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监管(论文文献综述)
聂伟[1](2020)在《市场主体退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国务院13部门在2019年7月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即针对当前市场主体的退出渠道不通畅、优胜劣汰机制不完善等弊病作出的改革方案。在市场退出存在阻碍的情况下,许多经营异常的主体不依法主动退出,成为“僵尸企业”,非法退出行为亦时有发生。如果不合格主体得不到离场,非法退出行为得不到监管与惩戒,必然导致政府统计信息失实,不利于国家宏观政策的出台调控,伤害市场经济的安全与稳定。因此,为了实现市场主体依法、高效地退出,本文以“监管”为角度,研究市场主体在退出时存在的非法共性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以健全的监管制度来制约市场主体的退出行为。本文共分为五部分对市场主体退出监管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第一部分绪论,主要阐述研究背景及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分是对市场主体退出监管的概述,首先对市场主体进行界定与分类,其次论述了市场主体退出的原因及方式,最后阐述了监管部门的职能及其对市场主体退出进行监管的必要性。第三部分通过行政案例、司法案例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来说明市场主体退出的监管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分析监管存在的困境,从而引发对解决上述监管问题的思考。第四部分介绍美国、日本与英国的市场主体退出监管制度的现状,进行比较并总结其先进经验,以寻求对健全我国市场主体退出监管法律制度的启迪。第五部分则是在结合上文论述的基础上,针对市场主体退出中监管存在的共性问题,通过国外相关制度的启迪,提出符合现实国情且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解决思路:健全市场主体退出相关的立法修订;完善注销登记制度;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推进监管平台的信息共享;健全市场主体退出监管不力的法律救济。本文希望对市场主体退出监管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论述与研究,能够有效地健全市场主体退出监管制度,从而对退出环节中的非法行为进行约束,让市场主体得以依法有序地退出市场。
时溪蔓[2](2020)在《P2P网络借贷平台退出法律机制研究》文中指出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其中最为瞩目的当属P2P网络借贷,其萌芽时间较早,并且弥补了传统金融业的不足之处,很快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目光,呈现出爆发态势。但是由于当时行业门槛低,监管制度相对空白以及法律的滞后性,使得网贷平台运营风险凸显,违法违规行为开始滋生。随着监管政策的逐步规范与收紧,大量平台被迫退出市场,加上2018年网络借贷行业引发的又一轮“爆雷潮”,致使我国经济市场产生不小的动荡。至此网贷平台的良性退出引起了行业整治整改工作组的重视,随后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提出以机构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奠定了P2P网贷行业发展的主基调。文章重点针对P2P网贷平台的退出机制进行研究,透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认识各种运营模式,以及平台模式下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以了解不同模式的差异对平台退出的影响,方便提出针对性意见。并且通过数据分析和文献研究法,分析当下P2P网贷行业的退出现状,了解该行业的发展动态,总结P2P网贷平台在退出大潮中所存在的问题。只有构建完善的退出机制,才能减少网贷机构在退出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风险,切实保障出借人的权益。通过对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状况、运营模式以及常见的违法行为进行简要的阐述后,结合P2P网络借贷平台退出的相关内容,指出现行网贷机构退出机制中还存在的不足之处。文章从五个角度对该问题进行梳理,主要从平台退出的合规义务设置、刑事手段的介入、退出过程中投资者利益的内部协调、退出过程中的制约监督机制以及P2P平台注销的事后追责等角度进行阐述,分析各方面具体存在的不足。最后,根据分析结果和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建议。建立健全网贷平台退出机制的立法规范,构建平台退出专门性文件,转变网贷平台退出制度的维稳目标,设置适度的平台合规义务,切实将保护出借人利益放在首位,顺应市场的运行规律,同时提高平台注销登记效率,鼓励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减少网贷机构退出成本,加强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事后责任追究力度,保障出借人救济的维权渠道,以真正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新事物的发展与应用。完善平台退出过程中的监督制约机制,设立出借人委员会以协调诸多出借人间的内部矛盾,建立平台与出借人之间高效的沟通、反馈渠道,同时健全引入第三方机构的相关内容,保障金融消费者与第三方机构在网贷平台的退出过程中充分行使监督权。并且完善网贷平台退出的规制,慎用刑事手段介入平台退出,构建刑法规制的法治底线,加强行政规制力度,以全方位地保障出借人的债权实现。同时强化借款人信用风险防范,减少其逃避债务,损害出借人权益的可能。
孙晓杰[3](2018)在《银行监管、大股东属性与银行经营状况 ——兼论我国民营银行监管策略》文中研究指明美国次债危机暴露出银行监管的漏洞与不足,金融危机后大部分国家进行了银行监管改革,国际上出台了巴塞尔协议III,对资本监管做出了新的规定,流动性监管方面构建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发展中国家在银行监管方面也进行了相应改革。但是,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相对落后,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通过取消资本管制、银行私有化、利率市场化、准入开放化等方式推进金融自由化,一方面促进了发展中国家金融发展,另一方面也加大了金融业风险;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大都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银行的稳定对整个金融稳定性至关重要,因此加强银行监管,防范银行风险,对于发展中国家意义重大。在银行股权结构方面,发展中国家银行股权结构较为集中,且一般具有大股东,对银行的经营状况有着重要的影响。通过梳理文献发现以往对发展中国家银行监管、大股东属性与银行运营状况的综合研究较少。本文选取43个发展中国家357家银行数据,运用系统GMM方法,研究发展中国家银行监管、大股东属性对银行运营状况的影响,银行运营状况以银行风险和CAMELS指标进行度量。银行监管按世界银行标准划分为总体监管和12类分项监管:准入监管、所有权监管、资本监管、经营活动限制监管、外部审计要求监管、内部管理监管、流动性监管、存款保护力度监管、资产分类配置和注销监管、会计信息披露监管、退出监管和监管效率监管。大股东属性包括政府类大股东、工业企业类大股东、金融企业类大股东、家族类大股东和外资类大股东。银行风险包括总体风险、信用评级风险和破产风险。CAMELS指标是指银行资本充足水平、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盈利能力、流动性和市场风险敏感性。另外,我国民营银行发展刚刚起步,监管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因此,本文结合实证分析和我国民营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兼论了我国民营银行监管策略。本文通过研究得到以下几方面结论:结论一:发展中国家总体监管能够降低银行总体风险、信用评级风险和破产风险;工业企业和金融企业类大股东能够降低银行总体风险;具有家族类大股东的银行信用评级风险较高。资本监管、内部管理监管、存款保险监管、信息披露监管和监管效率5类分项监管能够降低总体风险、信用评级风险和破产风险。严格的准入监管能够降低总体风险,但是会增加信用评级风险,对破产风险的影响不显着。所有权监管会增加信用评级风险,但是能够降低破产风险。外部审计监管会增加银行总体风险和破产风险,降低信用评级风险,这可能与道德风险有关。流动性监管能够降低银行破产风险,但是对总体风险和信用评级风险的影响不显着。资产分类和处置监管能够降低银行总体风险和信用评级风险,但是会增加破产风险。严格的退出监管能够增加银行总体风险和信用评级风险,但是降低了银行破产风险,这可以通过“大而不能倒”进行解释。结论二:发展中国家总体监管和资本监管增加了银行总资本权益比,但降低了总资本比率,说明监管对增加资本充足水平有一定时滞;几乎所有5种类型大股东都与银行资本充足率都有着正相关关系,表明具有大股东的银行更倾向于提高资本储备用于预防银行挤兑。大股东持股比例与资本充足率相关系数为负,意味着大股东的控制权越高越倾向于降低银行资本充足率。总体监管、资产分类计提及注销分项监管能够降低贷款损失准备率和不良贷款率。拥有政府、工业企业、外资类大股东的银行具有低的不良贷款率,同时具有较低的贷款损失准备率。具有金融类企业或家族类大股东的银行则具有较高的不良贷款率,同时具有较高的贷款损失准备率,说明这具有这两类大股东的银行不良贷款较多。统计还显示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率越高。总体监管和内部管理要求分项监管都会增加银行成本,说明银行监管是有成本的。管理成本与政府、工业和金融公司以及家族拥有的银行负相关,但与外资银行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正相关;该结果表明,发展中国家具有外资大股东的银行并不能像东道国银行那样有效地管理成本。另外,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银行的管理成本越高。总体监管降低了银行的盈利能力,但经营限制分项监管增加了银行盈利能力。尽管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与银行盈利能力成负相关,但具有政府、工业企业、金融企业和家族大股东的银行比那些没有大股东的银行更具有盈利性。总体监管和流动性分项监管均能提高银行的流动性。整体上具有政府、金融企业或家族类大股东的银行流动性较低。银行流动性与大股东持股比例有着正相关关系。总体监管和监管效率分项监管均能降低银行市场风险敏感度,有利于银行应对市场风险。只有具有家族类大股东的银行会提高总利息支出与存款总额比,说明家族类大股东银行存款来源有限,存在高吸揽储问题,利息支出较高。另外,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银行利息支出越多,风险性投资越高。结论三:我国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银行为狭义上的民营银行,主要面临着信用风险、破产风险、公司治理风险、资产结构风险和关联交易等风险。民营银行监管方面存在着法律法规未细化;“生前遗嘱”机制不成熟;资金来源、业务资格限制过多;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不足;差异化监管有待落实;股东延伸监管缺乏;关联交易监管薄弱;退出机制不成熟等问题。结合实证分析和我国民营银行监管问题,构建了“我国民营银行十二类分项监管模型”和“我国民营银行监管与CAMELS指标对映模型”。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以银行风险和CAMELS指标代表银行运营状况,创新性地将银行监管、大股东属性与银行风险和CAMELS指标结合分析。以往很少有学者将银行监管、大股东属性结合一起研究对银行风险和银行CAMELS指标的影响。(2)对监管数据和其他指标进行了扩展与创新。银行监管数据上将世界银行2012年银行监管调查问卷加入实证分析,扩展了数据,涵盖了金融危机后的银行监管变化;监管指标按照世界银行划分标准分为12类,指标更加全面。银行风险上,以往学者大多选取与1到2种风险进行分析,本文选取了 3类风险进行对比分析。(3)通过与国外银行监管经验对比发现我国民营银行监管问题,并借鉴实证分析结果,结合我国民营银行监管问题,构建了“我国民营银行十二类分项监管模型”和“我国民营银行监管与CAMELS指标对映模型”。
刘艾佳[4](2017)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风险分担法律机制研究》文中认为即使在较完备的监管体系下,面对激烈竞争,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能存在市场退出风险。我国在对银行市场退出风险的处置上,或采取无差别的政府救助模糊化退出风险,或允许银行退出市场的同时临时使用公共资金承担全部的退出风险,而这些实践一方面导致我国银行业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运行效率低下,另一方面更给国家财政带来沉重负担。而域外自由银行时期,银行与一般商事企业等同,由存款人承担退出风险,这种模式也被证明是银行危机的根源。因此学界以及我国监管层面的主流观点认为应当由多元主体公平分担银行退出风险,通常包括股东、管理层、银行同业以及国家均是适格的风险分担主体。然而这种风险分担的组合型安排显然难以依靠市场主体通过合同等私力手段实现,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利益调整,也即风险分担义务、补偿权利以及相应监管权责的配置是实现银行市场退出风险公平合理分配的必然选择。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存款保险条例》,银监会的政策文件也多次提及民营银行应有股东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但是现有法律规定难以实现学界和监管层的设想,一是现有法律下难以要求有责任的管理层分担银行退出风险。二是股东分担退出风险安排仅停留在政策文件层面,效力层级低,规定模糊,缺乏普适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存款保险制度仍有待完善,并加强与其他风险分担制度的衔接,以更好发挥其在处置小规模银行退出风险中的作用。四是需要法律明确国家分担退出风险的适用条件、资金来源、以及决策程序,以使公共资金在处置大规模银行退出风险中发挥正面作用,避免回复至隐性担保。针对以上法律问题,笔者通过借鉴域外银行市场退出风险分担法律机制改革中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本土资源,从风险分担制度和监管体制层面提出构建和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风险分担法律机制的具体建议。除绪论和结语外,全文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风险分担的一般分析。从金融学角度讲,银行市场退出风险分担即是银行市场退出时由利益相关的多元市场主体和国家公平分担损失。从法学角度讲,银行市场退出风险分担即是通过法律的利益调整,将金融学中希望实现的理想状态,通过法律机制的形式加以实现。所谓银行市场退出风险分担法律机制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体制层面,通过职权的配置确保各风险分担子制度的实现;二即是制度层面,通过权利义务的配置,主要是风险分担义务以及补偿权利的配置,实现利益的调整。银行市场退出风险分担法律机制能为存款人利益的保障提供明确的预期,因此其能保障银行有序退出市场同时避免银行挤兑和银行危机的蔓延,而且国家承担全部退出风险的失败经验,也再次确认了构建和完善银行市场退出风险分担法律机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风险分担法律机制的演进与反思。我国经历了从国家隐性担保到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再到监管层要求民营银行发起人作出承担剩余风险承诺的演进。但是就我国现行银行市场退出风险分担法律机制而言,仍然存在以下法律问题:一是制度方面,法律机制内部各子制度仍有待完善,如国家隐性担保存在负面影响;存款保险制度仍存在功能缺陷以及道德风险困境;股东承担剩余风险安排仅停留在监管层面的模糊要求和实践操作中,与上位法存在冲突;现有规定难以要求管理层就其违法或者不稳健行为分担银行退出风险。二是银行市场退出风险分担法律机制缺乏相应的实施保障体制,要求股东、管理层分担银行退出风险存在着监管方面的困境。第三部分,域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风险分担法律机制的改革和借鉴。自由银行时期存款人承担退出风险被证明是银行危机的根源,因此多国纷纷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要求银行同业分担银行退出风险,补偿存款人损失。但是随着存款保险的实践,存款保险的弊端也逐渐显露,因而多国在银行市场退出风险分担法律机制的改革中强调股东、管理层等在银行市场退出中的风险分担义务,在实现分担主体多元化的同时,体现了收益与风险的一致性。总结起来域外的相关改革可资借鉴的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银行市场退出风险分担安排制度化与灵活立法;二是提高存款保险机构监管职能;三是银行市场退出风险分担主体多元化;四是存款人特别补偿与激励兼容动态发展。第四部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风险分担法律机制的完善。首先,通过多元多层式的灵活立法模式构建银行市场退出风险分担法律机制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其次,从市场退出监管体制层面的修正,确保各风险分担子制度的实施,主要包括需要强化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职能以及完善股东延伸监管。最后从制度层面构建和完善管理层特殊责任制度、股东承担剩余风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国家最后分担退出风险制度,并强化各子制度间的内部协调,进而实现多元主体公平合理分担银行退出风险,保障银行有序退出。
刘宁娜[5](2015)在《英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及对我国的启示》文中研究指明全球金融危机后,英国《2009年银行法》建立了"特别决议机制"用以应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危机,从三种稳定选择、银行破产、银行管理三个方面构建了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监管机制。我国在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监管方面存在制度构建不足、市场化程度低等问题,应该借鉴英国的相关经验进行适度完善,以期建立稳定的市场机制。
符湘婷[6](2015)在《村镇银行法律监管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对金融的需求越来越旺盛,但是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供给却无法满足需求。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开始探讨设立专门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村镇银行应运而生。村镇银行是2005年后在中国建立起来的一种金融组织形式,旨在促进中国农村经济发展,自2007年1月22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颁布以来,截至2012年9月末村镇银行在全国已经增长为799家。由于村镇银行属于新生事物,发展时间还很短监管部门在对其进行监管时难免出现一些问题,不可避免在其发展过程中暴露出其监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监管程序不明确、监管手段单一、市场准入监管过严、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市场退出监管不健全等问题。村镇银行的顺利发展离不开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要想让村镇银行真正成为专门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需要监管部门对其实现全方位的监管。如何有效实施监管,保障我国村镇银行健康序的发展,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鉴于此,本文对我国村镇银行监管制度进行研究。本文第1章首先介绍村镇银行的基础理论,包括其设立背景、性质、特殊性、经济功能以及与其他银行进行对比。虽然村镇银行性质上属于商业银行,但是它又与商业银行存在不同。鉴于有些学者将村镇银行与乡村银行混同,因此,笔者又分析了两者的区别。其次探讨村镇银行法律监管,包括村镇银行法律监管的相关概念以及对村镇银行进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本文的第2章首先从监管的主体、内容、方式分析我国村镇银行监管的现状。其次从监管的程序、监管手段、市场准入监管、信息披露监管、市场退出监管方面研究我国村镇银行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的第3章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美国社区银行、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的监管现状及成功经验,期冀对我国村镇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如可借鉴美国社区银行的个人信用和银行内部控制等方面。孟加拉乡村银行作为世界上规模最大、效益最好的农村扶贫模式,其经营和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本文第4章第四部分从立法角度针对我国村镇银行监管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国外相关银行的成功经验,对我国村镇银行监管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首先,完善村镇银行的监管程序和监管手段;其次,适当放宽村镇银行的市场准入;再次,完善村镇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最后,对我国村镇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提出完善建议。
沈众[7](2015)在《我国外资银行市场退出法律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银行由于同时具有高度流动性负债和低流动性资产,易发生挤兑风险,也容易受到金融危机的波及。作为典型的风险行业,银行在日常经营中需要完善的监管制度,而其中外资银行由于跨国性和母国东道国监管水平差异性,在经营中出现市场退出危机更为隐蔽,不易察觉。且一旦出现市场退出危机,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权益难以保障,甚至在市场退出危机严重时会影响国家金融安全,影响两国之间合作关系。当今国际社会各国金融市场之间依赖性不断增强,我国对待外资银行采用国民待遇原则,并在立法中逐渐开放金融市场,放宽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所以出现在我国的跨国银行数量和经营范围不断增加。可是与此同时,国际社会上金融风暴时有发生,外资银行母国总行运营水平参差不齐,我国对于外资银行的市场退出监管仍停留在笼统的原则层面,并没有提出具体可操作的立法规制。所以随之而来的市场退出风险也同步上升。加之外资银行在我国根基尚浅,普通存款人对其还不具有足够的信心,一旦出现母国银行的负面新闻,极易造成挤兑现象,甚至会牵连其他健康平稳运行的外资银行。这都将对我国金融业竞争格局和市场秩序造成隐患。而我国由于金融市场开放较晚,在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制度上、风险预防机制和危机处理机制上尚有缺漏。在立法制度上,外资银行的法律监管缺乏体系性和可操作性,且存在法律适用模糊的缺陷。在风险预防机制上,我国并未正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外资银行日常的运行监管也缺乏指数标准。在危机处理机制上,外资银行的破产制度并没特殊规定,且不具有可操作性。我国可以通过研究国际普遍遵从的外资银行监管原则,探究巴塞尔体系适合中国金融业国情的规则,借鉴美、日、德等发达国家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经验。从法律制度建设着手,完善立法体系,加强监管法律可操作性;从风险预防机制建设上着手,构建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和外资银行日常风险监管;从危机处理制度着手,明确外资银行破产的标准程序。同时深化国际合作,加强对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监管。
江玉荣[8](2014)在《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口老龄化将是人类社会的常态。在社会养老保障权已成为基本人权的背景下,各国都在依据各自国情探索不同的解决之道。其中以市场化方式聚集社会资源、通过建立养老基金并对其投资运营已成为世界普遍共识。我国养老基金制度改革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基金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一直是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养老基金投资还受到严格限制,浅层次原因是出于对金融市场特别是股市的担忧,但根本制约因素是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制度未真正建立,尤其是有效监管制度的缺失。养老金制度改革在近三十年间内一直是全球热门话题,改革措施有参数式和结构调整,其中对养老基金进行市场化运作谋求保值、增值一直是改革的核心;其他改革措施如基金积累制的确立和发展、养老基金多支柱体系建立、DB型养老基金计划向DC型养老基金计划转变等都推动了养老基金投资的发展。国外经验表明,养老基金投资能与资本市场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在基金分享经济成果的同时也能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鉴于养老基金本身的社会属性,使之相对一般投资来说,更加注重投资的安全性,但金融市场风险高度凝聚,如何在风险既定的条件下寻求最大收益,这不仅取决于基金本身的投资策略,也需要外生力量的控制,其中监管约束至关重要。从监管制度构建的宏观角度来看,监管权的配置和监管模式的选择是其核心内容。监管权配置基本上可以分为一体化、专业化和部分一体化三种体制。澳大利亚、智利、英国和美国等四个国家分别是以上几种监管权配置体制的典型代表,虽然运行机制大相径庭,但监管的专业化、独立性和法制化是不同监管权配置体制共同发展趋势。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再加上落后的养老基金投资发展水平,实行专业化监管权配置体制、构建专门监管主体是我国必然的选择。在监管模式方面,一般分为审慎人规则和数量限制监管两种模式,从理论分析和经验角度来看,审慎人规则要优于数量限制监管模式。实践中审慎人标准逐渐提高并且两者也有相互融合的趋势,同时注重风险性导向和资产配置理论的应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严格数量限制监管模式,随着大规模养老基金投资“入市”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应引入审慎人规则逐步过渡到混合监管模式并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从制度构建的微观层面来看,养老基金投资市场准入监管是第一道门槛。通过对投资资格的认定把不合格的机构排除在市场之外,并可以维持市场适度规模。我国目前准入制度质量规制效果不理想,数量规制目标不明确。宽严适度、效率和公平兼顾以及规范和促进相结合是我国养老基金准入监管制度设计时要遵守的原则。具体要理顺养老基金投资准入审批关系,重构准入程序,界定不同监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完善养老基金投资从业人员资格制度,弥补境外投资准入监管的空白。养老基金投资机构获准进入养老基金市场后,还要对其业务运营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管。养老基金投资业务运营监管中最为重要的是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监管。信息披露制度是其他一切约束机制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关联交易是在以多层次信托或委托构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框架中最为常见、也最容易侵蚀养老基金资产的行为。信息披露是关联交易监管的基础,而关联交易是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提升立法层次,统一规范养老基金投资信息披露并引入GIPS标准是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的有效途径;另外,在限制非公允性关联交易的同时也要对公允性关联交易进行肯定以提高基金投资效率、拓展利润空间。在市场机制中,养老基金投资市场有进入必然会有退出,而完善的养老基金投资退出机制也是衡量养老基金投资市场成熟度的重要标志。养老基金投资市场退出的目的是使不符合条件、不具备资格的市场主体退出养老基金市场经营,防止养老基金被侵蚀,使得市场资源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的配置。除了加强养老基金从进入到退出的监管以外,由于养老基金是普通大众退后收入的主要来源,政府不能把退休风险完全留给个人,这就要建立必要的保障措施以分散、化解风险。DB型养老基金计划和DC型养老基金计划的投资风险补偿措施因为风险的分担方式而设计不同,DB型养老基金投资风险补偿机制主要通过公共担保机制来实现,DC型养老基金主要是建立投资收益约束机制。我国主要是以DC型养老基金计划为主的国家,目前风险补偿机制仅限于风险准备金,多层次风险补偿机制并没有真正建立。首先应当建立相对的、真实平均最低收益率保证机制,同时要明确最低收益标准并拓宽资金来源。
林晓芬[9](2013)在《外资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研究》文中认为金融是经济的核心,外资银行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外资银行的市场退出给我国的银行业发展、甚至国家经济带来不小的影响。外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是维持金融市场稳健运作的重要环节,而对我国境内外资银行的研究多集中于市场准入和经营方面,境内外资银行的市场退出主要为政府主导,且有关研究相对薄弱,成果较少。深入研究外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分析美、英、日等国外资银行市场退出制度,以冀为我国建立健全外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提供参考。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分为以下四个部分:首先,阐释外资银行的含义和组织形式,并对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原因、退出机制的价值做出详细探讨,以奠定本文论述的基础;其次,研究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构建原则及内容,其中更详细介绍了两种保障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和国际最后贷款人制度。比较研究两种外资银行市场退出保障机制的利弊,为改善我国市场退出监管机制,强化对外资银行经营运作的监督提供借鉴,有利于保护我国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再次,介绍美国、英国、日本三国的市场退出机制,比较分析各国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方式,有利于扬长避短,为我国建立外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并预计出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好防范措施;最后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和目的所在,主要探讨我国的外资银行在华发展现状及市场退出机制现存的问题。虽然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已经为时不短,但是目前我国仍然缺少完善的外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这从我国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现状和相关法律制度就可以看出。指出我国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现存问题,明确我国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目的、监管机构等,着重论述建立健全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完善方向。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其一,立意创新,借鉴国外外资银行的市场退出经验,分析尚在发展完善之中我国外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其二,力图综合使用理论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分析国外市场退出机制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外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发展做较为深入的研究。
池桂钦[10](2012)在《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商业银行是金融业的核心,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和其他企业一样,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遭遇优胜劣汰。但同时它又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其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具有金融脆弱性。银行系统的脆弱性又导致其经营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国家有必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手段来扩大银行退市体系中的正外部效应,减少或消除负外部效应,以降低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论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监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监管(论文提纲范文)
(1)市场主体退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文献研究总结 |
1.3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市场主体退出监管制度概述 |
2.1 市场主体界定与分类 |
2.1.1 市场主体界定 |
2.1.2 市场主体分类 |
2.2 市场主体退出简介 |
2.2.1 市场主体退出特征 |
2.2.2 市场主体退出原因 |
2.2.3 市场主体退出方式 |
2.3 市场主体退出监管内容 |
2.3.1 监管机关 |
2.3.2 监管措施 |
2.4 市场主体退出监管的必要性 |
3 市场主体退出中监管存在的问题 |
3.1 无理由长期停业却不办理注销登记 |
3.2 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未退出市场 |
3.3 市场主体恶意退出逃避债务 |
4 国外市场主体退出监管法律制度借鉴 |
4.1 国外市场主体退出监管法律制度 |
4.1.1 美国市场主体退出监管制度 |
4.1.2 日本市场主体退出监管制度 |
4.1.3 英国市场主体退出监管制度 |
4.2 国外市场主体退出监管法律制度的启示 |
5 市场主体退出监管问题的解决对策 |
5.1 健全市场主体退出相关的立法修订 |
5.1.1 统一市场主体退出的立法 |
5.1.2 加强退出行为监管的立法 |
5.1.3 加强市场主体退出的责任立法 |
5.2 完善注销登记制度 |
5.2.1 简化、优化普通注销程序 |
5.2.2 增加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规定 |
5.2.3 建立强制注销制度 |
5.3 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
5.4 推进监管平台间信息共享 |
5.5 健全市场主体退出监管不力的法律救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P2P网络借贷平台退出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4 文献综述 |
1.4.1 对P2P网络借贷的研究 |
1.4.2 对P2P网贷退出法律机制的研究 |
第二章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状况 |
2.1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与定位 |
2.2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 |
2.2.1 无担保模式 |
2.2.2 有担保模式 |
2.2.3 债权转让模式 |
2.3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主要违法模式 |
2.3.1 自设资金池 |
2.3.2 虚假标的 |
2.3.3 自融 |
2.3.4 发行或代销金融产品 |
第三章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退出现状 |
3.1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状况 |
3.2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退出模式 |
3.2.1 经侦关闭 |
3.2.2 自行清算 |
3.2.3 业务转型 |
3.2.4 兼并 |
3.2.5 失联跑路 |
3.3 P2P网络借贷平台良性退出模式的必要性 |
3.4 我国关于市场退出方式和程序的相关规定 |
第四章 P2P网络借贷平台退出的相关问题梳理 |
4.1 平台合规义务较重 |
4.2 刑事手段介入前置 |
4.3 平台退出众多投资者权益难协调 |
4.4 退出过程缺乏明确的监督制约机制 |
4.4.1 引入第三方机构的角度 |
4.4.2 P2P网贷平台退出制度的角度 |
4.4.3 借款人的角度 |
4.5 注销程序事后追责困难 |
第五章 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退出法律机制的相关建议 |
5.1 建立健全网贷平台退出机制的立法规范 |
5.1.1 建立网贷平台退出机制的专门性法律规范 |
5.1.2 转变退出机制的维稳目标,设置适度的合规义务 |
5.1.3 明确退出监管主体、细化退出程序 |
5.1.4 健全注销制度 |
5.2 完善网贷平台退出的监督制约机制 |
5.2.1 设立出借人委员会 |
5.2.2 引入第三方机构 |
5.3 完善网贷平台退出的规制手段 |
5.3.1 慎用刑事手段 |
5.3.2 加强行政规制力度 |
5.4 强化借款人信用风险防范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银行监管、大股东属性与银行经营状况 ——兼论我国民营银行监管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范围与相关概念界定 |
1.2.1 研究范围界定 |
1.2.2 相关概念界定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5.1 研究创新 |
1.5.2 研究不足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银行监管的相关理论 |
2.1.1 银行监管必要性: 公共利益论与金融脆弱性理论 |
2.1.2 银行监管有效性: 管制失灵论与监管成本论 |
2.1.3 金融监管体制的理论模式:机构型、功能型与目标型监管 |
2.2 银行监管工具的有效性研究 |
2.2.1 准入监管有效性 |
2.2.2 资本监管有效性 |
2.2.3 流动性监管有效性 |
2.2.4 经营活动监管有效性 |
2.2.5 存款保险制度有效性 |
2.3 股权结构理论与大股东控制的相关研究 |
2.3.1 股权结构理论 |
2.3.2 大股东控制与大股东控制权私利的相关研究 |
2.4 大股东属性与银行经营状况的相关研究 |
2.4.1 大股东属性与银行风险的相关研究 |
2.4.2 大股东属性与银行CAMELS指标的相关研究 |
2.5 国内民营银行监管相关研究 |
2.6 文献评述 |
第3章 银行监管、大股东属性对银行风险影响的实证分析 |
3.1 研究设计 |
3.1.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
3.1.2 变量定义 |
3.1.3 模型设计与研究方法 |
3.1.4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3.1.5 描述性统计分析 |
3.2 基于银行总体监管视角的分析 |
3.2.1 银行总体监管、大股东属性对银行总体风险影响的实证分析 |
3.2.2 银行总体监管、大股东属性对银行信用评级风险影响的实证分析 |
3.2.3 银行总体监管、大股东属性对银行破产风险影响的实证分析 |
3.3 基于银行分项监管视角的分析 |
3.3.1 银行分项监管、大股东属性对银行总体风险影响的实证分析 |
3.3.2 银行分项监管、大股东属性对银行信用评级风险影响的实证分析 |
3.3.3 银行分项监管、大股东属性对银行破产风险影响的实证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银行监管、大股东属性对CAMELS指标影响的实证分析 |
4.1 研究设计 |
4.1.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
4.1.2 变量定义 |
4.1.3 模型设计与研究方法 |
4.1.4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4.1.5 描述性统计分析 |
4.2 银行监管、大股东属性对银行资本充足水平影响的实证分析 |
4.3 银行监管、大股东属性对银行资产质量影响的实证分析 |
4.4 银行监管、大股东属性对银行管理成本影响的实证分析 |
4.5 银行监管、大股东属性对银行盈利能力影响的实证分析 |
4.6 银行监管、大股东属性对银行流动性影响的实证分析 |
4.7 银行监管、大股东属性对银行市场风险敏感度影响的实证分析 |
4.8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民营银行监管策略构建 |
5.1 我国民营银行的概念界定 |
5.2 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现状与监管问题 |
5.2.1 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现状 |
5.2.2 我国民营银行监管问题 |
5.2.3 民营银行监管案例分析——以中关村银行为例 |
5.3 我国民营银行监管策略模型 |
5.3.1 我国民营银行十二类分项监管模型 |
5.3.2 我国民营银行监管与CAMELS指标对映模型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提取世界银行关于银行监管的调查问题 |
附录B 银行总体监管、大股东属性对银行风险的回归结果 |
附录C 12类分项监管、大股东属性对总体风险的回归结果 |
附表D 12类分项监管、大股东属性对信用评级风险的回归结果 |
附表E 12类分项监管、大股东属性对银行破产风险的回归结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风险分担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风险分担的一般分析 |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风险分担的界定 |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风险处置模式考察 |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风险分担的理论支撑 |
二、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风险分担法律机制的演进与反思 |
(一)国家隐性担保存在负面影响 |
(二)现行存款保险制度需要完善和协调 |
(三)股东承担剩余风险制度需要效力更高层级的法律明确化 |
(四)要求管理层分担退出风险存在法律困境 |
(五)现行市场退出监管体制难以保障风险分担的实施 |
三、域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风险分担法律机制的改革和借鉴 |
(一)域外管理层特殊责任改革 |
(二)域外股东加重责任制度和近期的发展情况 |
(三)域外存款保险制度在市场退出风险分担方面的改革 |
(四)域外国家使用公共资金分担退出风险的改革 |
(五)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四、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风险分担法律机制的完善 |
(一)构建多元多层式立法 |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监管体制的修正 |
(三)建立管理层特殊责任制度 |
(四)完善股东承担剩余风险制度 |
(五)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与衔接 |
(六)国家最后分担退出风险安排制度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英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及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英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 |
(一)英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机制 |
1.三种稳定选择 |
(1)“三种稳定选择”的实施条件 |
(2)“三种稳定选择”的处理方式 |
2.银行破产 |
3.银行管理 |
(二)英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特征 |
二、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制度评议 |
(一)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现状 |
(二)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存在的问题 |
1.制度构建方面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
2.制度实施方面市场化程度低 |
三、英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制度 |
(二)以市场化处置为主导,注重成本效益分析 |
(三)尽快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 |
(四)引入过桥银行 |
(五)建立信息共享与合作机制 |
四、结语 |
(6)村镇银行法律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村镇银行监管的基础理论 |
1.1 村镇银行的基础理论 |
1.1.1 村镇银行的成立背景 |
1.1.2 我国村镇银行的性质 |
1.1.3 我国村镇银行的特殊性 |
1.1.4 我国村镇银行的经济功能 |
1.1.5 我国村镇银行与其他银行的比较 |
1.2 我国村镇银行的法律监管概述 |
1.2.1 村镇银行监管的相关法律概念 |
1.2.2 村镇银行监管的必要性 |
第2章 我国村镇银行的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 |
2.1 我国村镇银行的监管现状 |
2.1.1 我国村镇银行监管的法律主体 |
2.1.2 我国村镇银行监管的法律内容 |
2.1.3 我国村镇银行监管的方式 |
2.2 我国村镇银行的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
2.2.1 监管内容和程序不明、监管手段单一 |
2.2.2 市场准入监管过严 |
2.2.3 信息披露监管可操作性 |
2.2.4 市场退出监管制度不健全 |
第3章 国外类似银行监管的法律借鉴 |
3.1 美国社区银行的监管法律制度 |
3.1.1 美国社区银行的监管法律 |
3.1.2 美国社区银行的监管主体 |
3.1.3 美国社区银行的监管特征 |
3.2 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
3.3 对国外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评析 |
第4章 我国村镇银行监管制度的完善建议 |
4.1 完善村镇银行的监管资源和监管手段 |
4.2 放宽村镇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 |
4.3 完善村镇银行的信息披露监管 |
4.4 完善村镇银行的市场退出监管 |
4.4.1 完善现行商业银行退出方式的法律法规 |
4.4.2 推进村镇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市场化 |
4.4.3 完善村镇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配套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7)我国外资银行市场退出法律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我国外资银行市场退出法律监管现状与主要问题 |
二、我国外资银行市场退出法律监管的缺陷 |
(一) 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 |
1. 立法缺乏体系性 |
2. 立法缺乏可操作性 |
3. 法律法规适用性模糊 |
(二) 法律监管中缺乏风险预防机制 |
1. 缺乏完备可行的存款保险制度 |
2. 缺乏外资银行监管的指标体系 |
(三) 缺乏应对外资银行退出的危机处理机制 |
三、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国际比较 |
(一) 外资银行监管原则 |
1. 保护主义原则 |
2. 对等互惠原则 |
3. 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
4. 东道国母国共同监管原则 |
(二) 巴塞尔体系相关规定 |
(三) 各国对于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监管比较 |
1. 美国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监管 |
2. 日本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监管 |
3. 德国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监管 |
四、外资银行市场退出法律监管的完善建议 |
(一) 建立统一完备的外资银行退出监管法律体系 |
(二) 建立外资银行退出的危机应对机制 |
(三) 深化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国际合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意义 |
二、研究范围和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 研究范围 |
(二) 相关概念的厘清 |
三、研究现状综述与评析 |
(一) 国外研究现状及评析 |
(二) 国内研究现状及评析 |
四、研究思路、方法、创新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主要创新 |
(四) 进一步研究方向 |
第一章 养老基金投资发展与监管问题的提出 |
一、养老基金制度的发展变迁 |
(一) 社会养老保障:从少数人的恩惠到普遍意义上权利的演变 |
(二) 当下养老基金制度改革的趋势 |
(三) 当下养老基金制度改革加速了养老基金投资发展进程 |
二、养老基金投资属性分析与监管问题的提出 |
(一) 养老基金投资属性与投资风险 |
(二) 养老基金投资监管的现实必要性 |
(三) 养老基金投资监管的理论基础及评析 |
三、我国养老基金投资发展现状与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 我国养老基金投资发展现状 |
(二) 我国养老基金投资监管现状与问题 |
小结 |
第二章 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权配置的实证分析与我国的选择 |
一、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权配置的不同体制分析 |
(一) 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权概述 |
(二) 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权配置的影响因素 |
(三) 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权配置的几种体制 |
二、国外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权配置体制实证分析及启示 |
(一) 澳大利亚养老基金监管权配置 |
(二) 智利养老基金监管权配置 |
(三) 英国养老基金监管权配置 |
(四) 美国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权配置 |
(五) 启示 |
三、我国养老金投资监管权配置体制的选择 |
(一) 我国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权配置体制现状分析 |
(二) 专业化监管权配置体制是我国养老基金投资监管必然的选择 |
(三) 养老基金专业化监管权配置体制之下我国监管主体设计 |
小结 |
第三章 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模式的国际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模式的分析比较 |
(一) 养老基金投资监管的两种模式 |
(二) 审慎人规则要优于数量限制监管 |
二、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模式的国际发展趋势 |
(一) 由严格数量限制监管逐渐向审慎人规则过渡并有相互融合 |
(二) 在审慎人规则中引入风险性监管措施 |
(三) “审慎人”的标准不断提高 |
(四) 进行多样化资产配置分散风险 |
(五) 实行多基金计划 |
三、我国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模式的改革:逐步引入审慎人规则 |
(一) 我国现行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模式及其改革的必要性 |
(二)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引入审慎人监管的挑战 |
(三) 我国引入审慎人规则的发展设计 |
小结 |
第四章 养老基金投资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 |
一、养老基金投资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一般分析 |
(一) 养老基金投资市场准入监管的内涵 |
(二) 养老基金投资市场准入监管制度的基本功能 |
(三) 养老基金投资市场准入监管制度的主要内容 |
二、我国养老基金投资准入监管制度现状与问题分析 |
(一) 我国养老基金投资准入监管制度现状 |
(二) 我国养老基金准入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我国养老基金投资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我国养老基金投资准入制度完善的原则 |
(二) 我国养老基金投资准入监管法律制度完善建议 |
小结 |
第五章 养老基金投资业务运营监管法律制度 |
一、养老基金投资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 |
(一) 养老基金投资信息披露概述 |
(二) 养老基金投资信息披露制度发展特点 |
(三) 我国养老基金投资信息披露制度问题与完善 |
二、养老基金投资关联交易监管法律制度 |
(一) 养老基金投资关联交易基本问题的阐述 |
(二) 养老基金投资关联交易监管及制度之比较 |
(三) 我国养老基金投资关联交易的监管与限制 |
小结 |
第六章 养老基金投资退出监管法律制度 |
一、养老基金投资退出监管的一般分析 |
(一) 养老基金投资退出监管的界定 |
(二) 养老基金投资退出监管必要性分析 |
二、我国养老基金投资退出监管的现状及问题 |
(一) 我国养老基金投资退出监管现状分析 |
(二) 我国养老基金投资退出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养老基金投资退出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 |
(一) 构建养老基金投资退出监管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 |
(二) 养老基金退出监管法律完善的具体建议 |
小结 |
第七章 养老基金投资风险补偿法律制度 |
一、养老基金投资风险补偿机制一般分析 |
(一) 养老基金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的涵义及类型 |
(二) 构建养老基金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
二、养老基金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国际经验 |
(一) DB型养老基金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国际经验及面临的挑战 |
(二) DC型养老基金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国际经验 |
三、我国养老基金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的构建 |
(一) 我国养老基金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现状分析与存在的问题 |
(二) 完善我国养老基金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具体建议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9)外资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外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概述 |
第一节 外资银行概述 |
一、外资银行的界定 |
二、外资银行的组织形式 |
第二节 外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概述 |
一、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原因 |
二、外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概念 |
三、构建外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价值 |
第二章 外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构建原则及内容 |
第一节 外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构建原则 |
一、及时处置原则 |
二、最低风险原则 |
三、适度原则 |
四、全权处置原则 |
第二节 外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内容 |
一、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 |
二、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主管机构 |
三、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监管措施 |
四、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方式 |
五、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保障机制 |
第三章 国外外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比较分析 |
第一节 美国的外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 |
一、美国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 |
二、美国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主管机构 |
三、美国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监管措施 |
第二节 英国的外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 |
一、英国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 |
二、英国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监管机构 |
三、英国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监管措施 |
第三节 日本的外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 |
一、日本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 |
二、日本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主管机构 |
三、日本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监管措施 |
第四节 美、英、日外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比较及借鉴 |
一、美、英、日外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相同点 |
二、美、英、日外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不同点 |
三、美、英、日外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四章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市场退出现状概述 |
二、外资银行退出机制的市场主导性不足 |
三、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规范系统性不足 |
四、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监管职责不明晰 |
五、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配套保障机制缺失 |
第二节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完善 |
一、增强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市场主导性 |
二、明确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监管机构及其职权范围 |
三、建立健全外资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 |
四、完善外资银行退出的监管措施 |
五、完善外资银行退出的配套保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必要性 |
1.1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有助于维护银行业的稳定性 |
1.2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有利于银行间的公平竞争 |
1.3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有益于实现银行资源的优化配置 |
2 我国商业银行退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
2.1 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不完善 |
2.2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时对广大存款人的利益保障机制不健全 |
2.3 政府在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中干预过度 |
3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退出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
3.1 完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 |
3.2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
3.3 发挥市场作用, 减少行政干预 |
四、论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监管(论文参考文献)
- [1]市场主体退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聂伟.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12)
- [2]P2P网络借贷平台退出法律机制研究[D]. 时溪蔓. 兰州大学, 2020(01)
- [3]银行监管、大股东属性与银行经营状况 ——兼论我国民营银行监管策略[D]. 孙晓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8(05)
- [4]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风险分担法律机制研究[D]. 刘艾佳.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5]英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及对我国的启示[J]. 刘宁娜.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06)
- [6]村镇银行法律监管研究[D]. 符湘婷. 华侨大学, 2015(08)
- [7]我国外资银行市场退出法律监管研究[D]. 沈众. 南京大学, 2015(05)
- [8]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江玉荣. 安徽大学, 2014(08)
- [9]外资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研究[D]. 林晓芬.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5)
- [10]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J]. 池桂钦. 长春大学学报, 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