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特困人员供养
- 答:(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城市特困人员指持有城市非农业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抚物隐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没有上述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樱谨的未成年人。自2014年9月1日起,北京市城脊蚂基市特困人员由 供养。 - 答:《暂行办法》根据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发展情况,将 特困人员供养的供养内容明确为以下四项:
(1)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暂行办法》将传统工作中的 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
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三方面供养内容 合并归纳为“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基本生活条件一般包括 吃、穿、住等内容。
(2)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生活照料的内容主要 包括为特定的供养对象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方面
的照顾和帮助,体现了对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供养人员的特殊照顾。
(3) 提供疾病治疗。目前,特困供养人员患病一般是到 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设在供养服务机构内的医务室(站、点)
治疗。
解决特困供养人员的疾病治疗问题,要从当地实际出 发,医疗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4) 办理丧葬事宜。各地在办理特困供养人员丧葬事宜 时,应当遵守殡葬管理的相关规定,尊重少数民族习惯。办
理特困供养人员丧葬事宜所需费用,可从特困人员供养资金 中列支。
供养标准对于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起着决定 作用,应当按照满足《暂行办法》规定的供明腊养内容所必需的
费用确定。行行各档槐哗地在制定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当 地居民的人均消费支出、疾病治疗、丧葬等所需费用。特困 人员供养标准的制定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形式:一是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制定。
即由省级人民 民政部 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二是由设区的市级人 民 制定。即由设区的市级人民 民政部门会同财政、
统计、物价等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 批准并报上 一级人民 备案后公布 - 答: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 、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誉颂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宁海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表》。
在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和医保卡复印件,管理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核查。乡镇人冲举民 (街道办事处)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困难情况完成调散虚碧查、核实工作,将家庭信息输入县核对平台比对。
(三)审批。县民政局将收到报送材料和信息比对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批意见。对于无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
(四)公示。乡镇人民 (街道办事处)将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 、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 、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 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问:农村特困人员申请书的写法?
- 答:一般就是先说诉求。你希望得到什么。然后就是陈述你具体情况。最段孝后再来一些规范的用语。如希望组织考虑具握祥稿体情况。宴铅等等
问:特困供养人员认定条件
- 答:特困供养人员认定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雀旦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 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 同意。其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一、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二、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宽派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慎岁贺请退出救助供养。
法律依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第八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