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3种行为被认定为价格欺诈消费者有权进行举报(论文文献综述)
高云云[1](2020)在《网络商业诋毁行为司法案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市场竞争环境下,商业诋毁纠纷由来已久。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模式在各领域持续发酵,商业诋毁的情形愈发多样,构成要件也更加复杂。由此带来的司法审判中对于行为性质的认定差异,不仅不利于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预测和指引,也影响司法机关公信力的实现。本文通过法律法规调查发现,法律条文中对于商业诋毁的规定局限于原则性的定义,而缺乏对行为方式和内容的具体指引。司法实践中,商业诋毁行为主要利用互联网实施,表现出技术性、隐蔽性的特点,侵权情形更加多样和复杂。因此,本文将商业诋毁行为类型化为实名散布型、匿名评论型和恶意拦截型三种,实名散布型商业诋毁行为主要依靠了互联网的传播性,而后两种则主要依靠技术性、隐蔽性的特点。随后,为探究不同类型的网络商业诋毁行为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的差异,本文进行了案例调查和国内外观点汇总。本文引用的全部裁判文书来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商业诋毁”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并下载了共计400余篇裁判文书,从中选取183件详细分析(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的计1件,判决文书分析总表详见附录)。其中利用互联网为工具实施的商业诋毁案件共计168件,占绝大多数。各地法院在主体认定上显示出扩大竞争关系范围的趋势,而在诋毁行为的主客观认定和责任承担方式的做法上则存在差异甚至迥异的做法,表现出竞争关系主体界限模糊、诋毁信息要素认定不明、商誉损害判断缺乏标准等问题。最后,根据调查中发现的司法认定难点和争议,本文指出法院审判此类案件时应当规范认定流程和用语,按照对“行为要素-信息真实性-主体适格-责任承担”一一进行确认的思路规范审理流程。本文认为网络商业诋毁行为应当坚持“单一行为模式+主体过错”原则,即针对不同行为主体适用不同的过错原则,竞争主体发表的言论应当具有更高的审慎义务,在符合过错要件的情形下单独实施编造或传播的任一行为均可认定为侵权。而在责任承担方面,是否应当将“赔礼道歉”作为商业诋毁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则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摒弃“一刀切”的当然做法。此外,针对赔偿数额的认定应当考虑行为已经和可能造成的损害,适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在法律层面,需要完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对于复杂违法主体,如单位犯罪、网络水军等情形适用不同部门法予以规制,通过不同措施更有效打击网络商业诋毁行为。
刘旭玲[2](2020)在《价格欺诈行为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市场决定价格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价格引导着市场资源流向,是市场运行的指挥棒,价格机制也是市场机制的核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的过程也是不断深化价格体制改革的过程,在价格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经营者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采取各种方式谋求利益,不断暴露出趋利性本质,其中价格欺诈行为是他们经常采取的手段之一。当前,我国对价格欺诈行为进行法律规制起源于民事欺诈理论,价格欺诈行为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然而,这些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对于价格欺诈的规制仍存有许多不足与问题,如相关概念界定不明确、责任承担体系不完善、处罚力度有限等等。因此,笔者鉴于这一现状,分析我国在价格欺诈法律规制方面存在的不足,并借鉴国外一些经验做法,提出了完善我国价格欺诈法律规制的对策。本文首先介绍了本次研究的背景、意义、内容与方法;其次分析了价格欺诈行为相关理论,剖析价格欺诈的概念、构成要件、成因、表现形式;再次分别归纳分析我国对于价格欺诈的规制现状,并结合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中的不足与缺陷,指出了我国对价格欺诈行为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实践存在的价格欺诈行为不能有效规制等问题,借鉴域外一些富有成效的做法,提出了完善我国价格欺诈法律规制体系的一些思考和具体对策。
张海玥[3](2020)在《“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算法与人工智能的发展日新月异,科技正在为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诸多便利。大数据与信息科技的市场化应用,在激发商业繁荣和发挥竞争机制潜能的同时,自2018年起,也引爆了以“大数据杀熟”为代表的负面现象的频发。“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本质是互联网平台过度收集和不当使用消费者个人数据的数据滥用行为,它所侵犯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现阶段互联网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获取用户数据的成本较低,加之我国相关立法尚不完善,互联网平台为在激烈竞争的互联网领域存活,置伦理道德于不顾,采取不光彩的手段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虽然目前我国对“大数据杀熟”的实际监管难度大,但从长远和可持续角度看,国家在支持互联网经济、数据经济发展的同时,非常有必要对消费者个人权益保护的期待予以回应。面对上述规制困境与需求,本文希望从“大数据杀熟”现象出发,在弄清“大数据杀熟”运作模式的基础上,以网络社会语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角度来讨论“大数据杀熟”法律规制的可行性。除绪论和结语外,论文主体分如下四个部分:第一章提出问题。首先,通过对2018年来陆续爆出的“大数据杀熟”热点事件的梳理,总结出“大数据杀熟”的现象及其成因和行为特征;其次,以“大数据杀熟”行为的表现形式,确定“大数据杀熟”的运作模式,为后续分析“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性质奠定基础;最后,通过对“大数据杀熟”行为危害的分析,说明对“大数据杀熟”行为予以规制的必要性。第二章“大数据杀熟”引发的法律问题。由于影响“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因素较多,所以学界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性质、侵害消费者何种权益以及通过私法还是公法对行为进行规制存在争议。本章以“大数据杀熟”的行为特征为基础,论述了“大数据杀熟”行为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无法被界定为价格歧视和价格欺诈的理由,并提出“大数据杀熟”系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的数据滥用行为,从公法私法相结合的经济法角度规范“大数据杀熟”行为更为可行。第三章“大数据杀熟”法律规制的可借鉴经验。通过对美国、欧盟依法规制“大数据杀熟”经验的梳理,发现“大数据杀熟”的监管应重视对其行为而非后果的审查,确立个人数据权利、明确互联网平台对数据用途和算法的披露义务可以起到规制“大数据杀熟”的效果。第四章完善“大数据杀熟”行为法律规制制度的建议。综合上述分析,从中国实际出发,明确以“技术治理”为核心的数据立法+专门监管新模式,探讨了拓展消费者知情权的时代外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丰富行政监管手段等为主要内容的“大数据杀熟”法治应对方案。
蒋照明[4](2020)在《消费者保护下的虚假宣传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经济法中不同部门法存在规范虚假宣传的具体条款,应该说对于虚假宣传的规制,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和健全的法律体系。但如果我们据此认为针对该行为的规制取得完满效果,行政执法和司法诉讼已经毫无制度和程序障碍,显然这种因果推导的结论无法让人信服。与此同时,新形势下的虚假宣传行为呈现出新特点和新问题,因此考察当下规制虚假宣传法律制度的实施状况,评价实施效果,进一步提升虚假宣传的规制效果成为必要。基于此,本文研究主要分成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总结我国虚假宣传规制制度的立法目的以及法律构成。第二部分是从司法裁判和行政执法实践出发,考察虚假宣传规制制度能否实现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公共竞争秩序的立法目的,对规制虚假宣传制度实施状况进行一定的实证性研究,研究发现当前虚假宣传规制效果不彰,对消费者权利保护不到位,对经营者威慑作用不足以及私人进行法律实施的激励不够。第三部分是从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到经济法学下的“消费者”概念,进一步对消费者促进法律实施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指出当前消费者参与虚假宣传规制存在的困境。第四部分是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微观层面和法治环境这一宏观层面提出促进消费者参与虚假宣传治理的合理化建议。
毕思琪[5](2020)在《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大数据“杀熟”是电商通过移动终端收集、挖掘用户信息,对收集来的数据进行筛选、分析,对用户进行精准画像,利用利润最大化的定价算法区分不同群体,从而实现的价格歧视。与以往小数据时代的“杀熟”不同,大数据“杀熟”更为隐蔽、危害性更大。不同产品和服务差别定价并无不妥,商人逐利无可厚非。但针对同一产品和服务利用定价算法划分群体差别定价,违背信息使用承诺、价格优惠承诺、制造假象诱使消费者支付不合理溢价,且商家故意隐瞒这种差异,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将不再仅是技术层面的问题,更是违法行为。一方面,大数据“杀熟”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是不合理的定价行为。但现行法律还未明确将其纳入规制范围,有关价格歧视的法律又因主体资格限制而不能有效规制此行为。另一方面,大数据“杀熟”的工具——算法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可以实现实时定价、动态定价,监管难度大。导致“杀熟”行为是否存在难以界定,用户仅凭一己之力举证困难、寻求司法救济意愿低。违法性难以界定、规范大数据“杀熟”工具——算法的相关立法缺失、监管力度不够、举证难度大,现行规范适用困难等问题,导致对大数据“杀熟”的规制陷入困境,大数据“杀熟”行为愈演愈烈。在立法层面,推动算法治理工具的建立;激活现有适用于大数据“杀熟”等新技术的法律规定;以合理使用情境弥补“知情同意”框架不足,完善法律对于个人信息使用层面的保护。在执法监管层面,建立统一的大数据监管部门,引入第三方评估,提高监管能力。在司法救济层面,遵循倾斜保护原则加强对用户的权利救济,完善消费公益诉讼激励机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些举措将成为规制大数据“杀熟”的有效出路,以期促进大数据在当前时代背景下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贺焱[6](2019)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电子商务获得了一次腾飞的机会,政府和企业都将主要力量都投入到了技术的更新和提高,反而对交易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企业逐利是商业的本质,但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产生的不当行为,网络交易的欺诈问题、强制交易问题、诉讼的管辖问题、网络消费者举证难问题等都不能通过现有的法律体系得到解决。消费者被侵害后,常常无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的局面就使得经营者更加肆无忌惮。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是指在交易过程中获得公平合理的对待和经营者有平等对话和商榷的权利。公平交易权意味着消费者和经营者地位平等,有权自主选择交易,拒绝经营者不合理条件等权利。网络交易的公平交易权与传统交易并无本质区别,但是网络的虚拟性加剧了信息的不对称、市场监管的难度。我国学界在网络交易权益保护关注程度比较高,对于公平交易权的探讨一般局限于格式合同、反悔权的研究,但笔者认为远不止于此。2019年《电子商务法》、2014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都对保护网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做了系统性的规定,但立法层级较高,操作性不强。通过梳理这些年来发生的网络纠纷司法判例,可以看出我国司法实践与现有的法律法规仍有一定的差距。通过对这些案例进行提炼,挖掘出在实际生活中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目前主要表现为四种现象即点击合同的不合理条款、经营者的瑕疵履行、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以及对消费者反悔权的不合理限制。采用理论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探讨网络交易公平交易权的特点,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是本文的核心问题。通过对网络交易的三阶段即事前监督审查、规范交易活动和事后救济制度进行分析,总结出完善网络交易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建议。正所谓法律是常新的,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保障公平交易的前提,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和身份披露制度,从立法上保护消费者的评价自由,解决信息不对称,防止经营者的不当滥用。规范交易活动即前文提到的网络交易的第二阶段,这一阶段即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因此规范点击合同,规定法定履行期限,细化反悔权的保护规定,是保护公平交易权的最重要部分。当然构建权威高效的救济机制,推行公益诉讼,设立非诉讼化制度充分发挥消费者保护协会在网络交易每一个过程的作用,推行有利于消费者的管辖和电子证据规则。从根本上平衡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强化企业保护的职责,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同时适当借鉴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真正、合理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网络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张达宇[7](2019)在《虚构原价类欺诈的司法认定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商品交易越来越繁荣,消费模式也从以前单一的线下交易演变成线上交易占据了相当重要的一部分。更为高效的购物方式给我们生活带来便捷体验的同时,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并未因此得到改变。经营者层出不穷的欺诈手段不断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虚构原价便是经营者常用的欺诈手段之一。尽管已有相关法律法规对虚构原价进行规制,但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法院在面对消费者以经营者虚构原价行为提起的消费维权诉讼时,有着不同的论证逻辑。因此,本文在收集经营者虚构原价司法判决的基础上,归纳该类案件司法认定中主要争议,并加以分析,以此提出该类案件的处理策略。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正文主要由以下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介绍了虚构原价的基本内容。该部分首先叙述了虚构原价的现象,紧接着列明虚构原价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其分别是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竞争者的合法利益、影响了资源优化配置以及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第二部分讲述了虚构原价欺诈的司法认定。笔者通过搜集、归纳案例,在对虚构原价欺诈认定的现况进行简单的介绍后,对虚构原价欺诈司法认定进行实证分析,归纳总结出各地法院在虚构原价欺诈认定案件的审理中主要存在的分歧,其中包括:应否依据部门规章定义原价、虚构原价行为认定需否考察成交记录、应否分析消费者是否陷入错误认识以及经营者行为是否导致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第三部分提出虚构原价欺诈认定的处理策略。针对第二部分法院在认定过程中存在的分歧,结合相关知识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处理策略。
徐媛媛[8](2019)在《职业打假人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职业打假人出现以来,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职业打假人的态度经历了不同的阶段。本文将从司法判例出发,通过对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有关职业打假人请求获取惩罚性赔偿的判决进行梳理分析,获取对研究有利的数据,分析其中的存在的问题,发现实践中对职业打假人能否获得惩罚性赔偿的争议点所在。本文将根据职业打假人产生的不同基础将职业打假人依打假对象的类别、依打假对象的性质划分为不同类型,分析每种类型的职业打假人纳入消费者主体范围的合理性,适格的职业打假人应当被纳入到“消费者”主体范围中,而职业打假人和经营者交易时的主观目的不应影响消费行为的成立。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认定问题,只要能够证明经营者满足《消法》规定的“欺诈”的客观条件,就可以将其视为欺诈行为,并不需要消费者在主观上陷入“错误认识”。同时,是否有实际损害的发生并不影响消费者索赔。对于职业打假人能不能适用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必要全方面考虑特定的社会背景、法律设立之初的目的,并衡量其中的利益关系。对职业打假人不能从法律保护范围上进行抹杀,而是要正确引导,从法律规范方面具体判断其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上的适用性,以维护法律的威严与稳定。
刘抒[9](2018)在《我国市场价格欺诈行为政府监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已经确立了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由市场自身来判断的定价形式。政府监管部门不断对价格政策进行改革,将大部分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向市场放开,只对少部分涉及民生的商品或服务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在市场自主定价的形式下,经营者为追求利益,不惜采取违法经营,造成市场运行中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政府价格监管部门履行自身职能,通过制定价格法律法规,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管理市场经营活动,监督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其中,市场价格欺诈行为在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由于其普遍、易发生和影响较大等特点,对市场经营活动造成极大危害。这就要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管力度,防范市场价格欺诈行为的发生,以保证市场经营有序进行。本文采用文献分析、举例证明的研究方法,研究市场价格欺诈行为的概念、危害,以及对市场欺诈行为的政府监管,并通过自身工作实际,查找当前我国对市场价格欺诈行为的政府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价格法律法规的不明确、监管职能弱化、价格监督检查存在死角、监管手段滞后以及相关监管措施开展不到位等五个方面问题。通过文献分析和工作经验,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为法律法规不完善、职能弱化、社会参与度较低、监管措施可操作性不高等。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为高效实施市场价格欺诈行为监管,需要积极推进法律制度建设,政府价格监管部门需要强化价格监管职能,引导社会监督参与,并不断改进当前政府监管措施等建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入,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市场价格行为仍将贯穿于市场交易活动的每个过程,通过强化政府对市场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管力度,保障市场经济有序发展。
徐槚[10](2017)在《网络购物价格欺诈行为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网络技术的日益发展和互联网的日益普及,网络购物由于其相对传统购物而言价格的低廉、种类的全面以及购买途径的便捷而成为愈来愈多消费者的选择。除了给传统线下购物带来巨大冲击之外,由于网络购物而滋生的问题也层出不穷。2016年天猫“双11”总成交额为1207亿元人民币,这个令人咋舌的数字背后隐藏的诸多问题值得探究。其中,电商价格欺诈是其中凸显的重要问题之一,这其实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发改委价格监督局早在2015年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零售价格行为的提醒书》中就明确了在“双11”期间将严查价格欺诈,规范商品的价格行为,但网络购物价格欺诈行为仍然难以杜绝。关于电商价格欺诈的丑闻屡屡被曝,而商家却“屡教不改”,究其原因,除对于网络购物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制不足以及监管缺位之外,相关部门对于电商价格欺诈行为处罚力度过轻也是重要原因。对于违法商家,其处罚往往只是罚酒三杯,与违法所带来的利益相比,罚款只是九牛一毛,不痛不痒,缺乏威慑力。网络购物价格欺诈随着电商产业的发展也日趋复杂,在法律规制不完善的情况下,维护消费者、同业合法竞争者以及其他主体的利益也较为困难。本文先从两个关于网络购物价格欺诈的经典案例入手,引出论题,接着对于网络购物价格欺诈的概念、内涵以及外延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与传统价格欺诈进行区分,并继续对于网络购物价格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了浅析,并简述了其成因,这是本文的理论出发点。接着,联系我国法律规制现状,包括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规制,结合国外对网络购物价格欺诈规制以及监管之先进经验,最终总结提出可供我国参考之处。最后,浅述了一些本文关于完善网络购物价格欺诈行为法律规制之思考。本文立足于经济法学理论基础,从社会现实出发,将真实案例作为切入点,结合国内现实,分析和界定了网络购物价格欺诈行为本身及其相关法律规制。本文采取了案例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法律规范研究方法以及举例说明分析方法对此进行分析,重点是解决相关问题,最终得到针对该问题的相关建议。
二、13种行为被认定为价格欺诈消费者有权进行举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13种行为被认定为价格欺诈消费者有权进行举报(论文提纲范文)
(1)网络商业诋毁行为司法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商业诋毁行为的界定 |
一、商业诋毁行为的概念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诋毁条款 |
(二)不同法律中的商业诋毁条款对比 |
二、网络商业诋毁行为的分类及特点 |
(一)网络商业诋毁行为的分类 |
(二)网络商业诋毁纠纷的特点 |
第二章 有关网络商业诋毁行为的调研结果 |
一、网络商业诋毁案件司法认定的调研情况 |
(一)案件审理流程梳理 |
(二)判决文书汇总分析 |
二、网络商业诋毁行为各构成要件认定的调研结果 |
(一)对竞争关系认定的调研结果 |
(二)对客观行为认定的调研结果 |
(三)对主观方面认定的调研结果 |
(四)对结果要件认定的调研结果 |
三、网络商业诋毁行为责任承担的调研结果 |
(一)责任承担的相关法律规定 |
(二)责任承担的司法认定结果 |
第三章 网络商业诋毁行为的司法认定难点 |
一、各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难点 |
(一)竞争关系主体界限模糊 |
(二)诋毁信息认定要件不明 |
(三)主观归责原则理论争议 |
(四)商誉损害判断缺乏标准 |
二、责任承担方式的司法认定难点 |
(一)侵权声明实效难以保证 |
(二)赔礼道歉适用饱受争议 |
(三)赔偿金额计算缺乏标准 |
第四章 完善网络商业诋毁纠纷审理的建议 |
一、规范认定思路,梳理认定流程 |
(一)具体事实精准阐明 |
(二)损害结果区分认定 |
二、提升审判水平,实现同案同判 |
(一)规范竞争关系内涵 |
(二)明确诋毁言论界限 |
(三)区分不同行为的过错要求 |
(四)结合具体行为认定诋毁结果 |
三、完善法律规定,推动责任承担 |
(一)细化消除影响的方式 |
(二)统一赔礼道歉的适用条件 |
(三)明确赔偿损失的计算依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商业诋毁案例统计表 |
(2)价格欺诈行为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 现实意义 |
二 理论意义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 研究内容 |
二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价格欺诈行为概述 |
第一节 价格欺诈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
一 价格欺诈行为的概念 |
二 价格欺诈行为的特征 |
第二节 价格欺诈行为表现形式 |
一 法律规范明确列举的价格欺诈行为表现形式 |
二 新兴的价格欺诈行为表现形式 |
第三节 价格欺诈行为产生的原因 |
一 价格欺诈行为产生的主观原因 |
二 价格欺诈行为产生的客观原因 |
第四节 对价格欺诈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意义 |
一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二 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
三 有效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
第三章 我国价格欺诈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规制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
一 法律中关于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
二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关于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
三 部门规章中关于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
四 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
第二节 我国价格欺诈行为法律规制的问题分析 |
一 法律对于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不完善 |
二 价格欺诈行为责任承担体系设计不合理 |
三 政府未能充分发挥对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管职能 |
四 对价格欺诈行为的社会协同监管重视不够 |
第四章 完善价格欺诈行为法律规制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价格欺诈行为法律规范体系 |
一 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价格欺诈行为的概念 |
二 及时修改反价格欺诈行为的配套法规 |
第二节 完善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任承担体系 |
一 完善价格欺诈行为行政责任类型及裁量标准 |
二 明确价格欺诈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
三 建立价格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 |
第三节 充分发挥政府监管职能 |
一 规范完善价格欺诈案件的执法程序 |
二 加强对明码标价行为的宣传与引导 |
三 充分发挥普通消费者的监督作用 |
四 提升执法人员查处价格欺诈行为的水平 |
第四节 健全社会协同监管机制 |
一 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公益监管职能 |
二 强化经营者行业自律和社会协同监督体系建设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3)“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大数据杀熟”现象及社会危害 |
第一节 “大数据杀熟”现象及成因 |
一、“大数据杀熟”现象的出现 |
二、“大数据杀熟”现象的成因 |
三、“大数据杀熟”的行为特征 |
第二节 “大数据杀熟”的技术路径 |
一、“大数据杀熟”的一般运作模式 |
二、“大数据杀熟”的运作条件 |
第三节 “大数据杀熟”行为的社会危害 |
一、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
二、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
三、影响大数据行业长远发展 |
第二章 “大数据杀熟”引发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大数据杀熟”引发的法学理论问题 |
一、“大数据杀熟”行为的违法性问题 |
二、“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性质问题 |
第二节 “大数据杀熟”引发的法治实践问题 |
一、私法模式规制取证和举证难度大 |
二、公法模式规制依据和手段不足 |
第三章 “大数据杀熟”法律规制的域外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大数据杀熟”的域外规制模式 |
一、以“算法问责”为核心的美国模式 |
二、以“数据保护”为基础的欧盟模式 |
第二节 域外法律规制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
一、确立个人数据权利 |
二、明确数据使用信息和算法的披露义务 |
三、建立数据及算法使用的专业监管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大数据杀熟”规制的法律建议 |
第一节 “传统法律修正”模式应对先行 |
一、立法方面——拓展用户知情权外延 |
二、执法方面——丰富市场监管措施 |
三、司法方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
四、守法方面——调动消费者社会责任 |
第二节 探索建立“技术治理”法治新模式 |
一、完善个人数据立法 |
二、建立大数据监控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消费者保护下的虚假宣传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问题提出 |
1.2 选题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我国规制虚假宣传法律文本考察 |
2.1 虚假宣传的概念解析 |
2.2 我国规制虚假宣传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 |
2.3 我国规制虚假宣传法律制度构成 |
第三章 我国规制虚假宣传法律效果实证分析 |
3.1 我国规制虚假宣传实践案例数量和分布特点 |
3.2 司法裁判案例不同分类依据的类型化梳理 |
3.3 司法裁判案件请求权基础分析 |
3.4 我国规制虚假宣传制度实施效果考察 |
3.4.1 对虚假宣传的规制效果不足 |
3.4.2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不足 |
3.4.3 对经营者的威慑效果不足 |
3.4.4 消费者参与法律实施的激励不足 |
第四章 消费者参与规制虚假宣传的合理性和困境 |
4.1 消费者参与规制虚假宣传的意义 |
4.1.1 经济法视野下的“消费者” |
4.1.2 消费者参与虚假宣传规制的理论基础 |
4.1.3 促进消费者参与规制虚假宣传的合理性分析 |
4.2 消费者参与规制虚假宣传的困境 |
4.2.1 缺少独立的司法案由 |
4.2.2 消费者举证相对困难 |
4.2.3 缺少司法裁判和行政执法衔接和认可机制 |
4.2.4 职业打假人士浪费司法资源 |
第五章 消费者参与虚假宣传规制的优化路径 |
5.1 立法层面 |
5.1.1 完善侵权诉讼在虚假宣传治理的制度建设 |
5.1.2 完善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
5.1.3 设立虚假广告侵权纠纷案由 |
5.2 司法层面 |
5.2.1 加强司法裁判规范化,增加诉讼预期 |
5.2.2 加强政府治理与司法诉讼的互动,增加诉讼便利 |
5.3 执法层面 |
5.3.1 完善虚假宣传投诉举报制度 |
5.3.2 积极回应消费者在法律实施中的社会热点 |
5.4 法治环境层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rtact |
引言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价值 |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4. 研究内容与框架 |
5. 研究方法 |
第1章 大数据“杀熟”之现象分析 |
1.1 大数据“杀熟”的含义与行为模式 |
1.1.1 大数据“杀熟”的含义 |
1.1.2 大数据“杀熟”的行为模式 |
1.2 大数据“杀熟”的实现原理 |
1.2.1 大数据“杀熟”的工具——定价算法 |
1.2.2 大数据“杀熟”的实现路径 |
第2章 大数据“杀熟”之法律分析 |
2.1 大数据“杀熟”违法场景界定 |
2.1.1 违背信息使用承诺 |
2.1.2 违背价格优惠承诺 |
2.1.3 故意制造假象诱导消费者支付不合理溢价 |
2.2 大数据“杀熟”违法性分析 |
2.2.1 大数据“杀熟”侵犯《消保法》中消费者诸多权益 |
2.2.2 大数据“杀熟”是违反《价格法》的不合理定价行为 |
2.2.3《电商法》、文旅部新规针对消费者特征的差别定价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 |
第3章 大数据“杀熟”之规制困境 |
3.1 是否存在大数据“杀熟”行为难以辨别 |
3.1.1 算法不具有透明性,易形成算法“黑箱” |
3.1.2 算法不具有中立性,会产生伦理风险 |
3.2 现行法律适用困难 |
3.2.1 《反垄断法》有关经营者主体资格的限制使大数据“杀熟”认定陷入囹圄 |
3.2.2 现行法律规范难以有效保护用户个人信息 |
3.2.3 《电子商务法》未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标准予以明确规定 |
3.3 监管主体不明晰,监管方式落后 |
3.4 举证难度大,维权成本高 |
3.4.1 算法之隐蔽性加大消费者自证被侵权的难度 |
3.4.2 价格上的“千人千面”使损害赔偿额难以确定 |
第4章 我国对于大数据“杀熟”的规制出路 |
4.1 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的理论基础 |
4.1.1 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规制大数据“杀熟”的首要原则 |
4.1.2 公平原则:平衡电商平台与用户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指引 |
4.1.3 诚实信用原则:商家和平台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 |
4.2 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具体路径 |
4.2.1 推动算法治理工具的建立 |
4.2.2 激活适用于大数据“杀熟”的现有法律规定 |
4.2.3 创新对于大数据“杀熟”的监管形式 |
4.2.4 遵循倾斜保护原则,加强权利救济 |
4.2.5 消费者提高自身维权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概述 |
第一节 网络消费者主体的界定 |
一、如何界定网络交易 |
二、消费者主体的内涵 |
三、网络消费者和网络经营者的认定资格 |
第二节 我国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概念及法律依据 |
一、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传统概念 |
二、我国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法律依据 |
第三节 网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深层含义 |
第二章 网络交易中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现状透析 |
第一节 我国网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立法现状 |
一、《合同法》 |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三、《电子签名法》 |
四、《电子商务法》 |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 |
六、《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
八、《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
第二节 我国网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纠纷司法判例 |
一、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义务的认定 |
二、网络交易合同价格欺诈的认定 |
三、网络消费者评论自由权的认定 |
四、网络消费者超期退货举证责任的承担 |
第三节 我国侵害网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现象分析 |
一、点击合同的规范问题 |
二、合同条款的履行问题 |
三、不正当竞争手段的问题 |
四、反悔权的不合理限制 |
第四节 网络交易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原因分析 |
一、法律制度滞后 |
二、网络交易环境缺乏监管 |
三、网络交易平台准入门槛低 |
四、网络交易信息分布不均 |
五、网络消费者自身保护意识不强 |
六、网络交易争议解决渠道单一 |
第三章 保护网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健全网络交易公平交易权的保护制度 |
一、优化市场准入和身份披露制度 |
二、保护消费者评论自由权 |
第二节 规范网络交易的具体措施 |
一、规范点击合同 |
二、规定法定合同履行期 |
三、细化反悔权保护机制 |
第三节 构建权威高效的网络交易纠纷解决机制 |
一、完善网络纠纷诉讼解决体系 |
二、设立非诉纠纷解决体系 |
三、推行有利于消费者的管辖规则 |
四、推行网络交易纠纷中电子证据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虚构原价类欺诈的司法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虚构原价现象及其危害 |
(一)虚构原价现象 |
(二)虚构原价的危害 |
二、虚构原价类欺诈的司法认定 |
(一)虚构原价欺诈司法认定的现状 |
(二)虚构原价欺诈司法认定的分歧 |
三、虚构原价欺诈司法认定的处理策略 |
(一)不宜依据部门规章定义原价 |
(二)结合多种因素认定虚构原价行为 |
(三)应分析消费者是否陷入错误的认识 |
(四)消费者是否会产生错误认识的处理策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职业打假人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文献综述 |
1.2.1 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主体认定 |
1.2.2 “欺诈”的认定 |
1.2.3 典型案件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目的、意义及创新点针 |
1.5 研究方法与内容框架 |
2 职业打假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实证 |
2.1 2013 年-2017 年案例数据分析 |
2.2 支持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案例 |
2.3 不支持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案例 |
2.4 典型问题梳理 |
2.4.1 职业打假人的界定之争 |
2.4.2 影响司法判决的社会因素分析 |
2.4.3 司法实践之争议点梳理 |
3 职业打假人之界定 |
3.1 职业打假人的特征及认定标准 |
3.1.1 职业打假人的特征 |
3.1.2 职业打假人的认定标准 |
3.2 职业打假人的发展脉络 |
3.3 职业打假人的分类 |
3.3.1 依打假对象的类别 |
3.3.2 依打假对象的性质 |
4 影响司法判决的社会因素 |
4.1 规范性文本变迁的影响 |
4.2 行政政策的影响 |
5 司法判例中的具体争议点分析 |
5.1 “消费者”主体认定 |
5.1.1 消费者的概念 |
5.1.2 消费者的认定要件 |
5.1.3 消费者的认定方法 |
5.1.4 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主体认定 |
5.2 以“牟利”为目的的认定 |
5.2.1 “牟利”的实际含义 |
5.2.2 牟利与营利的区别 |
5.2.3 认定牟利目的的可操作性分析 |
5.3 惩罚性赔偿制度之“欺诈”的认定 |
5.3.1 民法角度对于经营者“欺诈”的认定 |
5.3.2 实践领域的“欺诈”认定 |
5.3.3 消法视域下的“欺诈” |
5.3.4 从立法目的看“欺诈”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9)我国市场价格欺诈行为政府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 论文选题背景 |
(二) 论文选题目的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内市场价格欺诈行为监管的相关研究 |
(二) 国外市场价格欺诈行为监管的相关研究 |
(三) 研究现状评价 |
三、研究方法 |
(一) 文献分析法 |
(二) 案例研究法 |
四、本文创新点 |
(一) 提出强化政府监管职能的意见 |
(二) 提出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管建议 |
(三) 改进政府价格监管措施 |
第二章 市场价格欺诈行为政府监管概述 |
一、市场价格欺诈行为概述 |
(一) 市场价格欺诈行为定义 |
(二) 市场价格欺诈行为表现形式 |
(三) 市场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特殊性 |
(四) 市场价格欺诈行为危害性 |
二、政府对市场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管 |
(一) 政府监管定义 |
(二) 政府实施市场价格欺诈行为监管的法律法规 |
(三) 市场价格欺诈行为政府监管的主体和内容 |
(四) 对市场价格欺诈行为政府监管主要手段 |
(五) 当前政府对市场价格欺诈行为监管的举措 |
第三章 政府对市场价格欺诈行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一、政府对市场价格欺诈行为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 价格监管法律法规认定不明确 |
(二) 市场经济形势下对市场价格欺诈行为政府监管的忽视 |
(三) 传统的市场价格检查存在死角 |
(四) 当前政府监管手段存在滞后性 |
(五) 市场价格欺诈行为的政府监管措施落实困难 |
二、政府对市场价格欺诈行为监管问题产生的原因 |
(一) 政府价格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 |
(二) 存在政府价格监管职能弱化误区 |
(三) 政府监管队伍力量薄弱 |
(四) 市场监管技术支持不足 |
(五) 社会监督力量参与较少 |
(六) 当前政府监管主要措施可操作性不高 |
第四章 解决市场价格欺诈行为政府监管问题的对策 |
一、健全市场价格欺诈行为政府监管制度 |
(一) 完善市场价格欺诈行为监管的法律法规 |
(二) 加强市场价格欺诈行为行政处罚力度 |
二、强化政府价格监管职能作用 |
(一) 政府价格监管机构在改革中不断优化 |
(二) 反馈市场价格欺诈行为结论性信息 |
三、增强市场价格欺诈行为政府监管力量 |
(一) 提高政府行政执法人员责任意识 |
(二) 提升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水平 |
(三) 提高政府监管的科技化含量 |
四、引导社会监督力量参与市场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管 |
(一) 畅通公众诉求渠道 |
(二) 提高公众监督市场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的认知能力 |
(三) 加强市场价格欺诈行为的实际案例宣传 |
五、改进现有政府市场价格监管措施 |
(一) 细化价格市场网格化监管责任 |
(二) 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 |
(三) 规范明码标价市场行为 |
第五章 结论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的不足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网络购物价格欺诈行为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 |
二 选题意义 |
三 论文框架 |
第一章 背景案例 |
第一节 案例一:王辛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诉案 |
一 基本案情 |
二 裁判结果 |
第二节 案例二:张祥彦与汉中邦利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诉案 |
一 基本案情 |
二 裁判结果 |
第三节 案例焦点问题分析 |
第二章 网络购物价格欺诈行为之法律界定 |
第一节 网络购物价格欺诈行为之概念认定 |
一 网络购物之认定 |
二 价格欺诈之认定 |
三 网络购物中价格欺诈行为与传统购物中价格欺诈行为之区别 |
第二节 网络购物价格欺诈行为之表现形式 |
一 虚构原价,先涨后降 |
二 标价无据,标价不清 |
三 以次充好,质价不符 |
四 违背价格承诺,隐藏附加条件 |
第三节 网络购物价格欺诈行为之成因分析 |
一 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 |
二 经营者淡薄法律的逐利心理 |
三 消费者过度寻求低价的心理 |
四 对于网络购物价格欺诈之规制不全、监管乏力 |
第三章 国内外对网络购物价格欺诈行为之法律规制 |
第一节 我国对网络购物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 |
一 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方面——以我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之审议为契机 |
二 价格法方面 |
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 |
四 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 |
五 我国当前法律规制之问题所在 |
第二节 国外对网络购物价格欺诈行为之法律规制现状 |
一 国外对电子商务的规制现状 |
二 国外对价格欺诈的规制现状 |
第三节 国外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关于完善网络购物价格欺诈行为法律规制之思考 |
第一节 构建规制网络购物价格欺诈行为之法律体例 |
第二节 完善网络购物价格欺诈行为之价格监督检查机制 |
第三节 尊重经营者的价格权利 |
第四节 帮助消费者转变购物心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13种行为被认定为价格欺诈消费者有权进行举报(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商业诋毁行为司法案例研究[D]. 高云云.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2)
- [2]价格欺诈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 刘旭玲. 郑州大学, 2020(03)
- [3]“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研究[D]. 张海玥. 兰州大学, 2020(01)
- [4]消费者保护下的虚假宣传法律规制研究[D]. 蒋照明. 兰州大学, 2020(01)
- [5]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路径研究[D]. 毕思琪. 华东理工大学, 2020(01)
- [6]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法律问题研究[D]. 贺焱.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7]虚构原价类欺诈的司法认定研究[D]. 张达宇.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职业打假人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探析[D]. 徐媛媛. 中国计量大学, 2019(02)
- [9]我国市场价格欺诈行为政府监管问题研究[D]. 刘抒. 东北大学, 2018(02)
- [10]网络购物价格欺诈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 徐槚. 郑州大学, 20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