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答:法律分析:证据收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调研的情况来看,证据收集工作主要存在两大类问题:一是对证据的补强和综合分析不规范。有的对取证范围不够清楚,不知道应当收集哪些证据,盲目扩大证据收集范围,影响质效;有的对取证要求不了解,不知道应当收集到什么程度才符合起诉和审判的要求,导致案件证据链条不完整,关键证据缺失甚至孤证定案。二是对证据的收集、固定不规范。有的笔录体现为同一调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对不同的证人取证,抑或不同时间调取的不同证人的笔录内容高度雷同;有的立案、留置等报批类程序性材料手续不全;有的涉案款物暂扣、查封手续不全;有的缺少被调查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或者虽有情况说明但未附原始证据材料,或者情况说明不详细,导致司法机关无法判定被调查人是否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问:未被授予职务犯罪调查权的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什么报告
- 答:未被授予职务犯罪调查权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发现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由派出机关调查或者依法移交有关地方监察歼稿局委员会调查。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下开展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工作,监督执法调查工作以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上一级监察委员会报告。上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下级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对上级监察委员会的决定必须执行,认为决定不当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监察委员会反映。上级监察委员会对下级监察委员会作出的错误决定,应当按程序予以纠正敬渣,或者要求下级监察委员会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派出机关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派驻或者派出监督单位氏让、区域等的公职人员开展监督,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按规定与地方监察委员会联合调查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或者移交地方监察委员会调查。
未被授予职务犯罪调查权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发现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由派出机关调查或者依法移交有关地方监察委员会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