一、纳斯达克中国上市公司跟踪报道(论文文献综述)
李楠[1](2021)在《中概股公司财务造假的动因及治理研究 ——以瑞幸咖啡为例》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一直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全球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2020年,我国境外上市的中概股公司瑞幸咖啡因存在涉案金额高达21.2亿元的财务造假行为而被强制退市。本文关注中概股公司的财务造假现象,选取瑞幸咖啡事件为研究案例从手段、动因和影响等方面深入分析其财务造假行为。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对证券监管部门而言,有利于其转变对中概股公司的监管方式并提高监管效率;对审计人员而言,有助于提升其执业素养和独立性水平;对公司自身而言,能够督促其恪守职业道德并严守道德底线。首先,针对中概股公司财务造假的现状主要从行业分布、股票市场分布、财务造假年度分布、财务造假金额分布和财务造假类型与手段五个方面进行分析。其次,针对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从手段、动因和影响方面进行分析。在财务造假手段方面,瑞幸咖啡主要采取了虚增销售收入、虚增广告费用和伪造关联方交易的手段进行造假。在财务造假动因方面,基于GONE理论分别从原始性动因(贪婪因子)、压力性动因(需要因子)、内源性动因(机会因子)和外源性动因(暴露因子)四个角度进行研究。其中贪婪因子主要体现为大股东诚信品质缺失和管理层职业道德低下;需要因子体现在商业模式欠佳、规避退市风险和满足融资需求三方面;机会因子主要表现为股权集中度高和内部控制薄弱;暴露因子则体现在VIE架构存在监管漏洞和中概股公司跨境监管难。在财务造假影响方面,主要从市场反应、公司治理的和公司经营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基于市场反应的影响方面,财务造假使瑞幸咖啡的超额收益率在70%的交易日中呈现负值且累计超额收益率的降幅较大,造成了消极的影响;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方面,财务造假引发了瑞幸咖啡的控制权之争,对公司的声誉和稳定性造成了不良后果;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方面,财务造假倒逼瑞幸咖啡转变原有的经营方式,采取战略调整、缩减门店规模的经营策略。最后,案例的启示在于从监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自身三个层面提出了治理中概股公司财务造假的对策。就监管部门而言,应完善中概股公司境内监管体系并加强对中概股公司的境内日常监管;就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应保持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并不断提高审计执业质量;就公司自身而言,应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加强公司职业道德建设、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并完善公司内部控制。
查尔斯·F.沃克,科林·D.福布斯,胡睿超,滕玉琳,宋澜[2](2020)在《针对“做空攻击”的SEC执法及发行人诉讼》文中研究表明"做空攻击"是指传播有关发行人的负面传言同时卖空发行人股票。当发行人受到做空攻击时,除了公共关系维护,还会通过提起诉讼、请求监管机构介入等方式来进行应对。然而,上述策略的成效难以预测:SEC常将调查中心转向发行人,而发行人提起的诉讼也常因证据不足而最终和解。本文首先讨论了近期美国为解决做空攻击和裸卖空所进行的监管及立法沿革。同时,通过分析SEC针对做空攻击的执法案例及发行人诉讼案例,发现SEC只有在明显欺诈的情况下才会进行执法,并依靠《证券卖空条例》的技术标准来厘清执法边界。
沙妮[3](2020)在《新浪微博分拆上市的动因及绩效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分拆上市这一概念在20世纪中叶就已出现,分拆上市的制度发展到今天,已成为我国香港地区、美日等成熟资本市场的一项比较系统的基本制度。分拆上市是公司资源配置由多元化向专业化发展的一个具体表现,它的根本目的是融资。同样,它在资产重组的方式中的属性为收缩型,投资者常常利用这一方式与上市公司共享高盈利性、高成长性的优质业务。分拆后的子公司融资渠道更加多元化,可以采取股权融资方式丰富资金来源,对现有的资本结构进行优化,增强融资效应。同样,上市公司分拆上市可以使管理层更有动力提高经营管理的水平,提高公司运营效率提升治理效应从而创造价值;同时通过对资产进行分拆,可以使公司的业务专业集中度更高。在“互联网+”发展的大背景下,互联网企业注重多元化经营,往往存在很多个潜在的盈利点。使用分拆上市这一重组方式可以解决核心业务价值不鲜明、融资渠道少的问题。因为海外市场对高速增长的中国企业有浓厚的兴趣,更多的中国互联网公司正着眼于分拆上市计划。结合目前国家战略发展和上市公司的需求,研究分拆上市问题有助于国内的企业在选择重组方式时有理论依据的支撑。在此背景下,本文选取新浪微博分拆上市的案例,全方位的总结出企业分拆上市的动因;致力于从短期市场反应和长期绩效分析两个维度深入挖掘企业分拆上市对企业价值,融资情况等的影响,并给出相关建议。第一章从研究对象的研究背景入手,表明了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并对分拆上市的概念、在国内外资本市场的发展历史以及选题原因进行简要阐述。第二章采用理论研究的方法,通过文献综述,简要概述了分拆上市的概念、动机以及市场表现三个方面对国内外的研究情况。第三章运用案例研究的方法,通过对我国目前分拆上市的现状分析,从分拆上市的动机、合规性、上市效果等方面进行简要概述;详细对新浪微博分拆上市的案例进行了介绍,主要包括新浪与微博的背景介绍及具体分拆上市的全过程。第四章是本文的核心,具体分析微博分拆上市由细分市场、消灭负协同效应和拓宽融资渠道等产生的主要动因。第五章分析了基于超额收益率的短期市场反应及分析由经济增加值反映出的长期财务绩效,罗列出微博分拆上市带来的企业价值提升和管理运行效率提高等结果。最后,第六章阐述了本文的研究结论即相关研究启示。
肖梦黎[4](2019)在《交易平台自我规制的风险与问责分析》文中提出网络交易平台正经历着迅速崛起与超速发展,并且以席卷之势侵入每个个体的日常生活场景。这些交易平台兼具企业与市场的双重属性,具有用网络效应吸引交易量、以高效的搜索匹配能力降低交易成本等特点。交易平台需要符合交叉网络外部性、价格结构非中性、买卖双方在市场上直接进行交易,且交易双方退出平台的成本较高四个约束条件。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考察应该放置在交易平台动态演进的视角中进行。网络交易平台是交易平台演进过程的最新阶段,既具有交易平台的共同属性,也有互联网环境下的新特点。交易平台采取自我规制的原因一是在于自我规制是最自然的规制形式,二是作为他者的“命令-控制型”规制在交易平台所处的行业异质性较强的新兴领域会遭遇巨大的规制难题。网络交易平台不受物理疆域的限制并具有技术上的架构优势,法律不完备与执法不足很难避免。自我规制具有信息优势,可以有效减缓风险认知中的二元对立,促进被规制者的服从。使政府既达到规制目的,又无需承担规制成本与规制责任。网络交易平台自我建构了一个规范闭环,对于进入平台交易的主体均有规制效力。这也就暗合了法律多元主义的一个命题:即一定条件下,在给定的场域内,是一些非国家法的规范秩序在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研究自我规制有助于了解社会自治的结构与机理,从而实现对回应型法的升级,使法律得以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交易平台进行自我规制的初衷在于降低规制成本、消弭风险带来的偏在性,以更好地回应功能分化社会下“去中心”的规制体系。但风险是弥散且难以消灭的,风险已经逐渐演变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背景辐射。交易平台不但可能产生科学技术视角下的风险,即包含技术故障导致的交易异常、系统漏洞带来的数据泄露在内的技术与系统风险,也可能产生社会科学取向下可归咎于决定的风险,包含歧视性定价、搜索排名、定向广告等算法的风险,以及交易平台的失察风险与自我规制制度被滥用的风险。交易平台的自我规制产生风险的主要原因在于交易平台在自我规制的过程中建构了各种“权力”,有传统社团的刚性处罚权,也有发展到网络交易平台才逐渐兴盛的柔性“数据权”。交易平台的权力多数时候不表示为传统意义上的“压制”与“审查”,而更像是一种以“同意”为前提的,使用代码、软件、架构与协议,渗透到“最微妙的个体行为中”的权力。公民权力与平台权力互相影响;国家权力既可能被平台权力所规避,也可能型塑甚至收编平台权力。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的平台会主动选择或被动接受不同的权力关系。交易平台利用权力建构出了“决定者”与“被决定影响者”,从而成为了各种风险产生的前提。交易平台在自我规制的过程中会产生不同类型的风险,因此需要加强交易平台、平台用户与公众间的风险沟通。平台应就自律规则的创设、修改,自律规则本身,以及自律规则的执行等方面做出说明与解释,以尝试弥合兼具专家与规制者身份的平台与公众间风险意识的鸿沟。这种说明解释义务是非强制性的,不宜由政府直接进行干预,而应由各方共同形成一种强大的外部压力,迫使平台进行自我设限并完善其风险沟通机制。风险沟通需要从寻求“公开”逐渐变为追求“透明”,“公开”往往和客观的点状或块状信息相联系,“透明”则具有明显的价值导向,即希望通过民主理念的进入使得平台权利的运转变得清晰可见。若潜在风险演化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交易平台还需要承担强制性的“归因-课责”责任。对自我规制进行风险规制时需要考量无序成本与权力成本,继而在自我规制、司法介入与行政监管与国有化等规制方式中做出选择。具体归责要考虑到“规制总强度恒定”与不同类型交易平台中规制阶梯的存在。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交易平台应该综合风险控制与成本收益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外部介入模式,将预防原则与回复性原则的精神渗透到规制过程中,从而在尊重自我规制、保护用户权益与推动产业创新间达到一种平衡。
肖曾乐[5](2019)在《HX公司赴美上市目的及实现效果分析》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共赢的方向发展,赴美上市的融资途径日益成为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重要方式。由于国内资本市场上市标准较为严格,现阶段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创立时间较晚、盈利能力较弱难以适应我国股市的准入门槛。赴美上市或者登陆香港主板市场成为我国企业实现上市融资的主要途径。2015年12月18日,YRD公司在纽交所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美国市场上市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使其成为炙热的中国互联网金融红海里追逐、效仿的先行者,另外也增加其他未上市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海外上市的信心,使海外上市成为了一种行业趋势。2017年11月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企业HX正式登陆美国,成为国内第一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同年4月,银监会发文要求,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地摸底排查开始大刀阔斧的展开。相比之前的YRD公司上市时中概股的炙手可热与较宽松的监管环境,海外上市更为锦上添花。HX公司遇到的却是行业迅速降温的窘境,期待上市雪中送炭,为公司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有鉴于此,本文选择以HX公司作为案例研究对象,在对企业海外上市理论、海外上市动机及上市过程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对HX公司赴美上市前后历程进行系统的、具象的分析,评价上市决策目的的实现效果,以期对拟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参考和经验。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从选题背景出发,对选题的研究内容、研究思路和方法以及研究意义、主要创新进行阐述,同时介绍了近年来与选题相关的中外研究成果。第二部分,海外上市理论概述,主要介绍了海外上市的实施动因理论和效果评价相关理论。第三部分,HX赴美上市案例分析。梳理了其海外上市的具体路径与交易流程,对互联网金融公司海外上市的模式特点进行总结阐述。最后,是对案例进行分析,分析内容主要包括结合一、二部分的结论对HX公司海外上市行为的动机分析、上市后的市场反应与财务绩效分析以及上市行为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影响分析。第四部分:互联网金融公司上市效果评价,从融资效果、盈利能力、市场开发、技术创新等几个方面入手,构建海外上市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并针对样本公司上市目的实现效果进行分析评价。第五部分,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总结了HX海外上市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指出了研究中的不足,并对研究前景进行了展望。
潘颖[6](2019)在《中概股做空危机应对策略研究 ——以展讯通信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企业赴美上市始于上世纪90年代,美国资本市场以其完善的制度、多层次的结构、较低的门槛吸引着急需资金的中国企业,中国概念股(简称中概股)就是指这些在海外上市的中国注册公司股票。早期由于相关限制,只有部分优质国有企业才有境外融资的资格。随着21世纪初我国进一步放松对民营企业在境外上市的限制,一批新兴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在互联网浪潮的推动下,踏上赴美融资的征途,也拉开了我国民营企业到美国上市的序幕。赴美上市浪潮在2010年达到高潮,仅2010年赴美上市的中国企业就有创纪录的35家。受益于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概股受到了国际资本的青睐,在股市上收获颇丰,数据显示,2009年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股价平均上涨130%。但这样的乐观情况在2010年没有持续。部分通过反向并购上市的中概股由于无法准时提交财务报表、被媒体怀疑涉嫌财务造假等原因,引起做空机构的关注,自2010年下半年陆续遭到做空机构大规模的袭击,SEC随后介入调查。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至2011年共有67家中概股公司受到做空机构的质疑,其中因会计违规和信息披露问题被停牌或退市的中概股公司达46家。在允许做空的市场上出现对一个国家或地区公司的做空并不奇怪,但通常是基于对该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增长的消极预期而进行的反向操作。在中国经济持续向好的背景下,2011年前后出现的针对中概股的做空事件,手法如出一辙,并且做空报告都一致性地指向了信息披露和财务造假问题,这在全球资本市场上都是非常罕见的。在此次做空风波前期,做空机构接连成功揭发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信息披露问题的中概股,引发了对中概股的集体信任危机。做空者利用市场恐慌进一步猎杀一些基本面良好的中概股,做空报告用词夸张,存在强烈的主观性和倾向性,证据单薄,甚至出现对于专业机构来说低级的错误,具有恶意性。欣喜的是,经过前期市场经验的积累,不少优质的中概股采取多种策略成功地应对了恶意做空。本文在相关文献综述的基础上,首先梳理了中概股做空危机中典型做空手法背后蕴含的经济学理论,接着介绍了做空机制的特点和影响,企业危机管理的原则、策略和流程,然后概述了2011年前后中概股集体信任危机的产生经过,并着重对遭遇做空公司的风险特征、股价受到的冲击和反做空策略进行了介绍。本文选取展讯通信遭遇浑水做空事件作为研究案例,对展讯通信的做空是浑水在成功狙击多家中概股后首次承认报告存在误解,并且展讯通信仅用两天就迅速收复失地,使股价恢复到做空前的水平,此后股价还一度较做空前上涨30%,可谓化危机为转机,具有典型意义。本文通过分析展讯通信被质疑问题、遭遇恶意做空的原因、反做空采取的策略,得出其成功应对做空一方面是因为公司基本面良好,财务运行稳健,面对质疑有回击的自信,另一方面是因为展讯通信在危机发生后采用了多种有效的应急策略,遵循了危机公关的原则,给出了令投资者信服的澄清和解释,展现了公司价值。借鉴展讯通信成功的经验,结合危机管理的理论,笔者提出了中概股应对做空危机的策略:长期根本策略是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完善信息披露,短期应急策略是运用危机公关原则,实施多种可行措施,全面系统策略是建立完善做空危机管理机制。此外,笔者对相关监管机构、政府部门协助企业应对恶意做空提出了建议。
宋澜[7](2018)在《金融基准操纵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指数是现代金融的核心,是现代经济的晴雨表,是现代社会的基础设施。信息时代及大数据社会,指数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彰显。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Consumer Price Index)、沪深300及上海银行间拆解利率Shibor(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无不成为我们衡量物价水平、掌握大盘动向及判断资金成本的重要依据。然而,世人往往忽视指数生成过程中的主观因素及自由裁量,臆以为其是真实、客观、公正的。事实上,即便是基于客观数据而生成的非常“客观”的指数,也难逃被操纵的命运。指数操纵将我们置身于“上帝已死”的困顿中,因为我们曾经信奉的准则被动摇了。这种震撼不仅激发国际社会对现有的指数生成机制进行改革,更促使本文展开以指数为对象的基础性研究。2012年6月26日、27日,美国司法部(DOJ)、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SA)先后公布了各自与巴克莱银行集团的不起诉协议,巴克莱集团承诺缴纳合约4.5亿美元的罚款。1伦敦银行间拆解利率Libor(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操纵丑闻爆发。在调查Libor案时,监管部门截获了大量的数据终端,发现国际汇率市场居然也存在严重的操纵问题。摩根大通、花旗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等多家外汇市场做市商因涉嫌对“WM/R汇率”(由World Markets Company和Thompson Reuters汤森路透公司联合发布)实施了操纵,被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及瑞士、美国等监管部门以反垄断法为依据进行了处罚。2随后,黄金、3牛奶、4石油、5生物燃料、1天然气及2铝3等市场也都相继发生了指数操纵案件。从国际经验看,以证券指数为代表的、由集合竞价方式产生的场内金融基准尚未发现被严重操纵的迹象。而以Libor及WM/R为例的、由做市商充分参与的、传统意义上的场外金融基准则存在人为左右的可能。改革前的Libor由英国银行家协会(British Banker’s Association,BBA)管理、由Thompson Reuters汤森路透公司计算并发布。改革后的Libor,本质仍然是报价行预测的资金拆借成本。指数WM/R则是全球使用最广泛的货币兑换标准,完全依据抓取的外汇真实交易的数据而编纂。WM/R根据全球的市场参与者在不同时区全天候的交易而设定,但被引用最多的是发生在伦敦时间每天下午4点收盘前30秒与收盘后30秒所有交易的中值。4基准操纵事件披露后,除却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的行政处罚,各类民事、刑事诉讼在过去的6年中也呈井喷式曝发。国际社会的既有判例和基准改革方案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绝佳的素材,更是笔者行文立意的主要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利率及外汇基准操纵不仅在国际银团贷款、利率互换、利率期权期货、浮息票据等借贷市场、衍生品市场造成巨大冲击,而且因为报价行基本都是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所以操纵基准也引发了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更有意思的是,基准操纵应当是很明确的金融行业监管法的问题,如基准操纵是市场操纵的新方式。但在系统梳理英美欧等国、因基准操纵而引发的诉讼案件时,笔者发现美国的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纷纷以反垄断法作为请求权的基础、提起反垄断民事赔偿之诉,5而非以证券、期货等监管法规为依据、提起传统的市场操纵反欺诈之诉,这也引发本文对金融基准操纵法律规制路径的思考:第一,规制金融基准操纵到底是一个行业监管法问题、还是反垄断问题,抑或是中央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问题?第二,如果金融基准操纵确实同时触犯不同的部门法,那么不同执法机构需要如何应对和协调?第三,金融基准操纵中,权益被侵犯的投资者或金融消费者又该选择何种诉讼类型来获得民事赔偿?第四,金融基准的未来何去何从?我国的相关制度建设又可以有何启示?基于上述问题的引导,本文的研究采用下述思路逐层推进。本文的第一章首先对“金融基准”的概念、分类与性质进行了分析。这是对金融基准展开基础性研究的前提,更是选择相关法律规制路径及改革路径的理论基础。首先,界定金融基准的概念,及与之容易造成混淆的其他概念、如证券指数。综合2016年《欧盟基准条例》(EBR)1、2014年欧盟《金融市场条例》(Mi FIR)2及英国《2012金融服务法案》对benchmark的规定,“基准”是任何费率(rate)、指数(index)或数字(figure),其基于一种或多种资产的价值或价格,通过公式计算或其他方式,周期性地或不间断地向公众免费公开或公众付费可得,可能是评估的、预测的价值,也可能是真实的交易价格。基准的用途主要有三个方面:(1)在借贷合同或其他投资协议中,决定待支付的利息或其他待结清的余额,如Libor;(2)决定资产的价值,如WM/R;(3)衡量投资的表现,如各类证券指数。第一章随后根据基准供给的不同意图,将其划分为公共性基准、商品性基准及混合型基准。由于混合性指数兼具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特征,因而权属关系不清、权责关系不明,且爆发严重操纵丑闻的都集中在第三类混合性指数中。唯有明确基准在作为数据、作为资产、作为价格时的不同意义,才能明晰不同指数的不同运作机理、并预防不同指数所带来的不同风险。最后,本章提出,基准具有数据性,基准与信息、新闻、大数据等概念都有交叉;基准具有财产性,其以知识产权(如数据库)或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救济载体维护基准权利人的利益;基准具有价格性,当基准被合同或产品直接援引,那么基准就不再是某种“参照”,而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交割价格。本文的第二章分析了“金融基准操纵”的行为性质、操纵原因和主体特征。首先,基准操纵超脱了现有“市场操纵”的理论前提,即,操纵者的目标是为了影响整个市场的价格,而手段则是交易足够大量的资产(比如连续交易、相互委托)。操控价格基准可以省去实物的运输和仓储成本,从某种程度上比操控实物价格或基础市场更便捷。同时,基准生成由于有其特殊的数据抓取及信息披露惯例,所以往往欠缺构成“欺诈”所必须的“虚假陈述”和“依赖”。这促使“基准操纵”已成为“市场操纵”最时兴的方式。其次,由于既有的市场操纵的立法已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2014年4月,欧盟通过了最新的《市场滥用条例》(MAR),规定“任何传递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或误导性要素,或者任何影响基准计算的行为”,都属于“操纵市场”,从而在行业监管法上给予“非欺诈型”的基准操纵以特殊的法律救济。再次,不论是报价驱动型的Libor还是交易驱动型的WM/R,其本质都是做市商制度。因此,本文指出,操纵金融基准的主体是做市商,并在纵览国际上不同时期、不同市场中有关做市商垄断判例的基础上,就做市商制度对市场竞争的限制性影响及相关对策进行了探讨。本文的第三章讨论了金融基准操纵民事救济的另类途径——反垄断民事赔偿。一方面,广大投资者,诸如利率衍生品合约的持有者,无法以合同关系为依据向基准操纵者索赔。另一方面,相比行业监管法上民事赔付所必须证明的诸多繁柯的要求,反垄断民事赔偿的证明标准要低得多。通说认为,垄断损失是垄断给社会带来的成本。在Libor案中,法院认为报价行因为操纵Libor而获取的垄断利润,只是财富从消费者向垄断者的转移,并没有给社会造成价值损失。这样的分析是非常陈旧与局限的。因为经营者谋求垄断的努力和消费者避免支付垄断价格的努力就会对社会资源造成耗费。WM/R操纵事件爆发后,投资者对外汇市场做市商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赔偿之诉得到了美国联邦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做市商间通过邮件、即时信息等方式的磋商构成了横向价格垄断协议、适用反垄断法上的“本身违法”原则。这不仅是广大投资者及金融消费者的一次伟大胜利,更新了我们对金融业垄断的认识。该章续而主张应在充分理解金融业反垄断默示豁免原则的基础上、当部门法就同一行为的规制产生竞合,一国的法律应合理分配金融基准反垄断规制权与行业监管权。但同时,因为金融基准是全球性的经济治理问题,在跨国界的协调机制难以实现择一重处罚的情况下,同时适用、以增加威慑力也是现实之举。至于预防金融基准操纵的制度设计,无非分为两大类,一是惩戒,一是激励。长期以来,金融基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监管对象”、不直接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其原因是多重的。比如,无论是BBA英国银行间协会这样的自律组织,还是标准普尔公司这样的金融数据服务商,都不是公权力机关,所以金融基准的供给通常被视为具有充分信息披露的自由市场行为。再如,很多基准的基础交易、如即期外汇交易(Spot FX Trading),其本质上只是契约而不是金融工具——两个市场主体(通常是银行)协议以一种货币兑换另一种货币、并立即交割(通常是两天),其地点、价格、数量之选择也属于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还有,传统的观点认为,规模大、流动性强的市场,单个市场主体操纵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事实证明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金融基准需要给予明确的管理规则。2013年9月欧盟委员会向欧盟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提交了《关于在金融工具及金融合同中使用指数作为基准的监管立法建议》1。《立法建议》中的一项非常重要内容就是对金融工具及金融合同何时应该引用基准、引用何种基准树立“适度”的标注(a“suitability”standard)并就现有金融基准的改革提出了动议。2016年6月,这项《立法建议》经欧盟议会审议通过,《欧盟基准条例》(EU Benchmarks Regulation 2016/1011,EBR)问世,其大多数的条文已于2018年1月1日生效。这是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的关于基准编制与使用的成文法律。本文第四章的第一节将会结合英国2014年“公平及有效市场审查”(Fair and Effective Markets Review,FEMR)及《欧盟基准条例》,介绍欧盟对基准分类管理、基准来源数据分层使用的经验,并提出基准监管应坚持强制性及谦抑性相结合的原则。同时,我国反垄断法刑事责任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了其与行业监管法的同等适用,且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并不能对固定收益、外汇及大宗商品领域的基准适用。故在本文的第四章的最后一部分会介绍金融基准操纵涉及的个人监禁案例以及其对国际罪犯治外法权“全球关联原则”的突破,并由此对我国的刑事法律提出建议。本文的最后一章考虑金融基准操纵的激励性制度建设。所以,本文意识到,只有通过考察法律执行相关主体的利益,探索激励相容的规则措施,才能激励基准的数据提供者及发布者提供准确、充足的指数供给。如上激励相容的机制包括,在平衡集中交易与充分竞争的基础上,明悉不同主体的权责、强化指数编制者的财产权利、尤其是知识产权类保护;引导混合型指数向商品型指数转变,以保证“付费可得”后的产品(也就是指数)公允。同时,本文基于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和穿透式监管的需要,主张央行应享有金融基准规制的剩余立法权,至于行政执法权的分配,应当在行业监管部门间合理设计。最后,金融基准操纵具有“复杂而新型”的事实基础、“广泛而分散”的影响受众(这也是P2P暴雷等金融犯罪案件所共同的特点),从而增加了司法审判的难度。美国MDL审前合并审查程序,只对跨州诉讼相似的事实背景进行统一认定,体现了集合诉讼的灵活之美、对我国提高司法效率有很强的借鉴价值。为了实现对投资者和广大金融消费者有效的司法保障,本文还建议深化行为保全在民商事审判中的运用并不断对法律实施效果进行评测,在金融创新与金融市场的更迭中,保持法律的弹性与实施。市场经济的显着特征是分散的经济决策者根据市场价格自主决定资源的配置及使用各种要素的成本。因此,法律保障人们积极参与价格设定的权利。但操纵金融基准,无论是从维护公共利益还是从保持金融稳健的角度都是法律所无法容忍的。随着“一带一路”战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不断深入,中国掌握利率市场、外汇及大宗商品市场定价权的契机日益成熟、任务也更加紧迫。研究金融基准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史艳华[8](2018)在《股票市场中的外来者劣势研究 ——以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为例》文中指出海外上市是公司获取资本和提升知名度的有效方式,而中国公司在海外上市会遭遇外来者劣势。对已经或即将在海外上市的公司的管理者而言,需要深入理解外来者劣势,进而找到弱化和克服外来者劣势的策略,以达到拓展融资空间、扩大国际影响等目的。但是,已有关于资本市场中外来者劣势的研究成果较有限。因此,我们需要给予资本市场中的外来者劣势较多的关注。本文主要对股票市场中的外来者劣势展开研究,研究内容包括外来者劣势的影响因素、投资者认知成本的中介效应,以及出口贸易、公司属性和董事会领导结构的调节效应。根据相应的研究假设,本文构建了一个有调节的中介模型来探讨变量间关系的中介机制及其边界条件。然后,选取于2005年至2015年间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为样本,运用SPSS19.0、STATA12.0和EXCEL等软件对构建的模型进行了大样本实证检验。具体的研究工作如下:(1)分析双重信息缺失和合法性缺失分别对外来者劣势的影响。本文首先将外来者身份划分为两个维度即双重信息缺失和合法性缺失,双重信息缺失包括海外上市公司的信息缺失和东道国利益相关者的信息缺失,合法性缺失包括海外上市公司的规制合法性缺失、规范合法性缺失和认知合法性缺失。然后分别探讨双重信息缺失和合法性缺失对外来者劣势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双重信息缺失和合法性缺失都对外来者劣势产生显着的正向影响。这就意味着当双重信息缺失或合法性缺失存在时,海外上市公司会在东道国遭受外来者劣势。(2)探讨投资者认知成本的中介效应。本文首先分析双重信息缺失和合法性缺失分别与投资者认知成本的关系,以及投资者认知成本与外来者劣势的关系。然后探讨投资者认知成本在双重信息缺失和外来者劣势关系之间的中介作用,以及投资者认知成本在合法性缺失和外来者劣势关系之间的中介作用。实证检验结果表明,投资者认知成本在双重信息缺失和外来者劣势关系之间产生部分中介作用,在合法性缺失和外来者劣势关系之间产生完全中介作用。(3)探析出口贸易、公司属性和董事会领导结构的调节效应。本文分别探讨出口贸易、公司属性和董事会领导结构对双重信息缺失和投资者认知成本间关系、以及对合法性缺失和投资者认知成本间关系的调节效应。其中,公司属性的调节效应被验证,即与非信息技术公司相比,当海外上市公司属于信息技术公司时,双重信息缺失和合法性缺失分别与投资者认知成本之间的正向关系会更弱。董事会领导结构的调节效应被验证,即与双职分离相比,当海外上市公司的董事会领导结构为双职合一时,双重信息缺失和合法性缺失分别与投资者认知成本之间的正向关系会更强。出口贸易对双重信息缺失和合法性缺失分别与投资者认知成本之间关系的调节效应未被验证。(4)研究有调节的中介效应。本文分别探析出口贸易、公司属性和董事会领导结构是否调节双重信息缺失通过投资者认知成本对外来者劣势的影响,以及合法性缺失通过投资者认知成本对外来者劣势的影响。其中,公司属性对中介作用的调节效应被验证,即与非信息技术公司相比,当海外上市公司属于信息技术公司时,投资者认知成本对双重信息缺失和合法性缺失分别与外来者劣势间的正向中介作用更弱。董事会领导结构对中介作用的调节效应被验证,即与双职分离相比,当海外上市公司的董事会领导结构为双职合一时,投资者认知成本对双重信息缺失和合法性缺失分别与外来者劣势间的正向中介作用更强。出口贸易对中介作用的调节效应未被验证。本文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提供了一个分析资本市场中外来者劣势的理论模型,该模型揭示了双重信息缺失和合法性缺失影响外来者劣势的中介机制,并给出了影响外来者劣势水平的情境因素。而且,本文从弥补双重信息缺失、弥补合法性缺失和阻止投资者认知成本的形成方面给出克服股票市场中外来者劣势的对策,从公司属性和董事会领导结构方面给出弱化股票市场中外来者劣势的策略。
韩朝炜[9](2013)在《证券交易所自律司法介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激烈的证券市场利益冲突之中,我国证券交易所因履行自律职责已经被推上涉诉的“风口浪尖”。尽管法院所持立场从“拒之门外”到“谨慎介入”,其中进步有目共睹、令人可喜,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感到的困惑,以及案件背后所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不断地浮出水面。对此,学界尚缺乏深入的理论探讨,无法有效地为探索形成合理的司法介入政策提供足够的智力支持。本文试图在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的法理和司法介入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的基础上,从自律侵权的民事司法救济、自律规则的法律效力及司法审查、纪律处分行为的司法审查等三个方面入手,对司法介入的典型问题予以探讨,进而在全面剖析我国司法介入的现状及权证诉讼典型案例之后,从司法、司法之外两个方面就如何完善相关制度提出建议。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七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理论基础”,共分两节。主要对自律进行了法理分析,并论述了证券交易所的角色定位。“自律”一词被广泛地运用于社会经济领域,通过对自律、市场自律、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层层分析,界定了司法介入对象的基本内涵和外延。从国家与自律组织之间的关系看,自律可以分为四种基本模式,即政府(法定)模式、有限交易所的自律组织模式、强力交易所的自律组织模式以及独立会员的自律组织模式。证券交易所自律是对商人自律传统的传承,有着深厚的制度变迁底蕴。相对政府监管,证券交易所自律具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加收益等重要优势。政府与市场是配置资源的两种基本制度安排。随着“无形之手”神话破灭,以及“有形之手”效用受到质疑,自律组织可以起到纠正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润滑剂”作用。证券交易所属于自律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证券交易所虽然在法律上被定性为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但其与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具有特殊性,导致独立法律人格缺失。第二章是“司法介入与证券交易所自律”,共分三节。主要对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正当性、限度进行了研究,并分析了交易所自律面临的诉讼风险。司法介入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包括司法干预、司法监督、司法审查、司法救济等含义。而且,司法介入并不意味着突破被动性这一司法的固有性质。司法具有公正性、终局性和裁判性,这为其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证券交易所自律因其存在利益冲突、不透明性和垄断等失灵现象,使司法介入有其必要性。司法所能解决的问题毕竟是有限的,这同样适用于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关于能动抑或克制的司法哲学问题,对于确立司法介入的限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价值。我国应当在复杂的价值取向之间进行妥善的平衡,通常应以尊重证券交易所自律为前提。证券交易所自律职责的多样性导致其诉讼风险的易发性。管理上市公司面临因审核上市申请、准予上市交易、强制退市等与上市企业、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管理会员面临因会员资格管理、纪律处分行为等与会员、其他市场参与者之间发生纠纷;管理证券交易面临因自律规则合法性、交易信息、交易异常情况等与市场参与者之间发生纠纷。第三章是“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一般问题”,共分两节。主要对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属性、自律管理权的基本结构进行了研究。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属性具有双重面相,公、私法人区分标准运用于交易所出现困境。证券交易所具有私法人基因,在本质上是互益法人。同时,证券交易所带有公法人因素,具有公共机构性质。这是由证券交易所经济功能的演进、会员主导模式的变迁、行政任务的民营化等因素造成的。即使在证券法制高度发达的美国,法院对证券交易所法律属性的认定,往往徘徊于私人组织与公共机构之间。英国法院通过确立“功能属性”标准对自律组织进行司法审查。我国司法实践对该问题的认识比较模糊,深感困惑。由于证券交易所兼具公私法人属性,其自律所引起的案件既有可能是民事诉讼,也有可能是行政诉讼。建议摈弃“行政主体”标准,借鉴“公共职能”标准确定案件诉讼类型。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是权利与权力的混合体。自律管理权作为一种权利,主要是相对于国家权力而言的,是交易所具有独立人格的重要表现,包括“正当性”和“行为”两大要素,并具有派生性、集体性和固有性等基本特征。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的权力属性起作用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律管理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二是自律管理权与会员权利的关系。自律管理权力的来源包括法律授予之权力、契约所设之权力,而自律规则制定权、惩罚权、市场管理权、争端解决权等构成其基本内容。第四章是“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的民事司法救济”,共分五节。主要论述了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法理,介绍了美国证券交易所自律民事责任豁免制度,探讨了交易所自律侵权中的归责原则和过错认定、因果关系认定以及交易所自律涉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形态。自律侵权民事责任是证券交易所在履行自律职责过程中违反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以回复权利为目的、兼具强制性和任意性并以财产责任为主,具有补偿、预防功能。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自律侵权的损害后果属于纯粹经济损失。证券市场参与者特别是投资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证券交易所进行损害赔偿。在美国,默示私人诉权制度适用于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目前,我国法院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对案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予以受理。美国证券交易所自律获得民事责任豁免是以主权豁免原则为理论基础的,相关典型案例代表着美国法院将绝对豁免原则适用于自律组织的基本发展过程。但是,美国法院也正在进行刺破民事责任绝对豁免“面纱”的尝试,由此引发激烈争论。对于美国的这项制度,我国学者见仁见智,而司法实践不予承认。我国没有必要全面引进该项制度,因为证券交易所的重要地位要求其有承担责任的压力;适当责任能够促进资源更有效率地分配;适当责任能够有效约束证券交易所的自利性;民事责任豁免违背程序正义原则。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并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来认定证券交易所的过错。在界定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中的过错时,适合采用客观过错说,这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目标相契合、能够合理解释自律管理法人的过错、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确保审理效率。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将自律侵权中的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作为过错与不作为过错,对证券交易所的责任认定均产生重要影响。尤其是,证券交易所应就其不作为过错承担侵权责任。对自律侵权中过错的判断宜采用客观标准,包括法定标准和善良管理人标准两个方面。关于自律侵权的因果关系,学界及实务界中主要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但居于通说地位的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建议借鉴二元论因果关系学说,从事实层面考察自律管理行为是否是损害的充分原因,并从法律层面考察此种因果关系是否具有相当性。在涉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中,证券交易所因共同侵权行为、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当受害人因交易所自律管理对象从事证券禁止性行为或违反法定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如果交易所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自律职责,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五章是“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法律效力及司法审查”,共分四节。主要对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进行了法理研究,分析了自律规则的效力基础,对境外自律规则涉诉情况进行了考察,探讨了自律规则的司法审查问题。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是交易所履行自律职能的法律渊源,以其普遍约束力维护公共利益,且具有优先适用效力。与法律规范相比,自律规则具有专业性、低成本、灵活性等优势,并具有填补价值、转化价值和共生价值等内在价值。从总体上说,自律规则属于行业自治性规范,但表现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面相、商事习惯的特征以及契约的性质。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已经基本形成与其履行自律职能相适应的规则体系。自律规则的效力由其合法性所生成,反映证券市场参与者对自律规则的认同。内容的合目的性和形式的正当性是自律规则获得效力的重要前提。在自律规则制定的实体性控制方面,制定时应当遵循不得与上位法相互抵触、符合资本市场发展需求、确保规则自身科学有效、维护规则内部体系和谐等原则,内容主要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等。在自律规则制定的程序性控制方面,自律规则制定适用正当程序是实现证券交易所自律法治化、提高自律规则理性程度、确保自律规则有效实施的内在需要,程序民主、程序平等、程序理性和程序效率是必须遵守的程序公正标准,但标准的适用与立法相比是有限的。而且,审议机构、提出程序、形成程序和生效程序等制度构成遵循正当程序标准的基本环节。境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制定程序对我们有重要启示。自律规则对市场参与者具有约束力,有利于确保证券交易所更好地履行自律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安全和秩序以及促进证券交易市场的创新与发展。自律规则的规定和合同条款的约定是自律规则约束市场参与者的具体路径。不仅如此,自律规则也是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行使职权以及衡量市场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由于自律规则具有法源性、适应性和正当性,其可以作为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判断和说理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审判依据。境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涉诉情况时有发生,美国、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典型案例背后所反映出的司法观点具有积极的启示作用。对自律规则进行司法审查,是制约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以及规范证券市场创新发展的需要。而且,国外先进经验可资借鉴、证券市场法治生态环境逐步改善、实现难度不大、实际已经存在等因素,决定了司法审查的可行性。法院对案件的管辖适宜采用指定管辖模式。对自律规则的司法审查,可以采用附带审查方式。司法审查可以遵循以合法性审查为主的基本原则。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审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明显性审查、可支持性审查、强烈内容审查等标准。对程序问题的审查,法院适宜采用正当程序标准或者“最低限度之公正”要求。关于司法审查的效果,比较恰当的是在具体案件中对该自律规则不予适用。第六章是“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司法审查”,共分五节。主要研究了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法理问题及制约机制,对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进而对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穷尽先行救济原则和司法审查的强度进行了探讨。社团罚是自律组织制裁的典型代表,其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作为一种社团罚,其包括主体、对象、依据和方式等基本要素,其性质是纪律罚。设定具体边界和确定权力运行的正当程序,是对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权的重要制约。在设定边界方面,可以适用法律保留原则。正当程序制约包括无偏私地对待当事人、听取陈述和申辩、说明理由等三项要素。在境外成熟证券市场,作为证券交易所自律重要组成部分的纪律处分制度比较完备。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制度对我国证券交易所相关制度的完善,在独立运作机制、程序繁简结合、调查程序规范、听证审理模式、救济措施完备等方面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由于自律与他律、特权与法治、需求与回应等价值、理念、制度方面的障碍,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受到巨大挑战。但是,可诉性对于解决证券交易所自律纠纷、相对人权利获得救济、保障交易所自律等具有积极作用。在实践中,可以行政法律关系界定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采用“公共职能”标准为实质的受案标准,使司法成为一个必要且适当的救济途径。合理安排司法审查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时机,有利于尊重交易所自律和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外证券监管领域存在行政救济制度,比如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美国的行政上诉制度。因此,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在行政诉讼中成为重要制度。该原则适用于证券交易所自律领域,包括穷尽内部救济规则和行政复议前置规则两层含义。其对于纪律处分争议的有效化解、维护自律组织的和谐秩序、提高法院审查质效以及减轻负担等具有重要价值。在设计相关程序时,适宜采用复审和复议“并行制”。司法审查强度是司法审查的中枢神经。在案件事实的审查强度方面,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态度并不相同,建议我国法院在审查时采用相对宽松的实质性证据标准,有利于法院在没有放弃审查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事实的前提下,促进自律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在处分程序的审查强度方面,适宜采用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因为,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组织,其适用正当程序原则是有限的,是尊重自律、区分程序性质和兼顾自律效率的需要。美国法院的典型判例充分体现了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尊重,强调了自律遵守正当程序的特定环境。根据“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应当具体确定有关违反反偏私原则、职能混同、律师代理、听证程序、违反说明理由等方面的判断标准。第七章是“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现实图景及制度完善”,共分四节。主要剖析了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现状,对权证纠纷中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并从司法、司法之外两个方面就如何完善相关制度提出建议。现实需求与制度供给、自律管理与外在干预、转型因素与法治标准之间存在矛盾,是我院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基本现状。基于法院审理的27起权证诉讼案件,就这些案件的每年收案数量、当事人情况、涉案标的额、案件类型、案件处理情况、上诉情况、涉案权证、案由等方面进行了司法统计分析。同时,对涉及权证创设、权证信息披露、权证行权、权证规则效力、权证公告内容、权证交易受限等六种类型的典型案件进行了剖析。总体而言,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合理定位是有所作为、保持谨慎。司法具有回应社会需求、最终解决纠纷和提供规则指引的功能,使其能够对纠纷的是否曲直作出合理判断。但是,必须对司法的有限介入作出明确的制度安排,包括确定适当的受案范围、充分考虑行业的特性、设置必要的前提条件、重点审查程序正当性以及慎重确定责任的承担等。在具体步骤上,应当个案审判先行,要特别重视案例的示范效应和指导作用,及早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此外,司法规范证券交易所自律只是手段而非目的,真正改善自律的力量来自司法之外。这些措施主要是完善自律管理权内部运行机制、改善自律管理权外部生存环境等。
陈亦聪[10](2013)在《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法律规制》文中认为证券市场发展至今,已经演化为一个高度技术化、系统化和敏感化的庞大体系。除了通常所说的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传统风险因素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之外,日益频繁的技术故障以及人为差错造成的“乌龙指”事件等,已经成为引发证券交易异常的主要原因,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的功能与秩序。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与监管政策由此面临严峻的挑战,即在速度越来越快、规模越来越大的证券市场上,能否找到有效方式来预防和处置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共利益。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在法制层面,如何正确看待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风险本质,如何合理设计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措施,如何有效分配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及其处置中的风险与责任,如何平衡与协调不同主体、不同层面的利益诉求与价值目标,最终确保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防范与处置能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具正当性、合理性与确定性的法制框架下进行,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严肃课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以法律规制为视角,以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与监管为基础分析框架,在梳理、分析中外证券市场典型案例的基础上,从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自律处置、外部监管以及责任分配等方面展开论述与分析,深入剖析了其中的基础性、关键性法律问题,并对完善该领域配套制度提出了具体建议。全文除导言之外,共分五章,22万余字。第一章是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综述,第二至第五章分别从自律管理、行政监管、民事责任以及制度完善等四个方面,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法律规制进行了分析和阐述。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多维透视”。本章主旨在于描述证券市场的集中交易遭遇了哪些异常情况的干扰,从产生环境、表现形式、引发原因以及市场危害等多个角度来介绍和审视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力图呈现一个立体画面,便于读者对这个相对陌生的领域形成初步的了解和认识,并为后续法律分析和解读奠定基础框架。证券交易异常情况来自于对市场实际情况的概括和总结,人们对它尚未形成一个系统、完整的认识。在实践中,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表现样态复杂多样,对它的认识也可以有多个不同的切入点。从本文研究的目的出发,既要从现象本身了解它的基本样貌,又要从法律角度进行具有分析意义的解构,还需要在概念层面作出界定与类型划分。为此,本章首先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产生的市场环境——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基本特征做了简要介绍,进而呈现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内生性特征。在此基础上,本文选取了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作出正面、直接规定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所建立的分析框架,并结合市场实例,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表现形式进行了类型化描述。由此所形成的一个初步的概念是,证券交易异常情况是证券交易中的非正常状态,它可以发生在证券交易的进程中,使交易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正常进行,也可以体现于交易结果上,使成交结果背离人们的实际意愿。认识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另一个角度,是对其引致原因进行类型化分析。证券交易发展至今,已经具备了庞大的规模,并凭借日新月异的交易技术,成为一个高度复杂、敏感的系统,因此任何一个细微的环节,都可能引致异常的发生。如何从一个合适的角度来归纳和审视这些复杂多样的引致原因,使它们具有法律层面的分类意义?为研究便利起见,本章首先将引致原因区分为证券交易业务环节中的外部原因与内部原因,在此基础上,根据是否可归责于相关方,将外部原因划分为不可抗力与第三方原因两种类型;根据是否存在直接的人为因素,将内部原因划分为技术故障以及人为差错两种类型。从而使得后文针对处置措施、法律责任的分析有了既定的基础。认识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第三个角度,是结合其风险特征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危害性进行分析。作为证券交易的非正常状态,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具有很强的市场危害性。其首先破坏的是证券交易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从而直接损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并影响证券市场撮合交易、发现价格等市场功能的实现。其次,由于现代证券交易的自动化、电子化和高度技术化,以及证券市场的公开性、关联性,使得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呈现出高传导性的特征。而市场本身就是风险高度集中的市场,其一旦发生,短时间内就能波及整个市场,从而加剧证券市场已有的交易风险。再次,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往往引发市场行情的剧烈波动,从而危害市场的稳定性,损害市场信心,甚至对证券市场外围的生产、消费、储蓄和投资带来负面影响。最后,证券交易异常情况还将在不同层面对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除了与异常事件相关的交易主体遭受直接财产损失之外,广大中小投资者还可能因为异常情况下信息的不对称、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的不均衡,而加剧其不平等的市场地位,遭受隐性的损失。第二章“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自律管理”。本章以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的自律主导模式为分析对象。从法定要求、比较优势以及自身动机等角度,对自律主导模式的成因进行了多维度讨论。同时,以证券市场中的秩序与公平两大目标,指出了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自律监管的价值取向与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分别对基于秩序价值、公平价值的处置措施,进行了类型化、实证化分析。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对证券交易秩序造成了损害,而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是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应有之义。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交易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应当在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中站在第一线。与此同时,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巨大危害性与高传导性,也要求市场以最快的速度作出反应,在这方面,自律监管较之行政监管具有明显的相对优势。另一方面,证券交易所为了维护自身信誉与市场规模,也有着妥善处置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内在动力。这也就解释了为何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往往都是以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为主导。证券交易所的首要职能,是为所有上市证券提供一个公正、有序、高效的交易市场,并负有切实的责任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信心。这其中,如何界定证券交易所在异常情况处置中的角色定位与职责边界,如何在众多价值目标中确定具有统领意义的价值取向,是必须回答的核心问题。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采取处置措施,是对证券交易非正常状态的干预,直接涉及到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由此也涉及到证券市场不同个体之间的利益、市场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和协调。因此,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自律处置,必须以法律、规则为依据,以维护公平与秩序为目标,进行适度干预。对于不涉及证券交易所价格发现功能及其他公共利益的小范围异常情况,市场也具备自行消化的能力,可以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来达致各方满意的处置效果。在具体处置措施的设计和使用上,应当着眼于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表现形式及其影响程度,并注意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市场效率之间保持平衡。对于在交易进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况,重在从维护交易秩序的目标出发,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主要原理在于给予市场和投资者以反应和消化的时间,防止市场在一种非理性的状态下作出“过激”反应。对于在交易结果上发生的异常,则需要兼顾市场公平与秩序,不宜因追求绝对的交易安全,而牺牲证券市场的公平与公正。在各种处置措施中,对错误交易结果的效力认定,是备受关注的问题。证券交易尽管以标准化的方式进行,并体现出强烈的无因性特征,但证券交易中的意思表示,仍然是证券交易合同中的重要因素。当交易结果与投资者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符合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形,并影响到市场秩序与公共利益,是否允许取消此种交易,就直观反映出不同市场中对于市场价值目标的追求和取舍。一个较为成熟和普遍的做法是,对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错误交易结果,作出适当调整。各个市场可以结合自身市场环境、结构与交易制度,制定不同的错误交易政策,对于错误交易的认定标准、取消交易的条件和程序作出相应规定。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发生并不分国界,也不分市场的成熟程度,但同样的异常情况发生在不同市场环境和时期,所采取的处置措施则不尽相同。通过对“闪电崩盘”以及“乌龙指”这两种常见的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措施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发现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并不存在固定的模式,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监管目标、投资者结构等实际情况予以灵活调整,是一个变动不居的过程。这也证明,证券交易所在其中享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既属必要又属合理。第三章“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行政监管”。本章通过呈现证券市场主体逐利动机导致的市场失灵、自律机构自身结构性利益冲突导致的自律失灵,强调了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中行政监管介入的必要性,并指出行政监管介入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最高准则。同时,通过对境外成熟市场实践做法与典型事例的分析,讨论了行政监管的目标和方式,并呈现证券交易异常情况行政监管中考量公共利益的丰富实践和可供借鉴的经验做法。在一个以自律为主导的市场行为中,行政监管介入的必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呢?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类常见风险,反映出市场主体在效率与安全、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利己选择。其突出的表现是,由高度先进的交易技术和高度发达的交易机制组合而成的程序交易,在极大提升交易效率的同时,也引发市场结构的深刻变化,给证券市场的稳定秩序带来不可忽视的隐患。而身处治理结构变革与市场竞争激化大背景下的证券交易,更是面临日益加剧的自身结构性利益冲突。客观上需要国家在遵循证券交易一般规律的前提下依法干预,防范和化解风险。这其中,最为核心的目标,就是在各种利益诉求的冲突中,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行政监管因此在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而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和认识也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过程中。由此,行政监管的政策目标已从最初的保障证券交易的公平、有序,消除信息不对称,逐渐扩展到提高市场效率、满足多元化需求、降低系统性风险等多个方面。通过制定准入条件、行业标准、处置规则,以及跟进和监督证券交易的处置过程、评估处置效果,行政监管的触角已遍及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预防、处置、调查和惩戒等每个环节。和对其他领域的监管一样,行政监管对于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的介入,也应当保持在合理范围之内,并形成良好的监管理念。这其中,对于交易技术革新所具有的外部效应,应当保持开放与务实的监管态度,不可因噎废食、裹足不前;对于证券交易所的自律失灵,在对存在利益失衡的处置行为进行规制的同时,更有必要理顺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之间的关系,尊重和保障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优势发挥。为了重点说明这一问题,本章结合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中涉及行政监管的三个典型案例,总结和提炼了境外市场一些可供借鉴的经验做法。第四章“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中的民事责任:对核心主体和关键领域的分析”。本章旨在回答实务当中最受关注、也最具争议的民事责任分配问题。通过深入分析证券交易所组织和管理证券交易之自律职能的双重属性以及证券市场的公共性,论证在民法以及经济法一般理论的基础上,对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及其处置中的民事责任作出合理限定的正当性基础。同时,对于证券交易中的其他辅助主体之责任承担,以及频繁发生、颇具争议的技术故障引发交易异常情况之法律责任,予以分析、比较和回应。对民事责任的分配,同样是一个利益平衡的过程,既涉及到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也涉及到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权衡。本文第一章已经提及,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受其影响的主体可能超出能够合理计算和评估的范围。法律责任的认定及承担,由此关系到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对于交易异常情况中的民事法律责任,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其中归责原则与标准是分析问题的关键所在,而具体的分析则必须以责任主体为基础予以展开。在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的市场主体中,证券交易所处于核心地位,其角色定位也最为特殊。因此本章主要以证券交易所为中心,分析其在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中的角色定位与责任承担问题。作为兼具公共职能与商业职能的机构,证券交易所担负着提供证券交易服务与监督管理证券交易的双重任务,其在组织与管理证券交易中所提供的服务,既有私人产品的特征,更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而公共产物的成本和风险应当由受益者共同分担。在遵循我国民法制度关于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一般理论的基础上,更有必要超越私法的一般视角来看待证券交易所市场。对证券交易所在提供证券服务中的民事责任,应当坚持“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过错标准;对交易异常情况处置中的责任,较为普遍的原则是交易所正当监管的民事责任豁免,即交易所在善意履行法律或者市场规则、履行自律管理的公共职能过程中,即便给被监管对象造成了损失,也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使交易所须就监管行为承担责任,也应对“过错”的认定采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标准。当然,在证券集中交易链条中,围绕证券交易所这一核心枢纽,还有其他负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主体,包括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以及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商和供应商,等等,同样需要界定其在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及其处置中的民事法律责任。由于角色定位与职能属性的不同,在归责原则上也会有所区分。对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而言,其作为证券交易所的后台,为证券交易提供登记、托管、清算和交收服务,同样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因此在归责原则上,也有必要采取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之标准。在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之中,因技术故障而引发的异常情况,是相对特殊的一种类型,其特殊性表现在,一方面技术故障是引发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这是一个高度复杂和专业的领域,普通大众很难对其中的过错作出判断,因此其引发异常情况中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长期以来处于一个受到高度关注但始终保持模糊的状态。通过对比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技术故障的民事责任制度,有助于我们体会其背后的政策考量,并形成自己的判断。第五章“证券交易异常情况法律规制的完善:以《证券法》修改为中心”。本章梳理了现有法律制度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规制的不足,在此基础上重点对《证券法》上如何完善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制度提出具体的条款修改建议,同时对于配套机制完善提出思路。我国证券法律制度虽然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及其处置有不同程度的涉及,但其面临的最大缺陷就是与市场实践的脱节。无论是层出不穷、样态多元的证券交易异常情况,还是对于这些异常情况的处置实践,市场都已远远走在法制的前面。这种状态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市场行为面临法律依据的缺失,市场无法形成确定预期,某些处置措施的效力面临不确定性,影响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转。从前面几章的分析来看,完善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的法律制度,首要任务是充实和调整《证券法》中的相应规定,构建相对完整的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基本制度框架,为行政规章、业务规则的细化规定提供效力支持。当前,《证券法》修改已被提上日程,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证监会为主导的证券市场各方力量,都在着手梳理证券法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的现实问题,并提出法律修改的意见和建议。这其中,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法律规制成为修法的重点之一。完善《证券法》中的相应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设计条文建议,一是补充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类型与处置措施,主要体现在对第114条关于处置措施的修改上;二是建立错误交易取消机制的基本框架,主要体现在对第120条关于交易结果不得改变之规定的例外规定;三是强调证券交易所自身利益冲突的防范,突出公共利益在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中的首要地位;四是增加关于证券交易所善意监管免责的规定,巩固善意监管免责和有限介入的司法理念。在《证券法》修改之外,还需要以之为基础,构建和完善证券交易异常情况法律规制的配套机制。本章从行政规章、自律规则以及业务协议三个层面,就如何细化证券交易异常情况预防与处置的行业标准、明确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自律监管的类型、标准与程序、构建证券交易异常情况风险与责任的协议安排,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二、纳斯达克中国上市公司跟踪报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纳斯达克中国上市公司跟踪报道(论文提纲范文)
(1)中概股公司财务造假的动因及治理研究 ——以瑞幸咖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财务造假的动因研究 |
1.2.2 财务造假的识别研究 |
1.2.3 财务造假的治理研究 |
1.2.4 中概股公司财务造假研究 |
1.2.5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财务造假 |
2.1.2 中概股 |
2.2 理论基础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3 财务造假动因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概股公司财务造假的现状分析 |
3.1 中概股公司发展概况 |
3.1.1 中概股海外上市热潮阶段 |
3.1.2 中概股财务造假危机阶段 |
3.2 中概股公司财务造假基本特征分析 |
3.2.1 行业分布特征 |
3.2.2 股票市场分布 |
3.2.3 财务造假发生年度 |
3.2.4 财务造假金额分布 |
3.2.5 财务造假类型与手段分布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瑞幸咖啡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
4.1 瑞幸咖啡财务造假案例介绍 |
4.1.1 案例选择原因 |
4.1.2 案例公司简介 |
4.1.3 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经过 |
4.2 瑞幸咖啡财务造假手段分析 |
4.2.1 虚增销售收入 |
4.2.2 虚增广告费用 |
4.2.3 伪造关联方交易 |
4.3 基于GONE理论的瑞幸咖啡财务造假动因分析 |
4.3.1 财务造假的原始性动因——贪婪因子 |
4.3.2 财务造假的压力性动因——需要因子 |
4.3.3 财务造假的内源性动因——机会因子 |
4.3.4 财务造假的外源性动因——暴露因子 |
4.4 瑞幸咖啡财务造假的影响分析 |
4.4.1 基于市场反应的影响 |
4.4.2 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
4.4.3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概股公司财务造假的治理对策 |
5.1 监管部门 |
5.1.1 完善中概股公司境内监管体系 |
5.1.2 加强中概股公司跨境监管合作 |
5.2 会计师事务所 |
5.2.1 保持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
5.2.2 不断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
5.3 公司自身 |
5.3.1 加强企业职业道德建设 |
5.3.2 合理选择公司商业模式 |
5.3.3 优化公司股权结构 |
5.3.4 完善公司内部控制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6.2.1 研究不足 |
6.2.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新浪微博分拆上市的动因及绩效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分拆上市的内涵综述 |
1.3.2 分拆上市的动因分析综述 |
1.3.3 分拆上市的绩效分析综述 |
1.3.4 文献述评 |
1.4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6 创新点 |
2 分拆上市的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分拆上市的概念及类型 |
2.1.1 分拆上市的概念 |
2.1.2 分拆上市的类型 |
2.2 相关理论 |
2.2.1 市场细分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3 管理层激励假设 |
2.2.4 市值管理假设 |
3 新浪与新浪微博的公司概况 |
3.1 我国分拆上市现状 |
3.2 新浪与新浪微博的简介 |
3.2.1 母公司新浪的简介 |
3.2.2 子公司微博的简介 |
3.2.3 新浪与阿里巴巴的战略合作 |
3.3 微博上市进程 |
3.4 选择海外上市的原因 |
4 新浪微博分拆上市的动因分析 |
4.1 细分市场并实现专业化经营 |
4.2 消灭负协同效应与优化治理结构 |
4.3 拓展融资渠道 |
4.4 管理层激励 |
4.5 提高微博的声誉和竞争力与开拓国际市场 |
5 新浪微博分拆上市的绩效评价 |
5.1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绩效评价体系 |
5.1.1 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
5.1.2 层次分析法确定绩效评价指标权重 |
5.2 分拆上市的短期市场反应 |
5.2.1 基于分拆上市股价变动的分析 |
5.2.2 基于超额收益率的分析 |
5.3 分拆上市的长期绩效分析 |
5.3.1 新浪分拆后的财务指标分析 |
5.3.2 微博分拆后的财务指标分析 |
5.4 基于非财务指标的分析 |
5.4.1 融资状况 |
5.4.2 社会认可度提升与变现能力加强 |
5.4.3 专业化经营提升企业竞争力 |
6 结论与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注 |
(4)交易平台自我规制的风险与问责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文章结构 |
四、创新点 |
第一章 在现实与理论之间:选择自我规制的交易平台 |
第一节 交易平台的含义与演变史 |
一、四重约束条件下的交易平台 |
二、交易平台的演变史 |
三、交易平台与网络交易平台 |
四、交易平台的功能与特点 |
第二节 自我规制的含义与分类 |
一、规制的概念与分析进路 |
二、自我规制的含义 |
三、交易平台的自我规制 |
第三节 交易平台自我规制的现实原因 |
一、法律真空与法律不完备 |
二、从资源竞争到规制竞争的需要 |
三、成本低廉与高参与度的优势 |
第四节 交易平台自我规制的正当性基础 |
一、自我规制可以消弭风险带来的偏在性 |
二、“去中心化”的规制发展为自我规制提供了可能 |
三、功能分化社会对于自我规制的尊重 |
第二章 交易平台自我规制的风险 |
第一节 风险的概念与分类 |
一、风险话语的流变 |
二、科学技术取向下的风险——概率的风险 |
三、社会科学视角下的风险——决定的风险 |
第二节 交易平台的自身风险 |
一、技术故障与系统故障的风险 |
二、定向算法引发的风险 |
三、平台垄断:真的风险还是被虚构的风险 |
第三节 交易平台的规制风险 |
一、审核不足导致的失察风险 |
二、自我规制目标未实现产生的制度风险 |
三、涉及与政府治安管理衔接的规制风险 |
第四节 交易平台自我规制产生风险的原因 |
一、双重角色带来的利益冲突 |
二、规制能力与规制责任的不匹配 |
第三章 交易平台自治与他治间的互动 |
第一节 自我规制的核心:平台权力 |
一、权力概念的变迁:从“统治”到“互动” |
二、权力的核心要素:不对称的控制能力与资源占有 |
三、权力主体的扩展:从国家到私主体 |
第二节 刚性权力:交易规则中的处罚权 |
一、交易平台处罚权的种类 |
二、交易平台处罚权的权力来源及性质 |
三、交易平台如何实现处罚权 |
第三节 柔性权力:隐微的数据“权” |
一、平台数据的类型变迁 |
二、关于数据的两个悖论:保护隐私和获得更完备的服务 |
三、交易平台建构的“数据权” |
第四节 平台权力与公民私权力的互动 |
一、消费者评价的设立初衷:降低事后交易成本 |
二、消费者评价的影响:塑造了“信誉”的价值 |
三、权力生成:对消费者评级的规范与操纵 |
第五节 平台权力与政府公权力的互动 |
一、平台规范对国家权力的排除 |
二、国家权力对平台权力的型塑 |
三、国家权力对平台权力的收编 |
第四章 风险沟通:实现公众对交易平台的问责 |
第一节 :风险、问责与公众参与 |
一、责任与问责 |
二、风险为问责提供了界定标准 |
三、依据风险的问责对公众参与的呼唤 |
第二节 公众对交易平台进行问责的内容与限度 |
一、区分公开与透明 |
二、风险沟通的具体要求 |
第三节 公众与交易平台间的风险沟通图谱 |
一、规则是否存在以及用户知晓规则的可能性 |
二、是真的知道还是仅仅点击了“同意”? |
三、用户如果明确知晓相关规则,是否参与了规制的制定与修改? |
四、对交易平台说明与解释“责任”履行的评述 |
第四节 交易平台主动进行的风险沟通及其效果 |
一、规则制定阶段的公众参与:规则众议院 |
二、规则执行阶段的公众参与:大众评审制度 |
三、交易平台主动沟通的效果及问题述评 |
第五章 划界与制裁:政府公权力对交易平台的问责 |
第一节 对自我规制的规制:迈向被规制之路? |
一、交易平台中的规制阶梯 |
二、从自我规制到规制自我规制:交易平台的制度推演 |
三、行政监管还是司法介入?对交易平台的规制选择 |
第二节 针对平台自身行为产生的风险进行归责 |
一、系统故障、交易异常等风险引发的归责问题 |
二、定向算法的风险引发的归责问题 |
三、风险规制路径:预防原则的修正性适用 |
第三节 对交易平台的规制行为进行的归责 |
一、规制过度引发的归责 |
二、规制不足引发的归责:“规制总强度恒定”理论 |
三、自我规制产生的新型风险引发的归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5)HX公司赴美上市目的及实现效果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框架 |
1.4 研究方法与主要创新 |
1.4.1 研究方法 |
1.4.2 主要创新 |
2 海外上市动机与效果评价相关理论 |
2.1 海外上市理论假设 |
2.1.1 市场分割假说 |
2.1.2 流动性假说 |
2.1.3 信号假说 |
2.2 海外上市动机 |
2.2.1 募集资金动机 |
2.2.2 股东财富动机 |
2.2.3 市场扩张动机 |
2.2.4 技术升级动机 |
2.3 海外上市效果评价方法 |
2.3.1 财务指标法 |
2.3.2 综合评价法 |
2.3.3 市场评价法 |
3 HX赴美上市目的案例分析 |
3.1 HX公司概况 |
3.1.1 HX公司简介 |
3.1.2 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概况 |
3.1.3 我国互联网金融公司海外上市特点 |
3.2 HX公司上市过程回顾 |
3.2.1 寻求融资对象 |
3.2.2 VIE架构的构建 |
3.2.3 选择合作伙伴 |
3.2.4 调整业务重心 |
3.2.5 成功上市 |
3.3 HX上市动机分析 |
3.3.1 拓宽融资渠道 |
3.3.2 提高股东利益 |
3.3.3 扭转市场竞争颓势 |
3.3.4 促进金融技术升级 |
4 HX公司上市效果评价 |
4.1 实现效果评价指标设计原则 |
4.2 实现效果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4.3 实现效果评价体系的应用 |
4.3.1 融资效果评价 |
4.3.2 股东财富评价 |
4.3.3 市场增长评价 |
4.3.4 技术创新评价 |
4.4 HX公司海外上市目的实现效果综合评价 |
4.4.1 上市的成功之处 |
4.4.2 存在的主要问题 |
5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2 政策建议 |
5.2.1 适度扩张理性上市 |
5.2.2 严格把控经营风险 |
5.2.3 恪守信用履行协议 |
5.3 研究不足与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中概股做空危机应对策略研究 ——以展讯通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和内容 |
1.4 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2.文献综述及相关理论 |
2.1 文献综述 |
2.1.1 做空机制研究回顾 |
2.1.2 中概股做空危机研究回顾 |
2.2 相关理论 |
2.2.1 有效市场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3 委托代理理论 |
2.3 做空机制 |
2.3.1 做空的含义与发展 |
2.3.2 做空的积极影响 |
2.3.3 恶意做空的危害 |
2.4 危机管理 |
2.4.1 危机的内涵与特点 |
2.4.2 危机公关原则 |
2.4.3 危机应对策略 |
2.4.4 企业危机管理机制 |
3.中概股做空危机概述 |
3.1 中国企业赴美上市以反向并购为主 |
3.2 反向并购企业被做空引发中概股集体信任危机 |
3.3 中概股遭遇大规模做空危机回顾 |
3.3.1 典型做空手法 |
3.3.2 被做空公司特征 |
3.3.3 做空对股价的冲击 |
3.3.4 反做空策略特点 |
3.3.5 中概股做空危机总结 |
4.展讯通信遭遇浑水做空案例分析 |
4.1 做空事件双方介绍 |
4.1.1 做空者浑水介绍 |
4.1.2 被做空者展讯通信公司介绍 |
4.2 做空事件经过与结果 |
4.3 展讯通信被质疑问题分析 |
4.3.1 产品信息披露不充分 |
4.3.2 隐匿高管接连离任和审计师变更真实原因 |
4.3.3 隐匿收购处于财务困境公司的真实动机 |
4.3.4 高速增长的收入不真实 |
4.3.5 所得税费用造假 |
4.3.6 递延成本未经核查 |
4.4 浑水做空手法评价:存在恶意性 |
4.4.1 调查草率,质疑无依据 |
4.4.2 时间仓促、证据单薄 |
4.5 展讯通信遭遇恶意做空的原因 |
4.5.1 浑水为了自身利益扭曲事实 |
4.5.2 浑水利用市场恐慌制造羊群效应 |
4.5.3 美国投资者对中国企业不了解 |
4.5.4 中国企业对做空缺乏认识与经验 |
4.6 展讯通信应对做空策略分析 |
4.6.1 危机爆发前进行布局 |
4.6.2 高管第一时间通过媒体表态 |
4.6.3 在开盘前及时召开电话会议 |
4.6.4 分配股利和回购股票 |
4.6.5 联合投资机构、审计师、客户等合作伙伴 |
4.6.6 应对做空策略有效性分析 |
4.7 展讯通信成功应对做空危机的原因 |
4.7.1 以稳健的财务为支撑 |
4.7.2 以完善信息披露为核心 |
4.7.3 危机爆发前做出应对准备 |
4.7.4 危机爆发后反应迅速及时 |
4.7.5 积极主动与投资者沟通 |
4.7.6 联合多方力量应对 |
5.结论及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2 做空危机应对策略 |
5.2.1 长期根本策略: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完善信息披露 |
5.2.2 短期应急策略:运用危机公关原则,实施多种可行措施 |
5.2.3 全面系统策略:建立完善做空危机管理机制 |
5.3 对监管机构、政府等部门的建议 |
5.3.1 监管机构加强跨境合作和监管 |
5.3.2 相关部门加强对境外上市公司的保护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7)金融基准操纵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国际背景 |
二、选题的中国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金融基准的概念、分类与性质 |
第一节 基准的概念及操纵的范畴 |
一、基准与指数的关联 |
二、金融基准、证券指数与基准操纵的概念厘清 |
第二节 基准的分类 |
一、以供给意图划分,可以分为公共性、商品性及混合性基准 |
二、以编纂数据的来源划分,指数的生成机制可分为做市制度与竞价制度 |
三、以生成指数的场所划分,可分为场内市场指数与场外指数 |
第三节 基准的性质 |
一、基准是一种信息,部分基准属于大数据 |
二、基准是一种资产 |
三、基准是一种价格 |
第二章 金融基准操纵的原因、主体与行为 |
第一节 催生金融基准操纵的制度根源 |
一、激发操纵的内生动力:正外部性、合同硬关联性 |
二、产生垄断的前提条件:市场参与者具有横向竞争关系 |
三、促使操纵的根本原因:信息偏在、大银行具有细分市场的支配地位 |
四、自律监管者“监守自盗”、政府监管亦有利益冲突之嫌 |
第二节 操纵金融基准的主体是做市商 |
一、做市商是生成金融基准的重要机制 |
二、做市商带有“价格操纵”的制度胎记 |
第三节 金融基准操纵是新型的市场操纵行为 |
一、影响价格基准从市场操纵的“结果”晋级为“直接手段” |
二、来源数据的“可选择性”使操纵基准不以“欺诈”为要件 |
三、以价格形成再论市场操纵的本质 |
第四节 金融市场监管法对基准操纵的适用及发展 |
一、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2000》难以适用 |
二、欧盟《市场滥用条例2014》新增对基准操纵的特别规定 |
三、美国CFTC《反操纵实施细则》对基准操纵的处罚及市场监管法的发展 |
第三章 金融基准操纵的部门法规制竞合 |
第一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现实需求 |
一、依据民事合同关系、难以认定合同项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
二、依据金融行业监管法的反欺诈条款、取得部分胜利 |
三、行业监管法与反垄断法在民事赔偿要件上的比较 |
第二节 金融基准操纵的反垄断案例及分析 |
一、Libor反垄断案因缺乏“垄断损害”遭到驳回 |
二、欧盟委员会认定报价行有违欧盟反垄断规则 |
三、汇率基准FX案:证实横向价格协议与垄断损害的存在 |
四、金融基准操纵民事赔偿的认定标准 |
第三节 建立行业监管法与反垄断执法共同适用的协调机制 |
一、金融指数操纵应当受到中国反垄断法的调整 |
二、建立执法协调机制的必要性:“价格共谋”的禁止竞合 |
三、建立协调机制的可能性:一致的理念与目标 |
第四节 协调机制的理论基础:再议金融反垄断最小豁免规则 |
一、资本形成与自由竞争的两难:以瑞银第一波士顿案为视角 |
二、金融垄断最小豁免的适用范围与操作路径 |
第四章 金融基准的监管及操纵的惩罚性规制 |
第一节 监管的强制性:明确基准为监管对象 |
一、树立监管标准、采纳IOSCO基准原则 |
二、增强一级市场管理、英国推进“公平及有效市场审查” |
第二节 监管的谦抑性:分层管理之欧盟经验 |
一、金融基准监管的除外情形与豁免特征 |
二、关键基准、重要基准与非重要基准的三分法 |
第三节 基准来源数据的现行规则及展望 |
一、数据抓取规则的层级化管理:交易数据优先、报价数据劣后 |
二、数据规则的建议1:强制数据披露及报告措施、数据换准入 |
三、数据规则的建议2:运用大数据思维、以全样本取代抽样 |
第四节 金融基准操纵的刑事法律追究 |
一、金融基准操纵重释全球刑事犯罪的“最小关联原则” |
二、金融基准操纵对我国刑法182 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补充 |
三、从部门法平等适用的角度看我国反垄断法刑事责任的构建 |
第五章 金融基准的改革及操纵的激励性规制 |
第一节 促进混合性指数向商品性指数的转化 |
一、金融指数逐渐从公共物品向竞争性的私人物品转化 |
二、推广付费可得、保障基准的供给与公允 |
三、设计恰当的监管激励、拓展基准的运用场景 |
第二节 明确基准链条中各方主体的权责 |
一、监管框架下适格的监管机构及“专业守门人”的权责 |
二、明确基准编制者对基准公允的绝对责任 |
三、保证基准编制者对基准使用的相对利益:集中交易与充分竞争的权衡 |
四、明确竞争性做市商协作与共谋的边界、法与非法的行为原则 |
五、以先进的交易系统保障弱势市场主体的公平交易权 |
第三节 实现金融基准剩余立法权及执法权的相互制衡 |
一、央行享有金融基准的剩余立法权 |
二、以金融垄断最小豁免规则分配金融监管及反垄断执法权 |
三、完善一线监管和自律监管 |
四、保持法律弹性,关注实施评测 |
第四节 灵活的统一审判保障有效的司法实施 |
一、In re LIBOR案适用美国跨州诉讼审前合并审查程序(MDL) |
二、MDL程序对我国合并诉讼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股票市场中的外来者劣势研究 ——以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现实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2 研究对象和研究问题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问题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内容与结构安排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结构安排 |
1.5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技术路线 |
第2章 文献综述和理论基础 |
2.1 关于外来者劣势的文献综述 |
2.1.1 文献检索情况 |
2.1.2 外来者劣势的概念及其测度 |
2.1.3 外来者劣势的存在性、影响因素及其克服策略 |
2.1.4 外来者劣势的研究趋势 |
2.1.5 已有研究的局限性 |
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1 信息不对称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
2.2.2 信息不对称的后果 |
2.2.3 信息不对称的克服策略 |
2.3 合法性理论 |
2.3.1 合法性的概念 |
2.3.2 合法性的分类 |
2.3.3 合法性的获取策略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双重信息缺失和合法性缺失分别对外来者劣势的影响 |
3.1 外来者身份的两个维度 |
3.1.1 双重信息缺失 |
3.1.2 合法性缺失 |
3.2 股票市场中外来者劣势的概念和维度 |
3.2.1 股票市场中外来者劣势的概念 |
3.2.2 股票市场中外来者劣势的维度 |
3.3 双重信息缺失对外来者劣势的影响 |
3.3.1 海外上市公司的信息缺失与外来者劣势 |
3.3.2 东道国利益相关者的信息缺失与外来者劣势 |
3.3.3 双重信息缺失与外来者劣势 |
3.4 合法性缺失对外来者劣势的影响 |
3.4.1 规制合法性缺失与外来者劣势 |
3.4.2 规范合法性缺失与外来者劣势 |
3.4.3 认知合法性缺失与外来者劣势 |
3.4.4 合法性缺失与外来者劣势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投资者认知成本的中介效应 |
4.1 投资者认知成本的概念界定 |
4.2 外来者身份与投资者认知成本 |
4.2.1 双重信息缺失与投资者认知成本 |
4.2.2 合法性缺失与投资者认知成本 |
4.3 投资者认知成本与外来者劣势 |
4.4 外来者身份、投资者认知成本与外来者劣势 |
4.4.1 双重信息缺失、投资者认知成本与外来者劣势 |
4.4.2 合法性缺失、投资者认知成本与外来者劣势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出口贸易、公司属性和董事会领导结构的调节效应 |
5.1 出口贸易的调节效应 |
5.1.1 双重信息缺失、出口贸易与投资者认知成本 |
5.1.2 合法性缺失、出口贸易与投资者认知成本 |
5.1.3 有调节的中介效应 |
5.2 公司属性的调节效应 |
5.2.1 双重信息缺失、公司属性与投资者认知成本 |
5.2.2 合法性缺失、公司属性与投资者认知成本 |
5.2.3 有调节的中介效应 |
5.3 董事会领导结构的调节效应 |
5.3.1 双重信息缺失、董事会领导结构与投资者认知成本 |
5.3.2 合法性缺失、董事会领导结构与投资者认知成本 |
5.3.3 有调节的中介效应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概念模型的构建和实证检验 |
6.1 概念模型的构建 |
6.2 样本选择与样本基本特征描述 |
6.2.1 样本选择 |
6.2.2 样本基本特征描述 |
6.3 变量的测量和数据来源 |
6.3.1 自变量的测量和数据来源 |
6.3.2 因变量的测量和数据来源 |
6.3.3 中介变量的测量和数据来源 |
6.3.4 调节变量的测量和数据来源 |
6.3.5 控制变量的测量和数据来源 |
6.4 数据分析 |
6.4.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6.4.2 相关性分析 |
6.5 假设的检验 |
6.5.1 主效应检验 |
6.5.2 投资者认知成本的中介效应检验 |
6.5.3 出口贸易的调节效应检验 |
6.5.4 公司属性的调节效应检验 |
6.5.5 董事会领导结构的调节效应检验 |
6.5.6 有调节的中介效应检验 |
6.6 稳健性检验 |
6.7 假设的检验结果和讨论 |
6.7.1 假设的检验结果 |
6.7.2 双重信息缺失和合法性缺失对外来者劣势的影响讨论 |
6.7.3 投资者认知成本的中介效应讨论 |
6.7.4 出口贸易、公司属性和董事会领导结构的调节效应讨论 |
6.8 本章小结 |
第7章 克服和弱化外来者劣势的对策建议 |
7.1 克服外来者劣势的对策建议 |
7.1.1 弥补双重信息缺失 |
7.1.2 弥补合法性缺失 |
7.1.3 阻止投资者认知成本的形成 |
7.2 弱化外来者劣势的对策建议 |
7.2.1 鼓励信息技术公司海外上市 |
7.2.2 选择双职分离的董事会领导结构 |
7.3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研究创新点 |
8.3 研究局限性及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作者简介 |
(9)证券交易所自律司法介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介绍 |
三、写作思路及篇章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五、特色与不足 |
第一章 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自律的法理分析 |
一、自律、市场自律与证券交易所自律 |
二、自律的基本模式:自律组织与国家关系的视角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是对商人自律的传承 |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优化资源配置的优势 |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的角色定位 |
一、市场机制:“无形之手”神话的破灭 |
二、政府监管:“有形之手”效用的质疑 |
三、自律组织:“第三只手”力量的引入 |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
第二章 司法介入与证券交易所自律 |
第一节 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正当性 |
一、司法与司法介入 |
二、司法的特性与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 |
三、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限度 |
一、司法哲学:在能动与克制之间 |
二、介入限度:在自治与法治之间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的诉讼风险 |
一、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及其诉讼风险 |
二、对交易所会员的管理及其诉讼风险 |
三、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及其诉讼风险 |
第三章 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一般问题 |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法律属性的双重面相 |
一、一波三折的欣凯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案 |
二、公、私法交融背景下证券交易所姓“公”抑或姓“私”难题 |
三、私法人基因:证券交易所在本质上是互益法人 |
四、公法人因素:证券交易所的公共机构性质 |
五、徘徊于私人组织与公共机构之间的司法裁判 |
六、民事诉讼抑或行政诉讼:模糊的法律空间与案件类型选择 |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的二元结构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是权利与权力的混合体 |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的权利属性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权的权力属性 |
第四章 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的民事司法救济 |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概述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与功能 |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与司法救济 |
第二节 美国证券交易所自律民事责任豁免制度及其思考 |
一、民事责任绝对豁免权的理论基础 |
二、适用民事责任绝对豁免原则的典型案例 |
三、刺破民事责任绝对豁免“面纱”的尝试以及不同的发展趋势 |
四、Weissman 案引发的激烈争论 |
五、对民事责任绝对豁免权制度的思考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的归责原则及过错认定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中过错概念的界定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中过错的分类及其对责任认定的影响 |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中过错的判断标准 |
第四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 |
一、侵权法上因果关系概述 |
二、判断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主要理论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 |
第五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涉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形态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证券交易所承担自律侵权的连带责任 |
三、证券交易所承担自律侵权的补充责任 |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法律效力及司法审查 |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法理研究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基本内涵及特点 |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功能优势 |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内在价值 |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法律属性 |
五、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基本情况 |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效力基础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效力概述 |
二、证券交易所制定自律规则的实体性控制 |
三、证券交易所制定自律规则的程序性控制 |
四、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对市场主体的约束力 |
五、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在法院审判中的适用 |
第三节 境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涉诉情况考察 |
一、美国 |
二、我国台湾地区 |
三、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四、启示 |
第四节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司法审查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我国自律规则接受司法审查的现状以及必要性、可行性 |
三、司法审查案件的管辖 |
四、司法审查的启动:直接起诉抑或附带审查 |
五、司法审查的标准 |
六、司法审查的效果:废止还是不予适用 |
第六章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司法审查 |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法理基础及制约机制 |
一、秩序、制裁及惩罚的基本体系 |
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规范分析 |
三、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权的边界及设定 |
四、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权运行的正当程序 |
第二节 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制度及其启示 |
一、纽约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制度 |
二、伦敦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制度 |
三、东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制度 |
四、香港联合交易所纪律处分制度 |
五、启示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 |
一、可诉性含义的理解 |
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可诉性之障碍 |
三、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行为可诉性障碍之克服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的时机:穷尽先行救济原则 |
一、境外限制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诉讼的实践 |
二、行政救济制度与穷尽行政救济原则 |
三、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在证券交易所自律领域的适用 |
第五节 司法审查纪律处分行为的强度 |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语境下的司法审查强度 |
二、纪律处分事实的审查强度 |
三、纪律处分程序的审查强度 |
第七章 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现实图景及制度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现状 |
一、现实需求与制度供给之间的矛盾 |
二、自律管理与外在干预之间的矛盾 |
三、转型因素与法治标准之间的矛盾 |
第二节 真实场景:权证纠纷典型案件解说 |
一、涉及证券交易所权证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
二、涉及权证创设问题的典型案例 |
三、涉及权证信息披露问题的典型案例 |
四、涉及权证行权问题的典型案例 |
五、涉及权证规则效力问题的典型案例 |
六、涉及权证公告内容问题的典型案例 |
七、涉及权证交易受限问题的典型案例 |
第三节 展望: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的“为”与“不为” |
一、司法应当有所作为 |
二、司法应当保持审慎 |
第四节 司法之外的努力:证券交易所自律制度的完善 |
一、自律管理权内部运行机制的完善 |
二、自律管理权外部生存环境的改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第一章 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多维透视 |
第一节 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产生环境与表现形式 |
一、证券交易所市场的简要描述 |
二、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内生性 |
三、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表现形式 |
第二节 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引致原因 |
一、不可抗力 |
二、第三方原因 |
三、技术故障 |
四、人为差错 |
第三节 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市场危害 |
一、影响证券交易功能 |
二、加剧证券交易风险 |
三、危害证券市场稳定 |
四、损害投资者利益 |
第二章 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自律管理 |
第一节 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自律主导模式的原由 |
一、证券交易所处置交易异常情况的法定要求 |
二、交易异常情况实行自律处置具有比较优势 |
三、交易所具有自身声誉与市场规模的自利动机 |
第二节 证券交易异常情况自律处置的定位与价值取向 |
一、与交易所角色定位相关的两起典型实例 |
二、角色定位的进一步展开:有所为有所不为 |
三、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中的价值取向 |
第三节 基于秩序价值的处置措施 |
一、限制访问——限制交易参与人接入系统 |
二、稳定价格——减缓证券价格的剧烈波动 |
三、临时停牌——暂停单只或者部分证券的交易 |
四、临时停市——暂停整个市场的证券交易 |
五、实践考验——中外市场对“闪电崩盘”的应对 |
第四节 基于公平价值的处置措施:严重错误交易的矫正 |
一、证券交易中的错误交易之认定 |
二、错误交易政策:公平导向下的价值均衡与整合 |
三、协商调整——对已达成的交易结果进行调整 |
四、取消交易——对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予以撤销 |
五、制度困境——我国市场对“乌龙指”的处置 |
第三章 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行政监管 |
第一节 证券交易异常情况行政监管的必要性 |
一、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与市场失灵:以程序交易为例 |
二、证券交易所双重目标带来的自律失灵 |
第二节 证券交易异常情况行政监管的基本内容 |
一、证券交易异常情况行政监管的总体目标 |
二、证券交易异常情况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的边界 |
三、证券交易异常情况行政监管的方式 |
第三节 他山之石:证券交易异常情况行政监管的境外实践 |
一、对交易技术革新保持开放与务实的监管态度 |
二、保障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中自律管理的优势发挥 |
三、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不当行为给予必要监督 |
第四章 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中的民事责任:对核心主体和关键领域的分析 |
第一节 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及其具体适用 |
一、民事责任的基本类型及归责原则 |
二、民事责任中的“过错”程度及其区分标准 |
三、超越私法的一般视角来看待证券交易所市场 |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在组织和管理证券交易中的角色定位 |
一、证券交易所自身兼具公、私法人属性 |
二、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特定服务具有准公共物品之特征 |
三、证券交易所与市场主体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民事责任的承担与限定 |
一、基于市场职能与商业属性的“故意与重大过失”标准 |
二、基于监管职能与公共属性的“善意监管免责”原则 |
三、证券交易所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及实现 |
第四节 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的角色定位与责任承担 |
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功能定位与民事责任承担 |
二、证券公司的角色定位与民事责任承担 |
三、信息技术外包商的角色定位与民事责任承担 |
第五节 一个关键领域的比较研究——技术故障引发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民事责任 |
一、技术故障是引发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主要原因 |
二、德国证券期货市场技术故障的民事责任制度 |
三、日本证券期货市场技术故障的民事责任制度 |
四、香港证券期货市场技术故障的民事责任制度 |
第五章 证券交易异常情况法律规制的完善:以《证券法》修改为中心 |
第一节 我国证券交易异常情况法律规制的现状与不足 |
一、我国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制度的现状 |
二、我国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制度的不足 |
第二节 《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异常情况规制的修改要点 |
一、补充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类型及处置措施 |
二、建立错误交易取消机制的基本框架 |
三、强调证券交易所自身利益冲突的防范 |
四、增加证券交易所善意监管免责的规定 |
第三节 证券交易异常情况法律规制配套机制的完善思路 |
一、细化证券交易异常情况预防与处置的行业标准 |
二、明确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自律管理的标准及程序 |
三、构建证券交易异常情况风险与责任分配的协议安排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纳斯达克中国上市公司跟踪报道(论文参考文献)
- [1]中概股公司财务造假的动因及治理研究 ——以瑞幸咖啡为例[D]. 李楠.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2]针对“做空攻击”的SEC执法及发行人诉讼[J]. 查尔斯·F.沃克,科林·D.福布斯,胡睿超,滕玉琳,宋澜. 证券法苑, 2020(02)
- [3]新浪微博分拆上市的动因及绩效分析[D]. 沙妮. 天津科技大学, 2020(08)
- [4]交易平台自我规制的风险与问责分析[D]. 肖梦黎.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5]HX公司赴美上市目的及实现效果分析[D]. 肖曾乐. 广东财经大学, 2019(07)
- [6]中概股做空危机应对策略研究 ——以展讯通信为例[D]. 潘颖.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7]金融基准操纵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 宋澜.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8]股票市场中的外来者劣势研究 ——以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为例[D]. 史艳华. 东北大学, 2018(01)
- [9]证券交易所自律司法介入研究[D]. 韩朝炜.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5)
- [10]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法律规制[D]. 陈亦聪.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