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跟单信用证的弊端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徐晓惠[1](2020)在《独立让与担保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的选题和研究基于以下理由: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担保物权章节首次采用了“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的模式,典型担保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结构保持了一致,纳入物权编中的“担保物权章节”,除典型担保外的非典型担保,《民法典》388条第1款明确将“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类型一并纳入担保范畴,表明《民法典》对非典型担保确立了开放、包容、非排斥性的立法态度,非典型担保合同效力的确认为非典型担保进一步类型化区分规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现代经济的高频流通强调动态规避和化解风险,从属性因过多赋予担保人抗辩权,已经成为束缚担保物权发展的桎梏,世界范围内担保物权出现了“从属性之极小化”趋势,国内担保物权目前处于不动产动产抵押到担保一元化的中间阶段,“保全型担保”向“流通型担保”的过渡时期,实践中,双合同并立、所有权转移担保债权的非典型担保类型以其强大的生命力滥觞于强制平仓、进口押汇等我国民商事实务各个领域,纷繁的表象形态已经表现出市场主体对担保物权独立性的渴望和需求。但是,目前对全国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此种非典型担保规制的总体思路为否认债权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参照抵押的处理方法,并将其纳入从属性担保的规制范围。以上规制方法无视了担保物权的独立性诉求及市场主体选择双合同并立、所有权转移担保而非传统担保的目的。将直接造成以下几种后果:第一,将此种非典型担保强制纳入传统担保的程序进行规制,无视市场主体对现有担保实现程序高成本的不满,将使市场主体寻找更加隐蔽的担保形式以降低担保权实现成本,引发新一轮的适法与司法问题;第二,否定此种非典型担保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的效力,将其直接归于从属性担保,导致其无法为商事实践出现的强制平仓、进口押汇等提供制度供给,商事实践将会另寻相同的制度以供给其自身结构的建立;第三,由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担保权人后,设定人并无措施控制债权人对第三人转让财产,尤其是债权人认为债务人无法按期履行债务,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通常不会等到法院拍卖标的物即会处分财产以实现担保权,而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债务人起诉要求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只能以违约进行赔偿,反而更加不利于债务人利益的保护。总体来看因传统担保物权“僵化地理解和构造从属性原则”,这种对债务人父爱主义的强制关怀无法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已经不能满足国际国内资本市场多层次的融资需求,最终后果只能逼迫市场主体另立游戏规则。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本文对我国双合同并立、所有权转移担保的实然状态做了深入的考证:我国出现的此种非典型担保与比较法上的德日等国的让与担保在外观上相同,因此,有观点直接称之为让与担保。但是在标的范围上与德日让与担保具有显着的不同,例如德国让与担保标的范围仅限于动产、债权等。而日本让与担保的标的范围为动产、不动产等一切可以转让的财产性权利。而此种非典型担保的标的范围主要为登记生效主义内的不动产、权利等。适用标的范围的不同,直接反映出市场主体期望达到的经济目的不同。比较法上德日等国以让与担保替代抵押的作用,而在我国直接原因则是担保物权独立性诉求在非典型担保领域的强烈表达。经过以上考证得出如下结论:即我国需要的为能够承载担保物权独立性的担保类型。而我国出现的此种非典型担保,并立合同的相互分离使其在交易外观上呈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双方之间债的约定的当然结果,直接表现为设定人对于债权人擅自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失控。从内容上,“所有权转移担保”使得担保权严格附着于所有权之上区别于传统抵押中抵押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架构,能够在客观上摆脱设定人对标的物的束缚,进而摆脱“先诉讼后偿债”的传统担保实现模式,为了与德日让与担保相区分,本文认为称之为独立让与担保更为适宜。基于以上结论,本文提出构建独立让与担保制度的设计思路:即以突破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为使命,在我国登记生效标的范围内构建独立让与担保制度。第一,理论上,独立让与担保的独立性理论不是建立于物权无因性的基础之上,而是基于“债权与担保权仅仅是目的性关联,没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这一自罗马法的观念,本文对独立让与担保的债权与担保权之间关系做了拆分,从而使担保权与基础债权关系相分离,确保独立性效果。价值上,基于现行经济社会大环境进行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取舍和价值衡量,并不适宜将独立让与担保设定为流通型担保,独立让与担保的独立属性目前应仅限于解决债权的快速实现问题,但是作为流通功能的前提,对于独立性的承认为未来流通型担保权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第二,为了确保独立让与担保的独立性,标的的范围不应设定过于宽泛,应限定于登记生效范围的不动产和权利,此范围区别于德国的动产让与担保以及日本的“一切可以转让的财产性权利”的宽泛型让与担保,也与我国目前传统抵押标的泛化没有关系,两者在法律结构上具有平行性,一项制度的建立不会导致另一项制度的闲置。且从我国司法实践考察独立让与担保仅仅以非占有转移型已足,无需设定占有转移型让与担保。第三,独立让与担保的独立性要求以所有权绝对转移说作为其理论架构,标的物所有权于担保设定时绝对转移于担保权人,担保权人仅在担保的目的范围内受到赎回的契约约束。在实现上构建“先偿债后诉讼”的程序,履行期届满即担保权人不受赎回协议的约束,可以市场价自行处分标的物实现债权,债务人不可以基础债权关系的效力缺陷为由阻止担保权人实现债权。第四,由于独立让与担保承担弥补后《民法典》时代担保物权的独立性诉求功能,对其规制应总体从严,并需要配套相应的机制:设立强制评估机制,具体包括担保设定时不能由市场主体约定排除的法定第三方强制性评估以及履行期限内评估价格的监督机制。同时,基于我国解决执行难常态化的趋势以及现行执行力度状况,构建担保权人履行期限内擅自转移标的物的惩罚性违约机制,即在法律上强制明确债权人擅自转移财产承担不少于标的物评估价值50%的赎回违约金。鉴于独立让与担保并不接纳流质契约,超额利益不具有归入担保权人的理由,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有异议或者认为标的物的价值超过被担保的债权,请求债权人返还超额价值的,可以另行起诉,此诉讼的提起不影响担保权的实现程序,强制清算后,超出债权部分利益应归还于债务人。
黄丽红[2](2019)在《软商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软法是位育现代治理多元化需求的有效路径之一。随着制度的转型以及现代法治进程的深入,传统意义上“硬法独掌天下”的时代早已一去不返。软法藉由其灵活性、多样性等特性,不但可以有效地缓和改革与法治间的种种张力,而且彰显其精准平衡的路径优势。此一现象不只发生在公域之中,私域方面更是如此。研究表明,中世纪商人法是软法的谱系来源之一,这意味着商法之中的软法现象很早就已存在,只不过人们对此一直习而不察。这是本文的研究主题。软商法由软法延伸而来,因此,对软法的界定就尤为重要。本文先从软法的内涵、外延以及性质着手,得出软法亦法的结论,亦趋同步解决软商法的正当性问题。紧接着从软商法的内涵、外延出发,分析软商法的特征与法理基础,通过软商法与道德、习惯及政策之间的比较,是以形成软商法的初步认识。良好的市场秩序本身就内含规则之义,软商法因与市场秩序之间的契合而使其成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内部规则。从内在属性上说,这种规则表现出了强大的韧性、分散性和内在的连续性等特性。从软商法在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来看,软商法具有规范、评价、激励及凝聚的功能。从历史上看,软商法经历了形成、成熟、式微以及复归四个阶段。商业、商人以及商事规则的先后出现再到分工的出现促使商业不断向前发展表征着软商法的基本形成。在中世纪,海外贸易的兴盛、商人阶层的出现以及商业的实践使得商法得到进一步发展,从而形成以商人交易习惯为行为规范,这是一种完整意义上的软商法。然而,随着商法在近代的国家化与民族化,软商法的生存空间遭到严重挤压,但是,两大法系的商法在这一过程中却有不同的表现。现代商法在某种程度上昭示软商法的复归,民族国家是政治组织的基础,但在经济领域其不再被视为最高表现形式而存在,现代商法的国际性使得软商法大有可为。软商法有着完善的实施保障机制。文章从法经济学、法社会学以及自然法学三个角度剖析了软商法何以实施的原因。软商法的实施有着严格的条件,表现在需要被普遍认同、信息流通的方式和速度、群体规模以及成员间相对均衡的实力或地位四个方面。从软商法的运行来看,其主要通过内外两个方面来保障这种规则的顺畅运行。从外部关系来说,软商法通过自律性组织来实现商人自我治理。这种治理因市场和政府治理的双双失灵并且其具有明显的优势与实效而获得正当性。同时,商人共同体内的互惠行为实现了商主体间的合作,文章以博弈论为分析框架,深入分析了商人基于竞争前提下的合作以及身处竞争世界中的商人为何合作、如何合作等问题,这为软商法的运行提供更为深刻的支持。尽管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但是软商法同样具有处罚权,这种权利不但有着具体的权利来源,并且有着具体的处罚措施。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市场交易的扩大,软商法无法满足现实商业的需求。因此,其需要也势必同硬商法相关联。从商事立法的方面来说,以立法为中心导向是我国商事法律建构的主要特点,虽然这在我国有着特殊的历史原因,但是这种立法理念却造成一系列严重的后果,这也是软商法能与硬商法形成互动的基础,这也说明我国的商事立法必须吸收法律多元的理念。商事立法对商事实践的考量使得软商法具备向硬商法转化的基础。文中对软商法转化的原因、转化的形式和基础、转化的条件以及转化的后果做了细致的分析。立法对软商法的考量也势必对司法实践产生影响。因此,在商事裁判上也须对软商法能否作为商事裁判依据加以分析。文中从法源的内涵出发,论证了商事法源的构成要件,以及软商法与商事法源的适切来证成软商法可以成为商事法源的一种。基于此,软商法如何适用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此外,软商法因在内容上对硬商法具有强化、补充的功能,司法实践也对其进行了肯定,并且二者之间呈现相互合作的趋势。
许天虹[3](2019)在《K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风险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进程和我国对外贸易的蓬勃发展,国际间结算量处于逐年大幅增长态势,多年来被广泛使用的国际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的舞台上也愈加重要。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作为担保,可以减少进出口企业因为相互的不了解或距离较远而产生的风险,有利于促进贸易的达成。但这种结算方式并非是无风险,买卖双方有着各自的风险,银行在为双方提供保证的同时,自身也面临着诸多风险,因此研究出有效的信用证风险控制方案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与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以K银行作为研究对象,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调查研究法等,分析了 K银行进口信用证风险管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的成因;结合实际案例,从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等对K银行进口信用证的风险分析,提出了 K银行进口信用证风险管理的方案。该方案拟定了 K银行进口信用证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和风险评估三个方面具体展开,并在风险控制环节设立单证处理、授信审批和责任认定“三大中心”部门。论文的最后给出了K银行进口信用证风险管理方案实施的保障措施。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为K银行进口信用证风险管理工作提供理论指导,也可以为其他银行信用证相关产品的风险管理提供借鉴。
袁蕾[4](2017)在《跟单信用证银行审单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作为“国际贸易生命线”的信用证由于其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兑付程序的便利性而得到了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认同,进而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在信用证交易中,开证银行在按照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出信用证后就承担了在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证时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单据是最重要的利益载体,因此银行审单就变成了信用证交易过程的焦点环节,也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一个环节。由于审单具有独立于基础交易的性质,事实上是单证的交易,因而审单的标准就成了确认是否付款的重要依据。国际上目前没有对信用证银行审单标准作出确切规定,但是却有其国际上的惯例。由于审单是表面上的,其独立原则导致信用证欺诈也成为令人头疼的问题。拒付或欺诈导致了信用证使用的下降,银行的信用度降低。信用证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解决其问题才是信用证发展的正确道路。我国目前对于信用证的法律制度略显空白,只有2005年生效的依据UCP500而制定的《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而现行的国际信用证跟单法律文件已经更新到了600号。相较国内立法状况的空白,国外的研究较为丰富,英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多有关于银行审单问题的法律和判例,为国内的信用证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借鉴依据。在国际大环境中,UCP600和与之对应的ISBP745是目前国际信用证交易依据的两大国际法规则,在这其中也有关于银行审单标准、细则、风险的相关规定,然而由于国际上情况复杂、多变,并未进行详细、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对审单的标准和风险的处理两方面言辞含糊,争议较大,因而常引起学界讨论和实践中的不一。本文由绪论和正文共五章组成。绪论部分介绍了文章的研究背景和意义、论文资料和研究方法,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银行审单的地位及面临的问题,第二、三部分分别围绕着审单标准和信用证欺诈这两个问题来尽心分析,第四部分提出了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的法律建议。文章通过运用比较研究、归纳总结、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分析相关的理论基础知识和对本国外国大量判例的分析,对信用证审单的标准问题、欺诈问题进行了研究,针对我国信用证和银行审单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张亮[5](2015)在《独立担保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独立担保作为一项国际通行的担保制度,一方面,其相较于传统的物的担保和从属性保证具有诸多优势,因而其从诞生之日起就受到了广大商事主体的欢迎,但另一方面独立担保的制度缺陷所带来的受益人欺诈问题又使得各国国内法以及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对其保持相对审慎的态度。不过从长期以来的国际经济贸易实践来看,独立担保总体上来说还是利大于弊的,如今独立担保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运用就是最好的例证。由于延续至今的严格的外汇管制政策及外贸管理制度影响,独立担保在我国的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与此同时,我国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实践等对独立担保的态度比较模糊,甚至可以说是否定其在国内的效力的。国内立法的滞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独立担保在我国的发展,使得独立担保难以更好的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所利用。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的独立担保制度的紧迫性就更为凸显。本文通过对独立担保制度的内涵及外延、独立担保的法律关系的深层剖析以及独立担保运行制度的解构,加之对域外独立担保制度与我国现行的独立担保制度进行对比,找到了我国独立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路径。全文除引言外分为五章,各章内容概括如下:第一章独立担保的内涵及外延研究一项法律制度,首要的就是明确其内涵和外延。本章作为全文的逻辑起点,分为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对独立担保追本溯源,阐述了独立担保来源于国际商事实践,独立担保脱胎于传统的从属性保证,独立担保以私法自治原则为理论基石。其次,通过对国内外有关独立担保定义的争议的分析,界定了独立担保的概念,并从广义和狭义角度讨论了独立担保的范围,将独立担保归纳为见索即付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两种表现形式,指出了二者在开立方式、生效条件、兑付方式、融资作用、单据要求、付款依据及遵循规则等方面的差异。再次,归纳了独立担保独立的法律地位和债权性、人身性、独立性、不可撤销性及相对无条件性等法律特征,指出了独立担保所具有的担保、提存融资、支付清偿、风险防范和转移分配、信用评估和见证等功能,肯定了独立担保的深层次价值:平衡利益冲突,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合理秩序,确保权益安全;节约社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保障意思自主。最后,对独立担保与传统的从属性保证、并存的债务承担、跟单信用证、流通票据等相近制度进行了比较,进一步明确了独立担保的特性。第二章独立担保法律关系的深层剖析本章首先将独立担保法律关系拆解为直接独立担保法律关系和间接独立担保法律关系,而且将直接独立担保法律关系进一步拆分为基础交易合同法律关系、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和独立担保合同法律关系;其次,在前述对独立担保法律关系认知的基础之上,阐述了申请人、担保人、受益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申请人的提供反担保义务及偿付费用义务、担保人的撤销权和代位权、担保人止付义务的性质、受益人提款权利的转让等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三章独立担保的运行制度独立担保作为国际经济贸易实践中所发展出来的一种全新的担保类型,实践规则才是其生命之所在。本章着眼于独立担保的运行制度,不仅系统阐述了独立担保从开立、交付、修改和转让、保兑、索偿到终止的整个运作流程的具体操作规范,更对不同阶段涉及到的诸如独立担保的开立与生效之区别、不相符索赔、担保人对不符点的通知和放弃、受益人提款权利转让和独立担保收益的转让内含的法理及风险、独立担保的适用法和管辖权等理论问题进行了分析。本章的重点在于对独立担保运行制度中的难点问题——受益人不当索赔的论证。笔者不仅阐释了其产生的制度根源的在于独立担保的绝对性、无条件性及单据化特征,而且将受益人不当索赔划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受益人人提呈的索赔文件不合格;第二种是虽然受益人提交了合格的索赔文件,但有证据表明存在基础合同违反公共秩序、受益人显然系欺诈性索款、滥用法律等情形。在此基础上,笔者从各国法院在对受益人欺诈性索款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证据要求及抗辩机制、各国法院颁布禁令时的考虑因素及禁令的形式等方面,对受益人不当索赔进行了系统的论证。第四章域外独立担保制度的评价相对于国内目前乏善可陈的独立担保相关规定来看,域外的独立担保制度已经走过了一个相当长的发展阶段,其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所得到的经验教训,我国在完善独立担保制度的过程中都将可能遇到。本章主要是对《合约担保统一规则》、URDG458、URDG758、《合同担保统一规则》、UCP500、UCP600、ISP98以及《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等国际惯例、国际公约及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各国国内法的产生背景、适用对象、具体内容、具体特点、历史沿革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逐一评价其意义,一方面通过对比寻找到我国现行独立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域外先进立法的差距,另一方面也能使我国在引进相关制度时能做到有所取舍。第五章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完善本章作为全文的核心部分,对我国国内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等对独立担保的规定的争议进行了分析梳理,并指出了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必要性和具体路径,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指出了独立担保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尚不明晰。这主要体现在:(1)现行的基本法律及司法解释(包括《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担保法》、《担保法解释》、《信用证纠纷若干问题规定》、《独立保函纠纷若干问题规定(征求意见稿)》等对国内独立担保基本持否定态度。在这部分中,笔者特别就《独立保函纠纷若干问题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重点论述,逐条评析了其争议点,并通过对独立担保是否适用于国内交易、独立保函的有效期、独立保函止付申请的担保、受益人欺诈时裁定止付的条件、止付裁定的复议、止付裁定的效力期限、终局判决等七个争议点的评析,归纳了该《征求意见稿》的特点,表明了笔者的态度和理由,最后指出了其存在的扩大实施独立保函欺诈的主体和止付令申请人的范围等问题;(2)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暂行管理办法》、《外汇担保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细则》、《对外担保管理通知》等关于对外担保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分析和评价;(3)通过对司法判例的研究,归纳出了司法实践基本上否定独立担保在国内经济活动中的有效性的态度,并提出了作者支持独立担保在国内经济活动中有效性的理由。第二,明确了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必要性。首先,总结了我国独立担保制度存在的缺陷:(1)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未能明确承认独立担保独立的法律地位;(2)相关行政规章及专业银行的行业规定比较零散,法律效力过低,适用范围有限;(3)对见索即付保函等问题缺乏规定,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4)对备用信用证等问题有规定但不够全面。其次,分析了完善独立担保制度的必要性,即传统的从属性保证固有的缺陷呼唤更高效、快捷的担保方式,国民经济的发展对担保方式的创新提出了现实需求,完善我国担保法律制度需要正确认知独立担保。第三,提出了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具体路径。首先,论证了独立担保与传统的从属性保证和谐共存的可能性,指出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对原有担保法律体系加以升级和完善,使独立担保制度能与我国现有的担保法律体系框架相协调;其次,是关于独立担保的立法形式选择问题,笔者通过对独立担保专门立法说、修改《担保法》说、加入《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说、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说等学说的评判,提出了对《担保法》第五条进行解释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的观点;最后,是关于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可操作性建议:(1)加强URDG758、ISP98、UCP600及《公约》等国际惯例和公约的推广,与国际上最新的立法潮流接轨;(2)由有权机关对《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解释,明确独立担保的法律地位,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3)敦促银行等商事交易主体进行行业规范的修改及完善,加强风险防范;(4)建立并完善我国特色的独立担保欺诈例外制度。
蓝翠玉[6](2012)在《跟单汇票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与国内贸易相比较,国际贸易要复杂得多,要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国际支付的主要付款工具有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汇票应用比较广泛,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的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跟单汇票作为主要的国际贸易支付结算手段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从国际贸易的实践情况来看,单纯某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总是不能满足交易各方的要求,经常采用综合支付结算手段进行,如汇票与托收相结合、汇票与信用证相结合、托收与信用证相结合等等。因此,学术界对于国际贸易支付手段的研究多集中在票据、托收、信用证等领域。这其中大多是更偏重于贸易实践中具体的托收和信用证法律关系研究,而忽视了跟单汇票在这几种支付结算工具中发挥的功能与作用,故在票据法领域与国际贸易领域研究中少见关于跟单汇票的研究成果。对于跟单汇票本身而言,有着不同于光票的特殊的法理构造,票与单之间、票与证之间相互形成怎样的法律关系,方能起到确保交易安全的支付作用,从而保证国际贸易双方的利益均衡?这些疑问对于现有的研究而言并未得到合理解释。因此,本研究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对跟单汇票进行法律关系解析,进而将之放置国际贸易常用的支付方式中进行具体的阐述与分析,厘清跟单汇票法律关系的全貌。由于国内外对于跟单汇票的研究资料比较少,笔者是结合托收和信用证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来寻找跟单汇票的特性以及法律关系,这本身是一种创新,但也遇到了很大的挑战。对于外文资料的把握和理解、对于跟单汇票的法律关系的深入理论探讨都存在不足之处。本文将票据法律制度与国际贸易法律制度有机结合,从跟单汇票的概念、构造和功能出发,并依据票据法理论对跟单汇票的基本法律关系以及具体国际支付方式下的跟单汇票的特殊法律关系进行了整体和特例的分析,基于跟单汇票的特殊性,对其法律适用中的疑难加以分析,并对完善相关票据法律制度提出建议。结合国内外的立法和我国的司法实践,采取法解释学、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信用证项下的跟单汇票的法律关系进行论述。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对跟单汇票基础理论的论述。主要从跟单汇票的起源、法律性质和功能三个方面对跟单汇票的相关内容进行论述。第一节首先对跟单汇票缘起和发展进行分析,汇票的起源是跟单汇票缘起的基础,跟单汇票以国际贸易支付中买卖双方的利益平衡为背景,因其附随单据的担保功能而被广泛使用,之后的信用证又是对其的完善;第二节对跟单汇票的内涵和性质加以界定。首先笔者在汇票概念的基础上,将跟单汇票不是简单的作为汇票的分类,而是借鉴国外相关概念,对其进行定义,明确跟单汇票附随运输证券的特点。接着在此基础上论述跟单汇票的法律性质,跟单汇票本身具有汇票的特点,自然也继承了票据的属性,同时又因为其跟单的特性而具有特殊的无因性和要式性;第三节详细论述了跟单汇票在国际结算中具有的结算功能、融资功能、信用证功能以及双重制约的功能,表明跟单汇票存在的必要。第二章是对跟单汇票基本法律关系的外在探讨。第一节对跟单汇票的构造和当事人进行基础分析,了解跟单汇票的整个使用流程;在此基础上,第二节试图探讨跟单汇票中运输证券担保汇票付款的附随关系。跟单汇票根据出票人与交易银行的意思表示不同,运输证券对于跟单汇票担保付款表现出权利质权、信托转让和商事留置三种关系,笔者对此展开探讨,并对这三种关系下跟单汇票流转中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也进行论述;第三节通过对跟单汇票在国际支付和融资中的应用机制的分析论述跟单汇票在当事人方面以及出票、承兑、背书等行为方面体现出的与一般汇票的差异性。第三章是通过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法律关系的特殊性研究从内在探讨跟单汇票的法律关系。首先通过对信用证的法律性质相关学说的阐释明确信用证作为一种特殊制度安排的法律性质,在此基础上阐释其项下跟单汇票在信用证的特殊制度安排下与信用证的关系及其存在于信用证项下的必要性。紧接着通过后三节的内容,从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具体法律关系入手,对其基础关系、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方面与一般汇票的相通性上的差异性进行相关论述,主要体现在跟单汇票的当事人地位、出票、背书、承兑、付款以及议付追索权上。第四章是在前三章的基础上梳理跟单汇票在适用法律上存在的冲突和难点。首先对于跟单汇票这样的涉外汇票在法律适用的冲突提出了票据形式有效性和票据行为等方面的法律适用准则,对我国跟单汇票一般性规定提出立法建议,并对完善变式票据的相关规定提出建议,使跟单汇票能够有法可依;其次通过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在要式性、背书规则和议付行地位方面适用我国《票据法》的疑难进行分析,使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特殊性更好地得到票据法律制度的保护;最后是对于电子跟单汇票的一种展望,探讨电子跟单汇票中电子票据和电子单据的发展在法律适用上的疑难,并对我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在书面形式、签名和证据效力方面提出立法建议。在此笔者贯彻一个思想,对于跟单汇票的法律适用疑难,能够用《票据法》解释为基本,有疑难的就修改完善,而不是一味的要求新的立法。
卢秋帆[7](2012)在《国际贸易法律文本中但书条款浅议》文中认为国际贸易法律文本中有很多但书条款。通过中国法律文本和国际贸易法律文本中但书条款的比较分析,阐述但书条款的功能、表现形式和应用,对国际贸易法律文本中的但书条款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胡德胜,刘菏君[8](2012)在《信用证审单标准:严格相符原则的软化》文中研究表明严格相符原则是公平原则在信用证法律制度中的体现。然而,该原则的不确定性衍生出了弹性空间,不同国家的法院在适用时的严格程度存在差异并可能导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失衡,或造成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混乱。严格相符原则的软化是一种比较合理和有效的解决方式。软化有其自身的法律意义,诸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体现出了软化的趋势。然而,必须严格把控软化的类型,避免因软化而导致信用证欺诈。
周宇[9](2012)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审单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一种主要支付方式,它的开立所依据的是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信用证对促进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因此,信用证被英国的大法官形象比喻为“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然而,近年来,信用证的使用呈现萎缩态势,它的发展正日益遭遇发展困境。究其原因,信用证审单环节所突显的问题继而引发极高的拒付率无疑是一个重要方面。在信用证业务中,审核单证的相符性构成了审单环节的核心。但怎样确认单证相符必须要遵循的标准却存在较大的复杂性。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审单标准是严格相符标准,它在信用证审单实务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但严格相符标准并没有赋予审单主体具体操作指引,导致了各国不同的理解。新修订的UCP600中扩大了原来审单标准的外延,即不仅要求“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而且增加了“单内一致”。这次修订的审单标准无疑对审单人员的审核工作具有划时代的实践意义。但是,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现行的软化了的严格相符标准是以信用证抽象独立性原则以及严格相符原则为基础的,银行在审单过程中遵循这两大原则就会为信用证欺诈的发生提供平台。因此,为了严格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发生,降低拒付率,保证信用证交易顺利进行,一方面,银行审单标准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地创新和改进,对我国来讲,当务之急应致力于完善信用证审单方面的立法制度,促进国际贸易的持续发展。另一方面,银行在满足相关适用条件下要运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进行救济。欺诈例外原则并不是对信用证两大基本原则的挑战,而是对信用证抽象独立性原则以及严格相符原则的补充和完善。本论文主要运用了比较研究法、判例研究法、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信用证审单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剖析。比较研究法是通过对UCP600和UCP500,以及UCP600和《规定》的比较得出信用证银行审单方面法律的不断进步。通过判例研究法来说明目前信用证银行审单标准以及原则方面所存在的缺陷。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来说明信用证审单原则在具体实践中的运用,从而发现理论的不足和急需改进的地方。本论文共分五部分,它是以银行审单标准理论为核心,同时对与审单有关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和银行拒付问题进行了论述和分析。全文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介绍了信用证银行审单的基本概念;第二部分从现行的国际国内信用证法律分析信用证银行审单所遵循的法律及适用;第三部分介绍了信用证银行审单所遵循的原则是严格相符原则;第四部分阐述了在遵循严格相符原则下银行审单标准的演变历程,并提出了UCP600最新规定的审单标准是软化了的严格相符标准;最后一部分主要研究和剖析了与银行审单有关的欺诈例外,并提出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本论文在深入、全面、系统地对信用证审单标准所遵循的法律研究理论和实践探讨的基础上,重点构建和完善信用证审单方面的法律基础体系,以健全和完善国内外信用证审单标准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工具的使用效率,并对促进我国信用证法律规范的形成起到一定作用。
沈超[10](2011)在《跟单信用证下银行审单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长期以来,信用证交易一直活跃在世界经贸往来中,信用证规范性文件自确立以来也几经修订依然在国际贸易中保持其无可替代的优越性和实用性。由于各国中关于信用证的法律微乎其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成为国际广泛认可和尊重的重要成文惯例,与时俱进可谓是其最突出的特点之一,2007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最新修订版(UCP600)出台,较之前版本变动较大,篇幅大为精简,呈现出内容明确化、语气肯定化、重点突出化,操作性更强的发展趋势。虽然如此,信用证在银行审单过程中的争议依然显着,围绕的中心主要在于对信用证审单原则的把握,虽然UCP600中未明文规定适用何审单原则和标准,但就其始终对信用证付款独立性、确定性、迅捷性、高效低成本性的追求即可知国际商会认可的是严格相符原则和严格相符审单标准,这是符合绝大多数国家实践和少数有成文立法国家的立法要求的,严格相符是信用证存在的根基,其将始终处于信用证审单的主流地位,同时严格相符审单标准会通过国际商会的规定逐渐宽松化并更易于操作,且国际各国的认识也将逐渐统一化、规范化。目前对于审单原则的争论主要源于严格相符原则易于定义而难于理解和把握的特点,对该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远比成文法的规定重要,所以就国内立法而言我们应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同时需要通过可行方式使严格相符原则的使用普遍化,并允许过程中出现小的瑕疵,另外还应积极收集、编纂国内外有关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和审单标准的案例及资料,供相关人士学习参考,以在促进信用证实务顺利发展的同时,谨防严格相符原则的恶意滥用。众所周知银行审单工作是信用证交易的核心,但因为审单原则的难以把握性和各当事人利益在审单环节中的体现,信用证审单标准的确立和发展应摆脱单纯对严格相符的理解,而应以信用证存在的几项原则综合为指导,任何审单标准的争论或某审单行为的判断都应以这些原则是否受到动摇为判断标准,一旦有可能威胁信用证存在根基即独立抽象性原则、付款确定性原则、付款迅捷性原则和付款高效低成本性原则的,都应摒弃或否定。对于银行审单原则和审单标准的研究正是为了规范和统一银行审单行为,降低银行拒付率,进一步彰显信用证交易的优点,提高信用证利用率。所以,银行应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单据的表面内容进行审核,而不是简单地校对,审单过程需要积极思考和判断,这就要求银行的审单员必须是单证文件的专家,并且具备普通的常识,同时还能够独立地做出决定。不仅如此,为了降低银行审单的拒付率,营造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信用证的交易双方当事人还应在信用证开立之前就信用证内容及其项下要求单据进行全面、友好地沟通和协商,将信用证交易过程中可能引发的问题解决在信用证开立之前,之后双方即明确了信用证中的规定,则应严格依照规定行事,避免在银行审单过程中出现问题遭致拒付。
二、跟单信用证的弊端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跟单信用证的弊端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独立让与担保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比较研究方法 |
(二)历史研究方法 |
(三)案例分析研究方法 |
(四)文献分析法 |
第一章 《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立法解析与独立让与担保构建的可能性 |
第一节 《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立法解析与独立让与担保构建的立法可能性 |
一、《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对非典型担保的开放、包容与非排斥性 |
(一)《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立法解析 |
(二)《民法典》对于非典型担保的开放、包容与非排斥性 |
二、独立让与担保构建的立法可能性 |
(一)独立让与担保契约效力的立法确认 |
(二)独立让与担保物权效力确认的可能性 |
(三)独立让与担保独立效力确认的可能性 |
第二节 独立让与担保构建的现实可能性 |
一、独立让与担保的现实趋势 |
(一)国际担保物权独立性渐强趋势 |
(二)国内担保物权独立性现实驱动 |
二、独立让与担保的现实表象 |
(一)独立让与担保现实成因 |
(二)独立让与担保实然印证 |
第二章 独立让与担保制度构建的必要性论证 |
第一节 独立让与担保必要性分析 |
一、回应担保物权独立性的裁判规则需求 |
(一)独立让与担保裁判进程 |
(二)独立让与担保裁判症结 |
二、回应担保物权独立性的制度需求 |
(一)进口押汇 |
(二)融资融券中强制平仓制度 |
(三)对赌协议 |
三、回应担保物权独立性的功能需求 |
(一)缓和物权法定的僵化功能 |
(二)替代流质契约的效率功能 |
第二节 独立让与担保必要价值分析 |
一、独立让与担保价值因素定位 |
(一)独立让与担保的价值因素 |
(二)独立让与担保的价值定位 |
二、独立让与担保价值因素配比 |
(一)公平与效率的价值配比 |
(二)保障与流通的价值配比 |
第三章 独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独立让与担保概念厘定 |
一、独立让与担保与让与担保、独立保函 |
(一)独立让与担保与让与担保 |
(二)独立让与担保与独立保函 |
二、独立让与担保概念及特征 |
(一)独立让与担保的概念 |
(二)独立让与担保的特征 |
第二节 让与担保的学说述评与独立让与担保的法律性质 |
一、让与担保的所有权法律构成理论及其评析 |
(一)相对的所有权转移说及评析 |
(二)绝对的所有权转移说及评析 |
二、让与担保的担保权法律构成理论及其评析 |
(一)授权说及评析 |
(二)设定人保留权说及评析 |
(三)附解除条件说及评析 |
(四)质权说及评析 |
(五)抵押权说及评析 |
(六)担保权说及评析 |
三、独立让与担保与所有权绝对转移法律构成 |
(一)担保权法律构成理论非适合性 |
(二)选择所有权绝对转移法律构成 |
第三节 独立让与担保的逻辑证成 |
一、独立让与担保的结构独立性 |
(一)平行并立合同外在独立性 |
(二)所有权转移的高度独立性 |
二、独立让与担保的理论推导 |
(一)独立让与担保独立性的依据 |
(二)独立让与担保权的独立进路 |
第四章 后《民法典》时代独立让与担保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独立让与担保的设定 |
一、独立让与担保契约当事人 |
(一)独立让与担保契约当事人资质 |
(二)第三人成为独立让与担保主体 |
二、独立让与担保之标的及合同 |
(一)独立让与担保之标的 |
(二)独立让与担保之合同 |
三、独立让与担保相关配套措施 |
(一)标的物强制评估机制 |
(二)担保权人违约惩罚机制 |
第二节 独立让与担保的公示 |
一、独立让与担保公示方式 |
(一)比较法上相关公示规则考察 |
(二)独立让与担保公示方式分析 |
二、独立让与担保相关公示规则 |
(一)独立让与担保公示原由 |
(二)二次登记的税费问题 |
第三节 独立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 |
一、独立让与担保内部法律效力 |
(一)独立性在各方主体的体现 |
(二)独立让与担保债权之范围 |
(三)独立让与担保权效力所及标的物之范围 |
(四)标的物之占有使用和善管收益 |
(五)市场主体不当处分或毁灭标的物之责任 |
二、独立让与担保外部法律效力 |
(一)对于一般第三人的效力 |
(二)与设定人的一般债权人的关系 |
(三)与担保权人的一般债权人的关系 |
第四节 独立让与担保的实现 |
一、独立让与担保权实行的条件 |
(一)独立让与担保权实行的充分条件 |
(二)独立让与担保权实行的必要条件 |
二、独立让与担保清偿中的两种关系 |
(一)债务人交付标的物与债权人支付清算金之间的关系 |
(二)债务的清偿与设定人的赎回权之间的关系 |
三、独立让与担保的实现方式及流程 |
(一)独立让与担保的实现方式 |
(二)独立让与担保的实现流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2)软商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框架结构 |
五、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六、研究范围 |
第一章 软商法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软法的界定 |
一、软法的概念界定 |
二、软法的特征 |
三、软法亦法 |
第二节 软商法概述 |
一、软商法的界定 |
二、软商法的特征 |
三、软商法的法理基础 |
四、软商法与其他法的区别 |
第三节 软商法与市场经济秩序之间的契合 |
一、软商法与市场经济秩序之间的关系 |
二、软商法的内在属性 |
第四节 软商法的基本功能 |
一、规范功能 |
二、评价功能 |
三、激励功能 |
四、凝聚功能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软商法历史考察 |
第一节 软商法的形成 |
一、软商法的萌芽 |
二、软商法的发展 |
第二节 软商法的成熟:以商人交易习惯为行为规范的中世纪商法 |
一、商法发展的历史原因 |
二、中世纪商人法的特征 |
三、中世纪商人法的宝贵财富 |
第三节 软商法的式微:民族化、国家化的近代商法 |
一、大陆法系近代商法之分析 |
二、英美法系近代商法之分析 |
第四节 软商法的复归:现代商法 |
一、法律渊源 |
二、制定主体 |
三、实现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软商法实施保障机制 |
第一节 软商法何以实施? |
一、法经济学的角度 |
二、法社会学的角度 |
三、自然法学的角度 |
第二节 软商法的实施条件 |
一、需要被普遍认同 |
二、信息流通的方式和速度 |
三、不宜过大的群体规模 |
四、要求成员间的实力或者地位相对均衡 |
第三节 软商法的实施机制 |
一、软商法通过自律性组织实现商人自我治理 |
二、软商法通过群体互惠实现商主体间的合作 |
第四节 软商法的保障机制 |
一、软商法处罚权的权源 |
二、软商法的处罚措施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立法视角下软商法与硬商法的互动 |
第一节 立法视角下软商法与硬商法的互动基础 |
一、“立法中心主义”的滥觞 |
二、“立法中心主义”的批判 |
三、法律多元主义 |
第二节 软商法的“硬化” |
一、转化原因 |
二、转化形式和基础 |
三、转化条件 |
四、转化的后果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司法视野下软商法与硬商法的互动 |
第一节 软商法作为商事法源的证成 |
一、法源 |
二、商事法源的构成要件 |
三、软商法与商事法源要件的适切 |
四、软商法的适用 |
第二节 软商法与硬商法司法互动的体现 |
一、软商法对硬商法的强化 |
二、软商法对硬商法的补充 |
三、软商法与硬商法的合作 |
本章小结 |
余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3)K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论文研究的背景 |
1.1.2 论文研究的目的 |
1.1.3 论文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评述 |
1.3 论文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论文的研究内容 |
1.3.2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基础理论及K银行进口信用证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
2.1 信用证风险及信用证风险管理的含义 |
2.1.1 信用证业务风险 |
2.1.2 信用证业务风险管理 |
2.2 信用证业务风险的构成 |
2.2.1 国家及市场环境风险 |
2.2.2 单据风险 |
2.2.3 信用风险 |
2.3 K银行贸易金融业务发展概况及进口信用证快速发展的原因 |
2.3.1 K银行简介 |
2.3.2 K银行贸易金融业务发展情况 |
2.3.3 K银行进口信用证快速发展的原因 |
2.4 K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风险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2.4.1 K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的管理现状 |
2.4.2 K银行进口信用证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
2.4.3 K银行进口信用证风险管理问题的成因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K银行进口信用证风险管理特点与影响因素分析 |
3.1 K银行进口信用证风险管理的特点 |
3.1.1 风险构成相对复杂 |
3.1.2 风险化解储备较少 |
3.1.3 单一项目风险偏大 |
3.2 K银行进口信用证风险管理的影响因素 |
3.2.1 内部管理因素 |
3.2.2 外部管理因素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K银行进口信用证风险管理方案 |
4.1 风险管理方案的基本原则 |
4.1.1 全面风险管理原则 |
4.1.2 收益管理原则 |
4.1.3 风险管理跟踪原则 |
4.1.4 风险损失量化原则 |
4.1.5 责任明确原则 |
4.2 K银行进口信用证风险管理方案设计的总体思路 |
4.3 K银行进口信用证的风险识别 |
4.3.1 市场风险识别 |
4.3.2 操作风险识别 |
4.3.3 开证申请人的风险识别 |
4.3.4 交易对手的风险识别 |
4.4 K银行进口信用证的风险评估 |
4.4.1 风险评估表 |
4.4.2 客户风险评估 |
4.4.3 操作风险评估 |
4.4.4 市场风险评估 |
4.5 K银行进口信用证的风险控制 |
4.5.1 授信审批中心风险控制 |
4.5.2 单证处理中心风险控制 |
4.5.3 责任认定中心风险控制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K银行进口信用证风险管理方案实施的保障措施 |
5.1 加强基础建设 |
5.1.1 推行全面风险管理模式 |
5.1.2 加强人员配备与培养 |
5.2 优化业务结构 |
5.2.1 重视进口信用证业务占比 |
5.2.2 优化进口信用证业务投向 |
5.3 控制业务不良风险 |
5.3.1 防控化解不良证下融资 |
5.3.2 加大管理和检查力度 |
5.3.3 严格遵守政策法规 |
5.4 大力推进创新发展 |
5.4.1 发展供应链、产业链企业 |
5.4.2 稳妥开展同业信用证业务 |
5.4.3 积极支持服务贸易项下信用证发展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4)跟单信用证银行审单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跟单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审单行为分析 |
第一节 银行审单在信用证交易中的地位 |
一 银行审单行为主体 |
二 银行审单行为的重要性 |
第二节 银行审单过程面临的问题 |
一 银行审单缺乏法定标准 |
二 标准不明加重银行审单风险——欺诈 |
小结 |
第二章 银行审单标准问题分析 |
第一节 对精确性审单标准的分析 |
一 精确性审单标准的适用优势 |
二 精确性审单标准的弊端 |
第二节 对模糊性审单标准的分析 |
一 模糊性审单标准的适用优势 |
二 模糊性审单标准的弊端 |
第三节 对严格相符审单标准的分析 |
一 严格相符审单标准的提出和适用 |
二 严格相符原则的要求 |
三 严格相符原则的优势 |
四 严格相符原则的缺陷 |
第四节 审单标准不确定的原因和影响 |
一 国际上对审单标准无确切规定 |
二 国内法律关于审单标准规定存在空白 |
三 银行审单标准法律规定不明造成的问题 |
小结 |
第三章 银行审单面临的风险——信用证欺诈 |
第一节 审单标准不明加剧信用证欺诈现象 |
第二节 关于欺诈问题的法律救济——欺诈例外原则 |
一 国外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 |
二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
第三节 对欺诈例外原则的限制——欺诈例外豁免原则 |
小结 |
第四章 关于银行审单问题的法律建议 |
第一节 从立法上规范银行审单行为 |
一 完善银行审单问题的法律规定 |
二 坚持相关原则 |
三 对现行规定做修订和补充 |
第二节 从司法上规范银行审单行为 |
一 判例作为司法审判的参考 |
二 对法官的培训和限制 |
三 法院和专业审单员的合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5)独立担保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1 独立担保的内涵及外延 |
1.1 独立担保源流探究 |
1.1.1 独立担保来源于国际商事实践 |
1.1.2 独立担保脱胎于传统从属性担保 |
1.1.3 独立担保以私法自治原则为理论基石 |
1.2 独立担保的概念解读 |
1.2.1 独立担保的定义之辨 |
1.2.2 独立担保的范围 |
1.2.3 独立担保的两种主要表现形式 |
1.2.4 独立担保的运作程序之归纳 |
1.3 独立担保的法律地位和特征探讨 |
1.3.1 独立担保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
1.3.2 独立担保的法律特征 |
1.4 独立担保的功能及价值 |
1.4.1 独立担保的功能 |
1.4.2 独立担保的深层次价值 |
1.5 独立担保与相近制度 |
1.5.1 独立担保与从属性保证 |
1.5.2 独立担保与并存的债务承担 |
1.5.3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 |
1.5.4 独立担保与流通票据 |
2 独立担保法律关系的深层剖析 |
2.1 独立担保法律关系的类型 |
2.1.1 直接独立担保法律关系 |
2.1.2 间接独立担保法律关系 |
2.2 申请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
2.2.1 申请人的一般理论 |
2.2.2 申请人的权利界定 |
2.2.3 有关申请人的义务之规定——以反担保为核心 |
2.3 担保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剖析 |
2.3.1 担保人的一般理论 |
2.3.2 担保人的权利之考察 |
2.3.3 担保人的义务——止付及通知义务之探讨 |
2.4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
2.4.1 受益人的一般理论 |
2.4.2 受益人的权利 |
2.4.3 受益人的义务 |
2.5 其他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
2.5.1 间接保函下其他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
2.5.2 备用信用证被指定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
3 独立担保的运行制度 |
3.1 独立担保的开立规则考察 |
3.1.1 见索即付保函的开立规则——开立与生效之辨 |
3.1.2 备用信用证的开立规则 |
3.2 独立担保有效期内的修改和转让 |
3.2.1 实践中独立担保的修改 |
3.2.2 独立担保的转让——提款权利与收益转让之区分 |
3.3 独立担保的保兑与索偿 |
3.3.1 独立担保的保兑——以备用信用证之保兑为核心 |
3.3.2 独立担保的索偿 |
3.4 独立担保的终止 |
3.4.1 独立担保终止的一般理论 |
3.4.2 独立担保的终止原因 |
3.4.3 独立担保终止后的通知和转交义务 |
3.5 独立担保的适用法和管辖权 |
3.5.1 独立担保的适用法规则体系 |
3.5.2 独立担保的管辖权问题探讨 |
3.6 独立担保的制度缺陷及其克服 |
3.6.1 独立担保的制度缺陷 |
3.6.2 受益人欺诈性索款的认定 |
3.6.3 基于受益人欺诈性索款的抗辩机制 |
4 域外独立担保制度的评价 |
4.1 规范和调整见索即付保函的国际惯例的发展历程 |
4.1.1 国际商会《合约担保统一规则》的最早尝试 |
4.1.2 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
4.1.3 失败的国际商会《合同担保统一规则》 |
4.2 备用信用证规范的逐步独立和完善 |
4.2.1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备用证的规范 |
4.2.2 《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专门的备用证国际惯例 |
4.3 《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规范独立担保的唯一国际公约 |
4.3.1 《公约》的产生背景 |
4.3.2 《公约》的适用范围——对国际承保的理解 |
4.3.3 《公约》严谨的逻辑体系和详尽的技术规范 |
4.3.4 《公约》对之前独立担保法律规定的突破及创新 |
4.3.5 《公约》的成就与不足 |
4.4 大陆法系国家独立担保制度演进 |
4.4.1 大陆法系国家独立担保制度概览 |
4.4.2 德国法:从承揽合同的意思自治到判例对独立担保的承认 |
4.4.3 法国法:通过“担保法改革”认可了独立担保的法律地位 |
4.4.4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独立担保的立法尝试 |
4.4.5 大陆法系国家侧重于见索即付保函的独立担保制度评述 |
4.5 英美法系国家独立担保制度简述 |
4.5.1 英美法系国家独立担保制度的一般理论 |
4.5.2 英国法:判例法传统对独立担保所赋予的得天独厚的优势 |
4.5.3 美国法上成熟的备用证法律制度体系 |
4.5.4 英美法系国家独立担保制度所取得的重大成就 |
5 我国独立担保制度之检讨与完善 |
5.1 独立担保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尚不明晰 |
5.1.1 现行基本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国内独立担保基本持否定态度 |
5.1.2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仅对对外担保作出了规定 |
5.1.3 司法实践对独立担保的态度不甚明朗 |
5.2 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必要性 |
5.2.1 我国独立担保制度存在的缺陷 |
5.2.2 完善独立担保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5.3 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具体路径 |
5.3.1 独立担保与传统的从属性保证和谐共存 |
5.3.2 独立担保的立法形式问题之选择 |
5.3.3 关于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可操作性建议 |
5.3.4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6)跟单汇票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主题的形成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的创新和难点 |
四、研究思路及内容 |
第1章 跟单汇票的基础理论研究 |
1.1 跟单汇票的缘起 |
1.1.1 票据的历史沿革——跟单汇票的缘起基础 |
1.1.2 国际贸易支付困境与方式——跟单汇票的缘起背景 |
1.1.3 信用证与汇票的历史渊源——跟单汇票的缘起意义 |
1.2 跟单汇票的内涵与性质释析 |
1.2.1 跟单汇票的概念界定 |
1.2.2 跟单汇票的性质阐释 |
1.3 跟单汇票的功能分析 |
1.3.1 跟单汇票的结算功能 |
1.3.2 跟单汇票的融资功能 |
1.3.3 跟单汇票的信用功能 |
1.3.4 跟单汇票的双重制约功能 |
第2章 跟单汇票的基本关系探析 |
2.1 跟单汇票的构造及当事人地位解析 |
2.1.1 跟单汇票的构造解析 |
2.1.2 跟单汇票的当事人地位解析 |
2.2 运输证券担保汇票付款的附随关系 |
2.2.1 权利质权关系阐释 |
2.2.2 信托转让关系阐释 |
2.2.3 商事留置关系阐释 |
2.3 跟单汇票的应用机制解析 |
2.3.1 跟单汇票在国际支付中的应用机制 |
2.3.2 跟单汇票在国际贸易融资中的应用机制 |
2.3.3 跟单汇票与普通汇票法律关系的比较 |
第3章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法律关系特殊性研究 |
3.1 信用证的法律性质及其与跟单汇票的关系 |
3.1.1 信用证的法律性质释析 |
3.1.2 信用证与其项下跟单汇票的关系 |
3.2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基础关系的特殊性释析 |
3.2.1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原因关系的特殊性释析 |
3.2.2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资金关系的特殊性释析 |
3.2.3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预约关系的特殊性释析 |
3.2.4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相对无因性体现 |
3.3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票据行为的特殊性释析 |
3.3.1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出票行为的特殊性阐释 |
3.3.2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承兑行为的特殊性阐释 |
3.3.3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背书行为的特殊性阐释 |
3.3.4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付款行为的特殊性阐释 |
3.4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票据权利的特殊性释析 |
3.4.1 信用证及其项下跟单汇票的付款请求权竞合 |
3.4.2 议付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追索权问题 |
第4章 跟单汇票适用法律的疑难及对策研究 |
4.1 跟单汇票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
4.1.1 跟单汇票法律适用的疑难 |
4.1.2 跟单汇票法律适用之对策分析 |
4.1.3 完善我国跟单汇票相关法律制度之对策分析 |
4.2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适用我国《票据法》的疑难及对策分析 |
4.2.1 跟单汇票的要式性规则的疑难及对策分析 |
4.2.2 议付行汇票当事人地位的疑难及对策分析 |
4.2.3 跟单汇票有无条件付款的疑难及对策分析 |
4.3 电子跟单汇票适用要式性规则疑难与对策分析 |
4.3.1 跟单汇票电子化的实现 |
4.3.2 电子跟单汇票与要式性规则的冲突之疑难 |
4.3.3 电子跟单汇票与要式性规则的协调之对策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7)国际贸易法律文本中但书条款浅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 但书条款的概念 |
二、中国法律文本中但书条款的功能、表现形式和应用 |
(一) 但书条款的功能 |
(二) 但书条款的具体表现形式 |
1.排除的形式。例如: |
(1) “但是……” |
(2) “但是……除外。”这是使用最广泛、最多的一种但书形式。 |
2.授权的形式。例如: |
3.要求的形式。例如: |
4.命令的形式。例如: |
5.禁止的形式。例如: |
6.否定的形式。例如: |
(三) 但书条款的具体应用 |
三、但书条款在国际贸易法律文本中的具体形式及应用 |
(一) 在国际贸易法律文书中, “但书”的表现形式有以下七种 |
1.but (但是) 和however (然而) 。 |
2. except。 |
3.unless。 |
4.provided。 |
5.subject to。 |
6.in the event。 |
7.not withstanding the forgoing。 |
(二) 国际贸易法律文本中但书条款的应用 |
1.“但书”是对前段的补充。 |
2.“但书”是前段的例外。 |
3.“但书”是对前段的限制。 |
四、结语 |
(8)信用证审单标准:严格相符原则的软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严格相符原则概述 |
(一)严格相符审单原则的法理基础 |
(二)严格相符原则在不同国家适用的严格程度不同 |
1.严格相符原则在美国的适用 |
2.严格相符原则在中国的适用 |
3.严格相符原则在英国的适用 |
二、适用严格相符原则的弊端 |
(一)导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失衡 |
(二)造成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混乱 |
三、严格相符原则的软化 |
(一)严格相符原则的软化的法律意义 |
1.使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状况得到改观 |
2.缓解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混乱 |
(二) UCP600、ISBP681及UCC中的软化处理 |
1.UCP600中的软化处理 |
2.ISBP中的软化处理 |
3.UCC中的软化处理 |
(三)关于严格相符原则需软化的不符类型 |
1.纯文书上、文法上的错误 |
2.字母大小写方面的错误 |
3.标点符号方面的错误 |
4.微小项的错误、遗漏所造成的瑕疵 |
5.数据及计算方面的错误 |
6.概括性用语、缩略性用语的软化 |
7.地址及日期格式的软化 |
四、总结 |
(9)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审单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信用证银行审单的基本概念 |
1.1 信用证审单主体的界定 |
1.1.1 信用证的内涵 |
1.1.2 信用证审单主体的界定 |
1.2 信用证审单的定义与特征 |
1.2.1 信用证审单的定义 |
1.2.2 信用证审单的特征 |
2 信用证银行审单所遵循的法律及适用 |
2.1 国际法律基础 |
2.1.1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
2.1.2 跟单信用证审单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 |
2.2 国内法律基础 |
2.3 信用证银行审单的法律适用 |
2.3.1 UCP600和ISBP的法律适用 |
2.3.2 《规定》和UGP600的法律适用 |
3 信用证银行审单所依据的审单原则——严格相符原则 |
3.1 严格相符原则的内涵与形成 |
3.1.1 严格相符原则的内涵 |
3.1.2 严格相符原则的形成 |
3.2 严格相符原则的法律体现 |
3.2.1 严格相符原则的国际法律体现 |
3.2.2 严格相符原则的国内法律体现 |
4 严格相符原则下信用证银行审单标准的演变及完善 |
4.1 绝对相符标准 |
4.1.1 绝对相符标准之内涵 |
4.1.2 绝对相符标准之弊端 |
4.2 实质相符标准 |
4.2.1 实质相符标准之内涵 |
4.2.2 实质相符标准之弊端 |
4.3 严格相符标准 |
4.3.1 严格相符标准之内涵 |
4.3.2 严格相符标准的优势 |
4.3.3 严格相符标准的正确理解 |
4.4 信用证银行审单标准的立法不足和完善 |
4.4.1 信用证银行审单标准立法的不足 |
4.4.2 完善信用证审单标准立法的建议 |
5 信用证银行审单中的欺诈例外原则 |
5.1 信用证欺诈的含义及产生原因 |
5.1.1 信用证欺诈的含义 |
5.1.2 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 |
5.2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含义及产生原因 |
5.2.1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含义 |
5.2.2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产生的原因 |
5.3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条件 |
5.4 信用证欺诈中的银行拒付权问题 |
5.4.1 信用证欺诈中银行拒付权的适用范围 |
5.4.2 我国开证行在信用证欺诈中的风险规避 |
5.5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情形的内涵与适用 |
5.5.1 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的内涵 |
5.5.2 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情形的具体适用 |
5.6 我国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立法及完善 |
5.6.1 我国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立法 |
5.6.2 我国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立法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10)跟单信用证下银行审单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信用证及银行在单据审核中的权利与责任分析 |
第一节 信用证及信用证规范性文件的产生与发展 |
一、信用证 |
二、信用证的产生与发展 |
三、信用证规范性文件的产生与发展 |
第二节 跟单信用证法律关系分析 |
一、跟单信用证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
二、跟单信用证下银行审单实务流程 |
第三节 跟单信用证审单过程中银行的权利 |
一、独立性原则下的银行权利 |
二、抽象性原则下的银行权利 |
第四节 跟单信用证审单过程中银行的责任 |
一、开证行的责任 |
二、保兑行的承诺 |
三、指定银行的责任 |
第二章 信用证法律制度运行的指导性原则 |
第一节 信用证制度运行的指导性原则 |
一、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 |
二、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及其与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关系 |
第二节 与严格相符原则有关的其他原则 |
一、信用证付款确定性原则 |
二、信用证付款迅捷性原则 |
三、信用证制度要求的高效低成本原则 |
第三章 严格相符原则的确立和发展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
第一节 严格相符原则的确立与发展 |
一、严格相符原则的确立 |
二、严格相符原则的内容及UCP600 之规定较UCP500 的变化 |
三、严格相符原则的发展——单据互补问题的确认 |
第二节 我国信用证下关于单据审核的立法与司法解释评析 |
一、立法现状 |
二、司法解释评析 |
第三节 严格相符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及把握 |
一、严格相符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分析 |
二、适用严格相符原则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
第四章 严格相符原则下的不同审单标准 |
第一节 审单标准的类型 |
一、严格相符审单标准 |
二、实质相符审单标准 |
三、其他审单标准 |
第二节 严格相符标准与实质相符标准之争 |
一、判例分析 |
二、部分成文法分析 |
第五章 严格相符原则下对不符点处理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文书、文法上的不符点及其处理 |
一、文书、文法上不符点经典判例 |
二、对文书、文法上不符点的处理 |
第二节 普通人看得出没有分别的不符点及其处理 |
一、普通人看得出没有分别的不符点的认定 |
二、对普通人看得出没有分别的不符点的处理 |
第三节 信用证条款不明确产生的不符点及其处理 |
一、信用证条款不明确的情形 |
二、对信用证条款不明确的处理 |
第四节 其他不符点类型及其处理 |
一、单证提交方面不符点及其处理 |
二、单据的完整性引发的不符点及其处理 |
三、技术上的不符点及其处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跟单信用证的弊端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独立让与担保制度研究[D]. 徐晓惠. 吉林大学, 2020(03)
- [2]软商法研究[D]. 黄丽红. 吉林大学, 2019(02)
- [3]K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风险管理研究[D]. 许天虹.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9(05)
- [4]跟单信用证银行审单法律问题研究[D]. 袁蕾. 郑州大学, 2017(12)
- [5]独立担保制度研究[D]. 张亮. 武汉大学, 2015(07)
- [6]跟单汇票法律问题研究[D]. 蓝翠玉. 吉林大学, 2012(03)
- [7]国际贸易法律文本中但书条款浅议[J]. 卢秋帆.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03)
- [8]信用证审单标准:严格相符原则的软化[J]. 胡德胜,刘菏君.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02)
- [9]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审单法律问题研究[D]. 周宇. 山西财经大学, 2012(01)
- [10]跟单信用证下银行审单法律问题研究[D]. 沈超. 中国海洋大学, 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