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行贿犯罪追究不力的原因及对策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李俊甫[1](2021)在《刑事政策视域下行贿罪量刑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长期以来,我国在贿赂犯罪治理过程中,对行贿罪的惩治力度较弱。立法上行贿罪特殊宽宥的量刑设置和司法上“重打击受贿轻打击行贿”的理念让行贿人在量刑过程中得到大幅度的从宽处罚。针对该问题,本文选择以刑事政策分析为背景,提出行贿罪目前存在量刑畸轻、失衡的问题,并通过实证研究加以佐证。在此基础上,结合对量刑理论的利弊评析,分析得出行贿罪规制不力的主要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方案。本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行贿罪刑事政策历史流变的梳理。本文通过对当下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的分析,指出当前的刑事政策存在的弊端,以及这样的弊端造成了行贿罪量刑畸轻、失衡的结果。第二部分是对行贿罪量刑的实证分析。本文以四川省378个行贿案例判决书为样本,运用法社会学的方法,通过对案情和裁判结果的分析,以统计分析的方式,得出《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行贿罪量刑规制不力的问题现状。第三部分是对行贿罪量刑的理论分析。本文在对“并重说”和“区分说”述评的基础上,通过解释论的角度解读《刑九》的修改,运用刑法解释学的方法论证行贿罪量刑畸轻、失衡主要不是立法上的问题,而是司法适用上的问题。学界的理论之争多是聚焦于立法修改上的博弈,这不仅造成持不同学说的法官在具体量刑时的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行贿罪的治理重心。本文认为应当以“并重说”为政策指导,以“罪责刑一致”为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行贿受贿犯罪并重打击,不能功利地为了查处受贿而对行贿人无限宽宥。第四部分是本文针对行贿罪过度宽宥,量刑失衡的问题给出的对策建议。通过构筑“又严又厉”的基本刑事政策和“零容忍”的具体刑事政策,以及在司法中确立行贿受贿并重的理念,规范从宽情节认定与适用,限制缓刑的适用和公开量刑结果,加强裁判说理等调适措施,从而解决司法实践中量刑畸轻,从宽滥用的问题。
陈凯健[2](2021)在《清代贪污贿赂犯罪的治理及其镜鉴研究》文中认为论文主要研究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总体情况,包括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文本、典型案例、发案特征、惩办特点,通过研究清代前后各朝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变化,从中分析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得失成败以及制约因素,并为进一步完善当今反腐败工作提出建议。首先是研究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文本分析,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法律文本主要为《大清律例》。罪名主要设置在《刑律》中,如“监守自盗”“官吏受财”“事后受财”等贪污贿赂犯罪基本罪名,《名例律》《户律》《工律》《兵律》等部门律中也有关于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文,是为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律法补充。在研究《大清律例》治理贪污贿赂犯罪条文时,按照罪名分类方法,对贪污罪、行贿罪、受贿罪进行归纳分析。其次是研究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措施。清代除了较为严密的法制体系外,基于治吏在治贪、惩贪兼劝廉的惩贪倡廉的思想下,还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施策,形成一个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体系。比如注意官员选拔考核,提升官员的整体素质;注重对官吏的监察,以减少官员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通过从严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尤其是群体性犯罪,来实现整饬吏治;通过注重道德教化、注重清官廉吏的保护和褒奖,倡导高薪养廉,营造良好的官场风气。再次是研究清代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与惩治。首先介绍清代各朝典型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通过分析清代贪污贿赂大案,总结出贪贿渠道繁多、手段多样,数罪并发、数额巨大,上下勾结、共同贪贿,胆大妄为、顶风作案等特点。在分析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措施时,以乾隆朝惩治督抚高官贪污贿赂案件为主线,结合其他朝的案件,对清代贪污贿赂案件的惩治措施进行分析。清代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一般分为题参、摘印初查、革职查办、查抄家产、按律定罪、案件复核、皇帝裁决、刑罚执行等几个环节。从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实践可以看出,其呈现以下特点:惩贪力度前后不一,即便在同一朝,一些君主的惩贪力度也是此消彼长,随意性较大。皇权直接参与,皇帝往往亲自办理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严惩集团腐败,对于集体贪污贿赂案件,体现出从严从速惩治政策,一网打尽,绝不姑息。加强对失职官员的惩戒,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官员存在办案不力或者故意庇护等情形的一律予以严处。体现连带责任制度,即一旦某官吏有贪污贿赂行为,负有监督职责的官员,甚至家人都要受到惩处。然后是分析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制约因素。清代由于封建社会的属性,以及一些不合理制度都对治理贪污贿赂犯罪产生了影响,这些因素包括公权力的私有化,行政的集权化,人治方式的影响,传统农耕文化的影响,传统陋规制度因素,胥吏体制的影响,监察权的萎缩等,都削弱了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成效。最后是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反思与镜鉴。虽然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起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上看是失败的。首先分析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成效,清代前中期通过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起到了整饬吏治的作用,净化了官场风气,同时也减轻了百姓负担,维护社会稳定。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查抄官员家产,在一定程度上积累银两提升国家实力。其次是分析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不足,法律的搁置导致一些贪污贿赂行为习以为常,惩贪的政治化倾向导致未能全面打击,最高统治者的有意庇护影响惩治效果,反贪政策先紧后弛导致贪污贿赂不断,因此清代后期整个官场贪贿之风盛行,清廷覆灭的趋势已经无法逆转。反思清代治理贪污贿赂,其将法律作为工具来使用,而且在惩治贪污贿赂时并未很好地坚持平等原则,其在官吏的选拔上也存在较大的漏洞,在惩治贪污贿赂和廉政文化建设方面也没有保持连续性和制度化,因此难免失败的结局。对照清代惩治贪污贿赂的得失教训,我们应当建立科学的官员选拔机制,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犯罪行为,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以进一步加强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体系化、常态化建设,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更上新台阶。
薛钧文[3](2020)在《刑事政策视域下行贿罪的立法困境与完善》文中认为在我国刑法中,行贿罪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我国在行贿罪的刑事立法中长期奉行“法不责众”的观念,行贿罪中存在诸多限制性构成要件;“重典反腐”的传统和“严惩行贿”的政策倾向使行贿罪的刑罚结构呈现出重刑化的特点,行贿罪的刑罚甚至在前两档法定刑内高于受贿罪。据此,我国在行贿罪惩治中采取的刑事政策表现为“厉而不严”的状态,并产生诸多问题。文章由定罪机制和刑罚结构两方面论述行贿罪立法的刑事政策应当由“厉而不严”转变为“严而不厉”,并提出行贿罪实现“严而不厉”的立法构想。文章第一部分简要介绍新中国行贿罪的立法沿革和现行立法模式下我国司法治理行贿罪的尴尬局面,并以此引出对立法困境的分析。除行贿罪罪状设计的复杂,我国独特的对腐败行为的二元制裁体系也使行贿罪立法难以涵盖行贿的全部行为类型。我国刑法对行贿罪设定的刑罚幅度过高,传统观念对自由刑的倚重则导致行贿罪中罚金刑、资格刑长期缺位,二者共同促成了行贿罪的重刑结构。第二章论述反腐败的零容忍政策。零容忍政策是党和国家所确定的我国现阶段和将来较长时间内腐败治理应当坚持的政策。我国行贿罪立法体现了较高的容忍程度,不符合零容忍政策的要求。在我国采取零容忍政策治理腐败具有理论依据和比较法基础,应当依据零容忍政策的要求对行贿罪的定罪机制进行适当调整,行贿的一切行为类型都应当受到刑法规制。零容忍包括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政策和对腐败犯罪的零容忍刑事政策,受我国独特的二元制裁体系影响和司法资源的限制,我国现阶段还无法实现以刑法对一切腐败行为进行打击。现行打击腐败行为的党纪政纪和刑法的二元制裁体系仍有存在的必要,同时应当对规制行贿行为的党纪政纪予以及时更新,并启动对党纪政纪处罚程序的司法化改造。第三章首先对行贿罪的重刑政策及支持行贿罪重刑化的理论学说进行反驳,进而论证在行贿罪中适用轻刑政策的合理性。刑罚苛厉无益于增强刑罚威慑作用,反而会增加刑事诉讼的证明难度。侦察活动中的行贿、受贿双方处在囚徒困境中,对行贿人设置轻于受贿人的刑罚有助于加深二者间的不信任,激励行贿人坦白。我国传统重刑政策下刑事立法将自由刑视为主要刑罚手段,应当提高罚金刑、资格刑等多样化制裁手段的地位,实现刑罚结构的轻缓化。第四章分别从严密刑事法网与降低刑罚厉度两方面提出实现行贿罪“严而不厉”刑事政策的立法构想。修改行贿罪的定罪机制,首先应当调整行贿罪的犯罪化依据,前置刑法介入时点,将行贿的预备行为犯罪化。严密的刑事法网要求行贿罪与受贿罪采取对等的定罪机制,行贿罪构成要件用语过于繁复,应当提高其包容性。行贿罪的刑罚结构应当得到调整,在刑罚幅度方面,行贿罪作为受贿罪的对向犯,其刑罚幅度不应高于受贿罪;在刑种方面,罚金刑、资格刑作为较轻的刑罚种类应当得到广泛适用,引入腐败后果消除和损害赔偿制度。
汤君[4](2020)在《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文中指出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新中国刑法随着新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1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典),结束了新中国长达30年没有刑法典的历史。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97年刑法典)。受到历史条件和立法技术的限制,刑法典的稳定性和完备性是相对的,随着社会的改革和发展,必然面对必要的修改补充,而刑法典的修改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发展。1979年刑法典的修改补充主要采用了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1997年刑法典在采用了唯一一次单行刑法的修改方式后,改为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并先后出台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使得刑法修正案成为此后修改刑法的唯一方式。本文以1997年刑法典的十个刑法修正案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论证刑法修改应当坚持的模式,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的特点,分析刑法修正案的发展趋势,提出刑法修正案应当秉承的理念以及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的重构。本文第一章对我国刑法修正案进行了总的概述。在法律修改概念的基础上,对刑法修改的内涵进行界定,考察了域外和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综合比较各类刑法修改方式,认为我国刑法修改应当坚持刑法修正案模式,并介绍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首先,界定法律修改的内涵,考察域内外刑法修改的历史。在综合各家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刑法修改是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刑法通过增加、删除、替换等方式进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立法活动。法律修改的类型包括法律修订、法律修正和法律修正案。法律修订是立法机关全面修改法律的一种方式,我国1997年刑法典就是在1979年刑法典基础上做出的全面修订。法律修正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主要是局部或者个别的修改。法律修正案也是法律修正的一种,我国出台的十部刑法修正案便属于此类型。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是通过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修改刑法部分条款和全面修订刑法典等方式对刑法进行修改完善。我国立法机关也先后通过制定24部单行刑法,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附属刑法规范,对1979年刑法典做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11997年刑法典颁行后,立法机关除了通过1部单行刑法外,主要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陆续对1997年刑法典做了局部性的修改补充。其次,论述了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刑法修改模式是指立法者修改、完善刑法典的方式。单行刑法具有灵活简便、针对性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存在随意性大,功利性明显的弊端,从而导致单行刑法与刑法典之间存在适用协调性问题,会实际损伤刑法典的稳定。附属刑法具有协调性较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会导致刑法典同其他法律衔接不畅,缺乏体系性,缺乏监督制约等问题。笔者认为,采用刑法修正案模式修改刑法有其一定的优越性:一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维护法治统一,二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实现刑法任务,三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公民认知和司法适用,四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限制立法者权力。再次,总结和分析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笔者梳理了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情况,对修改的条文数、增设(废除)罪名数,犯罪构成的变化情况进行详尽的量化比较分析,逐个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得失,展示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和趋势。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总体呈现出三方面的特点:(1)总则与分则、广泛与集中相结合。为了保证刑法典整体的价值统一和逻辑统一,形成修改的普适性,减少修改频次,扩大适用范围,刑法修正案从只对刑法分则进行修改扩大到总则和分则相结合修改。另外,刑法修正案出于社会发展和犯罪形态变化等不同需求,对刑法分则十个类罪名皆有不同程度的修改,有重点、有主次,体现出了广泛而集中的特点。(2)积极性与稳定性相结合。一方面,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刑事立法积极开展对新型犯罪的刑法规制,积极呼应社会关切,积极贯彻刑事政策,体现出了刑法修正案积极性的一面。另一方面,立法机关也非常重视刑法典的稳定性。将刑法修正案作为唯一的刑法修改模式,尽量坚守谦抑性原则,理性对待实践部门、理论学者和民众提出的修改刑法草案或建议。总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还是以稳定性为主。(3)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一方面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加大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体现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国际刑法理念;加强恐怖活动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国际化,实现与国际条约相关条文的对接。另一方面,结合我国国情和立法、司法实践,在社区矫正和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上,设置了与其他国家并不相同的本土化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本土化特征。第二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犯罪圈扩张化趋势。我国十个刑法修正案基本上显示了犯罪圈扩张的主要导向,并主要从三种路径实现。(1)增设新罪,将原先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前五个刑法修正案是增设新罪的平稳期,增设新罪的条款相对较少。从《刑法修正案(六)》开始至今,增设罪名的高峰期到来,虽然《刑法修正案(十)》只增设1项罪名,但能否迎来增设罪名的拐点,有待后续的观察。(2)扩大犯罪主体。一是由特殊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犯罪主体,二是扩大特殊主体范围,三是在自然人犯罪的基础上,增加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四是将单位犯罪扩张至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3)降低入罪门槛。刑法修正案分别通过扩张行为方式,扩张犯罪对象范围,降低构成要件标准的方式降低了部分罪名的入罪门槛。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在犯罪圈扩张上具有一定的必要性。(1)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域外传统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对涉及到恐怖主义犯罪、金融犯罪、网络犯罪等刑法条款都进行了修改补充,适当扩大了犯罪圈。传统刑法的“后置化”保护已不能满足需要,刑事立法越来越注重保护“前置化”。受到风险刑法理论的影响,法益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大,导致犯罪圈呈现了扩张化。(2)刑法结构转型的需要。1997刑法典因罪名体系不严密,罪状设计粗疏,立法技术局限,导致很多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长期被排除在犯罪之外,不能有效地及时惩治犯罪、保护法益。同时刑罚严苛导致刑罚重刑主义,忽视人权保障。只有适当扩张犯罪圈,严密刑事法网,将一定的轻微犯罪纳入刑法规制,在刑罚轻缓化的前提下,整体上形成“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才能有效实现刑法目的。(3)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被犯罪化,刑法将部分“应受劳教处罚行为”纳入规制范围,犯罪圈的逐步扩张是弥补法律制裁漏洞的需要。针对刑法修正案中犯罪圈不断扩张的趋势,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改善:(1)理性回应民意。刑法修正案应当尊重和回应民意,但需理性对待非理性的民意。刑法修正需要尊重刑事立法规律,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对民意的回应应有限度,不能盲目满足民意表达,违背刑法谦抑原则,最终损害刑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2)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刑法不应对非道德的行为过度介入,对道德刑法化应在一定的原则下有所限制,一是要限于普适的道德,二是要限于必要的道德,三是要坚持谦抑性原则,四是要限于以不法行为为基础,以侵害法益为结果。(3)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刑法修正案中预防性立法应当作为例外情况,应针对“危险行为”而非“风险行为”进行规制,应限于有“重大”危险的特定犯罪领域。第三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出民生化的趋势。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是立法实践强化对民生刑法保护的结果,是实践推动了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其产生和发展有其必然性,应当肯定强化对民生的刑法保护,深化对民生刑法观的理论研究。我国通过五个刑法修正案,分别从矜老恤幼、保护劳动权益、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等五个方面完善了刑法典对民生权益的保障。首次涉及到刑法典总则的修改,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出于矜老恤幼的考虑,强化民生保护,完善了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矜老恤幼。《刑法修正案(八)》顺应了“矜老”刑法发展理念,一是增加了对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从宽处理的规定。二是有条件地排除死刑适用。三是缓刑的宣告条件从宽。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排除累犯。二是缓刑的宣告条件放宽。三是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2)保护劳动权益。在劳动刑法发展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也日益突出劳动权益的保护,先后三个修正案对刑法典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刑法修正案(四)》增设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作出修改。《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劳动罪作出修改,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三个刑法修正案充分发挥刑法“保障法”的作用,进一步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劳动关系。(3)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充分发挥刑法保护食品安全权益最后一道屏障作用,进一步预防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成为近年来刑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修改,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4)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危险驾驶罪,进一步惩治危险驾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行为。(5)保护个人信息。《刑法修正案(七)》注重加强对侵犯公民信息个人行为的刑法规制,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再次修改完善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犯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修改了该罪的犯罪构成,提高了本罪的法定刑。第四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国际化的趋势。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是法律修改国际化在刑法领域的展开,是中国化与国际化的结合,是我国出于共同打击国际犯罪或保障人权的需要,根据缔结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刑法发展理念,对国内刑法予以修改、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基础主要在于:一是国际社会存在共同的法律文化。各个国家的刑法体现出蕴含在刑法中得以为各国所接受和承认的法律文化,从而使得各国刑法在某些领域互相接近而彼此融合,形成一种互相借鉴、彼此联结的国际性刑法发展趋势。二是面临共同的犯罪问题。即出现了新的跨国犯罪形态,且呈现日趋严重的趋势,各类犯罪行为也展现出国际化的特点。三是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人权保障作为人类共同利益的重要体现,被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应当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法律秩序中,每个国家都是独立的主体,应在充分尊重各国主权的基础上平等交往。需要各国在平等善意、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充分的沟通与协作,并通过各国主权力量承认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以实现各国在国际法上的同等限制与保护。二是坚持条约必须信守原则。要求对于合法缔结的国际条约,缔约国在有效期内必须依法善意履行条约义务。从诚信、公正的角度,不仅限于遵守条约文字,更重要的是从立约精神的角度履行义务,不能以任何行为破坏条约宗旨,应全面履行条约。三是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人权保护的最直接和最根本的责任主体是主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应成为国内刑法修正案国际化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立法路径上,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1)未成年人保护的国际化。国际公约主要聚焦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定,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以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分别从对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缓刑制度和前科封存制度三个角度的修正落实了国际公约中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原则和要求。(2)生命权保护的国际化。国际条约主要聚焦在死刑的废除和限制使用。我国立法机关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对死刑制度进行改革,《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延续改革的基本方向,顺应了国际社会对于取消和限制死刑的人权保护理念。(3)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化。根据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和精神,我国立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和《刑法修正案(九)》全面修改与补充了1997年刑法典中有关恐怖活动犯罪的条文。契合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要求和精神,将有关罪名的预备行为实行化,增设罪名,将以往作为共犯处理的犯罪行为单独作为正犯处理。犯罪圈进一步扩大,通过增设罪名或修改犯罪构成,将“结果犯”或“情节犯”的立法模式改为“行为犯”。(4)反腐败犯罪的国际化。我国通过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等,总体上实现了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条款的对接,履行了反腐败的国际义务,但也存在一定的错位。第五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趋势。笔者认为,刑事制裁措施与刑罚并非一个概念,刑事制裁措施是使犯罪行为人得到刑事制裁的具体措施,包含刑罚措施与非刑罚措施两种类型。不仅包括我国刑法典中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还包括社区矫正制度、从业禁止等预防性措施以及终身监禁制度等措施。通过对法国、德国、日本和意大利多元化的刑事制裁措施的对比研究,本文认为,域外刑事制裁措施总体有三个特点:一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层次化。域外基本上采取了犯罪分层制裁设计,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从纵向上来对全部犯罪进行轻重分层,并针对轻罪和重罪采取不同制裁手段或方式。二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传统的4个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刑事制裁制定体现了多元化的特点,同时对于每一类制裁措施的规定又较为细化,考虑到了不同的犯罪形态,力求做到罪刑适当。三是刑事制裁措施的轻缓化。各国广泛适用罚金刑,注重行为矫正,充分利用保安处分措施,显示了制裁的轻缓化。我国逐渐重视对刑事制裁措施的改革,并通过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刑事制裁措施的相关立法,体现出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趋势。一是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二是创设终身监禁制度,三是增设社区矫正制度。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一是刑罚轻缓化的需要,我国刑法典中的刑事制裁措施基本以重刑为主,种类偏少,也未规定保安处分等措施,使得我国刑罚轻缓化的选择余地较小。二是发挥刑罚预防目的的需要。立法机关不仅关注行为的危害性,还关注了对人身危险性的有效治理,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为发挥刑法功能提供了更多的选择。(2)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一是需要应对严密法网带来的挑战。二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针对犯罪轻重的不同,需要采取轻重不同的制裁措施。(3)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克服从宽处理刑事制裁措施单一化的弊端。第六章讨论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科学化完善。在刑法修改实践中,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刑法立法观,对刑法修改实践缺乏有力的引导。在如何界定刑事犯罪的边界,如何实现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和秩序维护机能的平衡,以及犯罪圈大小的划定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甚至,在刑法修改过程中,因受到不同刑法立法观的影响,导致不同时期的刑事立法呈现出不同的立法趋势。总体而言,一方秉持保守型、审慎型刑法立法观。坚持刑法谦抑原则,坚决反对刑法的过度犯罪化,反对犯罪圈的扩张。但该类立法观忽略了刑法自身发展完善的需求,忽视了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也忽略了国内外对于犯罪认识的巨大差异。另一方秉持积极型、预防型的刑法立法观。以社会转型、风险社会和刑法国际化为由,主张采取积极型、预防型刑法立法观。但该类立法观模糊了立法总结与立法指导的界限,将立法短暂的趋势当成指导立法的理念并不可取。与传统刑法理念背道而驰,违背了刑法谦抑性,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错误认为刑法的积极介入为社会的刚性需求,而给不给其法律调整方式以机会。最终,不符合我国的依法治国现实国情与保障人权的时代精神。本文认为应当坚持理性刑法观,并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一是贯彻刑法谦抑主义,纠正刑法万能主义,纠正刑法过分工具化,纠正重刑主义。刑事立法要考虑刑法介入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刑罚宽缓化。二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刑罚报应与预防目的的统一,有利于协调有限的刑罚资源,有利于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根据我国现今的国情和刑法发展的方向,有必要长期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化,探索犯罪分层,以犯罪类型为标准适用宽严对象,持续推进刑罚的宽缓化和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三是贯彻人权保障理念。推进人权保障的刑法立法化,进一步限制和废除死刑,进一步完善特殊群体的宽缓制度,进一步完善非监禁刑。针对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问题,本文提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围绕我国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唯一主体的“一元主体”,还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二元主体”?及在刑法修正案立法主体“二元主体”下,两个主体的位次和权限如何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挥了刑事立法的主体作用,大有架空全国人大基本法律立法权之势,并在刑法修改主体、修改限度和修改程度上存在失范的问题。一是修正案制定主体主次失序。作为刑法制定者的全国人大20年间11次刑法修改中,无一例外地被规避参与刑法的修改,全国人大的制定权意味着被虚置。二是修正案修改限度的失控。历次刑法修正案修改罪名达97个之多,所占比例高达23.15%,修改罪名的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且速度较快。三是修正案修改程度的失当。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涉及到了对刑法总则的修改,再加上因历次刑法修正案从量变带来的质变,导致刑法修改出现了程度上的失范情况,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受到了挑战。域外刑法修改的经验表明,刑法修改有且只能有唯一的立法机关,即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刑法修改权利,并力行严格的立法程序。在此经验启示下,有必要将刑法修正案制定权回归全国人大。本文认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二元主体”下的限权路径更为符合我国法律和现实国情的需要。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附条件的刑法修改权,即限制修改刑法总则,限制增设新罪。最终,确立全国人大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一般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例外情况的位次,对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刑法修正案,只能限于在非常紧迫情况下对刑法分则的必要修改。
陈淑娟[5](2020)在《行贿罪量刑实证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由于贿赂案件数量高发,我国对行贿罪的惩处越来越重视,立法上对行贿罪构成要件、罪刑配置的规定由粗疏到细致。然而,由于贿赂犯罪查处难度大以及“重受贿轻行贿”传统司法理念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犯罪的处罚一直偏轻。党“十八大”以来,国家重拳惩治腐败,2015年11月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增设罚金刑、严格限缩从宽幅度,体现了对行贿罪从严打击的决心。为考察当前司法实践中行贿罪处罚的实然状态,以随机抽取的近三年全国行贿罪判决为样本,运用统计分析软件,对行贿罪量刑情节适用情况、刑罚适用情况以及行贿罪量刑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行贿罪处罚现状表明,在司法实践中,行贿罪主刑呈现轻化趋势,即重型比例低、自由刑刑罚量偏低、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比例高;附加刑方面表现为罚金刑适用随意,具体为罚金数额缺乏梯度、罚金数额不均衡、部分判决缺乏依据;在罪刑关系上表现为量刑不均衡,未能实现同案同判、异案异判。当前行贿罪量刑中存在的问题是司法观念、立法和司法多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具体而言,由于重受贿轻行贿司法观念的影响,注重惩处受贿罪,行贿罪沦为“附庸”,以定罪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模式导致量刑失去独立价值,对自由裁量权缺乏足够制约;立法方面表现为刑罚配置不合理,包括罚金刑规定宽泛、资格刑缺失、刑罚模式唯数额论、缓刑条件不明确等;司法方面的原因则在于司法人员对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理解存在偏差,量刑情节适用不规范以及量刑监督不力。为解决行贿罪量刑现实困境,促进量刑公正,应当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对司法实践中行贿从轻的现状予以纠偏,倡导惩办受贿和行贿并重,改变“定罪中心主义”办案模式,重视量刑的独立价值。进一步完善行贿罪立法,采用倍比制罚金刑模式,明确罚金刑梯度,提高罚金刑的威慑功能;增设资格刑,限制行贿人行业准入,对行贿人进行针对性规制;取消特别自首,避免对行贿人的过度宽宥;细化缓刑适用标准,合理认定“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等,避免缓刑适用的随意性。此外,还须改变行贿罪定罪量刑中“唯数额论”的倾向,重视情节的评价功能,重置行贿数额和情节关系。在司法实践环节,应加强对量刑程序的监督,从规范量刑情节适用、加强指导案例引导、明确行贿罪量刑指导意见、发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等方面着手,以规范行贿罪司法,合理限制法官量刑裁量权。
张潇洁[6](2020)在《行贿罪量刑问题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反腐败不断深入的大背景下,随着《刑法修正案(九)》及《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的出台,立法上不断加大对行贿罪的惩治力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罪的处罚偏轻,量刑整体呈现出一种轻刑的趋势。腐败的原因复杂多样,强调片面对行贿罪在立法上加重刑罚处罚,这并不能在根本上解决问题,现阶段应立足行贿与受贿的犯罪本质以及当前司法现状,找准贿赂犯罪的打击重心,理性看待“行贿与受贿并重处罚”的立法思路。行贿罪的量刑问题是刑法理论争论较多而且没有定论的难题,相对于现有研究,本文创新点在于通过对比《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立法对行贿罪规定的动向,以及实际司法裁判对行贿罪的惩治态度,对于现在许多人主张的“行贿与受贿并重处罚”观点,提出反驳。同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优化行贿罪量刑提出建议,如法定刑的准确适用、特别从宽制度的适用时间、适用情节等。受贿罪的刑罚应重于行贿罪,这一立场与限制权力的反腐基本方向也是一致的,贿赂犯罪中受贿者应该承担更大的刑事责任。在我国现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实施背景之下,对行贿罪与受贿罪的惩治可以是轻重有别。特别是在当前国家对惩治行贿犯罪进行修法及政策的转向之下,以及伴随认罪认罚制度的全面推进,行贿罪刑罚的司法实践新问题、新动向等,都离不开实证的分析下理性发现。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法、文献归纳法等方法,从三个部分对我国行贿罪量刑问题进行探讨研究,第一部分是对当前我国行贿罪立法与司法现状的概述,分析当前行贿罪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实证调查来分析当前司法实践现状,进而分析得出当前行贿罪尽管立法从严,但司法宽宥。第二部分指出行贿罪量刑问题的争议并进行分析。针对行贿罪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不协调的问题,指出现阶段的探讨主要在行贿与受贿并重处罚和行贿从宽处罚之间,与此同时,对行贿与受贿并重处罚进行反驳。第三部分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优化行贿罪量刑。扩大基本法定刑的适用范围以及协调行贿罪特别从宽与自首、立功等制度的关系,结合认罪认罚特别从宽制度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行贿罪量刑提出建议。
邢军权[7](2019)在《我国惩治行贿罪的现状及其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一个国家的繁荣昌盛,需要有一个清正廉洁的政府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而政府权力的行使者是一个个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直接决定了政府行为的公信力,一旦政府公信力下降,必然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纵观中国上下五千年,历朝历代都没有杜绝腐败,历史上末代王朝基本上都是官员腐败,导致民心尽失,从而丧失政权。对腐败的惩治以明朝最为严厉,规定地方官贪污60两银子一律斩首,朱元璋颁布的法令可谓严苛,但是腐败还是没有杜绝,前腐后继。因此当前我们反腐工作,在打击贿赂犯罪的时候,还应该加强制度建设、文化建设,贯彻落实好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科学严谨立法,严密法网,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目前行贿罪手段可谓千奇百怪,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只要具备了以钱换利实质,就是行贿,社会经济环境迅速变化,法律规定有着自身的滞后性,需要不断修改和完善,因此不容易及时对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科学合理规定,对于“财物”应该扩大其外延,将受贿人获得的的财产性利益、性贿赂、具有价值的信息、教育招生、职务调整、调动机会等,一同纳入到行贿罪的财物中去,可以将“财物”扩大为外延相对宽泛的“不正当好处”,这样可以对一些特殊的行贿行为进行惩处,有效的打击行受贿犯罪。行贿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属于行贿罪主观方面的必要构成要件,此要件合理地限制了行贿罪的成立范围,缩小了刑法对行贿罪的打击面,节约了刑法成本的同时又能体恤为了自己合法权益而基于对特定范围内国家工作人员公正性的尚失,而不得不行贿的行贿人,坚持了刑法的谦抑性;另外,这样规定可以方便行贿罪的侦查取证。《刑法修正案(九)》及其解释的出台,为我们惩治行贿罪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以往法律规定但凡行贿人在被追诉前,通常也就是指在有关机关立案侦查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特别从宽条款与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相比,从宽幅度过大,成为行贿人逃避刑事责任追究的工具。行贿和受贿是对合性犯罪,不严厉打击行贿行为,那么受贿行为也会有增无减,修改后的《刑法》对行贿人从宽处罚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并且对行贿罪规定了罚金刑,这表明了国家加大了对行贿罪的打击力度,显示了立法的科学性,行贿人行贿的目的,基本上都是为了经济上的利益,但是对行贿人行贿违法所得如何处理,刑法总则只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的大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罚金刑可以使得行贿人不能因行贿行为在经济上受益。当前《刑法》虽然引入了职业禁止规定,但是并不完善,需进一步确立可作为附加刑的资格刑,同时,建立公民个人廉洁档案,结合行政手段制裁行贿行为,从而能够更好的打击行贿罪,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
梁娟[8](2019)在《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文中指出在国家高压反腐的态势下,农村“蝇贪”之害仍然突出,甚至呈高发态势,基层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村干部是村级治理的核心力量,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人群,如何有效治理这类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是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通过收集大量数据,对村干部犯罪进行实证研究,提出预测这类犯罪趋势的相关指标,梳理出刑事风险防控点,凸显应用法学领域研究方向;针对当前村干部犯罪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新时代下我国农村的实际,运用系统论和现代治理理论,构建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提出治理的目标、原则、结构、方法等,弥补当前对基层职务犯罪治理体系研究的不足;将程序主义法律观引入村民自治,融合自治、法治、德治,通过完善制度从根本上预防村干部犯罪;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探索村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有效控制村干部犯罪,对防范化解重大矛盾和风险、推进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刘霜,石阳媚[9](2018)在《行贿罪处罚的实证分析及其优化——以某省103个行贿罪判决为研究范本》文中研究指明《刑法修正案(九)》加大对于行贿罪的处罚力度,其司法实效有待进一步的调研分析。以某省2016年103个行贿罪判决为研究范本,通过系统梳理和对比分析,可知目前我国对于行贿罪的处罚还存在处罚力度偏轻、适用缓刑和免刑比例偏高、罚金处罚数额规定过宽、对行贿犯罪打击率偏低等问题。原因在于:立法层面对于行贿罪处罚的规定"厉而不密";司法层面对行贿人处罚过于"宽宥"。建议秉持"行贿和受贿并重惩罚"理念;细化罚金刑的相关规定;弱化行贿数额的影响,综合考虑量刑因素。
满树军[10](2018)在《法理视域中的行贿罪治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首先界定了法理、视域及治理的基本概念和范畴。我国法学界尚未对法理的概念和内涵形成共识,本文认为法理涵盖法学理论、部门法哲学、法治实践、政治和公共生活各个领域,具备解释分析、推理思维和辨证评判功能,具有广泛的实践基础和实践需要。视域是特定人在特定历史阶段特定文化传统中,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的理解构架或视野,表现为具体的看法和观点。治理的概念和范畴非常广泛,概括而言,治理是公私领域管理经营相同事务的行为和方式的总和,调整利益冲突并协调互动的持续过程。包括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定授权机构的统治管理及相关规章制度。中国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本文以行贿犯罪治理为研究对象,从历史、国际两个纵横维度进行梳理研究,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部门法和程序法在法治实践中的有效性、理性为验证,借助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视角,在公平正义和具体社会科学的规则下,对行贿罪治理进行分析、反思、提炼和研究,推演我国行贿犯罪及腐败治理体系和治理模式。本文契合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坚决反对腐败和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背景。特别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反腐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有效遏制腐败蔓延,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优势的策略方针。从历史发展的纵向视域与世界各国政治法律运行实践横向观察,当前腐败治理是全球性的社会政治难题,贿赂犯罪是腐败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贿赂治理成效关乎腐败治理成败,是考核评价腐败治理的重要标准。本文对现实生活中多发的“受贿官员坐牢,行贿老板逍遥”的法律现象和盛行的破财免灾、花钱办事、利益交换的社会潜规则进行了分析,认为这些现象背后的本质是法律效力空间被压缩扭曲,法律规则彰显不足,法律传统文化异化,法律失效性日益紧迫,法律价值难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得不到保障,从而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本文基于验证刑法的有效性和理性,以法理视域和法理思维,并借助经济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视角深入考量行贿行为本质,行贿是法律责任风险评估后的经济寻租行为,是漠视法律责任的社会潜规则泛滥,是罔顾法律风险软性对抗政治统治的特殊社会手段,形成系统独立的法律形态。本文综合运用规范分析、案例分析、定量分析与比较分析的方法,吸收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政治学的研究成果,反思我国行贿罪治理现行模式的困境及其成因,提出我国行贿罪治理防控结合的综合治理模式,并从立法实务改革、行贿罪预防等多层面探索建立适应我国腐败治理实践的行贿罪治理制度。本文论述围绕核心观点分三个维度展开:第一维度是为当代中国行贿罪治理所面临的困境与问题提供制度方面的建议;第二维度是为当代中国行贿罪治理提供刑法规范之外新的理论视角;最后一个维度是为当代中国腐败治理探索新的思路,提供符合国情的治理模式。考察行贿、行贿罪及其治理的历史发展脉络,明确行贿行为作为一种利益交换行为,其载体是财物,是随着商品的出现和流通,伴随私有财产产生,行贿行为纳入法律规制为犯罪行为是伴随着私有制国家的建立而产生的。总结了中国历史上的行贿罪治理可借鉴的经验。本文重点分析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和欧美、亚洲一些代表性国家和地区在行贿治理方面的制度和经验,总结出域外行贿罪治理的行贿受贿同罪同罚、轻自由刑、重罚金刑等六大趋势及规律性启示。从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通过规范分析方法及案例分析方法,运用大量实证数据分析了我国行贿罪治理的现状、困境及成因,论证了我国行贿罪治理滞后,立法司法方面存在的不足,难以满足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基于分析提出了相应实务改革意见,即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世界各国反腐经验为参考,立足国情以务求实效为原则,完善法律制度使之更科学、严谨、有效,顺应历史发展趋势和法治中国建设。在此原则下提出重构行贿罪的犯罪构成与处罚标准、规范相关联犯罪、制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建立高效的监察调查体系制度等。大力开展社会综合预防,全面推动国家廉政体系建设。在具体制度上完善财产申报、治理商业贿赂、建立行贿犯罪数据库和市场行贿禁入制度、完善信用与新闻媒体监督、完善举报人和污点证人保护制度,建立完善行贿罪惩治预防综合治理模式。本文以法理学方法研究传统意义上刑法领域的行贿罪治理,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创新尝试。第一是扩大了研究的视野和领域;第二是研究方法的创新。本文以深入纵向历史考察和横向国际实践比较的方法,总结历史上和域外行贿罪治理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大量行业行贿案例进行行贿利润率测算,总结归纳并进行理论分析,推演出现代行贿犯罪主导的腐败社会行为类型模式;第三是观点和内容创新,也是最主要的创新。行贿最早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部落战争中的纳贡,是奴隶制国家初期的军事、政治斗争的手段,后演变为权钱交易犯罪;建议我国行贿罪治理应针对其贪利性,刑罚轻重分明,在实务中轻自由刑、重罚金刑,广泛适用资格刑;实行认罪认罚从轻处罚制度;受贿犯罪主体多元化,其犯罪本质扩展为侵犯公私职务授权行为的诚信性、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立法统一规制,完善贿赂犯罪治理;建立以行贿罪治理为中心的腐败综合治理模式,调整我国目前以受贿罪为重心的腐败治理模式。
二、对行贿犯罪追究不力的原因及对策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行贿犯罪追究不力的原因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政策视域下行贿罪量刑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点 |
一、行贿罪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和反思 |
(一)行贿罪刑事政策的历史流变 |
(二)现行行贿罪刑事政策的内容概况 |
1.“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 |
2.“厉而不严”的基本刑事政策 |
3.“重打击受贿,轻打击行贿”的具体刑事政策 |
(三)行贿罪刑事政策的现状反思 |
二、行贿罪量刑失衡的实证分析——以四川省378 个案例为样本 |
(一)案例样本概况 |
(二)行贿罪自首情节的适用现状 |
(三)行贿罪坦白情节的适用现状 |
(四)行贿罪特殊宽宥情节的适用现状 |
(五)从宽情节适用状况的实证分析结论及成因探析 |
1.从宽情节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2.量刑畸轻、失衡的成因分析 |
三、解释论视域下量刑失衡的理论分析 |
(一)行贿罪量刑的理论述评 |
1.行贿受贿并重惩罚的思想 |
2.行贿受贿区分惩罚的思想 |
(二)从解释论角度解读《刑九》的量刑思想 |
1.行贿罪特殊宽宥条款的体系解释 |
2.行贿罪特殊宽宥条款的目的解释 |
(三)量刑失衡的成因和反思 |
四、行贿罪量刑的调适 |
(一)行贿罪量刑的刑事政策调适 |
1.构筑“又严又厉”的基本刑事政策 |
2.构筑“零容忍”的具体刑事政策 |
(二)行贿罪量刑的司法调适 |
1.确立打击行贿与受贿并重的刑事理念 |
2.规范从宽情节认定与适用 |
3.限制缓刑的适用 |
4.公开量刑结果,加强裁判说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清代贪污贿赂犯罪的治理及其镜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文本分析 |
第一节 《大清律例》治理贪污贿赂犯罪总则性规定 |
第二节 《大清律例》治理贪污犯罪的条文分析 |
第三节 《大清律例》治理贿赂犯罪的条文分析 |
第四节 《暂行新刑律》治理贿赂犯罪的相关规定分析 |
第五节 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法律文本的特点 |
第二章 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措施 |
第一节 注重对官员的考选 |
第二节 注重对官员的监察 |
第三节 严密受贿犯罪法网 |
第四节 加强官场风气整顿 |
第三章 清代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与惩治 |
第一节 清代贪污贿赂犯罪的典型案件 |
第二节 清代贪污贿赂犯罪的发案特征 |
第三节 清代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措施 |
第四节 清代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特点 |
第四章 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制约因素 |
第一节 公权力私有化 |
第二节 行政的集权化 |
第三节 人治方式的不足 |
第四节 不合理制度因素 |
第五节 监察制度的萎缩 |
第五章 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反思与镜鉴 |
第一节 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成效 |
第二节 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不足 |
第三节 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反思 |
第四节 清代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镜鉴 |
结语 |
参考资料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3)刑事政策视域下行贿罪的立法困境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的和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刑法行贿罪刑事政策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行贿罪立法沿革及刑事政策走向 |
一、新中国行贿罪的刑法孕育与基本刑事政策选择 |
二、行贿罪法典化发展中的刑事政策选择变迁 |
三、后刑法典时代行贿罪的立法修订与刑事政策选择 |
第二节 行贿罪罪刑规范运行效果考察 |
一、行贿罪罪刑规范的运行情况 |
二、呈现的问题 |
第三节 “厉而不严”刑事政策在行贿罪立法中的体现 |
一、“厉而不严”刑事政策下法网不严的表现 |
二、“厉而不严”刑事政策下刑罚苛厉的表现 |
第二章 腐败犯罪零容忍政策与行贿罪的扩张 |
第一节 零容忍政策的依据 |
一、零容忍政策的理论依据 |
二、零容忍政策的现实政治基础 |
第二节 贿赂犯罪零容忍政策的域外考察 |
一、惩治贿赂犯罪的国际公约 |
二、代表性国家惩治贿赂犯罪的法律对策 |
第三节 行贿罪扩张的限度 |
一、零容忍政策与零容忍刑事政策 |
二、腐败行为的多元规制体系 |
第三章 行贿罪刑罚轻缓化及其刑事政策意义 |
第一节 “严惩行贿”的刑事政策 |
一、中国行贿罪的重刑政策 |
二、行贿重刑政策的理论反驳 |
第二节 行贿罪轻刑化的刑事政策意义 |
一、行贿罪轻刑政策的政治基础 |
二、行贿罪轻刑政策与刑罚的功利目的 |
三、行贿罪的轻刑政策与囚徒困境理论 |
第四章 行贿罪立法完善构想 |
第一节 严密刑事法网 |
一、贿赂犯罪的对称性修正 |
二、提高构成要件包容性 |
第二节 完善刑罚配置 |
一、完善刑量配置 |
二、完善刑种配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刑法修正案概述 |
第一节 刑法修改的历史 |
一、法律修改的界定 |
二、域外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三、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 |
一、单行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二、附属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三、刑法修正案模式的确立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 |
一、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与成效 |
二、刑法修正案的特点 |
第二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圈扩张化体现 |
第一节 犯罪圈扩张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新罪 |
二、扩大犯罪主体 |
三、降低入罪门槛 |
第二节 犯罪圈扩张的必要性 |
一、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 |
二、刑法结构由“厉而不严”转型为“严而不厉”的需要 |
三、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 |
第三节 理性限定犯罪圈的扩张 |
一、理性回应民意 |
二、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 |
三、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 |
第三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体现 |
第一节 民生刑法的提出 |
一、民生刑法之历史渊源 |
二、民生刑法的概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 |
一、矜老恤幼 |
二、保护劳动权益 |
三、保护食品安全权益 |
四、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 |
五、保护个人信息 |
第四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体现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缘起 |
一、法律国际化 |
二、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内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原则 |
一、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 |
二、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节 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路径 |
一、未成年人保护国际化 |
二、生命权保护国际化 |
三、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 |
四、反腐败犯罪国际化 |
第五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中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体现 |
第一节 刑事制裁措施立法的域外范式 |
一、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考察 |
二、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特点 |
第二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 |
二、创设终身监禁制度 |
三、增设社区矫正制度 |
第三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现实意义 |
一、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 |
二、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 |
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 |
第六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完善的科学化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的理念问题 |
一、积极型、预防型刑法观之批判 |
二、保守型、审慎型刑法观之反思 |
三、确立理性刑法观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 |
一、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争 |
二、刑法修正案之失范 |
三、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重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行贿罪量刑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文献分析方法 |
二、文献分析过程 |
三、文献分析结论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案例分析法 |
三、实证分析法 |
第二章 行贿罪量刑样本分析 |
第一节 样本情况及分析手段 |
一、样本来源 |
二、变量设置 |
三、分析方法 |
第二节 量刑情节适用情况分析 |
一、罪前量刑情节适用情况 |
二、罪中量刑情节适用情况 |
三、罪后量刑情节适用情况 |
第三节 刑罚适用情况分析 |
一、刑种适用情况 |
二、量刑总体分布情况 |
三、自由刑适用情况 |
四、缓刑适用情况 |
五、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情况 |
六、罚金刑适用情况 |
第四节 量刑影响因素分析 |
一、自由刑影响因素 |
二、缓刑影响因素 |
三、免予刑事处罚影响因素 |
四、罚金刑影响因素 |
第三章 行贿罪量刑实践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主刑轻缓化 |
一、重刑比例低 |
二、自由刑刑罚量偏低 |
三、缓免比例高 |
第二节 罚金刑适用随意 |
一、罚金数额缺乏梯度 |
二、罚金数额不均衡 |
三、部分判决缺乏依据 |
第三节 量刑不均衡 |
第四章 行贿罪量刑问题的成因 |
第一节 司法观念存在偏颇 |
一、重受贿轻行贿 |
二、重定罪轻量刑 |
第二节 行贿罪立法有缺陷 |
一、罚金刑规定宽泛 |
二、资格刑缺失 |
三、特别自首制度不合理 |
四、刑罚模式唯数额论 |
五、缓刑适用条件不明确 |
第三节 法律适用不够精准 |
一、对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理解存在偏差 |
二、量刑情节适用不规范 |
三、量刑监督不力 |
第五章 行贿罪量刑合理化的路径 |
第一节 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 |
一、坚持行贿与受贿并重 |
二、重视量刑的独立价值 |
第二节 完善行贿罪立法 |
一、明确罚金刑梯度 |
二、增设资格刑 |
三、取消特别自首制度 |
四、重置数额情节关系 |
五、细化缓刑适用标准 |
第三节 规范行贿罪司法 |
一、规范量刑情节适用 |
二、加强指导案例引导作用 |
三、完善行贿罪量刑指导意见 |
四、发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行贿罪量刑问题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行贿罪立法与司法现状 |
1.1 行贿罪立法新动向 |
1.1.1 增设罚金刑 |
1.1.2 严格从宽处罚条件 |
1.1.3 扩大行贿犯罪圈 |
1.2 行贿罪司法现状调查与分析 |
1.2.1 行贿罪案件查处数量低于受贿罪案件 |
1.2.2 行贿罪量刑轻刑化趋势明显 |
第2章 行贿罪量刑的争论及分析 |
2.1 行贿罪量刑的相关观点 |
2.1.1 行贿与受贿并重处罚论 |
2.1.2 行贿从宽处罚论 |
2.2 行贿与受贿并重处罚的反驳 |
2.2.1 行贿与受贿责任不同 |
2.2.2 不利于揭露和惩罚受贿犯罪 |
2.2.3 行贿不是受贿的唯一原因 |
第3章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优化行贿罪量刑 |
3.1 法定刑的适用 |
3.1.1 扩大基本法定刑的适用范围 |
3.1.2 充分适用刑法第63条之规定 |
3.2 行贿罪特别从宽制度与刑法总则中自首、立功规定的适用 |
3.2.1 行贿罪特别从宽制度与自首规定的适用 |
3.2.2 行贿罪特别从宽制度与立功规定的适用 |
3.3 行贿罪特别从宽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
3.3.1 明确从宽制度的适用时间 |
3.3.2 扩张从宽制度的适用情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我国惩治行贿罪的现状及其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对行贿犯罪惩治的立法沿革 |
(一)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对行贿罪的惩治 |
1. 新中国成立初期惩治行贿犯罪的立法 |
2. 1979年《刑法》颁布后对行贿罪的惩治 |
3. 1997年《刑法》对行贿罪的惩治 |
(二) 《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的修改 |
1. 增设了罚金刑 |
2. 加强对特别从宽条款的限制 |
3. 增加“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
二、行贿罪的司法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
(一) 行贿罪的司法现状 |
1. 大量行贿行为未进入司法程序 |
2. 调查取证困难 |
3. 行贿罪量刑中免处缓刑占比过高 |
(二) 行贿罪惩治不力的原因分析 |
1. 从社会层面分析 |
2. 从立法层面分析 |
3. 从司法层面分析 |
三、完善行贿罪惩治的法律对策 |
(一) 完善行贿罪的刑事立法 |
1. 加强对域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吸收 |
2. 增设“资格刑”完善行贿罪的刑罚体系 |
(二) 强化行贿罪的司法惩治 |
1. 加大违法所得追缴力度 |
2. 严惩行贿行为 |
(三) 建立行贿违法行为的行政规制 |
1.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行贿犯罪建立预警机制 |
2. 建立行贿人员污点信息系统,控制行贿犯罪再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与述评 |
1.2.1 研究综述 |
1.2.2 研究述评 |
1.3 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基本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基本框架与内容 |
1.4.1 基本框架 |
1.4.2 研究内容 |
1.4.3 创新之处 |
第2章 村干部犯罪的现状与成因 |
2.1 村干部的概念与特征 |
2.1.1 村干部的概念 |
2.1.2 村干部的特征 |
2.2 村干部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
2.2.1 村干部犯罪的概念 |
2.2.2 村干部犯罪的特征 |
2.2.3 村干部犯罪的分类 |
2.3 村干部犯罪的现状 |
2.3.1 村干部犯罪的总体情况 |
2.3.2 村干部犯罪的特点 |
2.4 村干部犯罪的成因 |
2.4.1 村干部犯罪的主观原因 |
2.4.2 村干部犯罪的客观原因 |
第3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现状 |
3.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理念 |
3.1.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概念 |
3.1.2 村干部犯罪治理理念的形成 |
3.2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的国家与社会 |
3.2.1 村干部犯罪治理方式的演变 |
3.2.2 村干部犯罪惩治主体的演变 |
3.2.3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的社会参与 |
3.3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
3.3.1 村干部犯罪治理缺乏系统性 |
3.3.2 村级监督机制不健全 |
3.3.3 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 |
3.3.4 教育和保障制度不完备 |
3.3.5 信息技术利用不充分 |
3.3.6 国家惩治力度不够大 |
3.3.7 社会力量参与不充足 |
3.4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环境 |
3.4.1 政治环境 |
3.4.2 经济环境 |
3.4.3 文化环境 |
3.4.4 科技环境 |
第4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经验 |
4.1 我国古代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1.1 严刑峻法 |
4.1.2 道德教化 |
4.1.3 注重管理 |
4.1.4 强化监督 |
4.2 我国古代职务犯罪治理的有益经验 |
4.2.1 注重惩防结合 |
4.2.2 加强对官员的管理 |
4.2.3 发挥监察机构的作用 |
4.3 国际社会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3.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主要治理措施 |
4.3.2 境外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4 国际社会职务犯罪治理的有益经验 |
4.4.1 完善反腐败立法 |
4.4.2 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
4.4.3 完善其他配套制度 |
第5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总体设计 |
5.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目标与原则 |
5.1.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目标 |
5.1.2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原则 |
5.2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结构 |
5.2.1 预测体系 |
5.2.2 预防体系 |
5.2.3 惩治体系 |
5.3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方法 |
5.3.1 一体推进 |
5.3.2 明确重点 |
5.3.3 保持开放 |
第6章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体系 |
6.1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方法 |
6.1.1 经验预测方法 |
6.1.2 科学预测方法 |
6.2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内容 |
6.2.1 村干部犯罪发展趋势 |
6.2.2 村干部犯罪主体预测 |
6.2.3 村干部犯罪类型预测 |
6.2.4 村干部犯罪领域预测 |
6.3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指标 |
6.3.1 首要指标 |
6.3.2 主要指标 |
6.3.3 参考指标 |
6.4 村干部犯罪的预警机制 |
6.4.1 廉情预警机制 |
6.4.2 资金异动预警机制 |
第7章 村干部犯罪的预防体系 |
7.1 村干部犯罪的制度预防 |
7.1.1 协商民主制度 |
7.1.2 非正式制度 |
7.1.3 村务公开制度 |
7.1.4 村级财务制度 |
7.2 村干部犯罪的监督预防 |
7.2.1 基层政府监管 |
7.2.2 纪检监察监督 |
7.2.3 村级内部监督 |
7.2.4 社会组织监督 |
7.3 村干部犯罪的教育预防 |
7.3.1 廉洁教育 |
7.3.2 法治教育 |
7.4 村干部犯罪的保障预防 |
7.4.1 选任机制 |
7.4.2 待遇保障 |
第8章 村干部犯罪的惩治体系 |
8.1 村干部犯罪的查办 |
8.1.1 线索来源渠道 |
8.1.2 查办案件重点 |
8.1.3 快查快结机制 |
8.1.4 协作配合机制 |
8.2 村干部违纪违法的惩治 |
8.2.1 四种形态的运用 |
8.2.2 罪与非罪的界限 |
8.3 村干部犯罪的刑事惩治 |
8.3.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 |
8.3.2 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
8.3.3 量刑指导意见的细化 |
8.3.4 刑罚执行的社会化 |
8.4 村干部犯罪惩治的立法完善 |
8.4.1 严密法网 |
8.4.2 完善刑罚 |
第9章 结论与展望 |
9.1 结论 |
9.2 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行贿罪处罚的实证分析及其优化——以某省103个行贿罪判决为研究范本(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法修正案 (九) 》对行贿罪的立法修改 |
(一) 全面增设罚金刑, 弥补行贿罪财产刑的缺失 |
(二) 严格从宽处罚条件, 限缩司法自由裁量空间 |
(三) 严密贿赂犯罪网, 增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
二、行贿罪处罚的实证调查 |
(一) 司法实践对于行贿罪的处罚力度偏轻 |
(二) 缓刑、免刑适用比例仍然偏高 |
(三) 罚金数额规定过于宽泛 |
(四) 行贿犯罪打击率不够高 |
三、行贿罪处罚的深层次分析 |
(一) 刑事立法层面:对行贿罪处罚“厉而不密” |
(二) 司法层面:对于行贿人的处罚过于“宽宥” |
四、行贿罪处罚的优化 |
(一) 应当秉持“行贿和受贿并重处罚”理念 |
(二) 应当细化罚金刑的相关规定 |
(三) 应当综合考虑量刑情节, 弱化行贿数额的影响 |
五、结语 |
(10)法理视域中的行贿罪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背景与意义 |
二、目前的研究现状与分析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与基本结构 |
第一章 我国行贿罪治理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贿赂与行贿罪的起源 |
第二节 我国古代行贿罪的治理 |
一、先秦时期行贿罪的治理 |
二、秦汉时期行贿罪的治理 |
三、唐宋时期行贿罪的治理 |
四、明清时期行贿罪的治理 |
五、清末、中华民国转型时期行贿罪的治理 |
第三节 我国历史上行贿罪治理的成效及评价 |
第二章 行贿罪治理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国际公约关于行贿罪的治理 |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行贿罪的治理 |
二、经合组织《反贿赂公约》关于行贿罪的治理 |
三、部分区际反腐败公约关于行贿罪的治理 |
第二节 典型英美法系国家行贿罪的治理 |
一、美国的行贿罪治理 |
二、英国的行贿罪治理 |
第三节 典型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行贿罪的治理 |
一、法国行贿罪的治理 |
二、德国行贿罪的治理 |
三、意大利行贿罪的治理 |
四、瑞典与俄罗斯行贿罪的治理 |
五、日本行贿罪的治理 |
六、新加坡和我国港澳台地区行贿罪的治理 |
第四节 域外行贿罪治理的趋势及规律性启示 |
一、重视行贿犯罪对合性与受贿罪同罚或相对轻罚 |
二、行贿对象主体多元化,法网日趋严密 |
三、行贿内容宽泛趋同为不正当利益或好处 |
四、行贿的主观方面多元化 |
五、行贿犯罪客观方面趋宽,涉罪起点低 |
六、轻自由刑、重罚金刑且广泛适用 |
第三章 我国行贿罪治理的现状、困境及成因 |
第一节 我国行贿罪的立法及治理沿革 |
一、建国后行贿罪的治理 |
二、改革开放后行贿罪的治理 |
第二节 我国行贿罪治理取得的成效及评价 |
一、治理范围趋窄、刑罚趋重成效有限 |
二、行贿治理面临的法失效性困境 |
第三节 我国行贿罪构成的立法困境分析 |
一、行贿罪治理要件结构的束缚 |
二、行贿罪的贿赂内容范围过窄 |
第四节 我国行贿罪刑罚的立法困境分析 |
一、量刑减免情节滥用有悖立法原则 |
二、行贿罪刑罚规定的价值缺陷 |
第五节 我国行贿罪治理的司法困境分析 |
一、法不责众的社会心理普遍存在 |
二、行贿牵连其他犯罪规制复杂 |
三、逆向行贿犯罪治理难度大 |
四、多元管辖影响整体治理成效 |
第四章 行贿犯罪的多维法理分析 |
第一节 行贿罪成因的法经济学考量 |
一、行贿与经济寻租行为 |
二、行贿中的理性经济人假设 |
三、行贿利润率极高 |
第二节 行贿罪的法社会学观察 |
一、社会转型机制失衡诱发行贿犯罪 |
二、熟人社会文化传统异化导致行贿发生 |
三、社会潜规则泛滥造成行贿犯罪现象高发 |
第三节 行贿罪的法政治学解读 |
一、官本位文化是行贿犯罪的政治文化根源 |
二、法治不彰是行贿罪易发的政治制度原因 |
三、行贿是软性对抗政治统治的特殊社会手段 |
第四节 行贿罪的形态学基础 |
一、行贿罪的既遂形态分析 |
二、行贿罪既遂标准整体趋宽缓及其后果 |
第五章 法理视域中的行贿罪法律制度改革 |
第一节 重置行贿犯罪构成和处罚标准体系 |
一、立法统一规制贿赂犯罪 |
二、建立完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
三、取消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要件 |
四、完善罚金刑、资格刑刑罚制度 |
第二节 修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及刑事责任 |
第三节 落实完善宽严相济的行贿罪治理刑事政策 |
一、顺应严而不厉国际主流刑事政策发展趋势 |
二、我国行贿罪治理厉而不严刑事政策反思 |
三、落实完善行贿罪治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路径 |
第四节 完善行贿罪治理监察管辖制度 |
一、行贿罪治理职能由监察委依法行使 |
二、整合原检察制度和原纪检监察制度资源 |
第五节 确立行贿罪治理监察调查制度 |
一、两规措施制度不再适用 |
二、职务犯罪指定监视居住制度不再适用 |
三、完善留置措施及相关制度 |
四、规范完善监察谈话制度 |
五、规范技术侦查制度 |
六、加强监察初查措施体系建设 |
第六章 构建以行贿综合治理为中心的腐败治理体系 |
第一节 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及高薪养廉制度 |
一、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借鉴 |
二、完善高薪养廉制度 |
第二节 全面系统治理商业贿赂 |
一、治理商业贿赂的必要性 |
二、商业贿赂的种类及危害 |
三、商业贿赂治理思路借鉴 |
四、我国系统治理商业贿赂整体思路 |
第三节 完善行贿犯罪查询和市场禁入制度 |
一、建立行贿查询和市场禁入制度的意义 |
二、完善我国行贿犯罪资料库和市场禁入制度 |
第四节 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 |
一、市场经济社会中信用制度的意义 |
二、发挥信用制度行贿治理作用 |
第五节 完善新闻舆论等监督制度 |
第六节 完善信访举报及污点证人保护制度 |
一、完善信访举报保护制度 |
二、建立完善污点证人保护制度 |
第七节 建立根本解决行贿犯罪的综合反腐防控模式 |
一、加强道德教育杜绝行贿观念 |
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消除行贿及腐败滋生空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案例表 |
攻读学位期间的成果 |
后记 |
四、对行贿犯罪追究不力的原因及对策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政策视域下行贿罪量刑问题研究[D]. 李俊甫.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2)
- [2]清代贪污贿赂犯罪的治理及其镜鉴研究[D]. 陈凯健. 扬州大学, 2021(02)
- [3]刑事政策视域下行贿罪的立法困境与完善[D]. 薛钧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D]. 汤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行贿罪量刑实证研究[D]. 陈淑娟. 安徽财经大学, 2020(10)
- [6]行贿罪量刑问题的研究[D]. 张潇洁. 新疆大学, 2020(07)
- [7]我国惩治行贿罪的现状及其对策研究[D]. 邢军权. 安徽大学, 2019(02)
- [8]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D]. 梁娟. 南昌大学, 2019(01)
- [9]行贿罪处罚的实证分析及其优化——以某省103个行贿罪判决为研究范本[J]. 刘霜,石阳媚. 河南社会科学, 2018(06)
- [10]法理视域中的行贿罪治理[D]. 满树军. 吉林大学, 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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