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给股市带来什么(论文文献综述)
赵一凡[1](2021)在《基于风险因子理论的财务舞弊案例分析 ——以佳电股份为例》文中研究说明
张亚龙[2](2021)在《注册制改革下股票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股市初步设立至今,中国资本市场已经走过三十年,伴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资本市场的深化改革也在朝着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向稳步推进中。2013年,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被写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出现在党的文件之中,随后相关改革稳步推进,6年之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正式拉开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大幕。随后依托科创板的成功经验,作为我国资本市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于2019年年底重新修订,从股票发行到交易、退市等规则均进行了大规模调整,为创业板推广注册制提供法制保障,也为“十四五”时期全面推进注册制改革搭建了制度体系。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指出,构建成熟基础制度体系,是新一轮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头戏,信息披露作为注册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必须要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才能满足注册制改革背景下对信息披露的新要求。目前,我国股票发行信息披露制度仍旧以核准制下的形式与内容为基础,存在着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是信息披露模式依旧为监管者导向型披露,披露内容与结构未针对投资者投资需求作出相应调整;二是信息披露文本言语表述繁杂与我国散户型投资结构不相适应,易造成投资者获取关键投资信息障碍;三是股市退出机制的长期运行不畅导致劣质股票信息披露功能失效,市场出口的阻塞使资本市场自身良性循环难以实现;四是现有惩戒机制下单纯高额惩处违规公司难以对信息披露违法进行精准打击,容易造成投资者“二次伤害”。科创板、创业板股票发行注册制度的成功落地为资本市场深化改革注入了强心剂,新《证券法》的修订进一步强调了对投资者的保护,现阶段是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完善的必要时机也是最佳时机,要以注册制改革为抓手,以投资者保护为最高遵循,进一步转化信息披露模式,使披露内容与形式更迎合投资者的投资需求;要对信息披露文本进行简明化改革,进一步减少披露文本篇幅、简化专业用语,让投资者真正读懂披露文件,从披露文件中获取投资关键信息;要严格执行新《证券法》下的退市制度,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违法规范类退市指标以及信息披露重大违法退市指标将劣股清理出盘;要综合运用多种信息披露违法惩戒机制,精准打击信息披露违法当事人,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权益。作为注册制改革下的基本制度,股票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将为全面实行注册制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支撑,也必将促进我国股市自身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提升上市公司的韧性与活力,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健运行。
王思佳[3](2020)在《商誉变动对股票收益率影响的实证研究》文中指出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增长动能转换和迈向高质量发展的经济背景下,企业为突破自身发展瓶颈,将发展的目光转向外部,希望通过并购取得快速发展。故此,我国资本市场上刮起了一阵并购热潮,企业并购的数量逐渐增多。虽然并购可以使企业获取专利技术、快速发展壮大、形成规模效应等,但也因此给企业带来了巨额商誉风险。近些年,商誉总额占企业总资产额的比重逐年攀升、商誉“暴雷”事件频发以及会计委员会关于商誉减值办法给出的意见,都引起了资本市场和学术界的密切关注。因此,笔者聚焦社会热点,探究商誉变动对股票收益率的影响。首先,梳理相关研究商誉的文献,分析商誉变动对股票收益率产生影响的作用机制,并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说。其次,取商誉净额的差分结果作为商誉变动值,建立多元回归模型。模型采用国泰安数据库2008—2018年全部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删除不满足要求的数据),从外部审计质量、企业内控质量、不同行业等角度考察商誉变动对股票收益率的影响结果。商誉减值可能由企业盈余管理行为造成,故将商誉变动值取正和取负的样本进行区分,进行子样本回归分析。此外,对总体样本进行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的回归分析,以此检验稳健性。总体样本回归结果显示:商誉变动与股票收益率之间呈显着的正相关性,但商誉变动对下一期的股票收益率影响并不显着;外部审计质量高的企业,商誉变动对股票收益率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度;在不同的企业内控质量下,商誉变动对股票收益率的影响显着程度也不同。除商誉减值(商誉变动值为负)与下一期的股票收益率在10%的置信水平下呈显着负相关外,子样本的实证结果与总体样本的实证结果大体相同;可能的解释是企业借商誉减值进行盈余管理,使其之后的业绩表现向好,从而提高股票收益率。针对企业所处行业的不同,引入行业虚拟变量。研究发现不同行业中,企业商誉变动与股票收益率之间正相关性的显着程度也不尽相同。最后,笔者根据已有文献和实证分析结果,从投资者、企业和监督管理者这三方面出发,针对商誉变动对股票收益率产生的影响以及本文中其它被证实的结论提出了一些合理的建议,其中包含:投资者应参考企业财务报表里的商誉指标进行投资判断和选择;并购企业合理评估目标企业,防止借计提商誉减值进行业绩“洗澡”;提高审计事务所业务水平、加强对企业并购活动的监管。
黄滟然[4](2020)在《上证指数与我国政策相关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全球经济环境的复杂程度加深,市场的波动愈加频繁,伴随而来的是政府愈加频繁的紧急干预,政府的这一系列举动弱化了市场对自身的调节,更影响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的作用,加大了经济政策的不确定性。纵观我国股票市场,与经济发展相背离的暴涨暴跌时有发生,对政策反应非理性趋势明显,参与者热衷于短线操作,投机氛围浓重,更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制度和反馈机制。在此背景下,我国股市一直被冠以“政策市”,研究分析经济政策的转变与股市变化的内在联系,能对此现象做出一定的解释,也能完善股市监督和稳定股市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本文的研究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在指标选取和理论分析层面,回顾了我国主要经济政策和股市的变化过程,运用图表进行呈现,并整理了中国股票市场自成立以来的指数变化趋势形成股市涨跌曲线、各个波动周期内影响股票价格波动的与政策相关的重要因素。中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明显受到政策影响,两者变化高度相关。二、在实证分析层面,采用Pearson相关性检验和VAR模型,发现中国股票指数变动与政策影响因素正相关,指数波动区间与政策影响的力度与频度稳合;通过VAR模型,利用格兰杰因果检验、脉冲响应分析和方差分解等方法,发现股市的收益率是引起经济政策不确定性指数变化的格兰杰原因、且影响主要出现在短期,另外股市收益的变化来源于自身的变化影响,而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因素对股市收益的影响和作用甚微。三、归纳结论并对不同主体提出针对性的建议:1、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充分考虑政策的科学性和持续性;2、监管部门应提高监管效率,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拓宽投资渠道;3、“顺势而为”是中国股票投资者的根本选择,投资者应学会参考市场指标,做出合理的判断和投资决策,避免非理性的投机行为。4、中国股市的实质影响还是来自内部,上市公司质量是一个最本质、最核心的因素,所以上市公司要重点提高自身的经营水平,这是股市持久稳定发展的内在动力。
胡馨予[5](2020)在《上市公司并购商誉减值研究 ——以长园集团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市场上企业并购规模不断的发展,企业并购已经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企业投资活动。随着2014年进行了并购审批制度的改革,相关并购审批程序得以简化,部分审批事项也被下放或者取消,中国并购便迎来了新的热潮。自2014年开始并购商誉规模就不断扩大,并购所产生的商誉占企业资产的份额也越来越大。到2017年和2018年各上市公司的业绩承诺的不断到期,有很多上市公司都出现了巨额的商誉减值,然而上市公司商誉减值测试以及商誉及其减值相关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都会放大商誉减值给上市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首先,本文先从中国关于会计的相关政策的发展入手,对中国相关商誉会计政策的发展进行梳理,并对现行的商誉会计准则以及相关政策对市场商誉规模的影响进行分析,同时对市场上常见的企业商誉减值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其次,再此制度背景下本文以长园集团为例,分析长园集团并购及商誉减值的相关情况,对长园集团商誉减值产生的经济后果进行分析,之后再从并购时以及并购后两个方面对长园集团出现的具体商誉减值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根据长园集团商誉减值问题的分析,提出应对长园集团所存在的问题的相关对策。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对长园集团相关商誉减值的问题进行分析,其主要包括关于长园集团并购时商誉减值的风险估计与防范问题、后续计量时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信息披露时对商誉减值信息的披露存在的相关问题。然而要解决这些问题比较有效的方法就是完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建设与执行,加强内部控制。本文通过以长园集团为案例的分析发现,在并购时无论是企业的估值、业绩承诺的设置,还是并购后商誉减值测试和最终的信息披露都和企业管理层的决策分不开。然而为了能使企业做出有利于企业发展以及股东利益的并购决策就应该做好并购前尽职调查以及并购风险防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合理估计后续商誉减值风险,强化信息披露。
王心怡[6](2017)在《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证成与制度完善》文中认为本文以机构股东参与目标公司治理为研究对象,以我国上市公司因治理变迁造成的特殊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为背景,综合运用比较法学与法社会学等法学研究方法,对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缘起、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效用以及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模式的转化进行了综合地分析与评价,并反思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体系内对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权利行使规范的漏洞,以及义务规范体系的缺失,提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制度规范的引导下,积极倡导机构股东参与目标公司治理,优化机构股东参与目标公司治理的各项股东权利,并确立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义务体系,从而突破“搭便车”理论对机构股东参与目标公司治理行为模式转变的桎梏,使其真正完成“用脚投票”到“用手投票”的转变。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充分揭示我国目前资本市场机构股东迅猛发展的态势,及其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应当发挥的重要作用,通过借鉴西方发达资本市场中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经验,为我国立法的修订与完善提供参照。本文的写作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缘起。文章开宗明义地对核心概念“机构股东”进行了法律文本与学理定义的剖析,认为机构股东是机构投资者作为金融型中介机构在股票市场进行投资的一种表现形式,当机构投资者发生机构股东主体身份的转变时,虽然其作为中介机构的本质未发生变化,但是却会因双重信义法律关系的产生,承担双重义务体系。同时,该部分也论述了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客观需求。基于我国公司特殊的治理变迁历程,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与英国、美国以及德国的传统模式不尽相同。具体表现为:决策与控制层面的股东(大)会优位主义,以及监督体制上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并行的特点。正是由于这种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对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产生了极为强烈的客观需求。第二部分对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效用进行了探讨。在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所产生的效用,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可以有效弥补传统公司治理机制在我国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下产生失灵的问题。例如,当高管薪酬制度无法有效地发挥激励作用,成为高管谋利的工具时,机构股东可以采用特殊的表决权机制,纠正制度偏离所带来的负面效应。第二方面,机构股东在参与公司治理过程中能够发挥“补位”与“制衡”功能,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中产生的两大代理问题起到明显地改善作用。第三部分对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模式的转化进行了描述。目前,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模式表现为“用脚投票”居多、参与公司治理所使用的手段较为单一等三个特点。而正是因为我国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模式特征,以及法律制度的缺陷导致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模式很难发生改变,为了摆脱“搭便车”行为理论对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行为的桎梏,在公司股权结构以及由此形成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很难在短时间发生“质”变的状况下,对法律规范的完善与修订就显得极为重要。第三部分在全文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为理论证成与制度完善构建了“纽带”。第四部分通过对域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借鉴,分析了在我国未来的立法中,如何对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进行优化的问题。促进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行为模式转变,需要优化法律制度中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股东权利行使方式,为机构股东的行为模式提供明确的指引。在该部分的分析中,以我国《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股东权利为基础,以域外法的立法经验为借镜,针对股东权利行使主体由个人股东向机构股东的转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研究和分析。第五部分对确立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义务进行了说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观念在完善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制度方面表现尤为重要。通过义务的完善,不仅可以促使机构股东行为模式的转变,也能够保证其在参与公司治理的过程中,不会因与目标公司的“合谋”产生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规范中,机构投资者信义义务的规范张力不足,在调整其作为机构股东的义务方面产生了明显的疏漏。因此,应当借鉴英国《尽责管理守则》中对机构股东义务的相关立法规定,对现有的信义义务体系进行反思并予以重构。本文可预期的创新之处在于两个方面,第一方面表现为,笔者搜集整理了wind数据库的相关数据,采用了法社会学的分析方法,详实地展示了我国目前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实践状态,以及在权利行使过程中因实然法中的制度疏漏所造成的阻碍,使读者对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现实状况予以清楚地了解。第二个方面,确立了完整的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义务内容,与之前的相关研究成果会更多地关心机构股东在参与公司治理过程中权利的行使,而对义务内容缺乏关心,导致机构股东的权利义务产生失衡相较,本文的分析与论述一直着力于对机构股东义务的确立予以关怀,在本文的论述中引入了英国《尽责管理守则》中机构股东尽责管理义务的概念,建议对机构股东的尽责管理义务进行本土化的移植。
刘佳伟[7](2016)在《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研究 ——以规范公司治理及责任为中心》文中指出21世纪初,随着“安然”、“世通”事件的爆发,美国陷入了巨大的财务危机。这次危机暴露出了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系列问题:一是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内生性缺陷。截止美国财务危机爆发时,美国大公司中超过半数由公司首席执行官兼任董事长,并负责董事会成员的提名,决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任免,这种情况最终使得公司的日常经营完全由被管理层控制,公司治理结构缺位。二是企业的激励机制催生短期行为。美国许多公司都推行了股票期权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公司把股票期权作为报酬发给企业高管人员,使公司的利益与管理者利益绑定,这种激励机制的实施为公司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无形中容易催生职业经理人的短期行为,他们为了实现股票上涨所带来的个人利益,往往不惜隐瞒成本,低估债务,夸大利润,粉饰业绩,帮助公司股票不断上涨,从而谋取个人的经济利益,一旦职业经理人的不当行为败露,被蒙在鼓里的股东将遭受巨大的损失。三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督不力。在安然事件中,对于安然1998、1999、2000、2001年提交的10-K、10-Q文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本就没有进行任何审查,从而使安然公司得以顺利地持续向市场披露虚假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此次财务危机的爆发。四是外部第三方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由于美国法律不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开展审计业务与审计咨询业务,许多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增加利润,逐渐将以咨询为主的非审计业务作为美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在安然事件中,仅在2000年度,在安然公司支付给安达信5200万美元的各类服务费用中,仅咨询费就占了2700万美元,面对提供巨额收入来源的上市公司,外部会计事务所自然不敢轻易得罪,断了自身财路,所谓的“独立第三方机构”也就变得不独立了。安然、世通事件发生后,美国时代华纳、QWEST等上市公司相继爆出财务造假事件,令整个美国社会倍感震惊和愤怒。为防止市场崩溃,促进经济复苏,美国政府决定对公司造假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有效整顿资本市场秩序,为经济发展创造公平、诚信的良好环境。在此背景下,《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制定被迅速提上了日程,从2002年2月14日递交第一稿到7月30日布什总统签字正式签发,这部法律的制定仅仅用了6个多月的时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出台后,对美国乃至整个世界的经济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加强对《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有关公司治理及责任的研究,不仅对于研究美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证券监管体系有着重大的意义,并且对于研究21世纪西方国家企业的经济行为亦有一定的作用。因此,本文以《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为中心,通过对该法案进行深入研究分析,还原法案出台时的背景情况,并且集中研究法案中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相关内容,同时将法案颁布前后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同为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证券立法进行比较分析,以此系统地考察和分析21世纪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公司治理模式的异同,以此为人们更好地理解西方国家企业的经济行为提供理论支持,并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提供启迪和参考。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共分四小节,主要对《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制定,包括其产生背景、制定过程、立法目的、社会影响等进行了详细介绍,第一节主要介绍21世纪初美国财务危机发生的过程及其对美国社会所造成的影响,分析了导致危机发生的主要原因;第二节主要介绍危机发生后美国社会各界的反应及《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制定过程;第三节分析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出台原因,介绍了法案的立法目的;第四节主要介绍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有关公司治理及责任规定对美国社会的后续影响。第二章共分六节,主要是对于《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基本内容的评析。其中,第一节评析了法案有关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规定;第二节评析了法案关于严格财务报告风控机制的规定;第三节评析了法案关于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第四节评析了法案关于加大处罚力度的规定;第五节评析了法案关于提高外部审计的独立性的规定;第六节评析了法案关于避免证券分析师的利益冲突的规定。第三章共分三节,主要介绍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颁布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有关公司治理与责任的立法的影响。其中,第一节主要介绍了法案的颁布对英国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的影响;第二节主要介绍了法案的颁布对加拿大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的影响;第三节主要介绍了法案的颁布对澳大利亚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的影响。本文结语部分总结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主要规定,并分析了该法对于我国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影响,其内容主要包括: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面临的问题;《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公司治理法治建设的影响;《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后我国公司治理法治建设的效果;《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赴美上市企业公司治理的影响及效果。通过以上文章对于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研究,并通过考查法案颁布对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影响,我们可以看出《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颁布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甚至我国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虽然由于受到历史条件及立法技巧的影响与限制,法案的规定仍然有一些不足或者遗憾。但是,这部法律开创了美国近代历史上公司治理领域法制改革的先河,成为在该领域法制改革的里程碑。
蔡云妮[8](2015)在《管理层权力、审计委员会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高低关乎着我国资本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然而层出不穷的信息披露违规事件使投资者的信心大受打击,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配置效率。在探究如何提高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方面,人们很少考虑管理层权力的影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的不完善导致上市公司管理层权力不断增大。管理层权力的增大为管理层操纵会计信息披露提供了条件。在我国的现实背景条件下研究管理层权力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很有必要。审计委员会是我国引入的一项通过监控财务报告流程来保障高质量会计信息的制度安排,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审计委员会制度得到不断完善,其在提升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方面的作用也逐渐显现。但是,审计委员会作用的发挥受公司治理环境的影响,而管理层权力是重要的公司内部环境因素,管理层权力的增大是否会对审计委员会作用的有效发挥产生不良影响?基于此,本文以管理层权力理论为视角,在分别探讨管理层权力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之后,进一步探讨了管理层权力对审计委员会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关系的影响。本文首先进行了文献梳理和相关理论分析,在此基础上,选取2009-2013年深市A股主板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构建5个有序的Logistic模型实证检验所提出的假设。本文的实证结果表明:(1)管理层权力越强,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越差;(2)审计委员会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具体而言,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的增强均能提高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但活跃性没有起到这种作用;(3)管理层权力的增强在一定程度上会弱化审计委员会的治理效率。具体而言,管理层权力的增强会弱化审计委员会独立性和专业性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作用,但对活跃性作用的发挥没有显着影响。根据结论,本文提出了政策建议,并总结了局限性及展望。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一方面,鲜有学者将管理层权力、审计委员会以及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这三者纳入一个框架内进行研究,本文丰富了这方面的研究。另一方面,本文探讨了管理层权力的经济后果和审计委员会的治理效率,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可为监管部门和企业从管理层的权力配置和审计委员会制度两个角度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提供借鉴。
潘成林[9](2013)在《董事任免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实现,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之一。在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方面,董事任免制度(包括董事的资格、提名、选任和罢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理论可以为董事任免制度提供理论支撑。权力制衡是各国公司法在公司内部权力配置上所共同奉行和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基于维持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权力制衡的需要,股东会在各国公司法上仍然保持着任免董事的权力。透过控制股东或经营管理层操纵和控制董事任免的各种表象可以看出,其根本危害是打破了公司内部的权力平衡,而为了恢复公司内部的权力平衡,就有必要对控制股东或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任免中的权力予以制约。发扬股东民主是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的基本要求,其要义是控制股东和非控制股东共同行使应由全体股东行使的权利。在现代公司治理中,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参与董事会的组建是股东参与权的核心内容。因此,有必要创造行之有效的条件,保障非控制股东董事任免参与权的行使。董事的资格在内容上包括董事的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以及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为了在更大范围内选择高素质的董事,以提高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能力,公司法一般不应当限制董事的资格股和国籍,对董事的年龄上限的限制也应当适度;法律制度难以对董事的素质和能力进行整齐划一的调整,但民间机构的软法大有可为。董事的消极资格是股东行使董事任免权的事前制衡机制,公司法应加强对董事的职业限制、兼任高管的限制和行为记录的限制。独立董事是制约控制股东和经营管理层的重要力量,应从独立性、专业经验和能力以及时间和精力投入三个方面强化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董事的提名主要包括董事的提名主体和提名方式。董事的提名权是董事任免权的一项基础权能,也是股东监督和制约董事的重要手段,股东应当享有董事提名权。提名委员会在董事的提名上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我国应通过制度的改进为提名委员会创造更大的发挥作用的空间。股东提案是股东提名董事的基本方式,但利用股东提案制度提名董事存在着较大的不足。股东提名董事制度可以为股东提供一条提名董事的新途径,其在提高我国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方面具有重要价值,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建构我国的股东提名董事制度。为了预防控制股东操纵和干预独立董事的提名,独立董事提名条款应进行特别设计,应取消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独立董事提名权,由提名委员会取代董事会在董事提名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应建立控制股东的独立董事提名回避制度。董事的选任在内容上主要包括董事的选任主体和选任方式(包括直接投票制和累积投票制)。基于效率和维护董事会正常运转的需要,我国的董事选任主体立法应由单一制向多元制转化,应在公司法中明确董事会享有董事临时空缺的填充权,并赋予法院在公司董事会陷入僵局时任命临时性董事的权力。在董事的选任过程中,不同的表决权行使规则,将产生不同的选任结果。在非控制股东的权益保护方面,累积投票制在我国仍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价值,应为其创造更大的发挥作用的空间。首先,应将累积投票制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有限责任公司。其次,累积投票制的立法模式应有所区分,即对非独立董事的选举,采取任意主义的选出式;对于独立董事的选举,则采取强制主义模式。再次,应规定股东行使累积投票权的程序和累积投票规避行为的防范措施。董事的罢免主要包括股东会罢免董事的条件、董事罢免的司法介入和被罢免董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董事罢免是股东行使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方式,在我国公司法中应明确规定股东会可随时以普通决议罢免董事且不需要说明理由,但为防止控制股东轻易地将非控制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驱逐出董事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股东会罢免董事应当具有正当事由。为了加强对独立董事的职位保障,罢免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决议类型应为特别多数决。司法罢免董事是股东罢免董事的另一出路,也是股东罢免董事的最后一条救济途径,我国有必要引入司法罢免董事制度,但在司法罢免董事的规则设计上,必须把握好司法介入的度。为了保障董事的权益,在我国公司法中应赋予被罢免的董事在程序上的抗辩权利,同时应明确规定被罢免董事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对董事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条件和范围作出规定。
曾鹏[10](2012)在《我国股票市场“投机主导”性质与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股市自问世以来,经过20余年的发展,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截至2010年底,我国沪深两市总市值达26523亿元,位居全球第二,占GDP比高达66.16%,发展速度不可谓不快。但正是由于在发展过程中过于注重发展速度,而忽视了发展质量,致使股市积累了许多矛盾,这些矛盾已开始制约着我国股市长期健康的发展。理论上而言,股市与宏观经济之间有一定的正相关联系,近年来,我国一直保持着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但股市却持续低迷,双方呈现出极为不协调的发展态势,股市因此饱受非议。对此,社会各界在评价、描述我国股市时,通常将其称之为波动剧烈的股市、严重泡沫化的股市以及投机泛滥的股市,那么,我国股市果真如此吗?直观的绝对数据似乎表明,我国股市是一个波动异常剧烈的股市,然而立足国际视野,相对地看,我国股市是否仍属于剧烈波动呢?本文分别通过简单标准差和GARCH-M模型,对中国大陆、美国、德国、新加坡、中国台湾及印度这六个国家和地区股指收益率的波动性进行比较,比较中以QFⅡ制度的实行和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分别为时间节点将有关时间序列细分为三个阶段。通过计算不同阶段股指标准差可知我国股市波动性别非特别剧烈。同时,通过GARCH-M模型分析可知:相比于其他几个国家与地区,我国股市过去(第一阶段)的波动性的确很高,新信息给股市带来的冲击很强,波动系数α值达到了0.284,几乎是样本中其他国家与地区α值的2到3倍;然而自实行QFⅡ制度后(第二阶段),我国股市的波动性已经大幅下降,上证综指的α指降低到0.064,波动程度已与美国、德国、新加坡及中国台湾等国家与地区不相上下,远低于印度;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后(第三阶段),我国股市波动性进一步降低,上证综指的α指降低到0.054,波动程度已低于样本中其他国家与地区。由此可见,与其他国家与地区相比,我国股市过去确实波动剧烈,但随着相关制度的实施和推进,股市也在不断趋于完善,其波动性不断有所收敛,当前我国并非波动剧烈的股市。本文还对我国股市的泡沫化程度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市盈率,这个学界公认的在分析股市泡沫时最有说服力的指标,可以发现:从股市整体趋势上看,我国股市市盈率明显呈下降趋势;从国际股市比较上看,我国股市市盈率也并非高的离谱;从股市市盈率本质上看,我国股市市盈率合理水平理应高于发达国家股市。这初步表明我国股市并不是严重泡沫化的股市。本文还运用剩余收益模型对我国股市泡沫程度进行了具体的测度,发现我国股市仅仅在若干年份泡沫过大,无论从股市的绝对泡沫程度还是相对泡沫程度上看,都不得出我国股市泡沫化严重的结论。然而,虽然我国股市并不是波动剧烈的股市,也不是严重泡沫化的股市,但仍不能称之为正常、规范的股市。因为在我国股市中的主流行为是投机行为,而不是投资行为,即我国股市是“投机主导”的股市。本文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从多角度对此予以了证明。首先,笔者对A股市场的投机性进行了分析,从派息率、股息率及融资分红比等指标来看,我国股市现金分红水平很低,股市缺乏投资价值;股市换手率超高,表明投资者更热衷于短期投机,而不是长期投资;同时我国股市财富效应与托宾Q效应都极其微弱,长期来看,我国城镇居民消费对流通股市值的弹性为负的0.014,严格的说存在轻微的“挤出效应”,粗略的说可以认为我国股市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财富效应,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对流通股市值的弹性为0.07,对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弹性为1.01,相比于信贷对投资的拉动作用,股市对投资的拉动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充分证明,当前我国A股是“投机主导”股市。其次,笔者还分析了我国创业板市场的投机性,发现我国创业板中同样严重存在重融资而轻回报的现象,与此同时,还存在资金使用效率低下以及公司高管争相减持等现象,这表明当前我国创业板同样是一个“投机主导”性股市。进一步研究表明,我国股市之所以是“投机主导”的股市,是疯狂投机的股市,并不是由投资者造成,主要原因在于上市公司的不规范行为,也就是上市公司普遍热衷于“圈钱”,根本原因乃在于股市在一系列重要环节的制度安排上存在明显缺陷。“投机主导”的股市是非常危险的股市,会给投资者、上市公司和国民经济带来严重的危害。对此,本文以制度变迁理论为基础,提出了治理我国股市投机性,变我国“投机主导”股市为规范化股市的短期与中长期对策。笔者认为,在短期,应控制股市融资规模、强化上市公司分红制度、推出创业板退市制度以及加大违法违规成本;而在中长期,应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健全主板退市制度、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及转变全社会发展融资模式,统筹发展资本市场。
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给股市带来什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给股市带来什么(论文提纲范文)
(2)注册制改革下股票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股票发行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
(一)股票发行中信息披露的概念 |
(二)我国股票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三)注册制改革对股票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 |
二、注册制改革下我国股票发行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信息披露模式未转化 |
(二)关键披露信息获取障碍 |
(三)劣质股信息披露功能失效 |
(四)高额罚款未精准打击披露违法 |
三、注册制改革下我国股票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进路 |
(一)构建投资者导向型信息披露制度 |
(二)信息披露文本简明化改革 |
(三)严格执行信息披露违法退市制度 |
(四)强化信息披露违法多元制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3)商誉变动对股票收益率影响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内容、思路和方法 |
1.3 本文的创新和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商誉的界定、性质和度量 |
2.2 商誉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
2.3 商誉减值动因 |
2.4 商誉减值的经济后果 |
2.5 梳理总结 |
第三章 商誉变动对股票收益率影响机制分析和研究假说 |
3.1 影响机制分析 |
3.2 研究假说 |
第四章 实证分析 |
4.1 样本说明与变量选择 |
4.2 模型的设定 |
4.3 总体样本回归分析 |
4.4 子样本回归分析 |
4.5 稳健性检验 |
第五章 总结及政策建议 |
5.1 主要结论 |
5.2 相关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4)上证指数与我国政策相关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 研究内容及框架 |
1.4 论文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可能的创新点 |
1.4.2 存在的不足 |
2 文献综述 |
2.1 国内文献综述 |
2.2 国外文献综述 |
3 股票市场与政策因素的理论分析 |
3.1 中国股市的发展历程 |
3.2 股市波动的一般特征 |
3.3 我国股票市场的波动 |
3.3.1 我国股市的一般特征 |
3.3.2 我国股市的波动周期 |
3.4 宏观政策影响股市的理论分析 |
3.4.1 货币政策与股票市场 |
3.4.2 财政政策与股票市场 |
3.4.3 监管政策与股票市场 |
3.4.4 其他政策与股票市场 |
4 政策因素与上证指数变动的实证研究 |
4.1 数据的来源与处理 |
4.1.1 变量选取 |
4.1.2 数据的来源 |
4.1.3 问卷的设计 |
4.1.4 问卷的发放与回收 |
4.1.5 数据的处理 |
4.2 模型的选取与构建 |
4.2.1 皮尔森相关性检验 |
4.2.2 VAR模型 |
4.3 实证结论与分析 |
4.3.1 Pearson相关性分析 |
4.3.2 单位根检验 |
4.3.3 VAR模型的构建 |
4.3.4 格兰杰因果检验 |
4.3.5 脉冲响应分析 |
4.3.6 方差分解 |
5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政策因素评分表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5)上市公司并购商誉减值研究 ——以长园集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框架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框架 |
第四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商誉的确认研究 |
二、关于商誉及其减值的影响因素研究 |
三、关于商誉减值的经济后果研究 |
四、关于改进商誉后续计量的研究 |
五、文献述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商誉 |
二、商誉减值 |
三、并购业绩承诺 |
第二节 相关理论 |
一、过度反应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三章 我国商誉准则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商誉会计准则的起源与发展 |
一、中国商誉会计的起源 |
二、我国商誉会计制度的发展变化及影响 |
第二节 我国新会计准则下的商誉减值相关问题 |
一、市场上现有商誉集中于少数企业 |
二、商誉减值损失会促使企业出现业绩预警 |
三、企业信息披露需要进一步完善 |
第四章 案例分析 |
第一节 案例介绍 |
一、并购方及被并购方介绍 |
二、长园集团并购过程 |
三、长园集团商誉计量及商誉减值情况 |
第二节 长园集团商誉减值的经济后果分析 |
一、业绩变脸 |
二、债务风险加大 |
三、股价波动 |
第三节 长园集团商誉减值问题分析 |
一、并购时对商誉减值风险的估计不足 |
二、业绩承诺条款设计不合理 |
三、内部控制失效造成商誉减值相关的财务错报 |
四、商誉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测算不合理 |
五、商誉减值相关披露不足 |
第五章 长园集团商誉减值问题的应对措施 |
第一节 加强并购时商誉减值风险的防范 |
一、并购前合理评估并购风险 |
二、合理设置业绩承诺以及补偿条款 |
第二节 完善企业商誉的减值测试 |
一、强化对内部控制的整合 |
二、合理测算可收回金额 |
第三节 强化企业商誉减值的信息披露 |
一、完善对商誉减值过程的披露 |
二、加强对商誉减值充分性的相关披露 |
第六章 研究结论及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证成与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缘起 |
一、机构股东概念的解读 |
(一)机构股东概念的法律文本解释剖析 |
(二)机构股东概念的学理解释剖析 |
(三)机构股东的法律特征 |
二、我国机构股东的兴起与发展 |
(一)我国机构股东发展总体状况 |
(二)我国各类机构股东发展具体状况 |
三、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客观需求 |
(一)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差异化的影响因素 |
(二)我国公司治理的变迁 |
(三)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特色 |
第二章 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效用 |
一、弥补传统公司治理机制的失灵 |
(一)公司治理机制的内涵 |
(二)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的表现 |
(三)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弥补作用 |
二、改善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问题 |
(一)传统“委托——代理”问题的体现 |
(二)控制股东“委托——代理”问题的凸显 |
(三)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补位与制衡功能 |
第三章 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模式的转化 |
一、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模式的表现 |
(一)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不高 |
(二)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手段较为单一 |
(三)机构股东主动参与公司治理日渐成为主流 |
二、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模式转化的促进因素 |
(一)“搭便车”理论对公司治理行为的影响 |
(二)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模式转化历程 |
(三)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模式转化的影响因素 |
三、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模式转化的制约因素 |
(一)股权结构过于集中导致机构股东话语权减弱 |
(二)法律规范漏洞导致机构股东行权路径不畅 |
第四章 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权利的优化 |
一、机构股东提案权行使的规范及完善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股东提案权是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权利 |
(三)我国股东提案权的法律规定及其漏洞 |
(四)机构股东提案权法律规范的完善 |
二、机构股东董事提名权行使的规范及完善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传统董事提名权的规定 |
(三)我国董事提名权的法律规定及其漏洞 |
(四)机构股东董事提名权法律规范的完善 |
三、机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行使的规范及完善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我国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的法律规定及其漏洞 |
(三)机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法律规范的完善 |
四、机构股东表决权行使的规范及完善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股东表决权存在的意义及法律规范 |
(三)机构股东表决权法律规范的完善 |
第五章 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义务的确立 |
一、机构股东双重地位及履行义务双重性 |
(一)基于机构股东主体性质产生的信义义务 |
(二)基于机构股东地位产生的股东受信义务 |
(三)尽责管理义务是机构股东双重义务的统合 |
二、域外尽责管理义务法律制度规范之借鉴 |
(一)《尽责管理守则》的制定背景及适用主体 |
(二)《尽责管理守则》的主要内容 |
(三)《尽责管理守则》中遵守或解释的原则 |
三、我国机构股东尽责管理义务的移植及本土化 |
(一)我国机构股东尽责管理义务法律规范缺失 |
(二)我国机构股东尽责管理义务规范内容的移植 |
(三)我国机构股东尽责管理义务规范内容的本土化 |
结论与建议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研究 ——以规范公司治理及责任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学术回顾 |
第一章《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制定 |
第一节 法案的制定背景 |
一、安然事件的形成及发展 |
二、世通事件的形成及发展 |
三、美国财务危机成因分析 |
第二节 法案的制定过程 |
一、财务危机后各方的反应 |
二、国会颁布法案 |
第三节 法案的立法目的 |
一、宏观目的:支持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安全 |
二、微观目的:改进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
第四节 法案对美国的影响 |
一、对美国社会的影响 |
二、对美国政治的影响 |
三、对美国经济的影响 |
四、对美国法律的影响 |
第二章 法案基本内容与评析 |
第一节 创设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 |
一、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理论基础 |
二、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历史沿革 |
三、《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下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作用 |
第二节 强化财务报告风控机制 |
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前美国企业内部控制理论的历史沿革 |
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定义和目标 |
三、《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下财务报告内控机制的最新发展 |
第三节 加强公司信息披露 |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前美国信息披露规则的历史沿革 |
三、《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下信息披露规则的主要内容 |
第四节 加大处罚力度 |
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前的证券刑事法律规定 |
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关于证券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 |
第五节 提高外部审计的独立性 |
一、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兼业经营 |
二、加强审计委员会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 |
三、规定了合伙人强制轮换制度 |
四、严格限制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的任职条件 |
第六节 避免证券分析师的利益冲突 |
一、利益冲突的来源和类型 |
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于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的规制与评析 |
第三章 法案对英联邦主要国家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影响 |
第一节 英国的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 |
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前英国公司治理制度的演进 |
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后英国公司治理领域的新变化 |
三、对财务危机后英国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评价 |
第二节 加拿大的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 |
一、成立新的监管机构:加拿大公共责任委员会 |
二、制定和颁布第198号法案(Bill 198) |
三、要求发行人披露其公司治理结构 |
四、对财务危机后加拿大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评价 |
第三节 澳大利亚的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 |
一、成立ASX公司治理委员会 |
二、颁布《良好公司治理原则及最佳操作建议》 |
三、颁布CLERP 9 法案 |
四、对财务危机后澳大利亚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评价 |
第四节 影响英、加、澳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的成因分析 |
一、法律文化差异 |
二、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不同 |
三、宏观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
结语 |
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面临的问题 |
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公司治理法治建设的影响 |
三、《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后我国公司治理法治建设的效果 |
四、《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赴美上市企业公司治理的影响及效果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管理层权力、审计委员会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及论文框架 |
1.5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管理层权力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
2.2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
2.3 文献述评及启示 |
第三章 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分析 |
3.1 概念界定 |
3.2 相关理论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研究设计 |
4.1 研究假设的提出 |
4.2 变量选取及度量 |
4.3 模型设计 |
4.4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实证分析 |
5.1 描述性统计 |
5.2 相关性分析 |
5.3 回归分析 |
5.4 稳健性检验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1 主要研究结论 |
2 政策建议 |
3 局限性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9)董事任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绪论 |
一、 问题的缘起及研究意义 |
二、 本文的研究方法 |
三、 本文的逻辑结构和基本框架 |
四、 研究范围和概念的说明 |
第一章 董事任免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现代公司治理中的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理论 |
一、 公司制的本质在于公司机关之间的权力制衡 |
二、 公司内部权力制衡机制的来源 |
三、 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的基本原则 |
四、 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的基本模式 |
第二节 董事任免制度的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理论支撑 |
一、 股东会享有董事任免权的正当性 |
二、 对控制股东的董事任免权予以制约的根据 |
三、 对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任免中的权力予以制约的根据 |
四、 保障非控制股东董事任免参与权的根据 |
本章小结: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理论与董事任免制度 |
第二章 董事的资格 |
第一节 董事的积极资格 |
一、 董事的资格股设置 |
二、 董事的年龄上限设置 |
三、 董事的国籍规定 |
四、 董事的素质和能力要求 |
第二节 董事的消极资格 |
一、 董事的职业限制 |
二、 董事兼任高管的限制 |
三、 董事的行为记录限制 |
第三节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
一、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
二、 独立董事的专业技能和经验 |
三、 独立董事的时间和精力 |
第四节 我国董事资格的立法检讨与完善 |
一、 董事积极资格的立法检讨与完善 |
二、 董事消极资格的立法检讨与完善 |
三、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的立法检讨与完善 |
本章小结:权力制衡与我国董事资格的立法完善 |
第三章 董事的提名 |
第一节 董事的提名主体 |
一、 股东作为董事的提名主体 |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主体 |
三、 提名委员会在董事提名中的作用及其运作规则 |
第二节 股东提名董事的方式:利用股东提案制度 |
一、 利用股东提案制度提名董事的主体条件 |
二、 利用股东提案制度提名董事的程序条件 |
第三节 股东提名董事的方式:股东提名董事制度 |
一、 美国股东提名董事制度产生的背景和过程 |
二、 美国股东提名董事制度的基本内容 |
三、 美国股东提名董事制度的价值争议 |
四、 我国台湾地区引入股东提名董事制度的实践和效果 |
第四节 我国董事提名的立法检讨与完善 |
一、 我国董事提名的立法检讨 |
二、 建构和完善我国的提名委员会制度 |
三、 建构我国的股东提名董事制度 |
本章小结:权力制衡与我国董事提名的立法完善 |
第四章 董事的选任 |
第一节 董事的选任主体 |
一、 各国关于董事选任主体的规定 |
二、 各国关于董事选任主体的规定评析 |
第二节 董事的选任方式:直接投票制 |
一、 以直接投票方式选任董事所存在的问题 |
二、 直接投票制下中小股东平等参与权的保障 |
第三节 董事的选任方式:累积投票制 |
一、 累积投票制的运行机理 |
二、 累积投票制的适用范围 |
三、 累积投票制的立法模式选择 |
四、 累积投票制的程序设计 |
五、 累积投票规避行为的防范 |
第四节 我国董事选任的立法检讨与完善 |
一、 董事选任主体的立法检讨与完善 |
二、 董事选任方式的立法检讨与完善 |
本章小结:权力制衡与我国董事选任的立法完善 |
第五章 董事的罢免 |
第一节 股东会罢免董事的条件 |
一、 股东会罢免董事的事由 |
二、 股东会罢免董事的决议类型 |
三、 股东会罢免董事的程序 |
第二节 董事罢免的司法介入 |
一、 各国公司法关于司法罢免董事的规定 |
二、 各国公司法关于司法罢免董事的规则评析 |
第三节 被罢免董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一、 被罢免董事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正当性 |
二、 被罢免董事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条件 |
三、 被罢免董事的损害赔偿范围 |
第四节 我国董事罢免的立法检讨与完善 |
一、 我国董事罢免的立法检讨 |
二、 完善我国董事罢免立法的建议 |
本章小结:权力制衡与我国董事罢免的立法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10)我国股票市场“投机主导”性质与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本文研究结构 |
1.4 本文研究方法 |
1.5 主要创新与不足 |
2. 股市投机与我国股市发展历程 |
2.1 股市投机 |
2.1.1 股市投机的概念 |
2.1.2 股市投机的影响 |
2.2 我国股市发展概述 |
2.2.1 股市起步发展阶段:1992~1999年 |
2.2.2 国有股减持阶段:2000~2005年 |
2.2.3 后股权分置阶段:2006年~至今 |
3. 我国股市波动性的国际比较研究 |
3.1 文献综述 |
3.2 我国股市波动性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3.3 我国股市波动性的实证比较分析 |
3.3.1 变量和样本选择 |
3.3.2 标准差比较分析 |
3.3.3 GARCH-M模型比较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4. 我国股市泡沫化研究 |
4.1 文献综述 |
4.2 股市泡沫的概念 |
4.3 我国股市泡沫的市盈率分析 |
4.4 我国股市泡沫程度度量 |
4.4.1 我国股票内在价值 |
4.4.2 公司价值度量模型评述 |
4.4.3 基于剩余收益模型的股市泡沫度量 |
4.4.4 我国A股历年泡沫度量 |
4.4.5 绝对泡沫与相对泡沫 |
4.5 本章小结 |
5. 我国股市“投机主导”性质研究 |
5.1 “投机主导”股市的特点 |
5.2 我国A股市场投机性分析 |
5.2.1 A股市场股利分配 |
5.2.2 股票换手率 |
5.2.3 财富效应检验 |
5.2.4 托宾Q效应检验 |
5.3 我国创业板市场投机性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6. 我国“投机主导”股市的成因与危害 |
6.1 我国“投机主导”股市的主要成因 |
6.2 我国“投机主导”股市的根本成因 |
6.2.1 制度的功能 |
6.2.2 我国股市制度安排缺陷 |
6.2.3 我国股市制度环境缺陷 |
6.3 “投机主导”股市的危害 |
6.3.1 对投资者的危害 |
6.3.2 对上市公司的危害 |
6.3.3 对国民经济的危害 |
6.4 本章小结 |
7. “投机主导”股市的综合治理研究 |
7.1 制度变迁理论在我国股市制度改革中的应用 |
7.1.1 我国股市制度变迁的供求分析 |
7.1.2 我国股市制度变迁的方式选择 |
7.2 治理我国“投机主导”股市的短期对策 |
7.2.1 控制股市融资规模 |
7.2.2 强化上市公司分红制度 |
7.2.3 推出创业板退市制度 |
7.2.4 显着提高违法成本 |
7.3 治理我国“投机主导”股市的中长期对策 |
7.3.1 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 |
7.3.2 健全主板退市制度 |
7.3.3 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
7.3.4 转变全社会融资方式 |
8. 结语 |
8.1 本文的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给股市带来什么(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风险因子理论的财务舞弊案例分析 ——以佳电股份为例[D]. 赵一凡. 沈阳理工大学, 2021
- [2]注册制改革下股票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 张亚龙. 吉林大学, 2021(01)
- [3]商誉变动对股票收益率影响的实证研究[D]. 王思佳. 山东大学, 2020(02)
- [4]上证指数与我国政策相关性研究[D]. 黄滟然. 西华大学, 2020(01)
- [5]上市公司并购商誉减值研究 ——以长园集团为例[D]. 胡馨予.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6]我国机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证成与制度完善[D]. 王心怡. 吉林大学, 2017(03)
- [7]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研究 ——以规范公司治理及责任为中心[D]. 刘佳伟.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8]管理层权力、审计委员会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关系研究[D]. 蔡云妮. 福州大学, 2015(07)
- [9]董事任免制度研究[D]. 潘成林. 吉林大学, 2013(04)
- [10]我国股票市场“投机主导”性质与治理研究[D]. 曾鹏. 江西财经大学, 2012(05)
标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论文; 审计委员会论文; 商誉减值论文; 公司治理理论论文; 萨班斯法案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