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罕见的少年盗窃勒索案(论文文献综述)
皮志德[1](2020)在《刑事被害人过错行为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恢复性司法的不断推进,被害人权利保护在刑事诉讼中受到高度关注,但被害人学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表明,被害人往往以其过错行为不同程度地参与犯罪互动并实际影响着犯罪的发生、发展和结果。在刑法学视野下,应当重视刑事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对犯罪人刑事责任产生的实质影响,并在定罪量刑中予以充分体现。本文以刑法学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行为为研究对象,结合我国关于被害人过错因素在立法规定和司法认定中存在偶然与专断之现状,借鉴域外先进立法经验,尝试对刑事被害人过错行为进行刑事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的规制,实现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无缝衔接。本文首先阐述了刑事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含义、特征以及类型。刑事被害人过错行为特征为加害—被害的互动性及被害人行为的惯常性。其类型包括影响定罪的过错行为及影响量刑的过错行为。接着探讨了刑事被害人过错行为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为刑事被害人过错行为纳入刑法体系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通过分析当前理论的基本内涵和作为依据的合理之处,然后通过分析揭示出片面性以及不足,最后从定罪和量刑两个维度来考察,在影响定罪的依据上,主张“违法性与有责性减少说”,在影响量刑上,主张“可谴责性降低说”。通过国内外比较分析,一方面举出国外刑法典的明文规定;另一方面,透过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相关司法文件的原则性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法官裁判的偶然与随意性,深刻揭露我国刑事被害人过错行为法律位阶较低、现有规定过于原则抽象、辩护一方提及较多而法院采纳较少的不足,引出亟需从刑事立法和司法两方面进行刑事规制之必要性。要解决上述问题,最根本的是针对上述缺憾提出关于刑事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刑事规制。在刑事立法方面,从总则和分则两方面展开,尤其是对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等若干个罪进行特殊规定,阐述增设具体条款的位置和内容;在刑事司法方面,提出量刑规范化的具体细化措施,以及完善指导性案例制度,统筹刑事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的合力进行规制。
倪赛凤[2](2020)在《诸联生平和创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提到诸联,一般人都会想到他的《红楼评梦》,而对其生平交游及其他创作则鲜有论及。本文将重点关注诸联的家世、生平、交游及其所留下的另外几部作品,发掘这一位清代江南乡邦文人的多重色彩。本文的主要内容分为以下三章:第一章从史料入手,考察诸联的家世、生平以及交游情况。诸联出身于名门望族,受到家族成员的影响,其自幼就对文艺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后家道中落,他历经人事沧桑,遍尝人生百味。而其所结交的朋友则来自于不同的阶层,既有“苔岑诗社”这样的下层文人群体,也有王昶、袁枚等学界泰斗。诸联的家世、生平、交游情况对于他的文学创作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这一章的研究为之后两章的研究提供背景支持。第二章关注诸联的诗歌创作。首先简单介绍一下诸联所留下的两部诗稿的版本情况。接着探索诸联诗作中所流露出的主要情感,大致分为愁苦、愤恨、悲哀三大类。然后对于诸联诗作的主要特色进行鉴赏分析。诸联所生活的乾嘉时期,诗坛上流派纷呈。他为了迎合时代的主流风尚,进行了多方面的尝试,因而其诗作折射出了时代的共性。诸联是松江府人氏,受到家乡文化的影响,他的诗作同样带有鲜明的地域文化特色。另外,诸联发挥自身优势,将绘画技法与小说技法移植到诗歌创作中。在多重因素的交织影响下,诸联的诗作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最后简单探讨一下诸联的诗歌主张。对于诸联诗歌主张的把握,有助于进一步认识他的诗歌创作实践。第三章关注诸联的笔记创作,以《明斋小识》为主要研究对象。第一节分析诸联辑撰《明斋小识》的意图,主要可概括为劝善惩恶、娱乐大众、补史志之缺三点。第二节探讨《明斋小识》的志怪特色。诸联笔下的神怪故事种类繁多,反映了其复杂的宗教观。第三节发掘《明斋小识》中的“奇”。诸联将目光投射到平凡生活中的奇人、奇物、奇事之上,这些奇人、奇物、奇事为全书增添了不少人间烟火味。第四节对于《明斋小识》的讽刺艺术和叙事笔法进行鉴赏分析。结语从时代、地域、个体三个方面出发,揭示诸联这一位清代江南乡邦文人的多重色彩。他的作品既折射出了乾嘉时期的主流审美风尚,也闪耀着松江府的地域文化光芒,同时也彰显了其个人的审美情趣。附录部分对于诸联的生平大事进行简单爬梳整理,以年表的形式呈现出来。
刘力钰[3](2020)在《新闻事件改编电影研究(2000-2019) ——以舆论扩散与引导机制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现如今,电影已与人们的生活密不可分,新闻也与每一个人的生活密切相关,二者看似毫无交集,但却又能巧妙地结合在一起,根据新闻事件改编而成的电影使新闻和电影实现了跨界的融合,成为电影界的蔚为大观,新闻事件改编电影也因此成为了必然趋势,不仅如此,一部成功的新闻事件改编电影还具有其舆论价值,新闻与电影互动,引发了受众对社会问题的深层次思考,能够起到一定的社会效应,甚至为推动社会制度完善起到至关作用,新闻事件改编电影因其真实性与直观性等特征,比普通电影更易引发舆论效应,为此也愈发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产生一系列社会效应,鉴于此原因,本论文中研究的主要问题,是基于社会新闻热点事件,被艺术化手法改编而成的电影作品,其中所产生的社会舆论效应。本文旨在探讨、研究和总结新闻事件改编电影如何产生社会舆论效应、产生了怎样的社会舆论效应,以及如何引导舆论。以相关的舆情、媒体评论报道以及网民的呼声等真实有效的数据为理论依据,结合具体的电影个案进行分析,力求论证新闻事件改编电影与社会舆论之间的相互作用,并最终得出新闻事件改编电影自2000年后开始不断发展崛起,其引发的舆论可跨越时效性不断扩张,使原始新闻事件得到二次关注,电影的“二次传播”可影响原始新闻事件的结论,并使舆论更具深广度。并且新闻事件改编电影对舆论的引导作用能够引导观众的主观意识,在舆论传播的过程中产生“沉默的螺旋”和“群体极化”等一系列效应,同时舆论的引导还能达到社会调节的目的,随着舆论的不断发酵而产生的大众情绪“共振”还可形成推动社会制度完善的“蝴蝶效应”的结论。在本文具体构架中,绪论部分主要对全文的研究背景、目的和研究方法进行概括总结,并重点梳理关于对新闻事件改编电影和影视媒体舆论效应的研究现状;本文第一章的内容聚焦于新闻事件改编电影引发舆论的成因分析,梳理总结自1921年第一部新闻事件改编电影诞生以来直至2019年期间我国的新闻事件改编电影发展和崛起的路径,并以具体影片的文本解读为案例,分析其之所以能引发舆论,原因在于其选题层面的真实性、严肃性、贴近性等独有特征,以及分析总结其创作手法方面的成功之处——对原始新闻事件内容的补充与提炼、符合大众期待的剧情重塑、真实背景下的视觉冲击、注入灵魂与突出重点等特征;第二章主要分析新闻事件改编电影的舆论扩散过程,围绕时效性和局限性等方面对比新闻和新闻事件改编电影引发舆论的效果,并结合相关的舆情数据分析新闻事件改编电影如何在“N极传播理论”下进行舆论扩散的过程,论证新闻事件改编电影不受新闻时效性的制约,可使原始新闻事件产生二次舆论,并引发舆论话题的变形,使舆论更全面立体,更具深度和广度;第三章主要通过新闻事件改编电影的议程设置和网络媒介的二次引导来分析新闻事件改编电影对舆论、观众对该新闻事件的态度产生的引导作用,以及网络媒介对该新闻事件改编电影的分析报道又对舆论和观众的主观意识产生了二次引导作用;最后总结新闻事件改编电影引发舆论的成功之处在于选题的敏锐视角,选取热点新闻和贴近群众利益的事件,在创作过程中引发观众的代入感,加入煽动感情的剧情冲突以及爱国主义色彩的基调,其失败之处在于选题层面过窄、剧情枯燥单调、内容创作脱离现实以及本末倒置等归因,在此基础上进行反思,并提出在未来发展方面还需吸取获得成功的新闻事件改编电影的宝贵经验和不断探索转型的指导性建议。
巴卓[4](2019)在《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量刑是刑法理论的缩写图。1数罪并罚制度作为量刑制度的组成部分,兼具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面向。它一方面根植于刑法理论,关涉罪刑相适应刑法原则的贯彻、报应之下预防刑罚目的的实现、主刑附加刑刑种类型的设置等;另一方面又适用于司法实践,直接指向个案对被告人决定刑的量定,影响刑罚个别化实现的程度,更关乎司法公信力的成色。较之于对仅犯一罪的被告人量刑而言,对犯有数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更具有操作的技术性和结果的伸缩性。因此,数罪并罚制度与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存在着天然的亲密关系。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向来牵动着民众的敏感神经,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罪名被纳入其中,人们对司法人员量刑裁量权过大的担忧有所缓解,但数罪并罚系在个罪宣告刑确定后的二次裁量,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个罪情况的不同一,以致很难像个罪宣告刑的确定那样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量刑指导意见进行相对确定的数值性计算。所以对犯有数罪的被告人确定决定刑仍是一片不为外界熟知、自由裁量权较大、受量刑规范化改革影响较小的刑罚裁量空间。于是,人们又把审视的目光移转到了数罪并罚决定刑的形成过程中。如果说一般民众对数罪并罚制度的关注系基于天然的防御心理和不信任的思维惯性,那么作为一线司法人员的作者关注数罪并罚制度适用问题,则是因为在审判工作中就此产生了一些困惑和适用难题:数罪并罚制度现行法律规定能否保障对被告人罚当其罪,数罪并罚制度的司法适用是否实现了对被告人最大限度的刑罚个别化,数罪并罚制度中限制加重的根据是什么,决定刑的裁量依据与个罪宣告刑的量定根据是否存在重复评价,数罪并罚制度司法适用与刑事诉讼规则是否存在交叉适用,如何保障数罪并罚制度的司法适用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达成报应限制预防的刑罚目的。如上所述,作为刑罚裁量制度的数罪并罚制度直接适用于个案处理,具有极强的实践属性。因此,要检视我国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现状,并为完善数罪并罚制度提供路径就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以案件办理流程和刑罚裁量过程为主线,从大量的鲜活个案入手,既分析作为裁判结果载体的裁判文书,也关注司法人员适用数罪并罚制度时的内心活动,全景展现数罪并罚制度在司法实践的运作方式,从而系统梳理我国数罪并罚制度适用中的问题,并力图有针对性的提出对策。数罪并罚制度的有效适用离不开司法人员对数罪并罚理论价值的精准理解、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科学把握。本文首先从对数罪并罚基本理论的阐述入手,着重分析数罪并罚制度的刑法价值,发现数罪并罚制度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契合、符合报应限制预防之刑罚目的,并以此为评价标准,检视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法律规定,发现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立法有疏漏、规定不明确、体系不自洽、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彻底等问题。静态的法律规定必将通过动态的司法适用来接受实践的检验。本文借助实证研究方法,通过对近五年数罪并罚二审、再审判决书的量化分析与对15名一线司法人员的质性研究来深入检视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现状。发现在数罪并罚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罪数判断标准不统一、决定刑裁量依据纷杂、主刑附加刑适用混乱、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理解存在分歧、隐瞒漏罪加重处罚、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漏判未予再审、缓刑及减刑适用错漏等问题。尽管数罪并罚判决书能够很大程度上再现司法人员的决定刑裁量过程,但考虑到文字表意的有限性,司法人员的裁量过程不能完全通过裁判文书予以揭示,因此需要通过与一线司法人员的访谈来观察他们的裁判动机和内心驱动。本文即在质性研究和量化分析的互动中展开对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的实证研究。以上研究可以证明,为了提高我国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的科学性、有效性,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达致报应限制预防的刑罚目的,实现最大限度的刑罚个别化。首先要确定整体性观念在决定刑形成中的根基性作用,承认量刑经验、司法直觉是司法人员裁量决定刑的逻辑起点。其次,从实体上完成对数罪并罚规则的更新再造包括主刑、附加刑并罚的结构调整,发现漏罪、又犯新罪的体系完善,数罪缓刑的合理调控、构建减刑撤销制度的再分层。最后,从程序上限制数罪并罚制度适用中可能的恣意,包括将决定刑裁量纳入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突出强调决定刑裁量的量刑说理、疏堵漏判型再审案件的发生。
张弛[5](2019)在《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文中研究说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与此同时使传统的财产形式发生虚拟化、电子化、数据化的流变,催生了一大批网络化的新型财产,由此带来大量的实践难题,给刑法中“财产”、“财物”等基础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造成巨大冲击。本文主要就互联网背景下产生的新的财产类型和财产形式进行探讨,并对相关的司法疑难问题予以解答:第一章主要对“财产”和“财物”等概念的刑法含义进行深入解读,准确把握概念的特征与认定标准,并对两者的关系加以厘清。本章首先对“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与域外立法情况进行了梳理,对我国刑法学界围绕“财产”和“财物”等概念的理论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得出刑法中财物(财产)概念的认定标准:具有客观的物质存在形式、具有能够以金钱衡量的客观经济价值、具有占有和转移的可能性。此外,本章还对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给刑法造成的冲击进行了总结,具体包括财产概念边界的模糊、财产犯罪行为模式的异化、与罪名界限的纠葛、犯罪数额与既遂标准的认定困境等。第二章主要对与电子资金有关的问题进行研究。以银行电子现金、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具有支付功能的理财产品与比特币等“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为代表的电子资金均应当被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侵害电子资金的案件按照行为模式可以被划分为“窃取型”、“复制型”、“套取型”等基本类型,前两者原则上应当以盗窃罪认定,而后者则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罪等罪名。在对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既遂标准进行把握时,应当坚持控制说的立场,以行为人取得对电子资金的控制和占有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节点和标志。此外,本章还对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中的罪名界分问题进行了讨论。第三章以近年来出现的各类电子化的权利凭证为研究对象,分别对物品电子凭证、服务电子凭证与电子积分等三种典型的电子权利凭证的犯罪问题进行讨论。物品电子凭证无论获取途径免费与否均应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而服务电子凭证只有在同时满足有偿获取与能够独立兑换服务的情况下方可被认定为“财物”,至于电子积分,则应依据其实际功能具体判断。侵害电子权利凭证的案件可能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以及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等罪名。仅具有打折或折抵功能、无法单独兑换物品或服务的电子权利凭证不属于“财物”。第四章主要涉及大数据与大数据财产的问题。“大数据”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集合而非一个单独的概念,只有那些满足刑法上“财物”认定标准的大数据表现形式才能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大数据财产”。具体说来,“大数据财产”应当仅限于能够在大数据平台或者大数据交易市场上交易和出售的,经过收集的底层数据、清洗后的匿名化数据以及经过挖掘之后形成的大数据产品。大数据财产应当归属于大数据挖掘者和控制者所有,而非归属于产生数据的个人。对于侵害大数据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盗窃罪、合同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而对于那些无法被认定为“财物”的大数据表现形式则可以援引计算机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着作权罪等罪名加以保护。第五章对实践中争议颇多的“虚拟财产”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所谓的“虚拟财产”虽然被冠以“财产”之名,但其既不具有能够以货币加以衡量的客观经济价值,也不具有可以被玩家占有或转移的可能性,不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在本质上是一种互联网娱乐服务的虚拟权利凭证。以技术手段从游戏运营商处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对于以技术手段从其他游戏玩家处“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则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认定。采取抢劫、诱骗、威胁等现实性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此外,利用互联网游戏外挂大量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在未使用破坏性程序、未对互联网游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破坏的情况下也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仅以个人娱乐为目的而制作、使用游戏外挂程序或者以其他技术性手段非法获取虚拟财产,并未用于销售牟利的,无论如何也不应以犯罪论处。任何人不能仅仅因为打游戏而受到刑事追诉。结语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就互联网背景下刑法如何应对“财产”概念的流变所带来的冲击作出全面回应。
吴文治[6](2018)在《近代上海提篮桥地区人居环境研究(1843-1949)》文中研究说明城市的地区性特征是在其漫长的发展历史过程中累积形成的,当前处于上海市中心城区的提篮桥地区的地区性正在被逐渐消解、擦拭和抹去,地区人居基因处在无法逆转的消失过程中。本文以近代上海提篮桥地区人居环境为研究对象,运用人居环境科学理论融贯综合的研究方法,从城市空间、街道形态、建筑类型、绿化景观、公共环境卫生等进行研究。同时,以设计学的专业视角将人居环境研究拓展到室内陈设、建筑装饰等方面,全方位的梳理近代一百多年来提篮桥地区的人居状况、人居演变规律、人居文化构成等内容。本文基于建筑学、城市规划学、风景园林学三大核心学科和设计学的专业本位,对提篮桥地区的自然环境和历史沿革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深入挖掘。从相关史料和临近地区照片资料出发,有依据的提出提篮桥开埠前的自然环境为江南农村水乡、大小村落零星分布、农田密布为主的自然风貌,并随着上海开埠和美租界的辟立、公共租界的拓展而逐渐改变。提篮桥地区城市化过程中形成的城市空间和街道形态体现了其人居城市空间的转变过程和主要特征。本文首先分析了水网、道路之间的关系和演变情况,即人居环境的变迁和城市化的推进是依托道路的拓展而在空间上逐渐延伸,道路的修筑在城市化发展初期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水网的分布和走向。街道形态的研究依据《老上海百业指南》(约1937-1940年间)的测绘图和作者所进行的实地测绘图进行,主要从平面形态、立面形态、空间形态既独立又互相融合的三个方面展开。近代提篮桥地区的平面形态呈现出规划中的自生长性,即在整体有序的城市平面形态中较为普遍的存在私搭乱建、占用道路等情况:立面形态则体现出中式传统建筑样式与西方现代建筑交融共存的特点,街道D/H的比值也经历了从大变小的明显变化;空间形态主要依据历史实景照片进行论述,同时综合了街道各种形态指标,可以判断出提篮桥的街道空间形态从传统到现代、从断续到连贯、从乡村到城市、从单一的居住到商业为主的商住结合的转变,在时空上是以百老汇路、熙华德路为起点,并逐渐向东、向北推进。提篮桥地区建筑类型多样,里弄住宅为分布最广最为普遍的类型,宗教建筑、监狱建筑、服务航运建筑、菜场建筑、学校建筑等既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其中也蕴藏着地区的独特性——提篮桥监狱和犹太人建筑构筑出独有的地区文化。室内人居环境是设计学角度研究人居环境对于该理论的有效补充。提篮桥地区的室内人居环境体现出时代的设计和审美特征和居住主体阶层的差异化。从材料上来看主要是以木材、石膏等作为装饰的主要材料,吊顶、楼梯扶手、地面铺装、壁炉、门窗、家具等因为居民层次的不同而差异明显;也有紧凑型的平民装饰(如唐山路三益村)和大户有格调的装饰(如高阳路215弄)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国别的外国人带来了不同风格的室内陈设文化,尤以反映日本人恶行的“慰安所”和犹太人带来的“犹太风格”最为典型。近代提篮桥地区长期扮演租界非中心地带的角色,道路绿化景观呈现出断续、不均衡的状态,没有形成比较系统、全面的绿化景观。其中,两个具有特殊意义的园林景观是霍山公园和汇山大戏院的屋顶花园,它们为二战时期的犹太难民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户外活动空间。霍山公园作为本地区唯一的公园其作用尤为显着,其公园景观发生了四次以上的历史性大的变化。提篮桥地区公共环境卫生受租界整体管理、运营的影响统一于租界整体,同时也具有自身的“双重角色”。除了解决本地区的公共环境卫生之外,还依托虹口港等承担着租界地区的垃圾转运与焚烧、粪便转运等公共环境卫生问题。近代一百多年间,提篮桥地区从传统乡村转向现代都市,人居环境受地理区位与滨江环境影响,建设时序呈现由南向北、由西往东逐步推进的规律性变化和质的转变。这个过程受近代上海开埠和租界扩展的极大影响,在不同历史阶段极大的融入了不同的异质文化,形成了该地区包括里弄文化、犹太文化、法制文化和宗教文化等在内的人居文化。近代上海提篮桥地区的人居环境受前现代社会“互嵌式”发展模式的影响,受制于经济、社会、宗教、政治等的总体影响,呈现出一种外力决定的阶段性、断裂式的发展态势,并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微观区域差异和时序性特征。阶段性体现在至少可以将其划分为上海开埠至美租界时期(1843-1863)、公共租界初期(1863-1900)、公共租界中期(1900-1937)、日占时期(1937-1945)和抗日胜利至新中国成立(1945-1949)五个阶段。微观区域差异性体现在该地区西南老美租界区域、南部滨黄浦江区域与虹口浜沿岸和北部区域的不同人居特征。时序性直接体现在租界当局成立并活动的时序、方向与强度。近代提篮桥地区人居软环境(政策、法规、文化、宗教等)既具有与公共租界的同步性、同质性,同时也形成了自身的地区性特征最终形成并延续至今。基于以上的历史性研究,结合人居环境现状及其突出问题,对如何提升人居环境质量作了归纳和展望。
魏再金[7](2017)在《以行使权利相威胁的敲诈勒索行为定性研究 ——以限缩解释方法展开》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类社会早已经完成了从野蛮到文明过渡的过程,文明社会中社会个体得以生存并稳定发展下去的基本前提是享有各种各样的权利,比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制的不断完善,个体对于权利的需求以及社会对于个体权利需求的回应也越来越频繁和默契。权利的内容不再限于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而是扩充了人格权、环境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多元的权利内容。从这个角度而言权利是作为保障社会发展的“必需品”而存在。刑法对严重超出国民容忍度的行为会进行规制,是调整社会生活的最严厉手段,从这个角度而言,刑法本身也是作为保障社会发展的“必需品”而存在。权利需求的及时性和法律的滞后性之间必然发生一定的冲突进而成为一对矛盾。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矛盾的化解方式方式中不是一方被另一方消灭,就是双方相互妥协,显然两个“必需品”任何一方都不能够被消灭,这时两个“必需品”之间就需要一个协调过程。权利需求的多元化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权利要转化为现实离不开行使权利行为。出于法律滞后性以及社会权利保障机制不够完善等原因,社会个体的部分权利很难全部以平和的方式实现,而需要借助于公力救济或者私力救济方式,亦或通过稍微偏离法律要求的方式实现,其中以行使权利相威胁的敲诈勒索行为就是一个并不罕见的方式。以行使权利相威胁的敲诈勒索行为作为敲诈勒索罪的“新晋成员”和传统的无事生非要保护费一类的传统敲诈勒索行为有较大的区别。将以行使权利相威胁的敲诈勒索行为一律定敲诈勒索罪显然是矛盾一方消灭另外一方的不妥做法。为了最大程度实现权利需求与刑法稳定性之间的协调,保障个体权利和社会利益最大程度的实现,就需要在对以行使权利相威胁的敲诈勒索行为进行刑法评价时,立足客观解释的基本立场,对其进行限缩解释,将部分具备一定条件的行使权利行为进行出罪处理。全文除引言部分外,总共分为六章,共计15.3万余字。第一章对敲诈勒索罪进行了概述并论述了以行使权利相威胁的敲诈勒索行为之限缩理由。在敲诈勒索罪概述部分从比较研究的视野梳理了各国刑法中关于敲诈勒索罪的立法体例。简要回顾了敲诈勒索罪的发展历程,并对当下司法实践中敲诈勒索罪的发案情况进行了一个统计分析。之所以对以行使权利相威胁的敲诈勒索行为不采用平义解释而采用限缩解释是出于刑法解释必须以一定价值为指导的考虑。具体而言,由于刑法是权利保障法,因此对以行使权利相威胁的敲诈勒索行为进行刑法评价时不能背离权利保障的宗旨。由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模式已经有了新的变化,从传统的凭空收保护费等事由的敲诈勒索扩充了以行使权利为理由的敲诈勒索,因此刑法解释必须对此做出回应。由于立法者很难想象到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模式会发生上述变化,继续坚持主观解释会导致刑法解释结论偏离客观实际的后果,因此应该在坚持客观解释的立场的前提下对敲诈勒索罪做出符合时代基本实际情况的解释。由于权利保护状况不是很理想,因此应该对以行使权利相威胁的敲诈勒索行为采用限缩解释的立场,以宣示国家的权利保护立场。在以行使权利相威胁的敲诈勒索行为中,很大一部分是习惯性权利,在对刑法进行解释时不能忽视习惯的元素。刑法的谦抑性、安定性、司法逻辑的原因都要求对以行使权利相威胁的敲诈勒索行为进行限缩解释。第二章从保护法益维度对以行使权利相威胁的敲诈勒索行为进行限缩。法益侵害说诞生之前经历了权利侵害说、财侵害说等学说,法益侵害说是作为批判前面两张学说而产生的学说,但是法益依然是一个极度抽象的概念,而且其含义含混不清。法益侵害说在我国刑法理论得到了一定的认同,但是还没有在学界形成一致的认识,且基本上没有撬动在司法实践中的社会危害性说的统治地位。片面否定法益侵害说并不可取,坚持宏观的法益理论也没有实质意义,反而可能重蹈社会危害性的覆辙,正确的路径是探寻个罪的具体的法益,抛弃宏观的、统领全部的抽象法益概念。就敲诈勒索罪而言,其保护的具体法益是财产权利,因此行使财产权利的行为就即使使用了威胁手段,也不能一概定性为敲诈勒索罪。第三章从主观目的维度对以行使权利相威胁的敲诈勒索行为进行限缩。敲诈勒索罪作为财产犯罪,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也是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和英美刑法的惯例。但是传统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主要着重于占有意思和排除意思两点,而容易忽视了“非法”的要素。在对以行使权利相威胁的敲诈勒索行为进行刑法评价时,应该注重非法占有目的之“非法”要素的判断。具体而言知假买假式维权不应认定为非法占有、不确定的财产性要求不应认定为非法占有。第四章从行为手段维度对以行使权利相威胁的敲诈勒索行为进行限缩。敲诈勒索罪是复行为犯而不是单行为犯。传统的敲诈勒索罪行为的认定主要存在维权方式来决定论、数额决定论、目的决定论、不道德占有目的决定论等四种途径。这四种路径并不完全合理,正确的路径应该是从胁迫行为的程度对敲诈勒索行为进行认定。具体而言,任何胁迫行为都会使对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心理影响,这种影响从被害人的角度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程度,不安→犹豫→失去意志自由。从威胁行为人的角度而言,可能达到的对应的客观效果就有反抗拒绝→反抗困难→反抗不能。寻衅滋事罪中,行为给被害人在主观上造成的心理状况就属于轻微的“不安”,敲诈勒索罪中,行为给被害人在主观上造成的心理状况就属于一般的“犹豫”,抢劫罪中,抢劫行为给被害人在主观上造成的心理状况就应该属于严重的“失去意志自由”。在对以行使权利相威胁的敲诈勒索行为进行刑法判断时有主观目的决定论、权利基础决定论、权利性质决定论、社会相当性论等四种理论。正确的路径应该是社会相当性论,具体在判断中要遵循平均人原则和比例原则,在比例原则之下又要遵循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三个子原则。就司法实践中的案件而言,轻微暴力维权可作为威胁手段而自损维权行为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的威胁手段。第五章从行为对象维度对以行使权利相威胁的敲诈勒索行为进行限缩。本章着重探讨了敲诈政府的行为。由于上访行为不能评价为敲诈行为、政府不是权利相对人、政府作为非自然人不会陷入恐惧、政府救助费不能视为敲诈所得等原因,将政府作为敲诈勒索罪对象并不符合教义学的基本理论。敲诈政府存在钓鱼执法的重大风险,而且钓鱼执法之出罪存在较大困境,因此从刑事政策角度出发应该否定政府可以作为敲诈勒索之对象。将政府作为敲诈勒索罪对象实际上是“综治”思维的产物。具体而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催生了对部分人群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持续需求,后劳教时代之“综治”后遗症导致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工具不足”,因此是刑罚而非刑法成为了后劳教时代迫切需要的替代品,敲诈勒索罪只是因为其行为方式的特殊性而被当做了替罪羊。因此将政府作为敲诈勒索对象是出于不合理的社会需要。第六章从数额维度对以行使权利相威胁的敲诈勒索行为进行限缩。敲诈勒索罪之数额的地位存在构成要件说、处罚条件说、既遂条件说等三种学说,但是构成要件说更为合理。敲诈勒索罪的立法体例虽然是数额较大的概括表达,但是在我国特定的司法环境之下,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奉行的是司法解释的“数字制”数额。敲诈勒索罪之“数字制”数额会导致对标的越大的权利保护越不利的悖论。敲诈勒索罪之“数字制”数额带有过于极端的功利主义色彩,也是立法定量模式的产物。为了破解这一悖论,在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中应该提倡采用数额比例制:权利基础明确时,权利人在具有权利基础的前提下,如果相关法律有明确的索赔规定则先将权利基础计算出来,同时设置一个最低索赔数额和系数,最大索赔数额限制在该权利基础的一定倍数之内。a.如果基础权利数额>最低索赔数额,则索赔数额max=基础权利数额X系数。b.如果基础权利数额<最低索赔数额,则索赔数额max=最低索赔数额X系数。在权利权利基础不明确时,当事人无论主张多大的数额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李冠煜,吕明利[8](2016)在《罪刑法定原则的中国化研究——以我国司法实践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罪刑法定原则的中国化研究符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十三五"时期我国发展的指导思想。我国在发展刑事法治的进程中,立足于基本国情,结合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创造性地提出了中国特色的罪刑法定原则理论。尽管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成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但其中国化的道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异化现象。因此,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必须加强对罪刑法定原则中国化的研究。
王明珠[9](2016)在《中国商业银行内部欺诈风险管理研究 ——以中国银行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的银行业出现了资产规模不断扩张、员工不断增多以及经营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的局面,发生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欺诈风险问题也日益严峻,成为了银行操作风险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在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发生的内部欺诈事件中主要以员工盗窃银行资金、骗取银行贷款、高层管理员收受贿赂和转移公款等方式。内部欺诈风险案件的“低频高损”性往往让银行和客户资金受到很大的损失,同时还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有效的对内部欺诈事件进行识别和防控,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中的重点。本文收集了从2007年到2016年至今发生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欺诈事件,从案件类型、作案手段、事件跨度、金融机构类型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得出我国商业银行在内部欺诈风险管理中存在业务流程不完善、对内部风险管理认识不足和信息系统有待改进等问题,基于我国商业银行的现实背景和条件,提出了在内部欺诈风险管理上从正确认识内部欺诈风险、建立有效的内部欺诈识别和预警机制、完善考核机制、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建设、构建良好的企业文化这五个方面来进行改进的对策和主张。
雷晋妍[10](2016)在《林超贤警匪电影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世界电影史中,香港电影可谓声名显赫,素有东方“好莱坞”的美誉。香港的警匪电影则是类型电影中最有地方特色的一种电影类型,在质量和数量上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给观众留下了无数经典的回忆。在香港警匪电影的发展历程中,涌现出了一批出色的创作者,林超贤就是其中一个,他创作的影片质量上乘,屡获电影奖项提名。本文试图从林超贤拍摄的警匪电影中挖掘出导演的个人风格,大体内容如下:第一章对警匪电影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对警匪电影的历史与林超贤警匪电影的创作历程进行梳理。对于警匪电影概念的界定学术界各持所见,笔者通过概念界定明确具体的研究对象内容。梳理警匪电影的发展脉络和林超贤的创作历程,对于确定林超贤警匪电影的个人风格与类型电影的程式变化是有所助益的。第二章对林超贤的警匪电影进行电影文本的深入分析,对林超贤警匪电影的主题风格进行分类归纳。在林超贤的警匪电影中多表现个体的生存困境,笔者将其困境分为三类:边缘人物的身份困境、情理纠葛的精神困境和外部社会环境的不易,并结合具体的影片内容进行分析。第三章从电影艺术特点入手,分析林超贤警匪电影的个人风格特色。视听语言的风格压抑,光影效果充满视觉冲击力。在风靡暴力美学的香港警匪电影中,林超贤独树一帜,有着纪实的暴力表现方式。在林超贤的警匪电影中,主人公的设置往往双雄对立,群像刻画并进行多线索叙事,节奏较快,内容紧凑。第四章通过前几个章节林超贤警匪电影创作环境、主题特色、艺术风格的探讨,思考林超贤警匪电影对于类型电影的程式突破,CEPA的签订对林超贤未来警匪电影的创作有何挑战。
二、罕见的少年盗窃勒索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罕见的少年盗窃勒索案(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被害人过错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刑事被害人过错行为概述 |
第一节 刑事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内涵 |
一、刑事被害人的含义 |
二、过错的含义 |
第二节 刑事被害人过错行为的特征 |
一、加害人与被害人行为的互动性 |
二、被害人行为的惯常性 |
第三节 刑事被害人过错行为的类型 |
一、影响定罪的过错行为 |
二、影响量刑的过错行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刑事被害人过错行为影响犯罪人刑事责任的依据 |
第一节 影响刑事责任的依据之理论争鸣 |
一、几种代表性的学说 |
二、对相关学说的评析 |
第二节 影响刑事责任的依据之再认识 |
一、刑事被害人过错行为影响定罪的依据 |
二、刑事被害人过错行为影响量刑的依据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刑事被害人过错行为国内外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刑事被害人过错行为之域外考察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例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 |
三、刑事被害人过错行为之域外立法规定的特点 |
第二节 刑事被害人过错行为之本土现状 |
一、刑事立法中的规定 |
二、相关规范性司法文件的规定 |
三、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
四、刑事被害人过错行为在我国立法和司法上的缺憾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关于刑事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刑事规制 |
第一节 刑事立法方面的进一步规范 |
一、在总则中对刑事被害人过错行为的规定 |
二、在分则中对有关刑事被害人过错行为若干个罪的规定 |
第二节 刑事司法方面的完善 |
一、量刑的进一步规范化 |
二、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2)诸联生平和创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 学术史回顾 |
三 研究方法与论文侧重点 |
第一章 诸联家世生平与交游考 |
第一节 诸联家世生平考 |
一 诸联家世考 |
二 诸联生平述略 |
第二节 诸联交游考 |
一 苔岑诗社文人群体 |
二 同窗挚友 |
三 前辈名公 |
第二章 诸联的诗歌创作 |
第一节 诸联诗歌的情感世界 |
一 感时伤怀眉不展,颠沛流离夜无眠——诸联诗歌中的愁与苦 |
二 无人赏识空自叹,穷困潦倒终抱憾——诸联诗歌中的愤与恨 |
三 死生难料空自责,知交零落叹伶仃——诸联诗歌中的悲与哀 |
第二节 诸联诗歌的主要特色 |
一 诸联诗歌的绘画美 |
二 诸联诗歌的拟古与用典 |
三 诸联诗歌的散文化特征 |
第三节 诸联诗歌主张管窥 |
一 真情真性,自然流露 |
二 反对标榜,转益多师 |
三 诗贵有则,更重创新 |
第三章 诸联的笔记创作——以《明斋小识》为中心 |
第一节 《明斋小识》的辑撰意图 |
一 劝善惩恶 |
二 娱乐大众 |
三 补史志之缺 |
第二节 徘徊于迷信及反迷信之间——《明斋小识》中的“怪” |
一 对于神灵鬼怪的信与疑 |
二 对于宗教之“术”的迷与醒 |
三 诸联矛盾思想的原因解析 |
第二节 发掘平凡生活中的妙趣——《明斋小识》中的“奇” |
一 奇人 |
二 奇物 |
三 奇事 |
第四节 《明斋小识》的艺术特色 |
一 诙谐幽默,寓讽于笑 |
二 简中有繁,朴中带丽 |
结语时代、地域、个体:诸联作为乡邦先贤的多重色彩 |
参考文献 |
附录 诸联年表 |
致谢 |
(3)新闻事件改编电影研究(2000-2019) ——以舆论扩散与引导机制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目的 |
第三节 研究现状 |
一、对新闻事件改编电影的研究 |
二、对影视媒体舆论效应的研究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新闻事件改编电影引发舆论的成因 |
第一节 新闻事件改编电影发展崛起的过程 |
第二节 新闻事件改编电影的独有特征 |
一、故事的真实性 |
二、主题的严肃性 |
三、与大众生活的贴近性 |
第三节 新闻事件改编电影引发舆论的创作共性 |
一、对原始新闻事件的内容补充 |
二、对原始新闻事件的内容提炼 |
三、符合大众期待的剧情重塑 |
四、真实背景下的视觉冲击 |
五、注入灵魂与突出重点 |
第二章 新闻事件改编电影的舆论扩散过程 |
第一节 从新闻到电影引发舆论的逐级变革 |
一、新闻引发舆论受时效性和局限性制约 |
二、新闻事件改编电影跨越时效性引爆二次舆论 |
三、新闻事件改编电影引发舆论话题的变形 |
第二节 新闻事件改编电影对舆论的“二次传播” |
一、电影的“二次传播”对原始新闻事件的影响 |
二、电影的“二次传播”使舆论更具深广度 |
第三章 新闻事件改编电影的舆论引导机制 |
第一节 新闻事件改编电影议程设置对舆论的引导 |
一、新闻事件改编电影舆论引导的目的和意义 |
二、新闻事件改编电影引导观众的主观意识 |
三、新闻事件改编电影舆论引导产生“沉默的螺旋”效应 |
第二节 新闻事件改编电影的网络舆论引导 |
一、网络媒体对新闻事件改编电影舆论的二次引导 |
二、新闻事件改编电影网络舆论引导中的“群体极化”效应 |
第三节 新闻事件改编电影的舆论引导推进社会制度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一 2000-2019中国新闻事件改编电影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4)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数罪并罚制度基础理论阐释 |
第一节 数罪并罚制度的正当性根基 |
一、数罪并罚制度契合刑罚目的 |
二、数罪并罚制度契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
第二节 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立法模式 |
一、“罪”的并罚与“刑”的并罚的立法例模式 |
二、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立法模式有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
第三节 我国数罪并罚制度适用模式 |
一、数罪并罚制度适用模式汇集 |
二、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适用模式选择 |
第四节 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适用原则 |
一、并科原则利弊分析与适用 |
二、吸收原则利弊分析与适用 |
三、限制加重原则利弊分析与适用 |
第二章 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的法律规定检视 |
第一节 对《刑法》第六十九条的检视 |
一、有期徒刑吸收拘役导致量刑畸轻 |
二、剥夺政治权利并科导致量刑畸重 |
三、没收全部财产吸收罚金刑导致量刑畸轻 |
四、决定刑裁量根据有待厘清 |
第二节 对《刑法》第七十条的检视 |
一、“刑罚执行完毕前”存在多重理解 |
二、“发现漏罪”的判断时点未予细化 |
三、“漏罪”一律并罚可能导致罪刑失衡 |
四、隐瞒“漏罪”处断规则自相矛盾 |
第三节 对《刑法》第七十一条、《监狱法》第五十九条的检视 |
一、“又犯新罪”从重处罚释义 |
二、“又犯新罪”规定存在重复评价 |
第四节 对《刑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七条的检视 |
一、数罪并罚与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冲突 |
二、数罪并罚对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有影响 |
第五节 对法释[2016]23 号规定的检视 |
一、从严控制减刑 |
二、区分类型体现严中有宽 |
第三章 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的实践检视之一 |
第一节 数罪并罚裁判进路的质性研究 |
一、多元研究方法的应用 |
二、质性研究设计过程描述 |
三、数罪并罚裁判进路偏离立法目的 |
第二节 数罪并罚制度适用量化分析样本介绍 |
一、样本来源 |
二、判决统计分析 |
第三节 罪数判断不当之量化分析 |
一、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罪数判断不当 |
二、运用罪数理论不足导致罪数判断不当 |
第四节 主刑、附加刑并罚不当之量化分析 |
一、有期徒刑并罚拘役、管制不统一 |
二、决定刑裁判事由多样 |
三、附加刑并罚存在错漏 |
第四章 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的实践检视之二 |
第一节 “发现漏罪”、“又犯新罪”并罚不当之量化分析 |
一、“漏罪”发现时间的理解分歧 |
二、“刑罚执行完毕”的适用分歧 |
三、发现“漏判”未启动再审程序 |
四、“又犯新罪”未适用《监狱法》第五十九条 |
第二节 数罪缓刑适用争议之量化分析 |
一、数罪并罚影响缓刑适用的类型 |
二、数罪并罚缓刑适用再审改判典型案例 |
第三节 漏用减刑撤销规定之量化分析 |
一、减刑的性质之争 |
二、适用减刑撤销规定错误 |
三、不应一律撤销全部减刑 |
第五章 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决定刑裁量依据之厘定 |
一、强调刑法原则为决定刑裁量依据的根基 |
二、确定刑罚价值为决定刑裁量依据的目标 |
三、引导司法直觉为决定刑裁量发挥正向作用 |
第二节 数罪并罚制度实体规则的更新再造 |
一、主刑、附加刑并罚规则的结构调整 |
二、“发现漏罪”、“又犯新罪”并罚规则的体系完善 |
三、数罪并罚缓刑适用规则的合理调控 |
四、数罪并罚撤销减刑规则的再分层 |
第三节 数罪并罚程序性控制的有效接入 |
一、决定刑裁量在量刑程序的应有地位 |
二、决定刑形成要素在判决论理中的明确阐述 |
三、疏堵“漏判”型再审案件发生的技术性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攻读成果 |
致谢 |
(5)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刑法中的财产概念 |
第一节 “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 |
一、早期:“物”与“财产”的具体化列举 |
二、发展:作为法律术语的“物”与“财产”概念的成型 |
三、成熟:无体物概念的提出 |
四、流变:财产概念外延的不断扩张 |
第二节 “财产”概念的域外考察 |
一、德国 |
二、日本 |
三、英国 |
四、美国 |
五、苏联 |
六、评析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中的“财产”概念及认定标准 |
一、刑法中“财产”和“财物”概念的关系 |
二、关于“财物”属性的理论争讼 |
三、互联网背景下“财物”(财产)的认定标准 |
第四节 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的冲击 |
一、财产形式的流变对“财物”概念边界的冲击 |
二、行为模式的异变对犯罪认定和罪名界限的冲击 |
三、财产的数据化带来的数额认定的困境与既遂标准的漂移 |
小结 |
第二章 电子资金犯罪的刑法应对 |
第一节 电子资金概述 |
一、电子资金的概念范畴 |
二、电子资金的本质与财产性根基 |
三、电子资金的出现给刑事司法认定带来的冲击 |
第二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基本类型与行为认定 |
一、窃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
二、复制型电子资金犯罪 |
三、套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
第三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罪名界分 |
一、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纠葛 |
二、电子资金案件罪名界分的理论聚讼及评析 |
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界分步骤 |
第四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既遂标准 |
一、电子资金犯罪案件既遂标准的漂移 |
二、财产犯罪既遂标准的理论聚讼 |
三、侵害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既遂标准 |
小结 |
第三章 涉电子权利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电子权利凭证概述:分类、财产性与刑法研究现状 |
一、刑法视域下电子权利凭证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
二、电子权利凭证的种类 |
三、电子权利凭证的财产性辨析 |
第二节 涉物品电子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窃取他人物品电子凭证的行为定性 |
二、侵入系统生成物品电子凭证后倒卖行为的认定 |
第三节 侵害服务电子凭证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
二、不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
第四节 电子积分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侵入系统后虚增电子积分行为的罪名适用 |
二、利用系统漏洞刷取电子积分案件的定性 |
三、利用规则漏洞刷取电子积分行为的认定 |
四、复制电子资金系统后伪卡盗刷案件的处理 |
小结 |
第四章 大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 |
第一节 大数据的概念界定与本质析正 |
一、大数据的定义与本质 |
二、大数据挖掘 |
三、“大数据”与“大数据财产”之概念勘正 |
第二节 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与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
一、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 |
二、“大数据财产”的认定标准与范围界定 |
三、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
第三节 大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路径 |
一、大数据财产的保护路径之争 |
二、大数据财产的刑事司法保护 |
三、其他大数据侵害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小结 |
第五章 虚拟财产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 |
一、关于“虚拟财产”概念范围的学理争讼 |
二、虚拟财产的内涵厘清 |
三、虚拟财产的外延 |
第二节 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分析 |
一、虚拟财产的客观价值性分析 |
二、虚拟财产是否具有占有和转移的可能性 |
三、虚拟财产的本质 |
第三节 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以技术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认定 |
二、以现实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处理 |
三、制售、使用外挂行为的定性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近代上海提篮桥地区人居环境研究(1843-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3 研究材料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材料 |
1.3.2 研究方法 |
1.4 国内外研究概况 |
1.4.1 国外研究概况 |
1.4.2 国内研究概况 |
1.5 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及创新点 |
1.5.1 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 |
1.5.2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提篮桥地区的自然环境与历史沿革 |
2.1 传统江南水乡渔村风貌 |
2.1.1 明清至上海开埠前提篮桥地区的自然环境 |
2.1.2 上海开埠以后自然环境的渐进变化 |
2.2 不断变动的行政区划与区域范围 |
2.2.1 提篮桥名称的由来 |
2.2.2 提篮桥的历史地理沿革 |
第三章 提篮桥地区的城市空间与街道形态 |
3.1 空间的城市化演变与特质形成 |
3.1.1 水网道路构筑空间的宏观肌理 |
3.1.2 城市空间演变的动力及方向 |
3.1.3 城市空间的特质性要素 |
3.2 具有多重意义的街道空间形态 |
3.2.1 街道形态的总体演变 |
3.2.2 主要街道的业种分布及其对人居环境的影响 |
第四章 提篮桥地区的建筑类型与室内陈设 |
4.1 体现地区人居环境特征的建筑类型 |
4.1.1 中西结合的传统里弄建筑 |
4.1.2 教堂与监狱等特殊建筑 |
4.1.3 其他特色建筑 |
4.2 风格多样的建筑装饰 |
4.2.1 里弄过街楼装饰 |
4.2.2 建筑风格与构件装饰 |
4.2.3 门窗样式与装饰 |
4.3 优雅与窘迫交织的室内陈设 |
4.3.1 普通市民居住的室内陈设 |
4.3.2 犹太难民居住的室内陈设 |
4.3.3 其他类型的室内设计 |
第五章 提篮桥地区的绿化景观与公共环境卫生 |
5.1 渐进建设的绿化景观 |
5.1.1 绿化景观的性质转变、建设时序与微观分区 |
5.1.2 东西差异且零散断续的道路绿化与室外绿化 |
5.1.3 犹太人的户外乐园:霍山公园与临时改建的屋顶花园 |
5.2 提篮桥地区的公共环境卫生 |
5.2.1 提篮桥的“双重角色”与“自西向东”拓展的环境卫生建设 |
5.2.2 公共环境卫生的宣传、管理与举报 |
第六章 提篮桥地区的人居文化及其历史价值 |
6.1 提篮桥地区的人居文化 |
6.1.1 提篮桥人居文化的形成 |
6.1.2 异质文化与本土文化的交融 |
6.2 提篮桥地区历史人居环境的价值 |
6.2.1 历史人居环境的价值分析 |
6.2.2 提篮桥地区历史人居环境的价值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7.2.1 从国际经验到共识 |
7.2.2 从共识到现实 |
7.2.3 从现实到行动 |
7.2.4 后续研究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附录 |
(7)以行使权利相威胁的敲诈勒索行为定性研究 ——以限缩解释方法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综述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问题概述 |
第一节 敲诈勒索罪概述 |
一、敲诈勒索罪的概念 |
二、敲诈勒索罪发展历程 |
三、敲诈勒索罪发案情况 |
第二节 限缩解释方法之根据 |
一、社科研究之价值引领 |
二、刑法解释之价值贯穿 |
三、限缩解释之程度控制 |
第三节 相关限缩解释理由概述 |
一、刑法权利保障属性之要求 |
二、敲诈勒索犯罪模式变化之需要 |
三、客观解释立场之要求 |
四、权利保护状况之倒逼 |
五、维护交易习惯之需要 |
六、刑法的谦抑性之要求 |
七、刑法的安定性之要求 |
八、司法逻辑之要求 |
第二章 法益维度之限缩 |
第一节 刑法保护对象分析 |
一、法益侵害说历程回顾 |
二、法益理论之本土命运 |
第二节 法益理论之反思 |
一、法益理论存在的问题 |
二、法益理论可能的出路 |
三、具体法益说之提倡 |
第三节 敲诈勒索罪之具体法益辨析 |
一、敲诈勒索罪之财产犯罪属性厘清 |
二、敲诈勒索罪之财产权利法益提倡 |
第三章 主观目的维度之限缩 |
第一节 非法占有目的之“非法”要素 |
一、敲诈勒索罪非法占有目的之肯定 |
二、非法占有目的之传统内涵反思 |
三、应重视非法占有目的之“非法”要素 |
第二节 非法占有目的之具体认定 |
一、知假买假式维权不应认定为非法占有 |
二、不确定的财产性要求不应认定为非法占有 |
第四章 客观行为维度之限缩 |
第一节 行使权利行为之适当性判断标准 |
一、社会相当性判断之提倡 |
二、社会相当性判断之具体标准 |
第二节 敲诈勒索行为之认定归正 |
一、敲诈勒索行为之单复辨析 |
二、敲诈勒索行为之认定误区澄清 |
三、敲诈勒索行为认定之程度“三段论”提倡 |
第三节 行使权利行为之具体认定 |
一、轻微暴力维权可作为敲诈手段 |
二、自损维权行为不能作为敲诈手段 |
第五章 行为对象维度之限缩 |
第一节 政府作为敲诈勒索对象之教义学反思 |
一、“敲诈”政府之典型案例的回顾 |
二、上访行为不能评价为敲诈行为 |
二、政府不是权利相对人 |
三、政府作为非自然人不会陷入恐惧 |
四、政府救助费不能视为敲诈所得 |
第二节 政府作为敲诈勒索对象之刑事政策反思 |
一、政府作为敲诈勒索对象隐藏钓鱼执法风险 |
二、钓鱼执法出罪存在困境 |
三、否定政府作为敲诈勒索对象之刑事政策意义 |
第三节 政府作为敲诈勒索对象之“综治”思维反思 |
一、后劳教时代之“综治”后遗症 |
二、警惕敲诈勒索罪成为替罪羊 |
第六章 数额维度之限缩 |
第一节 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之“数字制”反思 |
一、敲诈勒索罪数额之地位 |
二、敲诈勒索罪认定之“数字制”悖论 |
三、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之功利主义反思 |
四、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之立法定量模式反思 |
第二节 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之“数字比例制”提倡 |
一、权利基础明确时权利主张数额之“数字比例制”限缩 |
二、权利基础不明确时权利主张数额之扩张 |
三、对可能疑问的回应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中国商业银行内部欺诈风险管理研究 ——以中国银行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成果 |
1.2.2 国内研究成果 |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及结构 |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 |
2 商业银行内部欺诈风险概述 |
2.1 操作风险的定义 |
2.2 内部欺诈风险的定义 |
2.3 内部欺诈风险的识别 |
2.4 内部欺诈风险的特征 |
2.4.1 数据特征 |
2.4.2 内部欺诈风险是银行业务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风险 |
2.4.3 内部欺诈事件发生的分散性 |
2.4.4 内部欺诈风险的不可控性和突发性 |
2.4.5 内部欺诈风险管理工作的复杂性高、难度大 |
2.5 内部欺诈管理的重要性 |
2.5.1 有效提高银行操作风险的管理 |
2.5.2 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和吉誉 |
2.6 本章小结 |
3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欺诈风险管理现状 |
3.1 我国银行内部欺诈风险案件的现状 |
3.1.1 银行内部欺诈事件的统计分析 |
3.1.2 内部欺诈事件的时间跨度 |
3.1.3 内部欺诈事件金融机构分布情况 |
3.1.4 内部欺诈事件案发人员的情况 |
3.1.5 内部欺诈事件的业务类型分析 |
3.1.6 内部欺诈事件作案方式 |
3.1.7 内部欺诈事件的案件发现方式处理结果 |
3.2 我国银行内部欺诈风险的特征分析 |
3.2.1 内部欺诈风险涉案涉及银行的各个业务层面 |
3.2.2 涉案金额居高不下 |
3.2.3 基层网点成了内部欺诈事件法案的重灾区 |
3.2.4 部门负责人占内部欺诈事件的比重较大 |
3.3 我国银行内部欺诈风险的成因 |
3.3.1 银行扩张忽略员工风险意识的加强管理 |
3.3.2 银行业务流程的不合理设置 |
3.3.3 信息系统建设不健全 |
3.3.4 内控工作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 |
3.3.5 风险管理制度流于形式 |
3.3.6 企业文化建设的缺失 |
3.4 本章小结 |
4 典型的内部欺诈事件案例分析——以中国银行为例 |
4.1 中国银行河松街支行“高山案” |
4.1.1 案件背景 |
4.1.2 “高山案”作案手法 |
4.1.3 结合银行内部欺诈风险管理及本案件进行分析 |
4.1.4 本案小结 |
4.2 中国银行储蓄所储蓄所全体员工公款炒汇案 |
4.2.1 案件背景 |
4.2.2 作案手法 |
4.2.3 炒汇案给银行内部欺诈风险管理带来的启示 |
4.3 中行银行常州市延陵支行营业部5300万“飞单”案 |
4.3.1 案件背景 |
4.3.2 “飞单”的概念 |
4.3.3 “飞单”给内部欺诈风险管理带来的启示 |
4.3.4 本案小结 |
5. 内部欺诈风险的管理对策 |
5.1 正确认识内部欺诈风险 |
5.1.1 增强员工内部欺诈风险管理意识 |
5.1.2 做好员工动态管理的工作 |
5.1.3 设置定岗定责、轮岗、特殊岗位强制公休的制度 |
5.2 建立有效的内部欺诈识别和预警机制 |
5.2.1 建立全面的员工内部欺诈风险预警系统 |
5.2.2 员工内部欺诈风险预警系统的功能 |
5.3 完善考核机制 |
5.3.1 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 |
5.3.2 借鉴国外银行经验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 |
5.3.3 建立明确的奖惩机制,重视人才培养,倾听员工心声 |
5.4 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建设 |
5.5 构建良好的企业文化,建立内部欺诈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
6. 本文结论及不足 |
6.1 本文结论 |
6.2 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一:本文收集的62个案例 |
(10)林超贤警匪电影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3 研究思路 |
2. 林超贤及其警匪电影创作 |
2.1 警匪电影的概念流变 |
2.1.1 警匪电影的概念界定 |
2.1.2 警匪电影的发展及香港警匪电影的衍变 |
2.2 林超贤警匪电影的创作历程及阶段特征 |
3. 林超贤警匪电影的个人化表达 |
3.1 身份困境:边缘人物的角色定位 |
3.1.1 在法律底线上徘徊的警察 |
3.1.2 在善恶边缘徘徊的罪犯 |
3.1.3 在城市主流边缘的女性 |
3.2 精神困境:情感疏离的孤独感 |
3.2.1 悲观绝望的爱情 |
3.2.2 残缺不全的亲情 |
3.2.3 情与理的牵扯 |
3.3 外部困境:社会大环境的制约 |
3.3.1 文化制度层面的侵蚀 |
3.3.2 物欲横流下的失衡与空虚 |
4. 林超贤警匪电影的艺术特点 |
4.1 暴力的呈现 |
4.1.1 港产警匪电影的“枪神” |
4.1.2 沉郁写实的暴力风格 |
4.2 视听艺术的表现 |
4.2.1 视点置换原理的视角转换 |
4.2.2 运动镜头产生的视觉冲击力 |
4.2.3 画面空间造型的压抑与克制 |
4.2.4 光影色彩的情绪化处理 |
4.3 群像刻画,多线叙事 |
5. 林超贤警匪电影创作的思考 |
5.1 警匪电影类型程式的突破 |
5.1.1 人物设置 |
5.1.2 场景安排 |
5.1.3 影像风格 |
5.2 林超贤警匪电影的反思与挑战 |
5.2.1 文本创作的薄弱与创新 |
5.2.2 CEPA签订后的困境与挑战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附录 |
四、罕见的少年盗窃勒索案(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被害人过错行为研究[D]. 皮志德. 青海民族大学, 2020(07)
- [2]诸联生平和创作研究[D]. 倪赛凤.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3]新闻事件改编电影研究(2000-2019) ——以舆论扩散与引导机制为视角[D]. 刘力钰.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4]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研究[D]. 巴卓. 吉林大学, 2019(02)
- [5]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D]. 张弛.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6]近代上海提篮桥地区人居环境研究(1843-1949)[D]. 吴文治. 上海大学, 2018(03)
- [7]以行使权利相威胁的敲诈勒索行为定性研究 ——以限缩解释方法展开[D]. 魏再金. 西南政法大学, 2017(10)
- [8]罪刑法定原则的中国化研究——以我国司法实践为视角[J]. 李冠煜,吕明利. 刑法论丛, 2016(02)
- [9]中国商业银行内部欺诈风险管理研究 ——以中国银行为例[D]. 王明珠. 云南大学, 2016(02)
- [10]林超贤警匪电影研究[D]. 雷晋妍. 山西师范大学, 20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