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医疗事故罪主观要件与犯罪构成的冲突(论文文献综述)
刘培森[1](2021)在《论我国医疗事故罪的过失认定标准》文中研究指明
韩婷[2](2021)在《医疗事故罪中的注意义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孟欣[3](2021)在《医疗事故罪的过失认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医疗领域不断发展,医疗行为逐渐转变为团队模式,这就使得医患纠纷日益复杂。我国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罪,这就有效的保护了患者的权益,也解决了对重大医疗事故人员区分处罚的混乱局面,然而,在认定这一罪名上还存在许多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究其原因,主要是在认定医疗事故罪时采用的我国刑法上传统理论没有较为准确的针对性并且方法运用的实践性不强、难度较大,无法对具体案件中复杂的医疗行为作出认定。在医疗活动当中医疗行为具有不可避免的风险,一个医疗事故的发生是由许多因素共同造成的,要想将责任归责于医务人员这一行为主体上,就需要认定行为人有无过失。医务人员作为特殊的犯罪主体,其所要承担的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往往是要高于社会一般人的,根据该罪的构成要件可知,如果行为人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并且因此导致了医疗事故这一危害后果,就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所以,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成了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这不仅可以解决目前理论界的争议,也能够更公正的解决医患之间的矛盾。本文以《医疗事故罪的过失认定问题研究》为题展开论述,主要阐述了医疗事故罪中过失认定的概况、司法实践现状、存在的理论问题以及完善建议。本文通过对理论进行研究,提出了如何更明确的认定医疗行为中的过失问题,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介绍了论文的选题来源以及研究目的和意义,并比较了国内外在医疗事故罪中的研究现状,简要介绍了写作过程中主要的研究方法及文章中的创新点。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医疗事故罪中的过失概念进行了分析,为下文提出医疗过失中存在的问题做铺垫,并分析了医疗行为中过失与普通犯罪中过失的不同。第三部分对医疗行为中过失的现有理论进行总结分析,分析了在客观归责理论视角下对过失责任的限制、修正后的旧过失论对过失范围的限缩以及新过失论对过失认定标准的细化。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四部分从司法实践案例入手,介绍了医疗事故罪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并分析了其中存在的认定问题。第五部分是对文章第四部分中提出的医疗过失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相应的完善建议,最后对文章主题进行了升华和总结。
叶骞[4](2020)在《信赖原则在我国医疗事故罪中的适用研究》文中认为所谓信赖原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的同时,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够实施适当的行为,且行为人的信赖是合理的,纵使被害人或第三人为不适当行为发生法益侵害结果,行为人亦不需对该结果承担过失责任”之原则。十九世纪三十年代,信赖原则发端于德国认定交通过失犯罪的判例,并逐渐发展成为限制过失犯罪成立范围的一般性原理,是当下大陆法系国家限制过失犯罪成立范围的重要教义学工具,为解决风险事业中多重主体过失责任开辟了新的思路。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刑法理论界早已确立信赖原则可以适用于医疗领域来合理限制医务人员成立过失犯罪的观念,司法适用中亦产生诸多优秀的判例可供借鉴。当前,我国正在推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建立与完善分级诊疗制度是医疗体制改革的关键,全面以分工与协作为特质的医疗组织模式将逐步建立,多个医疗主体共同完成一项医疗诊治活动的情形将常态化,这些现实条件都是信赖原则能够在我国医疗领域可行适用的制度保障。需要注意的是,引入信赖原则在我国医疗事故罪的司法认定中进行适用,需要明确信赖原则在我国医疗事故罪中的适用现状、适用困境及成因分析,并结合我国医疗事故罪的司法实践将该原则本土化。同时要前瞻信赖原则在我国医疗事故罪中适用时可能产生的“水土不服”或者“副作用”,以适用困境的成因分析作为基础,作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实属必要,最终实现合理划定我国医疗过失犯罪的处罚范围。
李凡[5](2020)在《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严重不负责任”之认定研究》文中指出主客观综合说主张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是由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的心态所导致,因此医疗事故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存在内在联系,属于主客观相统一的体现。认定严重不负责任的焦点问题在于行为是否违反医疗规章制度与诊疗护理常规,是否具备医疗注意能力以及是否违反医疗注意义务。《立案追诉标准(一)》第五十六条是当前认定违反医疗规章制度的主要适用以及参照标准,而第五十六条第六款和第七款作为兜底条款,并没有对违反诊疗护理常规行为之具体表现予以明确,仅属于违反行业规章制度的几种常见的外在行为表现形式。这是因为诊疗操作常规属于医学领域专业知识,且随医学技术水平发展而处于不断变化阶段,因此不宜对诊疗操作常规予以明确规定,当前违反诊疗护理常规之认定当中主要存在的是用药不当引起的药物过敏认定问题,这也表明“严重不负责任”认定难题的核心问题并非在于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对于诊疗操作常规的认定当前司法实践则是将该问题交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仅根据医疗事故鉴定对案件事实及行为人的责任等作出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判决结果,从而有绕过“严重不负责任”构成要求而径直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断案之嫌疑,即采取客观归罪而非客观归责的做法。因此在司法实践将是否违反诊疗护理常规问题交由医学会进行鉴定的同时,还应当以医务人员具有相应的医疗注意能力为条件,这也是具有必要性的。就注意能力认定问题来说,目前学界在理论上还存在关于判断标准之分歧,即主观说、客观说与综合说三种不同标准之观点,“主观标准说”与“折中说”都存在实践中难操作的问题,客观标准说认为一般注意能力标准即本领域内具有相同知识和技能的合格医疗从业人员所具有的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标准是对是否具备医疗注意能力认定的一般标准。医疗注意义务分为结果预见注意义务与结果避免义务两方面内容,违反结果预见注意义务之具体认定主要聚焦于误诊与治疗不当问题,违反结果避免义务具体认定则包括舍弃危险行为,提高安全注意两方面。
刘文豪[6](2020)在《临终关怀中医疗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研究》文中指出临终关怀又称安宁疗护,是一种新兴的医疗护理模式。针对的群体主要是终末期患者,为其从生理和心理层面进行照料和疏导。其理念不再是为延续患者的生命,而是尽可能减轻患者痛苦使其更有尊严地走完人生的最后一程。相较于安乐死,临终关怀的护理模式无疑更为缓和且更能为人所接受。目前临终关怀在我国呈现高速发展的态势,但相关立法仍处于缺失状态,现已出台的相关文件较为笼统,未能真正从制度上规范其运作方式,可操作性也有待商榷。而且司法实务中的相关典型案例也寥寥无几。为此,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细则并扩充典型案例来为相关法律争议的解决提供依据或参考。临终关怀的服务不具有强制性,需要权利人进行选择。这在本质上会涉及到生命权的选择问题。抛开生命质量问题不谈,临终关怀撤除积极治疗的医学手段和措施有放弃生命之嫌,这一点与安乐死在某种程度上相类似。但是考虑医疗水平、道德体系等多方面因素,与安乐死相比,临终关怀无疑更适合我国国情.另一方面,因其服务对象的独特性,在临终关怀选择的环节中可能涉及特殊的刑事法律问题,特别是当生命权的个人决定权与社会决定权之间产生冲突时,应当说个人决定权更需要得到保护。此外,需要梳理患者、家属以及医护人员等不同角色在临终关怀乃至生命权的选择上所发挥的作用,并在此基础上,防范相应法律风险。一旦开展临终关怀,照护人员的职业技能素养则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临终关怀的质量和水平。我国刑法专门针对医疗资质的相关问题设立了非法行医罪,禁止没有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人从事医疗活动,但如何认定行为主体是否符合刑法范畴上的“医生执业资格”,在理论上也具有争议,存在多种学说。相较而言,“单证说”更为合理。同时,需要对实务中行为人的医疗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明晰与界定,并对临终关怀患者的护理中使用强镇痛药等管控药物的处方行为进行分析,探讨行为人是否具备这类资质以及对应的刑事法律风险。而且,临终关怀的服务模式又决定了大多数医务人员都是护理人员。近年间,国内医学界呼吁国家出台相应法规赋予护士一定的处方权,虽然现在仍未将护士纳人合法行医的主体范畴,但赋予护士处方权对于临终关怀等一类医疗服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在完善法律机制的基础上保障并发展护士的处方权。此外,临终关怀照护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刑事法律问题有其自身特点,其中以医疗事故罪为典型罪名。一方面,针对复杂多样的医护方式和手段,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对涉及临终关怀服务中的罪名进行甄别和认定,并厘清刑事与非刑事之间的边界问题。另一方面,实务中涉及医疗事故罪的量刑特点为法定量刑幅度较小、上限较低且法定刑种类较少,需要剖析当前法定量刑特点的合理性与局限性并探究其深层次原因。同时,建议将医疗事故罪这一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予以适当提高,以此来增强刑罚适用的伸缩性,并结合临终关怀模式的特殊性,提出增设罚金刑等举措以丰富法定刑种类。
胡泉[7](2020)在《专断医疗行为的刑法规制》文中研究指明医事刑法是最近备受关注的刑法学领域,专断性医疗行为是医事刑法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它不仅涉及到诸如医疗行为的性质、知情同意原则、医方的告知义务等医疗领域的基础问题,也涉及到了一些刑法学理论,如被害人同意、优越的利益理论、危险接受理论等。围绕专断医疗行为的讨论和研究层出不穷,诸说纷纭。医师在未获得患者真实有效同意的情况下所实施的医疗行为,被称为专断医疗行为。针对专断医疗行为的法律规制方式,国内外一直存在争论,由此衍生出了专断医疗行为的入罪之争。笔者在此认同部分入罪说,认为在当今医疗行业与新型医患关系的大背景下,专断医疗行为存在入罪的必要性,但并非所有违背患者真实意愿的医疗行为都构成犯罪。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专断医疗行为的界定。首先通过医疗行为概念的导入,论述了知情同意原则、医师的告知义务以及我国医事法语境下的患者同意,以此界定了专断医疗行为的内涵。其次,通过对专断医疗行为与紧急医疗行为、强制医疗行为进行比较,明确了本文所讨论的是狭义的专断医疗行为。最后,介绍了专断医疗行为入罪与否的三种观点。第二部分,笔者从两方面阐述了对于专断医疗行为入罪说之提倡的原因。一方面从犯罪构成要件体系的主观以及客观两部分讨论部分专断医疗行为构成犯罪。在客观的部分,通过专断医疗场合的行为、结果及因果关系的分析,笔者认为专断医疗行为具备人身伤害型犯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在主观部分,通过对故意和过失的认定,笔者认为在专断医疗的场合中,这两种责任形式均有可能出现。另一方面,笔者阐述了部分专断医疗行为正当化的条件。探析了专断医疗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并将其运用到具体的专断医疗场合中。第三部分,笔者进行了对专断医疗行为刑法规制路径的探讨。首先,通过对专断医疗行为国内外立法以及判例上的考察,笔者认为专断医疗行为不应单独成罪,应当以刑法现有的侵犯人身法益的犯罪来对其进行规制。随后,笔者讨论了专断医疗行为构成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情形,认为在我国刑法语境下,专断医疗行为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医疗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等。
王梦洁[8](2020)在《客观归责理论视域下的医疗事故罪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受传统过失论的影响,我国医疗事故罪将注意义务作为该罪的认定核心,注意义务虽然能够解决过失犯的一些基本问题,但由于医疗过失犯罪中违反注意义务规范的标准模糊以及对因果关系认定的不明确,造成在对医疗过失犯罪进行类型化认定时责任风险范围会被无限地扩大,导致医疗事故罪这一特殊过失犯在司法实践中面临归责难的问题。客观归责理论起源于德国,该理论的内容既包含了传统的过失论的部分优点,也对传统过失论中规定模糊不清的地方进行了改进和发展,其拥有自己完整的富有逻辑性的责任归责体系,以法不容许的风险的发生到实现为核心进行评价从而判断责任的归属问题。客观归责理论从客观角度的相当性出发,创设了具有客观目的性的框架和规范的认定标准,通过“法不允许风险创设、法不允许风险实现和构成要件涵摄范围”重构过失不法的内涵完善犯罪论体系,将因果关系认定和责任归属区分开对过失进行归因与归责,通过对比传统过失论主、客观要素糅杂和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下过失内涵空洞等弊端,可看出客观归责论在区分归因与归责及解决过失案件认定具有必要性;客观归责理论从“行为—结果”论证流程区分事实与规范,明确法益保护的边界,其因果流程客观化和认定模式的一致性以及犯罪构成要件概念具有法益保护的本质属性都显示出该理论可适用于我国刑法。通过结合国内具有代表性的经典医疗过失犯罪案例,对医疗事故罪进行深入分析,行为归责的对象是不被医疗规范容许之风险,剔除医疗规范所允许的风险后,对降低患者医疗风险和合义务的医疗替代行为进行阐述,并从医疗因果判断、风险升高和就诊人自我答责等层面分析医疗法益风险的实现,讨论客观归责论在具体的医疗过失案中如何进行归责判断。
杨梅[9](2020)在《医疗事故罪注意义务研究》文中提出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是构成过失的本质,判断过失是否成立就是要判断其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医疗事故罪是一种典型的业务过失犯罪,本文对其注意义务各项内容的研究和确定,对判断医疗事故罪成立能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医疗事故罪的司法认定提供可靠可行的操作方法。作为研究的基础,本文首先基于新过失理论对医疗事故罪注意义务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揭示出医疗事故罪中注意义务的特征,并对医疗行为人注意义务的根据进行分析,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揭示出医疗事故罪注意义务设置的实质理由和形式来源。医疗事故罪注意义务的内容包括医疗行为人的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结果预见可能性和结果避免可能性是医疗事故罪客观注意义务的前提,客观上欠缺预见和避免可能性可以否定医疗行为人存在注意义务。注意能力是医疗事故罪主观注意义务的前提,在主观上欠缺注意能力可以否定对医疗行为人履行注意义务的要求,对行为人注意能力的判断应当基于其自身,坚持主观说。医疗行为人所负担的注意义务不是无限制的,对于医疗事故罪注意义务的限制因素,包括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和信赖原则,在适用的过程中不仅要考察肯定性的适用条件,更应当明确否定性的适用前提。司法认定中医疗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应当置于犯罪构成中完成,按照客观注意义务到主观注意义务的逻辑顺序进行。违反注意义务是医疗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的核心内涵,司法认定中通过对医疗事故罪注意义务的根据、前提和内容的判断可以分别对“责任”的来源、基础和内容进行认定,而对于“严重”的判断则应当与履行注意义务所需要付出的注意努力的难易程度与行为人实际付出的注意努力的程度相联系,两者之间差值越大不负责任的情形越“严重”。当出现医疗事故罪注意义务的冲突时,认定医疗行为人是否违反注意义务的标准在于是否选择了价值和紧迫性更高的注意义务优先履行并有效避免了相应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凌沐珏[10](2019)在《医疗事故罪中的过失认定》文中研究指明伴随着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医疗行为在治愈患者疾病的同时,也因其高风险性给患者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成为产生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我国医疗方面的基本国情是资源有限的同时患者数量庞大,又因为医疗技术纷繁复杂致使医疗事故在我国近年来呈爆发式增长。但医疗过失行为的认定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存在较大的分歧,究其原因,我国传统理论对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不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践操作困难较大;医疗行政化色彩浓重导致医疗过失行为难以具体判定。此外,网络自媒体的传播与扩散,也致使医疗问题成为社会关注度极高的热门话题。因此,提出一个科学合理并且在实践中易于操作认定医疗过失的标准就显得十分重要,不仅体现刑事立法目的,更利于缓解当下严重紧张的医患关系。笔者旨在对医疗过失和我国刑法过失理论深入剖析,立足于新过失论角度,通过违法和有责两方面,从医疗事故罪客观注意义务和主观注意义务两层面探究医疗过失认定的标准。在刑法过失论的大框架下,修正的旧过失论将过失放在责任要素层面来进行讨论,而新过失论不仅是属于责任要素层面内容,更多关注的是行为人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层面,即是否对实行行为的合理性做出准确的判断。笔者倾向以新过失理论入手,从客观注意义务和主观注意义务来解决医疗事故罪实务当中对过失认定困难的问题。本文正文主要分为五章。首先,第一章是提出问题,即通过医疗事故罪的司法认定提出现阶段对过失认定困难的现状,合理引出下文。其次,第二章主要论述医疗事故犯罪中过失的基本概念,通过比较法研究一般过失犯罪和医疗过失犯罪的区别,进一步提出医疗事故罪中“过失”难以明确的问题。第三章通过刑法过失论的分析,阐述法学界过失学说对医疗事故罪过失认定的借鉴意义,总结本文认定医疗过失的初步观点。第四章第五章分别从客观注意义务和主观注意义务层面对医疗过失进行正反判定研讨,结合上文提出有实际价值的认定方式。
二、论医疗事故罪主观要件与犯罪构成的冲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医疗事故罪主观要件与犯罪构成的冲突(论文提纲范文)
(3)医疗事故罪的过失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1.1.1 选题的目的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3.2 本文的创新点 |
2 医疗事故罪中犯罪过失概述 |
2.1 医疗事故罪中过失的概念 |
2.2 医疗事故罪中过失的特征 |
2.3 医疗过失与普通犯罪过失的区别 |
2.3.1 普通犯罪过失 |
2.3.2 医疗行为过失 |
2.3.3 医疗过失与普通过失区别 |
3 医疗事故罪中犯罪过失的理论基础 |
3.1 客观归责理论对过失责任的限制 |
3.2 修正的旧过失论对过失范围的限缩 |
3.3 新过失论对过失认定标准的细化 |
4 医疗事故罪中过失认定的司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1 医疗事故罪中过失认定的司法现状 |
4.2 医疗事故罪中过失认定存在的问题 |
4.2.1 医疗过失中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模糊 |
4.2.2 对“严重不负责任”的定义抽象 |
4.2.3 医疗过失中监督过失的判断缺失 |
5 医疗事故罪中对过失认定的完善 |
5.1 细化过失行为中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 |
5.1.1 主观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 |
5.1.2 客观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 |
5.2 完善对“严重不负责任”的理解及司法认定标准 |
5.2.1 完善对“严重不负责任”的理解 |
5.2.2 “严重不负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
5.3 明确医疗过失中监督过失的成立条件 |
5.3.1 医疗过失中监督过失的客观前提 |
5.3.2 明确医疗过失中监督过失的认定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4)信赖原则在我国医疗事故罪中的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2 信赖原则的定位 |
2.1 信赖原则的法理根据 |
2.2 信赖原则在过失犯罪构造中的体系定位 |
3 信赖原则在我国医疗事故罪中的适用现状及困境 |
3.1 信赖原则的适用现状 |
3.2 信赖原则的适用困境 |
3.3 信赖原则适用困境之成因分析 |
4 信赖原则在我国医疗事故罪中的适用路径 |
4.1 信赖原则在我国医疗领域的适用可行性分析 |
4.2 信赖原则在我国医疗事故罪中的具体出罪途径 |
4.3 提炼信赖原则在我国医疗事故罪中的司法适用规则 |
4.4 信赖原则在我国医疗事故罪案件中的检验性适用 |
4.5 信赖原则在我国医疗事故罪中的适用保障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清单 |
后记 |
(5)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严重不负责任”之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结构安排 |
第2章 “严重不负责任”定位及其认定因素 |
2.1 “严重不负责任”定位及其认定因素存在的争议 |
2.1.1 主观说及其认定因素 |
2.1.2 客观说及其认定因素 |
2.1.3 主客观综合说及其认定因素 |
2.2 “严重不负责任”定位及其认定因素之我见 |
2.2.1 “严重不负责任”定位之我见 |
2.2.2 “严重不负责任”认定因素之我见 |
2.2.2.1 行为严重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
2.2.2.2 行为人具备医疗注意能力 |
2.2.2.3 行为严重违反医疗注意义务 |
第3章 行为严重违反医疗行业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操作常规之认定 |
3.1 严重违反医疗行业规章制度与诊疗护理操作常规之一般性理解 |
3.1.1 严重违反医疗行业规章制度 |
3.1.2 严重违反诊疗护理操作常规 |
3.2 严重违反医疗行业规章制度与诊疗护理操作常规之认定 |
第4章 行为人具备医疗注意能力之认定 |
4.1 医疗注意能力判断标准之分歧 |
4.1.1 主观标准说 |
4.1.2 客观标准说 |
4.1.3 综合标准说 |
4.2 具备医疗注意能力判断标准及认定之我见 |
第5章 行为严重违反医疗注意义务之认定 |
5.1 违反结果预见注意义务之认定 |
5.2 违反结果回避义务之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6)临终关怀中医疗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临终关怀中的刑事法律问题 |
(一) 我国临终关怀的发展背景及现状 |
(二) 临终关怀中涉及的刑事法律问题 |
二、临终关怀中生命权的主体与法律风险 |
(一) 安乐死与临终关怀的生命观之异同 |
(二) 生命决定权的主体资格与刑事风险辨析 |
三、临终关怀中关涉医疗资质的刑事法律风险 |
(一) 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资格认定 |
(二) 非法行医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
(三) 护士处方权的刑事法律风险 |
四、临终关怀涉及医疗事故的刑事法律风险 |
(一) 医疗事故罪的发展历程与特点 |
(二) 医疗事故的定罪问题解析 |
(三) 医疗事故罪的量刑与刑罚问题解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专断医疗行为的刑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专断医疗行为概述 |
第一节 专断医疗行为的界定与构成 |
一、专断医疗行为界定的核心:对知情同意原则的违反 |
二、专断医疗行为的要素之一: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 |
三、专断医疗行为的要素之二:未获得患者同意 |
第二节 专断医疗行为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一、专断医疗行为与紧急医疗行为 |
二、专断医疗行为与强制医疗行为 |
第三节 专断医疗行为入罪之争 |
一、专断医疗行为全部无罪说 |
二、专断医疗行为全部入罪说 |
三、专断医疗行为部分入罪说 |
第二章 专断医疗行为部分入罪说之提倡 |
第一节 专断医疗行为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 |
一、专断医疗行为中存在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 |
二、部分作为的专断医疗行为是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 |
三、不作为的专断医疗行为所违反的义务 |
第二节 专断医疗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 |
一、专断医疗行为侵犯了病患的自由决定权 |
二、专断医疗行为侵犯了病患的身体健康权 |
三、专断医疗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第三节 专断医疗行为人存在主观罪过 |
一、专断医疗行为中故意的认定 |
二、专断医疗行为中过失的认定 |
第四节 部分专断医疗行为正当化的条件 |
一、专断医疗行为的正当化根据 |
二、两类正当的专断医疗行为 |
三、专断医疗行为出罪的具体判断条件 |
第三章 专断医疗行为的刑法规制路径 |
第一节 专断医疗行为无需独立设罪 |
一、专断医疗行为刑法规制的国内外考察 |
二、专断医疗行为是侵犯身体健康权的犯罪 |
第二节 专断医疗行为入罪的具体路径 |
一、成立故意犯罪的专断医疗行为 |
二、成立过失犯罪的专断医疗行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客观归责理论视域下的医疗事故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医疗事故罪的犯罪过失 |
一、医疗事故罪犯罪过失的理论基础 |
(一)允许的危险理论在医疗事故罪的应用 |
(二)信赖原则 |
(三)监督过失 |
二、医疗事故罪中的注意义务 |
(一)医疗过失犯罪中注意义务的来源 |
(二)医疗过失犯罪注意义务的具体表现形态(急救、诊断、手术) |
第二章 客观归责与注意义务的比较 |
一、客观归责理论的内容 |
(一)制造不被允许的风险 |
(二)实现不被允许的风险 |
(三)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 |
二、注意义务的合理与不足 |
三、客观责理论对比注意义务的优势 |
第三章 医疗事故罪引入客观归责理论之可能 |
一、客观归责对医疗过失的检验 |
二、客观归责理论引入医疗事故罪领域的必要性 |
(一)事实与规范功能的分界 |
(二)四要件层面方法论的完善 |
三、客观归责理论引入医疗事故罪领域的可行性 |
(一)犯罪认定中因果流程客观化 |
(二)犯罪构成中实质论与统一论 |
第四章 医疗事故罪的客观归责判断 |
一、医疗法益风险的创设——行为归责 |
(一)医疗规范所允许的风险 |
(二)医疗行为降低风险 |
(三)合义务的医疗替代行为 |
二、医疗法益风险的实现——结果归责 |
(一)医疗因果关系的判断 |
(二)医疗行为导致风险提高 |
三、医疗规范构成要件效力范围 |
(一)就诊人自我答责 |
(二)第三人责任领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9)医疗事故罪注意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医疗事故罪注意义务概述 |
第一节 医疗事故罪注意义务的概念 |
一、过失理论下注意义务概念的理论纷争 |
二、医疗事故罪注意义务的概念界定—基于新过失论 |
第二节 医疗事故罪注意义务的根据 |
一、实质根据 |
二、形式根据 |
第二章 医疗事故罪注意义务的构造 |
第一节 医疗事故罪注意义务的内容 |
一、结果预见义务 |
二、结果避免义务 |
第二节 医疗事故罪注意义务的前提 |
一、客观注意义务的前提 |
二、主观注意义务的前提 |
第三章 医疗事故罪注意义务的限制 |
第一节 医疗事故罪中被允许的危险理论的适用 |
一、被允许的危险理论的适用条件 |
二、危险允许的限度 |
第二节 医疗事故罪注意义务中信赖原则的适用 |
一、信赖原则的适用条件 |
二、排除信赖原则适用的情形 |
第四章 医疗事故罪注意义务的司法认定 |
第一节 医疗事故罪注意义务司法认定的逻辑顺序 |
一、司法认定的逻辑起点 |
二、客观注意义务的判断 |
三、主观注意义务的判断 |
第二节 “严重不负责任”的司法认定 |
一、“严重不负责任”的理解 |
二、违反注意义务是“严重不负责任”的核心内涵 |
三、“严重”与违反注意义务程度的关系 |
第三节 医疗事故罪注意义务冲突的处理 |
一、医疗事故罪中的注意义务冲突 |
二、冲突的解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作的项目 |
致谢 |
(10)医疗事故罪中的过失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目的 |
(二)研究的立论与现实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与路线 |
(五)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医疗事故罪中的过失概述 |
(一)医疗事故罪中过失的概念及其特征 |
(二)医疗事故罪中过失与普通犯罪过失的区别 |
第二章 我国医疗事故罪过失认定的司法困境与理论分歧 |
(一)我国现阶段医疗事故罪过失司法认定现状 |
(二)我国医疗事故罪的过失认定争议 |
第三章 刑法过失论的比较分析 |
(一)修正的旧过失论 |
(二)新过失论 |
(三)客观归责理论 |
(四)本文对过失认定观点 |
第四章 医疗事故罪客观注意义务的认定 |
(一)客观注意义务认定标准 |
(二)客观注意义务认定限制 |
第五章 医疗事故罪主观注意义务的认定 |
(一)主观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 |
(二)主观注意义务的认定限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医疗事故罪主观要件与犯罪构成的冲突(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医疗事故罪的过失认定标准[D]. 刘培森. 湖北大学, 2021
- [2]医疗事故罪中的注意义务问题研究[D]. 韩婷.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医疗事故罪的过失认定问题研究[D]. 孟欣.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4]信赖原则在我国医疗事故罪中的适用研究[D]. 叶骞. 暨南大学, 2020(04)
- [5]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严重不负责任”之认定研究[D]. 李凡. 湘潭大学, 2020(02)
- [6]临终关怀中医疗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研究[D]. 刘文豪. 山东大学, 2020(11)
- [7]专断医疗行为的刑法规制[D]. 胡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8]客观归责理论视域下的医疗事故罪研究[D]. 王梦洁. 沈阳师范大学, 2020(12)
- [9]医疗事故罪注意义务研究[D]. 杨梅. 上海大学, 2020(03)
- [10]医疗事故罪中的过失认定[D]. 凌沐珏.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