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机质量投诉典型案例 自行改装产品的农机投诉不予受理(论文文献综述)
周志强[1](2020)在《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完善,电子商务必将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新趋势。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其发展速度也在逐步提升,中国在电子商务领域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生活和工作。但是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等特点,因此给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带来了许多挑战。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和探讨如何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本文的正文内容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概述。首先本文将结合多位学者的观点对电子商务的定义进行深入的研究,给予电子商务一个明确的定义。然后基于前文的研究成果,结合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的新特性,将其与传统消费者知情权进行对比分析研究。最后详细写明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重要性。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不足之处。本文会从法律、政府与社会、经营者等五个不同角度,结合一些现实中的案例,详细分析知情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对域外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考察与研究。针对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的问题,域外各国基于自身国情纷纷采取了各具特色的解决办法。本文将以美国、日本、欧盟、澳大利亚为研究对象,认真研究其解决问题的办法,总结与分析各国的成功经验,并指出其中值得中国学习的做法。第四部分是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对策研究。本文将基于前文的分析内容,针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立足中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域外的实践经验,尝试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陈辉[2](2020)在《淮安市驾培行业政府管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淮安市汽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催生了驾校的快速发展。近五年淮安市驾校数量平均每年递增18.5%,截止2019年,淮安市共有驾校140所,年培训能力26万人,驾培行业提供了近6000人的就业岗位,年产值可达5亿元左右。驾培行业的快速发展也为淮安市的社会经济起到了积极的助推作用。但是,淮安市驾培行业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行业培训收费不规范、考试监管不到位,驾校数量持续增长导致产能过剩,行业整体服务意识不强,学员学驾认识不到位等等,究其原因主要是承担驾培行业管理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沟通,培训及考试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驾照考试机制不完善,驾培行业退出机制不完善,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缺失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文明驾驶教育缺乏等等。为解决上述问题,亟需政府管理部门发挥行业管理职能,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管理政策、制度来规范引导驾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首先介绍了驾培行业相关的基本概念,阐述了与驾培行业管理有关的一些管理学基本理论;通过对驾培行业的发展概况做了简要介绍,让读者了解全国驾培行业以及淮安市驾培行业的发展历程;进而对淮安市驾培行业政府管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客观描述和分析;将国内外驾培行业政府管理经验进行总结并与淮安市的驾培行业政府管理实际情况相结合,提出了完善多部门协调监督机制、建立考核评估机制、优化考试内容、完善行业退出机制和强化物联网技术运用等建议,为推动淮安市驾培行业改革、转型升级提供决策参考。
蒋照明[3](2020)在《消费者保护下的虚假宣传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经济法中不同部门法存在规范虚假宣传的具体条款,应该说对于虚假宣传的规制,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和健全的法律体系。但如果我们据此认为针对该行为的规制取得完满效果,行政执法和司法诉讼已经毫无制度和程序障碍,显然这种因果推导的结论无法让人信服。与此同时,新形势下的虚假宣传行为呈现出新特点和新问题,因此考察当下规制虚假宣传法律制度的实施状况,评价实施效果,进一步提升虚假宣传的规制效果成为必要。基于此,本文研究主要分成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总结我国虚假宣传规制制度的立法目的以及法律构成。第二部分是从司法裁判和行政执法实践出发,考察虚假宣传规制制度能否实现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公共竞争秩序的立法目的,对规制虚假宣传制度实施状况进行一定的实证性研究,研究发现当前虚假宣传规制效果不彰,对消费者权利保护不到位,对经营者威慑作用不足以及私人进行法律实施的激励不够。第三部分是从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到经济法学下的“消费者”概念,进一步对消费者促进法律实施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指出当前消费者参与虚假宣传规制存在的困境。第四部分是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微观层面和法治环境这一宏观层面提出促进消费者参与虚假宣传治理的合理化建议。
叶舒婷[4](2020)在《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界定 ——基于《行政诉讼法》第61条的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20世纪以后,随着行政理念的转变,行政权力不断地扩张,行政权开始逐渐渗透到私法领域。两种法律关系交织现象与日俱增,建立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变得迫在眉睫,“一并审理”制度也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2015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该制度的施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与节约司法资源的效果,但是此法条在司法实践运用的初始阶段仍存在不少待改进的地方。例如,一并审理争议范围过于局限,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审判组织专业性问题,裁判方式不明确等问题。因此完善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妥善解决在实际运用中的问题,以便更好推进行民交叉案件解决机制进一步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与迫切。笔者主要在明晰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的概念及制度价值的基础上,从适用条件、范围、审理模式、审理程序等方面开展研究,并针对性提出可行性建议。首先,本文运用了经典案例引出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以及提出现阶段该制度在实践运用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其次结合学界的不同学说及相关制度的辨析进行概述,包含了阐述该制度的界定、立法的衍变及分析制度价值,从而更加肯定新制度实施的必然性,为下文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埋下伏笔。再者,本人在结合司法实践基础上分析了一并审理制度的适用条件及适用范围,并在具体适用范围上结合立法进行讨论,给出相关完善建议。例如,有条件扩大一并审理范围。同时借鉴了域外国家类似制度的司法解决方式与途径,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成果,提出一并审理模式下先决问题的处理。最后基于案例的观察,对案例数据进行图表化,从制度的运行程序入手,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程序的可行性建议,如满足当事人一并审理的诉求、建立法官释明制度、组织专业的审判队伍与统一裁判方式,进而完善审理制度,以期有益于审判实践。
刘闯[5](2019)在《契约式治理:中国地方治理一种新类型研究》文中指出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转化,中国的改革进入深水期,与此相对应的,地方治理必须回答如何在现有的条件下使治理效果达到最优的问题。在这一问题的指引下,通过对我国地方治理实践中发生的大量案例和现象的研究,并结合中央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提炼出契约式治理这一新类型的治理模式。即:为实现治理目的,政府推动或直接参与的,以协商或促进参与者协商为主要方式,使各平等参与主体根据各自意思表示达成内容明确的契约的治理模式。同时提出,契约式治理不同于契约,也不同于简单的以契约为治理工具的方式方法。契约式治理是借鉴了契约属性、契约精神以及契约伦理的有关内容,与现代治理相结合所产生的治理模式的一种。在内涵上,契约式治理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政府正在以更加平等或更加公平的而不是高高在上的姿态进入到治理领域中,政府更加注重协商过程的柔性治理而不是以指令为手段的刚性治理,契约各参与方拥有高度的意思自治而不受非法干涉,政府在契约达成过程中和契约形成后对自身权力进行的约束和透明化而不是无限扩张的和遮掩于幕后,治理参与者之间彼此诚信的准则,治理参与者之间明晰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模糊的未有明确结果的商讨和论证,包含政府在内的治理参与者任何一方违反契约都将受到否定性评价甚至惩戒性措施的制度或法律保障。他体现了在治理过程政府权力的谦抑性,公平性、平等性、参与性、协商性、透明性,诚信性、可惩戒性以及高效性。也因此,契约式治理同样可以被看做是一种思维模式。其运行机制在于:为了实现治理的目的,政府主动作为,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在契约形成过程中更加尊重契约参与人的意思表示、更加凸显契约参与人的主体地位,以协商为主要方式,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契约,最终形成约束所有参与主体的内容明确、有效力的契约形式。在此过程中,政府必须体现谦抑性、公正性、平等性、协商性、服务性以及可惩戒性等。在上述背景和研究意旨下,基于论题的提起是以中国已经发生的和正在发生的实践为基础,目的也是为我国地方治理提供一种经验性的治理模式或者治理思维。因此,这种研究和论述也必然是本土性的,是以中国的历史和现状为背景的。通过对契约式治理在地方实践中作用的发挥和运行机理的研究,综合运用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相关理论,论证契约式治理与我国当下发展现实的契合,表明契约式治理在我国地方实践中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同时归纳治理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建议,从而使其成为一种更具实践性的、更加有效的知识。具体而言,本文主要分为六章。第一章,在明确契约式治理概念、内涵及其与相关理论的联系和区别的基础上,将契约式治理的属性特征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秩序构建的需求相结合,论证契约式治理与我国改革需求的契合,说明契约式治理的提出具有应然性和必要性。第二章,将契约式治理置于中国特有的“和”的文化传统和熟人社会的社会特征中,阐述契约式治理与两者之间的互动,论证契约式治理与中国本土现象的契合,中国特有的人文社会现象为契约式治理的实现和发展提供了本土性资源。第三章,通过对政府间合作契约化、公私合作契约化、政府以自身或指定他人为平台的调解结果契约化以及政府主导下的村民自治的契约化等四种现象的描述,阐述契约式治理的既有实践在地方治理中作用的发挥。第四章,通过对“标准地+承诺制”审批改革、秸秆焚烧治理、“新乡贤”制度以及屯党支部领导下的义务委员制度等新近出现的契约式治理模式的描述,阐述契约式治理在实现自我治理、以契约引导市场治理以及以契约实现中间人参与自治共治等方面创新实践作用的发挥。第五章,总结契约式治理在我国地方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政府主导变政府控制,契约式治理形式化、契约式治理工具化,并对其成因、具体外在表现形式和造成的危害进行阐述。第六章,针对前述问题,提出从树立平等、协商、诚信等契约理念,强化立法,加强立法能力和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监督考核及结果运用,以及实现政府违约的可惩戒等四个方面,对契约式治理进行完善,从而使契约式治理步入法治化的道路。
严凌万[6](2019)在《数据治理参与兼业代理机动车辆保险机构监管的研究》文中指出作为占据财产保险份额半壁江山的机动车辆保险,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不断改革,而机动车辆保险销售和服务产生的问题也屡见不鲜。其中,大部分汽车销售、维修、租赁等相关企业凭借其销售渠道进行兼业代理机动车辆保险,其销售过程的也是销售乱象频频,违法违规行为屡见不鲜。针对兼业代理机动车辆保险机构保险相关销售行为属于银保监会及当地银保监局,但兼业代理机动车辆保险机构日常也受工商、交管等政府部门监管,因此如何通过协同相关监管部门高效治理保险兼业市场成为防范兼业代理机动车辆保险销售行为风险的关键。同时,考虑到机动车辆保险涉及数据总量大的特点,讨论数据治理参与多部门协同监管兼业代理机动车辆保险机构问题变得十分重要。本文以海口市机动车辆保险销售市场行为为监管研究对象,采用问卷调查、访谈、查找文献等形式,结合各部门兼业代理机动车辆保险机构销售情况,归纳总结出兼业代理企业盈利模式。综合分析兼业代理机动车辆保险销售乱象的原因:兼业代理机动车辆保险机构合规经营成本较高且相关监管力度不足。同时,通过分析现有监管体系,结合数据治理现状和相关经验,提出可行性对策:兼业代理机动车辆保险机构需要构建统一的多向数据平台,定制多维联动预警和处置机制,创新监管模型。协同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鼓励公众参与,完善相关行业标准,发挥各方面数据优势,高效预警各种销售乱象,引导兼业代理企业合规经营,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切实充分发挥机动车辆保险保障功能。
孙磊[7](2019)在《海安县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探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代农业的核心是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其重要内容是农业安全。海安作为传统的农业大县,农业比重大,农业经济贡献率高。随着农业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机保有量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在现代农业生产中存在着“人、机、环境”三个要素,农机事故的发生与驾驶人员的素质密切相关,以人为本,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力度,提高农机的“上牌率、持证率、年检率”,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农机事故的发生,为农业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环境。本文主要研究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1)介绍本课题的来源和研究意义,简要分析说明农机安全监理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背景以及国内外现状。(2)介绍我国农机安全监理体系的建设和作用,讨论农机安全监理的责任和义务,提到系统原理、人本原理、预防原则、强制性原则等相关理论。(3)详细说明海安县农机安全监理的日常工作流程和发展状况,结合自己在海安县农机安全监理所的实习情况,发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4)对海安县农机事故成因调查分析,发现驾驶人员要对农机事故负主要责任,进而对海安县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素质结构分析,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5)针对海安县农机“三率”定量分析。运用所学知识,结合马尔科夫链建立农机牌证管理数学模型,对海安县农机牌证管理变化趋势讨论分析,利用VB设计农机“三率”预测器,帮助预测农机“三率”。(6)对海安县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学习江苏省和有关部门的典型做法,借鉴各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经验,得到对海安县“平安农机”创建的启发,优化和完善动态联合执法检查,创建农机安全动态监理体系,形成动态监理闭环反馈机制。本文通过分析海安县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现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分析调查农机事故成因和驾驶人员素质,对存在的问题给出对策,建立农机牌证管理数学模型,首次提出用马尔卡夫链来预测农机“三率”,设计农机“三率”预测管理系统,建立农机安全动态监理体系,为农机监理制定新目标。本研究为以后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8](2019)在《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机械质量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苏农规[2019]1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将《江苏省农业机械质量投诉受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江苏省农业机械质量投诉受理办法2019年1月3日附件江苏省农业机械质量投诉受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以下统称"农机质量")投诉受理工作,维护农业机械购买者、使用者、接受
于凤秋[9](2018)在《农用机械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如何有效投诉》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健全、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案件由个人投诉类型发展到多地区群体投诉类型,老一代农机消费者遇到农业机械质量问题大多上告无门,如今网络媒体应用广泛,消费者协会和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信息公开、透明,新一代农机消费者在法律基础上,要学会运用新方法解决老问题。
袁辉霞[10](2018)在《怠于履行行政职责行为规制研究》文中提出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克服懒政、怠政”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怠于履行行政职责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在能够履行的前提下而未履行、未完全履行或拖延履行等情形。怠于履行行政职责虽然与行政不作为具有某些重合,但是两者并不是同一概念的两种表述。行政不作为是一个“粗糙”的标准、纯粹的客观标准,而怠于履行行政职责是一个更“细密”的主客观评判标准。实践中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很常见,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对权利的救济程度要高于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不能涵盖“不完全作为”,为了将“不完全作为”纳入行政行为或行政职责评价体系中,有必要在行政不作为的基础上引入“怠于履行行政职责”这个概念。判断一个行为是构成“怠于履行行政职责”应从行为主体、先定义务、行为内容和危害后果四个方面入手,行为主体的主观过错状态并不是判断是否构成怠于履行行政职责行为的标准。为了全面了解民众对政府部门履职尽责的满意度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职责”基本情况,笔者采用了问卷调查法开展论文研究工作。本次问卷调查共向重庆、上海、深圳等地居民共发放问卷231份,收回有效问卷228份。通过调研发现:一是居民对政府履职尽责的总体满意度高于居民对政府工作人员的履职尽责满意度,这种差异的出现让人感到蹊跷,因为政府的履职尽责正是通过政府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完成的,两者满意度比例应该大致相同才算合理。二是“怠于履职”成为影响居民对政府满意度评价的重要负面因素。三是行政相对人对“怠于履职”应对不足,大多数受访的行政相对人表示遇到“懒政、怠政现象”不会或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宁愿“自认倒霉”和“找熟人、托关系协调”。四是当立法滞后或法律授权不足时,执法机关贸然作为,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行政违法;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则又可能被行政相对人认为是“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五是当法律规定违背情理或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倾向时,法律规定所呈现出的弱执行性亦会使行政执法部门陷入“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困境;六是立法中的“既可”“也可”现象往往会形成“多头执法,九龙治水”的执法局面,为行政执法机关的“推诿责任”和“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留下法定空间。为了减少行政机关的怠于履职现象,应当加强法律规制。从立法机关角度而言,一方面国家权力机关对于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责任的追究,可以通过提交议案、质询案等方式实现;另一方面,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完善立法的方式,进一步限缩行政机关怠于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法律空间。在实践中,具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在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立法规制中亦发挥中重要的作用。完善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立法规制必须在立法的价值理念上实现四大转变,即“由利益到正义”“由抽象到具象”“由回应到引领”“由权力到责任”;应采取中央与地方立法相结合的规制模式,结合我国国情和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现象的发展趋势,应进行综合立法规制;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立法内容不能过度追求全面,应在完善怠于履行行政职责重点立法工作的主导下坚持“重点与全面相结合的立法规制模式”,提高立法的精细性和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在立法中确立有责任性理念,明确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有责性判准。通过更为明细化的立法,对行政职责进行适合社会现实的分解;通过立法方式实现行政职权与责任的相互匹配;对于需要集中化的行政执法权,可以在立法中明确将这一类执法事项授予一个行政机关,从而避免各部门“执法分治”下的重复工作和权责冲突。作为行政问责制的重要组成内容,怠于履行行政职责有责性是过罚相当原则的必然要求。行政问责制既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责任政府、防治腐败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为了全面落实《公务员法》的“平时考核”规定,更加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务员的日常工作,督促公务员勤勉尽责,提高行政效能,应建构一套合理并具有可执行性的公务员平时考核指标体系。随着行政公益诉讼在2017年7月1日开始实施,怠于履行行政职责司法控制的途径也变成了两种:利害关系人提起的普通怠于履行行政职责和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完善普通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是加强怠于履行行政职责司法控制的应有之义。行政机关基于法律规定,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负有特定义务,因怠于履行行政职责导致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完善对怠于履职的社会规制就是要加强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由社会成员、组织等非权力主体对于行政主体实施的监察督促行为。与其他监督方式相比较,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社会监督具有鲜明的区别。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社会监督是完善权力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保障公民监督权和防止权力滥用。目前,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社会监督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社会类型多样,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法律规定不健全、主客体认识误区、实际效果不佳等问题。应通过完善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社会监督的制度规定、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培育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社会监督的法治文化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主体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社会监督。
二、农机质量投诉典型案例 自行改装产品的农机投诉不予受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农机质量投诉典型案例 自行改装产品的农机投诉不予受理(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二、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概述 |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
(二)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 |
1.传统消费者知情权 |
2.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 |
(三)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重要性 |
1.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自身发展 |
2.有利于实现消费者的公平交易 |
3.有利于维护经营者的良好商业信誉 |
三、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经营者利用宣传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
1.经营者虚假宣传 |
2.经营者发布引人误解的宣传 |
3.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过低 |
(二)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的行政监管缺位 |
(三)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的社会监督存在不足 |
(四)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不到位 |
1.信用评价制度管理欠缺 |
2.经营者上传的信息缺乏审核 |
(五)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的救济有待完善 |
1.消费者反悔权行使困难 |
2.消费者维权的成本过高 |
3.反悔权的行使期限不足 |
四、域外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
(一)美国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
(二)日本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
(三)欧盟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
(四)澳大利亚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
(五)启示 |
五、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对策 |
(一)加重电子商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
(二)加强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的行政监管 |
(三)完善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的社会监督 |
(四)健全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 |
(五)严格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审核制度 |
(六)优化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的救济制度 |
1.对反悔权的适用范围做出扩大解释 |
2.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
3.延长反悔权的行使期限 |
六、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淮安市驾培行业政府管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与评析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创新点与难点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2 理论基础 |
3 淮安市驾培行业发展及政府管理现状 |
3.1 淮安市驾培行业发展概况 |
3.2 政府管理驾培行业的主要模式 |
3.3 淮安市政府管理驾培行业取得的成效 |
4 淮安市驾培行业政府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
4.1 淮安市驾培行业政府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
4.2 淮安市驾培行业政府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 国内外驾培行业管理经验及其借鉴 |
5.1 国外驾培行业政府管理的经验 |
5.2 国内驾培行业的政府管理经验 |
5.3 国内外驾培行业管理经验的借鉴 |
6 完善淮安市驾培行业政府管理的对策 |
6.1 建立驾培管理多部门协调监督机制 |
6.2 建立信息共享下的培训质量考核评估机制 |
6.3 优化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机制 |
6.4 建立行业退出机制 |
6.5 培育具有淮安特色的品牌驾校 |
6.6 依托科技,强化物联网技术在监管中的运用 |
7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消费者保护下的虚假宣传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问题提出 |
1.2 选题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我国规制虚假宣传法律文本考察 |
2.1 虚假宣传的概念解析 |
2.2 我国规制虚假宣传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 |
2.3 我国规制虚假宣传法律制度构成 |
第三章 我国规制虚假宣传法律效果实证分析 |
3.1 我国规制虚假宣传实践案例数量和分布特点 |
3.2 司法裁判案例不同分类依据的类型化梳理 |
3.3 司法裁判案件请求权基础分析 |
3.4 我国规制虚假宣传制度实施效果考察 |
3.4.1 对虚假宣传的规制效果不足 |
3.4.2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不足 |
3.4.3 对经营者的威慑效果不足 |
3.4.4 消费者参与法律实施的激励不足 |
第四章 消费者参与规制虚假宣传的合理性和困境 |
4.1 消费者参与规制虚假宣传的意义 |
4.1.1 经济法视野下的“消费者” |
4.1.2 消费者参与虚假宣传规制的理论基础 |
4.1.3 促进消费者参与规制虚假宣传的合理性分析 |
4.2 消费者参与规制虚假宣传的困境 |
4.2.1 缺少独立的司法案由 |
4.2.2 消费者举证相对困难 |
4.2.3 缺少司法裁判和行政执法衔接和认可机制 |
4.2.4 职业打假人士浪费司法资源 |
第五章 消费者参与虚假宣传规制的优化路径 |
5.1 立法层面 |
5.1.1 完善侵权诉讼在虚假宣传治理的制度建设 |
5.1.2 完善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
5.1.3 设立虚假广告侵权纠纷案由 |
5.2 司法层面 |
5.2.1 加强司法裁判规范化,增加诉讼预期 |
5.2.2 加强政府治理与司法诉讼的互动,增加诉讼便利 |
5.3 执法层面 |
5.3.1 完善虚假宣传投诉举报制度 |
5.3.2 积极回应消费者在法律实施中的社会热点 |
5.4 法治环境层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界定 ——基于《行政诉讼法》第61条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案例简介 |
(二)提出问题 |
二、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框架 |
(一)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界定 |
(二)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的立法衍变 |
1.1990 年《行政诉讼法》颁行之前:缺位 |
2.1990 年《行政诉讼法》时代:初步建立 |
3.2015 年《行政诉讼法》:以实质性解决纠纷为导向下正式“入法” |
(三)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制度价值 |
1.体现诉讼效益原则 |
2.确保法院裁判结果权威性和统一性 |
3.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原则 |
4.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
三、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的条件和范围 |
(一)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条件 |
1.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同时成立 |
2.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之间“相关” |
3.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由同一法院管辖 |
4.一方当事人提出一并审理民事争议 |
5.提出时间在一审行政诉讼程序中 |
(二)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范围 |
1.学界观点 |
2.法律明示的受案范围 |
3.判例实践样态分析 |
4.有条件地扩大受案范围 |
四、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案件的审理模式 |
(一)域外审理模式 |
1.英美法系的一元裁判模式 |
2.大陆法系的二元裁判模式 |
3.日本的混合裁判模式 |
4.域外民行关联案件审理模式的启示 |
(二)我国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审理模式 |
1.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
2.一并审理模式的类型化 |
五、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诉争议的若干程序问题 |
(一)关于“当事人申请”:不告不理 |
1.当事人的界定 |
2.当事人双方是否需要达成一致 |
3.申请时效 |
(二)关于“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
1.“是否一并审理”选择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 |
2.人民法院决定时应该考虑的因素 |
3.法院的释明和引导问题 |
(三)关于审判程序 |
1.组建专业合议庭 |
2.同一审判组织下的裁判方式 |
3.调解原则的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契约式治理:中国地方治理一种新类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题的提出与选题意义 |
(一)论题的提出 |
(二)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关于契约的研究 |
(二)关于治理、治理现代化的研究 |
(三)关于契约治理、契约式治理及相似概念的研究 |
三、概念区分及界定 |
(一)契约 |
(二)契约式治理 |
四、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本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契约式治理的实现基础 |
一、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契合 |
(一)契约相对人的独立性实现农民从集体到个体转变 |
(二)服务性、制度性弥补市场失灵 |
(三)政府的谦抑性促进市场参与 |
二、与社会秩序构建的契合 |
(一)参与性、协商性与惩戒性形成自治规范的有效性 |
(二)政府权威性、公正性促成息诉止争平台的作用发挥 |
第二章 契约式治理的本土资源 |
一、“和”的追求 |
(一)中国“和”的历史人文传承 |
(二)“和”的思想对古代地方治理和契约的影响 |
(三)和谐社会与契约式治理的互动 |
二、熟人社会的人际信任机制 |
(一)当代熟人社会的新特征与再认识 |
(二)乡土熟人社会村干部的选择逻辑及契约达成 |
第三章 契约式治理的既有实践 |
一、政府间合作契约化 |
(一)指令式的政府间契约 |
(二)自主式的政府间契约 |
二、公私合作(PPP)契约化 |
(一)PPP的概念 |
(二)PPP的实践应用——基于长春管廊项目的考察 |
三、调解契约化 |
(一)行政调解 |
(二)司法调解 |
(三)人民调解 |
四、乡土治理的契约化 |
(一)家庭联产承包合同 |
(二)农村经济组织和农业合作社合同 |
(三)土地增减挂钩协议 |
第四章 契约式治理的创新实践 |
一、审批权力的自我约束创新——以“标准地+承诺制”为例 |
(一)“标准地+承诺制”的形成背景与含义 |
(二)“标准地+承诺制”契约性分析 |
二、变强制为利导的创新——以秸秆焚烧治理为例 |
(一)传统秸秆焚烧治理模式及其困境 |
(二)契约化引导市场治理 |
三、村级治理“最后一公里”的创新——中间人的规范化回归 |
(一)新乡贤 |
(二)屯党支部领导下的义务委员制度 |
第五章 契约式治理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
一、政府主导变政府支配 |
(一)契约相对人选择失衡 |
(二)契约相对人主体地位弱化 |
(三)救济机制缺失 |
二、契约形式化 |
(一)实效性缺失 |
(二)履约监管机制缺失 |
三、契约工具化 |
(一)风险转移工具 |
(二)成本收益失衡 |
第六章 步入契约式治理法治化的路径 |
一、树立契约理念 |
(一)强化平等理念 |
(二)强化协商理念 |
(三)强化诚信理念 |
二、强化立法 |
(一)增强立法能力 |
(二)提高立法质量 |
三、加强监督与考核 |
(一)加大监督考核工作力度 |
(二)加强监督考核工作创新及结果运用 |
四、政府违约可惩戒 |
(一)政府违约的构成 |
(二)政府违约的责任承担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与主要获奖情况 |
致谢 |
(6)数据治理参与兼业代理机动车辆保险机构监管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的相关研究 |
1.2.2 境外的相关研究 |
1.3 研究方法 |
1.3.1 资料收集方法 |
1.3.2 资料分析方法 |
2 理论基础与概念界定 |
2.1 相关概念 |
2.2 机动车辆保险监管相关理论 |
2.2.1 政府规制经济学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3 交易成本理论 |
3 兼业代理机动车辆保险机构监管现状 |
3.1 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基本情况 |
3.1.1 机动车辆保险保费增长迅猛 |
3.1.2 机动车辆保险保费占比持续高位 |
3.1.3 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主体繁杂 |
3.1.4 机动车辆保险经营成本偏高 |
3.2 兼业代理机动车辆保险乱象 |
3.2.1 捆绑销售机动车辆保险等产品 |
3.2.2 “返佣”等恶性竞争违法行为 |
3.2.3 相关机构涉嫌商业贿赂 |
3.2.4 销售过程存在销售误导乱象 |
3.2.5 销售非备案登记险种等违法行为 |
3.2.6 兼业代理机构业务流程和管理不规范 |
3.3 兼业代理机动车辆保险机构监管现状与困境 |
3.3.1 监管制度不完善 |
3.3.2 监管手段力度有限 |
3.3.3 监管信息分割 |
4 数据治理参与兼业代理机动车辆保险机构的监管原则与模型 |
4.1 数据治理参与兼业代理机动车辆保险机构监管的基本原则 |
4.1.1 信息公开和共享原则 |
4.1.2 多主体共同参与原则 |
4.1.3 预警违法违规情况原则 |
4.2 数据治理参与兼业代理机动车辆保险机构监管的模型 |
4.2.1 监管模型数据基础 |
4.2.2 监管模型制度基础 |
5 数据治理参与兼业代理机动车辆保险机构监管可能遇到的困境 |
5.1 数据治理与传统监管差异性所带来的困境 |
5.1.1 政府部门分割所带来的信息“鸿沟” |
5.1.2 非政府组织、企业与公民个人参与面临困境 |
5.1.3 兼业代理机动车保险体系数据治理过程管控面临的难题 |
5.2 数据信息安全及有效利用性的挑战 |
5.2.1 信息安全问题 |
5.2.2 信息资源意识制约监管 |
5.2.3 虚假信息干扰监管 |
6 推动数据治理参与兼业代理机动车辆保险机构监管的对策 |
6.1 完善数据治理参与监管的体系 |
6.1.1 理顺监管体系中政府各部门间关系 |
6.1.2 提高其他数据治理框架主体的参与度 |
6.1.3 加强数据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技术升级 |
6.2 加强和丰富制度化建设 |
6.2.1 完善数据共享标准规范和相关监管制度 |
6.2.2 建立健全信息权限评级制度 |
6.2.3 监管预警和综合评价制度 |
6.3 落实数据治理过程管控 |
6.3.1 要求兼业代理机动车辆保险机构进行压力测试 |
6.3.2 引导和鼓励兼业代理机动车辆保险机构评级制度 |
7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海安县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课题背景 |
1.2 国内外农机安全监理研究现状 |
1.2.1 国内农机安全监理研究现状 |
1.2.2 我国农机安全监理研究现状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1.5 技术路线 |
1.6 本章小结 |
2 我国农机安全监理理论体系建设及作用 |
2.1 我国农机化发展概况 |
2.2 农机安全监理的责任 |
2.2.1 农机安全监理的定义 |
2.2.2 农机安全监理的义务 |
2.3 安全监理的相关理论 |
2.3.1 农机安全监理有关概念 |
2.3.2 安全监理的相关理论 |
2.4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
2.4.1 加强农机安全监理是防控农机事故,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迫切需要 |
2.4.2 加强农机安全监理是规范农机管理,促进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保障 |
2.5 本章小结 |
3 海安县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发展现状 |
3.1 海安县农机安全监理单位建设情况 |
3.1.1 海安县农机安全监理单位主要职能 |
3.1.2 农机安全监理所内部设置 |
3.1.3 农机监理队伍人员装备情况 |
3.1.4 海安县农机“三率”情况 |
3.2 海安县农机安全监理主要工作流程 |
3.2.1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流程 |
3.2.2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流程 |
3.2.3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流程 |
3.2.4 农业机械安全检查流程 |
3.2.5 公告注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流程 |
3.2.6 行政处罚流程 |
3.2.7 对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进行备案管理 |
3.2.8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
3.2.9 农业机械报废认定 |
3.3 海安县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进展 |
3.3.1 海安县农机安全监理所取得的成果 |
3.3.2 海安县农机监理政策发展 |
3.3.3 海安县“平安农机”创建情况 |
3.4 本章小结 |
4 海安县农机驾驶人员素质分析 |
4.1 海安县农机事故原因调查 |
4.2 海安县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现状分析 |
4.3 提出增强海安县农机驾驶人员素质的对策 |
4.4 本章小结 |
5 海安县农机牌证管理变化趋势分析 |
5.1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中结合马尔科夫链 |
5.2 马尔科夫链模型的理论基础 |
5.2.1 马尔科夫链的过程 |
5.2.2 齐次马尔科夫链、转移概率 |
5.3 齐次马尔卡夫链在农机牌证管理预测工作中的应用 |
5.3.1 模型假设 |
5.3.2 确定农机牌证管理状态空间 |
5.3.3 建立农机牌证管理流动状态的转移概率矩阵 |
5.4 马尔科夫链数学模型应用结论 |
5.5 应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5.5.1 受政策影响较大 |
5.5.2 概率计算的精确度有待提高 |
5.6 设计农机“三率”预测器 |
5.7 本章小结 |
6 海安县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
6.1 海安县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6.2 针对海安县农机监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 |
6.2.1 农机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
6.2.2 农机行业从业人员 |
6.2.3 农机监理法律法规 |
6.2.4 政府及农机监理人员 |
6.3 本章小结 |
7 海安县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优化与完善 |
7.1 学习借鉴江苏省和有关部门的典型做法 |
7.1.1 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理的典型做法 |
7.1.2 学习借鉴江苏省各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经验 |
7.1.3 公安交警部门对机动车安全监理的先进做法 |
7.2 海安县“平安农机”创建的启发 |
7.3 优化和完善农机安全动态监理 |
7.3.1 优化和完善动态联合执法检查机制 |
7.3.2 创建农机安全动态监理体系 |
7.4 本章小结 |
8 结论与建议 |
8.1 结论 |
8.2 不足和建议 |
8.2.1 不足 |
8.2.2 建议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附录B 实习报告 |
附录C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表 |
(9)农用机械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如何有效投诉(论文提纲范文)
1 投诉的法律依据 |
2 投诉需提供的材料 |
3 投诉不受理的情况 |
4 投诉的注意事项 |
5 农机消费者投诉需保持平稳心态 |
(10)怠于履行行政职责行为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概念阐释 |
第一节 “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基本内涵 |
一、“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概念界定 |
二、“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类型 |
第二节 “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构成要件 |
一、行为主体 |
二、先定义务 |
三、行为内容 |
四、危害后果 |
第三节 “怠于履行行政职责”概念的“独立价值” |
一、“怠于履行行政职责”与行政不作为 |
二、“怠于履行行政职责”与滥用行政职权 |
三、“怠于履行行政职责”与“行政裁量” |
第二章 “怠于履行行政职责”法律规制的法律机理 |
第一节 “怠于履行行政职责”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托 |
一、给付行政理论 |
二、高效便民理论 |
三、权责相一致理论 |
四、合理期待理论 |
五、司法最终理论 |
六、社会共治理论 |
第二节 “怠于履行行政职责”规制及其模式的“法治”转型 |
一、“怠于履行行政职责”规制的传统模式 |
二、“怠于履行行政职责”传统规制的缺陷分析 |
三、“怠于履行行政职责”规制模式的“法治”转型 |
第三节 “怠于履行行政职责”法律规制的可能路径 |
一、“怠于履行行政职责”有责性的理论内涵 |
二、“怠于履行行政职责”有责性的特征分析 |
三、“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有责性认定 |
第三章 “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政府部门履职尽责的满意度调查分析 |
一、政府部门履职尽责满意度调查的样本说明 |
二、政府部门履职尽责满意度调查的数据分析 |
三、政府部门履职尽责满意度调查的基本结论 |
第二节 “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成因分析 |
一、“怠于履行行政职责”成因的调查说明 |
二、“怠于履行行政职责”成因的调查内容 |
三、“怠于履行行政职责”成因的调查分析 |
四、“怠于履行行政职责”成因的基本结论 |
第三节 “怠于履行行政职责”侵权的救济分析 |
一、“怠于履行行政职责”侵权的救济现状分析 |
二、行政相对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效果分析 |
三、人民检察院司法监督的效果分析 |
第四章 立法规制:“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立法控制 |
第一节 “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立法规制检视 |
一、“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立法规制主体 |
二、“怠于履行行政职责”规制的立法梳理 |
三、“怠于履行行政职责”规制的立法内容 |
第二节 “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立法规制的缺陷分析 |
一、“怠于履行行政职责”规制立法的“滞后性”问题 |
二、“怠于履行行政职责”规制立法的“有责性”缺失 |
三、“怠于履行行政职责”规制立法的“模糊性”障碍 |
第三节 “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立法规制的价值理念转换 |
一、从利益到正义 |
二、从抽象到具象 |
三、从回应到引领 |
四、从权力到责任 |
第四节 “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立法规制的制度构造 |
一、“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立法规制的模式选择 |
二、“怠于履行行政职责”有责性的立法明确 |
三、行政职责优化配置的立法重构 |
第五章 行政规制:“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自制 |
第一节 “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追责主体 |
一、公务员任免机关 |
二、审计机关 |
三、信访机关 |
第二节 “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问责机制 |
一、确立“刑行结合、刑事优先”原则 |
二、合理厘定行政部门职责 |
三、完善行政问责标准 |
第三节 “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平时考核规制 |
一、公务员平时考核制度的缺陷 |
二、公务员平时考核指标体系设计的注意事项 |
三、公务员平时考核指标体系设计 |
第六章 司法规制:“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司法审查 |
第一节 “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司法实践 |
一、“怠于履行行政职责”在行政诉讼中的发展 |
二、“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司法裁决方式 |
三、“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司法控制缺陷 |
第二节 “怠于履行行政职责”司法控制的完善 |
一、“怠于履行行政职责”普通行政诉讼的完善 |
二、“怠于履行行政职责”行政公益诉讼的完善 |
第三节 “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国家赔偿 |
一、“怠于履行行政职责”致害的国家赔偿归责问题 |
二、“怠于履行行政职责”致害的赔偿请求人确定 |
三、“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国家赔偿责任确定 |
第七章 社会制约:“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社会监督 |
第一节 “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社会监督的内在逻辑 |
一、“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社会监督的必要性 |
二、“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社会监督的内涵特质 |
三、“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社会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的比较 |
第二节 “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社会监督的现状分析 |
一、“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社会监督的内在张力 |
二、“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社会监督的运行现状 |
三、“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社会监督的主要缺陷 |
第三节 “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社会监督的优化路径 |
一、“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社会监督制度规定的完善 |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改良 |
三、“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社会监督法治文化的培育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农机质量投诉典型案例 自行改装产品的农机投诉不予受理(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 周志强. 江西师范大学, 2020(11)
- [2]淮安市驾培行业政府管理问题研究[D]. 陈辉.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1)
- [3]消费者保护下的虚假宣传法律规制研究[D]. 蒋照明. 兰州大学, 2020(01)
- [4]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界定 ——基于《行政诉讼法》第61条的分析[D]. 叶舒婷.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5)
- [5]契约式治理:中国地方治理一种新类型研究[D]. 刘闯. 吉林大学, 2019(10)
- [6]数据治理参与兼业代理机动车辆保险机构监管的研究[D]. 严凌万. 海南大学, 2019(06)
- [7]海安县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探究[D]. 孙磊. 昆明理工大学, 2019(04)
- [8]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机械质量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J].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02)
- [9]农用机械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如何有效投诉[J]. 于凤秋. 河北农机, 2018(04)
- [10]怠于履行行政职责行为规制研究[D]. 袁辉霞.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