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外贸代理制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宋燕青[1](2012)在《我国外贸代理制的问题及其完善》文中指出代理制是国际贸易的经营方式之一,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各种民商事活动越来越依赖代理人来完成。外贸代理制是代理制在外贸领域的具体体现,它是对外贸易中的一项非常实用的法律制度。外贸代理制既具有代理制的-般特点也具有属于自己的特征,而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则更具有中国特色。从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就把改革和发展外贸代理制作为外贸改革的目标之一。经过了20多年的实践,我国外贸代理制以大陆法系为基础,吸收英美法系合理因素,但又不完全等同于任何一种法系,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外贸代理制。我国外贸代理制吸取了两大法系的精华部分,其理论框架涉及直接代理、间接代理、英美法系的隐名代理和未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等代理关系并且形成了一系列的外贸代理法律体系。例如《民法通则》《暂行规定》《合同法》《外贸法》中外贸代理制的相关规定。虽然我国外贸代理制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由于起步晚,发展进程缓慢,在理论和实践中都不完善,需要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特别是我国入世后,外贸代理制还未形成一个健全统一的体系,这将会影响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与别国竞争,也会阻碍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在这种形势下我们还必须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完善外贸代理制,使其日益成熟,在对外贸易领域中发挥它的作用。本文主要运用了比较分析和历史研究的方法。首先是对代理制进行了综述,详细阐述了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其中重点回顾了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历史沿革,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性质。其次,进一步分析了代理人、本人、第三人三方当事人在外贸代理中的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同时也比较了行纪和外贸代理制之间的关联。再次,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中对外贸代理制提出了问题,虽然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调整我国外贸代理制,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立法不统一分散、相互问冲突的现象。而实践中还存在市场经济环境不完善、因政府政策原因使外贸代理配套措施跟不上、企业在外贸代理中业务操作不规范等现象。这些因素都阻碍了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发展。最后,本文提出了完善外贸代理的设想。在立法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外贸代理制的法律体系,例如重构《民法典》,修订《暂行规定》,修改《合同法》《对外贸易法》相关规定使之统一协调,适时加入《国际货物销售公约》。政府方面应该为外贸代理制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企业方面也要加强业务操作能力和自身管理水平,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外贸代理制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完善对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吴岚[2](2007)在《中国外贸代理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外贸代理是国际商业活动中普遍采用的一种商业行为,是代理形式在外贸领域的具体运用,是世界上广泛采取的一种交易手段。外贸代理促进了国际经济的发展,在一国外贸经济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入WTO后,由于我国尚未形成一个系统和完整的外贸代理制度体系,这不利于我国企业应对国内外的市场发展与贸易竞争。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作进一步深入的研究,对其在我国的发展做出充分、正确、指导性的预见,以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本论文共分为四个主要部分。第一章主要探讨外贸代理的分类和内涵。分析了两大法系对于代理的有关理论,考察了代理在法律上的地位以及代理法的当代发展趋向。第二章重点回顾了中国外贸代理制度的发展,着重论述调整我国外贸代理的法律框架,指出由于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形成的,所以其特征也决定了外贸代理制度是一项需要经过不断完善,才能逐渐在立法和实践中走向成熟的制度。第三章进一步分析在外贸代理中,本人、代理人以及第三人各自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及相互间的关系,比较了外贸代理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关联,以期进一步澄清两者之不同,以便更好地完善该领域的立法,在实践中更好地加以区分和运用。第四章则通过典型案例剖析我国外贸代理制度在立法上及实践上存在的问题和问题产生的原因,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法律建议。
李园[3](2007)在《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完善》文中指出我国外贸代理是代理在外贸领域的特殊应用,它既有代理的一般特点,又存在自己独特的个性。我国目前关于外贸代理的立法包括《民法通则》、《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合同法》和《对外贸易法》。这些外贸代理的立法不完整、不合理,致使司法适用出现困难。同时,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也没有为外贸代理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外贸代理是政府的强制行为,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离国际上通行的外贸代理制还存在不小的距离。外贸代理要发展,先要解决立法上的混乱。一要重构《民法典》中代理制度,在立法中采用广义代理的概念,扩大代理的内涵,把直接代理、间接代理囊括在代理法中,并吸收英美法中隐名代理、不公开本人身份代理的合理因素。二要重新设计现行外贸代理法律法规,使现行外贸代理关系更清晰规范。三要加入《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使外贸代理能适应国际化的发展要求。四要政府根据各地的情况出台《外贸代理条例》,对外贸代理制的实施细节做出规定。外贸代理要发展,政府应排除对外贸企业的直接干预,完善市场经济体系。更为重要的是外贸配套制度要跟上,与“登记制”同步,这才是外贸代理制推广和发展的出路。代理制是现代社会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民商事活动愈来愈多地依赖代理人来完成,外贸代理更以其专业化、产业化、独立化的特点备受各国的推崇。我国外贸代理制起步较晚,且发展缓慢,效果不很理想,已经陷入困境。因此,研究外贸代理制的完善问题,不仅有其理论意义,也有现实意义。
任东英[4](2006)在《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外贸代理制在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起开始推行,时至今日已有二十多年的历程,然而在这二十多年里,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推行”效果并不理想,并未在我国对外贸易领域中成为一种普遍被采用的贸易方式。而在国际上,外贸代理制却倍受各国青睐,普遍成为对外贸易的重要方式,并在对外贸易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贸体制要与国际接轨,外贸代理也应成为重要的贸易方式之一,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外贸代理制在我国的对外贸易领域中的地位将越来越重要。2004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新《外贸法》)开始实施。新《外贸法》的重大变化之一是将货物与技术进出口贸易的经营权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同时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扩大到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自然人首获外贸经营权,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同样拥有了基本的经营权,突破了外贸经营主体的垄断,撤除了外贸经营权的门槛,使得原本由国家政策扶持和垄断式经营的外贸行业逐渐过渡演变为一般竞争性行业。这些外部环境的变化无疑对专业外贸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提出了严峻挑战。外贸经营权的放开是否意味着外贸代理制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是否会加剧外贸代理业的衰落乃至消亡?我国外贸企业该如何应对这一挑战?这些已成为研究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新课题。本文既是在深入分析两大法系的代理制度,及在现有学者研究的基础上,以时间为顺序,研究不同历史时期我国的外贸代理制的制度变迁和立法改进的表现,分析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缺陷,以及在实务中存在的矛盾与冲突,从中得出我国外贸代理制“推而不行”的原因。研究新《外贸法》实施后,外贸经营权的放开对我国外贸代理制发展的影响,以及在新形势下,外贸企业的发展空间,并通过以上研究,得出外贸经营权的放开不但不会使我国外贸代理制衰落,而且会促进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向规范化发展的结论。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代理制度概述,包括我国民商事代理的立法状况,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代理制度研究;第二章研究了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的历史,介绍我国外贸代理制产生的背景、立法状况,着重分析了我国外贸代理制的立法缺陷及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总结了2004年以前我国外贸代理制的特点;第三章分析了新《外贸法》实施后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以及新《外贸法》对完善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意义,提出一些建立新型外贸代理制的建议;第四章为新《外贸法》对我国外贸企业发展的影响,分析我国外贸代理制存在的必然性,以及外贸企业存在的优势及应采取的措施。
黎江影[5](2006)在《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批判与重构》文中认为外贸代理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方式,因其可以实现工贸结合,优势互补,使生产资源高效运行,故在国际贸易活动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影响很大。我国从1984年开始试行外贸代理制,但是多年来,外贸代理制在我国外贸实践中却收效甚微,究竞原因何在?众说纷纭。本文认为,我国外贸代理制从一开始就具有“先天不足”、“后天畸形”的特点,对其进行全面批判和重构才是进一步推行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关键所在。本文就此提出若干思考与建议,通过对外贸代理基础理论与外贸代理相关立法进行分析、探讨,旨在厘清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评判现有的外贸代理理论,以期建立符合现实需要的、相对完善的外贸代理规范模式。本文认为,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作为外贸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必须不断地进行调整,其外贸代理理论不应局限于大陆法系固有的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则,从基础理论看,尽管存在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代理制度,其强调的基础虽有不同,差异也很大,但目的都在于服务社会生活的需要,本文力求努力缩小理论与实践的差距,对外贸代理制度的研究不局限于大陆法系固有的代理理论,而是以开放的理论视角对英美法系代理制中的优势予以关注,试图溶合两大法系的相关代
刘军芳[6](2006)在《代理法律制度研究兼析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发展》文中研究指明在当代世界各国经济交往中,代理已成为最普遍的法律形式之一。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代理制度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规定在民商法中。外贸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形式,其适用和调整也应遵循一般代理制度的要求。 本文从三个方面展开分析与论述。第一部分从代理制度的基础理论出发,深入探讨了三个大问题:代理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意义;代理及代理权;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部分根据当代主要国家代理法发展的现状,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国际上两大法系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代理的类型、代理关系的产生和终止的原因及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进行了较为全面与细致的研究。 第三部分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已正式实施这一背景就我国外贸代理制今后应如何发展进行了阐述。首先分析了我国外贸代理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其次指出了我国外贸代理制今后的发展方向,认为单独或专门规制外贸代理的制度不应继续存在,内外贸代理制度相统一是大势所趋。在这一观点基础上,又提出了一些具体看法。
陈丽[7](2006)在《论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外贸代理制度是商品流通领域中运用最为广泛和极具实用价值的一项法律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民商事活动越来越多地依赖代理人来完成,外贸代理更以其专业化、产业化、独立化的特点备受各国的推崇。当前,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当属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代理制度。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起步较晚,也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贸实践而产生,国家为此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政策,但是收效并不明显,发展较为缓慢,外贸代理制度尚处于不成熟阶段。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度以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为基础,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目的在改善工贸关系,取代旧外贸体制下的收购制。1991年8月29日,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使外贸代理制度正式得以确立。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出台,对外贸易代理制度以立法形式进一步确定下来,200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进行了修改。但是,至今我国外贸代理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比如,《暂行规定》和《对外贸易法》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均无明确规定,造成外贸代理实践中纠纷跌起,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也无法可依,还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有关代理的法律规定。由于立法不完善使得我国外贸代理制度在性质上显得扑塑迷离,是民商事性质还是行政性质?勿容置疑,外贸代理制度属于民事代理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随着我国的入世,基于对世贸组织的承诺,于2004年11月将外贸经营权全面放开,代理制度由以前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个人及其它组织只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具备相应的条件后即可获得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外贸权放开之后,在我国农产品和日用品、纺织品等领域,相继出现了大量出口产品被国外反倾销的案例,这种后果的出现也与我国相关外贸立法准备不足有关。由此可见,现行外贸代理制度已经和我国经济正积极参与的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符,同时正面临着如何与国际接轨的现实问题,甚至面临着存在与否的尴尬境地。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用国际商业社会的标准来审视我国外贸代理制度,并努力从立法到实践对其加以完善。出于此促成了本文的选题。本文通过考察我国外贸代理制度法律基础、两大法系代理
邓晓泉[8](2005)在《论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及其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本文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和历史研究方法,从两大法系代理理论出发,结合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历史沿革和法律规范,对外贸代理制下存在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对现行外贸代理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提出个人建议。全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两大法系代理理论与立法状况”。由于两大法系的文化背景、法律传统以及思维方式等方面的不同,其代理制度于存在共性的同时,也存在着相异的特性。大陆法系代理法的立法理论基础是区别论,而英美法系立法基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等同论。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两大法系在代理理论上出现了融合的趋势。《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便是一个显着的标志。它逾越了代理法在两大法系的鸿沟,达成了代理法律关系有限度的统一,是迄今为止在统一代理法方面最成功、最完备的国际公约。第二章“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综述”。传统的外贸代理制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外贸经营权垄断的基础之上的有中国特色的产物。它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法律规范的不统一,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法律纠纷。我国外贸代理制目前适用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对外贸易法》《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我国外贸代理制尽管在历史上存在着行政干预的色彩,但随着加入WTO和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放开,我国的外贸代理制从理论和实践来看都符合国际商事代理的特征,是其典型形式之一。第三章“我国外贸代理制下存在的各种法律关系之分析”。在现行法律规范体系框架下,根据《民法通则》有关代理的规定和《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外贸代理制存在直接代理、《合同法》402条规定的“部分披露本人的代理”、行纪、《合同法》403条规定的“未披露本人的代理”。文中分析了各种代理形式下本人、代理人、第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指出外贸代理在适用上的条件,同时对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第四章“我国现行外贸代理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本章在前文的基础上总结了《合同法》出台和《对外贸易法》修订对我国外贸代理制的积极作用,
李文艳[9](2005)在《试论我国的外贸代理制》文中提出我国外贸代理制的产生是以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度为基础的,加入WTO后,我国的外贸权将由特许权向市场权转变,由此而来必然会影响到外贸代理制在我国外贸发展和改革的进程。从我国国情出发,为完善外贸代理制,使外贸代理制朝着规范化和效益化的方向发展,应当从政策制度上和外贸公司本身两方面入手,加快改革。本文主要阐述我国外贸代理制特征、产生的法律依据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初步设想。
沈陈强[10](2005)在《从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看我国的外贸代理》文中研究表明法律是关于人的规则,也是人的创造。代理是人类有规则以来的创造之一,它突破了罗马法时代的传统规则,即任何人之所为,均是为其自己作为,是基于扩张主体自治能力而设计的一种特殊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或者我们也可以同时认为是一个概念。代理是主体进行法律行为的第三只手,延展了主体活动的空间和特定性带来的单纯和低效。其产生之始就具有国际性,而有了国家之后的代理被分割为国内代理和国际代理两种。外贸代理是一种普通的国际商事代理行为,区别于一般民事代理之处就是其跨国性,区别于其他国际代理之处在于其内容的特殊性。本文试从国际代理的发展历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代理概念,从区别论与等同论的异同入手,指出区别论的特点在于严格区分委任合同与代理权限,而等同论的特点在于将代理人的行为等同于被代理人的行为。经过比较,英美法系不存在大陆法上的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的划分,大陆法系则缺乏英美法系中的隐名代理和不公开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制度。并简单介绍两大法系在国际代理方面出现的融合趋势。进而分析我国外贸代理制度产生的起源、运行的效果,法律的规定、理论的基础,以及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制度变迁和法律改进的表现,指出《民法通则》只规定了直接代理,而《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由于位阶太低无法起到很好的效果,其规定甚至存在法律上的逻辑错误。统一《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有些规定可以适用于外贸代理制,但是无法全面的来合理调整之,新旧《外贸法》只是在解决代理主体的合法性问题,且规定过于笼统,适用性不大。在重点分析介绍现阶段出现的新型进出口代理(逆向进出口代理)和现阶段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最后对我国外贸代理的法律型构和理论支撑提出自己的观点。即根据中国实际情况,我们应当完善民法对代理一般概念
二、我国外贸代理制立法问题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外贸代理制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外贸代理制的问题及其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第一章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综述 |
一、代理制的产生与发展 |
二、我国外贸代理的概念及历史沿革 |
(一) 我国外贸代理制概念 |
(二) 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历史沿革 |
三、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法律性质及特点 |
(一) 我国外贸代理的法律性质 |
(二) 我国外贸代理的法律特点 |
四、我国外贸代理在法律上的依据 |
第二章 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关系之分析 |
一、《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 |
二、《合同法》第402、403条与外贸代理 |
(一) 《合同法》第402、403条分析 |
(二) 结合第402、403条分析外贸代理中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
(三) 《合同法》第402、403条对外贸代理的适用 |
三、外贸代理与行纪合同 |
(一) 行纪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
(二) 行纪合同在对外经营中是否适用第402和第403条 |
第三章 我国外贸代理制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外贸代理制法律方面的问题 |
(一) 现有的法律规范内容有缺陷 |
(二) 外贸代理冲突问题 |
(三) 我国外贸代理制与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相背离 |
二、我国外贸代理制在运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
(一) 我国外贸代理经济环境不完善 |
(二) 外贸代理的推广因实践中业务操作不规范而遭遇障碍 |
(三) 并非所有的进出口外贸业务都适用外贸代理 |
(四) 国家指令计划一定程度上制约外贸代理的发展 |
(五) 实施外贸代理的配套措施跟不上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外贸代理制的设想 |
一、我国外贸代理制法律体系的完善 |
(一) 加快《民法典》制定,完善其中有关的代理制度 |
(二) 修订《暂行规定》 |
(三) 对《合同法》中有关代理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
(四) 适应加入《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顺应外贸代理制的发展趋势 |
二、我国外贸代理在实际运作中的完善 |
(一) 政府应致力于我国外贸环境完善及配套措施的改善 |
(二) 对外贸易中工贸双方应共同推动外贸代理的发展 |
(三) 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加快这种新型外贸代理方式的立法研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中国外贸代理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外贸代理导论 |
1.1 代理的法律地位 |
1.2 代理法的当代趋向 |
1.3 外贸代理的内涵和分类 |
二、中国外贸代理制度的发展和特点 |
2.1 中国外贸代理制度的发展 |
2.2 中国外贸代理制度的特点 |
三、外贸代理法律关系 |
3.1 外贸代理中本人、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 |
3.2 外贸代理合同与行纪合同的适用关系 |
四、中国外贸代理实践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完善的思考 |
4.1 外贸代理制存在的问题 |
4.1.1 外贸代理制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
4.1.2 外贸代理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4.2 完善我国外贸代理立法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详细摘要 |
(3)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1章 我国外贸代理制概述 |
1.1 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历史 |
1.2 我国外贸代理的含义 |
1.2.1 外贸代理的概念 |
1.2.2 外贸代理的特点 |
1.3 我国外贸代理制的种类 |
1.4 我国外贸代理的性质 |
1.4.1 外贸代理与两大法系代理的关系 |
1.4.2 新形势下外贸代理的性质 |
1.5 外贸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1.6 我国外贸代理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
1.7 本章小结 |
第2章 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法律与实践问题 |
2.1 外贸代理的法律问题 |
2.1.1 外贸代理的立法不完整 |
2.1.2 外贸代理的立法不合理 |
2.1.3 外贸代理的司法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 |
2.2 外贸代理的实践问题 |
2.2.1 外贸代理的经济环境不完善 |
2.2.2 外贸代理配套措施与外贸登记制脱节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外贸代理制的立法与实践完善 |
3.1 外贸立法的完善 |
3.1.1 外贸立法模式的选择 |
3.1.2 重构未来《民法典》中代理制度 |
3.1.3 现行外贸代理法律法规的重新设计 |
3.1.4 加入《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
3.1.5 政府出台《外贸代理条例》 |
3.2 完善我国经济环境、改革外贸代理配套措施 |
3.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代理制度——现行外贸代理制的法律基础 |
第一节 我国现行的民商事代理立法 |
第二节 两大法系代理制度概述 |
一、大陆法系的代理制度 |
二、英美法系的代理制度 |
三、间接代理与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的比较 |
第二章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历史 |
第一节 我国外贸代理制的产生 |
一、我国外贸代理制产生的背景 |
二、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形成过程 |
第二节 1999年《合同法》实施前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 |
一、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法律规定 |
二、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实务运作和矛盾冲突 |
第三节 1999年至2004年新《外贸法》实施前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 |
一、《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 |
二、《合同法》在规范外贸代理制方面的积极因素 |
三、《合同法》在规范外贸代理制方面的不足 |
第四节 新《外贸法》实施前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特点 |
一、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
二、形成了一些特殊的代理类型 |
三、不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
四、有关规定缺乏统一性 |
第三章 新《外贸法》实施后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 |
第一节 新《外贸法》与外贸代理制度 |
一、新《外贸法》关于外贸代理制规定的修改 |
二、新《外贸法》对完善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意义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代理人的补偿问题 |
二、代理费的问题 |
三、不规范的代理行为问题 |
第三节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型外贸代理制 |
一、加入《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
二、制定《民法典》,统一外贸代理制的法律规范 |
三、政府创造经济环境,使外贸代理制健康发展 |
四、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外贸代理 |
第四章 新《外贸法》对我国外贸企业发展的影响 |
第一节 我国外贸代理企业的性质定位和业务范围 |
一、我国外贸代理企业的性质定位 |
二、我国外贸代理企业的业务范围 |
第二节 我国外贸代理制存在的必然性 |
一、外贸代理的产生是社会分工的结果 |
二、贸易代理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贸易方式 |
三、外贸代理能够弥补生产企业在专业领域的不足 |
第三节 外贸企业开展外贸代理业务的优势 |
一、在人才、信息等方面的竞争优势 |
二、在代理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方面的优势 |
三、在代理某些特殊商品的进出口方面的优势 |
第四节 外贸企业应采取的措施 |
一、实现从“中间商”到“经纪人”的观念转变 |
二、大型外贸企业采取“内部代理”模式 |
三、中小型外贸企业创建代理服务的品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批判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1章 外贸代理制度概述 |
1.1 代理及我国外贸代理制度 |
1.1.1 代理 |
1.1.2 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 |
1.2 我国法律关于外贸代理的相关规定 |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 |
1.2.2 《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及相关的补充规定 |
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 |
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
第2章 外贸代理法律关系 |
2.1 外贸代理的内部关系 |
2.1.1 代理的权限及外贸经营者(代理人)的义务 |
2.1.2 生产商或供货商(被代理人)的义务 |
2.2 外贸代理的外部关系 |
2.2.1 委托人的介入权 |
2.2.2 第三人的选择权 |
2.2.3 委托人及第三人的抗辩权 |
第3章 对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度的批判 |
3.1 我国外贸代理法律规定的不足 |
3.1.1 《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缺漏 |
3.1.2 对《暂行规定》的理性分析 |
3.1.3 关于《对外贸易法》的剖析 |
3.1.4 统一《合同法》的突破及经受的考验 |
3.2 与国际通行外贸代理制度比较的缺陷 |
3.2.1 我国的外贸代理不具有完善的市场体制 |
3.2.2 我国的外贸代理不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 |
3.2.3 我国的外贸代理不属于企业的自主行为 |
3.2.4 我国的外贸代理不具备良好的工贸关系 |
3.2.5 我国的外贸代理缺乏合理的契约机制 |
第4章 重构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 |
4.1 新形势下我国外贸代理的意义 |
4.1.1 外贸代理制有利于相关企业优势互补,提高经济效益 |
4.1.2 外贸代理制有利于工贸结合,以销定产,扩大出口 |
4.1.3 外贸代理制有利形成企业集团,实现规模经济,增强国际竞争力 |
4.1.4 外贸代理制有利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销售市场,增加创汇能力 |
4.2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改造 |
4.2.1 积极申请加入相关国际代理公约,力争与国际规则接轨 |
4.2.2 为我所用,适当引入英美法系的隐名代理制度 |
4.2.3 推行外贸代理佣金制度,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
4.2.4 制定统一代理法,将外贸代理真正纳入民商法范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代理法律制度研究兼析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第一部分 代理法律制度的理论 |
一、代理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意义 |
(一) 代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二) 代理制度的意义 |
二、代理及代理权 |
(一) 对代理内涵的理解 |
(二) 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
(三) 商事代理和民事代理的关系 |
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 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义务 |
(二)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义务 |
第二部分 两大法系代理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
一、两种对立的理论基础:等同论与区别论 |
(一) 等同论 |
(二) 区别论 |
(三) 等同论与区别论相异性简析 |
二、代理的类型 |
(一) 英美法系 |
(二) 大陆法系 |
(三) 简评 |
三、代理关系产生和终止的原因 |
(一) 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 |
(二) 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
四、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 |
(一) 英美法系 |
(二) 大陆法系 |
(三) 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与间接代理法律效果之区别 |
第三部分 关于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思考 |
一、我国外贸代理制的现状分析 |
(一) 《民法通则》——无法可依的窘境 |
(二) 《暂行规定》——部门规章的遗憾 |
(三) 《合同法》——赞誉之下的困惑 |
(四) 《外贸法》——开放后的冲击 |
二、我国外贸代理制发展设想 |
(一) 合理定位我国外贸代理制 |
(二) 正确构建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法律框架 |
(三) 重新界定外贸公司的性质和权利 |
(四) 积极加入《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7)论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第一章 代理制度概述 |
一、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二、大陆法系的代理制度 |
三、英美法系的代理制度 |
四、代理制度的国际化趋势 |
第二章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概述 |
一、《代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总则 |
二、《代理公约》的特点 |
三、《代理公约》的优点 |
第三章 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 |
一、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概述 |
二、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度的法律依据 |
三、现行外贸代理制度的缺陷 |
四、我国外贸代理制存在的必要性 |
第四章 外贸代理制度的完善设想 |
一、完善我国代理立法,加入《代理公约》 |
二、加速制订民法典,与相关的国际通行规则接轨 |
三、建立对外贸代理人的经济补偿制度,同时规定其竞业禁止义务 |
四、加快规范电子、网络化等新型外贸代理方式的立法研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论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及其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第一章 两大法系代理理论与立法状况 |
第一节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代理理论基础的比较 |
一、大陆法系代理法的立法理论:区别论 |
二、英美法系代理法的立法理论:等同论 |
三、区别论与等同论的不同之处 |
第二节 两大法系不同代理类型的划分 |
一、大陆法系关于代理类型的划分 |
二、英美法系关于代理类型的划分 |
三、英美法上不公开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与大陆法上间接代理(行纪)之辨析 |
第三节 两大法系代理理论的趋同和融合 |
一、理论的分析与现实的比较 |
二、《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两大法系代理理论走向融合的里程碑 |
第二章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综述 |
第一节 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历史沿革 |
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外贸收购制 |
二、我国推行外贸代理制的进程 |
三、实行外贸代理制的意义 |
四、我国外贸代理制的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外贸代理的法律概念与法律性质 |
第三节 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法律适用 |
一、《民法通则》 |
二、《合同法》 |
三、《对外贸易法》 |
四、《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
第三章 我国外贸代理制下存在的各种法律关系之分析 |
第一节 代理(直接代理或称显名代理)——《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
一、直接代理的关系构成与成立条件 |
二、直接代理的法律后果 |
三、外贸代理中的直接代理 |
第二节 “部分披露本人的代理”——《合同法》第402 条 |
一、《合同法》第402 条解析 |
二、第402 条对外贸代理的适用 |
第三节 行纪(间接代理)——《合同法》中相关规定 |
一、行纪执行合同的债权债务归属问题 |
二、行纪关系中所有权的转移与归属 |
三、为履行行纪合同而对外行为是否适用第402 条和第403 条 |
四、外贸代理是否适用行纪合同 |
第四节 “未披露本人的代理”——《合同法》第403 条 |
一、《合同法》第403 条解析 |
二、权利义务的归属与承担 |
三、第403 条对外贸代理的适用 |
第四章 我国现行外贸代理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一节 现行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立法不统一 |
二、未有效区分委托代理与委托合同 |
三、《暂行规定》在法理上的缺陷 |
第二节 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制度 |
一、《合同法》待完善之处 |
二、《对外贸易法》与规范化的外贸代理 |
三、法律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的思考 |
第一节 外贸代理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关于完善《民法典》中的代理制度的建议 |
二、废除《暂行规定》 |
三、制定《合同法》实施细则或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
四、适时加入《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
结论 |
参考书目 |
(10)从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看我国的外贸代理(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第一章 国际代理 |
第一节 代理简介 |
一、代理的出现 |
二、国际代理 |
第二节 两大法系代理理论与立法状况 |
一、大陆法系代理法的立法理论:区别论 |
二、英美法系代理法的立法理论:等同论 |
三、区别论与等同论的不同之处 |
四、间接代理与不公开被代理人身份的异同 |
五、英美法系代理制度的有利方面 |
第三节 两大法系代理制度融合的趋势 |
第二章 我国外贸代理的发展历史 |
第一节 1984 到1999 年的外贸代理 |
一、相关法律法规 |
二、外贸代理与传统代理的比较 |
第二节 此阶段外贸代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1999 年前的外贸代理制度存在五个明显的缺陷和不足 |
二、委托合同的效力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 |
三、外贸企业在外贸代理中的地位和外贸代理的性质问题界定不明 |
第三节 对199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的评价 |
第四节 1999 年以后的外贸代理 |
一、同法生效后我国法律上实际存在的三种代理制度 |
二、新合同法规定的介入权和选择权 |
第五节 对2004 年新外贸法的评价 |
第六节 对我国外贸代理发展历史的小结 |
第三章 我国现阶段进出口代理的新形态 |
第一节 逆向外贸代理的介绍 |
第二节 逆向外贸代理发展的原因探究 |
一、被代理人选择此种方式的原因 |
二、代理人选择此种方式的原因 |
第三节 逆向外贸代理带来的对代理人的新风险 |
第四章 对我国现行外贸代理的法律规定的分析 |
第一节 对现行调整外贸代理的法律的肯定 |
第二节 现行法律架构的缺陷 |
第三节 从各时期法律看我国代理立法的摇摆性 |
一、《民法通则》 |
二、《暂行规定》 |
三、《合同法》 |
第五章 展望与设想 |
第一节 国内对代理立法的争议 |
第二节 对代理制度的理论简析和各国的立法实践 |
一、对代理制度的理论简析 |
二、各国的立法实践 |
第三节 完善我国外贸代理的对策 |
一、在《民法典》中完善代理概念 |
二、尽快制定《商事代理法》 |
三、完善或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
四、明确外贸管理机构和权限 |
五、外贸诚信经营和退出机制 |
六、代理公司性质的正确定位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论文独创性声明 |
四、我国外贸代理制立法问题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外贸代理制的问题及其完善[D]. 宋燕青. 山东大学, 2012(02)
- [2]中国外贸代理制度研究[D]. 吴岚. 苏州大学, 2007(11)
- [3]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完善[D]. 李园. 燕山大学, 2007(04)
- [4]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研究[D]. 任东英. 东北财经大学, 2006(05)
- [5]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批判与重构[D]. 黎江影. 广西大学, 2006(12)
- [6]代理法律制度研究兼析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发展[D]. 刘军芳. 西北大学, 2006(11)
- [7]论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D]. 陈丽. 中国政法大学, 2006(11)
- [8]论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及其完善[D]. 邓晓泉. 中国政法大学, 2005(09)
- [9]试论我国的外贸代理制[J]. 李文艳. 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5(02)
- [10]从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看我国的外贸代理[D]. 沈陈强. 华东政法学院, 20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