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律是监管的基础(论文文献综述)
王雪蕊[1](2022)在《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监管:现状、原理与理想样态》文中指出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正处于从政府主导到行业自律的过渡阶段,总体呈现行业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专业领域监管与层级监管两相结合的监管网络体系。从行业系统—国家干预—法律规范的三维视角出发,发现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已形成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相统一的双层治理结构。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治理要义应以矫正主观估值偏差、维护评估行为专业性、控制评估结论负外部性为重点,未来监管体系的理想样态应以多元性与有序性、统一性与专业性、特定性与协同性相结合的方针构造。
李晓慧,陈沁,顾振[2](2021)在《行业自律监管与所内审计师更换——来自中注协执业质量检查的证据》文中指出基于2011-2018年中注协执业质量检查公告,本文考察了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利用所内审计师更换对行业自律监管作出回应。研究发现,在经历执业质量检查后,事务所通过"所内审计师更换"回应自律监管,并"委派执业经验更丰富的审计师"以体现对风险管理与业务质量的实质重视,具体表现为显着提升所内审计师更换的概率,且偏好更换为执业经验丰富的审计师。进一步地,在大规模事务所和对于客户重要性较低的业务中,事务所的上述应对措施实施力度更大。进而,揭示了在资本市场中,要保证自律监管的监督治理作用及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功能实质落地,必须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市场上的话语权,这是凸显审计师专业性和独立性的现实基础。
刘梦瑶[3](2021)在《论美国商品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修改的监管 ——以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原油期货负价结算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受2019年冠状病毒病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疲软的全球原油需求和俄克拉荷马州库欣地区原油储存能力不足这一事实使得芝加哥商品交易所WTI5月期货合约的价格一路暴跌。因为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令人震惊的引入了负价结算系统,2020年4月20日,全球原油史上出现了第一个以负价结算的原油期货合约。受此影响,我国国内中行推出的“原油宝”产品也暴雷发生穿仓。在国内市场中,原油宝投资者亏的血本无归;在国际期货市场上,中行预计也遭受了超过90亿元的损失。针对这一事件进行分析,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前言,对选题背景,意义和目的,国内外研究成果等内容进行了梳理概括。第二部分简要介绍了期货合约、期货交易所、原油期货交易等基本概念。第三部分分析了负油价结算现象出现的市场原因与制度原因以及负价结算对全球原油期货市场的影响。第四部分着眼于负油价现象出现的制度性原因,归纳了芝商所临时修改交易规则所面临的政府与行业监管规则,分析了政府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必要性与局限性。第五部分以原油宝和国际原油负价结算这一事件为出发点,对芝商所临时修改交易规则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分析,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投资者参与国际期货市场期货交易时应注意的事项。第六部分对本文的主要结论进行了总结。本文力图从原油宝穿仓、全球原油期货首次负价结算这一令人震惊的事件出发,以芝商所为例,对美国商品期货交易政府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制度研究作出一定贡献。本文主要关注了芝商所制定新交易规则以及修改规则时所涉及到的法律规范以及行业自律规范,这部分研究现有的资料较少,研究视角存在一定的创新之处。与此同时,本文以原油宝穿仓事件为线索,为中行以及我国的其他期货投资者在面对此类突发事件时做好应对提供建议和参考,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对于我国期货市场制度建设和市场培育,处理好期货产品创新与期货市场监管的边界具有一定的建设性意义。
高晨辉[4](2021)在《中医养生保健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探析》文中研究指明现阶段,中医养生保健行业监管面临多元主体监管有待完善、行业监管范围存在争议、行业监管手段有待探索等问题。其原因复杂多样,包括监管理念不科学、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监管能力不足等。健全中医养生保健行业监管,一方面需要完善行业协会自律监管,通过立法明确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的法律地位,规定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行业协会的培训考核,建立由行业协会负责的不良执业记录机制;另一方面需要健全与完善行政监管,通过立法明确中医药主管部门是行政监管的主体,开办机构的场所标准和服务项目由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引入行政机关负责的行政备案制。
李晓洁[5](2021)在《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司法介入研究》文中指出证券交易所是金融体制改革的桥头堡,在依法提供证券集中交易场所的同时,也肩负着维护金融稳定的责任。但是我国证券交易所在自律监管司法介入方面仍存在着一些不足,如自律监管权范围扩大但细则不明、民事和行政诉讼制度不完善、司法介入限度不合理等。而在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司法介入领域的研究大多淡化这些问题,研究人员期望在交易所的公私属性方面找到平衡,但又很难厘清其属性。本文承认交易所的双重性,但前提是其行政属性占主导地位,也即视其为“准行政主体”。基于此本文提出了“目的导向”原则完善司法介入制度,深入阐述了问题产生的根源即证券交易所的性质不明和立法者的“矛盾”态度,查找问题,直面问题根源,方能在完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司法介入制度方面有的放矢,建设有利于保持我国金融市场长期稳定的司法介入制度。在充分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现状的前提下,本文尝试完善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司法介入制度。以期通过司法介入制度的完善,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本文认为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司法介入制度应主要包四个层面内容,采用“谨慎型原则”完善司法介入限度;完善民事、行政领域司法介入;建立证券交易所内部协商机制;完善司法审查制度。总之,本课题的研究能够彰显司法公正,有助于我国证券交易所在法治轨道上发挥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作用,对我国金融市场走向国际化具有现实意义。
赵鲲洋[6](2021)在《我国数据监管体制的立法完善研究》文中指出数据已经成为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资源。数据产业亟需有效的监管体制以平衡保护数据权益与促进数据流通这一矛盾。广义的数据监管体制大体分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监管和数据处理者自我监管三个部分。其中行业自律监管和数据处理者自我监管统称为市场性监管。整体上,我国相关监管体制存在立法不完善;政府监管定位模糊、机构混乱;行业自律监管存在性不强;数据处理者自我监管规定模糊等问题。当前主要有欧盟和美国两种数据监管模式。欧盟形成了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区分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的统一立法式监管思路。在个人数据监管中,强调政府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以保护数据权益为主。在非个人数据监管中,政府监管采取“必要才监管”的态度,以促进数据流通为主。美国的数据监管以市场性监管为主,实行分领域、底线思维式立法,主要通过行业自律组织发布的行业指引和隐私认证来规范数据处理行为。我国数据监管体制需要梳理立法思路,明确统一监管与分类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性监管相结合的数据监管模式,制定统一数据立法;确定政府监管机构及其职责分工,以网信部门为宏观协调机构,以各省大数据管理局为微观主导机构;增强行业组织的话语权,推动行业准则体系化;明晰数据保护官为数据处理者自我监管机构,并应保持独立性。最终,在我国形成以政府监管为主,市场性监管共同发力的监管模式。
胡晏蔚[7](2021)在《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法律监管机制的完善 ——以行业协会自治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在金融市场中,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一直是影响金融运行效率的重要因素。信用评级机构的出现有效地缓解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然而,信用评级机构在发行人付费模式中容易受到发行人的影响进行违规评级,我国也广泛存在着评级虚高、AAA级信用违约等问题,而我国的自律监管和政府监管却没起到良好的监管作用。因此,针对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法律监管问题的研究和探讨是具有重要意义的,而信用评级机构行业协会自治可以作为上述问题的研究方向之一,也可以在内容和形式上对我国相关研究有所丰富。本文除绪论和结论外,共有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制度概述。本部分内容包括信用评级机构的概念、性质和作用、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必要性和信用评级机构的主要监管方式两方面内容。通过这两个方面的论述,明确了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制度的基本内涵,为文章的研究打下了基础。第二部分: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现状分析及域外监管改革考察。首先,通过对我国现行信用评级机构在市场准入、信息披露、利益冲突等方面的监管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出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法律监管在监管模式、市场准入制度、信息披露、自律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然后,又通过介绍美国和欧盟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改革情况,得出加强自律监管、统一监管主体等域外启示。第三部分: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新选择:行业协会自治。在现行的自律监管和政府监管方式下,信用评级机构并没有得到有效规范,行业协会可以作为新的监管考虑或路径。通过论述,行业协会自治在完善法律监管、推进自律监管、促进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等方面有显着作用。第四部分:对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行业协会自治的建议。本部分根据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在信用评级机构行业协会自治的基础上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建议:其一是建立统一的行业协会,统一行使监管权力;其二是建立有效的市场准入制度,保证信用评级市场的有效竞争;其三是加强信息披露的实施,强化自律监管。
张玉燕[8](2021)在《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中民事责任的承担基础与豁免标准》文中指出
余思吾[9](2021)在《证券交易所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的法律属性及其诉讼路径之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券商、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然而,由于该自律监管措施权力来源多元,既源于公法上的国家立法,又源于私法上的契约设定,使法律性质存疑,也难以确定纠纷适用诉讼类型。相比"违约责任"说与"行政罚款"说,突破公法私法二元体系下的"社会权力"说能贴切地诠释惩罚性违约金的内涵。由法律关系性质、主体性质、行为性质三个要素分析,行政诉讼是该类纠纷基于当下国情的适宜之策。
江淮[10](2021)在《安徽省证券监管问题研究》文中指出
二、自律是监管的基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自律是监管的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监管:现状、原理与理想样态(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治理的现状 |
(一)政府管制到行业自律的过渡 |
(二)专业性监管的过度细分 |
(三)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健全 |
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体系的形成逻辑与理论解析 |
(一)行业自治:组织化的自我监管秩序 |
(二)行政监管:授权式的外部监管力量 |
(三)法律规范:相对独立的规则治理体系 |
(四)双层治理结构:行业内部自治与外部行政监管、法律治理的统一 |
三、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管需求与治理要义 |
(一)估值行为主观偏差的外部矫正 |
(二)维护评估专业性的现实需求 |
(三)评估结论外部效应的有效控制 |
四、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治理的理想样态 |
(一)多元性与有序性相结合 |
(二)专业性与统一性相结合 |
(三)特定性与协同性相结合 |
五、结语 |
(2)行业自律监管与所内审计师更换——来自中注协执业质量检查的证据(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制度背景与文献回顾 |
(一)行业自律监管与中注协执业质量检查 |
(二)执业质量检查与所内审计师更换 |
三、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
(一)所内审计师更换 |
(二)委派执业经验更丰富的审计师 |
四、样本选取与假设提出 |
(一)样本选取 |
(二)研究设计 |
(三)描述性统计 |
五、实证分析 |
(一)执业质量检查与所内审计师更换 |
(二)稳健性检验 |
1. 限制事务所对自律监管的反应时间 |
2. 替代变量 |
3. 其他稳健性测试 |
六、进一步分析 |
(一)执业质量检查、事务所规模与所内审计师更换 |
(二)执业质量检查、客户重要性与所内审计师更换 |
七、结论 |
(3)论美国商品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修改的监管 ——以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原油期货负价结算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0.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第1章 期货交易与原油期货的简介 |
1.1 期货合约与期货交易所 |
1.2 原油期货交易 |
第2章 WTI原油期货负价结算的成因及影响 |
2.1 WTI原油期货负价结算的成因 |
2.1.1 疲软的全球原油需求 |
2.1.2 俄克拉荷马州库欣原油库存过剩 |
2.1.3 芝商所的WTI原油期货交易规则 |
2.1.4 芝商所引入了可负价结算的原油期货交易系统 |
2.2 WTI原油期货负价结算的影响 |
2.2.1 负油价对公众认知的巨大心理冲击 |
2.2.2 加剧期货市场市场操纵的风险 |
2.2.3 影响作为期货市场运行基础的账户保证金制度 |
第3章 芝商所临时修改交易规则所面临的政府与行业监管 |
3.1 政府监管: 以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为核心 |
3.1.1 《商品交易法》设立的以“规则修改自我核证”为核心的监管制度 |
3.1.2 《联邦条例法典》第17章对《商品交易法》规则的细化 |
3.1.3 《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对放松期货交易所规则修改监管的推动作用 |
3.1.4 《多德-弗兰克法案》对期货交易所规则修改监管制度的轻微完善 |
3.2 行业监管: 以期货行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为核心的自律体系 |
3.2.1 美国全国期货协会(NFA)不对期货交易所进行监管 |
3.2.2 芝商所本身对其交易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的不做特殊规定 |
3.3 美国期货市场政府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平衡协调 |
3.3.1 美国期货市场监管多层次、政府监管与行业监管并重的特点 |
3.3.2 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的必要性与局限性 |
3.3.3 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相互补充、相互制约 |
第4章 由芝商所负油价结算事件与芝商所临时修改交易规则所面临的监管要求引发的思考 |
4.1 了解期货交易的核心规则、对期货交易规则的修订保持敏感性 |
4.2 了解期货市场的市场特征与监管逻辑,积极推动期货市场监管制度的完善 |
4.3 仔细探求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修改的合理性,积极寻求救济维护自身权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4)中医养生保健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 中医养生保健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1.1 多元主体监管有待完善 |
1.2 行业监管范围存在争议 |
1.3 行业监管手段有待探索 |
2 中医养生保健行业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 |
2.1 行业监管理念不科学 |
2.2 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 |
2.3 行业监管能力客观不足 |
3 健全与完善中医养生保健行业的行业协会自律监管 |
3.1 通过立法明确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的法律地位 |
3.2 行业协会负责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
3.3 探索建立行业协会负责的不良执业记录机制 |
4 健全与完善中医养生保健行业的行政监管 |
4.1 通过立法明确中医药主管部门作为行政监管的主体 |
4.2 明确行政监管的具体范围 |
4.3 探索引入行政备案制 |
5 结论 |
(5)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司法介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司法介入的理论基础 |
2.1 司法介入的必要性 |
2.2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理论 |
2.2.1 证券交易所的“公”、“私”双重性 |
2.2.2 自律监管模式 |
2.3 证券交易所司法介入的法律原则 |
2.3.1 民事责任豁免原则 |
2.3.2 内部用尽原则 |
2.4 证券交易所司法介入限度 |
2.4.1 证券交易所司法介入的内容 |
2.4.2 证券交易所司法介入边界 |
2.4.3 证券交易所司法介入强度 |
2.5 证券交易所司法审查适用标准理论 |
第三章 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司法介入现状及困境分析 |
3.1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司法介入现状 |
3.1.1 我国司法介入的演变 |
3.1.2 主要成就 |
3.1.3 当前困境 |
3.2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司法介入困境的根源 |
3.2.1 立法层面对证券交易所性质定义模糊 |
3.2.2 立法者对司法介入限度持“矛盾”态度 |
3.2.3 当前司法介入制度难以充分发挥其法律效能 |
第四章 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司法介入制度完善建议 |
4.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4.2 采用“谨慎型原则”厘清司法介入限度 |
4.3 完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项下的司法介入制度 |
4.3.1 设置民事责任豁免权制度 |
4.3.2 设置内部用尽制度 |
4.4 建立证券交易所内部协商机制 |
4.5 完善司法审查制度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数据监管体制的立法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数据监管体制概述 |
第一节 数据与数据监管 |
一、数据概述 |
二、数据监管概述 |
第二节 数据监管体制 |
一、数据监管体制的含义 |
二、数据监管体制的作用 |
第二章 我国数据监管体制立法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数据监管体制立法现状 |
一、立法概况 |
二、主要规定 |
第二节 我国数据监管体制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缺少统一的数据立法 |
二、政府监管体制不合理 |
三、行业自律监管待加强 |
四、数据处理者自我监管需完善 |
第三章 欧盟与美国数据监管立法及经验借鉴 |
第一节 欧盟数据监管立法及经验借鉴 |
一、立法概况 |
二、法律规定 |
三、经验借鉴 |
第二节 美国数据监管立法及经验借鉴 |
一、立法概况 |
二、法律规定 |
三、经验借鉴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数据监管体制立法对策 |
第一节 统一数据监管立法 |
一、明确监管思路 |
二、确立“两结合”监管模式 |
第二节 完善政府监管规定 |
一、明确宏观监管协调部门 |
二、明确微观监管主导机构 |
第三节 完善行业自律监管规定 |
一、增强行业组织话语权 |
二、推动行业准则体系化 |
第四节 完善数据处理者自我监管规定 |
一、明确数据保护官的职责 |
二、强化数据保护官的独立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7)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法律监管机制的完善 ——以行业协会自治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1、信用评级机构法律监管研究现状 |
2、信用评级机构行业协会自治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一)比较分析方法 |
(二)历史分析方法 |
(三)文献分析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信用评级机构法律监管概述 |
一、信用评级机构的概念、性质和作用 |
(一)信用评级机构的概念 |
(二)信用评级机构的性质 |
(三)信用评级机构的作用 |
二、信用评级机构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和主要监管方式 |
(一)法律监管必要性 |
(二)主要监管方式 |
1、声誉资本约束下的自律监管 |
2、声誉资本失灵下的政府监管 |
第二章 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法律监管的现状分析及域外改革考察 |
一、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法律监管现状 |
(一)市场准入监管现状 |
(二)利益冲突监管现状 |
(三)信息披露监管现状 |
二、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监管权力不统一 |
(二)缺乏有效市场准入制度 |
(三)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
(四)自律监管薄弱 |
三、域外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改革考察 |
(一)域外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改革 |
1、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改革 |
2、欧盟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改革 |
(二)域外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改革对我国的主要启示 |
1、加强自律监管 |
2、统一监管主体 |
第三章 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新选择:行业协会自治 |
一、弥补政府监管的缺陷 |
(一)完善法律的制定 |
(二)加强法律的实施 |
二、推动自律监管的实施 |
(一)行业协会有自律监管的动力 |
(二)行业协会有自律监管的能力 |
三、促进评级行业的发展 |
(一)行业协会以促进行业发展为宗旨 |
(二)行业协会有促进行业发展的功能 |
第四章 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行业协会自治的建议 |
一、成立统一的行业协会 |
(一)成立统一行业协会的必要性 |
1、统一监管权力 |
2、加强自律监管 |
(二)构建统一行业协会的简略建议 |
1、信用评级机构行业协会的设立 |
2、信用评级机构行业协会的对外关系 |
二、建立有效的市场准入制度 |
(一)统一市场准入制度 |
(二)完善市场准入标准 |
(三)明确市场准入程序 |
三、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 |
(一)增加强制披露的范围 |
(二)规范信息披露的形式 |
(三)严格信息披露的责任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9)证券交易所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的法律属性及其诉讼路径之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设定违约金的权力来源 |
(一)法律授权 |
(二)契约设权 |
(三)小结 |
三、收取违约金的性质争议 |
(一)“违约责任”说 |
1. 形成过程不同 |
2. 法律关系不同 |
3. 实施目的不同 |
4. 实施方式不同 |
5. 程序要求不同 |
(二)“行政罚款”说 |
1. 权力来源不同 |
2. 自主权限不同 |
3. 实施主体不同 |
4. 程序要求不同 |
(三)“社会权力”说 |
四、违约金纠纷的诉讼路径 |
(一)基于法律关系性质视角 |
(二)基于主体性质视角 |
(三)基于行为性质视角 |
(四)小结 |
五、结语 |
四、自律是监管的基础(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监管:现状、原理与理想样态[J]. 王雪蕊. 中国资产评估, 2022(01)
- [2]行业自律监管与所内审计师更换——来自中注协执业质量检查的证据[J]. 李晓慧,陈沁,顾振. 审计研究, 2021(06)
- [3]论美国商品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修改的监管 ——以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原油期货负价结算为例[D]. 刘梦瑶.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10)
- [4]中医养生保健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探析[J]. 高晨辉. 医学与社会, 2021(06)
- [5]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司法介入研究[D]. 李晓洁. 河北大学, 2021
- [6]我国数据监管体制的立法完善研究[D]. 赵鲲洋. 烟台大学, 2021(12)
- [7]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法律监管机制的完善 ——以行业协会自治为视角[D]. 胡晏蔚. 西南科技大学, 2021(09)
- [8]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中民事责任的承担基础与豁免标准[D]. 张玉燕.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9]证券交易所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的法律属性及其诉讼路径之探析[J]. 余思吾. 中国证券期货, 2021(01)
- [10]安徽省证券监管问题研究[D]. 江淮. 新疆农业大学,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