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立统一征地的法律地位(论文文献综述)
邢伟[1](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雷苗苗[2](2020)在《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之法构造》文中提出每一种法律体系内的许多法律都必然与权利体系相联系。法律体系中关于权利的定义不仅预先假设了规定权利的法律的特殊内容,而且还假定了他们的具体结构。对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体系在法律上构造来说亦是如此。新时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法构造所提的要求,不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进行法构造的必要性要求,也是最终构建起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对这些必要性要求的有效回应。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构造,是法律层面有效保障农民权利的规范要求,是政策层面深入推进农村发展的现实需要,是新要素敦促其拓展完善的更高需求。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规范构造,可以呼应国家政策战略的高度要求,可以解决法律层面应对纠纷和规范保障的难题,可以回应新要素的影响形成完善体系。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构造,不仅要建立在特别法人的组织基础之上,还要对其主体、资格、内容、行使和救济全面分析,最终在法律上构造起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既规范又完整的综合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构造首先应寻找正当的载体,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组织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运行的载体,是集体所有制在法权关系中的主体要素,更是新时代在法律上具有民事主体地位的特别法人,是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组织形式。根据团体法中成员与组织的关系可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密切相关,相辅相成。对其不同法律定位的理解有助于更清晰客观地分析特别法人定位,这是构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体系的组织基础。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功能定位;在新时代背景下,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上被归属为特别法人,具有了民事主体地位,但是由于特别法人本身概念的不确定性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复杂性,对新时代特别法人的定位不仅应包括内涵的特别,还包括存在特性和发展形态的特别,并以此综合特别定位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构造的组织基础。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组织基础的定位之上,便开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的法构造,即在法律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主体进行界定。权利主体性是法律概念背后更为核心的基础所在。法律是权利的法,但首先是主体的法,权利概念是从属于主体概念的。因此,应当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主体形态。从现行法律规定和农村实践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包含农户和个人两种形态。从权利主体和权利行使主体的关系出发,权利主体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主体,权利行使主体只是在特殊成员权行使中的外观形式。因此,作为私法权利本身的成员权主体而言,自然人(个体)才是符合民法意义上权利的主体定位。如何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主体不仅符合私法权利本身理念,更遵循现实的实际情况,从而在法律上规范构造成员权主体,就需要在衡平二者的基础之上,探寻较为妥当的制度安排。总体而言,必须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主体是个人,农户是行使主体;具体操作上,现阶段还不能完全忽视农户在特殊成员权利行使中的作用,在未来循序渐进的改革中应确立以个人为利益归属点的成员权主体形态。在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之后,随之而来的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尤其是在法律上对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不仅关乎民法典物权编所有权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也是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落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涉农民事权利和权益享有的前置环节。从中央政策到地方实践,从立法规范到司法意见都对此问题给予高度重视,但囿于该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一直都未得到有效解决。如果成员资格认定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极易引发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后续问题,激起各种矛盾甚至演化为群体性事件,对农村社会及至整个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盘根复杂归根结底是因为各地标准适用不一,缺乏总体规范标准体系。当前在综合了其他配套标准基础上仍以掺杂行政意蕴的“户籍”标准作为常用识别标准。在户籍改革的大力冲击下,未来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构建应区分形式和实质标准从而形成综合标准,并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内考虑融入新的标准,形成类型化标准体系。在构建认定实现机制的基础上,不仅适用于一般成员资格认定,也能更好地适应特殊成员资格认定的选择。如果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享有成员权的前提,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内容便是成员权法构造的核心血液。目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仅散见于一些法条规定,成员权内容仍然没有被法律具体明确。随着社会变迁的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推进,也会涌现出一些新的权利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从性质上来看属于独立的民事权利束,不仅包括基础的宪法权源,也包含本质的成员权权源和直接的农民集体所有权权源。对当前已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梳理的基础上,融入新时代的权利内容,根据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态的要求,按照一定的逻辑标准将这些权利进行体系整理,最终形成以财产性、经营管理性、变动性和救济性权利为类型化构造的,法律上实化的、有内容的、具体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内容的法律实化是为了权利被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最终目标是成员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权利被法定化与权利有效实现都属于权利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前者的规范构造能为立法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内容在选择法定权利类别方面提供智力支撑,后者能为权利运行尤其是切实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提供法律保障。权利的实现包括权利的行使和权利的救济两大方面,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实现不仅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行使机制落实和完善,还要对行使权利过程中的侵害行为做出有力回击,从而真正彻底地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在法律上有效实现的完整保障。
木沙·买提库完[3](2019)在《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治路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面临宅基地所有权主体虚置,资格权界定模糊、退出机制不健全、征收补偿标准偏低、征收程序和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继承法律不明确,使用权的流转和抵押受限等一系列困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构建并完善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模式的关键所在,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首先要落实宅基地所有权,稳定宅基地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具体而言,落实宅基地所有权需要实现宅基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化和一元化,并赋予宅基地所有权主体完整的管理权和处分权。资格权的稳定需要明确界定资格权的取得范围,在汲取试点地区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厘清宅基地资格权的继承条件和继承范围,构建宅基地征收补偿和收益分配法律保障体系,引导和鼓励农户有偿退出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放活需要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和抵押,逐步实现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多元化。因此,在总结过往政策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明确宅基地所有权主体,健全宅基地退出机制,科学设置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和收益分配机制,适度激活宅基地使用权使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成果上升为法律是乡村振兴的需求。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阐述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背景、研究目的、意义和国内外研究综述、研究的重点、难点、创新点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归纳了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概述。农村宅基地制度变迁和宅基地使用权的产生和发展,并结合目前的理论发展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模式改革创新的趋势,分析了宅基地使用权理论价值和对新时代的重要意义。分析了实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必要性。落实宅基地所有权是“三权分置”的首要前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关键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独立是实现乡村振兴的有效措施,实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需要。第三部分阐述了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模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宅基地“三权分置”模式中所遇到困境进行说明,这些问题主要制度层面和法律层面上存在漏洞和缺陷。第四部分针对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所面临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通过明确宅基地所有权主体,健全宅基地退出机制,科学设置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和收益分配机制,适度激活宅基地使用权使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性成果上升为法律是乡村振兴的需求。
程秀建[4](2019)在《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作为财产权领域最根本的制度设计,各国都对土地制度作出了基于历史与国情的独特安排。我国独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既牵引着农村,又联结着城市,具有独特的制度品格。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成与完善,作为稀缺土地资源的宅基地的资产功能日益显现。建构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忽视了其经济属性,实践中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与农民缺乏必要的财产性收入来源的矛盾凸显,严重制约了农村、农民的发展。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通过市场配置宅基地资源已成当下改革的必然进路。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在乡村振兴战略布局下,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我国现行法上并无有关宅基地“资格权”的表述,为寻求中央政策文件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丰富内涵在法律上的妥善表达与实现,需要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下,以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文件为目标导向,结合实践反馈的经验,建构“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法权结构。本文分为三个模块,七章内容。全文以第四章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解读为联结,围绕坚持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共享富民为价值导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法治创新这一主线展开论证。第一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般阐释。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生成及演化溯源,系统地梳理了70余年来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迁历史。建国初期,在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指导下,新中国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为配合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国策,通过农业、农村向工业、城市提供原始积累。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与户籍制度双重管制下的城乡二元治理方式将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之上。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是一个系统的、综合的工程,承载着诸如居住、社会保障、财产、社会控制等复杂的功能。立基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之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具有强烈的公法色彩,在特定历史背景及社会环境下形成的宅基地使用权,拥有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一般用益物权的独特秉性:在宅基地产权制度上,“两权分离”基础上形成“一宅两制”;在宅基地利用制度上,行政配置主导与市场配置辅助的双轨配置;在宅基地分配制度上,居住保障基础上构建了一户一宅、无偿分配、永久使用;在宅基地流转制度上,严格限制流转。正是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生成的复杂历史背景与承载的多重功能,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意义以及改革的难度。第二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构建于计划经济体系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经部分完成其历史使命,并因逐渐固化成型的宅基地利用格局在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中的重要的作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得以延续至今。但是,“权能残缺”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不能因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甚至成为扼制农村振兴、阻碍农业发展、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实践中,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隐形流转的屡禁不止以及涉宅基地使用权交易的纠纷叠增,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面临重重困境,表现为既不能适应新型城镇化战略发展要求,又无法达致满足农村居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目标,且有逐步走向管理失控的风险。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时代的变迁。“后乡土社会”下农村社区封闭性与人口非流转性已打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所依托的“乡土社会”生活图景发生变迁。其二,功能的演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凸显。此消彼长之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负载的居住及保障功能在市场经济冲击下逐渐减弱。其三,制度的供给。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由于立法价值偏差以及成文法的滞后性,造成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落后。第三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路径。市场经济条件下,出于经济效益的要求,当代民法制度催生了对效率的追求。从“所有”到“利用”的物权观念发展,要求实现“物尽其用、物尽其利”。缺乏处分权能的宅基地使用权使得宅基地及农民房屋成为农民手中的“死产”。新型城镇化发展方略下,以乡村为面向的城市化进程需要对既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作出转变,应当更注重农民需要什么,而不是农民可以继续做什么。事实上,作为农民拥有的重要财产性权利,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助于农民实现财产性收入的实质增加。因此,推进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对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缓解城乡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以及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人地捆绑”的松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引发了制度功能的转变,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具备了实践可能性。虽然在理论上对于放活流转仍村争议,但多数学者已经提出,不宜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身份限制与宅基地使用权本身的物权属性予以混淆。严格限制农户处分宅基地的做法无异于是将所有的农民都视为“禁治产人”,与现代法律的“理性人”假设不相符。自2005年起,国家在天津等地先后开展了两轮的宅基地流转试点。通过对两轮改革试点的经验总结,得出如下结论:1.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应坚持以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共享富民为价值导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法治创新为主线。2.实施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三个前置性问题分别是宅基地应如何估值、改革应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以及如何理顺城乡关系。3.实施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三条不可突破的底线是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可变革、确保耕地红线不可突破以及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第四章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改革起于农村,源自实践。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遵循了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惯常模式,即:自实践中自发探索到试点实践和政策先行,待成熟后以法律形式确认固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因实践需要而生成,从多年中央政策中关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连贯表达可见,其实质是农地“三权分置”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领域的延伸与扩展。经由语义逻辑对“分置”与“分离”的辨析,“分置”概念更符合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法律表达。通过对政策文本中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深刻意蕴的解读,可以发现“三权分置”改革的内在逻辑:落实集体所权为起点,保障农户的资格权是关键,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是落脚点及核心。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在强化与落实集体所有权,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实现三方主体共享宅基地权利以及围绕宅基地建构权利,完善民法典权利体系等方面均具有重大意义。第五章为“三权分置”之下的集体所有权的立法表达。沿波溯源,我国集体所有权制度源于农村土地合作化运动。经过国家政治动员而迅速开展的农村土地合作化实践构建了独具中国特色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其建构之初主要作为一项社会变革工具而运行,并未明确区分集体所有制与集体所有权,直至物权法才第一次明确以“集体所有权”的表述方式将其与国家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相并列。通过对既有理念的检讨,集体所有权在性质上符合“新型总有说”理论,属于特殊的共同共有。通过对集体所有权在宪法与民法两个维度的考察,民法上的所权制度设计应在尊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进行,不应将公有制简单视为意识形态领域的话语,而试图照搬西方的物权制度建构我国的农村土地法权体系。实践中,由于主体界定不明、权能残缺以及实现机制阙失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弱化和虚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彰显了宅基地使用权“自物权化”的同时,极有可能因忽视新型城镇化背景下集体所有权制度的时代功能,而对集体所有权产生新的冲击。因而,集体所有权的法制回应注意在以下三个层面展开:其一,明确集体所有权主体的二元性并将授予其特殊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其二,厘清集体所有权的特殊运行机制,完善其实现机制;其三,赋予集体所有权完整的权能,实现管理权能的回归。第六章为“三权分置”政策中资格权的法制因应。通过对实践及理论上关于宅基地资格权内涵及法律属性的梳理,指出成员权与用益物权两个视角下资格权可能的制度安排与妥适性,证成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为集体成员权。宅基地资格权的概念与表述仅在中央政策文件中以通俗用语载明,并无实体法上的意义。立法上仍坚守集体成员权的制度建构,而非创设新的宅基地资格权。物权法上的规范表达从“农民集体”到“本集体成员集体”的转变,意味着对农民集体成员权这种独具中国特色的民事权利的确认。集体成员权制度建构为集体土地利用困境提供制度依据,集体成员权是连接集体成员与成员集体的纽带。完善的集体成员权制度有利于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与集体成员权益的保护,并能为成员集体内部秩序生发提供制度支撑。由于集体成员权与成员息息相关,具有明显的人法属性,已然溢出了传统民事权利的范围。因此,应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纳入到民法典分则物权编之中。第七章为“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法实现。分置的使用权是“三权分置”政策的落脚点,应当在现行法体系内作出妥适的规制。通过对“三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实践样态分析,循着宅基地“资格权”属于成员权的权利内容的论证逻辑,分置后的使用权在性质上属于去除身份性的纯粹用益物权,从而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领域形成“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分置后)”的权利结构。回归到政策本意对“三权分置”作进一步的检讨,“三权分置”后三权在法实现过程中实际表现为“四权”,分由三类权利主体享有,即“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其他社会主体)”。“三权分置”为宅基地使用权上市流转奠定了基础,但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全无风险。不容忽视的是,资本的嗜血性与农民对抗资本侵蚀能力的弱质性。在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宅基地作为农民生产、生存保障的必要性依然存在且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中央政策文件亦不无警醒的提出放活应予“适度”,即以不损害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为前提,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关键,严格落实一个“不得”和“两个严格”。否则,放活使用权将会遭遇集体所有权有被虚置、农民有居无处所以及使用权自身运行等诸多风险。财产只有进入市场才能实现,就农村发展而言,因其资源禀赋不同,并非均质化的世界,在放活土地使用权方面应作出区分,对不同的农村实际设定不同的管理目标。从宅基地分散、零碎的固有属性来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应扩展其经营性功能,以期实现宅基地的分散经营与规模利用又结合。农民房屋作为农民享有所有的权的重要财产,实现其财产性收益的核心是放活转让与抵押,变资产为资本。实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直触农村土地制度核心。这是兴村振兴发展战略下国家为农村稳定、农业发展以及农民增收作出的重大改革举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因此,如何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内涵完整的映射到法律规范之中,将其转化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实践操作性的法律制度以及这一法律制度的建构会对其他相关农地法律制度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均应给予密切的关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应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进行,以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三农”问题为依归,而非照搬西方物权理论追求理论上的纯粹与卓越。基于我国特有的产权制度,在历史的视野下寻求资格权及使用权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的妥适表达,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能否落到实处的法制要求和条件。通过集体成员权制度建构完善,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能够达成剥离宅基地使用权负载的身份属性与社会保障功能、实现了宅基地使用权完全用益物权化的使命。
应建均[5](2018)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文中研究说明对我们大多数人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事物。20世纪50年代以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是影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织,是乡村微观经济组织体系中的重点和难点之一。然而1978年以来,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推行与深化,以及乡村治理体制的变化与更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成为了一个几乎纯粹概念意义上的存在,没有一部法律对其内涵、范围等作出权威的规定和解释,法律制度建构十分粗糙。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在悄然改变,政策法律背景也在深刻发展。一方面,国家政策、文件连续聚焦并不断部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与立法完善问题;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了进入《民法总则》的机会,被确立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因此,系统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制度及其如何实现,于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六个部分。第一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与启示。当前,人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实性存在极大困惑。一方面,在农业经济统计层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数量及其运行情况总体稳定,稳中有升;另一方面,在理论判断层面,学者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实属性普遍持悲观的态度,或者认为已被取消,或者认为不复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动态演进的历史性概念,必须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史的纵向角度去理解其核心要义,评定其事实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起源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根据组织形式的差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可以分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以及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个主要阶段。其中,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结构形塑了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格局。第二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辨析。当前,法律界以及地方立法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卷轶浩繁,林林总总。归纳而言,比较有影响的定义范式主要有“广义——狭义”、类型化和特征描述三种。综合比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优劣,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种属序列,“农村”、“功能特殊性”以及“社区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必备“种差”。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乡镇人民政府管辖的区域,以村民小组、行政村、乡(镇)等社区为单位建立,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和服务集体成员的经济组织,同时承担一定的集体公共社会功能。第三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及其证成。由于理论准备不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存在重大理论分歧。实践中,全国规范性文件缺位,各地规定相互矛盾,存在立法困惑和制度缺陷。因此,在民法典编纂前、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以及《民法总则》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并不是一项高度的立法共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具有必要性,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争取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实现物权主体统一于民事主体的需要,是因应国家政策,平衡改革探索和于法有据关系的需要,是推进中国农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具有可行性,从政策引领、实践探索、历史渊源和时代契机等方面,都是可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基本选项是特别法人。第四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作为特别法人,它的特别性是其得以独立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能够独立建构的基础和依据,也是进行自我肯定的最简单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反映在多个方面,具体表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管理的财产性质的特别性、承担的职能的特别性、设立的特别性、终止的特别性和成员的加入和退出的特别性五个方面。同时,从特别法人内部的视角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还存在与其他三种特别法人类型(机关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内在特别性,需要体系上的补充。第五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形式。依据民法的主体规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予以明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改革的核心问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民专业合作社、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及名为“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选择的组织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选择应当贯彻组织形态法定缓和论,最具法律意义的因素是设立目的和意欲从事的活动类型。在恪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私法性、独立性、社区性的基础上,且有合适的方式予以公示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采取多元化的组织形式,包括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以及公司、企业形态。第六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实现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股权设置与管理、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以及经营管理机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实现机制完善中的五个重大争议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级组织的形成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不宜一般性地取消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组集体经济组织。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格局正在被逐渐打破,应当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不同归属、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情形,具体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应当采“生活保障+户籍”的双重标准:第一层次,以是否依赖农村集体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界分“全民”与“集体”,解决特定自然人“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的问题;第二层次,以户籍界分“集体”与“集体”,解决特定自然人“属于哪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成员股的种类、集体股的设置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并以贯彻动态管理模式为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应当坚持“一人一票”为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经营管理机制可采自营或他营模式,他营模式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作为一种利益分配机制而存在的法人实体。
曹晓锐[6](2017)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法律机制研究》文中认为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统分结合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已经成为农村中最重要的分配形式之一,其运行效果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而且影响着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良性运转以及国家对农村土地等资源利益的宏观配置。在农村经济发展缓慢时期,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未积聚起可供分配的集体资产,其收益分配矛盾并不明显,未能得到各界理应的广泛关注。近年来,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随着政府征地行为以及社会资本对农村土地资源的介入,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效应明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组织载体,虽然在土地征收和流转过程中失去了对集体土地的控制,但也由此获得了较多的征地补偿、租金等收益。而与此同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随着集体土地的流失而无法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失去了生活保障基础,由此加剧了农民成员对集体收益的激烈争夺,产生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可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矛盾已然成为当下最为棘手、最亟待解决的基层社会矛盾之一。由于长久以来,国家立法缺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必要“关怀”,法律规范严重缺失,导致了收益分配中主体和程序运行机制不畅、成员权利保护不周等问题突显,而司法救济作为权利保护、矛盾化解的最后一道屏障,其实际运行效果亦不理想。因此,如何通过完善现有的法律机制使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关系进行有效调整,已经迫在眉睫。笔者正是基于对此问题的高度关注,试图透过经济法视角,从宏观层面审视收益分配关系法律调整机制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并以此为指引深入解析收益分配关系的各个构成要素,坚持问题导向的基本思路,找准现行法律调整机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解决问题探寻出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法律机制的有效路径。本文立足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现实背景,从收益分配关系入手,围绕如何完善收益分配法律机制的中心主题,结合司法实践,采用总分式的结构体例,从收益分配关系整体再到各个具体环节,分六个章节进行了论述,具体如下:第一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及价值目标”。本章首先解析了收益分配关系的构成要素,并结合其运行机制特点归纳出主体及权利义务等方面的特性。其次全面介绍收益分配关系法律调整的现行制度环境。分析了收益分配格局形成的体制基础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收益分配机制运行的制度基础是村民自治制度。同时,从《物权法》、《土地承包法》等涉及收益分配关系调整的具体规范中,梳理归纳现行的法律制度安排。然后,深6剖析了现行法律制度在调整过程中,存在的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的问题。最后通过政治、经济等多学科的综合视野,结合实际情况,论述了收益分配关系法律调整应实现的总体价值目标。本章是从宏观视野所作的总体分析论述,具有统领全文的作用,旨在为收益分配各环节的机制完善指明目标方向。第二章“收益分配主体及运行机制的完善”。本章首先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渊源等基本认知着手,通过对各理论学说的分析深入解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定内涵和法律属性,并针对《民法总则》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特别法人”的规定,结合部分地方实践对其法律地位进行了辨析。其次分析了主体运行机制面临的现实困境,一方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关系主体混同,其成因主要涉及历史沿革和法律制度的双重因素;另一方面是双层经营体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定位模糊,对其“统”方面职能的认知存在缺陷。最后在归纳总结基础上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并提出了三方面的具体举措即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性,明确其法律地位并以此为基础改革、完善产权制度和内部治理结构,重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双层经营体制下“统”的职能。第三章“收益分配对象及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本章首先对成员、村民、农民三个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辨析;透过抽象的成员权理论深入解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属性,介绍其权利内容及专属性、财产性等四个方面的特征;着重指出收益分配请求权是成员权的核心,分析了收益分配请求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其次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进行了重点论述。从梳理关于成员资格认定的不同标准学说入手,分析现行认定标准中存在的片面性及不合理性等问题;归纳总结成员资格认定应把握的四项基本原则,提出以三要素为判断依据的基本认定标准。另从动态应用角度,探讨了成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并专门对部分特殊成员资格认定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述。还从立法、程序、司法审查三方面论述了如何建立科学的成员资格认定机制。最后,从权利保护的具体制度设计出发,从完善决策机制及撤销权制度、赋予诉权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第四章“收益范围及利益平衡机制的完善——以征土补偿收益为例”。本章选取收益范围作为特殊的视角,围绕收益如何在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与成员以及成员相互间进行利益平衡进行论述。鉴于收益范围较广且其中征地补偿收益最具特殊性,本章又专门以征地补偿收益为例,首先解析了征地补偿收益的构成、特殊的法律属性以及各构成部分在分配中的利益归属。其次,分析论证了收益分配中存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忽视、集体留存不规范、土地补偿费分配依据不统一等方面的问题。最后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利益平衡机制的具体建议即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补偿制度、规范集体提留的比例和使用范围以及统一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依据。第五章“收益分配程序及运行机制的完善”。本章首先提出了村民自治是收益分配程序的制度基础,对村民自治的基本概念、自治主体等内涵进行了解析;指出了村民自治权行使方式即民主议定。其次,以分配正义理论为基础,深入剖析了民主议定的局限性,同时分析了民主议定下收益分配结果的公正性局限。归纳了民主议定应把握的权利平等、公平、优先三项原则并提出三项具体的矫正措施。再次,以经济法“国家干预”理论为基础,从三个方面论述了收益分配程序运行机制的完善路径。一是“国家法”和“民间法”对收益分配程序的双重规制;二是辨析了行政权与自治权的关系,分析二者之间的冲突以及如何界分,指出行政权介入矫正应具有适度性,并提出三个方面的具体建议;三是论述了司法介入收益分配程序的合理限度,分析了收益分配程序对司法干预的客观需求,指出司法干预应选择的合理方式即对民主议定分配方案的司法审查,最后探讨了司法权威与民间法的协调问题。第六章“收益分配纠纷的司法救济制度及完善”。本章主要采用了实证分析的方法,以重庆地区为例,首先收集了相关统计数据并抽取部分案例作为分析样本,全面介绍重庆法院近年来审理收益分配纠纷案件的情况,对发展态势、矛盾焦点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然后,梳理了现行司法救济制度存在的案件受理、审查程序、实体裁判等各方面的问题。最后,阐述了司法救济应遵循的司法理念和裁判原则,并从明确受理范围和诉讼主体、建立成员资格确认之诉制度、完善司法审查模式和判断规则四个方面提出完善司法救济制度的具体建议。
刘羿[7](2016)在《中央用地管控视角下土地指标交易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出于耕地保护的需要,中央政府对农用地转用进行了严格的总量控制。尽管如此,农用地转用带来的巨大增值收益以及当下地方经济严重依赖新增建设用地这一事实,使中央政府不得不主动开辟渠道以增加计划外指标供应。在政策激励下,地方政府更进一步探索出了包括折抵指标有偿调剂以及地票交易在内的土地指标交易机制。土地指标交易在增加土地用途刚性管制的弹性之余,亦存在一定制度缺陷:以农用地转用指标为代表的土地指标本是中央政府对下级地方政府农用地转用权力的数量控制工具,但政府间土地指标交易的产生使指标突破了这一“控权”属性,呈现出一定的经济价值;私人间土地指标交易的缺陷在于,其主要利用了政府在土地招拍挂市场的垄断地位,迫使私人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整理,并没有建立起使私人真正获益的机制。与中国的指标交易制度相比,美国土地开发权转让制度的真正优势在于它建立起了私人之间的利益交换机制。其以容积率作为交易客体,不仅使规划制度更为灵活,还成功地将私人资金引入到了公共福利领域,节省了政府财政开支。美国开发权转让制度对我国最大的启示,正是如何在土地管理领域建立起这种私人间的利益交换机制,并使之成功运转。同时,美国土地管理制度在中央与地方分权、政府与市场关系方面的经验,也为我国未来的制度完善提供了充分的启示。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土地制度改革起步,现有的地权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都将面临重大的变革。在地权制度方面,城乡二元地权体制已经松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放入市、农村住房财产权允许抵押流转、征地范围不断缩小,未来的地权制度将沿着“同地同权”的方向不断推进。考虑到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指标交易制度也有短期、长期两种改良方案:短期方案主要解决土地整理复垦的资金来源问题;长期方案主张在地权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背景下,理顺权力与利益、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起符合市场机制的土地指标交易制度。
杨莲芳[8](2016)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型城镇化的进程伴随着农地产权变更与权能重组,由于制度的不合理以及农民的弱势地位,农民土地权益的流失就成为必然结果。长期以来,我国农民土地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其根源在于法律制度上的缺位。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法律制度的有力、有效配合。法律制度和谐是社会和谐之根本,也是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根本所在,对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进行法律制度安排,既能使新型城镇化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也能保障农民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农村土地与农民利益是一个密切联系的统一体,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保障农民土地权益,需要对农村土地进行法制化、发展化、体系化的法律制度安排。首先,本研究将综合运用法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理论对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分析,尤其是对法学理论中的平等生存权与发展权理论、农地发展权和宏观调控理论,以及经济学上的利益与利益机制理论、政府规制理论以及制度变迁理论进行阐述,为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理论基础。其次,对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法律制度进行体系化梳理,特别地,将制度中关于农地流转、集体建设用地配置以及农地征收的规定进行梳理,分析发现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逐渐扩展,并能自由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历了制度上的全面禁止到局部放开的变化;征地制度的变化仅在于补偿额度,但始终有补偿上限的限制。总之,农民土地权益完全依附于制度的安排,随制度变化而变化;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农民的土地权益在绝对损失过程中相对在增加,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制于国家的发展战略,也当然遵循城镇化战略。然后,农地流转、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农地征收是提高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必然趋势。对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法律保障的现状进行研究,得出我国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农地流转、抵押和入股权能受限、“三权分置”的法律化滞后、流转法律程序不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法律规定滞后、宅基地用益物权权能受限;征地目标泛化、征地补偿不合理、征地法律程序不完善等。再次,由于农地流转是现有体制下实现、发展与保障土地权益的最佳选择,重点选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视角进行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实证调研,为完善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法律制度提供实践基础。实证剖析农地流转实践存在流转行为不规范、流转价格生成制度不健全、农地流转用途改变、流转融资难等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问题,同时还存在“确权不确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合同违约、农地过度集中等影响农民土地权益进而危害土地安全、生态安全、产业安全与社会安全的风险。最后,通过理论与实证的分析,对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与创新。第一方面:首先,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包括农地“三权分置”政策法律化的“三权分设”,流转、抵押和入股的权能复归,农地经营权主体的市场准入,流转价格指导制度、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宅基地用益物权权能复归等;其次,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创新,包括农地流转股权定额保障金制度、农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以及农地流转法律制度可操作性的具体立法选择。第二方面:借鉴土地征收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国际经验,进行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完善,包括严格限制征地权,完善土地征收制度,注重界定土地征收目的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改革征地补偿制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第三方面:健全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配套法律制度,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制度、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农地流转信息规制制度、多元土地纠纷化解制度。
胡月明[9](2016)在《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化就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尤其在拉动经济快速增长方面扮演着重要的历史性角色。传统城镇化因盲目推进土地城镇化造成了大量耕地资源的浪费,形成了地方土地利益链条,严重威胁到了农民土地权益的实现与保障。新型城镇化在传统城镇化的基础之上,改变过去盲目扩张、追求量变的粗狂式发展方式,以“人本”理念为基本导向,采用统筹城乡协同的方式发展。由于现阶段处于发展探索阶段,新型城镇化发展难免会出现与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不适配性问题,探寻具体发展情景下的差异与共性保障具有理论与现实意义。本研究整理了国内外有关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已有研究成果,探寻了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法学与经济学理论基础,针对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历史演进、理论与实证现状进行考察,并在此基础之上就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进行共性分析,研究发现,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力度明显提升,但利益冲突明显、制度供给不足、运行机制不完善、组织基础薄弱、外部环境不确定。由此,引入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的分析视角,拓展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研究。从城镇化模式差异出发,本研究着重针对就地城镇化、城中村改造和城市扩展模式进行差异保障探析。就地城镇化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关键环节在于农地流转,直接式、政府参与式和中介参与式流转方式的不同,农民土地权益保障也不同;城中村改造模式下也因集体建设用地的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不同新型城镇化模式下,农民土地权益理应根据具体情形进行侧重保障,却也须找寻共性规律,由点及面构筑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的体系保障。在系统梳理美国、英国、日本和印度四个国家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基于倾斜保护、法律与政策适配、村民自治与国家管制契合的原则,本文构筑了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的组织化、权责化、市场化、法治化保障制度侧应以及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下的制度侧应,完善了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共享发展机制、纠纷化解机制及风险防范机制。
曹端海[10](2017)在《基于善治的土地督察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实现善治是中国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在此背景下,运用善治理念研究土地督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结合政府治理、委托代理、公共选择等理论及土地督察实践开展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组织架构与土地管理问题剖析。基于中国政府组织架构特点,分析土地管理领域问题产生的根源中央与地方分权,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行为,由此所产生的土地问题实质上也是委托代理问题;政府组织架构则反映了一种客观规律,纵向组织架构会导致终极委托代理关系被直接委托代理关系取代,上级创制权被下级窜改,而横向组织架构则会由于部门利益而导致封闭化、分割化;官员作为官僚组织的实质要素,基于自身利益和目标,也会出现于组织目标偏离、倾向性执行等行为。(2)土地督察的政府治理分析。将土地领域的政府治理划分为三个阶段,分析了土地督察制度建立的背景。土地督察具有质疑性、上位性、独立性和从属性特点四种行政监督特点。分析中国行政监督体系,土地督察可视为准法律监督。土地督察具有反馈、预防、纠正、问责等功能,通过例行督察、审核督察、专项督察及调查研究,在经济、政治和社会层面发挥治理作用。(3)土地督察影响评价。初始运行阶段,土地督察提高了土地违法案件追查能力,从长期来看,则表现为对土地违法的遏制。土地督察五种治理手段(卷宗审核、实地核查、问题发现、督察建议、责任追究)与土地违法各指标(除耕地与实地核查)都呈负相关,说明这些手段都对土地违法行为具有遏制效应。根据截面数据模型,从分省来看,土地督察与违法涉及土地面积具有明显的遏制效应。(4)探索土地督察差别化。五种督察手段对不同土地违法指标和违法主体产生不同的效果,应根据情况采取不同督察手段以提高治理的有效性。通过对29个省份经济增长因素、分层聚类,提出了分省治理差别化建议;基于当前(2014年)土地违法情况,利用马尔科夫状态方程,确定了各省土地违法状态、转移概率。(5)从三个视角对土地督察的制度困境进行分析。地方政府履责的边际成本、对地方政府问责所产生的惩罚效应、土地督察的边际成本和激励效应四种因素决定了土地督察和地方政府行为,通过合理控制四种因素,能够提高土地督察效用和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履责水平;土地督察在政府治理中的功能相对较弱,政治地位不高,法律地位不够明确,缺乏必要的强制性手段;土地督察权是基于行政层级关系设置的监督权,土地督察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土地督察机构在中央机构分类中尚未明确。(6)以“善治”为目标,构建中央与地方激励相容约束、推进立法建设、提升土地督察质量、加强协同治理,并提出完善土地督察制度的建议。
二、确立统一征地的法律地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确立统一征地的法律地位(论文提纲范文)
(1)“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之法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题及研究目的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 |
二、研究背景 |
(一)社会背景 |
(二)时代背景 |
(三)法律背景 |
三、研究价值 |
(一)理论价值 |
(二)实践价值 |
四、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法构造的必要性 |
一、法律层面有效保障农民权利的规范要求 |
(一)立法层面需完成成员权体系的具体实化 |
(二)司法层面需确定成员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
二、政策层面深入推进农村发展的现实需要 |
(一)三农问题关于农民权利持续保障的要求 |
(二)国家政策关于农民权利有效保障的要求 |
三、新要素的产生需将成员权研究拓展完善 |
(一)户籍制度改革的影响 |
(二)特别法人地位的影响 |
(三)市场经济理念的影响 |
(四)三权分置改革的影响 |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组织基础的法律定位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权之间的关系 |
(一)成员权的构建必须以团体组织为依托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成员权的团体组织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定位的由来 |
(一)农村生产合作社 |
(二)劳动群众集体组织 |
(三)非法人组织 |
(四)特别法人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法律定位的意义 |
(一)实现农村集体所有权实质化 |
(二)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原主体性回归 |
(三)便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市场交易 |
(四)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有效实现 |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特性 |
(一)社区性与非社区性的结合 |
(二)职能与宗旨的多元融合 |
(三)行政色彩与市场主体的复合性 |
(四)多形式与多类型的发展模式 |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形态 |
(一)初级形态的集体经济组织 |
(二)中级形态的集体经济组织 |
(三)高级形态的集体经济组织 |
(四)顶级形态的集体经济组织 |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的法律界定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形态概述 |
(一)以农户(家庭)为主体 |
(二)以个人为主体 |
(三)以个人与农户并存为主体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农户主体形态之评价 |
(一)不利于成员变动中的成员权认定和保护 |
(二)不利于成员资格制度有效建立 |
(三)导致成员权形同虚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个人主体形态之评价 |
(一)符合成员权私法权利属性 |
(二)有利于成员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
(三)契合集体资产量化与股权改革方向 |
四、确立以个人为权益归属点的成员权主体形态 |
(一)区分权利主体与权利行使主体的关系 |
(二)现阶段农户是成员权的行使主体 |
(三)未来应确立个人成员权主体形态 |
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认定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现状 |
(一)单纯的户籍标准 |
(二)“户籍+”复合标准 |
(三)对各类标准的评价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之分类设计 |
(一)单一标准和复合标准 |
(二)经营资格标准和保障资格标准 |
(三)短期性标准和长期性标准 |
(四)特定贡献标准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一般确定 |
(一)一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 |
(二)以户籍标准为形式标准 |
(三)以其他标准为实质标准 |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之确定 |
(一)外嫁女和入赘婿 |
(二)离婚、丧偶和再婚的妇女或入赘婿 |
(三)在校学生、服兵役人员、监狱服刑人员 |
(四)收养子女、超生子女和继子女 |
(五)外出务工人员、经商人员 |
(六)空挂户人员 |
(七)户籍已迁入城镇的人员和城市退休返乡人员 |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实现机制 |
(一)明确取得和丧失情形 |
(二)明确认定主体 |
(三)规范认定程序 |
(四)建立成员数据库 |
第五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内容的法律实化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来源 |
(一)宪法权利是基础权源 |
(二)成员权是本质权源 |
(三)农民集体所有权是直接权源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现状考察 |
(一)学理上分类的认知现状 |
(二)地方立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规范现状 |
(三)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享有现状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形态划分 |
(一)初级形态的成员权 |
(二)中级形态的成员权 |
(三)高级形态的成员权 |
(四)顶级形态的成员权 |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内容解构 |
(一)以集体土地分配请求权和集体利益分配权为主的财产性权利 |
(二)以集体事务参与权为主的管理经营性权利 |
(三)以退出权为主的变动性权利 |
(四)以撤销权和代表诉权为主的救济性权利 |
第六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实现的法律保障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实现之概述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行使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救济 |
二、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行使机制 |
(一)集体土地承包请求权的行使 |
(二)宅基地分配权的行使 |
(三)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行使 |
(四)集体事务参与权的行使 |
(五)退出权的行使 |
三、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救济措施 |
(一)撤销权诉讼 |
(二)成员代表诉讼 |
(三)制度上的配套保障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治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1.1.1 选题目的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重点和难点 |
1.4 创新点 |
1.5 研究方法 |
2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概述 |
2.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历史演变 |
2.1.1 农民享有宅基地所有权时期(1949-1962年) |
2.1.2 农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时期(1963-1985年) |
2.1.3 农民享有宅基地自主用益时期(1986年至今) |
2.2 实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必要性 |
2.2.1 落实宅基地所有权是“三权分置”的首要前提 |
2.2.2 宅基地“三权分置”关键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定性 |
2.2.3 宅基地使用权的独立是实现乡村振兴的有效措施 |
2.2.4 实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推进乡村振兴的需要 |
3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的现状及问题 |
3.1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权能困境 |
3.2 宅基地资格权界定、退出、继承、征收补偿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
3.2.1 宅基地资格权界定、退出、继承、征收补偿的现状 |
3.2.2 宅基地资格权退出、继承、征收以及补偿的存在问题 |
3.3 宅基地使用权界定、抵押以及流转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
3.3.1 宅基地使用权界定、抵押以及流转的现状 |
3.3.2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和流转中的存在问题 |
4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治构建 |
4.1 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落实 |
4.2 明确集体经济组织资格权 |
4.2.1 明确界定宅基地资格权的权能 |
4.2.2 健全宅基地资格权的退出机制 |
4.2.3 完善征地补偿标准 |
4.2.4 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继承行为的合法性 |
4.3 强化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 |
4.3.1 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的合法性 |
4.3.2 明确宅基地抵押行为的合法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进路 |
第一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般阐释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源起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嬗变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演化发展趋势 |
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设定的历史背景回溯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功能及特性 |
一、宅基地使用权概念及特征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功能 |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
第二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现状描绘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 |
一、时代变迁: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的社会生活图景变迁 |
二、功能演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凸显 |
三、供给不足: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供给不足 |
第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路径 |
第一节 现代化改造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的必要性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的可行性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理论研究的现状 |
一、宅基地使用权理论研究梳理 |
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理论争鸣 |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实践 |
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试点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改造的出路 |
第四章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 |
第一节 生成逻辑:源于实践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一、实践创新: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生成 |
二、语义逻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语言表达 |
第二节 语词转换:政策文本中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一、文本分析:政策文本中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二、冲击与回应: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现实意义 |
第三节 理论溯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基础 |
一、理论梳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依据 |
二、法权建构: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民法学基础 |
第五章 “三权分置”下集体所有权的立法表达 |
第一节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生成及性质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生成溯源 |
二、集体所有权属性的理论梳理 |
三、集体所有权属性的多维度思考 |
第二节 集体所有权的现实困境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困境 |
二、“三权分置”对集体所有权的冲击 |
第三节 落实集体所有权的法制回应 |
一、明确集体所有权归属主体 |
二、完善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机制 |
三、赋予集体所有权完整的权能 |
第六章 “三权分置”政策中资格权的法治因应 |
第一节 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 |
一、宅基地资格权的内涵认知 |
二、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厘定 |
三、宅基地资格权是集体成员权表现形式 |
第二节 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集体成员权表达 |
一、我国集体成员权制度的生成与性质 |
二、集体成员权的权能 |
三、作为成员权的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制回应 |
第七章 “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法实现 |
第一节 “三权分置”视野下的宅基地“使用权” |
一、分置的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
二、“三权分置”的四权实现 |
三、“三权分置”政策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
第二节 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一、宅基地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之缘起 |
二、文献综述: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研究现状 |
三、关于本文的四点说明 |
第一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与启示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性的困惑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 |
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史起源的不同学说及分析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阶段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史变迁的启示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动态演进的历史性概念 |
二、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结构形塑了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格局 |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辨析 |
第一节 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式 |
一、基于内涵和外延的范围大小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二、基于类型化方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三、基于特征描述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第二节 本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选择 |
一、如何选择定义的范式 |
二、特征描述法再评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要素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含义 |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及其证成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理论争议 |
一、民法典编纂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观点概览 |
二、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不同方案 |
三、《民法总则》通过后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立法审视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必要性分析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化选项——特别法人 |
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 |
第一节 特别法人的提出与解释困惑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的特别性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的特别性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加入和退出的特别性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其他特别法人的关系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机关法人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第五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形式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实践考察 |
一、经济合作社 |
二、股份经济合作社 |
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
四、村社一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
五、公司 |
六、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理论梳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现实样态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改革方略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选择 |
一、实践之评析与理论之反思 |
二、选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原则与因素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多元化组织形式 |
第六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实现机制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文本分析与实践探索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的改革及评析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的设立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地方立法探索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司法实践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应然标准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与管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管理 |
第四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 |
第五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经营管理机制 |
结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中国民法典表达、制度配套与法人制度再体系化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中国民法典表达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制度配套 |
三、《民法总则》法人制度再体系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和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 |
第一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及价值目标 |
第一节 收益分配关系的构成和特性 |
一、收益分配关系的构成 |
二、收益分配关系的特性 |
第二节 收益分配关系法律调整的制度环境 |
一、双层经营体制下的收益分配格局 |
二、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收益分配机制 |
三、收益分配的现行法律制度安排 |
第三节 收益分配关系法律调整的制度缺陷及成因 |
一、制度变迁中政策与法律失衡 |
二、主体运行中职能与定位模糊 |
三、权利保护的制度基础薄弱 |
四、分配程序运行机制不畅 |
五、司法救济制度不完善 |
六、成因的综合分析 |
第四节 收益分配关系法律调整的价值目标 |
一、实现分配正义 |
二、保护农民生存和发展 |
三、促进农村经济繁荣 |
四、维护基层社会稳定 |
第二章 收益分配主体及运行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属性和职能定位 |
一、基本认知 |
二、法律属性及地位 |
第二节 收益分配主体运行机制的现实困境 |
一、主体混同及弊端 |
二、重合与冲突的双重因素 |
三、双层经营体制下的职能定位不明 |
第三节 收益分配主体运行法律机制的完善 |
一、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性 |
二、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 |
三、重塑双层经营体制下“统”的功能 |
第三章 收益分配对象及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成员权 |
一、村民、农民与成员的概念辨析 |
二、成员权的内容和性质 |
三、成员权核心——收益分配请求权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
一、成员资格认定的不同标准及评析 |
二、成员资格认定的合理路径 |
三、特殊群体的成员资格认定 |
第三节 收益分配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 |
一、完善民主决策机制 |
二、特定诉权的赋予 |
三、完善撤销权制度 |
第四章 收益范围及利益平衡机制的完善——以征地补偿收益为例 |
第一节 征地补偿收益的构成及属性 |
一、征地补偿收益的构成 |
二、征地补偿收益的法律属性 |
第二节 征地补偿收益分配存在的问题 |
一、被忽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二、土地补偿费集体留存的不规范 |
三、土地补偿费分配依据的不统一 |
第三节 征地补偿利益平衡机制的完善 |
一、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单独补偿制度 |
二、规范土地补偿费的集体留存比例和使用范围 |
三、统一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依据 |
第五章 收益分配程序及运行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收益分配程序的制度基础——村民自治 |
一、村民自治的内涵 |
二、村民自治权的行使——民主议定 |
第二节 民主议定的局限及矫正 |
一、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
二、分配结果的公正性局限 |
三、民主议定的内部矫正 |
第三节 收益分配程序运行机制的完善 |
一、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双重规制 |
二、行政权的适度介入 |
三、司法干预的合理限度 |
第六章 收益分配纠纷的司法救济制度及完善 |
第一节 司法救济现状分析 |
一、总体情况及效果——以重庆地区为例 |
二、存在的问题分析 |
第二节 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 |
一、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和裁判原则 |
二、明确受案范围和诉讼主体 |
三、建立成员资格确认之诉制度 |
四、完善司法审查模式和判断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中央用地管控视角下土地指标交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目的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土地指标交易的产生背景 |
第一节 土地用途管制法律制度 |
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概况 |
三、农用地转用制度及其特点 |
第二节 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法律制度 |
一、土地财政与农用地转用指标 |
二、土地整理与折抵指标 |
三、中央的鼓励和地方的积极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土地指标交易的现状 |
第一节 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土地指标交易 |
一、地方政府主导下的土地指标交易 |
二、中央政府主导下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
第二节 以私人为主体的土地指标交易 |
一、以私人为主体的土地指标交易规则 |
二、利益格局与规制缺陷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土地指标交易的理论分析与现实困境 |
第一节 土地指标及其交易的性质分析 |
一、土地指标的分类与属性 |
二、土地指标交易的构成与本质 |
第二节 土地指标及其交易的理论与制度困境 |
一、土地指标及其交易的理论困境 |
二、土地指标及其交易的制度困境 |
第三节 三种视角下对我国土地指标交易困境的反思 |
一、土地指标交易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
二、土地指标交易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 |
三、土地指标交易中的国家与公民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比较法视野下的土地指标交易 |
第一节 土地开发权制度的产生、发展与演化 |
一、土地开发权制度的产生 |
二、土地开发权制度的发展 |
三、土地开发权制度的演化 |
第二节 土地指标交易与土地开发权转让的共性与差异 |
一、土地指标交易与土地开发权转让的共性 |
二、土地指标交易与土地开发权转让的差异 |
第三节 开发权制度视角下土地指标交易之改造 |
一、我国土地开发权理论探讨 |
二、比较法意义上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土地指标交易制度的改革 |
第一节 地权制度与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 |
一、地权制度改革 |
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
第二节 土地指标交易制度改革 |
一、概述 |
二、土地指标交易改革的两种方案 |
三、完善私人间土地指标交易制度的方案设计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8)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源起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2 现有研究的不足 |
1.3 研究设计与分析进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路线 |
1.4 研究的创新之处与存在的难点 |
1.4.1 研究的创新之处 |
1.4.2 研究存在的难点 |
第二章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概述 |
2.1.1 新型城镇化的基本内涵 |
2.1.2 农民土地权益的基本内容 |
2.2 新型城镇化与农民土地权益的关系 |
2.3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基础理论 |
2.3.1 法学理论 |
2.3.2 经济学理论 |
第三章 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历史沿革 |
3.1 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梳理 |
3.1.1 城镇化起步和快速发展时期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梳理(1949-1957年) |
3.1.2 城镇化不稳定发展时期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梳理(1958-1978年) |
3.1.3 城镇化平稳发展时期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梳理(1979-1999年) |
3.1.4 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梳理(2000-2011年) |
3.1.5 新型城镇化时期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梳理(2012年至今) |
3.2 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法律制度分析 |
3.2.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演变 |
3.2.2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演变 |
3.2.3 农村征地制度的演变 |
第四章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法律保障现状 |
4.1 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的现行法律保障 |
4.1.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行法律制度分析 |
4.1.2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现行法律制度分析 |
4.2 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法律保障现状 |
4.2.1 农村土地征收的现行法律制度分析 |
4.2.2 农地征收中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
第五章 实证分析: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证考量 |
5.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与问题 |
5.1.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 |
5.1.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问题 |
5.2 基于流转阶段差异的风险识别 |
5.2.1 流转前:农地“确权不确地”风险 |
5.2.2 流转中:农地流转的“非农化”、“非粮化”风险 |
5.2.3 流转后:流转违约与农地过度集中的风险 |
5.3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风险的原因剖析 |
5.3.1 经营权主体准入制度不健全 |
5.3.2 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 |
5.3.3 法律规定的矛盾与滞后 |
第六章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之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完善 |
6.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 |
6.1.1 农地流转的基础:从政策“三权分置”到法律“三权分设” |
6.1.2 农地流转方式的扩展:抵押和入股的权能复归 |
6.1.3 农地流转的主体解困:经营权主体的市场准入 |
6.1.4 农地流转的平衡杆:流转价格指导制度 |
6.2 建设用地法律制度的完善 |
6.2.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创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制度 |
6.2.2 宅基地法律制度的完善:宅基地的流转解禁 |
6.3 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创新 |
6.3.1 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农地流转股权定额保障金制度 |
6.3.2 农地流转的风险防范:农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 |
6.3.3 农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具体立法选择 |
第七章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之农地征收法律制度完善 |
7.1 土地征收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国际经验借鉴 |
7.1.1 土地征收制度的国际经验 |
7.1.2 征地补偿制度的国际经验 |
7.1.3 各国征地制度与补偿制度的基本特征与启示 |
7.2 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严格限制征地权行使 |
7.2.1 界定土地征收目的范围:合法又合理 |
7.2.2 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公正与透明 |
7.3 改革征地补偿制度 |
第八章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配套法律制度完善 |
8.1 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制度 |
8.2 创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
8.3 农地流转信息规制制度 |
8.4 多元土地纠纷化解制度 |
第九章 结语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研究调查问卷 |
附录2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研究访谈提纲(一) |
附录3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研究访谈提纲(二) |
附录4 研究生在读期间学术成果与获奖情况 |
附录5 研究生在读期间参与研究的课题 |
致谢 |
(9)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4 研究设计与分析进路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路线 |
1.4.3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理论基础 |
2.1 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概述 |
2.1.1 新型城镇化的基本内涵 |
2.1.2 农民土地权益的基本内涵 |
2.1.3 新型城镇化模式的分类及典型代表 |
2.1.4 基于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的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分析 |
2.2 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法学理论基础 |
2.2.1 利益与利益机制理论 |
2.2.2 土地发展权理论 |
2.2.3 宏观调控理论 |
2.2.4 社区发展权理论 |
2.3 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
2.3.1 产权理论 |
2.3.2 制度变迁理论 |
2.3.3 规模经济理论 |
2.3.4 风险理论 |
第三章 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历史考察 |
3.1 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历史演进 |
3.1.1 城镇化曲折发展时期(1949年-1978年) |
3.1.2 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1979年-2002年) |
3.1.3 城镇化科学发展时期(2003年-2011年) |
3.1.4 城镇化稳步发展时期(2012年-至今) |
3.2 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现状考察 |
3.2.1 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总体概况 |
3.2.2 基于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的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现状 |
3.3 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实证分析 |
3.3.1 实证研究背景 |
3.3.2 实证样本分析 |
3.3.3 实证结论分析 |
第四章 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共性分析 |
4.1 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力度明显提升 |
4.2 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利益冲突明显 |
4.3 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制度供给不足 |
4.4 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运行机制不完善 |
4.5 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组织基础薄弱 |
4.6 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外部环境不确定 |
第五章 就地城镇化模式中的农民土地权益保障 |
5.1 就地城镇化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关键环节:农地流转 |
5.2 就地城镇化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现状考察 |
5.2.1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方式的划分及其特征 |
5.2.2 直接式流转: 操作不规范引致收益权受损 |
5.2.3 政府参与式流转: 行政力量干涉阻碍自主权实现 |
5.2.4 中介参与式流转: 组织不完善导致发展权无保障 |
5.3 就地城镇化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价值取向 |
5.4 就地城镇化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制度设计 |
5.4.1 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
5.4.2 规范政府依法行政制度,加强公众参与监督制度 |
5.4.3 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 |
5.5 就地城镇化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机制完善 |
5.5.1 构建政府运作规范化保障机制 |
5.5.2 建立经营者经营安全化保障机制 |
5.5.3 确立农民权益组织化代表机制 |
5.5.4 创建农地流转利益联结机制 |
第六章 城中村改造模式中的农民土地权益保障 |
6.1 城中村改造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核心环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
6.2 城中村改造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现状考察 |
6.2.1 宅基地改造: 存量与增量利益面临受损 |
6.2.2 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成员权行使受限 |
6.3 城中村改造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价值取向 |
6.4 城中村改造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制度设计 |
6.4.1 架构现代化内涵宅基地制度 |
6.4.2 构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则制度 |
6.5 城中村改造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机制完善 |
6.5.1 引入多元竞争,构建城中村改造市场运行机制 |
6.5.2 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城中村改造利益分配机制 |
6.5.3 创新绿色住房,构筑农民可持续生计机制 |
第七章 城市扩展模式中的农民土地权益保障 |
7.1 城市扩展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核心环节:土地征收 |
7.2 城市扩展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现状考察 |
7.2.1 农民政治权益: 知情权、参与权和话语权缺失 |
7.2.2 农民经济权益: 有限补偿和收入流中断影响生存 |
7.2.3 农民社会权益: 养老与就业保障不完善 |
7.3 城市扩展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价值取向 |
7.4 城市扩展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制度设计 |
7.4.1 强化农民程序性权利保障制度 |
7.4.2 完善农民实体性权利保障制度 |
7.5 城市扩展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机制完善 |
7.5.1 准确定位角色,健全村委会权益代表机制 |
7.5.2 改进考核方式,重构基层政府诉求回应机制 |
7.5.3 削弱行政依附,强化基层法院独立审判机制 |
第八章 国外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经验借鉴 |
8.1 美国城市更新运动: 产权私有、市场主导、农民组织 |
8.2 英国工业城镇化: 圈地运动—土地流转集中—土地发展权 |
8.3 日本绿色城镇化: 政府管理、制度保障、中介服务 |
8.4 印度城镇化: 土地扩张、管理分散、贫富分化 |
8.5 国外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经验借鉴 |
第九章 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体系建构 |
9.1 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 |
9.1.1 倾斜保护原则 |
9.1.2 法律与政策适配原则 |
9.1.3 村民自治与国家管制契合原则 |
9.2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制度侧应 |
9.2.1 组织化: 建构农村社区制度,强化集体经济组织制度 |
9.2.2 权责化: 完善农地产权制度,调整政府管控制度 |
9.2.3 市场化: 优化市场配置制度,健全风险防范制度 |
9.2.4 法治化: 设定经营主体制度,明确经营运作制度 |
9.3 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制度侧应 |
9.3.1 就地城镇化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制度侧应 |
9.3.2 城中村改造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制度侧应 |
9.3.3 城市扩展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制度侧应 |
9.4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机制运行 |
9.4.1 建构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共享发展机制 |
9.4.2 完善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纠纷化解机制 |
9.4.3 健全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风险防范机制 |
第十章 结语 |
10.1 研究结论 |
10.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调研问卷 |
附录二:访谈提纲 |
附录二: 研究生在读期间主要研究成果及获奖情况 |
附录四:参与课题研究情况 |
致谢 |
(10)基于善治的土地督察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3 课题支撑 |
1.2 研究综述 |
1.2.1 政府治理的研究综述 |
1.2.2 行政监督研究综述 |
1.2.3 土地督察的研究综述 |
1.2.4 总结评述 |
1.3 研究内容、方法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2 理论基础 |
2.1 政府治理理论 |
2.1.1 政府治理的含义 |
2.1.2 善治理论 |
2.1.3 对本研究的启示 |
2.2 委托代理理论 |
2.2.1 委托代理问题 |
2.2.2 对本研究的启示 |
2.3 公共选择理论 |
2.3.1 “政府人”具有“经济人”的特征 |
2.3.2 政府权力具有垄断性、扩张性 |
2.3.3 政府决策导致政府失灵 |
2.3.4 对本研究的启示 |
2.4 相关概念界定 |
3 政府组织架构与土地管理问题 |
3.1 中央与地方分权 |
3.1.1 政治分权 |
3.1.2 财政分权 |
3.1.3 行政分权 |
3.1.4 经济分权 |
3.2 政府纵向架构问题 |
3.3 政府横向架构问题 |
3.4 个体与组织目标的偏离 |
3.5 本章小结 |
4 土地督察现状分析 |
4.1 土地领域政府治理历史变迁 |
4.1.1 “非定态”阶段(新中国成立—1985 年) |
4.1.2 “条块”分割治理阶段(1985-2004 年) |
4.1.3 强化治理阶段(2004 年以来) |
4.2 土地督察的特征 |
4.3 土地督察的定位 |
4.4 土地督察主要业务 |
4.4.1 例行督察 |
4.4.2 审核督察 |
4.4.3 专项督察 |
4.4.4 调查研究 |
4.5 土地督察的政府治理现状 |
4.5.1 经济治理层面 |
4.5.2 政治治理层面 |
4.5.3 社会治理层面 |
4.6 本章小结 |
5 土地督察影响评价 |
5.1 评价方法 |
5.2 土地违法变化情况总体分析 |
5.2.1 分层效果分析 |
5.2.2 分省效果分析 |
5.3 土地违法立案、结案情况前后对比分析 |
5.4 土地督察效应评价 |
5.4.1 指标设置及评价模型构建 |
5.4.2 总体效应 |
5.4.3 分层效应 |
5.4.4 分省效应 |
5.5 本章小结 |
6 土地督察差别化研究 |
6.1 治理手段差别化 |
6.2 分省治理差别化 |
6.2.1 基于经济因素 |
6.2.2 基于分层聚类 |
6.2.3 基于土地违法状态 |
6.3 本章小结 |
7 三种视角下土地督察制度困境 |
7.1 博弈论 |
7.1.1 行为框架及模型构建 |
7.1.2 博弈模型分析 |
7.1.3 结果讨论 |
7.2 制度对比 |
7.2.1 国家审计制度的特点 |
7.2.2 对比分析与制度问题 |
7.3 可诉性和可复议性 |
7.3.1 典型案例 |
7.3.2 土地督察的性质 |
7.3.3 土地督察机构定位 |
7.3.4 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可复议和可诉 |
7.3.5 土地督察机构是否为适格被告 |
7.3.6 制度困境 |
7.4 本章小结 |
8 基于善治理念的几点讨论与建议 |
8.1 构建中央与地方激励相容约束机制 |
8.2 推进土地督察立法建设 |
8.3 提升土地督察质量 |
8.4 加强协同治理 |
8.5 本章小结 |
9 结论与展望 |
9.1 主要结论 |
9.2 可能创新点 |
9.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发表文章(第一作者) |
参加科研项目及本人作用 |
四、确立统一征地的法律地位(论文参考文献)
- [1]“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2]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之法构造[D]. 雷苗苗. 安徽大学, 2020(07)
- [3]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治路径研究[D]. 木沙·买提库完. 新疆师范大学, 2019(05)
- [4]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D]. 程秀建.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D]. 应建均.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法律机制研究[D]. 曹晓锐.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3)
- [7]中央用地管控视角下土地指标交易研究[D]. 刘羿.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6)
- [8]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 杨莲芳. 华中农业大学, 2016(05)
- [9]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研究[D]. 胡月明. 华中农业大学, 2016(05)
- [10]基于善治的土地督察研究[D]. 曹端海.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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