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家 下列行为是欺诈(论文文献综述)
苑晨[1](2021)在《价格欺诈知识要点的梳理和解析》文中指出一、价格欺诈的定义及其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以下简称《禁止欺诈解释》)第一条对该定义做了进一步解读,强调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张赫楠[2](2021)在《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及作用机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20世纪末我国进入网络时代以来,伴随着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购物蓬勃发展,目前已进入普及化阶段。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持续提升,中产阶级家庭规模不断扩大,国人对海外优质商品的需求强劲增长,消费升级带动跨境网购快速兴起。面对跨境网购用户规模的不断增大,传统跨境网购模式的弊端日渐凸显,跨境电子商务应运而生,跨境网购进入规范化发展阶段。在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我国跨境进口零售电子商务发展势头迅猛,进口跨境网购平台纷纷涌现,以跨境网购平台为核心的跨境电子商务生态系统逐步成型。在疫情期间,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成为保障外贸稳增长的重要力量。诚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跨境网购起步相对较晚,行业的过快扩张同时导致了成熟速度与发展速度难以并行、高增长与高质量无法同步的现实困境,众多跨境网购平台被频繁曝光,消费投诉居高不下,消费者信任水平普遍偏低,行业健康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由此,如何有效建立和维系消费者信任以积极推动行业的生态演进,既是跨境网购平台企业当下亟需解决的难题,亦是我国对外贸易成功转型升级的关键。为解决我国跨境网购高速发展与消费者信任整体偏低的现实矛盾以积极推动我国外贸的稳步增长,本文聚焦跨境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的核心——跨境网购平台,并以其中的领导者——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为信任客体,基于理性行为理论、信任转移理论、精细加工可能性模型、信息系统成功模型等相关理论,遵循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采用文献研究、思辨归纳、理论移植、问卷调查、实证分析等方法系统探究跨境网购情境下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及作用机理,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梳理了相关基础理论与文献成果。首先,回顾了理性行为理论、计划行为理论、技术接受模型、信任转移理论等网络购物消费者信任领域以及精细加工可能性、信息系统成功模型等信息领域的相关理论,夯实本研究的理论基础。其次,梳理了网络购物消费者信任的前人研究成果,归纳网络购物消费者信任的形成机制和影响因素。再次,综述了跨境网购的相关文献成果,总结跨境网购消费者信任的研究现状。基于对现有研究的思辨评述,明确本文的研究思路。(2)构建了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影响因素模型。在相关理论及文献综述基础上,本文基于精细加工可能性模型视角,结合跨境网购情境特征及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特征,从跨境网购子平台内部属性感知、跨境网购子平台外部属性感知和消费者个人因素三个方面提取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并进一步整合信任转移理论,归纳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影响路径,提出了包含中心路径、边缘路径、信任转移路径和调节路径的25条影响路径作用关系假设,据此构建了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理论模型。(3)检验了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及作用关系。在理论研究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对理论模型及研究假设开展实证检验。在问卷开发阶段,本文明确了测量变量的概念,遵循问卷设计的原则选取测量量表、开发初始问卷,按照规范的问卷设计流程通过访谈法、小规模测试和问卷预试对问卷的内外部质量进行评价,经过反复修订形成具有良好信效度的正式问卷。在正式问卷调查阶段,本文科学确定目标样本容量,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发放调查问卷,最终收集整理得到549份有效样本,其人口统计特征基本符合跨境网购用户画像。在实证分析阶段,本文运用SPSS和AMOS软件对样本数据进行基本统计分析,测量模型通过了信效度检验,样本数据质量较高;在此基础上运用AMOS软件建立结构方程模型,结合SPSS软件开展假设检验,分析结果表明,结构模型的整体配适度较高,25条研究假设中的20条通过了假设检验。(4)提出了跨境网购情境下增强消费者信任的管理建议。通过对实证分析结果的分类讨论,本文归纳了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及作用机理,为相关平台企业提出了有益的管理建议:为有效建立和维系消费者信任,企业应注重提升其跨境网购平台的内部质量,着力构建消费者信任的核心路径;切实优化其跨境网购平台的外部属性,努力寻求消费者信任的支持线索;充分利用其境内网购主平台的累积信任,积极推动消费者信任的优势转移;积极应对跨境网购信任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消费者信任的构建策略;密切关注跨境网购消费的个体差异,有效规避消费者信任的不利威胁。通过理论建构与实证分析,本文揭示了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及作用机理,得出了具有理论贡献和应用价值的研究结论。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形成过程符合信息加工原理,消费者对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内外部属性的感知(中心路径和边缘路径)能够积极促进消费者信任水平的提升;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形成过程遵循信任转移机制,境内网购主平台消费者信任能够对其跨境网购子平台消费者信任产生直接和间接的显着正向影响;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形成过程存在路径选择差异,跨境网购经验丰富的消费者更倾向于选择中心路径(感知信息质量和感知服务质量)建立信任,跨境网购经验不足的消费者则更倾向于依据边缘路径(感知平台声誉和感知结构保证)建立信任;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形成过程受到个体心理因素影响,消费者民族中心主义倾向负向调节部分影响因素(感知信息质量、感知服务质量和感知主观规范)对消费者信任的作用强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消费者对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的信任建立。与前人研究相比,本研究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出了具有现实意义的“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新概念,引入了新的研究视域,填补了该领域消费者信任影响因素及作用机理的研究空白,提升了跨境网购情境下消费者信任问题的研究深度,为后续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与实证依据。(2)融合精细加工可能性模型和信任转移理论重构了跨境网购情境下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基于精细加工可能性模型的双路径视角结合研究情境提出了“跨境网购子平台内部属性感知”和“跨境网购子平台外部属性感知”的新命名,明确了不同影响因素的作用机理,实现了既有理论间的有机结合和相互补充。(3)探索了跨境网购情境下消费者信任的转移机制。本文在归纳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一般影响路径基础上,结合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的独特属性,基于信任转移理论提出了“境内网购主平台消费者信任”这一特殊的影响因素,并据此构建了信任转移的直接影响路径和间接影响路径,首次在跨境网购情境下通过实证检验了消费者信任的转移机制,提出了消费者信任建立的新依据。(4)本文以跨境网购经验调节变量反映了跨境网购情境下消费者信任的动态特征,以发展性视角阐释了消费者信任的形成机理,提高了研究模型的适用性,贡献了跨境网购情境下消费者信任研究的新思路,为平台企业制定灵活多元的营销策略提供有益参考。(5)本文通过实证分析在跨境网购情境下支持了既有理论的重要观点,同时践行了基础理论的新应用,以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中的消费者信任为切入点,扩展了既有理论的研究范畴,对于基础理论的动态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卢怡帆[3](2021)在《网络交易中“虚假促销”行为问题研究 ——以三个典型案例为视角》文中指出
尚玉萌[4](2021)在《算法工具下“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张亦驰[5](2021)在《网络直播带货法律问题分析》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在刚刚过去的几年中,“直播带货”成了商家销售新秘诀,“直播带货”创造了许多销售奇迹,让更多的人了解到并参与进网络直播带货的热潮这种新零售模式甚至催生了“直播销售员”这一新职业。这种营销新形式提升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也为许多产品打开了销路,但不得不承认的是,“网络直播带货”中出现了大量的虚假宣传问题,不仅引发了消费者的吐槽,也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重视。网络直播带货的乱象,暴露出了直播缺乏监管、各主体间法律关系不清、消费者权利受损、主播与商家责任难辨等一系列问题,此类乱象,应当在厘清“直播带货”的模式后,根据不同直播类型,确定其中的法律关系以分类探讨主播及各方主体的责任,包括直播中对商品信息和交易信息的虚假宣传,对主播、商家、互联网直播平台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一一辨析。
程坚峰[6](2021)在《淘宝直播平台互动性对顾客满意度的影响研究 ——基于感知价值的中介作用》文中认为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与智能终端的日益普及,作为一种新零售方式的电商直播开始受到重视并成为了商家和平台的必争之地,在直播间购物的消费方式开始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因为与传统的网络购物模式相比较,直播间的互动显得更多元化,购物的选择也更加多样。即便如此,直播购物过程中的互动状况以及顾客的满意度往往不尽如人意,总是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随着电商直播的日益普及,如何提高电商直播中的顾客满意度来留住新老顾客,成为了电商直播平台与平台商家们面临的现实难题。电商直播发展如火如荼的环境下,有关电商直播中的互动性、感知价值和顾客满意度的研究在学术界还未受到足够的关注,也缺乏较为透彻的研究。基于前人对传统网络购物场景的相关研究,本文对互动性、感知价值和顾客满意度相关的文献与研究做了回顾与总结。本文把研究的对象聚焦在淘宝直播平台,并且把淘宝直播中的互动性提炼为产品展示、促销活动、回应性、导购性四个要素,将感知价值细分为感知功能、感知情感、感知风险三个维度。在此基础上构建了顾客满意度的模型并提出了研究假设。随后采用问卷调查法收集研究数据,采用描述性统计分析、信度检验、探索性因子分析、回归分析、中介作用分析等实证方法对互动性、感知价值与顾客满意度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得到了下面的实证结论:1.除了导购性以外,互动性的其他三要素均对顾客满意度产生显着的正向影响。2.产品展示、促销活动、回应性对感知功能存在显着的正向影响;产品展示、回应性对感知情感存在显着的正向影响,而它们二者对感知风险存在显着的负向影响。3.感知功能、感知情感对顾客满意度产生显着的正向影响,而感知风险则产生显着的负向影响;并且感知价值三维度在互动性影响顾客满意度的过程都中起到了中介作用。4.顾客在不同个体特征下,针对互动性、感知价值、顾客满意度的评价存在显着的差异。最后,在研究结论的基础上,本文从互动性的角度,对如何提高顾客满意度给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以期能够在淘宝直播中切实改善顾客的体验并提高顾客的满意度。
莱昂内尔·本特利,张惠彬,刘诗蕾[7](2020)在《现代商标法的诞生:商标法律概念的建构(1860~1880)》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尽管一些商标法的历史记述将商标保护的起源追溯到希腊或建构罗马时期,其他的一些历史记载则认为英国商标法起源于中世纪行会或是16世纪的JG v. Samford案,直到19世纪中叶英国商标法才初具现代形式。1860年至1910年这一时期见证了现代商标法诸多典型特征的发展:在法律上将商标解释为指示商业来源的标志; 1876年建立中央注册局;将商标作为财产客体的概念化;承认双重保护系统——一种基于注册,另一种(未注册的)基于市场使用;为了在外国领土保护商标而作出的国际性安排。虽然1860年之前和1910年之后商标法有重大发展,但现行商标制度的大多数最显着特征都是在这一立法、司法、外交和学术活动涌现的时期发展起来的(如果不是"发展",就是"制度化")。虽然这些发展是相互交织的,但时间和篇幅只允许本文描述这些发展的一部分:在这一时期的第一阶段出现的商标法律概念的起源。
陈淳淳[8](2020)在《大数据背景下价格歧视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社会的进步及技术的发展,利用大数据进行价格歧视成为常见现象。笔者以反垄断法为核心,探讨大数据背景下价格歧视的法律规制路径。大数据背景下的价格歧视具有歧视精确化程度高等特点,且趋于向一级价格歧视发展,各国对该现象尚未进行明确的司法判断。大数据背景下的价格歧视存在规制争议,包括涉及的相关权益及价值判断、是否应当在反垄断法框架下进行规制的争议、规制框架和路径的争议。笔者认为,基于该现象目前关于社会总福利和消费者福利损失的观点存在争议,从坚持反垄断法核心价值即保护竞争的角度、反垄断法如何适用、尚且存在其他法律可对之进行规制三个原因,大数据背景下的价格歧视只有符合反垄断法的构成要件才由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反垄断法无法规制的部分可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辅以行政机关的参与进行规制。
朱逸天[9](2020)在《消费者合同中欺诈构成要件探析》文中指出消费者合同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缔结的合同,主体为消费者与经营者。尽管德国现代化债法中将消费者作为平等主体纳入民法典,但在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消费者较经营者仍属于弱势地位,主要体现在信息获取能力及主体力量对比的不平等上。保护弱者作为近代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在消费者法律领域需要有充分体现。消费欺诈,特指在消费者合同中经营者欺诈消费者。在消费欺诈问题上,构成要件要较一般欺诈缓和,是倾斜保护消费者的体现。第一章讨论消费者合同的基础理论。在消费者合同中保护消费者的法理基础在于对实质平等的追求。根据现行法,消费者需是以生活消费为主的自然人,知假买假者应属于消费者;经营者是长期、频繁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主体。消费者是针对经营者而言的经济上弱势群体。消费者合同是私法合同,受合同法与消费者法律规制,解决消费者问题首先要站在消费者立场上。第二章讨论消费欺诈的定义及其与一般欺诈的区别,作为要件讨论的必要前置。一般欺诈重点在于保护意思自由,而消费欺诈是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总体来说,消费欺诈的认定范围会较一般欺诈更广泛,同时一般欺诈只能在合同成立阶段发生,而消费欺诈在合同成立和履行阶段皆可发生,但仅在成立阶段发生的消费欺诈有一般欺诈之法律效果;消费欺诈独有惩罚性赔偿。第三章讨论了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欺诈行为更强调行为本身的独立性,同时并非只要存在欺诈行为即可构成消费欺诈;欺诈故意应定义为“欺诈型过错”,以故意与过失作为同等选择要件;欺诈因果关系区分食药领域与非食药领域,前者无需遵循传统的因果关系构成,而后者则依然遵守;实施欺诈者中雇员欺诈属于相对人欺诈。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立统一,经营者告知义务对应消费者知情权,但其较之一般告知义务更为具体和严格;违反狭义告知义务方构成消费欺诈;知情权受侵害是消费欺诈构成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消费者谨慎义务应予以明确,并采用民法一般理性人的客观标准。第四章为对上两章的补充拓展,将消费欺诈中遇到的焦点问题予以细化。法律责任上,一般欺诈责任与惩罚性赔偿共同适用,惩罚性赔偿应认为特殊的违约责任承担形式。行政处罚仅有事实认定的效力,而非认定消费欺诈的直接证据。虚假宣传问题上,程度认定应更少融入法官的主观心证,品牌知名度大小也要纳入考虑,同时也有部分虚假和全部虚假的区别。
杨阳[10](2020)在《未成年人网上订约能力认定》文中提出在网络信息时代的背景下,未成年人利用网络进行电子交易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基于这种情况,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日益凸显。由于传统交易方式与当代网络交易方式存在很大差异,传统合同和电子合同存在很多不同之处,因此,尽管我国在电子合同立法和对未成年人监管方面都在逐步完善,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本文结合《民法总则》、《合同法》、《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外两大法系对于未成年人订约能力制度的研究,借鉴其立法经验,然后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提出完善关于我国未成年人网上订约能力的针对性措施。本文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未成年人网上订约的界定,该部分对于电子合同的概念,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同时详细阐述了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的种类;第二章则是对我国未成年人网上订约能力制度存在的问题展开研究,通过研究分析实践中的具体案例,提出未成年人网上订约能力这一主题,总结出未成年人网上订约能力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是对我国未成年人网上订约能力的分析认定,首先对于理论界关于未成年人网上订约能力的观点进行阐述,然后对关于我国未成年人网上订约能力提出本文的观点,并分析未成年人因欺诈订立电子合同的效力,然后通过对国外未成年人订约能力制度立法比较,总结出可以为我国所借鉴的地方;第四章为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上订约能力制度提出可行性的建议。
二、商家 下列行为是欺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商家 下列行为是欺诈(论文提纲范文)
(1)价格欺诈知识要点的梳理和解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价格欺诈的定义及其解读 |
二、价格欺诈和违反明码标价的区别 |
三、价格欺诈的执法逻辑 |
四、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 |
(一)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
(二)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
五、重点价格欺诈表现形式解读 |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针对“经营者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的价格违法行为,从往年各省市公布的相关案例来看,执法实践中已经不再对上述两个条款的适用作出严格区分(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混用和竞合情况)。因此,本文对上述两个条款放置在一起进行解读。 |
(二)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
(三)采取价外馈赠(把财物无代价地送给别人)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规格、质地、数量、价格(或者价值)的 |
(四)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
(五)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
(六)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
(七)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
六、法院相关公开判例的学习借鉴 |
(2)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及作用机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提出 |
1.2 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理论及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概述 |
2.1.1 网络购物消费者信任相关理论基础 |
2.1.2 精细加工可能性模型 |
2.1.3 信息系统成功模型 |
2.2 网络购物消费者信任研究综述 |
2.2.1 网络购物消费者信任的概念研究 |
2.2.2 网络购物消费者信任的形成机制研究 |
2.2.3 网络购物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研究 |
2.3 跨境网购相关研究综述 |
2.3.1 跨境网购的概念及分类研究 |
2.3.2 跨境网购平台的概念及分类研究 |
2.3.3 跨境网购消费者信任的相关研究 |
2.4 研究现状评述 |
2.4.1 研究成果评述 |
2.4.2 研究不足评述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假设提出与模型构建 |
3.1 影响因素提取 |
3.1.1 跨境网购子平台内部属性感知 |
3.1.2 跨境网购子平台外部属性感知 |
3.1.3 消费者个人因素 |
3.2 影响路径归纳与作用关系假设 |
3.2.1 中心路径作用关系假设 |
3.2.2 边缘路径作用关系假设 |
3.2.3 信任转移路径作用关系假设 |
3.2.4 调节路径作用关系假设 |
3.3 理论模型构建 |
3.3.1 理论模型框架 |
3.3.2 研究假设总结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问卷设计与数据收集 |
4.1 初始问卷开发 |
4.1.1 问卷设计依据 |
4.1.2 初始量表选取 |
4.1.3 问卷结构安排 |
4.1.4 问卷质量评价 |
4.2 初始问卷预试 |
4.2.1 预试问卷收集 |
4.2.2 量表项目分析 |
4.2.3 量表信度分析 |
4.2.4 探索性因子分析 |
4.3 正式问卷调查 |
4.3.1 调查样本选取 |
4.3.2 调查数据收集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数据分析与假设检验 |
5.1 数据分析方法 |
5.1.1 结构方程模型 |
5.1.2 多元线性回归 |
5.2 基本统计分析 |
5.2.1 同源偏差检验 |
5.2.2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2.3 信度与效度检验 |
5.3 模型分析与假设检验 |
5.3.1 结构模型分析 |
5.3.2 中介效应分析 |
5.3.3 调节效应分析 |
5.3.4 假设检验结果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果讨论与管理建议 |
6.1 结果讨论 |
6.1.1 中心路径作用关系讨论 |
6.1.2 边缘路径作用关系讨论 |
6.1.3 信任转移路径作用关系讨论 |
6.1.4 调节路径作用关系讨论 |
6.2 管理建议 |
6.2.1 着力提升跨境网购平台的内部质量 |
6.2.2 切实优化跨境网购平台的外部属性 |
6.2.3 充分利用境内网购平台的累积信任 |
6.2.4 积极应对跨境网购信任的动态变化 |
6.2.5 密切关注跨境网购消费的个体差异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研究展望 |
7.1 研究结论与研究贡献 |
7.1.1 研究结论 |
7.1.2 研究贡献 |
7.2 研究局限与研究展望 |
7.2.1 研究局限 |
7.2.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影响因素调查问卷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5)网络直播带货法律问题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网络直播带货典型问题 |
(一)案例介绍 |
1.案例一 |
2.案例二 |
3.案例三 |
(二)直播带货典型案例引出的法律问题 |
1.直播带货虚假宣传商品信息 |
2.直播带货下的法律关系不明确 |
3.直播带货虚假宣传交易及流量 |
二、网络直播带货中有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网络直播带货的模式分析 |
(二)网络直播带货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
(三)直播带货主播的主要义务分析 |
(四)直播中宣传内容是否构成要约 |
(五)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法律问题分析 |
1.网络直播虚假宣传的表现与内容 |
2.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 |
3.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法律性质分析 |
三、网络直播带货法律责任分析 |
(一)网络直播带货主播的法律责任 |
1.“有店铺”模式主播的责任 |
2.“无店铺”模式主播的责任 |
(二)网络直播带货实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
1.实际销售者履行合同时的责任 |
2.实际销售者不履行合同时的责任 |
(三)网络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
1.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
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6)淘宝直播平台互动性对顾客满意度的影响研究 ——基于感知价值的中介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互动性、感知价值和顾客满意度的概念 |
2.2 互动性、感知价值与顾客满意度的测度 |
2.3 互动性、感知价值与顾客满意度关系的研究 |
第3章 互动性、感知价值和顾客满意度在电商直播中的应用 |
3.1 淘宝直播简介 |
3.2 淘宝直播中的互动性及测度 |
3.3 淘宝直播中的感知价值及测度 |
3.4 淘宝直播中的顾客满意度及测度 |
第4章 模型构建、方法与数据 |
4.1 模型构建 |
4.2 研究假设 |
4.3 抽样方法 |
4.4 问卷的描述性统计 |
第5章 互动性对顾客满意度影响的实证研究 |
5.1 信度与效度检验 |
5.2 相关性检验 |
5.3 回归分析 |
5.4 实证结果汇总 |
第6章 研究结论与对策 |
6.1 研究结论 |
6.2 对策与建议 |
6.3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问卷的预测试 |
附录二 :正式的问卷 |
附录三 :不同个体特征下的差异性检验 |
致谢 |
(8)大数据背景下价格歧视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二章 大数据背景下价格歧视规制的困境 |
第一节 大数据背景下价格歧视的实例和特点 |
第二节 传统价格歧视理论和反垄断规制规定 |
第三节 大数据背景下价格歧视的规制困境 |
第三章 反垄断法视野下价格歧视框架的适用问题 |
第一节 传统的价格歧视框架 |
第二节 OECD提供的建议方案 |
第三节 大数据背景下价格歧视的反垄断适用框架 |
第四章 其他规制路径探讨 |
第一节 新框架扩展:Ramsi A.Woodcock的方案 |
第二节 从保护个人信息角度限制差别定价 |
第三节 行政规制:结合《价格法》与《电子商务法》进行讨论 |
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路径 |
第五章 我国规制建议 |
第一节 应在反垄断框架下进行规制 |
第二节 反垄断适用的范围和具体框架 |
第三节 适宜的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消费者合同中欺诈构成要件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消费者合同及相关定义 |
第一节 提出问题:消费欺诈的特殊性 |
第二节 消费者问题的法理基础 |
一、消费者法律的民法特性 |
二、消费欺诈的民法基础 |
第三节 消费者合同概念核心——合同主体 |
一、消费者的定位 |
二、经营者的定位 |
三、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
第四节 消费者合同与普通民商事合同 |
一、二者的一般定义问题 |
二、引起二者区别的法理 |
第二章 消费欺诈与一般欺诈辨析 |
第一节 私法欺诈概述 |
一、一般民事欺诈定义 |
二、消费欺诈定义 |
第二节 消费欺诈之特殊性 |
一、欺诈之意思表示 |
二、欺诈之成立时点 |
三、欺诈之法律后果 |
第三节 两类欺诈的概念一致与区别 |
第三章 消费欺诈的具体构成要件 |
第一节 一般构成要件 |
一、欺诈行为 |
二、欺诈故意与“欺诈型过错” |
三、欺诈的因果关系与“知假买假” |
四、实施欺诈者的认定 |
五、小结 |
第二节 消费欺诈中的双方义务 |
一、经营者告知义务 |
二、消费者的谨慎义务 |
三、双方义务的对立统一 |
第四章 与消费欺诈相关的特殊问题 |
第一节 消费欺诈的法律后果 |
一、一般的欺诈后果 |
二、惩罚性赔偿 |
第二节 消费欺诈与公法欺诈 |
第三节 虚假宣传行为 |
第四节 “知假买假”与消费欺诈 |
一、《消法》的适用范围及其兼容性 |
二、知假买假成立消费欺诈情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未成年人网上订约能力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未成年人网上订约的界定 |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 |
二、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对比 |
(一)电子合同主体身份不易确定 |
(二)电子合同意思表示具有特殊性 |
(三)电子合同的生效条件不同于传统合同 |
三、未成年人电子合同分类 |
(一)赠与类电子合同 |
(二)实物类电子合同 |
(三)虚拟类电子合同 |
(四)信息服务类电子合同 |
第二章 未成年人网上订约能力问题的提出—以快手直播打赏案为例证 |
一、我国未成年人网上订约能力现状 |
(一)《民法通则》规定 |
(二)《民法总则》规定 |
(三)《合同法》规定 |
(四)《电子商务法》规定 |
二、快手直播打赏案 |
(一)基本案情 |
(二)分析总结 |
三、存在的问题 |
(一)未成年人欠缺相应的网上订约能力 |
(二)“纯获利益”的范围过于狭隘 |
(三)未成年人网上欺诈订约效力规定不明确 |
第三章 我国未成年人网上订约能力分析 |
一、我国未成年人网上订约能力的认定 |
(一)理论界关于未成年人网上订约能力的观点 |
(二)本文观点 |
(三)未成年人因欺诈订立电子合同的效力 |
二、国外未成年人订约能力制度比较与借鉴 |
(一)大陆法系国家 |
1.德国 |
2.法国 |
(二)英美法系国家 |
1.英国 |
2.美国 |
(三)借鉴意义 |
第四章 完善未成年人网上订约能力制度的建议 |
一、赋予未成年人一定的网上订约行为能力 |
二、明确未成年人网上欺诈订约的责任归属 |
三、明确规定电子合同中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的处理办法 |
四、完善识别电子合同中未成年人身份的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商家 下列行为是欺诈(论文参考文献)
- [1]价格欺诈知识要点的梳理和解析[J]. 苑晨.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1(11)
- [2]附属型跨境网购平台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及作用机理研究[D]. 张赫楠. 吉林大学, 2021(01)
- [3]网络交易中“虚假促销”行为问题研究 ——以三个典型案例为视角[D]. 卢怡帆. 贵州民族大学, 2021
- [4]算法工具下“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路径研究[D]. 尚玉萌. 长安大学, 2021
- [5]网络直播带货法律问题分析[D]. 张亦驰.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6]淘宝直播平台互动性对顾客满意度的影响研究 ——基于感知价值的中介作用[D]. 程坚峰. 华东师范大学, 2021(03)
- [7]现代商标法的诞生:商标法律概念的建构(1860~1880)[J]. 莱昂内尔·本特利,张惠彬,刘诗蕾. 西南知识产权评论, 2020(02)
- [8]大数据背景下价格歧视的法律规制研究[D]. 陈淳淳. 暨南大学, 2020(04)
- [9]消费者合同中欺诈构成要件探析[D]. 朱逸天.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10]未成年人网上订约能力认定[D]. 杨阳. 青岛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