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析(论文文献综述)
谢忱[1](2020)在《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文中认为自2006年以来,邮轮产业在中国迅猛发展。由于我国邮轮产业发展重心一直集中于邮轮旅游市场培育,行业管理与立法方面远远落后于现实需要,因而出现了一系列诸如低价团泛滥、恶性竞争、免责条款滥用等行业乱象,行业立法迫在眉睫。为解决行业立法滞后带来的种种问题,以上海为代表的我国邮轮产业发达城市,发布出台了一系列针对邮轮旅游的政策性文件与行业规章,例如《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等,并建立了船期保险、多部门联合调解等行业管理机制,国内邮轮旅客的小额纠纷维权渠道已经逐渐畅通。然而,我国邮轮旅游的乱象并未得到根本改善,邮轮旅客人身伤亡等严重人身侵权案件仍然时有发生,“低价出境、大量购物、旅客权益保障不足”等负面印象,仍然充斥着大众对邮轮产业的认知。究其根本原因,我国法律学界与实务界当中,存在着邮轮旅游服务实际提供者与服务销售者之间责任倒挂的错误认识,导致对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一直无法达成共识,从而限制了立法活动的层次和深度,对邮轮公司的承运人责任规制与对邮轮旅客的特别立法保护更是无从谈起。这种错误认识源自我国因为独特的旅游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所产生的独特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由于《旅行社条例》等国内立法对出境游经营主体的限制,导致我国开展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受阻,过度依赖旅行社通过包切舱模式销售船票和组织邮轮旅游。而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包价旅游合同的研究不足,使得作为包价旅游合同主体的旅行社在大多数学者的眼中成为替代邮轮公司的责任主体,在海商法中承担了本应由邮轮公司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导致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分配明显失衡。因此,对我国特殊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下所形成的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进行系统性的深入研究,有着非常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国内运输法兼旅游法为视角,参考大量邮轮产业发达国家相关立法和判例,对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在我国法特别是海商法下法律关系性质和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表现进行系统性研究,重点在于澄清学界对于包价旅游合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和邮轮船票的种种误区,在海商法和旅游法的框架下厘清包切舱旅行社、邮轮公司、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等主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并为我国邮轮旅游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立法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以邮轮和邮轮产业的历史沿革入手,对邮轮产业的行业与文化特点进行归纳,并研究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的表现和成因。第二章从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定义、法律关系特点、部门法定位与涉外法律关系适用入手,在我国法下搭建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框架。第三章研究分析在不同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对业界有关包切舱模式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理论研究误区进行澄清,指出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旅行社等邮轮船票销售主体对邮轮旅游的参与,都不会对邮轮公司的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地位造成实质性影响。第四章通过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法律性质,以及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与责任连带关系进行研究,理顺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五章落脚到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最重要的部分,即海商法下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的关系,对海商法下的邮轮运输承运人识别、承运人责任体系尤其是邮轮公司对旅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研究。通篇形成一个从整体到部分,从一般到特殊,从全面到重点的完整研究体系。
姜晓宇[2](2020)在《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相关保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船舶融资租赁作为融资租赁业务中的一种,既结合了融资租赁集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优势,同时兼顾了航运业的特殊性,使经济实力较弱的中小航运企业走出了经营困境,逐渐成为其融资的主要手段,也为我国航运业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与此同时,由于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具有投资金额高、收益回报时间长等特点,使得出租人在此项交易过程中面临着巨大风险。为了维持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稳定发展,对出租人的利益保护则成为了不可忽视的研究重点。出于对抵御出租人在此项交易活动中可能遇到的各项风险的考虑,相应的保险机制应运而生。然而,由于我国保险法律体系仍处在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全面,导致出租人在与船舶融资租赁相关的保险适用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点:首先,出租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不明晰。其次,出租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确定。最后,出租人面临信用风险时的保险保障不充分。为了解决上述三个问题,文章正文部分共用四个章节分别予以具体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第一章为文章的概述部分。首先,介绍了船舶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模式,以及该项业务目前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其次,介绍了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中主要涉及的船舶建造保险、海上船舶保险和保赔保险等三种保险合同形式,并对目前出租人在相关保险业务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加以简要阐述。第二章对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在相关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进行探究。首先,介绍了实践中对于保险利益的认定方式,并结合相关基础理论分析了保险利益应当具有的法律特征。其次,着重分析了出租人在船舶建造保险合同中,依据在建船舶所有权和期待利益产生的保险利益。最后,分析了我国《保险法》目前在保险利益的概念界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第三章分析了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地位。首先,对出租人在相关保险合同中可能处于的几种法律地位进行介绍,并针对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实践和司法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引入共同保险制度的建议。进而结合国外对于共同保险制度的研究,对该项制度涉及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最后,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了具体建议。第四章对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在面临信用风险时可以采取的保险保障措施进行了介绍。首先,分析了出租人在该项业务中可能遇到的来自不同主体的信用风险。其次,介绍了目前我国船舶融资租赁实践中应对信用风险的主要方式及存在的缺陷。最后,研究了融资租赁实务中逐渐开始采用的保证保险这一出租人信用风险防范手段,并针对该项保险制度目前在法律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苏杨[3](2020)在《论保证保险的性质厘清及制度完善》文中认为保证保险在我国一直存在立法缺失、理论混乱等严重问题,导致其制度的发展极其缓慢,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也存在极大争议。保证保险概念在我国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2009年《保险法》修订时正式将“保证保险”名称列入法律,随后仅有效力较低的“复函”、“回复”等文件对保证保险的业务活动及纠纷处理进行规范。2004年保证保险业务被叫停,之后重新复苏,再次期间却凸显了越来越多的问题,比如保证保险的性质应当系保证抑或保险,在法律的适用应当选用《担保法》、《保险法》抑或二者可交叉适用,由于保证保险合同与基础合同的冲突之处应当如何适用,这些问题反应出现有的规定已经明显不能满足当下的司法裁判环境。本文中笔者详细说明了“保险说”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中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在论文的前期资料收集中发现,现有的保证保险理论及司法实践研究主要集中在保证保险的性质及法律适用上。主要分为三种学说:“保证说”、“保险说”及“二元说”。“保证说”理论认为保证保险属于披着“保险”外壳的特殊主体担任保证人的担保,具有明显的从属性,在法律适用上当然适用《担保法》。“保险说”认为保证保险虽以基础合同为设立原因,但其法律构造相对独立,应当属于独立的保险合同,故适用《保险法》。“二元说”理论认为保证保险的性质应当根据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从而选择性适用《担保法》或《保险法》,而未被选择的法律在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可以补充适用。现有的研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司法实践与理论脱节。在大量的研究材料中,由于保证保险业务开展缓慢,司法实践数量并不具有代表性,且各地的生效裁判难以收集,在研究中只能就保证保险的理论进行空洞的分析,得出的结论往往不具有可操作性。而由能力收集裁判的研究人员,如司法裁判人员,理论分析略显不足,仅是量化分析案例中凸显的问题,没有从理论上分析其得出结论的合理性。二、研究类型单一,典型案例被多次重复使用,得出的结论缺乏说服力。在笔者研究的文献材料中,过半数的研究均是研究保证保险的性质争议,让后通过一个支持自己说法的案例进行分析,从而支持自己的理论。但这些案例已经被多次重复使用,随着时间推进,其代表性已越来越弱,通过这些案例推导出的结论已不符合现状,结论缺乏说服力。因此,本文将通过司法与理论相结合的方式,首先从现有司法实践中找出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裁判文书对保证保险纠纷做出类型化分析,找出在实践中的难题。然后探讨出现这些问题的原由,是由于保证保险合同性质属于保证抑或保险的纷争以及在立法层面对保证保险合同性质、与基础合同关系、与保证共存时的制度混淆及保险人追偿时的法律适用这四个方面的缺失导致。再通过理论上对保证保险性质各学说的检视,确立“保险说”应当作为我国保证保险理论基础。最后通过理论以及实践的推论在立法、司法、辅助机制三方面提出可行性建议。本文首先通过案例分析法,随机选取了中国裁判文书网的100份具有代表性的裁判文书进行分析,从司法实践层面去分析保证保险现行制度的不足,在司法适用中找到关于保证保险的核心分歧,通过厘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困境,找出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然后通过对比等分析方法找出理论及立法层面导致保证保险现有司法困境的原因。然后运用对比分析法从理论上分析现有各学说的优劣,将保证保险制度逐渐剥离于担保制度,区别于信用保险、独立保函等,并结合我国的实践环境进行详细分析,从而在理论上选择出适应我国现有司法现状的学说—“保险说”。最后根据前文的分析内容,从立法、司法、外部辅助机制三个方面对保证保险制度的完善提出具有实践可能性的建议。本文将从四个部分分析保证保险制度的困境及制度完善。第一部分,挖掘保证保险的法律适用困境—以司法实践为分析场景。该部分将通过我国司法裁判中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类型化分析,统计出同案由案件的争议的核心焦点,细化在司法实践中裁判人员遇到的难题,通过对典型案例的重点分析,找出在现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法律性质界定争议、与基础合同关系界定混乱、与保证同时存在的赔付顺序纷争及保险人赔付范围及追偿方式的分歧这四个方面。然后通过这四方面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从而在后文探究引发这些问题的理论及立法缺失。第二部分,剖析保证保险制度困境的缘起。该部分从理论及立法方面层层剖析造成现今司法困境的原因,从理论上总结出保证保险性质学说:“保证说”、“保险说”、“二元说”的理论基础及相互之间矛盾点的分析,然后通过对立法层面现有制度的总结,得出保证保险导源于立法层面的制度缺陷主要在于法律性质混乱导致的法律适用困境、与基础合同关系认定混乱导致的合同效力困境、保证保险与保证并存时的制度混淆、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追偿的法律适用混乱的立法困境及原因。第三部分,对比三种学说的理论及制度优劣,推导出“保险说”从理论及制度上的优越性。通过细化“保证说”在法律关系构成理论基础上进行分析,对比独立保函的特征,得出的结论是采用“保证说”将导致保证保险法律关系中基础合同债权人的主体地位不明确,法律关系客体将会成为债务人对基础合同债务的履行行为这一变量,在司法实践中将由于法律关系的不停变化而造成判断依据也随之变化,从而得出该学说法律关系构成理论不明的结论。然后通过梳理对“二元说”理论基础及逻辑思路,发现该学说虽然有效避免了保证抑或保险的纷争,但将担保和保险两种具有众多冲突的法律混为一谈,在逻辑上无法成立。然后通过深层探讨“保险说”理论及制度构建,对比信用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分类,得出保证保险系独立财产险种理论的先进性及合理性,同时得出依据此理论能有效提高立法效益,也能解决法律适用、合同效力等制度争议。第四部分,提出对我国保证保险制度完善的可行性建议。该部分通过前文对保证保险理论、立法、司法方面的问题分析及理论选择基础上,从立法、司法、外部辅助机制三方面提出可行性建议。同时着重介绍保证保险立法上对保证保险性质为保险、基础合同仅是保证保险合同订立原因、保证保险制度与保证等制度同时存在时应当独立处理的作用及意义,然后在司法上通过对建立保证保险裁判标准规则的建立及意义,提出应当在实践中对保证保险的法律关系通过合同内容进行确定,确定基础合同债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定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裁判标准,建立基础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冲突解决标准。最后提出外部辅助机制优化的必要性以及具体方面,建议建立保证保险行业协会,可以利用银行及公权机关构建保险人的风险识别与控制机制,建立专门的保证保险基金,构建双重风险保费体系。本文将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深入剖析,厘清内部逻辑,结合现有理论研究成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有效的建议,以期在我国保证保险制度的构建上献出绵薄之力,保护保证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司法材料标准,缓解诉讼压力,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程洋[4](2019)在《网贷中履约保证保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面对“打破刚兑”的要求及增信的需要,网贷平台将履约保证保险制度引入网贷交易中。“网贷+履约险”的结合,看似完美,实则无论是在基础层面的法律属性问题上,还是在其本身的适用规则层面上,均存有法律争议及疑问。首先,“履约险”作为担保制度与保险制度交织下的产物,很容易让人对其实际属性产生疑问。特别是在网贷交易下,“履约险”制度服务于网贷增信的目的,这也使得问题反而更为复杂。对此,除了既有的保证、保险观点之争外,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同样存在认识上的差异以及司法裁判指引上的不同。本文认为仅凭列举“保证”与“保险”在具体法律特征上的差别是不足够的,应当从“履约险”本身的主要功能定位、监管机关等思考,若无特殊约定的,网贷交易中规范的“履约险”安排应当定性为保险法律关系。而对于名为“履约险”但存有保证担保明确特征或实际内容的,即保险公司变相提供担保的,则应当据实认定,至于保险公司由此引发的其他责任则需另作处理。其次,“履约险”往往与其他安排并存在网贷交易中,实际形成保险与担保交织的情况,由此造成“履约险”责任承担及抗辩上的疑问。总的来看,要想明晰相应的适用规则,需要分析其他安排下所产生的责任与“履约险”下的赔付责任之间的关系。当网贷交易中既有“履约险”保障,又存在物的担保或人的担保时,即“履约险”赔付责任与担保责任并存的,债权人理应有权自行选择实现担保权利或者直接要求“履约险”赔付,保险公司不应以此作为承担赔付责任的抗辩。而当保险公司提供“履约险”保障的同时,网贷平台又承诺对此进行担保,即网贷平台为网贷交易变相提供担保的。对此,应先区分评价该行为的法律效力。考虑到“履约险”下的责任与该行为产生的责任是相互独立的,保险公司同样不能以此拒绝直接赔付。至于借款人使用虚假的资信信息,而网贷平台审查存在过失时,保险公司有权主张解除“履约险”合同,同时无需赔付。最后,保险公司在“履约险”下的赔付责任进一步衍生出了巨额赔付的风险问题。这源于“履约险”承保风险与责任承担上的特殊性。为了化解保险公司在“履约险”上面临的巨大赔付责任压力,可在条款制定、费率设定等方面进行调整。诚然,信用基础设施的完善对“履约险”制度在网贷交易中持续发挥更好作用也将大有裨益。
韩伟[5](2019)在《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法调整》文中指出当今世界的物流行业已经进入了“第三方物流”时代,第三方物流是一体化、系统化、个性化的新型商业服务模式,起源于企业物流业务的外包需求。然而与西方国家的第三方物流发展已经进入成熟期不同,中国的第三方物流仍处于起步期,不仅理论与实务对第三方物流的概念尚未达成一致认识,立法对第三方物流的调整也表现出碎片化、立法层级低、针对性不强的缺陷。从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调整出发,由于第三方物流合同具有长期性、动态性、复合性、信息性、程式性与专属性属于商事合同,且民、商法调整在基本原则、主体规则、行为规则、责任规则等方面都存在差异,所以对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调整应当由商法完成。围绕合同的要素以及不同阶段进行分析,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事特殊性及与其相关的现行法所存在的局限性和法律完善需求昭然若揭。第一是第三方物流合同订立的商事特殊性。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订立方式主要是竞争缔约和附和缔约。其中竞争缔约是以竞争方式订立第三方物流合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竞争缔约主要采取的是招标与投标方式,对此《合同法》以及《招标投标法》的规则都无法满足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法调整需求。附和缔约是以格式条款订立第三方物流合同,对此,《合同法》在格式合同使用人、格式合同缔约过程与结果、“格式之战”等规定上都存在不足。第二是第三方物流合同履行的商事特殊性。第三方物流合同基本上都是涉他合同,且往往既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对于这类合同,检验、履行标准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处理,以及不同的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义务,当前立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第三是第三方物流合同变更与转让的商事特殊性。由于第三方物流合同具有开放性与继续性的特点,所以对于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完善,立法应当从提高效率和尊重商业判断两方面入手。第四是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解除的商事特殊性。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解除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诸多共性,但是在预告解除、任意解除与非任意解除等规则方面,第三方物流合同需要与一般民事合同相区别,尤其是任意解除制度,该制度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之中应当被限制适用。第五是第三方物流合同终止的商事特殊性。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终止需要重点解决交易习惯与民事一般法存在冲突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时关注交互计算规则的适用。第六是第三方物流合同责任的商事特殊性。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从归责原则、责任制度形式、赔偿范围、责任赔偿限制到责任期间都存在商事特殊性,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责任体系是独立的商事责任体系。对于当前中国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规范的完善问题,理论上存在制定单独的《第三方物流法》、对现有法律规范逐一完善、在《合同法》中将第三方物流合同有名化三种立场,其中将第三方物流合同有名化应当是最佳选择。从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事特殊性出发,第三方物流合同有名化的具体方案应当包括规范概念的选择与界定、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条款、与合同订立有关的条款、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条款、与合同变更与转让有关的条款、与合同解除有关的条款、与合同终止有关的条款、与合同责任有关的条款的完善等几个方面。
王智泓[6](2019)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研究》文中认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十五类有名合同之一,运输合同既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点,也有与其他合同相区别的特别之处。如果合同没有正常履行,无论其表现为不能履行、履行迟延或者是不完全履行,也不论当事人行为是否有过错,均可纳入“履行障碍”之范畴。“合同履行障碍”就是为了对合同履行不能按照既定方案实现时的各种问题,综合的、相互关联的进行考察所使用之概念,它并非单纯地研究某项法律,而是为研究合同法各个制度之间的协调提供了一个系统的平台。文章以货物运输合同之履行障碍为研究对象,通过将合同法和运输相关法律规定与运输实务中的具体案例有机结合,以系统论的角度剖析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表现,阐述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的主要救济措施。文章主体分为三部分,共七章。第一部分为第一章,为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基本理论之阐述。本章首先阐明了货物运输合同之法律释义与特征,特别强调了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法律特征,指出了我国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范围;然后分析了合同履行障碍制度之确立,对合同履行障碍的主体范围、时间范围与原因范围进行界定;接着从“事实构成进路”与“法律效果进路”两个维度阐述了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法律演进,探索了合同履行障碍立法的融合趋势与我国的相关立法意旨;最后揭示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中存在的特殊法律风险。第二部分为第二章和第三章,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的主要表现。第二章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客观障碍之角度进行分析,首先探索了不可抗力对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障碍,揭示了妨碍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可抗力之范围,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到不可抗力的法律影响,探究了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在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其次研究了情事变更对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障碍,从情事变更的法理演进入手,阐明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情事变更之构成要件,探索了情事变更原则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之具体运用;最后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之履行不能问题,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合同履行不能的立场,揭示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能之法律影响。第三章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之主观障碍角度进行研究,首先探索了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迟延问题,揭示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迟延之构成要件,分析了履行迟延责任的认定、加重和减轻,同时探索了部分履行迟延和履行迟延之终了;其次关注于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拒绝履行问题,阐述了货物运输合同拒绝履行之构成要件,分析了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原因;再次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的不完全履行问题,从不完全履行制度之法理演进入手,确认了货物运输合同不完全履行之类型与法律影响;最后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的债权人迟延,研究了债权人迟延之构成要件,阐述了债权人迟延对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不利影响,并对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收货人提取货物之期间界定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为第四章至第七章共四章,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主要救济措施。第四章阐述了合同救济的法律范畴、合同救济的类型和货物运输合同救济的相对性问题,提出了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救济措施有强制履行、损害赔偿和合同解除三种形式。第五章重点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救济措施中的强制履行问题,从强制履行的法律释义和性质入手,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构成要件,揭示了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主要方式与具体表现形式,并探索了不适合强制履行的情况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的“再交涉义务”。第六章重点研究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救济措施中的损害赔偿问题,从损害赔偿的法律释义与分类入手,揭示了我国法律的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构成要件,阐述了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以及代偿请求权、迟延赔偿和填补赔偿之适用问题,进而对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的四个特殊规则,可预见性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减轻损失规则和损益抵消规则进行分析,最后从损害赔偿之计算方法、计算标准与计算时点等方面探索了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的计算问题。第七章之研究重点在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救济措施中的合同解除问题,从货物运输合同解除的类型、立法意旨、法律属性及特殊性等方面入手,分析了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的发生、行使与消灭。文章主要采用了系统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和个案研究法,把货物运输合同与合同履行障碍结合成一个系统进行研究,同时,文章大量采用了货物运输实务中的第一手资料,与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互相印证,使单纯的理论研究加入了应用色彩。此外,文章在某些章节,就合同法与货物运输单行法之间的立法规定差异进行研究,对现有法律规定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如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中关于收货人验货期间的规定推广至其他货物运输合同,建议《海商法》与《合同法》关于货物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相统一等。经过充分研究,文章最终得出了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整合使之系统化,法律规定应与运输实务更加紧密结合,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发展的基本结论,以期促进货物运输合同的正确履行,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之缔约目的,更为贸易合同的履行提供有效保障,充分发挥货物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促进作用。
杨薇[7](2019)在《保证保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保证保险这一舶来品进入我国已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伴随我国经济发展的市场需求,这一新型保险业务逐渐发展壮大起来。随着保证保险涉猎的领域不断延伸,由其引发的一些法律争议问题也随之而来。保证保险是投保人(义务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当投保人因作为抑或是不作为导致未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给被保险人(权利人)造成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的一种风险转移机制。但是,理论上对于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争论不休,“保证说”、“保险说”以及“混合说”各执一词。此外,我国对于保证保险这一业务的法律规范较少,2009年修订《保险法》时将保证保险正式划归到财产保险项下,除此之外便再没有其他的法律规定。保监会以及最高院发布的与保证保险相关的文件也互相矛盾,目前已有的法律亦不能直接套用于其中,使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中诸多法律问题没有统一可信的定论,导致司法实践混乱,反之也影响了保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深入发展。本文试图在已有观点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理解通过对法律性质不同学说的评价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加以论证。以司法实践为切入点分析目前我国保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给出完善的建议。由于保证保险符合当今市场环境下信用经济对于便捷安全高效的追求,弥补了传统保障债权和风险转移的单一方式,使其在相较发达的国家已然成为经济市场上不可或缺的一项保险制度。笔者认为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文章首先对保证保险基础法律问题的梳理,阐述了保证保险的法律概念、法律特征等基础性问题,介绍了目前我国理论界对于保证保险不同的法律性质学说并加以评析,得出保证保险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的观点,作为下文进一步阐述保证保险其他法律问题的前提。在此基础上研究我国保证保险发展面临的法律困境,诸如保证保险合同是否具有独立性,其与基础合同和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的关系问题,代位求偿权是否可以应用于保证保险中,以及目前普遍存在的保险人抗辩权的滥用情况等。笔者通过搜索案例,结合司法实务分析,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独立于基础合同的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并且要明确当然代位主义。对于保险人抗辩权的适用应分情况进行规制,对于保证保险中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范围应扩大至包括被保险人。以这种对现有法律进行创制性解释的方式使保证保险制度的法律问题得以明晰。
余庆[8](2018)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传统消费观念的转变,银行的消费信贷业务与日俱增,保险公司也相应推出了以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和房屋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为主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缺失和实务经验匮乏等原因,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一度陷入发展困境。虽然近年来车贷险等业务又恢复开展,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险种仍存有诸多争论。因此,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探究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重点阐述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典型案例,并从中概括出争议点。争议主要聚焦于保证保险的性质问题、保险人是否享有担保法中的先诉抗辩权、保险人能否行使代位求偿权等具体法律问题。第二部分介绍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基础问题和发展现状。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是保证保险的类型之一,自20世纪末引入我国便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几近成为保证保险的代名词。该制度不仅能够克服传统担保机制的诸多缺陷,还可以加大对债权的保障力度、扩大对债权的保障范围,但《保险法》针对该制度的立法空白过多,仅将其列为单独的保险类型而没有更多细致规定。第三部分系统地探讨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法律属性。笔者在对国内外关于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性质的学说进行深入剖析后,提出了新的分析路径。鉴于保证保险分散转移风险的特性和射幸的特性,笔者倾向于还原保证保险的“保险”属性。第四部分探讨的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在实体法上存在的法律问题。本部分主要涉及四个问题:一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当事人与借贷合同当事人的对应关系;二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合理性;三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与担保并存的适用顺序;四是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中第三人的保护。笔者通过比较的方法对争议问题中的各方观点展开了详细分析,认为债权人理应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同时受益人也可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投保人及其担保人仍然享有追偿权。当保证保险与物保并存时,保险人可主张债权人应以物保优先受偿,但若是保证保险与保证并存,则该主张不成立。此外,笔者认为应当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但不可赋予第三人合同解除权。第五部分探讨的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在程序法上存在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基础借贷合同与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不应被合并审理,在审理基础借贷合同或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时,法院不应当依职权主动追加保险人或投保人为第三人,第三人应由当事人申请追加或其主动申请参与诉讼。此外,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纠纷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包括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和贷款银行所在地法院。第六部分旨在提出完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制度的建议。结合前部分的分析,笔者明确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概念,并指出《保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基于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特殊性以及现存法律问题的分析,笔者完善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追偿规则、保险人的抗辩规则以及解除权等制度。
孙建华[9](2017)在《国际航空融资租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开展融资租赁交易后,使用此方式的行业越来越多,带来的收益越来越多,相关规范性的法律法规数量不断增加,监管部门的措施越来越细化,研究该问题的学科领域也越来越广,分别出现了从金融学、产业经济学、工商管理学等专业探究融资租赁的相关问题。在国际航空领域,融资租赁业务悄然兴起,有些学者敏锐地注意到在该领域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其合同行为,在当事人破产后保护出租人的权利,从国际层面颁布公约调整各国融资租赁法律问题,通过了创新性的制度“国际利益”这一复合型概念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明确航空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在国际航空融资租赁领域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处理航空融资租赁的争议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将从航空融资租赁的特征入手,从航空融资租赁的合同法、破产法、国际公约中的国际利益问题、法律适用的角度具体说明国际航空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完善我国航空融资租赁法律制度。全文除引论和结论外,共分5章,约12万字。第一章介绍了航空融资租赁的一般问题。首先从融资租赁的不同定义入手,分析国内外不同的定义,比较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别,界定了本文研究的基础问题是融资租赁,而不是经营租赁和其他一般的租赁。然后,文章从其法律渊源的角度追根溯源,考察国际上多个公约和国内对融资租赁的不同法律规定,提出了适当的立法模式。第二章探讨了航空融资租赁的合同法问题。不论在学界还是在实务界,研究此问题时都会提及合同问题,但对其研究的角度不完全一致。本部分首先研究了航空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然后比较中外航空融资租赁合同的异同,明确合同的特征,归纳合同的不同结构。第三章阐述了航空融资租赁的破产法问题。在实践中,当事人出现破产情形时最容易受到伤害的是出租人,此时其利益如何保护成为该合同法律关系中需要重点明确的问题。此过程应区分破产情形,适时保护当事人行使取回权,明确行使的主体、范围和限制情形,并从国际层面考察了相关公约的规定,以此为立论依据,展开论述。第四章分析了《开普敦公约》的创新性制度“国际利益”的有关问题。文章从公约的目标、背景、实现目标的措施、国际利益的内涵等基础问题谈起,结合公约的规定,探究了国际利益的构成条件、登记、效力、转让、救济的问题,使该问题从较为抽象变得具体、通俗易懂,更使问题变得细致微观。第五章考察了航空融资租赁的法律适用问题。该部分以中国东星航空案、英国2010年蓝天案、美国相关案例为基础,全面分析国际航空融资租赁领域的登记地法、物之所在地法、合同自体法的法律适用情况,指出在该特殊领域对传统冲突法理论提出的新问题,概括航空融资租赁法律适用规则。结论部分提炼了上述各章关于国际航空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指明了我国有关立法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明确了我国对公约及其议定书的态度。从以上不同角度的分析看出,在航空融资租赁领域,法律问题复杂,但可以有效解决。合同内容差异较大,效力形式独特,要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需要恰当运用法律,必须结合国际公约的先进做法,不断完善航空融资租赁法律制度,健全航空融资租赁法律体系。
何丹[10](2017)在《再保险的法律问题研究 ——基于与原保险关联的视角》文中指出再保险源于原保险对风险转移的需求,在保险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经济全球化使各国的保险与再保险市场连为一体。再保险业发达国家的再保险主体在竞争中始终居于主导地位,涉外再保险纠纷的当事人也多选择在发达的再保险市场所在的国家或地区,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再保险人是否赔偿给原保险人,或在多大范围内进行赔偿的问题。再保险业发达国家,尤其是判例法国家,积累了丰富的再保险法律实践经验。我国保险市场对国际再保险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本土再保险市场规模较小,再保险市场以分出为主,国内保险公司对再保险的需求均通过国外再保险市场消化。受制于尚不发达的再保险市场和中介市场,以及滞后的再保险理论研究与立法规定,我国再保险法律实务中,我国法院处理的涉外再保险案件数量较少。再保险交易及其法律争议的核心仍在于确定再保险人的赔付责任。虽然国内对再保险法律问题的研究涉及方方面面,但是由于再保险法律实务中缺少相关案例,对此核心问题的关注仍然不够。因此,本文选择对确定再保险人赔付责任,解决再保险争议有关键性意义的几个法律问题,从再保险与原保险相关联的视角进行研究。再保险在原保险基础上成立,从法律层面讲,只有保证承保和理赔条件上的一致性,当原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原保险人才能从再保险人处摊回赔偿。结合再保险实务来看,原保险对被保险人赔偿后,在原保险人期望获得摊回赔偿与再保险人对抗原保险人的赔偿请求之间,原保险人所获赔偿多,则再保险人实际利益所得少,二者的商业利益此消彼长。再保险当事人的争议本质上是围绕着原保险与再保险之间的关系展开的,相关法律问题以认定、解释、处理二者关系为核心,更为关键的则是法院对阐释二者关系的明示或默示条款如何进行解释,最终解决再保险人是否跟随原保险人赔偿的问题。显然,再保险条款在拟定时保持与原保险条款一致,便于处理再保险是否跟随赔偿以及赔偿范围的确定问题,有利化解争议。实务中,原保险条款一般明确具体约定承保风险及承保责任,而再保险条款多概括性的表达其与原保险条款的一致性。再保险条款的高度概括性,往往使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无法明确表达,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常默示存在,由此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同一条款的理解分歧,影响再保险赔付责任的确定。就并入的法律效果而言,首先在于明确原保险与再保险相互独立的意思,再借助条款并入的事实认定二者条款的一致性,作为再保险跟随原保险赔偿的前提。再保险合同以并入的表达达成一种特殊的法律效果,即在再保险中没有明示的与原保险相对应的同种条款时,使原保险的此种条款纳入到再保险中,产生双方预期的条款一致性和赔偿上的跟随。并入的目的是使原保险获得充分全面的保障。充分再保险的效果依赖于并入产生。实现并入,应满足以下要件:原保险合同及条款应先于再保险合同作成;并入的条款应与再保险有关联;并入的条款应为一般性的方便理解的条款: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才能并入;并入的条款不得与再保险合同中原有的明示条款相抵触。原保险各种具体条款的并入均需结合争议的实际情况从这几个方面予以考量。以表达方式外化的原保险与再保险条款一致性,仅从表面确定了二者的关联关系,条款内在意思是否真正具有一致性,则需依赖于原保险与再保险背对背的推定来释明。背对背推定突出强调原保险与再保险就同种条款都有约定时,两个合同中的条款是否应按相同的意思解释,再保险人据此判断是否给予原保险人以摊回赔偿。从再保险法律实践来看,法官应用背对背推定解释二者条款内在一致性时,以原保险与再保险在条件和情况上一致为前提,针对不同的条款、不同的案件情形,结合当事人所处的背景环境,附带考量大国在再保险业的商业战略性目标,寻求同为专业风险经营主体的承保人间的利益关系的平衡。由于不同的再保险市场和再保险方式下,条款的格式千差万别,难以形成确定性的条款解释规则,推定背对背更适宜于拥有灵活度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制度的判例法国家。原保险与再保险在赔付上的关系集中阐释为同一命运原则。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基于最大诚信,以妥善高效处理赔款为共同目标,以原保险人的承保安排和赔偿处理来约束再保险人,使再保险人跟随原保险人赔偿,其主旨在于保障原保险人利益,限制再保险人基于赔偿而向原保险人提出的抗辩,促进两方主体持续高效务实的商业合作。原保险人如若违反最大诚信,二者之间同一命运的要求便成无本之源。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世界范围内巨灾风险剧增,保险行业承担了超负荷的巨额赔付,保险与再保险之间,再保险主体之间的风险传导机制,致使国际再保险业整体盈利能力下滑,再保险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实践中同一命运的要件提出了质疑。对原保险人的通融赔付、惩罚性赔偿等,再保险人以拒绝赔偿为原则,不再无条件的同一命运。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阶段,再保险适用的法律是否与原保险适用的法律保持一致,也影响着再保险人赔付责任的确定。再保险的国际性使具有涉外因素的再保险合同中普遍约定有法律适用条款。再保险合同中的法律适用与其它一般合同的法律适用类似,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优先适用,在当事人未作选择时,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不同的是,从惯例发展而来的再保险法律制度深深扎根于一定的再保险市场,并衍生出发达的再保险经纪人市场。再保险市场和再保险经纪人成为确定当事人默示选法的特殊考量因素。再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与原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差异,若以原保险与再保险之间的独立性来审视,有其合理性。但实践中适用法律的差异,往往导致原保险人或再保险人一方利益受损,原保险人可能面临不被摊回的风险,再保险人可能承担超出预期的责任。依前述的背对背推定原则,原保险合同准据法在一定情形下应适用于再保险。再保险法律问题的研究很大程度上建构在对英美判例分析的基础上,我国很难找到对应性的再保险法律实践。但随着我国再保险业不断发展,再保险纠纷也会随之增加,英美的相关规则可直接为我所用。此外,反观判例法上处理原保险与再保险关系的各种特殊规则,其借鉴意义也显而易见:交易当事人应合理选择再保险形式,使未来可能产生的争议在法律上的解决能够简化;当事人应尽量以明示的条款准确表达合同内容,避免因法官欠缺自由裁量权而无法恰当解释当事人理解上的分歧;原保险人处理赔偿时,应与再保险人充分沟通,以最大诚信和协作履行为原则,将合作共赢视为分保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邮轮及邮轮产业 |
第一节 邮轮的定义与历史沿革 |
一、产业视角下的邮轮与邮轮旅游的定义 |
二、邮轮定义的历史沿革考证——“邮轮”与“游轮”之争 |
三、邮轮旅游产业本土化的进程与特点 |
第二节 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与文化特点 |
一、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 |
二、邮轮产业的文化特点 |
第三节 邮轮船票销售模式及其成因与结果 |
一、邮轮船票直销模式 |
二、包切舱模式 |
三、包切舱模式在我国兴起与异化的原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法律框架下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与内容 |
一、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 |
二、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
第二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特点 |
一、以海事法和旅游法为主线的部门法交叉管辖 |
二、国际性与本土性并存 |
三、受产业结构影响的价值平衡选择 |
第三节 邮轮旅游法律规范的部门法定位 |
一、研究部门法定位的意义和路径 |
二、世界主要国家邮轮旅游法律定位 |
三、我国对邮轮旅游法律规范应采取的部门法定位 |
第四节 涉外邮轮旅游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传统冲突规范对涉外邮轮旅游侵权的不适应性 |
二、适用母港所在地法律重构涉外邮轮侵权准据法的必要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邮轮船票销售主体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旅客的法律关系 |
一、域外法下包价旅游合同的性质 |
二、我国法律对包价旅游合同的学理争议 |
三、在我国法下重新认识包价旅游合同性质 |
第二节 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合法性与旅行社应然法律地位的探析 |
一、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合法性基础 |
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不同发展阶段和法律关系 |
三、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对旅游服务合同下旅行社地位的重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公司的法律关系 |
一、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表现 |
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在大陆法下的性质探析 |
三、美国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
四、海商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
第二节 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 |
一、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定义与表现 |
二、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
三、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合同责任承担 |
四、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承担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海商法视角下邮轮公司承运人身份的确定 |
一、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的定义和外在表现 |
二、邮轮运输服务在我国承运人制度下的定位 |
三、邮轮公司与旅行社的承运人地位选择 |
第二节 以《海商法》为主线的承运人法定责任体系 |
一、海上旅客运输法的排他性管辖效力 |
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
三、承运人的归责原则 |
四、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与强制保险 |
第三节 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重构 |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和立法现状 |
二、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特点 |
三、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框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2)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相关保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船舶融资租赁所涉保险问题概述 |
第一节 船舶融资租赁概述 |
一、船舶融资租赁的概念 |
二、船舶融资租赁的主要模式 |
三、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业发展现状 |
第二节 船舶融资租赁中主要涉及的保险形式 |
一、船舶建造保险 |
二、海上船舶保险 |
三、保赔保险 |
第三节 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面临的保险法律问题 |
一、出租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不明晰 |
二、出租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确定 |
三、出租人面临信用风险时的保险保障不充分 |
第二章 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的保险利益探究 |
第一节 保险利益概述 |
一、实践中对于保险利益的认定 |
二、保险利益的法律特征 |
第二节 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在船舶建造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
一、基于在建船舶所有权的保险利益 |
二、基于期待利益的保险利益 |
第三节 《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概念界定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
一、《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概念界定存在的问题 |
二、对《保险法》的相关立法建议 |
第三章 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地位 |
第一节 实践中对于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法律地位的约定 |
一、财产保险受益人 |
二、利益第三人 |
三、被保险人 |
第二节 出租人作为共同被保险人产生的保险法律问题 |
一、共同保险的概念界定 |
二、共同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争议 |
三、共同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分配方式问题 |
第三节 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建议 |
一、明确财产保险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
二、引入共同保险制度 |
第四章 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面临信用风险时的保险保障 |
第一节 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面临的信用风险 |
一、船舶建造方信用风险 |
二、二手船卖方信用风险 |
三、承租人信用风险 |
第二节 我国船舶融资租赁实践中应对信用风险的主要方式及缺陷 |
一、应对船舶融资租赁信用风险的主要方式 |
二、现存应对船舶融资租赁信用风险方式的缺陷 |
第三节 保证保险在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应用 |
一、保证保险概述 |
二、保证保险在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中的适用及发展现状 |
三、对我国完善保证保险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论保证保险的性质厘清及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导论 |
0.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0.2 文献综述 |
0.2.1 国内研究现状 |
0.2.2 国外研究现状 |
0.2.3 文献评述 |
0.3 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0.3.1 研究方法 |
0.3.2 创新之处 |
0.4 本文研究思路 |
1 保证保险的法律适用困境-以司法实践为分析场景 |
1.1 保证保险纠纷类型化分析 |
1.1.1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核心争议统计 |
1.1.2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司法裁判类型 |
1.2 保证保险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
1.2.1 典型案例展现的问题 |
1.2.2 法律性质界定争议 |
1.2.3 与基础合同关系的界定混乱 |
1.2.4 与保证同时存在的赔付顺序纷争 |
1.2.5 赔付范围与追偿方式的分歧 |
2 保证保险制度困境的缘起 |
2.1 源自于性质界定的理论纷争 |
2.1.1 “保证说”—保证保险系保险外壳的保证 |
2.1.2 “保险说”—保证保险为独立保险 |
2.1.3 “二元说”—保证保险需经当事人选择决定保证或保险 |
2.2 导源于立法层面的制度缺陷 |
2.2.1 法律性质混乱导致的法律适用困境 |
2.2.2 与基础合同关系认定混乱导致的合同效力困境 |
2.2.3 保证保险与保证并存时的制度混淆 |
2.2.4 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人追偿中的法律适用混乱 |
3 保证保险理论指引的选择 |
3.1 保证保险理论检视 |
3.1.1 “保证说”的法律关系构成不明 |
3.1.2 “二元说”的逻辑悖论 |
3.2 “保险说”的理论指引—“保险说”的理论证成 |
3.2.1 域外保证保险系独立险种理论对我国的启示 |
3.2.2 保证保险系独立保险的理论及制度优势 |
4 保证保险的制度完善 |
4.1 保证保险立法体系的完善 |
4.1.1 认定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系保险 |
4.1.2 释明保证保险之独立性 |
4.1.3 设立保证保险合同性质的基本判断标准 |
4.2 保证保险司法体系的优化 |
4.2.1 确定基础合同债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4.2.2 制定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裁判标准 |
4.2.3 建立基础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冲突解决标准 |
4.3 保证保险的外部辅助机制的优化 |
4.3.1 建立保证保险行业协会督促行业健康发展 |
4.3.2 利用银行及公权机关构建保险人的风险识别与控制机制 |
4.3.3 建立保证保险基金平衡保险人风险 |
4.3.4 构建双重风险保费体系消除不利影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本案研究案例样本清单 |
后记 |
致谢 |
(4)网贷中履约保证保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履约险”进入网贷的背景及面临的法律问题 |
(一)形成背景 |
(二)面临的法律问题 |
二、“履约险”与保证担保之间的争论 |
(一)理论上的不同观点 |
1.“保险说”与“保证说” |
2.其他观点 |
(二)司法层面的不同指引 |
(三)对上述看法的评析 |
三、“履约险”法律性质的认定 |
(一)“履约险”理当属于保险而非担保 |
(二)特殊交易安排下应据实定性 |
四、“履约险”下的赔付责任与抗辩 |
(一)一般的责任抗辩 |
(二)“履约险”与其他法定担保并存下的责任承担与抗辩 |
1.“履约险”与物保并存时 |
2.“履约险”与人保并存时 |
(三)网贷平台变相提供担保下的效力与责任抗辩 |
1.“信息中介”与“信用中介”的不同定位 |
2.法律效力的认定及责任区分 |
(四)网贷平台资信审查瑕疵下的责任承担与抗辩 |
1.网贷平台与资信审查义务 |
2.资信审查瑕疵下的责任归属 |
五、“履约险”巨额赔付风险及应对 |
(一)巨额赔付的形成原因 |
(二)巨额赔付的应对思路 |
参考文献 |
(5)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法调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意义与切入点 |
二、第三方物流概念的界定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论文的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事属性与民商法律调整的差异 |
第一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事属性 |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定义 |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特征 |
三、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基本主体 |
四、第三方物流合同是商事合同 |
第二节 民商法调整差异的理论渊源 |
一、民商分立:偶然抑或必然 |
二、营利性:商法的核心特征 |
第三节 民、商法调整的具体差异 |
一、营利目标与市民生活区分下的法律原则差异 |
二、职业商人与一般市民区分下的主体规则差异 |
三、营业活动与一般法律行为区分下的行为规则差异 |
四、交易秩序保障与私法自治维护区分下的责任规则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订立的商事特殊性 |
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则 |
一、合同订立的基本方式 |
二、合同订立的特殊方式 |
第二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竞争缔约的独特性 |
一、以招投标为竞争方式 |
二、招投标过程具有程序性、技术性和有偿性 |
三、合同的成立条件与无效的法定情形具有特殊性 |
四、竞争缔约中的先合同义务独具特色 |
五、竞争缔约中的担保机制具有特殊性 |
六、竞争缔约须关注第三人保护问题 |
第三节 现行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竞争缔约的局限性 |
一、《合同法》调整的不足 |
二、《招标投标法》立法理念与第三方物流合同存在差异 |
第四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附和缔约的独特性 |
一、缔约主体都是商主体 |
二、名为格式条款实为个别协议 |
三、存在“格式之战” |
第五节 现行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附和缔约的局限性 |
一、与格式合同使用人有关的规定存在不足 |
二、与格式合同缔约过程及结果有关的规定存在不足 |
三、与“格式之战”有关的规定存在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履行的商事特殊性 |
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
一、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 |
二、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涉他合同的履行 |
第二节 涉他的第三方物流合同履行的独特性 |
一、涉及第三人是合同履行的基本特征 |
二、合同的第三人是集合体 |
三、合同的履行具有动态性、持续性与技术性 |
四、合同的关系结构中可能存在第四关系 |
五、合同履行中的争议条款解释具有特殊性 |
六、合同的履行障碍具有独特性 |
第三节 现行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履行的局限性 |
一、检验标准不一致如何处理 |
二、履行标准不一致如何处理 |
三、第四关系双方之间的义务如何认定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变更与转让的商事特殊性 |
第一节 合同变更与转让的概述 |
一、合同变更与转让的含义 |
二、合同变更的要件及效力 |
三、合同转让的要件及效力 |
第二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独特性 |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变更的独特性 |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转让的独特性 |
第三节 现行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变更与转让的局限性 |
一、简约化问题 |
二、商业判断或者说商法思维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解除的商事特殊性 |
第一节 合同解除概述 |
一、合同解除的含义及类型 |
二、合同解除制度辨析 |
三、合同解除的条件与效力 |
第二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解除的独特性 |
一、合同解除具有外部性、程序性、复杂性 |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允许预告解除但限制任意解除 |
第三节 现行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解除的局限性 |
一、《合同法》应区分民商事合同 |
二、《合同法》应当关注继续性合同 |
三、《合同法》还应当关注继续性合同的非任意解除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终止的商事特殊性 |
第一节 合同终止概述 |
一、合同终止的含义 |
二、合同终止的类型与效力 |
第二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终止的独特性 |
一、合同终止中存在民事一般法与商事交易惯例的冲突问题 |
二、合同约定的终止事由具有多样性 |
三、合同存在部分终止的情形 |
四、合同终止中存在交互计算的问题 |
第三节 现行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终止的局限性 |
一、交互计算规则的空白 |
二、交易习惯的忽视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责任的商事特殊性 |
第一节 商事责任的理论基础及分类 |
一、商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
二、商事责任的分类 |
第二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民事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分歧 |
三、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 |
四、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应然选择:严格责任 |
第三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的责任制度形式 |
一、责任主体的分歧与选择 |
二、责任标准的分歧与选择 |
第四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的赔偿范围与责任限制 |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的赔偿范围 |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的责任赔偿限制 |
第五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责任期间 |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责任期间的法律规定 |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责任期间的应然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规范的完善 |
第一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规范的主要问题 |
一、物流合同法律规则的碎片化 |
二、现有规则特别是《合同法》的商事属性不足 |
第二节 完善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调整的路径选择 |
第三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有名化的具体方案 |
一、规范概念的选择与界定 |
二、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条款 |
三、与合同订立有关的条款 |
四、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条款 |
五、与合同变更与转让有关的条款 |
六、与合同解除有关的条款 |
七、与合同终止有关的条款 |
八、与合同责任有关的条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成果 |
致谢 |
(6)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货物运输合同与合同履行障碍之一般法律问题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一般法律问题之提出 |
一、货物运输合同之法律释义与特征 |
二、货物运输合同之主要种类 |
三、我国货物运输合同之法律适用 |
第二节 合同履行障碍制度之确立 |
一、合同履行障碍之法律问题提出 |
二、合同履行障碍之范围界定 |
三、合同履行障碍产生原因之界定 |
第三节 合同履行障碍理论之演进 |
一、合同履行障碍之“事实构成进路” |
二、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与“法律效果进路”之形成 |
三、履行障碍相关立法之融合趋势 |
四、我国合同履行障碍之立法意旨 |
第四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中特殊法律风险之存在 |
一、货物运输合同相关方法律性质认定繁复 |
二、货物运输合同法律适用庞杂 |
三、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易产生对外侵权责任 |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之客观障碍研究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不可抗力 |
一、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之法理演进 |
二、妨碍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之范围 |
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之法律影响 |
四、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之不可抗力与意外事故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情事变更 |
一、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情事变更原则之演进与适用 |
二、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情事变更之构成要件 |
三、情事变更原则在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之具体运用 |
第三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履行不能 |
一、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能之一般法律问题 |
二、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能之法律影响 |
三、我国现行法律于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不能之立场 |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之主观障碍研究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履行迟延 |
一、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迟延之构成要件 |
二、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迟延之认定 |
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迟延责任之加重与减轻 |
四、货物运输合同之部分履行迟延与履行迟延终了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拒绝履行 |
一、货物运输合同拒绝履行之一般法律问题 |
二、货物运输合同拒绝履行之构成要件 |
三、货物运输合同拒绝履行之缘由 |
第三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不完全履行 |
一、货物运输合同不完全履行制度之法理演进 |
二、货物运输合同不完全履行之类型与影响 |
第四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债权人迟延 |
一、货物运输合同债权人迟延之一般法律问题 |
二、货物运输合同债权人迟延之构成要件 |
三、货物运输合同债权人迟延之法律影响 |
四、货物运输合同收货人提取货物期间之界定 |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理论之提出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之一般法律问题 |
一、货物运输合同救济之法律范畴 |
二、货物运输合同救济之主要类型 |
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之相对性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之主要救济措施 |
一、货物运输合同不利益方之强制履行请求 |
二、货物运输合同不利益方之损害赔偿请求 |
三、货物运输合同不利益方之合同解除权 |
第五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救济之强制履行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一般法律问题 |
一、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法律问题提出 |
二、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法律性质 |
三、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构成要件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适用 |
一、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方式 |
二、货物运输合同强制履行之具体表现形式 |
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中不适用强制履行之情况 |
四、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之“再交涉义务” |
第六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之损害赔偿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一般法律问题 |
一、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法律问题提出 |
二、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分类 |
三、我国法律关于货物运输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责任之构成 |
一、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责任之构成要件 |
二、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责任范围 |
三、货物运输合同中代偿请求权之产生与适用 |
四、货物运输合同中迟延赔偿与填补赔偿之适用 |
第三节 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限制规则 |
一、可预见性规则之提出与适用 |
二、过失相抵规则之提出与适用 |
三、减轻损失规则之提出与适用 |
四、损益抵销规则之提出与限制 |
第四节 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之计算 |
一、法律视角下之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计算 |
二、损害赔偿之计算方法 |
三、损害赔偿之计算标准 |
四、损害赔偿之计算时点 |
第七章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救济之合同解除 |
第一节 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一般法律问题 |
一、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类型 |
二、货物运输合同解除制度之立法意旨与实现 |
三、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法律属性 |
四、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特殊性 |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之发生 |
一、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解除权之发生 |
二、货物运输合同法定解除权之发生 |
三、货物运输合同之合意解除 |
第三节 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之行使与消灭 |
一、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之行使 |
二、货物运输合同解除之法律后果 |
三、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权之消灭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保证保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比较分析法 |
(三)实证分析法 |
四、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保证保险的法律界定 |
一、保证保险的法律概念与法律特征 |
(一)保证保险法律概念界说 |
(二)保证保险的法律特征 |
二、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及其评价 |
(一)保险说 |
(二)保证说 |
(三)混合说 |
(四)评价 |
三、保证保险与相关法律概念之厘清 |
(一)保证保险与责任保险 |
(二)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 |
第二章 国内外保证保险制度的法律发展与比较评析 |
一、国外保证保险制度的法律发展 |
(一)美国保证保险制度的法律发展 |
(二)法国保证保险制度的法律发展 |
(三)日本保证保险制度的法律发展 |
(四)韩国保证保险制度的法律发展 |
二、我国保证保险制度的法律发展 |
(一)我国大陆地区保证保险制度的法律发展 |
(二)我国台湾地区保证保险制度的法律发展 |
三、比较评析 |
第三章 我国保证保险制度面临的法律困境 |
一、基于保证保险法律适用产生的争议 |
(一)保证保险合同与基础合同的关系混乱 |
(二)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相冲突 |
(三)代位求偿权在保证保险中的行使不明确 |
(四)保证保险中保险人的抗辩权滥用 |
(五)保证保险的管辖权认定不明 |
二、基于保证保险法律实践衍生的问题 |
(一)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 |
(二)征信体系法律建设不完备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保证保险制度的法律建议 |
一、健全保证保险法律适用的相关机制 |
(一)明确保证保险合同及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的独立性 |
(二)完善代位求偿权在保证保险中的行使机制 |
(三)细化保险人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
(四)明确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 |
二、完善保证保险法律实践的配套措施 |
(一)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
(二)推动征信系统联动机制法律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有关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典型案例及争点 |
二、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含义与立法现状 |
(一)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含义与制度价值 |
(二)我国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发展及立法现状 |
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法律属性辨析 |
(一)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性质的实践争议 |
(二)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性质的学理争议 |
(三)小结 |
四、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实体困境 |
(一)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主体的确定 |
(二)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中保险人的追偿权 |
(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与担保并存时的适用顺序 |
(四)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中的第三人保护 |
五、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程序困境 |
(一)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与基础借贷合同不能合并审理 |
(二)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二者的诉讼第三人地位 |
(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
六、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明确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范围 |
(二)构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特殊代位规则 |
(三)完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抗辩事由 |
结语 |
参考文献 |
(9)国际航空融资租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结构安排 |
第一章 航空融资租赁的一般问题 |
第一节 融资租赁在不同立法中的含义 |
一、《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定义 |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定义 |
三、中国《合同法》的定义 |
第二节 航空融资租赁的特征 |
一、融资租赁的特征 |
二、航空融资租赁的特征 |
第三节 国际航空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主要渊源 |
一、国际法渊源 |
二、国内法渊源 |
小结 |
第二章 航空融资租赁的合同法问题 |
第一节 航空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 |
一、航空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 |
二、航空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
第二节 航空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和结构 |
一、合同的特征 |
二、合同的结构 |
小结 |
第三章 航空融资租赁的破产法问题 |
第一节 航空融资租赁破产中的担保交易 |
一、航空融资租赁中担保交易的不同规定 |
二、公约对航空融资租赁担保交易作出的声明 |
第二节 破产时出租人权利的保护 |
一、权利保护的规定 |
二、权利保护的情形 |
三、权利保护的措施 |
第三节 航空融资租赁物的取回权 |
一、取回权的行使 |
二、取回权的限制 |
小结 |
第四章 航空融资租赁的国际利益问题 |
第一节 国际利益的界定 |
一、《开普敦公约》中“国际利益”的定义 |
二、国际利益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国际利益的登记 |
一、登记的法理基础 |
二、登记的基本价值 |
三、登记的客体 |
四、登记的内容 |
五、登记的形式 |
六、登记的程序 |
七、登记的作用 |
八、登记的修改 |
九、登记的责任 |
十、登记的查阅 |
第三节 国际利益的效力 |
一、效力范围 |
二、效力原则 |
三、例外 |
第四节 国际利益的转让和救济 |
一、国际利益的转让 |
二、国际利益的救济 |
第五节 国际上对国际利益的态度 |
一、澳大利亚的态度 |
二、荷兰的态度 |
三、印度的态度 |
四、美国的态度 |
五、巴西的态度 |
小结 |
第五章 国际航空融资租赁的法律适用 |
第一节 登记地法 |
一、登记地法的内涵和意义 |
二、国际航空融资租赁实践中的适用 |
第二节 物之所在地法 |
一、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
二、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 |
三、航空融资租赁实践中的适用 |
第三节 合同自体法 |
一、合同自体法的渊源 |
二、合同自体法的确定 |
三、国际航空融资租赁实践中的适用 |
第四节 国际航空融资租赁的法律适用规则 |
一、航空融资租赁诉讼中法律选择的态度 |
二、航空融资租赁诉讼的注意事项 |
三、航空融资租赁的法律适用规则 |
小结 |
结论 |
一、我国航空融资租赁的特征 |
二、我国航空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
三、航空融资租赁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利益的保护 |
四、国际利益的优先效力 |
五、国际航空融资租赁的法律适用规则 |
六、我国航空融资租赁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七、完善我国立法的建议 |
八、我国对相关国际公约的态度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已发表文章目录 |
后记 |
(10)再保险的法律问题研究 ——基于与原保险关联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体例和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体例 |
三、创新点 |
第一章 再保险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再保险的历史沿革与界定 |
一、再保险的历史沿革 |
二、再保险的界定 |
第二节 再保险术语的界定 |
一、再保险单证 |
二、再保险市场 |
三、再保险经纪人 |
第三节 再保险形式 |
一、依责任基础区分的再保险形式 |
二、依再保险安排方式区分的再保险形式 |
第二章 再保险法律问题研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合同相对性理论 |
一、再保险相对原保险的独立性 |
二、再保险相对于原保险的从属性 |
三、再保险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
第二节 合同解释的相关理论 |
一、再保险合同解释的必要性 |
二、再保险合同解释的一般方法 |
三、再保险合同解释的特殊问题 |
第三节 合同默示条款理论 |
一、合同默示条款基本原理 |
二、默示条款在再保险合同中的应用 |
第三章 原保险条款的并入问题 |
第一节 并入的内涵和并入理论的演变 |
一、并入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
二、并入的性质 |
三、并入与充分再保险条款的关系 |
第二节 并入的要件与范围 |
一、有效并入的要件 |
二、并入的范围 |
第三节 并入的限制 |
一、并入的意图 |
二、背对背推定 |
第四章 推定原保险与再保险背对背问题 |
第一节 背对背推定的基本理论 |
一、背对背推定的确立及定性 |
二、背对背推定的价值 |
三、各国对待背对背推定的态度 |
第二节 背对背推定的适用 |
一、背对背推定适用的条件 |
二、背对背推定适用的范围 |
三、背对背推定适用的特殊性 |
第三节 背对背推定的适用限制 |
一、非比例再保险 |
二、合同条款表述不一致 |
三、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分别订立 |
第五章 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同一命运问题 |
第一节 同一命运的基本理论 |
一、同一命运观念的初衷及沿革 |
二、同一命运的内容和作用 |
三、同一命运条款的多种形式及其差异 |
第二节 同一命运原则的适用 |
一、同一命运原则适用的目的 |
二、同一命运原则适用的条件 |
三、同一命运原则适用于多层次再保险安排的复杂性 |
第三节 同一命运原则的限制 |
一、诉讼合作条款 |
二、通融赔付 |
三、惩罚性赔偿 |
第六章 再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再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问题 |
一、再保险合同及其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
二、再保险合同准据法与再保险形式的关联性 |
三、普通法下再保险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重要性 |
第二节 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一、当事人的明示选法 |
二、当事人的默示选法 |
三、当事人默示选法的推定 |
第三节 当事人未作选择时适用的法律 |
一、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 |
二、特征性履行的适用 |
三、原保险合同准据法的适用 |
第四节 默示选法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
一、概念上的差异 |
二、实践操作上的差异 |
第七章 再保险法律问题的共性与个性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与原保险相关联的再保险法律问题的共性与个性 |
一、与原保险相关联的再保险法律问题的共性 |
二、与原保险相关联的再保险法律问题的个性 |
第二节 与原保险相关联的再保险法律问题的研究对我国的启示 |
二、采纳再保险合同解释方法正确适用法律 |
三、借鉴再保险合同法律适用方法以完善相关立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成果 |
后记 |
四、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D]. 谢忱.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2]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相关保险法律问题研究[D]. 姜晓宇.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3]论保证保险的性质厘清及制度完善[D]. 苏杨. 西南财经大学, 2020(02)
- [4]网贷中履约保证保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程洋. 武汉大学, 2019(03)
- [5]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法调整[D]. 韩伟. 南京大学, 2019(01)
- [6]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研究[D]. 王智泓.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7]保证保险法律问题研究[D]. 杨薇. 辽宁师范大学, 2019(10)
- [8]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法律问题研究[D]. 余庆.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9]国际航空融资租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孙建华. 武汉大学, 2017(07)
- [10]再保险的法律问题研究 ——基于与原保险关联的视角[D]. 何丹. 武汉大学, 20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