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刑事诉讼司法鉴定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赵芊潮[1](2021)在《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司法鉴定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为查明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发挥了巨大作用。刑事司法鉴定程序的适用前提,是司法工作人员受到复杂的专门性问题以及个人专业能力局限性的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存在困难,此时便通过鉴定人为案件中的复杂问题提供科学解答。刑事司法鉴定不同于其他诉讼活动,是科学认知活动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因此其兼具科学属性与法律属性。由于刑事司法鉴定依赖于鉴定人的个人能力以及道德素养,鉴定活动难免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因此法律又规定了司法鉴定合法性、公正性、独立性、客观性等原则,以加强对鉴定活动的约束。但是归根结底,刑事司法鉴定是为刑事诉讼服务的,整个刑事司法鉴定过程必须符合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这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本文通过对我国的刑事司法鉴定运行现状剖析,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为研究基础,阐述我国刑事司法鉴定的相关概念,通过实证分析指出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例如鉴定主体的准入登记条件较低、刑事鉴定程序不完善、鉴定意见的审查主体缺乏专业性等,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刑事司法鉴定公信力。因此,本文在对域外典型国家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进行考察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部分地区的改革经验,从完善我国的鉴定主体登记管理制度、完善刑事司法鉴定程序、加强对鉴定意见的专业化审查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以期我国的刑事司法鉴定体系更加完善,刑事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得到提升,最终实现司法的公正。
史航宇[2](2020)在《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翻译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加速,体现公平、正义、平等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但刑事诉讼翻译制度却一直处于立法和司法的边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地域之间人口流动性增强,各地公安司法机关受理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聋哑人的刑事案件不断增多,语言不通成为办理此类案件的一大难题,直接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翻译人员作为诉讼参与人之一,其作用是为少数民族、聋哑、外国及无国籍的被追诉人提供翻译帮助,消除刑事诉讼各环节的沟通障碍,以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但目前我国立法对于翻译制度的规定都过于原则化,理论基础也较为薄弱,司法实践中缺少细致规范的标准。鉴于此,为更好地保障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领域的语言权利,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域外考察法、交叉研究法对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以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刑事诉讼翻译制度概述。包括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含义、刑事诉讼翻译人员的特征、刑事诉讼翻译活动的分类以及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立法现状。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理论基础。该部分从刑事诉讼目的的角度出发,提出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理论基础应包括语言权利理论、人权保护理论、有效惩罚犯罪以及程序正义理论。第三部分,分析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该部分按照翻译活动的进程,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来考察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从立法、司法、社会、行业特性四个层面来剖析以上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考察域外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有关规定。主要对国际法律文件、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混合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翻译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考察,综合分析、科学借鉴。第五部分,对改进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通过借鉴域外经验,立足我国国情,提出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完善构想。
黄煜[3](2020)在《刑事诉讼诉中重复鉴定的程序规制》文中指出刑事诉讼中重复鉴定是指的在广义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同一案件中针对同一专业性问题进行首次鉴定后又进行了一次或者多次的鉴定,从而产生不必要的多份鉴定意见。与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等概念不同,重复鉴定是一种司法乱象,发生频率较高,危害较大。重复鉴定虽然客观上能够辅助查明案件事实,吸纳当事人的异议与不满情绪,但其负面影响更加直接:拉长诉讼耗时、降低诉讼效率;增加诉讼投入,加重国家财政负担,破坏程序的安定性,影响公平与正义的实现。究其本源,重新鉴定启动条件不明、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恣意以及司法机关重新鉴定的决定权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是重复鉴定负面影响扩大的主要的程序成因之一。加强程序控制是规制重复鉴定的基本理念。通过预先设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对权利的行使或者权力的运行进行自动控制与约束,程序控制能以最小的成本对首次鉴定的质量进行监督,能规范重新鉴定的启动,诉讼程序控制能控制鉴定权的滥用,对重复鉴定有扬长避短之功效。建立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启动的听证程序和鉴定备案审查制度是规制重复鉴定的两大有力措施。听证制度的引入是基于司法改革迫切需要和司法实践的强烈需要。听证程序构建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三原则,合理的选择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明确听证程序的启动主体,科学设置听证程序的参与人、合理规划听证程序的具体流程是听证程序合理构建的重要因素。听证的结果虽没有强制力,但是其结果是社会认可的结果,决定机关应当尊重。如果当事人申请听证被拒绝,可以向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核。鉴定作为一种侦查措施,应当受到审查与监督。在目前刑事诉讼法对调整性的侦查措施尚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参照现有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审查模式是一种更优选择,对其实施内部自律科层制的审批,科学设置外部审查的流程、以合理性审查作为审查标准。在效力问题上,备案审查的结果有权改变提前报备机关决定。对备案审查的结果不服,可以向备案机关申请复查。
韩睿[4](2020)在《刑事被告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事诉讼的基本目标是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在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作为辩护方的被告,与代表国家行使控诉职能的公诉机关相比较,控辩双方的力量天然不平等。由于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当被告面对公诉机关的有罪鉴定意见时,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抗辩能力更显羸弱,被告对鉴定意见无法有效的行使质证权。针对被告的鉴定意见由于存在专业性壁垒,法官也无法真正有效地甄别鉴定意见的可采性,经常处于被动、无奈地受支配的境况。这不但削弱了司法鉴定的公信力,而且妨碍了被告的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的实现。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作为当事人之一的被告有权聘请专家辅助人,通过专家辅助人协助其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保障其质证权的实现,这对于增强控辩双方中本来就弱势的辩护方的防御力量是非常重要的。刑事诉讼中的审判阶段,保障人权的核心是保障被告的权利和自由,故此,文章围绕庭审阶段的被告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分析研究。首先,对当下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进行了必要的概括,为后文的继续深入分析奠定了法理基础和明确了价值指引。其次,对我国当下的被告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剖析,概括性的描述了该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紧密围绕被告专家辅助人,分别表现为:被告专家辅助人的出庭角色混乱,出庭的立场倾向存在争议;出庭与鉴定人面对面的质证难以进行;从法庭上的询问主体异化为询问客体;出庭质证的程序规则混乱;以及质证意见被法庭采信率低。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被告专家辅助人无法充分有效的协助被告行使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权。再次,文章对我国当下的被告专家辅助人制度中的问题和不足的成因进行了深入性分析和探讨。基本可以归类于三个方面的原因:被告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诉讼价值定位不明确;被告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不明确;被告专家辅助人的质证意见的质证属性不明确。最后,针对被告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既有问题和不足,以及成因的深入分析和探讨,文章尝试性提出了针对被告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措施和建议:明确被告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明确被告专家辅助人质证意见的证据属性;明确被告专家辅助人的立场倾向和必须坚持的底线原则;明确被告专家辅助人的质证辅助权。
刘鹏杰[5](2020)在《论刑事鉴定的司法运用》文中提出刑事鉴定制度在我国历史悠久,早在先秦时期就出现了专门规定侦查、勘验等相关内容的“爰书”,1247年由宋慈所着的《洗冤集录》更是集中反映了我国古代刑事鉴定的高超水平。近些年来,刑事鉴定制度逐渐融入了民主、法治等思想,成为了维护诉讼程序与实体正义、保障人权而必不可少的利器。然而目前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其内部概念的混淆以及相关制度规定上的不到位,使得刑事鉴定出现了严重偏离其设定方向的趋势,刑事技术鉴定代位司法鉴定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对于法治建设无疑是一个艰巨而又必须解决的挑战。从内容上来讲,鉴定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想促进诉讼制度的进步与发展,对鉴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改革是一个绕不开的点。因此我国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意图通过管理制度体系改革来解决实践中的一系列“侦鉴不分”“多头管理”等司法乱象。但是由于历史遗留的原因以及对相关法律概念混淆的问题并未有效解决,使得这些改革并不彻底,没有触及到问题的本质,长期困扰司法实务的一系列问题仍然存在并严重影响着法治社会发展完善的步伐。纵观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没有理清刑事鉴定的内部分类和作用定位,将刑事鉴定制度整体化对待而忽视了其组成部分的特定性功能,刑事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在理论和实践中均严重混同,使得“以侦代鉴”“以鉴代审”的现象层出不穷,对鉴定制度以至于刑事诉讼制度的司法实践均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面对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建设,以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实需求,有必要从根本上解决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混淆不清的问题,建立起系统的保障制度,使得鉴定能够回归其本质,真正服务于诉讼,为维护司法正义发挥出特有作用。为此,本文通过整体分析探究相关问题发生的根源,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法:首先,通过纵向分析我国鉴定制度的起源、发展以及未来走向,以历史研究的方法探求问题的根本所在,抓住主要矛盾,根据未来发展的设计需要建立起系统的规定和管理制度体系;其次,横向总结域外在该领域的经验及教训,从保障人权的根本目的出发,根据我国实际需要选择性地吸收和借鉴优秀的制度规范并且司法实践中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造,以期符合社会主义鉴定制度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总体方向。
王槐君[6](2020)在《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这一变动表明了鉴定意见言词证据的本质属性,其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然而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发生也凸显出鉴定意见存在的诸多问题,这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在这一背景下,为了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专家辅助人制度应运而生。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作为一项新兴制度,对于弥补司法鉴定制度的不足、平衡控辩双方的权利义务、帮助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促进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运行时间较短,立法尚不完善,在司法实践适用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仍有待解决。通过对域外相关制度运行状况的介绍,可以发现目前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不足,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张郡轩[7](2020)在《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人权保障》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精神健康的关注程度折射出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相应地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人权保障程度也体现出一国刑事法治的发展程度与人权事业的建设水平。作为严重威胁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且又无力有效主张自身权益的精神病人,其司法处遇关乎着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与基本任务是否得到贯彻落实,也关系着弱势群体有效主张基本权益的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中,尚未体现出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具体且明确的立法指引,司法实践领域有关精神病人的基本权益也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本文尝试从对立法与司法的回溯中梳理现实存在的具体问题,对建立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提出完善建议,以希望用程序维护法治,以法治彰显正义,不断加强对精神病人基本人权的保护,不断促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与进步。引言部分对选题的背景进行了初步介绍,同时对当前理论界的研究现状予以简单回顾,随后,全文分为五个章节展开论述。第一章就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人权保障的基本问题及研究的必要性进行概括陈述,明确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和精神病人的法律定位与基本概念等内容,论证加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人权保障的特殊性在于权利主体与权利内容以及保障手段,同时提出加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人权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二章从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实施的现状出发对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加以梳理;第三章从功利主义视角、基本人权思想、法治主义内容和特殊保护需求等方面论证加强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人权保障的理论基础,围绕人权保障体现的效益原则、精神病人拥有平等人格、国家义务主体以及特殊人群需要特殊保护等方面展开论述;第四章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对国外两大法系的相关制度展开考察,从中总结适合我国借鉴的域外法治国家关于保护精神病人人权的经验与方式;第五章为完善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更好地保障精神病人的基本人权提出方法建议,论证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帮助其更好回归社会等观点,以期让法律的人文关爱精神在精神病人的人权保障中得以充分体现。
叶郁丛[8](2020)在《刑事诉讼中重复鉴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查明案件事实和依法公正判决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但是,由于客观上相关制度不够规范,主观上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存有复杂心理等原因,导致重复鉴定现象频频发生,不仅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而且给当事人造成沉重的精神压力和物质负担。本文从黄静死亡案和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入手,梳理案件中存在的重复鉴定现象以及带来的一系列不利影响,由此引发对刑事重复鉴定现象的一些思考,探究重复现象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对应的解决途径。学界尚未对重复鉴定进行统一定义,各个学者在研究时均对重复鉴定给出自己的定义,虽然点明了重复鉴定的实质,但是归纳的不够全面。本文中所研究的“重复鉴定”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案件相关方因对已有的鉴定意见存疑,就案件中的同一专门性问题多次进行鉴定。重复鉴定与重新鉴定、补充鉴定、多次鉴定等概念不同,具有“三多一重复”的特征,即鉴定主体多、鉴定机构多、鉴定意见多和鉴定事项重复。合理限度之内的重复鉴定对诉讼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合理限度之外的重复鉴定给司法实践造成一系列难题,严重阻碍了司法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实现,增加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保障被追诉人的诉权。刑事重复鉴定案件具有明显的规律性特点,一是重复鉴定次数多发。二是刑事重复鉴定类别具有单一性,多为法医学鉴定,涉及死因鉴定、伤残鉴定和精神病鉴定等。三是刑事重复鉴定发生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多集中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四是刑事重复鉴定的案件耗费时间较长。本文经研究后认为,重复鉴定现象的发生可以归纳总结为以下几个原因,首先,当事人对鉴定存在理解错误区。在我国控辩式刑事诉讼构造下,控辩双方具有天然对抗性,存在利益冲突,一方对另一方出具的鉴定意见怀有抵触情绪,对鉴定机构和鉴定活动的认知有误解,质疑鉴定意见的权威性。其次,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过于原则,重新鉴定制度存在缺陷,鉴定意见质证规则不明晰,导致重新鉴定滥用,演化为重复鉴定。第三,刑事司法鉴定自身存在缺陷。鉴定的本质是科学活动,受主客观因素影响较大,鉴定标准和鉴定活动中的种种不规范现象均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第四,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权配置不合理,职权主义“单向鉴定”和当事人主义“双向鉴定”重叠式的鉴定权配置,在实践运行中发生结构性冲突,造成“重复鉴定”现象。基于对重复鉴定现象发生的上述原因的归纳分类,本文认为解决重复鉴定困扰应当从两个方向同时进行,首先避免鉴定的随意重复启动,从源头减少重复鉴定的发生;其次是寻找有效解决多份鉴定意见分歧的方法,消除重复鉴定产生的多份鉴定意见冲突对司法活动产生的不利影响。经过研究,本文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第一,从实质性和程序性两方面规制重新鉴定的启动条件,对重新鉴定启动进行必要性审查,避免滥用重新鉴定。第二,建立健全的鉴定意见异议的救济机制,包括完善鉴定意见的告知程序以救济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鉴定意见异议,在庭前举行鉴定意见听证以减少在审判阶段的鉴定意见异议等。第三,研究如何解决多份鉴定意见的认定冲突,本文认为应当建立多份鉴定意见质证规则,利于审判人员鉴别并采纳更接近案件事实的鉴定意见;强制鉴定人出庭,减少因鉴定人未出庭而使鉴定意见丧失证据能力现象的发生,进而减少重新鉴定的启动,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出具专家意见供审判机关参考。第四,加强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监管,制定统一的鉴定机构管理细则,提高鉴定人的从业素质,建立统一、科学、客观的鉴定标准,细化鉴定标准,规范鉴定活动。本文通过对刑事重复鉴定现象的层层分解,运用案例分析法、文献研究法等研究方法,试图发现重复鉴定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对应的可行解决路径,为司法机关和当事人解决鉴定意见分歧提供可行的思路,以期为实践中减少重复鉴定、实现司法公正、提升诉讼效率提供参考。
王嘉铭[9](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提出“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王广阳[10](2020)在《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3年《刑事诉讼法》第192条正式确立专家辅助人制度,这对于司法体制改革有着重要意义。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引入不仅有利于弥补鉴定制度的缺陷,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体制改革也具有重要影响。专家辅助人制度实施至今已有7年时间,它的制度价值已在实践中有所体现,但是在运行中仍存在不足之处,各级法院处理涉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刑事案件数量并无大幅度增长,司法人员对其在法庭中地位,观点不一。归根结底,这些问题的产生原由都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有关。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意见属性、资格选任以及权利义务等规定的较为简略,具体运用到该制度时必然会引起混乱,故研究专家辅助人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立足于专家辅助人的实践现状,通过对实践状况进行分析,了解该制度的现状以及不足之处,并针对此处不足,给出一些完善意见,以期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一定作用。全文,除导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概述,主要包括专家辅助人的概念界定、与相关概念的辨析以及该制度的价值分析,通过对以上三节的研究与梳理,从理论上把握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意义与研究价值。该章的研究主要从法律条文着手,以国内法学界关于专家辅助人的学说观点为基础进行。第二章为国外相关制度考察与评析,因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美国的专家证人制度和俄罗斯的专家制度确立时间较早,理论研究与实际运行都渐趋成熟,故通过对相关制度的考察,能够总结他国制度的优势,并运用到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之中。同时,在吸取他国制度的教训上,改善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缺陷。本文第三章为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实证分析与实践困境,该章主要分为两节,即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证分析与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实践困境。在专家辅助人的实证分析这一节中,主要以专家辅助人制度实施至今的案例为对象,进行系统的分析,以图表的方式最直观的展现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施情况,并且该节是本文重点和创新之处。同时,通过对现状的分析,总结出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困境,以便更好地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理论源于实践,立法同样也源于实践,只有深入了解实践状况,才能更好的完善理论,从而制定更加完备的法律制度。本文第四章为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通过对现状的分析,针对性的提出一些见解,本章具体包括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确定专家辅助人的资质要求、明确专家辅助人的出庭标准以及规范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
二、论刑事诉讼司法鉴定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刑事诉讼司法鉴定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问题的提出 |
2.研究价值 |
2.1 实践价值 |
2.2 理论价值 |
3.国内研究现状 |
4.研究思路及方法 |
4.1 研究思路 |
4.2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司法鉴定概述 |
1.1 刑事司法鉴定的界定 |
1.1.1 刑事司法鉴定的定义 |
1.1.2 刑事司法鉴定的特征 |
1.2 刑事司法鉴定的构成要素 |
1.2.1 鉴定主体 |
1.2.2 鉴定对象 |
1.2.3 鉴定程序 |
1.2.4 鉴定意见 |
1.3 刑事司法鉴定的功能 |
1.3.1 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
1.3.2 提升裁判者对专门问题的认识能力 |
1.3.3 保障司法公正 |
1.4 我国刑事司法鉴定的程序 |
1.4.1 刑事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 |
1.4.2 刑事司法鉴定的鉴定实施程序 |
1.4.3 刑事司法鉴定的法庭适用程序 |
第二章 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域外考察与比较 |
2.1 美国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考察 |
2.1.1 美国刑事司法鉴定主体的准入制度 |
2.1.2 美国的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 |
2.1.3 美国的鉴定意见法庭审查规则 |
2.2 英国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考察 |
2.2.1 英国的刑事司法鉴定主体管理制度 |
2.2.2 英国刑事司法鉴定的启动模式 |
2.2.3 英国鉴定意见的法庭质证规则 |
2.3 德国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考察 |
2.3.1 德国刑事司法鉴定主体的登记管理制度 |
2.3.2 德国刑事司法鉴定的启动模式 |
2.3.3 德国的鉴定意见审查机制 |
2.4 意大利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考察 |
2.4.1 意大利的鉴定人管理制度 |
2.4.2 意大利的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 |
2.4.3 意大利的鉴定意见法庭审查机制 |
2.5 中外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对比分析 |
2.5.1 刑事司法鉴定主体的登记制度比较 |
2.5.2 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模式的比较 |
2.5.3 鉴定意见的法庭审查机制比较 |
第三章 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分析 |
3.1 刑事司法鉴定的主体准入条件较低 |
3.1.1 鉴定机构的发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
3.1.2 鉴定人的执业资格条件较低 |
3.2 司法鉴定标准化建设存在局限性 |
3.2.1 司法鉴定标准化体系尚未构建完成 |
3.2.2 司法鉴定标准存在空缺或落后 |
3.2.3 部分司法鉴定的标准缺乏科学性论证 |
3.3 刑事司法鉴定相关程序不规范 |
3.3.1 刑事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分配不合理 |
3.3.2 刑事司法鉴定倾向于委托内部鉴定机构 |
3.3.3 重复鉴定之顽疾难以根除 |
3.3.4 鉴定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 |
3.4 鉴定意见的法庭审查机制不完善 |
3.4.1 鉴定意见缺乏有效的质证规则 |
3.4.2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施缺乏配套措施 |
3.4.3 法庭对鉴定意见侧重于书面审查 |
3.4.4 裁判者对鉴定意见缺乏专业性认识 |
3.4.5 鉴定人出庭率较低 |
第四章 我国刑事司法鉴定问题消解的对策 |
4.1 规范鉴定主体的登记管理制度 |
4.1.1 提高鉴定机构的整体质量与服务水平 |
4.1.2 完善鉴定人的准入退出制度 |
4.2 司法鉴定标准化的完善路径 |
4.2.1 建立并完善司法鉴定标准化体系 |
4.2.2 填补司法鉴定标准的空白领域 |
4.2.3 完善司法鉴定标准的科学论证 |
4.3 规范刑事司法鉴定的程序性问题 |
4.3.1 赋予当事人适当的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 |
4.3.2 扩大鉴定机构的委托范围 |
4.3.3 限制重复鉴定的相关条件 |
4.3.4 加强对刑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 |
4.4 完善鉴定意见的法庭审查环节 |
4.4.1 完善交叉询问制度 |
4.4.2 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配套措施 |
4.4.3 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 |
4.4.4 发挥专家陪审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作用 |
4.4.5 完善鉴定人出庭的相关立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翻译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刑事诉讼翻译制度概述 |
1.1 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含义 |
1.2 刑事诉讼翻译人员的特征 |
1.2.1 主体独立性 |
1.2.2 知识专业性 |
1.2.3 活动依附性 |
1.3 刑事诉讼翻译活动的分类 |
1.3.1 以翻译对象为标准 |
1.3.2 以翻译形式为标准 |
1.4 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立法现状 |
2 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理论基础 |
2.1 语言权利理论 |
2.2 人权保障理论 |
2.3 有效惩罚犯罪 |
2.4 程序正义理论 |
3 刑事诉讼翻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3.1 翻译活动事前存在的问题 |
3.1.1 聘请翻译人员的情形较为随意 |
3.1.2 翻译人员的适格缺乏统一标准 |
3.1.3 公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能否担任翻译人员存在争议 |
3.2 翻译活动事中存在的问题 |
3.2.1 翻译人员的权利义务尚不明确 |
3.2.2 翻译人员的参与机制不规范 |
3.2.3 翻译活动难以监督 |
3.2.4 翻译人员的中立性难以保证 |
3.2.5 刑事诉讼文书翻译有待规范 |
3.3 翻译活动事后存在的问题 |
3.3.1 对翻译人员的责任追究难以实现 |
3.3.2 翻译异议救济程序尚不完善 |
3.4 刑事诉讼翻译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4.1 立法层面:法律规定过于粗疏 |
3.4.2 司法层面: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
3.4.3 社会层面:法律翻译人才不足 |
3.4.4 行业特性层面:翻译失真现象难以克服 |
4 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域外考察及启示 |
4.1 国际法律文件有关规定 |
4.2 英美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 |
4.2.1 美国 |
4.2.2 英国 |
4.3 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 |
4.3.1 俄罗斯 |
4.3.2 德国 |
4.4 混合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 |
4.4.1 日本 |
4.4.2 意大利 |
4.5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一些特色规定 |
4.6 域外刑事诉讼翻译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 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完善 |
5.1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应当考虑的因素 |
5.1.1 普适性与地方性 |
5.1.2 应然性与实然性 |
5.1.3 当前性与前瞻性 |
5.2 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具体完善 |
5.2.1 建立翻译人员准入及储备机制 |
5.2.2 明确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情形 |
5.2.3 规范翻译人员的参与机制 |
5.2.4 明确翻译人员的权利义务 |
5.2.5 建立刑事诉讼翻译监督机制 |
5.2.6 完善被追诉人权利救济程序 |
5.2.7 规范刑事诉讼文书翻译 |
5.2.8 尝试引进智能翻译技术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3)刑事诉讼诉中重复鉴定的程序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文章结构 |
第2章 重复鉴定的概述 |
2.1 重复鉴定概念的界定 |
2.1.1 重复鉴定的概念 |
2.1.2 重复鉴定与其他类似概念的辨析 |
2.2 重复鉴定对刑事诉讼的影响述评 |
2.2.1 重复鉴定的样态描述 |
2.2.2 重复鉴定的负面影响 |
2.2.3 重复鉴定负面影响的成因剖析 |
第3章 程序控制对重复鉴定的价值 |
3.1 程序控制概述 |
3.2 程序控制能监督首次鉴定的质量 |
3.3 程序控制能规范重新鉴定的启动 |
3.4 程序控制能控制鉴定权的滥用 |
第4章 建立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启动的听证程序 |
4.1 听证程序建立的现实性 |
4.1.1 基于司法改革的迫切需要 |
4.1.2 基于司法实践的强烈需求 |
4.2 听证程序引入重新鉴定启动的必要性 |
4.3 重新鉴定听证的构建原则 |
4.3.1 坚持听证公开原则 |
4.3.2 坚持听证的公正原则 |
4.3.3 坚持听证的公平原则 |
4.4 重新鉴定听证程序的具体设想 |
4.4.1 合理选择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
4.4.2 明确听证程序的启动主体 |
4.4.3 科学设置听证程序的参与人 |
4.4.4 合理规划听证程序的具体流程 |
4.5 听证意见的效力以及救济 |
第5章 建立司法机关决定重新鉴定的备案审查程序 |
5.1 适用备案审查程序的现实性 |
5.2 重新鉴定备案审查程序的构建基础 |
5.2.1 重新鉴定备案审查程序的理论基础 |
5.2.2 重新鉴定备案审查程序的制度基础 |
5.3 备案审查程序的性质定位 |
5.4 备案审查程序的具体设想 |
5.4.1 完善科层制的内部审批模式 |
5.4.2 设置科学的外部审查流程 |
5.4.3 构建合理性为核心的审查标准 |
5.5 备案审查的效力 |
5.6 备案审查的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4)刑事被告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刑事被告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的概述 |
2.1 刑事被告专家辅助人的概念 |
2.2 刑事被告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的特点 |
2.2.1 技术性 |
2.2.2 制衡性 |
2.2.3 对质性 |
2.3 刑事被告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的重要意义 |
2.3.1 保障被告的人权 |
2.3.2 实现司法程序正义 |
2.3.3 增强鉴定意见的公信力 |
第3章 刑事被告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
3.1 出庭角色定位混乱 |
3.2 出庭立场存在争议 |
3.3 出庭质证难以进行 |
3.4 询问主体异化为客体 |
3.5 质证意见采信率低 |
3.6 出庭质证的程序规则混乱 |
第4章 刑事被告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问题的成因与分析 |
4.1 被告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诉讼价值定位不明确 |
4.2 被告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不明确 |
4.2.1 与鉴定人、证人的诉讼角色和立场不同 |
4.2.2 与鉴定人之间的地位不对等 |
4.2.3 被告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不明确 |
4.3 被告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证据属性不明确 |
第5章 刑事被告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的完善建议 |
5.1 明确被告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
5.2 明确被告专家辅助人意见的证据属性 |
5.3 明确被告专家辅助人的立场与原则 |
5.4 明确以质证辅助权为核心的被告专家辅助人的权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5)论刑事鉴定的司法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概述 |
(一) 刑事鉴定的概念和分类 |
1. 性质上不同 |
2. 实施主体不同 |
3. 适用范围和结果的意义不同 |
(二) 刑事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
(三) 刑事鉴定进行内部区分的必要性 |
二、我国刑事鉴定司法运用存在的问题 |
(一) 刑事技术鉴定“代位”司法鉴定的主体混同问题 |
1. 机构上的混合导致“侦鉴不分” |
2. 侦查机关倾向于内部委托鉴定 |
(二) 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管理缺位问题 |
1. 统一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制度的缺失 |
2. 缺乏有力的行业规范管理制度 |
3. 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 |
(三) 鉴定意见生成与审查判断的程序失灵问题 |
1. 司法鉴定启动权配置不平衡 |
2. 鉴定意见审查程序的缺失 |
三、刑事鉴定司法运用的域外实践 |
(一) 大陆法系国家刑事鉴定的司法实践 |
(二) 英美法系国家刑事鉴定的司法实践 |
四、完善刑事鉴定司法运用的措施和建议 |
(一) 建立国有鉴定机构为主的组织体系 |
(二) 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系 |
(三) 完善鉴定技术准入和淘汰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6)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概述 |
(一)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概念 |
(二)刑事专家辅助人与相关概念辨析 |
1.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区别 |
2.专家辅助人与证人区别 |
3.专家辅助人与辩护人区别 |
(三)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与价值 |
1.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
2.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价值 |
本章小结 |
二、国外相关制度考察 |
(一)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 |
1.专家证人的资格 |
2.专家证人的选任 |
3.专家证人的诉讼地位和证据属性 |
4.专家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
5.专家证人的评价 |
(二)意大利技术顾问制度 |
1.技术顾问的资格 |
2.技术顾问的选任 |
3.技术顾问的诉讼地位和证据属性 |
4.技术顾问的权利义务 |
5.技术顾问的评价 |
(三)俄罗斯专家制度 |
1.专家的资格 |
2.专家的选任 |
3.专家的诉讼地位和证据属性 |
4.专家的权利义务 |
5.俄罗斯专家制度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三、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现状 |
(一)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司法现状 |
1.基于裁判文书网的分析 |
2.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 |
本章小结 |
四、我国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
1.对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规定模糊 |
2.对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没有明确规定 |
3.对专家辅助人发表的专家意见的效力规定不明确 |
4.对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 |
5.专家辅助人参与案件时间较晚 |
6.对专家辅助人意见及采信情况缺乏论证 |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 |
1.明确专家辅助人资格 |
2.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
3.明确专家辅助人意见的证据效力 |
4.明确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 |
5.扩展专家辅助人制度至侦查阶段 |
6.加强法官在裁判文书中的说理 |
7.建立专家辅助人法律援助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人权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人权保障概述 |
1.1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的精神病人 |
1.1.1 强制医疗程序的法律定位 |
1.1.2 精神病人概念的梳理 |
1.2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人权保障的特殊性 |
1.2.1 权利主体之特殊 |
1.2.2 权利内容之特殊 |
1.2.3 保障手段之特殊 |
1.3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人权保障的意义 |
1.3.1 有助于树立正确价值理念,解决实践混乱难题 |
1.3.2 有助于充实强制医疗理论,促进程序优化升级 |
1.3.3 有助于丰富刑事司法内涵,加强人权法治保障 |
2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人权保障的理论基础 |
2.1 最大化保障精神病人人权符合社会效益原则 |
2.2 精神病人享有人格尊严并应获平等保障 |
2.3 保障精神病人人权应当是国家承担的义务 |
2.4 加强精神病人特殊保护实现法法衔接 |
3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
3.1 启动主体单一、启动标准过低,易发应鉴未鉴的情况 |
3.2 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不规范,易影响鉴定结果科学性 |
3.3 临时性约束适用缺乏法律根据,易频现侵犯人权问题 |
3.4 鉴定人出席法庭作证少,易损害公正和降低公信力 |
3.5 医疗资源与资金紧缺,易造成执行阶段基本保障不足 |
3.6 解除强制医疗标准不明确,易引发严重变相羁押问题 |
3.7 检察监督严重缺位,易难以确保精神病人获得有效救济 |
4 域外强制医疗程序中人权保障的制度与借鉴 |
4.1 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 |
4.1.1 英国 |
4.1.2 美国 |
4.2 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 |
4.2.1 德国 |
4.2.2 日本 |
4.3 上述国家相关规定的启示与借鉴 |
5 完善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人权保障的建议 |
5.1 严格规范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 |
5.1.1 扩大强制医疗程序适用范围 |
5.1.2 细化标准,严控“被精神病”现象 |
5.1.3 将《刑事诉讼法》第302条的“可以”变为“应当” |
5.2 提升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 |
5.2.1 提高鉴定机构的正规化 |
5.2.2 促进鉴定人员的专业化 |
5.2.3 加快鉴定标准的统一化 |
5.3 加强对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规制 |
5.3.1 明确启动条件、期限与方式 |
5.3.2 保障检察监督贯穿约束始末 |
5.4 建立科学的强制医疗案件庭审程序 |
5.4.1 完善精神病鉴定意见的采信规则 |
5.4.2 开展建立精神健康法庭试点工作 |
5.5 确立执行程序中的保障措施 |
5.5.1 加强对执行场所的监督 |
5.5.2 系统优化现行执行模式 |
5.6 加大救济手段的保护力度 |
5.6.1 促进检察机关实质性监督 |
5.6.2 增加精神病人权益的救济途径 |
5.7 增设当事人基本诉讼性权利 |
5.7.1 赋予当事人、近亲属及辩护律师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申请权 |
5.7.2 赋予当事人、近亲属及辩护律师对司法鉴定全程的参与权 |
5.7.3 扩大精神病人一方获得律师帮助权的范围 |
5.7.4 赋予精神病人一方充分参与庭审权 |
5.8 以“恢复性司法”理念塑造重返社会机制 |
5.8.1 构建社区精神病人康复模式 |
5.8.2 设立“跟踪小组”提供多元化服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一、 在学期间所获的奖励 |
二、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8)刑事诉讼中重复鉴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刑事诉讼重复鉴定基本原理概述 |
第一节 重复鉴定相关概念的厘清 |
一、刑事司法鉴定的涵义 |
二、重复鉴定概念释义 |
三、重复鉴定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第二节 重复鉴定对刑事诉讼造成的影响 |
一、阻碍司法公正 |
二、浪费司法资源 |
三、变相延长被诉人审前羁押 |
四、合理限度内重复鉴定的正面效应 |
第二章 刑事诉讼重复鉴定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重复鉴定的现状 |
一、重复鉴定次数多发 |
二、重复鉴定的类别具有单一性 |
三、重复鉴定的发生具有阶段性 |
四、重复鉴定的案件办理期限长 |
第二节 重复鉴定的成因分析 |
一、当事人对鉴定存在理解误区 |
二、法律规定较为原则 |
三、司法鉴定自身存在问题 |
四、刑事鉴定权配置不合理 |
第三章 规制刑事诉讼重复鉴定问题的可行路径 |
第一节 规范重新鉴定的启动条件 |
一、重新鉴定启动的程序性条件 |
二、重新鉴定启动的实质性条件 |
第二节 探讨鉴定意见异议的救济机制 |
一、健全鉴定意见告知程序 |
二、设置鉴定意见庭前听证 |
第三节 设立鉴定意见认证规则 |
一、多份鉴定意见质证规则 |
二、强制鉴定人出庭制度 |
三、强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质证功能 |
第四节 加强对司法鉴定的监管 |
一、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 |
二、细化各领域的司法鉴定标准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10)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与相关概念辨析 |
一、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的区别 |
二、专家辅助人与证人的不同 |
三、专家辅助人与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 |
第三节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价值分析 |
一、弥补司法鉴定的不足 |
二、促进司法公正 |
三、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
第二章 国外相关制度考察与评析 |
第一节 国外相关制度考察 |
一、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 |
二、俄罗斯的专家制度 |
三、美国的专家证人 |
第二节 国外相关制度评析 |
一、意大利技术顾问制度评析 |
二、俄罗斯的专家制度评析 |
三、美国的专家证人制度评析 |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实证分析与实践困境 |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证分析 |
一、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按”年份”检索报告及评析 |
二、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按“地域”检索报告及评析 |
三、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按“案由”检索报告及评析 |
四、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案例检索报告及评析 |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践困境 |
一、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不明确 |
二、法院对于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出庭标准混乱 |
三、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意见采纳标准模糊 |
四、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无详细规定 |
第四章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
第二节 确定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资质要求 |
第三节 明确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出庭标准 |
第四节 确立专家辅助人的意见采纳规则 |
第五节 规范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 |
一、扩大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权利 |
二、规范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义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论刑事诉讼司法鉴定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 赵芊潮. 河北大学, 2021(02)
- [2]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翻译制度的完善[D]. 史航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3]刑事诉讼诉中重复鉴定的程序规制[D]. 黄煜. 湘潭大学, 2020(02)
- [4]刑事被告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研究[D]. 韩睿. 湘潭大学, 2020(02)
- [5]论刑事鉴定的司法运用[D]. 刘鹏杰. 山西大学, 2020(01)
- [6]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D]. 王槐君.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7]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人权保障[D]. 张郡轩.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0)
- [8]刑事诉讼中重复鉴定问题研究[D]. 叶郁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10]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D]. 王广阳.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