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青海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 答:第八章奖罚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 对在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程管理不善,造成不能正常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的建设活动。对于私自接水、窃水、拆迁、毁坏供水设施者,工程管护主体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贪污、挪用水费,伙同用水户营私舞弊窃水,对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于造成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污染、损坏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其负责治理水源地污染,恢复水源地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凳衫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村牧区“千吨万人”规模以上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是指设计日供水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设计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上的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
农村牧区薯销“千吨万人”规模数粗游以下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是指设计日供水一千立方米以下且设计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下的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
农村牧区分散式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供水人口20人以下或无配水管网,以单户或联户为单元的饮水安全工程。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问:青海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是哪一年印发共有多少章
- 答: 青海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是2018年印发,共有九章。
青海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是为保障全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长效良性运行,规范农村牧区供水经营活动,确保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2018年4月9日印发的。
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皮带旁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人民 对辖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县级人民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燃橡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相关工作。
水利部门是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指导和技术服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等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良性水价机制,核定供水水价等工作。财政行迅部门负责做好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卫生监督和水质卫生学评价等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技术复核、饮用水水源污染综合防治等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城镇供水管网向城镇周边农村牧区延伸,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等工作。
问:农村牧区供水坚持什么与市场运作结合和确保水质与什么相结合的原则
- 答: 农村牧区供水坚持 主导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和确保水质与保障水量相结合的原则。
为保障全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长效良性运行清盯,规范农村牧区供水经营活动,确保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青海省实际,制定《青海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所称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县以下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社、学校、寺院、国营农林牧场等各类保障农村牧区饮水安全的工程设施,包括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和分散式饮水安全工程。
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人民 对辖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答枯和理负总责。县级人民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牧区饮水安全败知工程运行管理相关工作。
水利部门是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指导和技术服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等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良性水价机制,核定供水水价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卫生监督和水质卫生学评价等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技术复核、饮用水水源污染综合防治等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城镇供水管网向城镇周边农村牧区延伸,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