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藏:让委员在社会发展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论文文献综述)
黄钰[1](2021)在《西南局民族工作与少数民族对新中国认同建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李珊珊[2](2021)在《参政党视角下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政党制度是人类现代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之一。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是中共十九大以来,党和国家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全新概括,其中具有两大主体,一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二是作为参政党的八个民主党派。作为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政党概念,民主党派是与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与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亲密友党,而参政党的称谓则是一个具有集体含义的政治名词,彰显了民主党派在中国政治体制中的独特位置和作用。它突破了西方政治学对“政党”的一般定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之“特色”所在。新型政党制度是一个系统性构成,参政党是其中的一个子系统,其角色定位的规范化程度,及其与其他结构性要素的互动关系对这一制度具有重要的型塑作用。因而以参政党为视角对新型政党制度的研究需要从要素分析系统、从部分考察整体,这与美国政治学家阿尔蒙德“结构-功能”主义理论范式具有一定程度的契合性,可以借鉴其角色、结构与体系的分析模型,将参政党角色定位于组织、制度与治理三个层面,再以此为基础分析参政党与执政党在新型政党制度体系中的结构性互动,以及参政党的角色功能向新型政党制度运行效能的转化,从而形成从参政党视角出发考察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研究框架。参政党的三种角色之间具有紧密的内在逻辑关系:首先,参政党只有具备完善的组织体系,才能在此基础上建构规范化的制度,进而充分发挥治理功能;其次,合理有效的制度设计,也为参政党组织的良性发展,及其治理能力的提升提供了必要保障;再次,随着参政党参与国家治理的不断深化,又反过来对其组织建设和制度设置的规范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执政党的领导下,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的角色定位在新型政党制度演进的过程中不断明确,同时其自身的规范化进程也深刻影响着新型政党制度的发展模式,使后者呈现出平稳渐进、合作共识的总体特征。新型政党制度的结构体系包括组织模式、制度模式与治理模式三重要素。在组织模式上,参政党与执政党的互动遵循民主集中的组织原则,形成了非竞争性的组织关系,具有非对称性的组织特征。在制度模式上,参政党与执政党在国家政权层面的互动形成了“执政—参政”的制度模式,在政党层面的互动形成了多党合作的制度模式,在社会层面的互动形成了政治协商的制度模式。作为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新型政党制度全方位嵌入到国家治理体系中,形成了“嵌入式”治理的模式,具有一主多元的权力配置格局,以及科学化与民主化的政策优化机制。从总体上看,新型政党制度的结构体系呈现出鲜明的合作型特征,其中执政党领导合作,参政党协同参与,有效提升了治理绩效。新型政党制度的运行效能包括体系效能、过程效能与政策效能三个维度。参政党自身具有政治录用、政治社会化、利益综合、社会服务与政策反馈等功能,它与执政党互动则形成了政治沟通、科学决策、民主协商以及民主监督等功能。这些功能维系着新型政党制度的结构体系,提升了该制度的效率与稳定性,充分展现了该制度治理科学化和民主化的政策效果。尽管新型政党制度具有显着的制度优势,但它在结构运作与能效发挥等方面仍有提升的空间,而参政党自身建设也有待进一步规范。鉴于外在的环境的复杂多变,新型政党制度尤需不断完善制度建设、提升运行效能、增强适应能力,从而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董鹏林[3](2021)在《人民政协界别演进与优化研究》文中提出人民政协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中唯一由界别组成的政治组织,其性质定位和功能优势都需要依托界别才能得以良好实现。界别是组成人民政协的基本单位,是近代中国民主革命的制度产物,在中国制度体系中独树一帜,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制度意义。随着新时代国家治理复杂性的日益增长,基于界别组成的人民政协具有应对国家治理复杂性日益增长问题的制度优势,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彰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也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才不断赋予人民政协新定位新使命,开始深度挖掘人民政协界别制度所蕴含的制度优势与治理效能。基于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议明确规定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具体步骤,提出了界别优化的问题,足见人民政协界别问题的重要性。既然人民政协界别制度蕴含着丰富的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为什么其仍面临社会影响力偏弱,社会认同感不足等问题呢?其原因是复杂的。由此,从其生成演进的历史进程、理论渊源和实践经验、面临的问题与不足等方面来全方位认识和把握人民政协界别相关问题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和意义。界别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当前学术界在中共中央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支撑的基础上,采用政治学、社会学和组织学等学科的理论工具对界别问题进行了丰富的深具启发性和前瞻性的研究,为实现界别进一步优化,推进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发挥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为进一步深化界别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研究思路和理论资源。尽管如此,学术界对人民政协界别问题仍存在认识不清、论述不透,解释力不足的问题。本文运用系统分析方法、质性研究方法、制度比较方法等方法,对人民政协界别的基本内涵、理论基础、历史演进、面临的不足与优化对策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在强调系统全面的同时也注重针对性,以此来加深社会对人民政协界别制度价值和制度优势的认识和理解。具体而言,论文在结构安排上主要如下: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与价值、国内外关于人民政协界别的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和方法、创新之处等内容,为本研究的开展奠定了基础。第二章人民政协界别的基本内涵。首先论述人民政协界别的相关概念,如职业代表制、统一战线、协商民主、人民政协以及界与界别等几个概念,为认识界别问题提供良好的理论视角;其次论述人民政协界别的基本特征,主要包括基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产生的政治上的包容性、设置上的平等性、组织上的精英性与运行上的协商性等几方面特征。之后论述人民政协界别的结构与功能,人民政协界别的差序结构有助于政治吸纳、政治社会化以及政治协调等方面的功能。这就对人民政协界别有了一个直观和整体的认识与印象。第三章人民政协界别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中的相关思想,如统一战线思想、政党理论、人民政协思想与人民民主思想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相关思想,如和同思想、中庸思想、仁政思想和天下为公思想等。第四章人民政协界别的演进历程。基于人民政协界别是近代中国民主革命的制度产物的学术判断,将在鸦片战争后产生的“合群”思想作为人民政协界别制度开始萌发的起点。由此可分为,人民政协界别的生成阶段(1840-1948),确立与曲折发展阶段(1948-1978),巩固与发展阶段(1978-2012),快速发展阶段(2012至今)等四个阶段,这表明了界别制度的内生性。其经历了一个长期探索与酝酿而厚积薄发的演进过程,是中国人民的重大制度创造,不仅在中国具有重要制度意义,同时具有世界性的意义。第五章人民政协界别历史演进的逻辑、特征与经验。本章是由第四章衍生出来的,是对第四章人民政协界别历史演进的深入分析,主要分析了历史演进的内在逻辑,也就是推动界别历史演进的主要动力;界别历史演进的主要趋势与主要经验。以此为认识界别面临的问题,提出优化路径奠定基础。第六章新时代人民政协界别面临的不足与优化路径。主要论述人民政协界别面临的问题,包括社会影响力不足、界别设置重叠交叉、界别委员身份认同感不强、界别履职实效性不足等问题。为此,提出优化界别的主要原则,要处理好一元与多元、吸纳性与代表性、扩大政治参与和实现政治稳定三个方面的张力,将这些张力保持在合理范围之内,保证界别制度优势的充分发挥。在此基础上,提出界别优化的具体策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扩大政协界别的社会影响力,调整与优化政协界别设置,改善界别委员结构与履职效果,建立健全界别履职常态化机制平台等几个方面优化策略。本文的创新观点有:一是提出人民政协界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的制度成果,是对各类民主制度实践经验的集大成的结果。二是人民政协界别呈现出差序结构,具有政治社会化、政治吸纳与政治协调的功能。三是人民政协界别历史演进是在统战逻辑、资政逻辑和社会逻辑等三重逻辑的互动共构之下实现的。总之,本文立足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运用政治学、历史学和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工具来系统研究人民政协界别,丰富了人民政协界别的研究成果,为推进人民政协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提供了理论参考。
吴道新[4](2021)在《发挥委员主体作用 提升政协工作质效》文中提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更好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是人民政协立足新方位、担负新使命,推动工作提质增效的基础和关键。近年来,沙洋县政协积极探索委员队伍管理建设的方法举措,主动引导委员谋事,积极服务委员干事,努力保障委员成事,在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丁冬[5](2019)在《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法律体系的日益繁密,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法学的整体立场应该从“立法论”向“解释论”转向。这凸显出法律适用问题的重要性,司法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和角色被各方给予了更多期待。纠纷解决和规则供给,被视为司法功能的两个核心子功能。具体到金融商事领域,金融商事交易活动一方面共享着与传统民商事交易相类似的逻辑:交易活动都是通过合同来完成权利义务的分配,案件如果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议题,在法律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也更多地考量公平等因素。另一方面,金融商事领域受监管政策影响明显、体现出典型的风险交易特质,呈现出专业性、创新性、周期性等特征。金融商事领域的特殊性,对包括金融司法在内的金融法制如何作出有效回应,提出了更高的挑战。金融司法被期许在个案裁判的纠纷解决之外,更多的承担规则供给等功能,以发挥弥补金融市场规则供给不足、防范金融风险、实现金融司法与监管的协同,引导和规范金融商事交易和创新等一系列作用。在此背景下,金融司法专门化的解决方案被提出、论证和实践。通常意义上,一般性的理解是通过专门法庭或法院的建制,可以实现如下价值:一是提升审判效率;二是培养特定领域的审判专家,以更好应对本领域的复杂案件;三是在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等审判管理层级上设置专门化的金融审判机构,可以集中研究、发布金融审判政策,以达到适法统一,并通过司法能动主义来实现干预或引导金融市场的目标。以上三个价值分别对应司法效率、司法公正和司法能动性。就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方案而言,这些观点认为,通过专门化可以更加专业、高效、能动地解决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同时还可以更加灵活地“产出规则”,控制金融风险,规制交易行为,并指引金融商事交易活动。从历史考察的维度,从2008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成立首家金融审判法庭到2018年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上海法院在金融司法专门化过程中,走过了十年历程。以金融案件集中管辖为代表的实践探索,体现了强烈的实用主义考量。从实证分析的维度,金融司法在组织层面的专门化建制,并不意味着金融司法审判质效的必然提升。审判效率、公正和能动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以上海地区为例,2008-2016年的数据显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和信用卡(银行卡)纠纷案件占所有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90%以上。案件结构呈现出以传统金融商事纠纷为主的特征。上海地区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在一审法院的解决率达99%以上,案件年均上诉率不超过1%。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审理情况也显示,尽管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建构程度在7家基层法院呈现出不同的情况,但是金融审判组织建制的专门化程度,并未表现出与审判质效明显的关联性。一个初步结论是:金融司法专门化对大多数传统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审理没有实质性影响,不论是否有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建构,司法的总体表现都呈现出较好的审判质效水平。在新类型疑难复杂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处理上,金融司法也未能发挥理想状态下的规则供给功能。以证券市场违规增持纠纷案件为例,面对“难办的案件”(hard case),为了避免案件被改判,避免过度介入金融立法和监管的模糊地带,司法者选择了保守型的司法策略,最终未对投资者违反《证券法》慢走规则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作出裁判。通过填补金融商事规则的法律漏洞,提供裁判规则以实现金融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和金融商事交易行为的规制,这种理想化的描述,实际上并不贴合中国金融司法运作的实际。考虑到法律体制的刚性约束、金融司法的“个案主义”特征、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协调衔接、司法者“风险厌恶”的天然特征,以及对个案裁判可能发生的事系统性影响的预见能力不足等因素,使得金融司法在难办的案件中,选择稳妥的保守型司法策略成为必然。金融商事领域具有典型的“国家强制”特性,金融监管对金融商事活动的影响比较明显。因此,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协调,显得非常重要。从最近的金融司法实际表现来看,金融司法在如何正确地处理与金融监管的关系问题上,也出现了立场的偏移。为了表现金融司法对金融监管的回应和配合,金融司法在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性文件的供给和金融商事纠纷的个案裁判上,都存在以“政策逻辑”代替“法律逻辑”的倾向。特别是以福建天策保险公司股权代持纠纷等为代表的个案中,金融司法在金融商事交易行为效力的法律评价等问题上,表现出强烈的“政策逻辑”思维。不仅背离了金融商事司法长期以来审慎干预合同效力的立场,甚至出现了将金融监管行政规章引入金融商事交易效力判断的尝试,打破了合同立法的价值锁定和宪政安排考量,出现了司法立场的不自洽。金融司法超越自身角色范围,参与金融市场治理的做法,使得金融司法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功能均体现出偏移性。中国金融司法的建构,以域外经验学习作为正当性论证的重要依据。从金融审判竞争的视角,文章对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建法院的具体实践切入,分析了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域外经验。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在具体运作机制、法官选任、案件管辖等方面保持了相当的灵活性和开放性,阿联酋在总体实行大陆法系法律体制的模式下,甚至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内实施普通法系的法律体制。“法律与金融”理论认为,普通法系以更加灵活的判例机制来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和合同的执行,更有利于金融市场发展。而大陆法系的刚性特征,使得金融法制的表现并不理想。从比较法视野,处于刚性法律体制约束下的中国金融司法,如何能够适应金融商事交易的特点,在纠纷案件处理上保持开放性与灵活性,确实不无挑战。法系渊源对金融中心建设的影响,以及对金融司法专门化具体实践的影响,应当在对金融司法的功能定位与设计的讨论中,认真加以重视。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域外经验,无法构成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充分证成理由。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在宏观层面完成了组织建构和政治话语体系的表达。但,金融司法专门化也同时面临对司法专门化的常见非议和挑战。比如,广受质疑的利益俘获问题、“深刻但偏狭”(deep but narrow)的专业偏见对法律发展的禁锢、专门化未表现出专业性提升等。这些问题的解决,以及金融司法的流畅运作,有赖于进一步探索符合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审判运行机制。符合金融司法需求的专业审判人才培养机制的完善、金融司法灵活性探索空间的法律授权等制度安排,是金融司法专门化预期目标得以实现的关键。此外,金融司法纠纷解决和规则供给功能的发挥过程中,还需要妥善处理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关于金融法院功能定位的理想图景的表达,不能超脱于金融司法的逻辑。考虑到金融商事领域的创新性、专业性、周期性等特征,金融监管政策通常具有探索性的特点,总体上流变性、灵活性、权宜性等特征更强。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程序更为灵活,政策的纠错能力也更强。因此,金融司法不能成为完全追逐政策变迁的跟随者。无论金融监管政策如何波动,金融司法基于司法判断权、个案主义的本质特征,都应该保持司法的定力,以法律逻辑和标准来进行裁判,在金融商事交易法律效力等问题的司法评价上,保持立场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刘亚丽[6](2019)在《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宗教是有关人类心灵和精神的“圣事”,但宗教组织却存在于“世俗”之中。宗教组织兼具实践宗教信仰的宗教性以及为自身存续发展的经济性,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世俗中的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凸显出(自/被)商业化倾向,致使宗教组织的“圣事”和“俗事”交织,混为一体,既伤及教旨又令宗教不堪。2018年我国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增加了针对宗教组织及其教职人员的税收制度,以及税务部门对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的条款,然而,在我国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涉税的法律、法理及规则设定的理论探索和实证研究乃至科研成果,尚属珍稀物种之际,这些原则性税收管理制度的颁布似有挂一漏万,不及就里之嫌。有鉴于此,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的涉税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特殊性、正当性及现实可行性等殊值系列探究,这也符合中央“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断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要求。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我国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问题及税收规制。行文通过我国和域外两组案例的对比展开,得出目前我国宗教组织并不缺少世俗经济甚或商业活动的参与,但我国较为缺乏对宗教组织经济行为的具体税收规范。宗教组织虽以实践宗教信仰为其基本功能,但基于其存续和发展的内在所需,以及信众和外部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宗教组织与经济具有自洽性。当宗教组织的经济及经济行为缺乏自律与他律表现为不自洽时,必然影响其创设和教义的本旨,同时也影响到社会整体经济秩序,因此,通过具体的税收法律制度对宗教组织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具有现实必要性。第二章,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及问题分析。目前我国通过《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以及诸多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初步形成了较为原则性的宗教组织税收规范。但依然存在:宗教组织作为纳税主体的内涵和外延不清;对其经营行为的行政管理规范替代了应税规范;宗教组织的应税界定标准不准确;对其进行的税收监管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究其原因,我国宗教组织税收规范严重滞后于宗教组织财富观念的转变;滞后于宗教组织自营利性和被营利性趋势增强的经济现实;国家对宗教组织实行的自养政策,在现实中被异化、异用或他用,自养政策被放大为自养免税政策或宗教性免税政策;相关民事主体法律以及教职人员身份和收入的界定,缺乏相适应的配套规范。因此,我国宗教组织税收问题的法律规制具有现实迫切性。第三章,宗教组织涉税法制理论梳理及评析。在政教合一体制下,受宗教及宗教组织的历史地位、国民信仰和社会功能等因素制约,国家对宗教组织予以直接的财政补贴和税收支持,但这一不当的财税政策既影响了财税关系和政教关系,也影响了公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因此,政教分离和间接的财税支助成为社会发展的一种现实和必然选择。与西方不同,我国古代历史上鲜有宗教支配政治或政教合一的现象,但也从不缺少国家政权与宗教或各宗教组织各样的经济和税收联系。国家因政治、经济和社会等需要,对宗教组织的财税政策极其不稳定,“不徭不役”和“亦徭亦役”政令反复交替,使得宗教组织繁盛兴衰交相更迭。在现代政教分离国家,除宗教组织的宗教性在处理政教关系时被审慎对待外,宗教组织因其非以营利性为目的,基本被纳入非营利组织进行规制。国家予以宗教组织的间接财政支持和连续稳定的税收规范,这既有利于宗教组织正常发展,也有利于国家和宗教组织间的政教关系。因此,构建和完善宗教组织的税收规范,是现代政教分离国家财税法治的必要内容。第四章,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及征免的正当性分析。宗教组织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宗教性,以及由宗教性而衍生出的非营利性和社会表达的公益慈善性。虽然宗教组织具有其特殊性,但对其征税或免税具有法律正当性。首先,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有遵照法律负担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即是依照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担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宗教组织是公民基于宗教信仰自由而组成的团体,属于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其拥有宗教自由的宪法基本权保障同时,当然也负有纳税的义务。其次,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表现,宗教组织拥有类国家主权的组织自治权,国家对宗教组织免税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障其独立性,但国家对宗教组织征税也并不意味着是对其自治权的干涉。在政教分离体制中,宗教组织的自治权处于国家主权之下,作为组织自治权的体现,宗教组织有从事世俗经济活动的权利,同时也应遵守世俗包括税法在内的经济规范要求。再次,宗教自由体现为内在精神信仰自由和从事合法宗教活动的自由,但此种自由并非绝对而是有所限制的自由,宗教组织负有依法的纳税义务并不因为其享有宗教自由而得以免除。即使在政教合一国家,宗教组织在获得免税或财政支持的同时,其自由也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因为在国家合法行使征税权时,维护良好的税收制度在各种公共利益中处于优先顺位。最后,政教分离原则要求国家政权和宗教组织分离。要求国家不得对特定的宗教加以奖励或禁止,或对人民特定信仰给予优待或非难。但政教分离不是绝对的分离,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征税或是免税,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政府与宗教组织之间的联系。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免税或是征税都不意味着必然违反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免税和征税的立法目的既非促进和倡导宗教,也非抑制和反对宗教。与宗教组织类似,诸如学校、图书馆、慈善基金会等,也通常被国家给予免税,因为它们一般被认为可以与社会和谐共处,并促进社会多样化的存在。综上,国家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免税或征税都具有合宪性或法理正当性。第五章,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域外经验与借鉴。宗教组织从事经济活动成为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共有现象。在宗教组织日趋商业化情形下,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改变了其税法上的待遇,变完全免税为有条件的免税,并加以公益慈善之社会责任,但具体做法又各不相同。美国《内地税法》规定了宗教组织获得免税的主体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形式要件、身份限制和免税资格丧失的情形,对宗教组织商业活动设置了“非相关商业所得税”和“无关举债所得税”进行规范。同时规定了含申请资料、年度报告书、捐赠信息等内容完备的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必要时的税收稽核制度。日本设置宗教法人认证制度以规定主体要件资格,而公益性的高低对宗教组织税赋多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日本《法人税法》规定宗教法人可以经营营利事业,可按低于普通法人的税率承担纳税义务。在宗教主管机关和宗教组织之间设置宗教法人审议会制度,作为解决两者之间的缓冲机关。同时对宗教法人规定了税收优惠及支出的限制,必要时的税务调查制度,甚至宗教法人营利事业有违法行为,可以对宗教法人实行强制解散。我国台湾地区对宗教组织的主体分类进行了规定,在营利事业所得税、房屋税、地价税等十余个税种税目中详细规定了宗教组织相关税收内容。宗教组织的经济行为及收入是以信众随喜布施,还是订有一定的收费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所得。对宗教组织设有严格的公益慈善要求,其60%的年度经费依法只能用于公益目的上,并对积极作为者进行奖励。综上,在宗教组织从事经济甚或商业活动不可避免并客观存在时,反思我国大陆具体问题,域外经验具有可借鉴性。第六章,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在中央提出要依法管理国家宗教事务,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号召下,应积极善用财税法律规制宗教组织经济行为,调节宗教组织相关经济关系。首先,在宗教组织纳税主体层面,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缺少法律分类的情况下,应将宗教组织细化出来,对其税收加以特别规定;明确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内涵和外延。其次,在宗教组织应税范围层面,应重视宗教组织经济性的特征,改变禁止宗教组织过度商业化经营原则,允许其进行经济或商业活动,并运用税收法律规范,包括教职人员收入的规范;改变现有对宗教组织应税和免税以宗教性和经济性为主的多重区分标准,实行“经营征收与自养返还”相结合的标准调整。再次,在宗教组织公益慈善层面,应改变对宗教组织非营利组织的消极定位,采用公益慈善主体的积极法律定位;在宗教组织普遍没有出具扣税资格的情况下,允许宗教组织对那些方向明确的捐赠出具扣税凭证;对宗教组织公益慈善行为实行税收激励或奖励机制。最后,在宗教组织税收监管层面,应转变对宗教组织税收监管的传统观念,在经济领域将之同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对待;增加宗教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落实税务登记;对其不当和违法行为实行阶梯制的税收处罚措施;同时也应注重相关规范和配套措施的协调,如自养政策的规范化、宗教组织自身建设等。综上,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完善与构建具有可行性。
杨于卓[7](2018)在《阿吉拉姆变迁研究 ——以拉萨觉木隆藏戏团为例》文中认为在全球化、信息化日益加速的今天,传统藏戏和我国其他传统戏曲一样面临着观众群逐渐萎缩、传承人青黄不接、技艺失传、民间戏团生存艰难等诸多难题,但藏戏和那些戏曲艺术又不一样,她至今仍然是藏民族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本文力图解决的问题是:传统藏戏阿吉拉姆在新的历史时期应当如何走下去?解决这一问题可能有多种途径,比如立足于非遗保护理论结合阿吉拉姆的特殊性进行逻辑思辨,抑或借鉴其他传统戏曲现代转换的成功经验进行实证研究,本文选择了一条更为踏实的路径,将阿吉拉姆放回她原本所在的社区,观察她在当代社会中是如何与人们的社会生活结合在一起的?她发生了哪些变迁以及这些变迁的细节对其自身发展的影响,并深究这些变迁的动力来自哪里?又是如何作用于阿吉拉姆的?相信随着以上问题的解决,我们将知道,如何合理地利用一些有利因素,又如何避开一些不利因素而推动实现阿吉拉姆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传承与发展。论文以拉萨市堆龙德庆区贾热村觉木隆藏戏团为主要田野点,考察演剧形式和内容,戏团经营模式,拉姆娃的生活境遇和观念,戏团与村落关系等各个方面所呈现出来的一系列变迁现象,结合其他田野点观察到的不同现象的对比总结,探寻阿吉拉姆变迁的支配力量和原动力。除对田野点的共时性考察,还从阿吉拉姆产生发展的历史中去寻找它的不断变化的痕迹,这种历史探寻有利于通过前后对比,更好地揭示出那些变化的影响因素或变化的作用方式,力图从社会文化表象发掘其背后的文化逻辑。本文的结论在于阿吉拉姆不是藏区社会发展某一阶段的遗存,她一直在随着藏区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其变迁发展的支配力量来自社会结构,原动力则来自于不断变化的人的观念和人对“现实利益”的追求。在新的历史时期,影响阿吉拉姆传承与发展的主要因素是政治力量、市场经济、文化互动与人的观念,当然在不同地域,各股力量的大小和作用方式有别,但正是在这些力量的博弈、弥合的此消彼长的过程中,阿吉拉姆得以不断地自身再创造。本文最主要的贡献在于通过田野调查,在一个具体可资的个案的基础上得出以上结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阿吉拉姆的未来发展可能有多种走向,笔者认为,各种走向无所谓对与错、好与坏,它们本身就是变动不居的历史的一部分。对于传统文化艺术的“传统”的那一部分的研究是有价值的,但“变”才是永恒的主题!
戴美玲[8](2018)在《传承与创新:文化现代化视野下的中国书院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书院是中国独特且具有完备制度的文化教育组织。虽然中国书院并非自孔子时代就产生,但其文化精神在中国历史上却可以一直追溯到孔子时代,并且在其产生以后的一千年历史上,不断适应时代的发展在思想与实践中做出传承与创新,是中国宝贵的传统文化资源。现代化的研究被认为是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研究的重点所在,文化现代化又被认为是现代化中涉及面最广、最为复杂、最为深层的变迁过程。本文在文化现代化视野下,对中国书院这一富含中国文化元素和文化基因的载体进行分析,帮助我们更加深入了解中国文化教育组织在悠久的中国历史中的延续与更新,在传承与创新之间的理论与实践,了解中国书院现代化与文化现代化的过程,从而寻求对中国现代化与未来发展以些许启示。本文将中国书院的文化传统,近代中国书院的改革,现代中国书院的变迁与转型,当代中国书院现代化的追赶与超越、特点与问题以及未来发展等论题置于文化现代化视野之下,重点在于分析中国书院在不同时代不断形成的文化传统,面对外来文化冲击时的回应与更新以及当代书院现代化的最新发展,以此观察文化现代化特性下中国书院传统、历史直至文化的继承与发展。本文将“传统”与“现代”作为一组相互参照的概念,认为中国书院作为文化教育组织形态,在历史发展进程中,以儒家文化为主体,是中国文化现代化从启蒙到不断更新转型,吸收包容的集中体现,具有鲜明文化进程中的传承与创新的传统。本文运用中国现代化的解释框架,认为在文化近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中国书院由“传统”转化到“现代”,反映了中国文化的近现代化过程。回顾近现代化的社会大变局,最为突出的表征就是西学东渐的文化冲击,中国文化的更新与重构。虽然在此前的中国历史文化中,中外文化的交流对话一直都在进行之中,在理性思考与借鉴中,中国书院的文化交融也有丰硕成果。明清时期真正开始了全球格局下的文化碰撞,在鸦片战争的坚船利炮之下,中国文化主体自信受到冲击。以中国书院为代表的中国文化发挥了富有包容性和维新性特点,在中外文化交流的逆境中不断寻求变革,探索中国文化的新生与重构。近代以来,文化在西化与现代化之间的摇摆不定甚至出现全盘西化的主张,中国书院进行了整体性的改制,仍然以中国文化符号的形式作为中国文化精神载体存在与坚守。虽然改制以后的中国书院依然没有完成近代文化转型,但是为中国现代化发展提供了尝试性的探索与实践。本文围绕中国文化现代化进程中“传统和现代”、“西方与中国”之间的主线,重点以当代的中国书院作为研究对象,提出中国书院当代的复兴可以作为文化现代化最新的表征之一。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在八十年代以后,随着现代化乃至后现代议题的再度深入,中国当代书院再度兴起。本文梳理当代书院现代化的探索与实践的历程,发现其中从知识分子的文化自觉到民间社会的热潮,再到官方的肯定,当代书院呈现出多元主体共同促进,注重文化传承与转化等诸多书院现代化转型的特点,同时也存在诸多的问题。本文以现代书院的代表——厦门赏筜书院为例,重点分析了现代化书院的国学活动、运营管理体制、现代化的特色进而再深入思考当代书院现代化的发展。最后,在全球化的时代形势与背景下,在民族现代化与文化自信的进程中,思考当代的中国书院如何与当代中国文化相适应,如何与现代社会相协调,中国书院如何在现代社会真正成为当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复兴与现代转化的象征,同时对于当代中国文化、社会、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予以更多的思考。本文可以说在大量历史梳理、当代的实践调研、访谈和思考的基础上,通过中国书院文化的“传统”与“现代”,“中国”与“西方”的古今中西的对比分析,首次系统的运用文化现代化的相关理论对中国书院进行学术研究的长篇论文。本文的论文选题和研究方法有一定的开创新,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研究意义,同时具有较强的社会价值与现实意义,期待通过中国书院的研究对于正在进行中的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各方面实践以理论的启示与实践的指导。
李岁科[9](2017)在《当代中国民族协商研究》文中认为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国家,在这统一的民族大家庭内,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权利。在中国各民族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形成了一个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能否处理好民族问题、协调好民族关系,是关系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大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在推进中国民主政治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民族协商就是指协商民主在处理民族问题、协调民族关系、做好民族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当我们面对民族问题时,若能将作为重要民主形式的协商民主充分运用起来,充分调动各民族群众积极参与,大家共同协商应对民族问题,这样就既能有利于中国协商民主的广泛运用,又能助力于中国解决民族问题道路的有效拓展。民族协商具有尊重各民族存在差异、注重各民族之间平等、追求各民族利益共赢等特点,是人民当家作主在中国各民族中的充分体现,是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协商作为中国共产党在当代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方式,在中国拥有着现实的制度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和民族基础,尤其是作为中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其中很多内容既体现了民族协商的精神又契合于民族协商的制度设计。可以说,民族协商是符合中国社会实际的现实选择。民族协商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历史进程中,虽历经曲折,但总体上还是向前推进发展的,为中国民族领域的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中国共产党运用民族协商方式处理民族问题,也进行了民族协商的理论探索,分析了民族协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讨了民族协商的主体、客体和目的,提出了民族协商的要求、原则和方法等,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民族协商系统理论。同时,中国共产党也运用民族协商方式应对解决了当代中国的许多民族问题,譬如化解民族领域矛盾纠纷、解决民族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民族地区社会改革、促进民族自治区域成立、推动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等,极大推进了中国社会的整体稳定和发展。民族协商特别是通过在西藏和平解放、大瑶山《团结公约》的订立、西部大开发中的协商等代表性事件中的运用,不仅有助于了解如何运用民族协商方式解决民族问题,更有助于把握民族协商在解决民族问题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民族协商虽然在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和解决民族问题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具体运用中也存在着一定局限,譬如易于出现族群极化、协商条件亟需平等、协商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为推进民族协商的更好发展,亟需从破解当代中国民族协商存在局限、形成当代中国民族协商理论共识、推动当代中国民族协商实践运用等方面着手,以切实把握好民族协商的发展方向。
薛丽[10](2017)在《人民政协参与基层民主协商的机制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民主是一个古老而又复杂的话题,协商在民主的发展过程中一直起着重要的作用。不论是权力的来源问题还是权力的行使问题都离不开协商,可以说协商是民主最原始、最基础的要素。我国作为一个人民主权国家,保障和实现公民的政治权利不仅是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国家获得合法性的一个稳定来源。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过去那种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格局逐渐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日益多元、复杂、异质的社会格局。在这样的社会中,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相互交织在一起,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多样,公民的权利观念日益觉醒,个体行为逻辑崛起,人们在交往的过程中是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而存在,改变了过去以情义关系作为基础的交往,而是将市场经济带来的理性价值作为主导,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就给集体行动带来了一定的阻碍。而且,由于社会资源本身的有限性,不能保证每个人享有同样的资源。每个人占有的资源不同,就会使利益诉求无法同时得到满足,这样利益冲突和矛盾就产生了。面对这种矛盾和冲突,协商的作用就日益凸显。通过协商,可以达到社会共识的最大化,减少或避免公共决策的失灵,从而使公共决策具有更多的合法性基础。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协商民主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并将协商民主写入党和国家的施政纲领中,提出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基层是民意、民愿的发源地,各种利益诉求和矛盾冲突都在基层聚集,基层矛盾冲突的解决直接关乎到整个社会的稳定。而且公民的民主精神、民主素质的培育和锻炼都是在基层进行的,民主实践的实际操作也是在基层产生、发展和检验的。协商民主在基层社会的成长、发展将支撑整个协商民主体系的运行。基层民主协商作为基层协商民主的实现方式,它在基层社会的顺利推进将会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构建产生积极的作用。然而目前基层民主协商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的问题:形式化的协商、控制式的协商、诱导式的协商等,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将导致基层民主协商存在被异化的风险。基层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将民主作为一种治理资源嵌入到基层社会的治理中。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系中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政治组织,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载体。而且人民政协本身所具有的组织优势、结构优势、功能优势、智力优势等都决定了人民政协有必要也有条件在基层民主协商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民意的表达和民意的获取是协商的起点,政协委员通过自身主体作用的发挥,主动走进基层群众中,一方面可以正向引导基层群众的有序政治参与,另一方面也能够为群众的逆向参与提供平台和载体,这样就有效地缩短了利益表达与民意获取、利益整合的时空距离,为基层民主协商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途径。人民政协参与到基层民主协商中能够将民众的参与需求和民主冲动纳入到现行政治框架中进行有序的释放,通过协商产生更多的政治支持和信任。而且在基层社会,有些问题单靠基层组织并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人民政协参与到基层民主协商中,能够有效地推动问题的解决,实现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的协调联动,精英民主与大众民主的相互促进,从而促进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另外,人民政协参与到基层民主协商中,也对人民政协自身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激发人民政协事业的不断完善。目前,有关基层协商民主的研究还是较多的停留在对基层不断涌现出来的民主协商实践形式以及实践价值的研究,而对基层民主协商概念的界定,基层民主协商应该在什么范围内组织开展,基层民主协商应该由哪些部门以什么样的形式组织实施,基层民主协商的运行机制如何构建等方面的研究还较少,而且也没有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整体构建的角度来对基层民主协商进行系统研究,研究较为孤立。在众口难调、利益复杂的多元社会中要满足所有人的需求不仅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做到的。而之所以要通过发展协商民主来调节人们的利益冲突,主要是使人们通过对话沟通能够增加理解和信任,达成共识,增强决策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而这一切是需要一套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运行机制来保障的。因此,本文通过采用文献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规范研究与经验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探索政协与基层民主协商之间的契合性,得出政协有必要也有条件参与到基层民主协商中来。并通过对目前基层民主协商运行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思考,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理性分析,试图构建起一套政协牵引的基层民主协商机制,使基层民主协商更具实效性,从而推动基层协商民主研究的深入发展,并对基层协商民主有一个更深层次的认识。
二、西藏:让委员在社会发展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西藏:让委员在社会发展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2)参政党视角下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与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对中国新型(特色)政党制度的研究状况 |
二、国外对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研究状况 |
三、对已有研究的分析和评价 |
第三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何谓参政党 |
二、何谓新型政党制度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五节 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困难与不足 |
第一章 参政党视角下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理论建构 |
第一节 参政党视角的形成 |
一、政党制度研究的西方路径 |
二、中国政党制度的既有解释 |
三、参政党: 中国政党制度研究的新角度 |
第二节 新型政党制度的结构-功能分析 |
一、结构-功能主义的理论缘起与发展 |
二、本文对结构-功能主义的借鉴 |
三、角色定位、角色互动与功能转化:参政党视角下新型政党制度的分析框架 |
第二章 参政党角色定位与新型政党制度的变迁 |
第一节 参政党的角色定位及其规范化发展 |
一、作为组织的参政党 |
二、作为制度的参政党 |
三、治理中的参政党 |
四、参政党三种角色间的逻辑关系 |
第二节 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变迁 |
一、20世纪40年代中国政党制度的形成 |
二、改革开放前中国政党制度的曲折发展 |
三、改革开放后中国政党制度的健全与制度化 |
四、新时代以来“新型政党制度”概念的提出 |
第三节 参政党角色规范化对新型政党制度变迁的积极作用 |
一、新型政党制度变迁的总体特征 |
二、新型政党制度变迁中执政党与参政党的角色定位 |
三、参政党角色规范化与新型政党制度变迁关键节点的契合 |
四、参政党文化建设对新型政党制度的意义 |
第三章 参政党和执政党的互动与新型政党制度的结构体系 |
第一节 组织角色的互动与新型政党制度的组织模式 |
一、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
二、组织关系——非竞争性 |
三、组织特征——非对称性 |
第二节 制度角色的互动与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模式 |
一、政党与政权关系——执政-参政 |
二、政党与政党关系——多党合作 |
三、政党与社会关系——政治协商 |
第三节治理角色的互动与新型政党制度的治理机制 |
一、嵌入式治理——新型政党制度的治理机制 |
二、一主多元: 治理主体的权力分配机制 |
三、协商整合: 治理过程的协同互动机制 |
四、科学民主: 治理绩效的提升机制 |
第四节 参政党与执政党互动下新型政党制度的结构 |
一、合作型: 新型政党制度结构的整体特征 |
二、参与型: 参政党在新型政党制度结构中的定位 |
三、参政党政治参与对新型政党制度合作型结构的塑造 |
第四章 参政党功能与新型政党制度的运行效能 |
第一节 体系维持: 参政党与新型政党制度的体系效能 |
一、政治录用: 参政党的人才吸纳效应 |
二、政治沟通: 参政党与执政党的党际交流 |
三、政治社会化: 参政党的文化传播 |
第二节 治理优化: 参政党与新型政党制度的过程及政策效能 |
一、利益表达与聚合: 参政党的利益整合作用 |
二、政策制定与实施: 参政党对决策科学化的推动 |
三、职权行使、社会服务与政策监督: 参政党的政策输出与反馈功能 |
第三节 参政党功能转化对新型政党制度效能的积极作用 |
一、新型政党制度的运行特点 |
二、参政党对新型政党制度体系的巩固效应 |
三、参政党对新型政党制度过程与政策效能的优化作用 |
第五章 参政党视角下新型政党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应对 |
第一节 参政党角色缺位及其对新型政党制度的影响 |
一、参政党角色规范化的不足 |
二、参政党自身的结构性瓶颈 |
三、参政党的功能局限 |
第二节 新型政党制度面临的压力与挑战 |
一、国内社会环境的压力 |
二、国际局势的影响 |
第三节 参政党视角下新型政党制度的优化路径 |
一、在执政党领导下完善参政党建设 |
二、完善政党协商机制与新型政党制度合作型制度结构 |
三、提升参政党治理能力与新型政党制度运行效能 |
四、增强参政党与新型政党制度的理论适应性 |
结语 |
一、理论价值 |
二、治理价值 |
三、民主价值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人民政协界别演进与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价值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价值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人民政协界别的基本内涵 |
2.1 人民政协界别的相关概念 |
2.1.1 职业代表制 |
2.1.2 统一战线 |
2.1.3 人民政协 |
2.1.4 协商民主 |
2.1.5 界与界别 |
2.2 人民政协界别的基本特征 |
2.2.1 政治上的包容性 |
2.2.2 设置上的平等性 |
2.2.3 组织上的精英性 |
2.2.4 运行上的协商性 |
2.3 人民政协界别的结构与功能 |
2.3.1 人民政协界别的差序结构 |
2.3.2 人民政协界别的主要功能 |
第3章 人民政协界别的理论基础 |
3.1 经典马克思主义中的相关思想 |
3.1.1 统一战线理论 |
3.1.2 政党理论 |
3.1.3 民主政治理论 |
3.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中的相关思想 |
3.2.1 统一战线思想 |
3.2.2 人民政协思想 |
3.2.3 人民民主思想 |
3.3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相关思想 |
3.3.1 和同思想 |
3.3.2 中庸思想 |
3.3.3 仁政思想 |
3.3.4 天下为公思想 |
第4章 人民政协界别的演进历程 |
4.1 人民政协界别的生成阶段(1840-1948) |
4.1.1 合群救国思想的兴起与各界联合的实践(1840-1910) |
4.1.2 政党中心主义的确立与职业代表制思想的传播(1911-1926) |
4.1.3 国共政争与职业代表制的制度实践(1927-1948) |
4.2 人民政协界别的确立与曲折发展阶段(1948-1978) |
4.2.1 “五一口号”的发布与人民政协会议的召开(1948-1949) |
4.2.2 代行人大职权期间政协界别的设置与运行(1949-1954) |
4.2.3 人大召开后政协界别的曲折发展(1955-1966) |
4.3 人民政协界别巩固与发展阶段(1978至2012) |
4.3.1 “阶级”话语的空间压缩和重塑 |
4.3.2 改革开放新时期各界别整合与发展 |
4.3.3 “界别”概念的提出与界别设置的不断调整 |
4.4 人民政协界别快速发展阶段(2012 至今) |
4.4.1 新时代大统战格局的提出及对界别发展的意义 |
4.4.2 专门协商机构的新定位与各界别的发展 |
4.4.3 政协界别优化问题提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日程 |
第5章 人民政协界别历史演进的逻辑、特征与经验 |
5.1 人民政协界别演进的三重逻辑 |
5.1.1 人民政协界别演进的统战逻辑 |
5.1.2 人民政协界别演进的资政逻辑 |
5.1.3 人民政协界别演进的社会逻辑 |
5.2 人民政协界别演进的主要特征 |
5.2.1 宏观层面:政协界别基本结构的日趋完善 |
5.2.2 微观层面:政协界别调整策略的综合运用 |
5.3 人民政协界别演进的基本经验 |
5.3.1 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 |
5.3.2 坚持同人民政协性质定位相适应 |
5.3.3 坚持服务党和国家中心任务 |
第6章 新时代人民政协界别面临的问题与优化路径 |
6.1 当前人民政协界别面临的主要问题 |
6.1.1 政协界别制度的社会影响力不足 |
6.1.2 政协界别设置重叠交叉与涵盖面不足 |
6.1.3 政协界别委员的身份认同感不强 |
6.1.4 政协界别常态化履职机制不健全 |
6.2 人民政协界别优化的基本原则 |
6.2.1 处理好一元领导与多元合作间的张力 |
6.2.2 处理好政治吸纳与利益代表间的张力 |
6.2.3 处理好政治稳定与政治参与间的张力 |
6.3 人民政协界别优化的主要路径 |
6.3.1 扩大政协界别的社会影响力 |
6.3.2 优化政协界别设置与界别委员结构 |
6.3.3 增强界别委员的身份认同感 |
6.3.4 建立健全界别常态化履职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4)发挥委员主体作用 提升政协工作质效(论文提纲范文)
一、加强学习引领,让委员“学有收获” |
二、搭建载体平台,让委员“做有成效” |
三、推进积分管理,让委员“比有标杆” |
四、健全制度规章,让委员“行有保障” |
(5)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社会复杂性与司法可能角色的探讨 |
二、司法专门化的趋势化 |
三、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省思 |
四、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 |
第二节 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一、研究命题的实践价值与意义 |
二、研究命题的规范价值与意义 |
三、研究命题的前沿性和时效性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有关司法功能定位的理论研究综述 |
二、司法专门化的理论研究综述 |
三、有关金融、金融监管等研究的理论综述 |
四、有关金融法制研究的理论综述 |
第四节 主要研究方法 |
第五节 框架结构 |
一、博士论文架构的图示与说明 |
二、对篇章结构的解释说明 |
第六节 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一、主要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现代社会中司法的功能与定位 |
第一节 司法的基础理论:从概念法学到实用主义 |
一、司法的界定 |
二.司法理论的转向 |
第二节 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的司法功能二元论 |
一、司法功能的理论阐释 |
二、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 |
三、司法的规则供给功能 |
四、中国司法语境下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金融商事交易发展对金融法制的挑战 |
第一节 金融商事交易的发展及其特点 |
一、认识“金融”的不同维度 |
二、金融商事交易的特点:兼与传统民商事交易比较 |
三、小结 |
第二节 金融商事交易发展的法制挑战与回应 |
一、金融法制的基本概念与框架 |
二、传统法制对民商事交易的回应 |
三、金融商事法制面临的挑战与回应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三章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回应方案 |
第一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理论探索 |
一、金融司法的基本涵义 |
二、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理论构想 |
第二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实践路径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主要动因 |
二、域外司法专门化的实践例证 |
三、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具体实践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金融商事交易类型化、数量与纠纷解决 |
第一节 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 |
一、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 |
二、案件结构分析 |
第二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程度与司法的实际表现 |
一、分析对象的界定 |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质效分析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新类型案件与金融司法的回应 |
第一节 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发展 |
一、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特点与例证 |
二、司法介入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初步思考 |
第二节 新类型案件的司法选择与策略:以违规增持案为例 |
一、ST新梅案的处理与司法者面临的选择 |
二、ST新梅案中待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
三、ST新梅案中司法策略的分析 |
第三节 金融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的限度 |
一、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面临的难题 |
二、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的改进 |
第四节 小结 |
一、金融司法规则供给之理想功能的落空 |
二、与金融监管互动关系视域下的金融司法 |
第六章 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定位 |
第一节 “回应型”金融司法政策 |
一、历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与金融司法的回应 |
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金融司法政策剖面 |
三、对“回应型”金融司法政策的解释 |
第二节 强监管背景下金融司法裁判的转向 |
一、新近金融商事司法裁判的概况 |
二、引入金融监管行政规章来判断合同效力的尝试 |
三、金融商事裁判中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技术性解释 |
四、通谋虚伪表示在金融商事交易行为效力判定上的运用 |
五、小结:金融司法“监管化”的反思 |
第三节 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调衔接”的再定位 |
一、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关系的几种理论 |
二、中国语境下的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关系 |
三、走向何种程度的“衔接协调” |
第四节 小结 |
一、错位的金融司法 |
二、金融司法现实表现的再思考 |
三、基于宏观视角的简单分析 |
第七章 金融审判竞争视野下的司法供给 |
第一节 DIFC法院的构建与具体实践 |
一、DIFC法院的基本情况 |
二、DIFC法院的运作实践 |
第二节 DIFC法院建设及运作实践的启示 |
一、DIFC法院建设及其运作实践的特点 |
二、DIFC法院建设及运作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小结 |
第八章 代结语: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未来走向 |
第一节 一个初步的总结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发展脉络 |
二、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实际表现 |
第二节 司法专门化面临的非议与挑战 |
一、专门化带来的司法利益俘获问题 |
二、专门化对法律发展的禁锢 |
三、专门化未能表现出专业化水准的明显提升 |
四、专门化对传统司法体系的解构 |
第三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未来走向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再回顾 |
二、金融司法审判人才的培养机制问题 |
三、金融司法的“规则供给”问题 |
四、金融司法在权力版图中的合理定位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回顾 |
三、研究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及税收规制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以我国和域外两组案例为展开 |
二、对两组案例的比较分析及反思 |
第二节 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之必然 |
一、宗教组织的需要 |
二、社会信众的需要 |
三、外部环境的影响 |
第三节 经济不自洽税收规制之必要 |
一、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的意义 |
二、宗教组织经济不自洽的影响 |
第二章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 |
一、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现行税收规范 |
二、宗教组织纳税范围的现行税收规范 |
三、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现行税收规范 |
四、宗教组织税收相关信息公开的规范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一、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二、宗教组织应税界定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三、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四、对宗教组织的税收监管规范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的原因及分析 |
一、宗教组织相关税收法律滞后 |
二、受宗教自养免税政策的影响 |
三、相关的配套法律规定不协调 |
第三章 宗教组织涉税法制理论梳理及评析 |
第一节 政教合一下宗教组织涉税法制及评析 |
一、财税支持的基础及表现 |
二、宗教组织涉税法制评析 |
第二节 政教主从下宗教组织涉税法制及评析 |
一、政教主从下的宗教经济 |
二、宗教组织“不徭不役” |
三、宗教组织“亦徭亦役” |
第三节 政教分离下宗教组织涉税理论及评析 |
一、社会型理论依据及分析 |
二、经济型理论依据及评析 |
三、宗教组织涉税之本文观点 |
第四章 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及征免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宗教组织的特殊性 |
一、内在特殊宗教性 |
二、外在特殊法原则 |
第二节 对宗教组织征税的正当性分析 |
一、对宗教组织征税与主权概念不冲突 |
二、对宗教组织征税不违反宗教自由原则 |
三、对宗教组织征税应有所限制 |
第三节 对宗教组织税收减免的正当性分析 |
一、政教分离原则实质上是适当的分离 |
二、宗教组织税收减免不违反政教分离 |
第四节 国家税收与宗教组织的互惠作用 |
一、国家税收对宗教组织的支持作用 |
二、宗教组织教义对国家税收的遵从 |
第五章 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域外经验与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组织的主体规范 |
二、宗教组织的应税规范 |
三、宗教组织的信息公开 |
四、宗教组织的税务稽核 |
第二节 日本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法人纳税主体规范 |
二、宗教法人的减免税优惠 |
三、宗教法人有特色的制度 |
四、对宗教法人的税务调查 |
第三节 台湾地区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组织的主体分类 |
二、宗教组织的税收优惠 |
三、宗教组织的监管制度 |
第四节 域外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一、注重对宗教组织免税资质的审查规范 |
二、注重对宗教组织经济活动的应税规范 |
三、注重对宗教组织捐赠抵扣的税收规范 |
四、注重对宗教组织信息公开的监管规范 |
第六章 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第一节 规范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法律规定 |
一、宗教组织应予以特别的税收规范 |
二、民间宗教组织纳入应税主体范围 |
三、完善宗教组织的纳税主体要件 |
第二节 明确宗教组织应税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一、宗教组织纳税范围界定的前提 |
二、宗教组织应税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三、宗教教职人员收入的应税规范 |
第三节 改进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税收机制 |
一、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积极法律定位 |
二、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具体税收措施 |
第四节 加强对宗教组织税收监管的法律规定 |
一、转变宗教组织税收监管观念 |
二、增加宗教组织信息公开内容 |
三、切行宗教组织税收监管措施 |
四、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阿吉拉姆变迁研究 ——以拉萨觉木隆藏戏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理论基础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阿吉拉姆与藏戏 |
第一节 相关概念辨析 |
一、相关概念在《辞海》等工具书上的最新释义 |
二、藏戏相关名称的历史演变 |
第二节 阿吉拉姆在藏戏剧种流派体系中的位置 |
一、学界对藏戏及其分类相关名称的讨论、分歧与弥合 |
二、建构一个新的藏戏系统 |
第二章 变迁的表象:田野中的故事 |
第一节 田野点概况 |
一、选择觉木隆藏戏团的依据 |
二、觉木隆藏戏团的基本情况 |
三、开发热潮之中的传统村落——贾热村 |
第二节 阿吉拉姆演剧形式与内容的变迁 |
一、阿吉拉姆展演的舞台化 |
二、形式与内容的“现代化” |
第三节 拉姆娃生活境遇与观念的变迁 |
一、两重命运两重天:老一代拉姆娃的感慨 |
二、突发事件中的团队意识的变化 |
第四节 戏团与村落关系的变迁 |
一、觉木隆藏戏团与贾热村的关系的变迁 |
二、觉木隆藏戏团与作为“邀请方”的村落关系的变迁 |
第三章 变迁的支配力量:社会结构 |
第一节 社会总体倾向性 |
一、阿吉拉姆的形成与十四、十五世纪藏地的发展 |
二、十七、十八世纪阿吉拉姆的第一次发展高峰期 |
三、新中国成立之后阿吉拉姆的发展 |
第二节 生产方式 |
一、引子:没有阿吉拉姆的望果节 |
二、藏区社会生产方式的变迁 |
三、生产方式的变迁与阿吉拉姆的变迁间的关系 |
第三节 政治力量 |
一、思想观念与阿吉拉姆的变迁 |
二、国家地方政策与阿吉拉姆的变迁 |
第四节 市场经济 |
一、引子:不断更换的负责人 |
二、关于琼达的誉与毁 |
三、觉木隆藏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成立 |
四、新的经营模式及其成效 |
五、藏戏产业体系正在形成 |
第五节 文化互动 |
一、引子:一个剧目的流布 |
二、内部的文化互动 |
三、外部的文化互动 |
四、觉木隆藏戏团的初步尝试:走出西藏 |
第六节 技术发展 |
一、引子:西藏自治区藏剧团来贾热村 |
二、媒体技术的介入与阿吉拉姆的发展 |
三、技术对阿吉拉姆变迁的影响分析 |
第四章 变迁的原动力:不断变化的双重需要 |
第一节 能动的个体 |
一、历史上的“疯狂者” |
二、拉姆娃 |
三、地方政府官员 |
第二节 “适者生存”的现实利益的驱动 |
一、在仪式的神坛上:从驱鬼到许愿 |
二、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 |
第三节 “道”变而“形”变 |
一、阿吉拉姆:一出解说人生和世界的戏剧 |
二、美学观念的变迁 |
第五章 新时代阿吉拉姆传承与发展的思考 |
第一节 推进阿吉拉姆普及的多种形式 |
第二节 站在历史的分水岭上:阿吉拉姆未来发展的几种走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国家艺术基金2018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青海省藏剧团大型历史藏戏《松赞干布》巡演安排(部分) |
附录二 :西南民族大学学生关于藏戏的调查问卷 |
附录三 :第三届“雅顿”文化艺术节暨2018中国藏戏艺术周材料 |
附录四 :新人教版小学语文六年级下册课文《藏戏》 |
附录五 :非遗(藏戏)保护动画公益广告《巴珠的选择》相关材料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8)传承与创新:文化现代化视野下的中国书院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分析路径 |
一、相关论题研究现况 |
二、分析路径 |
第三节 理论框架与核心概念界定 |
一、理论框架 |
二、核心概念界定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
一、文献梳理与文本解读 |
二、理论梳理与理论探索 |
三、田野调查与个案分析 |
第二章 传承与创新:中国书院的文化传统 |
第一节 书院文化传统的萌动 |
一、书院是对私学传统的传承与发展 |
二、书院最初的形态与功能 |
三、书院文化萌动中的交流、融合与转向 |
第二节 书院文化传统的生成 |
一、书院文化正式兴起的背景 |
二、书院运行规制的形成与创新 |
三、书院文化精神的巩固与推广 |
第三节 书院文化传统的兴盛与流变 |
一、近代化中国何时开始:中国文化现代化的准备 |
二、书院的兴盛与流变:未完成的近代文化转型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冲击与适应:近代中国书院的现代化 |
第一节 文化冲击下的中国书院改革 |
一、文化现代化起步的前奏:知识进步与西学东渐时期的书院 |
二、文化现代化起步:鸦片战争前后思想的进步与书院改革 |
第二节 文化冲击下的适应:中国书院改制 |
一、维新变法与书院改革的探索 |
二、文化制度的进步与转型:书院改制与科举废除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变迁与转型:现代中国书院的现代化 |
第一节 书院现代化变迁的背景:五四前后的中国文化现代化 |
一、传统的变迁:从“中体西用”到“西化” |
二、现代化的启蒙:关于“中国本位”与“全盘西化”的论争 |
三、思想的进步:五四前后中国现代化思想启蒙的演变 |
第二节 “国学”兴起与载体的最初探索 |
一、“国学”的兴起与争论 |
二、“国学”实践载体的最初探索 |
第三节 中国书院现代化转型的探索 |
一、书院现代化转型的探讨 |
二、书院现代化转型的实践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传统的复兴:当代中国书院现代化的发展 |
第一节 文化现代化下当代中国书院发展的背景 |
一、全球文化现代化下的中国文化与“国学”的发展 |
二、传统文化现代化下的中国书院的转型延续 |
第二节 当代中国书院现代化发展的历史分期 |
一、1949-1977年间计划时期的中国书院 |
二、1978-2001年间改革时期的中国书院 |
三、2002-2007年间追赶时期的中国书院 |
四、2008-2017年间飞跃时期的中国书院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当代中国书院现代化发展的新特点与新问题 |
第一节 当代中国书院现代化建设的特点 |
一、多重主体、多种力量参与到当代书院建设之中 |
二、当代中国书院现代化的发展新模式 |
第二节 当代中国书院现代化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
一、功能、目标如何定位 |
二、机制、体制如何创新 |
三、建筑、环境如何再造 |
四、教育内容、方式如何施行 |
五、书院团体的联盟化如何发展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当代中国书院现代化发展的传承与创新—以厦门筼筜书院为例 |
第一节 厦门筼筜书院的概况 |
一、筼筜书院的创院历程 |
二、筼筜书院的文化传承与时代思考 |
三、筼筜书院的环境再造与建筑创新 |
第二节 厦门筼筜书院的日常国学实践活动 |
一、讲学:全面尝试力求经典的国学课程 |
二、礼乐:丰富多彩力求修身的国艺教习 |
三、活动:形式多样力求底蕴的文化活动 |
四、出版:努力恢复力求提升的文库出版 |
第三节 厦门筼筜书院的现代化运营与管理 |
一、学生管理 |
二、课程与师资管理 |
三、“学田”与产业化的经营 |
四、宣传推广的平台 |
第四节 厦门筼筜书院现代化的特色与问题 |
一、现代化的功能定位 |
二、高校的合作与联动 |
三、参与地区书院建设 |
四、当前所面对的问题与选择 |
第五节 当代新型书院现代化发展再思考 |
一、坚持以国学经典教育为中心 |
二、设置适合现代人需求的课程 |
三、争取多方面力量联合办学 |
四、加强书院之间的交流互动 |
五、结合地方文化特色建设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与思考 |
附录 |
参考文献 |
一、史料集 |
二、研究着作 |
三、研究论文 |
四、其他资料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当代中国民族协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学术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基本思路、主要方法 |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研究的基本思路 |
(三)研究的主要方法 |
第二章 民族协商概念界定与重要基础 |
一、民族协商概念界定 |
(一)相关概念及辨析 |
(二)民族协商核心概念的界定与分析 |
二、当代中国民族协商的重要基础 |
(一)制度基础 |
(二)理论基础 |
(三)实践基础 |
(四)民族基础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当代中国民族协商发展历程 |
一、当代中国民族协商的初步构建(1949-1956 年) |
(一)建立有利于民族协商的政治秩序 |
(二)制定有助于民族协商的法规政策 |
(三)形成有益于民族协商的多种渠道 |
二、当代中国民族协商的曲折前行(1957-1976 年) |
(一)“左”倾影响致民族领域政治失序 |
(二)政治秩序动荡使民族协商遭受破坏 |
三、当代中国民族协商的恢复发展(1977 年以后) |
(一)民族协商重要渠道的恢复运行 |
(二)民族协商法制基础的拓展完善 |
(三)民族协商理论发展的不断推进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协商的理论探索 |
一、关于民族协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民族协商的必要性 |
(二)民族协商的可行性 |
二、关于民族协商的主体、客体和目的 |
(一)民族协商的主体 |
(二)民族协商的客体 |
(三)民族协商的目的 |
三、关于民族协商的要求、原则和方法 |
(一)民族协商的要求 |
(二)民族协商的原则 |
(三)民族协商的方法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当代中国民族协商实践运用 |
一、当代中国民族协商的实践运用概述 |
(一)民族协商在化解民族领域矛盾纠纷中的运用 |
(二)民族协商在解决民族历史遗留问题中的运用 |
(三)民族协商在处理民族地区社会改革中的运用 |
(四)民族协商在促进民族自治区域成立中的运用 |
(五)民族协商在推动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运用 |
二、实践范例一——西藏和平解放中的民族协商 |
(一)对协商解决西藏问题的选择及争取 |
(二)民族协商在西藏和平解放中的践行 |
(三)关于西藏和平解放协商成果的落实 |
三、实践范例二——大瑶山“团结公约”订立中的民族协商 |
(一)大瑶山《团结公约》协商订立的基础 |
(二)大瑶山《团结公约》协商订立的过程 |
(三)大瑶山《团结公约》协商订立的意义 |
四、实践范例三——西部大开发中的民族协商 |
(一)西部大开发中进行民族协商的重要性 |
(二)西部大开发中民族协商的内容 |
(三)民族协商在西部大开发中发挥的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当代中国民族协商发展方向 |
一、破解当代中国民族协商的存在难题 |
(一)易于出现族群极化 |
(二)协商条件亟需平等 |
(三)协商制度尚待完善 |
二、形成当代中国民族协商的理论共识 |
(一)提升民族协商的思想认识 |
(二)坚持民族协商的原则立场 |
三、推进当代中国民族协商的实践发展 |
(一)拓展民族协商的协商渠道 |
(二)健全民族协商的运行机制 |
(三)创新民族协商的基本方法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人民政协参与基层民主协商的机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 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综述 |
(二) 基层协商民主研究综述 |
(三) 基层民主协商机制研究综述 |
(四) 人民政协与协商民主的关系研究 |
(五) 现有研究的局限性 |
四、研究方法与文章结构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文章结构 |
五、本文创新与不足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基层民主协商概述 |
一、基层民主协商的内涵 |
(一) 基层的界定 |
(二) 基层民主协商的概念 |
二、基层民主协商的必要性 |
(一) 民主的发展趋势 |
(二) 治理方式转变的需要 |
(三) 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 |
三、基层民主协商的定位 |
(一) 基层民主协商是社会协商的一个层级 |
(二) 基层民主协商是基层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方式 |
四、目前基层民主协商的实践模式 |
(一) 基层民主协商的发展历程 |
(二) 目前基层民主协商的特点 |
五、目前基层民主协商存在的问题 |
(一) 象征性、控制性协商 |
(二) 协商意识薄弱 |
(三) 制度体系协调不足 |
(四) 协商成果落实不佳 |
六、基层民主协商的组织者分析 |
第二章 人民政协与基层民主协商 |
一、人民政协参与基层民主协商的理论基础 |
(一) 人民政协参与基层民主协商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 |
(二) 人民政协参与基层民主协商符合统一战线理论 |
二、人民政协参与基层民主协商的现实要求 |
(一) 人民政协参与基层民主协商符合群众路线的要求 |
(二) 人民政协参与基层民主协商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 |
(三) 人民政协参与基层民主协商有利于激活制度存量 |
三、人民政协参与基层民主协商的优势 |
(一) 人民政协的性质与基层民主协商的契合 |
(二) 人民政协的职能与基层民主协商的契合 |
(三) 人民政协的主体构成与基层民主协商的契合 |
四、人民政协参与基层民主协商的重要意义 |
(一) 提高决策质量 |
(二) 实现社会整合 |
(三) 促进社会稳定 |
第三章 人民政协参与基层民主协商的机制构建 |
一、西方实践经验 |
二、政协参与基层民主协商的动力机制 |
(一) 市场经济的发展 |
(二) 社会结构的变化 |
(三) 政府职能的转变 |
三、政协参与基层民主协商的参与机制 |
(一) 参与方式 |
(二) 参与意识 |
(三) 参与制度构建 |
(四) 保障弱势群体的参与权利 |
四、政协参与基层民主协商的运行机制 |
(一) 协商内容的确定 |
(二) 参与代表的确定 |
(三) 协商过程 |
(四) 协商成果的落实反馈 |
五、政协参与基层民主协商的保障机制 |
(一) 权利的保障 |
(二) 法律、制度保障 |
(三) 技术支持 |
第四章 政协参与基层民主协商需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
一、协调联动机制建设 |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二) 党政积极支持政协的工作 |
(三) 加强与党委政府的协调配合 |
(四) 上下级政协组织整体联动 |
二、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关系 |
三、基层民主协商与基层群众自治之间的关系 |
(一)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
(二) 基层民主协商促进基层群众自治的实现 |
(三) 政协委员助推基层群众自治的实现 |
第五章 完善政协自身建设,促进基层民主协商深度发展 |
一、积极探索政协工作向基层延伸 |
(一) 政协工作向基层延伸的必要性 |
(二) 政协工作向基层延伸的主要做法 |
二、进一步完善基层政协的界别设置 |
(一) 政协界别的演进 |
(二) 目前政协界别设置的凸显问题 |
(三) 完善界别设置,健全界别协商机制 |
三、进一步强化政协自身功能 |
(一) 统战功能 |
(二) 民意功能 |
(三) 监督功能 |
四、进一步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 |
(一) 改进委员的产生和退出机制 |
(二) 加强委员的能力建设 |
(三) 创新委员履职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西藏:让委员在社会发展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论文参考文献)
- [1]西南局民族工作与少数民族对新中国认同建构研究[D]. 黄钰. 西南民族大学, 2021
- [2]参政党视角下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研究[D]. 李珊珊. 山东大学, 2021(02)
- [3]人民政协界别演进与优化研究[D]. 董鹏林. 吉林大学, 2021(01)
- [4]发挥委员主体作用 提升政协工作质效[J]. 吴道新. 湖北政协, 2021(05)
- [5]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D]. 丁冬.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 刘亚丽.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阿吉拉姆变迁研究 ——以拉萨觉木隆藏戏团为例[D]. 杨于卓. 西南民族大学, 2018(03)
- [8]传承与创新:文化现代化视野下的中国书院研究[D]. 戴美玲. 厦门大学, 2018(12)
- [9]当代中国民族协商研究[D]. 李岁科. 华南理工大学, 2017(06)
- [10]人民政协参与基层民主协商的机制问题研究[D]. 薛丽. 中共中央党校, 20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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