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驾驶证被吊扣就是“无证”吗(论文文献综述)
李文娟[1](2019)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追偿权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机动车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因交通事故受害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因其具有强制性,在事故发生后,不仅可以保护受害人的基本权益,还能分担被保险人的风险,保护两方当事人的权益。但是,我国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平衡受害人、保险人、被保险人三方权益上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特别是对于保险人权益的维护方面,对保险人追偿权规定的较少,不能充分保护保险人的利益,也无法完美平衡其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作为一种债权请求权,追偿权是付出义务的一方依法取得的要求另一方承担终局责任的权利。那么,在我国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中,保险人应如何实行追偿权呢?本文结合国内外立法的规定从保险人追偿权的来源、历史沿革分析了该项制度的法律性质、运作原理和社会功能,得出保险代位追偿制度的本质特征。运用法理论证并与历史溯源相结合,并采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来探讨这一制度,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些许参考。本文主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分析保险代位追偿权,实体上主要结合第22条的规定论述保险追偿权的行使;程序上主要论述保险人如何行使代位追偿权,包括行使对象、追偿范围。最后从社会层次、立法层次、司法层次提出些许个人建议。
黄婷婷[2](2019)在《交通肇事罪的因果归责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交通事故的频发严重危害了公众的生命安全,与此同时也给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带来了众多难题。实践中,交通肇事罪的因果关系认定上存在介入因素复杂多样、多因一果、认定行政化等难点与问题。传统因果学说中,条件说因等价理论及只注重事实判断而无法应对实践中交通肇事因果认定的难题。与此同时,相当因果关系说虽尝试进行规范评价,但因判断标准的模糊,也无法解决交通肇事的因果问题。因此,在交通肇事的认定上,有必要采取“归因-归责”二分法的因果归责新路径。在归因上,条件说因难以解决交通肇事不作为问题以及缺乏通则和自然科学知识而无法成为交通肇事罪归因的最佳路径。对比之下,合法则的条件说更适合用于在交通肇事罪中进行事实上的因果判断。在归责上,客观归责理论的核心“风险的制造与实现”与交通行为的风险性相契合,且其判断规则细致和规范,故将客观归责理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归责路径具有可行性。在交通事故中进行行为归责时,应以交通法规和交通惯例作为判断资料,以“一般人+特别人”为判断标准,并可运用信赖原则排除制造风险的可能性。在交通事故中进行结果归责时,应考虑结果回避可能性和规范保护目的。实行合义务替代行为,结果必然发生的,则排除归责;结果可能发生的,则要适用危险升高理论,但要考虑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在交通事故中进行结果归责时具有其必要性,并应从解释论的角度确定交通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最后,将交通肇事罪中的介入因素类型化,分别探讨了介入被害人行为与介入第三人行为之下交通肇事罪的因果归责问题。
王婷婷[3](2018)在《我国刑法中抽象危险犯的适当扩张》文中认为纵观我国刑法历史上的一次次修改与补充,可以清楚地看到抽象危险犯在我国刑事立法领域的扩张。虽然在学界引发了不少的争议,但是毋庸置疑抽象危险犯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和理论依据。界定抽象危险犯,首先要明确何为“抽象危险”,所谓抽象危险就是立法者拟制的危险,这是一种结果危险而非行为危险,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符合刑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推定其具有危险性,而无需具体判断。抽象危险犯是指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所预定之抽象危险之危险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危险性行为,就可认定具有此等抽象危险犯,而无须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具体判断。我国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扩张是必要的,梳理个罪的发展线索可以看到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抽象危险犯的增设有着明显的历史轨迹。尽管理论界对于抽象危险犯的设立仍然存在不同观点,但是抽象危险犯理论是契合风险社会背景的,是符合刑法理论变动的。首先,抽象危险犯的适当扩张是法益保护前置化的要求。人类社会已经进入风险社会,为了消除人们的不安全感,管理防控潜在的、连锁的危险,在立法上适当增设抽象危险犯是有必要的。其次,抽象危险犯的适当扩张是符合一般预防的理念的。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的支持者认为,对可能发生的严重危险,通过制定刑罚的方式确定下来,不仅可以从源头上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且可以强化普通公民对于法律的内心确信和自觉遵守。最后抽象危险犯的适当扩张能够降低控方的证明责任,节约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抽象危险犯的扩张是符合立法趋势的,但是要适度,要坚持以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为基础,兼顾责任主义原则和法益保护主义原则。我国目前拟从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危险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和环境安全领域重点扩张抽象危险犯。
郭静[4](2016)在《我国毒驾犯罪化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由毒驾所引发的交通事故越来越多,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受到巨大威胁,如何治理日益严重的毒驾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法学界对毒驾入刑问题的探讨由来已久,但至今没有定论,产生这样结果的原因主要是忌于毒驾入刑之后的实际操作性很难,比如毒品成分复杂、毒品对人体产生的影响不稳定、毒品在不断衍生更新导致毒品检测难等问题。而这些问题都拷问着毒驾入刑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笔者认为,将某种行为入刑,不仅要考虑刑法对犯罪行为的强制作用,还要考虑刑法对社会大众指引、教育等作用,而那种认为现在毒驾入刑时机不成熟的观点,有过分的强调刑法的强制作用,而忽视刑法的教育、指引作用之嫌。另外,在欧美等发达地区,早已经将毒驾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并在实践中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而通观我国现行法律对毒驾行为的规制,寥寥无几,在刑事规制方面更是属于空白,这根本不能起到对毒驾行为的制约作用,长此以往,必将会对社会造成更多难以挽回的损失,如果到那个时候再来亡羊补牢,恐怕已晚。因此,笔者认为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广大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应当尽快对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刑法规制短板进行补齐,将毒驾行为早日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对我国毒驾行为犯罪化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第一部分,对毒驾行为的概念进行了深入探索,从新对毒驾行为进行了比较科学的定义,并对毒驾行为做了进一步的分析对定义进行了扩展,讨论了什么是毒驾犯罪化。第二部分,运用大量数据对毒驾行为的生成态势做了深入的分析,得出了毒驾行为的生成现状。然后梳理我国现行行政法和刑事法律对毒驾行为的规制,总结得出我国现行行政法和刑法对毒驾行为规制的不足,这样通过对比毒驾的生成态势和立法现状,论证了当下立法已经不能起到有效打击毒驾的目的,在我国实行毒驾犯罪化实属必要。第三部分,主要解决了毒驾行为犯罪化的可行性问题。首先,从刑法基础理论入手分析了毒驾犯罪化在刑法理论上的可行性。其次,从毒驾检验技术入手,解决了毒驾检验标准和检验技术的问题,论证了毒驾行为犯罪化的技术可行性。最后,深入挖掘了社会公众的意愿,论证了毒驾行为犯罪化有广泛的民意基础。第四部分,通过比较,研究考察了世界范围内主要国家和地区对毒驾行为的刑事规制。总结得出这些国家和地区对毒驾行为进行刑事规制的立法经验,从侧面进一步论证了我国毒驾刑事规制的不足和在我国进行毒驾犯罪化的可行性。第五部分,通过对我国危险驾驶罪的探讨,找到了在我国进行毒驾犯罪化的立法路径即并入我国危险驾驶罪中,并对我国毒驾行为的刑事规制做了立法设计,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理清,进一步对毒驾犯罪化后的阻碍进行了清理。最后,对毒驾犯罪化后的刑罚配置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对现有危险驾驶罪的法条重构提出了建议。
金颖君[5](2015)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高速公路里程数不断增加,我国高速公路实现了持续、快速和有序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与一般公路相比,高速公路具有车速高,通行能力大、全封闭、汽车专用、行车安全的优点,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出行快、稳、便捷、安全的期望越来越高,高速公路成为交通参与者主要的出行方式。但是由于高速公路车速快、流量大、天气状况和地理环境差异大、现场纠违难度大等特点,造成高速公路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有限,开展高速公路道路安全研究日趋重要。本文主要从我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现状入手,对我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从法规建设、制度因素、人们的交通观念等查找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从车辆、道路、恶劣天气下交通管理的措施等方面进行改善。
冉念[6](2013)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高速公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越来越重要,但是由于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引起的重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所以预防事故的发生,消除事故隐患的源头,这项工作是必要的也是行之有效的。但是从交通事故发生的随机性的和突然性,我们可以看到,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可以预防但是我们不可能完全消除交通事故的发生,更何况许多交通事故的发生本身就是难以防止的。本文从系统分析入手,对我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方方面面进行阐述和分析,主要内容包括对高速公路目前的交通事故现状和安全致因分析,分析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几种主要因素;分析我国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的同时,对美国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分析,主要包括美国高速公路的发展,高速公路事故现状,以及对美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和事故救援和处理等各个方面的分析研究,总结出美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对我国的启示和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再结合我国国情,在此基础上,提出改革现有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建立一个适合我国高速公路国情的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同时,针对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特点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要问题以及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主要致因,对进一步做好我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和建议。从高速公路路面建设、事故救援体制以及人、车、路等各个方面的管理入手,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做到位,将高速公路事故的事前预防,事故处理和事后管理有效结合,提高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效率,减少高速公路事故的发生,减少由于高速公路事故而引起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鲍敏[7](2012)在《醉驾交强险责任认定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我国醉酒驾驶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剧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先后出台对维护我国的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法院在醉驾交强险责任的认定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理论分析入手,对醉驾交强险责任的性质进行说明,在分析我国目前醉驾交强险责任认定现状与问题的基础上,就如何解决醉驾交强险责任认定混乱的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醉驾交强险责任的理论分析。首先对交强险制度的立法背景加以说明,并且对交强险的基本概念、性质、功能等进行阐述,然后明确醉驾交强险责任除外责任的性质。从而揭示醉驾交强险责任认定的特殊性。第二部分,醉驾交强险责任认定的现状概述与问题剖析。主要介绍当今我国醉驾交强险责任认定的立法现和实践中醉驾交强险责任认定的困境,揭露责任认定依据不统一、责任性质认定不统一、责任范围认定不统一等异常现象,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总结出这些现象带来的危害,并归纳出责任定性出现冲突、责任范围界定不明、上级法院的指导力度不足、保险公司滥用上诉权等引起这些现象的原因。第三部分,醉驾交强险责任认定问题的解决。针对醉驾交强险责任认定在实践中所存在问题的主要成因进行分析,然后再提出相关解决问题的意见,主要包括:确保立法理念的统一性和合理性、完善醉驾交强险责任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审判业务的沟通交流。
张旭[8](2012)在《危险驾驶罪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工具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和平凡,我国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也与日俱增,危险驾驶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这种恶劣的行为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刑法修正案(八)》没有出台之前,危险驾驶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定罪量刑不一致的情况。为了保护被害人,也为了更加准确地追究危险驾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新刑法对“危险驾驶”问题做了明确规定。本文通过对新法关于危险驾驶行为的分析探讨和如何理解醉酒驾驶及追逐竞驶的含义;如何正确的认定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并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从而对危险驾驶问题有一个更深入的理解,以期能够对司法实践产生帮助。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危险驾驶法律规定的分析探讨,对危险驾驶的含义和构成作了深入研究。第二部分:通过各国关于危险驾驶规定的的分析比较,对我国危险驾驶罪规定进行评价。第三部分:通过几则案例的分析,对危险驾驶和其他相关违法行为的界定作了深入研究。第四部分:通过分析现行法律的问题,提出完善意见。
王珠玉[9](2010)在《酒后驾驶入罪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重要危险因素之一。近年来,此类案件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如何有效遏制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最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酒后驾驶入罪。本文讨论了我国酒后驾驶现行法律规定的欠缺,尤其是刑事制裁的缺陷导致酒后驾驶屡禁不止。通过对我国现有酒后驾驶司法判例的审视,借鉴国外及香港地区酒后驾驶入罪的立法实践,阐明我国惩治酒后驾驶应当进行单独立法的必要性,提出酒后驾驶罪的立法建议以及具体适用的指导意见。
张文君[10](2010)在《酒后驾驶行为入罪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保有量和驾驶人迅速增长,将我国迅速进入到交通事故的高发期,其中酒后驾驶行为作为社会危害性极大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虽然公安交警部门严管重罚,却仍旧是屡禁不止、居高不下,严重危及了社会公众的安全。但是我国的立法对于这种高发性和危害性兼具的行为,惩处上却存在着诸多的缺陷。一是刑法对酒后驾驶这种危害性极大的行为,只在发生了实际的危害结果时才予以处罚,使刑法的预防功能得不到发挥;二是行政法对于酒后驾驶行为处罚力度过轻,难以有效遏制酒后驾驶行为的发生。笔者以酒后驾驶行为入罪研究为题,从我国目前的交通安全现状入手,从我国法律对酒后驾驶行为立法、司法现状展开分析,通过与国外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对酒后驾驶行为的立法进行对比研究,从而完成对我国增设酒后驾驶罪的构想。正文一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酒后驾驶行为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分析。简单阐述了我国刑事立法、行政立法、民事立法对酒后驾驶行为规制的现状,以及司法适用中存在法律责任过轻、适用标准不统一、与刑法一般预防犯罪功能相违背的现状。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国外酒后驾驶行为的立法理念。分别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选取了两个典型的国家介绍其酒后驾驶行为的立法概况、认定标准,从而分析酒后驾驶行为入罪的可行性。第三部分是我国增设酒后驾驶罪的立法设想。分别从酒后驾驶行为入罪的必要性、正当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从而完成对酒后驾驶罪的界定、量刑的立法设想。
二、驾驶证被吊扣就是“无证”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驾驶证被吊扣就是“无证”吗(论文提纲范文)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追偿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追偿权的概述 |
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追偿权的概念 |
一、保险人的追偿权 |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追偿权 |
第二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追偿权的法律性质 |
一、保险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求偿权的比较 |
二、保险人追偿权的性质 |
第三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追偿权的发展 |
一、我国交强险的发展现状 |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律规定 |
第二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追偿权的实体条件 |
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追偿权的行使条件 |
第二节 保险人追偿权行使的三种情形 |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
二、醉驾 |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
第三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追偿权的行使 |
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追偿权的行使对象 |
一、对侵权人的追偿 |
二、对挂靠单位或挂靠人的追偿 |
三、职务行为的追偿 |
第二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追偿权的追偿范围 |
一、仅就垫付的抢救费用进行追偿 |
二、可就人身伤亡损失进行追偿 |
三、可就受害人的全部损失进行追偿 |
第三节 受害人与致害人约定的效力的争议 |
一、域外法经验的评鉴 |
二、约定的效力因保险人赔付的时间不同而不同 |
第四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追偿权的拓展适用 |
第一节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 |
一、应当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形态 |
二、应当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形态 |
第二节 醉酒、服用国家管制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
一、毒驾 |
二、醉驾、毒驾的责任承担 |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 |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类型 |
二、逃逸时保险人是否享有追偿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交通肇事罪的因果归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实践与理论的困境 |
第一节 交通肇事实践中因果关系认定存在的困境 |
一、介入因素复杂多样 |
二、多因一果 |
三、司法机关依赖责任认定 |
第二节 传统因果学说难以应对 |
一、条件说难以应对交通行为的复杂性和风险性 |
二、相当因果关系说判断标准模糊 |
第二章 交通肇事罪的因果归责路径 |
第一节 交通肇事罪的归因路径 |
一、对条件说的质疑 |
二、本文观点 |
第二节 交通肇事罪的归责路径 |
一、客观归责的基本内涵 |
二、客观归责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三章 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归责 |
第一节 交通肇事罪中制造风险的判断根据 |
一、判断资料 |
二、判断标准 |
第二节 交通肇事罪与信赖原则 |
一、信赖原则的内涵及条件 |
二、信赖原则在交通肇事罪中的运用 |
第四章 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归责 |
第一节 交通肇事罪与结果回避可能性 |
一、判断思路 |
二、判断标准 |
三、判断资料 |
四、小结 |
第二节 交通肇事中的规范保护目的理论 |
一、规范保护目的理论之争议 |
二、规范保护目的在交通肇事罪中的具体判断 |
第五章 介入因素下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归责 |
第一节 介入被害人行为 |
一、被害人自杀、自伤行为 |
二、被害人自陷风险 |
第二节 介入第三人行为 |
一、介入干扰行为 |
二、介入撞击行为 |
三、介入管理、医疗行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我国刑法中抽象危险犯的适当扩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抽象危险犯概述 |
第一节 抽象危险犯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
一、抽象危险犯的概念 |
二、抽象危险犯的构成特征 |
第二节 抽象危险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一、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 |
二、抽象危险犯与行为犯 |
第二章 抽象危险犯适当扩张之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抽象危险犯适当扩张之必要性 |
一、抽象危险犯的适当扩张是法益保护前置化的要求 |
二、抽象危险犯的适当扩张是积极的一般预防的需要 |
三、抽象危险犯的适当扩张有助于降低控方证明责任 |
第二节 抽象危险犯适当扩张之可行性 |
一、域外抽象危险犯刑事立法例之借鉴 |
二、我国刑事立法实践的探索 |
三、抽象危险犯适当扩张的理论成果支撑 |
第三章 抽象危险犯适当扩张之路径 |
第一节 我国抽象危险犯适当扩张的立法原则 |
一、谦抑性原则 |
二、责任主义原则 |
三、法益保护主义原则 |
第二节 我国抽象危险犯适当扩张的具体路径 |
一、食品、药品犯罪领域的抽象危险犯 |
二、将污染环境罪规定为抽象危险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毒驾犯罪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毒驾行为犯罪化概述 |
(一)毒驾行为概念 |
(二)毒驾行为构造 |
(三)毒驾行为犯罪化概念 |
二、毒驾行为犯罪化的必要性 |
(一)毒驾行为的生成态势 |
(二)我国当下对毒驾行为的立法规制及其不足 |
三、毒驾行为犯罪化的可行性 |
(一)毒驾行为犯罪化的理论可行性 |
(二)毒驾犯罪化的技术可行性 |
(三)毒驾犯罪化的民意支持 |
四、域外关于“毒驾”的刑事立法经验 |
(一)美国对毒驾行为的刑事规制 |
(二)英国对毒驾行为的刑事规制 |
(三)德国对毒驾行为的刑事规制 |
(四)日本对毒驾行为的刑事规制 |
(五)我国香港地区对毒驾行为的刑事规制 |
(六)我国台湾地区对毒驾的刑事规制 |
(七)小结 |
五、我国毒驾犯罪化的立法设计 |
(一)毒驾犯罪化的路径选择 |
(二)毒驾犯罪认定标准 |
(三)毒驾犯罪构成应然分析 |
(四)毒驾犯罪的刑罚配置 |
(五)危险驾驶罪法条完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缘起和背景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1.国内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综述 |
(四) 研究方法 |
1.文献研究法 |
2.问卷调查法 |
3.访谈法 |
4.比较分析法 |
一、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概述 |
(一)我国高速公路的定义与特点 |
1.高速公路的定义 |
2.高速公路的特点 |
(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影响因素分析 |
1.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现状 |
2.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具体因素 |
(三)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内容 |
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
(一)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问题 |
1.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理念较为薄弱 |
2.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各部门合力不够 |
3.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中交通违法行为纠处难度大 |
(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问题的成因分析 |
1.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
2.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清 |
3.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 |
三、国外发达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特点及启示 |
(一)国外发达国家高速公路管理的特点 |
1.美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特点 |
2.日本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特点 |
(二)国外发达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对我国的启示 |
四、完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对策分析 |
(一)交通参与者及车辆的安全管理 |
(二)高速公路道路的安全设施、隐患排查管理 |
(三)恶劣天气下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四)加强高速公路夜间交通安全管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6)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创新点 |
第二章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现状与致因分析 |
2.1 我国高速公路的定义与特性 |
2.1.1 高速公路的定义 |
2.1.2 高速公路的特性 |
2.2 我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现状及事故特点 |
2.2.1 我国高速公路发展及交通安全现状 |
2.2.2 高速公路事故特点 |
2.3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致因分析 |
2.3.1 人是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首要致因 |
2.3.2 车辆是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致因 |
2.3.3 道路因素是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间接致因 |
2.3.4 管理因素是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根本致因 |
第三章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现状 |
3.1.1 管理内容 |
3.1.2 管理机构 |
3.1.3 管理依据 |
3.1.4 管理体制 |
3.2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问题分析 |
3.2.1 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
3.2.2 路政管理和安全管理存在脱钩 |
3.2.3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 |
3.2.4 执法不严现象比较突出 |
第四章 美国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特点及启示 |
4.1 美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特点 |
4.1.1 美国高速公路发展 |
4.1.2 美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 |
4.1.3 美国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
4.2 美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对我国的启示 |
4.2.1 实行大部制交通管理 |
4.2.2 制定严格的交通管理法规 |
4.2.3 成立交通管理行业警察 |
第五章 改进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对策 |
5.1 改革现有的交通安全管理体制 |
5.1.1 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法规体系 |
5.1.2 建立统一的高速公路管理模式 |
5.2 交通参与者及车辆的安全管理 |
5.2.1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
5.2.2 机动车驾驶人的管理 |
5.2.3 加强车辆管理 |
5.3 加强高速公路道路管理 |
5.3.1 道路条件的改善 |
5.3.2 恶劣天气条件下的道路安全管理 |
5.4 高速公路其他安全管理措施 |
5.4.1 完善高速公路安全紧急救援体系 |
5.4.2 建立高速公路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
结论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7)醉驾交强险责任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醉驾交强险责任的理论分析 |
2.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概论 |
2.2 交强险的基本概念与性质 |
2.2.1 交强险的法定性 |
2.2.2 交强险的强制性 |
2.2.3 交强险的公益性 |
2.2.4 交强险的广覆性 |
2.3 交强险制度的功能 |
2.3.1 及时救助,实现社会正义 |
2.3.2 分散风险,实现社会效率 |
2.4 醉驾交强险责任定性 |
2.4.1 醉驾交强险责任属于除外责任 |
2.4.2 将醉驾列入除外责任的合理性 |
第3章 醉驾交强险责任认定的现状概述与问题剖析 |
3.1 醉驾交强险责任认定的现状 |
3.1.1 我国醉驾交强险责任认定的立法现状 |
3.1.2 实践中醉驾交强险责任认定的困境 |
3.1.3 责任认定依据不统一 |
3.1.4 责任性质认定结果不统一 |
3.1.5 责任范围认定结果不统一 |
3.2 醉驾交强险责任认定问题之剖析 |
3.2.1 立法上存在缺陷 |
3.2.2 上级法院的指导力度不足 |
3.2.3 保险公司滥用上诉权 |
第4章 醉驾交强险责任认定问题的解决 |
4.1 重新定位,确保立法理念的统一性和合理性 |
4.1.1 立法理念的统一化 |
4.1.2 立法理念的合理化 |
4.1.3 美国交强险制度的背景与特点 |
4.1.4 英国交强险制度的背景与特点 |
4.1.5 日本交强险制度的背景与特点 |
4.1.6 台湾地区交强险制度的背景与特点 |
4.2 完善醉驾交强险责任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 |
4.2.1 确保责任定性相关规定的明确统一 |
4.2.2 确保责任范围相关规定的明确统一 |
4.2.3 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审判业务的沟通交流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危险驾驶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危险驾驶罪概述 |
第一节 危险驾驶罪概念 |
第二节 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
一、危险驾驶罪的主体 |
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 |
三、危险驾驶罪的主客观要件 |
第二章 危险驾驶罪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国外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实证考察 |
一、大陆法系危险驾驶及相关行为立法概况 |
二、英美法系危险驾驶及相关行为立法概况 |
第二节 我国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实证考察 |
一、特别行政地区危险驾驶及相关行为立法概况 |
二、省直辖市危险驾驶及相关行为立法概况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罪名之间的区分对比 |
第一节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
第二节 危险驾驶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
第三节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
第四章 危险驾驶罪的完善性思考 |
第一节 扩大危险驾驶涵盖内容 |
一、将吸毒驾驶纳入危险驾驶罪 |
二、取消法条中限定的“在道路上” |
三、增设社会服务刑和强制教育 |
第二节 补充危险驾驶罪与其他法规之间的衔接漏洞 |
一、危险驾驶入刑后助长醉驾逃跑行为 |
二、助长醉驾逃跑行为的原因 |
三、醉驾逃跑行为的解决方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酒后驾驶入罪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酒后驾驶的现行法律规定 |
(一) 行政制裁 |
(二) 刑事制裁 |
二、对司法判列的评价 |
(一)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
(二) 现行司法判例的缺陷 |
三、国外及香港地区酒后驾驶入罪的借鉴 |
(一) 日本 |
(二) 美国 |
(三) 加拿大 |
(四) 澳大利亚 |
(五) 香港 |
四、酒后驾驶入罪的必要性分析 |
(一)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
(二) 权利保障的需要 |
(三)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 |
(四)对不赞同酒后驾驶行为入"危险驾驶罪"观点的反驳 |
(五) 犯罪预防的需要 |
五、酒后驾驶罪的立法和适用 |
(一) 酒后驾驶罪的立法设想 |
(二) 酒后驾驶罪的适用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酒后驾驶行为入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酒后驾驶行为入罪化研究的现状与意义 |
1.1.1 酒后驾驶行为入罪化研究的现状 |
1.1.2 酒后驾驶行为入罪化研究的意义 |
1.2 酒后驾驶行为入罪化研究的方法 |
1.2.1 比较分析法 |
1.2.2 论证分析法 |
1.3 文献综述 |
1.4 结构安排 |
2 我国酒后驾驶行为的立法、司法现状 |
2.1 酒后驾驶行为的立法现状 |
2.1.1 酒后驾驶行为的刑事立法现状 |
2.1.2 酒后驾驶行为的行政法立法现状 |
2.1.3 酒后驾驶行为的民事立法现状 |
2.1.4 酒后驾驶行为的立法现状分析 |
2.2 司法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
2.2.1 法律责任过轻 |
2.2.2 适用标准不统一 |
2.2.3 与刑法一般预防的功能相违背 |
3 国外酒后驾驶行为立法理念 |
3.1 酒后驾驶行为的立法概况 |
3.1.1 大陆法系酒后驾驶行为入罪立法概况 |
3.1.2 英美法系酒后驾驶行为入罪立法概况 |
3.2 酒后驾驶行为的认定标准 |
3.2.1 血液酒精含量BAC值 |
3.2.2 BAC值的变化趋势 |
3.3 酒后驾驶行为刑罚设置 |
3.3.1 剥夺自由刑 |
3.3.2 罚金刑 |
3.4 酒后驾驶行为入罪立法分析 |
3.4.1 罪过形式上故意与过失并存 |
3.4.2 处罚方式上徒刑与罚金刑并存 |
3.4.3 犯罪形态上结果犯与过失危险犯并存 |
3.4.4 累犯制度在过失危险犯中得到运用 |
4 我国设立酒后驾驶罪的立法构想 |
4.1 酒后驾驶行为入罪的必要性、正当性、可行性 |
4.1.1 酒后驾驶行为入罪的必要性 |
4.1.2 酒后驾驶行为独立入罪的正当性 |
4.1.3 酒后驾驶行为独立入罪的可行性 |
4.2 酒后驾驶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
4.2.1 酒后驾驶罪的概念 |
4.2.2 酒后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
4.3 酒后驾驶罪的刑罚 |
5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驾驶证被吊扣就是“无证”吗(论文参考文献)
-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追偿权研究[D]. 李文娟. 烟台大学, 2019(09)
- [2]交通肇事罪的因果归责研究[D]. 黄婷婷. 厦门大学, 2019(08)
- [3]我国刑法中抽象危险犯的适当扩张[D]. 王婷婷. 湖南师范大学, 2018(01)
- [4]我国毒驾犯罪化研究[D]. 郭静.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5]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D]. 金颖君. 苏州大学, 2015(06)
- [6]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研究[D]. 冉念. 长安大学, 2013(05)
- [7]醉驾交强险责任认定问题研究[D]. 鲍敏. 南昌大学, 2012(05)
- [8]危险驾驶罪研究[D]. 张旭. 黑龙江大学, 2012(11)
- [9]酒后驾驶入罪若干问题研究[D]. 王珠玉. 西南政法大学, 2010(02)
- [10]酒后驾驶行为入罪研究[D]. 张文君. 郑州大学, 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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