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包庇、包庇黑社会罪的认定与防范

论包庇、包庇黑社会罪的认定与防范

一、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和防范(论文文献综述)

赵秉志,陈诏[1](2021)在《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管辖主体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8年我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强调要"既抓涉黑组织,也抓‘保护伞’",并对深挖黑社会性质组织背后的"保护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为我国刑法中与"保护伞"最有对应性的罪名,其管辖主体却存在着实践与相关规定错位的现实状况。无论是"两个一律"的新要求,我国历次"严打"与打黑专项工作的不足,还是公安机关不再适宜作为该罪管辖主体等情况,均亟需通过调整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管辖主体予以应对。以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更加重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渎职性,将该罪管辖主体调整为监察委员会,将更有利于形成长效腐恶同除机制。

温建辉[2](2021)在《纵容类犯罪的罪过分析——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例》文中指出纵容类犯罪是一类典型的不作为犯罪,然而传统罪过理论对该类犯罪无以认定。纵容类犯罪在认识内容、意志倾向等方面与刑法规定的故意犯罪的认识内容、意志倾向等方面不同,因此,严格来讲,纵容类犯罪不能是直接故意犯罪,也不能是间接故意犯罪。以罪过情感理论进行分析,纵容类犯罪的主观要件是一种特殊的直接故意类型,即监督故意。纵容类犯罪的罪过心理包括知、情、意三个方面,其冷漠以待的情感态度居于罪过心理的主导方面。

王彪[3](2020)在《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观明知的认定》文中研究指明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判断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如何认定行为人明知其包庇、纵容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个难题。对此问题的解决,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明知的内容,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二是明知的程度,行为人既可以是清楚、确切地知道该组织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也可以是认为该组织可能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三是对明知的证明应达到的程度,无论是根据直接证据抑或是间接证据,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证明均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张田佳[4](2020)在《恶势力犯罪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黑恶势力犯罪已成为我国刑法现今打击的重点。“扫黑除恶”中的“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恶”是指恶势力犯罪。恶势力犯罪是一个非法定概念,源于司法需求,但却缺乏明确的立法依据。限制和防范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滋生蔓延的一个重要途径,便是要及时有效地严惩恶势力犯罪。但由于研究与立法的相对滞后,使得司法机关在打击恶势力犯罪过程中遭遇尴尬,不能有力打击犯罪。恶势力一般为三名以上组织成员,纠集者相对固定;其组织结构相对松散,属于时分时合、时聚时散的松散性群体,且不以经济利益为特定的追求目标,更多的是追求精神上的满足,以暴力手段为主要的行为特征。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组织结构上较恶势力更为紧密,参加人数更多,更为固定,在经济特征方面,具有违法犯罪的雇佣性与多元犯罪的牟利性,一般在相对固定的区域或行业内活动并形成违法犯罪势力,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特定区域内或者行业领域内的社会秩序,存在一定程度的非法控制性。为认真贯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部署要求,两高两部先后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指导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恶势力犯罪的认定仍存在诸多问题:法检两院认定界限不明确,导致部分案件诉判不一;相关罪名的立法缺失,使得违法事实与犯罪事实重复评价等。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要求,应在刑法中增设恶势力犯罪具体罪名,并完善相关罪名的设置,在立法上明确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同时还要妥善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设置多样化的刑罚,使不同刑罚发挥合力,有效地打击恶势力犯罪。

郑楚亮[5](2020)在《“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研究 ——以近三年50个案例为样本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指明自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司法实践加强了对“涉黑涉恶”犯罪和高利贷衍生的暴力犯罪的打击。当前,我国没有专设高利贷罪名,与其相关的罪名主要有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0月施行《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后,明确了以非法经营罪规制黑恶势力非法放贷。“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研究的是黑恶势力非法放贷行为,发放高利贷成为黑恶势力实施犯罪的经济保障,“涉黑涉恶”犯罪又为发放和索取高利贷提供强大的暴力支撑。研究“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需要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高利贷、软暴力等法定概念。结合相关规定,可对“涉黑型”高利贷犯罪对如下定义:被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获取高额利润,通过自有或吸收的资金,以超过法定利率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贷款,并以暴力、胁迫等暴力手段或组织威慑力进行催收的非法放贷行为。而“涉恶型”高利贷犯罪则可定义为:被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为获取高额利润,通过自有或吸收的资金,以超过法定利率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贷款,并以暴力、胁迫等暴力手段或组织威慑力进行催收的非法放贷行为。根据“涉黑涉恶”犯罪的不同类型,可进一步划分为公司型高利贷、涉赌型高利贷、强索型高利贷、网贷型高利贷及个体型高利贷。“涉黑型”、“涉恶型”高利贷犯罪的实证分析离不开相关案例的支撑。通过《无讼》案例网检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前(2016.7.1-2017.12.31期间),“涉黑涉恶型”高利贷案件有10起,其中,2起民事案件,8起刑事案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后(2018.1.1-2019.6.30期间),“涉黑涉恶型”高利贷案件达到40起,其中,刑事案件38起,民事案件2起。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动以来,“涉黑涉恶型”高利贷案件数量陡增,案件总数增长了3倍,刑事案件数量增长了近4倍。上述案例及统计数据,清晰地呈现出不同类型的高利贷“涉黑涉恶”犯罪特点和认定困局。借助近三年相关裁判文书的考察现状和出现的问题,可以分析出“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呈现的以上特征,不断变化的原因,以及该罪在实践中认定困局的成因。成因大致如下:国家层面上实施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显着;经济发展水平和区位的影响;软暴力的实施效果好、犯罪风险低;与案件的性质和管辖有关;司法机关的纵容、包庇;基层办案压力大,办案素质有待提升;法律法规的疏漏加剧办案难度;案件侦办难度大;缺乏从重、从严的专章条款;规制“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的罪名不齐备;刑事政策宣传不足等。党和国家的司法政策及近三年司法实践表明,“扫黑除恶”的政策导向倾向明显。结合“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成因,并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美日等域外经验,可从民商经济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探讨“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的刑法规制路径。刑事立法上,增设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恶势力犯罪集团罪罪名;刑事司法上,提升量刑幅度、加强对公司型和涉赌型高利贷犯罪的打击、加强对软暴力犯罪的打击、加强基层受案的司法指导;刑事政策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大“扫黑除恶”刑事政策的宣传力度、依靠基层政权并发动群众积极检举“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

李云鹤[6](2020)在《刑事政策视角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文中认为随着现代社会组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集团犯罪、组织犯罪的扩张趋势日益明显。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犯罪组织化的典型代表,已然成为近年来刑事犯罪打击的关注焦点。因其具有的高度社会危害性,世界各国都对其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态度,也是我国严厉惩治的重点犯罪之一,从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就能看出我国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决心。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带来的矛盾加剧、经济利益的外部推动等原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方式日趋隐蔽化、智能化,表现出向经济、政治等领域渗透的趋势,且愈演愈烈,一定程度上给刑事法治带来诸多困难。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严峻情形,我国在司法过程中坚持贯彻“严打”这一高压刑事政策,并以此刑事政策为指导,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多次“打黑除恶”斗争,一定情况下起到了遏制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作用。但从上述专项斗争前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演变趋势来看,过于强调“严打”的刑事政策无法在根源上防控犯罪,周期性反弹的现象仍然存在。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正是从根治呈现隐蔽化、智能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角度出发,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精神加以发展,对当前司法过程中“严打”这一片面、僵硬刑事政策的变革。本文在研究中,着眼于司法认定过程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适用的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从特征认定标准这一重点问题出发,结合当前衍生出的新特性、新危害,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角下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予以理性思考。经总结,提出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罪名设置存在缺失、法人主体资格欠缺、犯罪量刑情节尚未完全落实、犯罪重复评价和证人保护力度薄弱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从便利司法的角度出发,吸纳优秀研究结果和经验,认为应当采取细化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设置、明确法人的主体责任、落实和完善刑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量刑情节、形成利于司法行为合理化运作的罪数评价体系和建立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的对策。

姜雅琪[7](2020)在《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全文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本罪的立法规定与概念界定,主要通过将其与三个类似概念相区分,然后介绍我国有关本罪的立法情况。第二部分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具体分析。从客体上看,学界有单一客体与复杂客体的争议。本罪的客观方面,将讨论关于包庇行为的理解和适用、包庇的时间问题、纵容的含义等。在对本罪主体的认定上,主要有本罪的主体是否必须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等问题,在对其特点理解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立法解释,得出本罪的主体范围包括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结论。从本罪的主观方面来看,主要是本罪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明知”的相关问题和主观上对行为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问题存在理论争议和司法疑难。行为人对其所包庇、纵容的对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明知”,既可以是确实知道也可以是可能知道。证明行为人对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否“明知”,可以从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该组织的活动情况有多了解,和该组织的成员私下接触的情况,及该组织控制的势力范围、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行为等多方面事实,进行全面考量。第三部分是本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第一、划清本罪与知情不举的界限。第二、讨论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以及本罪与包庇罪的比较。第三、罪数问题,在实践中,本罪大多都伴随着受贿行为,讨论了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后犯本罪的,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实施了本罪的行为,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需要数罪并罚的问题。第四,本罪的犯罪形态问题,本罪为行为犯,行为人是否着手并完成了一定程度的包庇、纵容行为是区分本罪既遂和未遂的关键。第五、讨论了本罪中量刑幅度的问题,由于本罪只有两级量刑幅度,且范围过大,在实践中容易出现量刑不均衡的情况。

彭诗雨[8](2020)在《“保护伞”的界定与适用问题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打伞破网”是“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很重要的一环。客观的现实需求催生了笔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研究。1997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诞生之初,学界关注焦点的都在影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保护伞”特征上面。如今虽然这个问题的讨论已经冷却,但在当下的刑事政策之下,“保护伞”特征的研究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另外根据2019年颁布的刑事政策规定的七类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罪数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因此本文的核心是“保护伞”特征的规范探究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相关犯罪的罪数问题。本文主要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进行“保护伞”概念的探讨。通过对“保护伞”广义和狭义概念的分析和对“庸伞”概念的分析将本文的“保护伞”概念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提出“保护伞”研究具有现实需求。第二部分通过实证调查“保护伞”的打击现状。统计得出“保护伞”案件数量激增且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数量悬殊,同时案件判决从重处罚的倾向明显。由此得出,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打击“保护伞”的关联性不强且存在拔高犯罪认定的问题。因此提出需要通过研究“保护伞”特征探讨“选择说”的合理性以及“打伞”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关系问题;并为了避免刑事司法扩大化的问题对“保护伞”的罪数认定进行探讨。第三部分研究“保护伞”特征。首先对“保护伞”特征的立法沿革和争议背景进行了介绍。然后通过“必备说”和“选择说”的详细介绍得出“保护伞”特征依然作为一个选择性特征具有其合理性。并对“必备说”的观点提出了反驳并给出自己的观点:一方面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关键是综合判断“非法控制”特征是否形成,而不是“保护伞”特征;第二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一定存在“保护伞”,“保护伞”的形成阶段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时间不一定一致,因此“保护伞”特征只能成为或然性特征之一,通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的概念比较得出,“保护伞”是黑社会组织最显着的特征,而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特征;第三方面通过研究第三种观点的逻辑错误得出准确定义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打伞”的前提并提出研究“打伞”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系的重要性,得出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是“打伞”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前提,不能为了“打伞”而抬高黑社会性质组织入罪的门槛,“打伞”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当并行。第四部分是探讨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相关犯罪的罪数认定。在进行具体罪数研究之前首先探讨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得出应当将形式法治与实质政策相结合并且刑事政策的实施应当以“罪刑法定”原则为边界。随后在研究两大类犯罪罪数争议问题上得出结论:既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又贪污受贿时,两罪没有牵连关系,且没有法律拟制的特殊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既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实施了渎职犯罪,由于两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且不存在一般特殊的区分,渎职类罪名无法评价纵容行为事实,因此择一罪认定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由济铭[9](2020)在《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于社会稳定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严重威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扫除之所以困难重重,在于一些地方政府官员肆意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一些地方官员的“照顾”之下蓬勃发展,祸国殃民,最终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这种行为应该根据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以维护职务权力的不可收买性以及业已破坏的社会秩序。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对该罪的判断应当从犯罪行为、主观目的、以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综合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四款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出了规定,但是根据司法实践的现状来看,该罪的犯罪主体和行为方式等认定依然存在争议,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笔者拟从学者对该罪的研究理论以及已经发生的有关案例入手,结合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旨在提出解决该问题的建议。笔者首先分析了本罪的概念和特征,明确本罪的对象是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对其他犯罪或团伙的包庇则不构成本罪。随后从包庇和行为的对象进行分析,厘清包庇和纵容之间的法律关系,要严格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不能任意扩大该罪的范围,从主体角度严格把握该罪的适用,即只有适格的主体才能构成,即国家机关。从当初的立法目的来看,现在的司法现状对这一罪名的适用存在一定的偏差。司法实践中存在该罪认定的主体资格问题,即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唯一主体的话,会出现一定范围的“灰色地带”法律无法进行规制,可能对某些犯罪行为起到了变相的放纵作用。在案件中常常出现国家工作人员也是涉黑犯罪的组织的成员这一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在个案中具体的认定其犯罪行为以及职务所起到的作用。随后,从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分析,该罪的犯罪人的主观形态只存在故意的情况,但是其对犯罪事实是否要达到“明知”的标准,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综合现在的司法实践,认为难以树立一个具体的适用标准,但是这一标准对于该罪的入罪与出罪具有决定性作用,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笔者设想,可否借鉴我国存在的对于某些犯罪的主观形态的“推定”,即根据犯罪行为来认定是否“明知”。最后,从本罪和他罪之间的界限出发,明晰本罪和他罪之间的范围,来解决认定不明的问题。

何长春[10](2019)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复评价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实力不断提升,与国际接轨,社会开放程度逐渐增加,受到国外黑社会犯罪文化的侵蚀以及国内有组织犯罪土壤的孵化,黑恶势力在我国有抬头之迹象,国内黑社会类犯罪逐步增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为当今国家严惩、打击的重点,但我国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过程中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相关司法审判实例以及刑事法理基础的分析,研析产生重复评价问题的原因,并在文章结尾提出具体完善建议。第一章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概述以及典型案例考察分析三个方面展开。首先第一节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进行明确,并依照广义说与狭义说的分类对其组织犯罪类型进行分析。同时,从立法规定、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三方面对我国现行立法现状进行梳理,为后文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重复评价问题的厘清规范依据。第二节分析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内涵与法理基础,通过与法的正义性以及刑法基本原则之间关系的讨论,得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为论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复评价问题提供理论支撑。第三节首先对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进行统计,并通过数据分析的方法,得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存在重复评价问题的结论,以便在后文做深入分析、提出解决方法做铺垫。第二章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复评价问题检讨。该段拟从定罪与量刑两个角度分别讨论。第一节首先对定罪中存在的重复评价进行分析,逐一对《刑法》第294条前三款罪与其他犯罪行为一起数罪并罚是否存在重复评价问题进行分析。第二节紧接着对量刑中存在的重复评价展开讨论,以量刑制度与量刑情节两个方面分别论述,认为量刑制度存在如特殊累犯、限制减刑与限制假释等刑罚实质增加型的重复评价问题,而量刑情节中的重复评价问题主要存在于司法审判中,将黑社会性质组织背景与组织、领导者身份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第三节为问题反思,基于罪数形态的视角,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牵连犯还是吸收犯为主要探讨基点,进而对“其他犯罪行为”可否涵盖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一般故意伤害等行为进行分析。第三章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复评价问题纠正。该章第一节为刑事政策的正确理解与适用,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重复评价问题由于立法、司法机关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严打政策的片面理解与错误适用,应该极力避免,否则将有违刑法基本原则之要求。第二节结合上文分析,提出了具体破解路径。首先对域外立法进行梳理,权衡本土化之可能性,并提出具体立法完善建议,如删除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删除特殊累犯制度中“参加者”身份、禁止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身份作为从重处罚情节等破解路径。

二、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和防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和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管辖主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概述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概念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关系
    (三)“保护伞”特征的非必要性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认定的影响
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管辖主体现状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管辖主体规定现状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管辖主体实践现状
四、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管辖主体审视与反思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管辖主体错位将减损“两个一律”打击要求
    (二)我国历次严打与打黑专项工作的不足揭示出调整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管辖主体的现实需要
    (三)公安机关作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管辖主体并不适宜
        1.精准性上———公安机关职权特点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查办不符
        2.科学性上———公安机关“自我查办”情况极易滋生新的腐败
        3.高效性上———公安机关同时查办“黑”与“伞”力量有限
五、调整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管辖主体之具体路径
    (一)重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罪客体的渎职性
        1.单一客体说中的“查禁活动说”不符合刑法分则设置的基本规律。
        2.单一客体说中的“社会治安管理活动说”不能全面评价该罪的犯罪客体。
        3.在现行《刑法》规定之下,笔者赞成复杂客体说及其对主要、次要客体的判断,即以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为主要客体,以国家机关查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正常活动为次要客体。
    (二)赋予监察委员会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管辖权的具体规定
结语

(2)纵容类犯罪的罪过分析——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纵容类犯罪罪过形式的聚讼
    (一)纵容类犯罪不能是直接故意
        1. 纵容类犯罪的认识内容与刑法规定之间有着重大区别
        2. 纵容类犯罪不能是直接故意
    (二)纵容类犯罪也不能是间接故意
        1. 纵容类犯罪的罪过内容与刑法规定之间有着不同
        2. 纵容类犯罪不能是间接故意
二、纵容类犯罪罪过形式的症结
    (一)纵容类犯罪的罪过形式在传统罪过理论中无解
    (二)罪过情感因素对纵容类犯罪罪过形式的补缺
三、纵容类犯罪罪过形式是监督故意
    (一)纵容类犯罪的认识内容
    (二)纵容类犯罪的意志倾向
    (三)纵容类犯罪的情感态度

(3)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观明知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明知的内容
二、明知的程度
三、对明知的证明应达到的程度

(4)恶势力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我国恶势力犯罪概述
    (一)我国恶势力概念的流变
        1.恶势力概念的源起
        2.恶势力概念的发展
        3.恶势力概念的规范
    (二)恶势力犯罪的特征
        1.恶势力的特征
        2.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
    (三)打击恶势力犯罪之现实意义
        1.打击恶势力犯罪事关治乱兴衰
        2.打击恶势力犯罪事关民心向背
        3.打击恶势力犯罪事关法治建设
二、恶势力犯罪的司法认定现状考察
    (一)有关恶势力犯罪的现行规定
        1.《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评析
        2.《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评析
    (二)恶势力与共同犯罪、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比较
        1.恶势力与共同犯罪之比较
        2.恶势力犯罪集团与普通犯罪集团之比较
        3.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比较
    (三)打击恶势力犯罪的司法困境
        1.法定界限不明确
        2.刑法罪名不全面
        3.刑罚设置不合理
三、恶势力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
        1.明确恶势力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区分标准
        2.明确恶势力与共同犯罪的区分标准
    (二)完善“恶势力”相关罪名设置
        1.增设恶势力犯罪相关罪名条款
        2.相关罪名设置要具有前瞻性
    (三)刑罚方面的完善建议
        1.妥善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2.刑法种类的设置需具有多样性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5)“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研究 ——以近三年50个案例为样本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提出:“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相关概念考察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合理界定
    (二)黑恶势力犯罪中软暴力、硬暴力的界分
    (三)高利贷、“套路贷”与一般民间借贷的区别
    (四)非法放贷入罪之争
二、现状与问题:基于近三年50份裁判文书的初步考察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前后高利贷“涉黑”犯罪特点
        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前不同类型高利贷“涉黑”犯罪特点
        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动后不同类型高利贷“涉黑涉恶”犯罪特点
    (二)近三年“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特点的变化及认定困局
        1.近三年“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特点的变化
        2.近三年“涉黑型”高利贷犯罪面临困局
三、成因分析:近三年“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特征变化及面临困局的原因
    (一)“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特征变化的成因
    (二)“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面临困局的成因
四、如何应对:解决问题的方向性探微
    (一)域外惩治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犯罪的启示
    (二)探寻其它法律“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规制路径
        1.“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的民商经济法规制路径
        2.“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的行政法规制路径
    (三)“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的刑法规制路径
        1.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的刑事立法规制路径
        2.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的刑事司法规制路径
        3.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的刑事政策规制路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

(6)刑事政策视角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1.2.1 理论意义
        1.1.2.2 现实意义
    1.2 研究方法
    1.3 研究创新点
    1.4 研究框架
第2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概述
    2.1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
    2.2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律规制沿革
        2.2.1 正式提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律概念
        2.2.2 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做出调整
        2.2.3 刑法修正案八后的逐步完善
    2.3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认定
        2.3.1 犯罪活动的组织化
        2.3.2 经济利益的目的性
        2.3.3 行为方式的暴力性
        2.3.4 地区资源的控制性
第3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事政策解读
    3.1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
    3.2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位
    3.3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律应用
        3.3.1 宽严相济的“宽”
        3.3.2 宽严相济的“严”
        3.3.3 宽严相济的“济”
第4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司法认定中的问题剖析
    4.1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名设置存在缺失
    4.2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法人欠缺主体资格
    4.3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量刑情节尚未完全落实
    4.4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重复评价问题
        4.4.1 定罪中的重复评价
        4.4.2 量刑中的重复评价
    4.5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人保护力度薄弱
第5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事法治的完善对策
    5.1 细化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设置
        5.1.1 修改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为入境从事黑社会组织罪
        5.1.2 增设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罪
        5.1.3 增设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5.2 明确法人的主体责任
    5.3 落实和完善刑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量刑情节
    5.4 形成利于司法行为合理化运作的罪数评价体系
        5.4.1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立法的系统性修改
        5.4.2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司法的合理规制
    5.5 建立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
第6章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后记

(7)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概述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类似概念的联系和区别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的联系与区别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普通犯罪集团的联系与区别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联系与区别
    二、国内立法沿革
第二章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体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观方面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要行为方式
        (二)“包庇”、“纵容”行为的理解及适用问题
        (三)“包庇”、“纵容”的行为对象问题
        (四)“包庇”、“纵容”行为的着手时间问题
    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
        (一)犯罪主体中的疑难问题
        (二)特定身份主体的界定
    四、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方面
        (一)本罪的罪过形式
        (二)对行为对象的明知
        (三)对“明知”的认定问题
第三章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此罪与彼罪的认定问题
        (一)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二)本罪与窝藏、包庇罪的界限
    三、罪数问题
    四、犯罪形态问题
    五、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量刑幅度问题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8)“保护伞”的界定与适用问题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二、研究现状综述
    三、研究视角与方法
第一章 “保护伞”概述
    一、“保护伞”的概念评析与界定
        (一)概念评析
        (二)本文讨论的范围
    二、“保护伞”研究的现实需求
第二章 “保护伞”现状分析与问题提出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件判决概览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决的具体分析
        (一)判决数量增加迅猛
        (二)判决中的重罚倾向明显
        (三)总结与提出问题
第三章 “保护伞”特征的规范探究
    一、争议的源起与意义
        (一)“保护伞”特征的立法沿革
        (二)“保护伞”特征的规范争议
        (三)“保护伞”特征规范的意义
    二、两种学说的详述
        (一)“必备说”的三个观点
        (二)“选择说”的四个观点
    三、“必备说”的反驳与本文的观点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核心特征是“非法控制”特征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必然存在“保护伞”
        (三)准确定义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打伞”的前提
    四、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打伞”的关系
        (一)“打伞”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区别
        (二)“打伞”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行
    五、总结
第四章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认定
    一、刑事政策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一)形式法治与实质政策相结合
        (二)刑事政策的实施以“罪刑法定”原则为边界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相关犯罪的罪数认定
        (一)包庇、纵容行为的区分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贪污贿赂类犯罪的罪数认定
        (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渎职类犯罪的罪数认定
    三、总结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一
致谢

(9)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
    (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立法现状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客观方面的司法认定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体的司法认定
    (二)包庇的含义及行为方式的认定问题
    (三)纵容的含义及行为方式的认定问题
    (四)包庇、纵容行为对象的认定问题
    (五)“包庇”,“纵容”的其他相关问题
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观方面的司法认定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过形式如何认定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明知”问题
    (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观方面的其他疑难问题
四、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非罪、罪间界限的司法认定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四)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五)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界限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10)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复评价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意义
    二、主要内容、基本思路及研究方法
    三、本文的创新点
第一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重复评价问题概述
    第一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概述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分析
    第二节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之解析
        一、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内涵
        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法理基础分析
    第三节 典型案例之考察分析
        一、典型案例之考察
        二、问题之发现
第二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重复评价问题检讨
    第一节 定罪中存在的重复评价问题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重复评价问题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存在重复评价问题
    第二节 量刑中的重复评价问题
        一、量刑制度中的重复评价问题
        二、量刑情节中的重复评价问题
    第三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复评价问题之反思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否适用牵连犯理论之讨论
        二、“其他犯罪行为”能否包括寻衅滋事等罪之讨论
第三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复评价问题纠正
    第一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事政策的正确理解与适用
        一、重刑主义观念之扫清
        二、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三、正确适用“严打”刑事政策
    第二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复评价问题之完善路径
        一、域外立法之借鉴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之删除
        三、特殊累犯制度中“参加者”身份之删除
        四、禁止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身份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结语
参考文献

四、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和防范(论文参考文献)

  • [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管辖主体研究[J]. 赵秉志,陈诏. 河北法学, 2021(05)
  • [2]纵容类犯罪的罪过分析——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例[J]. 温建辉. 社会科学论坛, 2021(02)
  • [3]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观明知的认定[J]. 王彪. 法律适用, 2020(17)
  • [4]恶势力犯罪研究[D]. 张田佳.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5]“涉黑涉恶型”高利贷犯罪研究 ——以近三年50个案例为样本的实证分析[D]. 郑楚亮.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6]刑事政策视角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D]. 李云鹤. 吉林财经大学, 2020(06)
  • [7]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研究[D]. 姜雅琪. 西南科技大学, 2020(08)
  • [8]“保护伞”的界定与适用问题分析[D]. 彭诗雨.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9]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D]. 由济铭. 吉林大学, 2020(08)
  • [10]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复评价问题研究[D]. 何长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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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包庇、包庇黑社会罪的认定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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