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论国际法效力的主要影响因素(论文文献综述)
王惠茹[1](2020)在《国际法院判决遵行问题研究 ——机制、困境与完善》文中认为在纷繁复杂、扣人心弦的国际纠纷中,国际法院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平台,对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彰显国际法律权威和促进国际法治发展功不可没。作为国际法的实施的侧面之一,国际法院判决遵行不仅关系到国际法院的权威性与国际司法的有效性,而且是反映国际法效力的重要指标。然而,相较于学界对于国际法院管辖权和司法程序的关注,国际法院判决遵行阶段的法律与实践问题却备受冷落。从理论上看,国际法院判决遵行问题是国际法实施的一个具体方面,对于加深对国际法内在属性的理解与认清国际法院司法功能及其局限性有所启发。从实践上看,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法律保障机制不仅是当事国关心的问题,而且是追求国际法正义得到伸张的途径。因此,研究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机制、困境与对策兼具理论与实践意义。自国际法院成立至今,国际法院判决不被遵行或者遵行不彻底的情况屡见不鲜,这在大国与小国、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皆有存在,并且遍及世界上主要的几个大洲。随着国际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和复杂程度的增长,国际法院判决遵行情况更加扑朔迷离和缺乏可预期性。纵观国际法院司法实践的历史,政治博弈、利益偏好、组织机制、国际环境与国内政策对于当事国遵行判决的动力起到关键性的推动或阻碍作用。因此,尽管当事国有遵行国际法院判决的义务,但是出于种种考虑与现实制约,往往以各种理由阻止对己方不利判决的实际生效。这不仅导致当事国之间的紧张局势,不利于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而且对国际法院权威和国际法律秩序造成极大损害。国际法院判决遵行问题的系统研讨面临的一个前提性论题是,国际法院判决为什么应当被遵守?国际法院判决又为什么可以被执行?这不仅涉及国际法规范体系下法律规则与法律机制的解释、适用与实施问题,而且涉及国际法的拘束力来源、效力依据及强制性等国际法哲学基本论题。因此,应当从遵行原理与遵行机制两方面去认识国际法院判决遵行问题的全貌。在判决遵行的规范依据方面,规范法学分析方法对于澄清、解释和界定国际法院判决遵行义务的主体、客体、内涵和例外情形具有十分重要的工具功能。在判决遵行的法哲学基础方面,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和规范法学派虽然分析路径不同,但是关于国际法拘束力来源或效力依据的经典解释均具启示性,共同为国际法院判决的拘束力和执行力提供法理支撑。在奠定判决遵行的规范依据和法理基础后,有必要从国际组织机制和国家机制视角,系统梳理现有国际法体系下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法律保障机制。从联合国法律框架来看,安理会、联合国大会和国际法院对于判决遵行分别发挥特定作用和重要功能。在区域性国际组织层面,欧盟、美洲国家组织、非洲统一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与伊斯兰会议组织等对敦促、激励和监督国际法院判决遵行扮演着不同角色。此外,与联合国具有特殊关系的国际专门机构在敦促判决遵行方面的作用亦不可小觑,例如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货币基金-世界银行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等,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促进国际法院判决得以实施。国际组织的影响固然很大,但是不改变国家作为国际法最主要、最根本的国际法实施主体的地位。因此,国家在遵行国际法院判决中的法律与实践问题亦值得关注。作为确保判决得以执行的最终救济手段,国家单独采取的自助措施仍然是保障受侵害国权益的重要补充途径。为了更好地评估国际法院判决及其相应法律保障机制的实施效果,本文对国际法院判决遵行过程中的困境进行了案例分析和实证考察,发现国际法院判决遵行在实践当中面临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判决遵行影响因素的或然性、判决遵行衡量标准的模糊性与判决遵行保障机制的不彻底性。造成上述困境的成因一方面可以归咎于国际机制和国家制度在执行国际法院判决方面存在的诸多制度缺陷,另一方面可以从国际关系视角下国家遵守国际法的动因当中寻找理论根源。从中发现,在国际机制层面,安理会执行判决之投票程序的内在痼疾、联合国内部机构之间职权的结构性争议、国际法院在判决执行中的权力地位不足以及国际组织参与判决执行的内在功能局限等缺陷导致了判决执行机制的不彻底性。在国内机制层面,国家如何平衡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冲突问题受到利益考量、国际关系、政治环境等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从理论根源来看,现实主义基于实力差距的遵行、自由主义基于利益计算的遵行、新制度主义基于合作机制等遵行、新现实主义基于权力结构的遵行、建构主义基于观念认同的遵行、政策定向学派基于规范内化等遵行以及管理过程理论基于管理模式的遵行等理论均对理解国家遵行国际法院判决的深层动因具有启示意义。在评估完现有国际法院判决遵行机制存在的缺陷的基础之上,本文为完善国际法院判决遵行机制提供了对策建议。在提升国家遵行判决的意识和能力层面,为了预防和减轻判决不被遵行情形的风险,可以通过特别协定事先明确判决执行事项、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来巩固判决效力以及完善国际法院判决在国内的转化机制等。从加强国际组织在判决遵行中的角色视角来看,可以注重增强国际组织在监督报告、调查审议以及争端解决方面的职能。在如何规范安理会执行判决的权限与程序方面,通过条约立法或条约解释来规范安理会的投票程序、完善安理会与国际法院的衔接机制、丰富判决执行的直接和间接措施等都是可供采取的措施。在提高国际法院司法权力的有效性层面,灵活运用法院的判决解释权、提高判决的权威性和信服力、适当发挥国际法院的调解权力以及加强国际法院对判决遵行的监督功能对于完善既判决遵行的机制与效果都有大有裨益。最后,尽管国际法院司法体系可能随着国际社会法治化进程而臻于完善,但是应当认识到国际法院司法功能的有限性,以及传统外交和政治手段在国际关系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国际司法手段与外交途径的功能互补与互动值得进一步研究与关注。如何于国际关系实践中改变国际法的弱法状态,强化国际法的实施机制,增强国际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对于建设更为公正、高效、权威的国际法律制度,保障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实现,以及促进国际法律秩序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赵冠州[2](2020)在《浅论国际法的效力等级》文中指出国际法的发展呈现多样化和碎片化,不断复杂的国际交往要求国际法体系的统一和有序。基于国际社会的平权特点,传统观点认为,除了强行法以外的国际法规范都平等适用,但是这样的效力认知远远不能满足国际司法机构对国际纠纷的法律化处理。各国对于其效力基础、效力等级以及效力后果没有类似国内法一样普遍的共识和严格的程序,直接影响了国际法功能的体现。文章在研究国际法效力依据、渊源和国际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探讨国际法效力等级划分的标准,并得出初步的结论。
吴小国[3](2019)在《“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全球经济增速放缓、逆全球化浪潮涌现的背景下,中国政府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不仅体现了中国政府推动改革开放走向深入的坚定决心,也是持续推动全球化进程、促进国际交往有序进行、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国际社会更加公正合理发展的伟大举措。而合作机制的构建是“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成为时下中国国际法学者关注的焦点问题。国际软法在当前“一带一路”合作机制建设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研究“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概念、主体、形式和效力等基本问题是本文的主要内容,并在此基础上给出提升国际软法效力的建议和中国政府完善国际软法实施机制的对策。“一带一路”倡议已经成为国内研究的热点问题,但国际法视角的研究不够系统和深入,特别是对其中国际软法现象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理论上来说,该问题的研究可以为“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的构建提供理论支撑,也可以深化对于国际软法问题的研究。实践意义上,可以完善“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作用的发挥,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有着深刻的历史与时代背景,赋予了古丝绸之路新的时代内涵,超越了美国的“马歇尔”计划和“新丝绸”之路计划等战略。“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的构建以现有的多边、双边和区域合作机制为基础,旨在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革新传统国际经济合作模式。国际软法是“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球性问题的凸显,让国际软法成为国际治理的重要工具,并引起学者们深入的研究,大多数学者认为国际软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并提出了国际软法的概念。“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我们要倡导的是软法和硬法二者并重的混合理论。“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创制主体不局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跨政府网络也可以成为创制主体。形式也是十分多样,国际宣言、联合公报。谅解备忘录、国际组织的技术标准和示范法等都可以是国际软法的表现形式。在创制路径上可以借鉴亚太经合组织和20国集团的模式。相较于国际硬法来说,国际软法的主体范围更广,形式更灵活,内容上也更具包容性,更好的满足了国际合作对于国际制度的需求。国际软法在和国际硬法的互动中具有引领、补充和重构功能,并在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金融法和欧盟的相关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突出问题则体现在国际软法的效力与实施上。权力政治、利益分配、国际法碎片化等外在和内在因素制约了国际软法效力的发挥。构建“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我们要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破除狭隘国家利益观,完善国际软法的制定模式,保障实质性民主的实现,才能更好的发挥国际软法的效力。在国际软法的实施上,我们则应克服中国-东盟合作机制的缺陷,以“过程管理理论为指导,借鉴“不遵约机制”的成功实践,努力完善“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实施机制。
王虎华,肖灵敏[4](2018)在《再论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国际法性质》文中研究表明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国际法性质及其地位在国际法上不明确,学界存在较大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决议不是法律;而有的学者认为有些决议是新的国际法规则。为了使安理会决议发挥更有效的作用,我们应从决议的法律效力来源、具体内容和国家对决议的实践行动等方面分析其国际法性质。安理会依《联合国宪章》通过的一般决议属于"内部规章制度",仅对安理会的内部机构具有法律拘束力,并具有促进功能和执行功能。安理会通过的特别决议属于"实施细则",其中的软法性措辞条款是任意性规则,只对安理会的内部机构具有法律拘束力;其中的国际义务条款是强制性规则,对联合国全体会员国具有法律拘束力,还具有造法功能。
肖君拥,牛春伊男[5](2017)在《试析国际契约社会的实现路径——以国际公法为视角》文中提出一、引言"冷战"结束后,伴随柏林墙的倒塌和两极格局的终结,世界范围内的跨国经济互动和贸易往来迅猛发展。与此同时,以宽领域、多层次、纵深化为特点的全球化进程也在深刻地影响国家间政治经济的利益分配和国家的行动选择。从国际关系等级化的角度观察,发达
韩书立[6](2015)在《走向平庸的国际法效力依据理论》文中指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国际法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传统法学理论从各自之于法律效力的不同理解出发,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问题做出过诸多不同的回答。至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国际关系学界亦对此问题产生浓厚兴趣,国际法遵守理论动态的行为研究视角,使得传统的静态的规范研究得到了有益补充。然而,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两大学科在各自的维度中已经呈现出理论整合的趋势,国际法的效力依据理论亦因此而逐步走向平庸的共识。
郭俊[7](2014)在《对国际法效力等级问题的浅论》文中认为国际法效力等级研究发展于二战前期,在近三十年来关注度不断增大,效力等级的研究有助于国际法更加规范,更容易实现国际法的统一与和谐。本文主要从国际法效力等级化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来进行分析。
陈杨[8](2014)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法理思考》文中指出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理论上出现过多种学说。基本学说有二元论、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一元论、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一元论、协调论;国内主要有相互联系论、法律规范协调论、利益协调论等。国际法和国内法是有着本质区别但是联系又十分密切的两个法律体系;二者在各自利益的推动下协调发展;在当今全球化趋势下,有趋同化的走势。
江海平[9](2012)在《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和效力来源——一种从国际社会视角的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国际习惯法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之一,但是在当代国际法理论体系中,国际习惯法一直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理论争议也非常多。为了能够把握国际习惯法的本质特征,本文从国际社会和分析实证的角度,对国际习惯法形成和效力来源的理论和实践,做了系统考察,以构筑一个比较全面、客观的国际习惯法理论体系的基础。
刘天姿[10](2011)在《全球金融治理中的软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全球治理理论的勃兴与2008年金融危机造成的影响,使得全球金融治理成为实务与理论上热门的议题。主要原因在于,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深,许多问题亟需通过全球治理得到解决,其中包括了目前引起国际社会热议的国际金融危机治理与国际金融体系改革。而在全球金融治理的过程中,软法发挥着独特而又重要的作用。因此其成为了本文研究的重心。除绪论外,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全球金融治理的理论基础。这一章首先介绍了国际金融社会的特质与现实需要,通过分析明确了全球金融治理的必要性。而后,运用全球治理理论进一步指明了全球金融治理的内涵,认为其是国际金融领域的全球治理,它包含了全球治理的要素。全球金融治理具有规则多样化和主体多样化的特点。全球金融治理的价值目标是建立与维护国际金融秩序、提高效率、维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实现金融领域的善治。同时,通过分析、总结有关国际软法的基本问题,包括国际软法的理论基础、概念与内涵、分类、功能与意义、约束力以及国际软法和硬法的关系,该章为其后进一步的探讨奠定了基础。第二章为全球金融治理中软法的地位与作用。该章的第一部分首先指明了穿通过公法渊源——国际习惯法和条约对于全球金融治理的不足。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全球金融治理对软法存在特殊的需求且与其具有紧密的联系的原因:全球治理理论与金融本身特性两方面。而在全球金融治理中,国际软法发挥着节约谈判成本、避免主权限制、允许政策偏好的分歧、提供统一的国际标准、回应现实不确定性与为持续磋商提供基础的重要作用。在分析各重要作用时,分别拿取巴塞尔协议、与主权财富基金监管有关的《圣地亚哥原则》等规定以及G20有关建立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决定等作为注解。第三章为全球金融治理中软法的制定。全球金融治理中软法的制定具有独特性,该章首先研究了制定主体,指出制定主体包含了传统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标准制定机构和金融稳定委员会,且其中则以国际金融机构为主。同时,该章分析了在选择制定传统硬法规则抑或是软法之时,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文本形式、参与者的意愿以及内容和主题。最后,在该章中选取规制主权财富基金的国际软法——圣地亚哥原则为例,分析其制定过程和其中起决定性影响的组织与机构,展示了国际金融软法独有的制定过程,并从中得出了一些启示。第四章探讨全球金融治理中软法的效力依据。以第一章探讨软法基本理论问题时对于法律的理解为基础,本章首先介绍了传统国际公法理论对于国际法效力依据的理解,分别从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和社会连带法学派的角度,对于为何国家会遵守相互之间的承诺进行了理论介绍,进而总结认为传统国际法国际法无法很好地解释这个问题。因此,又从国际关系学角度的出发,研究了国际关系理论、国际规制理论和社会控制理论对于国家履行约定的观点。在这一章的第三节中,以典型的国际金融软法——巴塞尔协议为例分析了国际最终会选择遵守国际承诺的原因。第五章为全球金融治理中软法的发展。对于国际金融软法的未来要从两个角度来看:具体软法规则和国际金融软法体系。就具体软法规则而言,本章的第一部分分析认为,为了实现全球金融治理的目标,软法的数量将会进一步增加,质量将逐步提高,且其中的部分将有可能深化与细化,并各自给出了支持这些说法的现实例证。本章的第二部分认为,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呈现软法性,鲜有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学者认为应当硬化这样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因而分别考察了各种不同的方法:首要的选择是参照现存的国际机构,如WTO、IMF为国际标准制定提供以条约基础的硬法机制;接下来则是考虑从欧盟的经验中吸取教训;最后,缔结一个新的国际条约是否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也将得到分析。但本文认为以上选择的结论均不甚理想,只能期待改革后的金融稳定委员会能确实履行其新职能,协调、促进与监督国际金融标准的执行,并进一步发展为全球金融治理中软法的有效性得到更高程度的发挥起到促进作用。而金融稳定委员会重构的事实,也证明了软法今后仍将在全球金融治理中占据重要的位置。
二、浅论国际法效力的主要影响因素(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论国际法效力的主要影响因素(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法院判决遵行问题研究 ——机制、困境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概念与内涵 |
一、“遵行”与“遵守”、“执行”的概念辨析 |
二、国际法院判决与裁判、命令的效力区别 |
第二节 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规范依据 |
一、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法律渊源 |
(一)《联合国宪章》第94条和《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 |
(二)安理会第9号决议和联合国大会第91(I)号决议 |
(三)国际法院对判决遵行义务的澄清与声明 |
二、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义务主体:当事国的身份认定 |
(一)诉讼当事国 |
(二)未出庭的当事国 |
(三)获准参与案件的第三国 |
三、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义务内涵 |
(一)判决中具有拘束力和可执行性的范围 |
(二)适用范围:相同的当事方、诉讼标的与诉讼事由 |
(三)国际法院判决遵行义务的例外探讨 |
第三节 国际法院判决遵守的法哲学基础 |
一、自然法学派 |
二、实证法学派 |
三、规范法学派 |
(一)条约必须遵守 |
(二)既判力原则 |
第四节 国际法院判决执行的理论依据 |
一、单边执行机制的基础:对等原则 |
二、多边执行机制的基础:国际组织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法律保障机制 |
第一节 通过联合国框架实施 |
一、安理会作出建议或采取措施 |
(一)《联合国宪章》第94条第2款中安理会的权限 |
(二)安理会的行动依据与投票程序 |
(三)安理会执行判决的典型案例 |
二、联合国大会决议敦促判决遵行 |
(一)联合国大会的一般职权 |
(二)联合国大会与安理会的职权关系 |
三、通过国际法院敦促判决执行 |
(一)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41条发布命令 |
(二)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60条解释判决 |
(三)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61条第3款命令执行判决 |
第二节 通过区域性国际组织实施 |
一、欧盟与欧洲理事会 |
二、美洲国家组织 |
三、非洲统一组织与非盟 |
四、阿拉伯国家联盟 |
五、伊斯兰会议组织 |
第三节 通过国际专门机构实施 |
一、国际劳工组织 |
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
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 |
四、国际原子能机构 |
第四节 通过国家机关实施 |
一、国家机关行为的归因 |
二、不得援引国内法回避国际义务 |
第五节 通过自助措施实施 |
一、反报 |
二、报复 |
三、反措施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国际法院判决遵行困境的实证考察 |
一、科孚海峡案(英国诉阿尔巴尼亚) |
(一)案情与判决 |
(二)判决遵行困境 |
(三)评论与启示 |
二、外交庇护案(哥伦比亚诉秘鲁) |
(一)案情与判决 |
(二)判决遵行困境 |
(三)评论与启示 |
三、柏威夏寺案(柬埔寨诉泰国) |
(一)案情与判决 |
(二)判决遵行困境 |
(三)评论与启示 |
四、渔业管辖案(冰岛/英国、冰岛/德国) |
(一)案情与判决 |
(二)判决遵行困境 |
(三)评论与启示 |
五、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美国诉伊朗) |
(一)案情与判决 |
(二)判决遵行困境 |
(三)评论与启示 |
六、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行动案(尼加拉瓜诉美国) |
(一)案情与判决 |
(二)判决遵行困境 |
(三)评论与启示 |
七、陆地、岛屿和海洋边界争端案(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参加) |
(一)案情与判决 |
(二)判决遵行困境 |
(三)评论与启示 |
八、领土争端案(利比亚/乍得) |
(一)案情与判决 |
(二)判决遵行困境 |
(三)评论与启示 |
九、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项目案(匈牙利/斯洛伐克) |
(一)案情与判决 |
(二)判决遵行困境 |
(三)评论与启示 |
十、拉格朗案(德国诉美国)和阿维纳案(墨西哥诉美国) |
(一)案情与判决 |
(二)判决遵行困境 |
(三)评论与启示 |
第二节 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困境总结 |
一、国际法院判决遵行影响因素的或然性 |
二、国际法院判决遵行衡量标准的模糊性 |
三、国际法院判决遵行保障机制的不彻底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困境分析 |
第一节 国家机制层面的障碍与困境 |
一、国际法院判决对国内法院缺乏直接约束力 |
二、个人缺乏请求执行国际法院判决的诉权 |
三、国家管辖权与政治回避问题 |
第二节 国际机制层面的缺陷与局限 |
一、安理会执行判决之投票程序的内在痼疾 |
二、联合国内部机关之间职权的结构性争议 |
三、国际法院在判决执行中的权力地位不足 |
四、国际组织参与判决执行的内在功能局限 |
第三节 国家遵行国际法院判决的深层动因 |
一、现实主义:基于安全威胁的遵行 |
二、自由主义:基于利益偏好的遵行 |
三、新制度主义:基于合作机制的遵行 |
四、新现实主义:基于权力结构的遵行 |
五、建构主义:基于观念认同的遵行 |
六、政策定向学派:基于政策选择的遵行 |
七、跨国法律程序:基于规范内化的遵行 |
八、管理过程理论:基于管理模式的遵行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提升国家遵行判决的意识和能力 |
一、通过特别协定事先明确判决执行事项 |
二、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来巩固判决效力 |
三、完善国际法院判决在国内的转化机制 |
第二节 加强国际组织在判决执行中的角色 |
一、发挥国际组织的监督报告职能 |
二、加强国际组织的调查审议职能 |
三、完善国际组织的争端解决职能 |
第三节 规范安理会执行判决的权限与程序 |
一、规范安理会执行判决的投票程序 |
二、完善安理会与国际法院的衔接机制 |
三、丰富安理会执行与制裁措施的范围 |
第四节 增强国际法院司法权力的有效性 |
一、灵活运用法院的判决解释权 |
二、提高判决的清晰度和信服力 |
三、适当发挥法院调解方的角色 |
四、加强法院对判决遵行的监督 |
第五节 国际法院司法功能的维度与局限 |
一、国际法院司法功能的法律之维 |
二、国际法院司法功能的历史之维 |
三、国际法院司法功能的政治之维 |
四、国际法院司法功能的现实局限 |
本章小节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2)浅论国际法的效力等级(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法效力等级研究的基础 |
(一)国际法效力基础 |
(二)国际法效力渊源 |
(三)国际法效力实践 |
二、国际法效力等级划分的标准 |
三、结语 |
(3)“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概述 |
第一节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 |
一、“一带一路”倡议提出的时代背景分析 |
二、“一带一路”倡议提出的历史背景分析 |
三、“一带一路”倡议超越历史 |
第二节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的国际法基础 |
一、“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法内容 |
二、“一带一路”倡议现有的国际法合作机制 |
三、“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的国际法保障作用 |
第三节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当代主流国际合作模式的弊端 |
二、“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为理论基础 |
第二章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地位 |
第一节 国际软法的基本理论 |
一、国际软法的产生 |
二、国际软法的性质 |
三、国际软法的概念 |
第二节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的构建对国际软法的需求 |
一、“一带一路”合作机制构建中的法律冲突 |
二、国际软法生成模式契合“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的构建 |
三、国际软法内在理性契合“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的构建 |
第三节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与硬法的关系 |
一、软法与硬法边界的区分 |
二、“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重要性 |
三、国际软法与硬法的混合理论 |
第三章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创制 |
第一节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创制主体 |
一、国家 |
二、国际组织 |
三、非政府组织 |
四、跨政府网络 |
第二节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表现形式 |
一、国际宣言 |
二、联合公报与联合声明 |
三、谅解备忘录 |
四、国际组织的技术标准 |
五、示范法 |
第三节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创制路径 |
一、APEC合作模式的借鉴 |
二、G20合作模式的启示 |
第四章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功能 |
第一节 全球治理新模式中国际软法的优势 |
一、国际法治理论背景下的国际软法 |
二、国际软法的优势 |
第二节 实践中国际软法功能的发挥 |
一、国际人权领域国际软法的实践——以《世界人权宣言》为例 |
二、国际环境领域国际软法的实践——以国际气候机制为例 |
三、国际金融领域国际软法的实践——以赤道原则为例 |
四、欧盟法中国际软法的实践——以“开放协调机制”(OMC,Open Method of Coordination)为例 |
第三节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功能定位 |
一、“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引领功能 |
二、“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补充功能 |
三、“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重构功能 |
第五章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
第一节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效力问题及完善 |
一、国际法效力的依据 |
二、国际软法效力的特点 |
三、国际软法效力的理性分析 |
四、“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效力的局限 |
五、国际软法效力的完善 |
第二节 “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的实施问题与对策 |
一、国际软法的实施 |
二、“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实施的缺陷——以中国-东盟合作机制为例 |
三、完善“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实施的对策——不遵约机制的借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4)再论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国际法性质(论文提纲范文)
一、安理会决议性质的理论分歧 |
(一) 国外学者的理论观点 |
1. 有些安理会决议具有法律性质 |
2. 安理会决议不是法律 |
(二) 国内学者的理论见解 |
1. 关于和平解决争端方面的决议具有任意性 |
2. 关于强制措施方面的决议具有强制性 |
二、安理会决议的法律效力来源 |
(一) 法律效力的来源 |
(二) 国际法效力的来源 |
(三) 安理会决议法律效力的来源 |
三、安理会决议的法律效力 |
(一) 一般决议的法律拘束力 |
(二) 特别决议的法律拘束力 |
1. 特别决议中国际义务条款对会员国具有拘束力 |
2. 特别决议中软法性措辞条款仅对理事国具有拘束力 |
四、安理会决议的国际法性质 |
(一) 一般决议属于“内部规章制度” |
(二) 特别决议属于“实施细则” |
1. 特别决议中的软法性措辞条款是任意性规则 |
2. 特别决议中的国际义务条款是强制性规则 |
五、安理会决议的国际法地位 |
(一) 特别决议中的国际义务条款具有造法功能 |
(二) 特别决议国际义务条款造法的特点 |
(三) 《联合国宪章》对安理会造法权力的限制 |
结论 |
(6)走向平庸的国际法效力依据理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法否定论的历史梳理 |
( 一) 对普芬道夫否定国际法之误解及其历史局限性 |
( 二) 奥斯丁国际法否定论之局限 |
二、国际法效力依据理论传统观点 |
( 一) 自然法学派 |
( 二) 实在法学派 |
( 三) 规范法学派 |
( 四) 社会连带法学派8 |
三、国际关系视野下之国际法遵守理论7 |
( 一) 利益驱动理论 |
( 二) 规范认同理论 |
四、结语 |
(7)对国际法效力等级问题的浅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国际法的效力 |
三、国际法效力等级问题提出 |
四、国际法效力影响因素 |
五、国际法效力等级存在的问题 |
(一) 效力等级标准确定的问题 |
(二) 效力等级的判断问题 |
六、结语 |
(8)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法理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基本学说 |
( 一) 二元论 |
( 二) 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一元论 |
( 三)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一元论 |
( 四) 协调论 |
二、我国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学说 |
( 一) 相互联系论 |
( 二) 法律规范协调论 |
( 三) 利益协调论 |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分析 |
( 一) 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区别、相互联系 |
1.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 |
2.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联系 |
( 二) 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各自利益推动下协调发展 |
( 三) 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发展趋势———趋同化 |
(9)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和效力来源——一种从国际社会视角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国际习惯法的产生 |
(一) 国际合作及其规则的产生 |
(二) 国家层面“规则结构”的形成 |
(三) 全球国际体系的形成及其对全球国际规则发展的影响 |
1.国家互动与国际规则的快速增长 |
2.国家和文化结构的互动与国际规则的发展 |
(四) 从全球国际体系向国际社会演变过程中的规则嬗变 |
1.国际体系的演变和提升 |
2.国际规则的分类和嬗变 |
(1) 规则的多维度发展 |
(2) 规则在性质上的发展和突破 |
三、国际习惯法体系的形成 |
(一) 哈特“第二性规则”理论引入之必要和可行性 |
(二) 对存在于国际社会中国际习惯法“第二性承认规则”的考察 |
1.以“承认规则”为核心的哈特“第二性规则”的理论辨析 |
2.关于国际习惯法第二性承认规则的考察 |
(1) 必须解决的问题 |
(2) 实证考察 |
(二) 传统国际法效力来源理论中的国际社会因素 |
(三) 国际社会中的国际习惯法效力来源的两种解释进路 |
1.内在效力来源——国际习惯法自身第二性承认规则 |
2.外在效力来源——国际社会的整体“认同” |
五、结语 |
(10)全球金融治理中的软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缩略语表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价值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全球金融治理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国际金融社会与全球金融治理 |
一、国际金融社会的特质 |
二、国际金融社会的现实与需要 |
三、全球金融治理的提出 |
第二节 全球金融治理的内涵 |
一、全球金融治理的目标 |
二、全球金融治理的主体 |
三、全球金融治理的对象 |
四、全球金融治理的方式 |
五、全球金融治理的多元规则 |
第三节 全球金融治理中软法的基本理论 |
一、国际软法的理论基础 |
二、国际软法的概念与内涵 |
三、国际软法的分类 |
四、国际软法的功能与意义 |
六、国际软法的约束力 |
七、国际软法与国际硬法的关系 |
第二章 全球金融治理中软法的地位和作用 |
第一节 传统国际公法在全球金融治理中的局限 |
一、国际习惯法的局限 |
二、国际条约的局限 |
第二节 全球金融治理对于软法的需求 |
一、全球治理理念与软法的需求 |
二、国际金融社会特性与软法的需求 |
第三节 全球金融治理中软法的作用 |
一、节约谈判成本 |
二、避免主权限制 |
三、容许政策偏好的分歧 |
四、提供统一的国际标准 |
五、回应现实不确定性 |
六、作为持续磋商的基础 |
第三章 全球金融治理中软法的制定 |
第一节 全球金融治理中软法的制定主体 |
一、国际组织 |
二、国际金融机构 |
三、金融稳定委员会 |
第二节 全球金融治理中制定软法的决定因素——与硬法比较而言 |
一、文本形式 |
二、参与者的意愿 |
三、内容与主题 |
第三节 全球金融治理中软法的制定过程及其启示 |
一、圣地亚哥原则的制定过程 |
二、全球金融治理中软法制定的启示 |
第四章 全球金融治理中软法的效力依据 |
第一节 传统国际法理论对效力依据的理解 |
一、自然法学派的观点 |
二、实证法学派的观点 |
三、社会连带法学派的观点 |
四、对各学派观点的评析 |
第二节 国际关系学对效力依据的理解 |
一、从国际关系理论的角度 |
二、从国际机制理论的角度 |
三、从社会控制理论的角度 |
四、对各理论观点的评析 |
第三节 对巴塞尔协议效力依据的分析 |
一、正式部门的约束 |
二、市场约束 |
三、市场进入限制 |
四、市场信号 |
五、跨境外部性 |
六、监管成本 |
第五章 全球金融治理中软法的发展 |
第一节 全球金融治理中具体软法的发展 |
一、软法数量的增加 |
二、软法质量的提高——以危机后巴塞尔协议的深化与细化为例 |
三、部分软法的硬化——以《FATF四十项建议》为例 |
第二节 全球金融治理之软法体系的发展 |
一、危机前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 |
二、国际金融监管软法体系的缺陷 |
二、有关硬化软法体系的主张 |
三、最终的现实选择——金融稳定委员会 |
四、金融稳定委员会的近期工作及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四、浅论国际法效力的主要影响因素(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法院判决遵行问题研究 ——机制、困境与完善[D]. 王惠茹. 吉林大学, 2020(01)
- [2]浅论国际法的效力等级[J]. 赵冠州. 法制与经济, 2020(08)
- [3]“一带一路”合作机制中国际软法问题研究[D]. 吴小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4]再论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国际法性质[J]. 王虎华,肖灵敏. 政法论丛, 2018(06)
- [5]试析国际契约社会的实现路径——以国际公法为视角[J]. 肖君拥,牛春伊男. 清华法治论衡, 2017(00)
- [6]走向平庸的国际法效力依据理论[J]. 韩书立.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09)
- [7]对国际法效力等级问题的浅论[J]. 郭俊. 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4(10)
- [8]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法理思考[J]. 陈杨. 时代法学, 2014(03)
- [9]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和效力来源——一种从国际社会视角的分析[J]. 江海平.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 2012(00)
- [10]全球金融治理中的软法问题研究[D]. 刘天姿. 武汉大学, 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