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学的责任与道德(论文文献综述)
彭钰栋[1](2021)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文中研究说明从20世纪初到现在的百余年时间内,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经历了从萌芽到诞生,再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对于现代公司企业的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企业在为股东利益赚取利润的同时,是否应当兼顾社会中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成为了企业必须面对的议题。随着企业在社会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议题也逐渐进入了法学领域中,在我国突出表现为2005年《公司法》第5条中加入了“社会责任”,这一修订被视作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诞生,并引起了商法学界的积极讨论。但自那之后,由于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认识的不足,以及《公司法》第5条概括性质的规定,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并未取得实质性质的突破。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在总则编的“营利法人”中通过第86条,再次规定了“社会责任”的内容,这一条可兹看作对于《公司法》第5条的延续和发展。将企业社会责任条款规定于《民法典》的总则编之中,于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之下,使得第86条具有了商法原则的地位。明确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具有法律原则的性质,于现有立法模式之下,无论是对条款自身性质的认识与解释,还是对于法条适用方法的探究都大有裨益。首先,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条文的概括性使得其自身的内涵和外延不足,在历史解释和文义解释之外还需要对法律原则的价值进行探讨和补充,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下可用民事基本原则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价值补充,尤其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其次,作为商法原则的《民法典》第86条,在其适用上可以借鉴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裁判功能以及评价功能进行展开,其中指导功能强调第86条对于《公司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部门法中有关利益相关者保护的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裁判功能则是在缺少法律规则的时候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规则化适用,以弥补对于利益相关者保护不足的法律漏洞;评价功能则是在个案中,当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在与其他法律原则发生冲突时,通过比例原则进行衡量的过程。作为商法原则的《民法典》第86条通过发挥其法律原则的功能而进入司法实践中,但这一过程可能赋予法官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于是在现有的立法模式之下,可以利用“标准”与“法律”的特殊关系,在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所构建的制度基础上,发挥标准制定主体的灵活性与内容丰富性等特点,在企业声明适用某一标准的情况下,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构成对《民法典》第86条的原则补充,一方面指导企业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价值贯彻于日常经营之中,另一方面为法官在审判中利用原则进行规则创制或者进行原则之间的衡量提供规范性依据。最终通过这一法律化路径,将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最新理论与成果融入到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之中。
邱曼丽[2](2020)在《政治责任法治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政治责任在民主政治背景下才彰显其价值。作为“责任”的一个特殊领域,其界定需要从“责任”的人性、社会、语义立体结构中探求真谛。人性起源赋予了责任以道德高度;社会起源给予责任以角色定位;语义起源是人性、社会起源的外在丰富表达。责任内涵与外延需要结合这三方面要素进行全面阐述,即是人们在道德性追求中形成的、作为社会成员应当担当的行为及后果。从主体论、价值论、认识论的视角分析,责任的内涵具有自律性、目的性、正当性。从外延看,广义上的责任包含了责任动机、目的,以及实现责任的行为和最终结果(包括对不利后果的承担)。政治责任实际上是责任内涵在政治领域的延展和转化。虽然对政治责任的理论探讨与责任学说相伴相生,但只有到了近代,经由马基雅维利、洛克、韦伯等思想家的不断丰富和阐释,才逐渐从责任理论中分离出来。政治责任的特殊性在于适用领域具有鲜明的政治色彩,但本质上依然继承了责任自律性、目的性、正当性的特点。政治责任内涵是基于人民(或人民的代表机构)的信任,通过选举产生或由逐级授权而产生的自愿为人民谋福祉的官员担当的、通过正当行使权力而实现人民的权益。当违背这一初衷,必须承担调整或丧失权力的不利后果。如果说政治责任逐步从道德责任中分离,是政治责任趋向独立的第一次分化:那么政治责任法治化,就是权力强化制约的第二次升华。政治责任法治化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体现,是将官员对人民的承诺通过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赋予其强制性,即法律所规范的权力必须以实现人民的委托为终极归宿。法治虽有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分,但政治责任是以权力正当性为本质属性的,这与法治的“权力制约”理念具有高度一致性,其法治化已然具有了实质法治的内涵。同时,政治责任法治化必须符合法治的形式要件,并受制于法治的局限性。政治责任中如下方面并不适合实现精准法治化:从静态法治层面,政治责任中的道义部分;政治责任中主观决断部分。从动态法治层面,直接政治责任宪法化不接受全面的司法审查,间接政治责任行政化后,责任追究亦排除司法审查;只有在政治责任执行中,司法审查才能全面介入,但对责任人员的处置,司法权同样采取了避让的态度。政治责任法治化是除去上述“不宜部分”的领域。政治责任法治化包括“政治责任的目的要求、责权配置(职责)、责任履行(程序)、责任实现、责任追究等各个方面”。表现出政治直接授权关系法治化、间接授权关系法治化、政治责任执行法治化等不同形态。政治责任法治化的模式,主要包括政治原生责任从“规范——价值”向法律义务“行为——结果”的形态转换,次生责任从“价值关联”向“事实关联”转换。直接授权产生对人民的原生政治责任,其法治化形态表现为宪法功能,宪法原则,宪法规范,具体包括目的责任、职责责任;次生政治责任在宪法中表现为提起弹劾或者罢免。在行政法中的政治责任主要转换为行政法的功能,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的规范,包括目的责任、职责责任以及政治执行责任的行政法形态;对于违反行政法中的责任条款,往往引发行政问责或者行政诉讼。政治责任法治化首先需要构建理论框架,为法治化的实践探索夯实理论基础。古典自然法学和马克思主义法学从不同视角诠释了政治责任法治化的主要动因。古典自然法学通过先验预设来构建理论体系,从霍布斯、洛克到卢梭,逐步形成了建立在民主、自由、平等基础上的“契约论”思想。虽然这是存在于人们思想深处的“观念契约”,却是维护人民权利的强大精神盾牌,更是官员对人民负责的有力理性约束。所以,人民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授权给(政府)官员,而(政府)官员行使权力的正当性即是“实现人民委托”,这也正是官员政治责任之所在。这种关系上升为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才能以国家强制力防止强权对人民的背叛。法治是对(政府)官员“人性之恶”的提防和戒备。古典自然法学思想所论证的法治必要性,其核心理念是“以法治制约权力”,运行始终不背离人民的意志。从根本上讲,就是“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必要性。马克思设想了一个维护和实现整个社会共同体利益的社会构想,即由工人阶级夺取政权,打碎和铲除代表少数人利益的国家机关,国家职能由能够为社会承担责任的勤务员来行使。马克思认为代表制是实现社会利益的现实选择,公共职位的有限性决定了“委托—代理”关系的合理性。人民对少数官员的授权旨在实现人民的整体利益,这说明权力以实现人民的利益为终极目的。马克思对官员背离对人民的责任怀有高度警惕之心。他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提出了一切公务员对人民负责的思想。并赋予人民选举权和罢免权,这说明实现责任是权力正当性之所在。虽然马克思没有直接提出“政治责任法治化”的思想,但他提出了法律的应然定位:法律以保障人民的自由为归依,以规范职责实现为使命。政治--行政二分奠定了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基本框架。威尔逊在《行政学之研究》中指出“行政任务源自政治”;古德诺完成了“政治与行政二分”的理论构建,“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是他对政治与行政关系的最经典表述。但政治与行政的区分只是古德诺理论的起点,其主旨是实现二者的协调,这证明了政治与行政的不可分离。及至韦伯构建的“官僚制”将政治—行政二分法实施于国家治理实践中。政治家负责决策,而文官(行政官员)负责执行;政治家对自己的行为要承担政治责更任,而文官依据角色定位承担职务责任。政治与行政的关系是密切关联基础上的相对分离,这分化出了具有一定规律性、技术性的行政管理领域,同时行政管理的技术性特征,为实现法律规制提供了可能,也为法治化创造了空间。我国的公务员分类改革对“领导类与非领导类”公务员作了区分,而政府领导类公务员中的“选任”的领导干部与“委任”的领导干部体现出以决策为主或兼有执行的特点。但二者之间的连带性更为突出,政治性也更为鲜明。中西方政治与行政官员(领导干部)的关联性,昭示了行政所具有的政治属性,这使“依法行政”成为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形态之一。政治宪法学与行政法理论铺垫了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实施路径。政治宪法学论证了宪法的政治属性,即宪法作为政治与法学的交接地带,兼具政治与法律的双重属性,这为政治责任宪法化作了充分论证。德国公法学家施米特在其政治宪法学中,提出宪法以政治要素为基础,以法治性要素为表现形式。政治的模糊性不可避免的导致宪法规范的抽象性,还有一部分政治行为极具变动性,无法纳入到法治框架之中。英国宪法学家表达了基本类似的观点。着名的宪法学家J.A.Q.Griffith指出政治与法律不能相互替代,政治有其自身特点。政治宪法调整不断变化的政治对象,宪法的规范性具有模糊的特征。其后继者Adam Tomkins对政治宪法学的规范性有了更深入的阐述,强调官员的责任制是政治宪法的核心。而政治学者R ichard Bellamy更直接的在规范化层面上论证政治宪法。政治宪法以规范性为表现形式,因为政治性隐于规范背后,使规范无法完全明确化。除了对宪法规范的模糊性有所认知,西方政治宪法学没有清晰描述政治责任法治化的规范形态,但仍然指出了政治责任宪法化的可行路径。我国的政治责任法治化思想源于西方,同时更加强调宪法中政治因素的规范性,着力构建驯化权力的规范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忽视政治性。处于政治与法的结合点,政治性与规范性在不同历史时期、在哪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是相互更替的,学者用“宪法出场,革命退场”来表达。而行政法学作为行动的宪法学,是宪法理念的落实。西方行政法理论虽然呈现出不同的发展阶段,但“控权”始终是主基调,核心是如何更好的运用公共权力以实现其担当的责任。我国的行政法理论表现为价值目标从“为人民服务”论,到着重“权力调控”的“控权论”、再到强调创新手段方式的“公共服务论”的转变,表现出“目的—手段—目的实现”的理论演变轨迹,强调行政权力必须是以实现公共权益为目标。政治责任法治化研究必须扎根于实践生活,从实践中提炼可行的法治化模式和路径。政治责任法治化实践与各国法治建设同时起步。当法治信仰者高举着“权力制约”旗帜、把“权力关进法治牢笼”作为努力的目标时,不经意间忽视了“权力制约”背后更深层次的目的—政治责任法治化问题。政治责任法治化在各国的实践已远远走在了理论之前,缺失的是对实践的理论总结,以及形成成熟理论后对实践的进一步指导。实践发展为理论生成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已经到了对实践进行理论提炼、总结的恰当时机。作为具有代表性的转型国家,俄罗斯构建了本国官员政治责任的法治化体系。其中官员的宪法责任以总统、总理、地方高级官员的职责设定为表现形式的原生责任,而次生责任在宪法中体现为因违反职责而引发宪法责任的追究,主要表现为针对总统、总理的弹劾;地方高级官员责任追究体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可由总统直接追究责任、由选民召回。除此,在行政法律中对其他官员的政治责任(或政治责任的执行引发的责任)设定、程序保障、责任追究等作出了规定。美国是西方法治国家的代表,将官员区分为政务官员和事务官员,建立了完备的文官制度。政务官员是政治责任的主要承担者,而事务性官员既要承担自政务官员分流的政治责任,也要承担政治责任的执行责任。美国通过完善的法治体系,规范政治责任及其追究。在美国宪法中,赋予了总统广泛的职责,如不履行政治责任,将对之进行弹劾。按照授权关系形成了下级对上级负责、最终向行政首长负责,行政首长向议会负责、最终向选民负责的责任链条,违背相应的责任,会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议行合一的权力结构,反映在责任领域,形成了党政二元责任体系。政治责任表现为原生责任,包括目的责任、职责责任或执行责任的法治化转化;或不履行上述责任后产生的次生责任的法治化形态。在原生责任方面,具体的法治形态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形成了以根本法为塔尖,以主干法为塔身,以大量的具体规范为塔基的金字塔型结构。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党章》中的政治责任规范主要宣示政治立场和政治目标,明确重大政治决策权。在一系列《条例》中,涉及各级党组织权限范围内的政治决策权及履职规则。在其他党的具体规范中,规定了政治责任履行的具体规则。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确立了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基本框架;各个领域行政法中官员的政治责任(直接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的除外)由上级逐级授权产生,形式如具有鲜明政治责任决策特点的授权立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表现为行政决策)等。在次生责任方面,党内法规中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规定重要干部履行政治责任的问责主体、问责事由与处置方式,具有鲜明的政治特征;国家法律中,对宪法责任的违反由罢免机制予以保障;行政领域对政治责任的违反表现为对官员的行政问责或受到行政处分;而对于政治责任执行中产生的责任主要是行政诉讼引发的司法责任。政治责任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中的形态有联系亦有区别,二者设定和调整主体不同、设定程序不同、内容存在差异、承担后果不同;联系表现为两类政治责任具有演化关系、责任形态相包含、责任标准相补充。当前,我国政治责任法治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存在于两个领域,一是宪法责任追究领域,罢免制度作用虚化、理由不明、程序性规定单薄等;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罢免制度法治机制缺失、法治化的范围不清、法治化程序保障不足。而在党政融合领域政治责任法治化方面,则面临领导干部(官员)职责设定主体竞合、职责边界不清,责任追究责任主体重合、追责界线不清等问题;其原因主要是政治责任法治化制度保障未能适应执政方式转型的需要,政治责任法治化水平未能适应国家治理体系的需要。政治责任法治化的路径,从宏观到微观、从抽象到具体,主要思路:从价值维度,实现从政治正当向法律正义的转变。正当性作为政治的核心价值,需要借助于法律正义的配置功能予以实现。政治正当性向法律正义的转换,经过“正义”这样一个中间转化概念,按照“正当性—正义—法律正义”的路径完成转化。从规范维度,实现从政治规范向法律规范的转变。原则层面从政治原则向法律原则的转换,包括:从“权力合法性”向“行为合法性”转变,从“权责一致”向“权利义务统一”的转变,从“人民主权”向“人权保障”的转变。规则层面调整对象的转变,包括:主体从“人民”向“公民”的转变,客体从“政治行为”到“职责行为”的转变,内容从“权力责任”向“权利义务(职权职责)”的转变。从实践维度,实现从“多数决”向“司法决”的转换。多数决原则是政治决策的基本原则,而司法审查是政治责任法治化运行的主要方式。从“多数决”向“司法决”的转变路径,以司法的政治性为前提,以立法为桥梁,以司法的法治性为保障。
何丽华[3](2020)在《当代大学生道德责任生成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道德责任一直是当今时代伦理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同时道德责任问题也是伦理道德研究的首要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可以看出当代公民道德建设是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变革的关键时期,在国际国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下,由于市场经济的规则,社会治理还不够健全,受不良思想文化侵蚀和网络有害信息影响,道德责任领域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行为,如道德冷漠、诚信失落、正义缺失、突破公民道德底线,破坏人民幸福生活、伤害国家尊严等等,而这些无不与社会成员道德责任感的弱化密切相关,尤其是一系列严重的道德责任事故,失职、亵渎现象,更加凸显了道德责任意识责任意识的缺位。这些问题亟需社会的高度重视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大学生作为青年中的主要群体,是国家未来的栋梁之材,社会对其看重的就是道德素质的培养,尤其是道德责任的培养。道德责任是价值观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精神,道德责任的生成更是社会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因此,加强大学生道德责任建设是当今社会一项长期而紧迫、艰巨而复杂的任务。大学生道德责任的生成要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并通过对大学道德责任履行现状的详细分析,依据大学生道德责任生成的原则,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握大学生道德责任生成规律、积极创新、持之以恒地从教育和实践两大路径着手,来解决当前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发生的一些不和谐的道德问题,从而推动大学生道德责任的生成和社会主义文明发展程度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张力伟[4](2020)在《论责任政治:政治生活的责任逻辑》文中提出责任是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过好负责任的生活既是人类生活的基本命题,也是实现美好生活的一个条件。无论是人类起源之始还是现代的繁华世界,责任始终伴随着人类生活与制度建设。自现代性成为社会基本性征之后,责任对于社会、国家乃至社会的意义更为凸出,成为连接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以至全球结构的纽带。可以说,没有责任就没有稳定的政治秩序,更没有社会生活的良善和谐。责任是一个受到多学科的关注概念或者价值,从责任的政治学视角出发,政治责任、责任政府、政治问责等理论成为责任的政治学研究中的主要内容。这些研究虽然很好地涵盖了政治生活中有关责任的不同侧面,但是有关责任的政治学研究仍然需要体系化、综合化的整合,从一种宏观的立场去思考责任与政治的关系、责任对政治生活的建构。有鉴于此,我们应该探讨一种“责任政治”,分析责任在政治生活中的基本逻辑,回答责任在政治生活中的一系列问题。本文的核心任务就是站在责任之重要性的立场上,以责任为线索去分析政治生活,探讨一种由责任串联起来的政治形态,旨在以政治学为视角丰富对责任的认识。如此,不仅可以拓展政治学的理论视野,也能为实现一种负责任的生活提供可能的路径。作为日常生活中的常见词汇,责任不言自明。然而作为严谨的学术研究,对于责任的理解却充满分歧。政治学、哲学、伦理学与法学等诸学科都对责任提出了不同侧面的见解,体现了责任研究的多学科视角与多维度重点。社会科学是相互包容的,对于责任的理解不可能站在纯粹的立场上,或者也不存在完全独立的责任内涵。所以,在多学科责任研究的基础上,可以抽象出责任的一般性概念框架。无论从何种角度分析责任,都不能回避责任的主体、原因、对象与保证四个要素,可以认为,这四个要素构成了责任的基本框架。责任是责任政治的概念基石,责任政治的诠释必然要紧扣责任的概念框架。为了清晰地说明责任对于政治社会的作用,本文运用社会学研究的理论工具,将责任政治理解为以责任为“中轴”的政治形态。细致地看,责任政治就是不同主体之间以责任为互动中所秉持的价值与态度的政治形态,强调政治中的责任关系与责任形式,并以此建构出特定的权力结构、制度设计与行动方式。其一,责任政治中的各主体在彼此联系的状态中,各个主体能够负责任地行动;其二,政治的运作依靠责任实现,责任是政治生活中制度化的行为方式。再明确责任政治基本概念的同时,我们需要对责任政治进行辨析,理解责任政治究竟何其所是。结合责任政治的结构、特点与运作场域,本研究提出,责任政治是一种形态,而不仅仅代表某种制度;责任政治不具有终极形态,而是处于不断地演变与发展之中,是“绝对运动”与“相对静止”的统一;责任政治不仅指涉国家内部关系,也适用于描绘国际关系与国际秩序;责任政治虽然价值中立,但是一个褒义的概念。诚然,责任政治不仅仅是一种纯粹的理论建构,责任政治必然有其显示的逻辑基础。由于责任贯穿于整个政治发展史,而且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表现出不同的特征,所以从时间的维度出发,责任政治可以进一步诠释为三个方面:(1)基于责任的政治;(2)为了责任的政治与(3)负责任的政治。分别用于概况社会发展进程中,责任与政治的三种不同的亲缘关系。在提炼了责任政治的基本内涵之后,本文通过回顾中西方思想史来梳理历史上责任政治相关的理论与学说。西方政治思想史中,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与西塞罗的思想可以总结出伦理政治观中的责任政治观念。伦理政治观解体之后,马基雅维里以及社会契约论思想家对责任政治观念进行了的重构。随着时代的发展,面对现代社会的基本事实,责任政治又得到了新的阐发。在这些思想的不断演变中,责任政治观念分别构建了其“道德基础”“民主基调”与“联结作用”。在中国政治思想史中,儒家学说中的责任政治思想是根据“仁”“礼”构建出的等级秩序,表现出“各安其位”的内涵。除了儒家之外,法家、道家与墨家责任政治思想的各具特色。近代以来,责任政治观念出现了分流。对比来看,中西责任政治思想的逻辑在于,西方构建出“权利优先于责任”的责任政治思想逻辑;中国政治文化传统则构建出了“责任优先于权利”的责任政治思想逻辑。国家建构的历程深刻地反映出责任政治形态的演变。在西方国家建构中,从古希腊古罗马、西欧封建社会到现代国家非成熟期以及成熟期的责任政治形态,责任政治形态基本遵循着从“人际化关系”到“非人际化关系”的跃迁。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经历了分封制与郡县制两种政治模式,那么,不同形态也就对应着不同的责任政治形态。周代分封制下,“家国同构”的政治结构决定了责任政治完全基于伦理;郡县制下,责任政治形态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纯粹伦理的特征。在中国传统社会责任政治运作存在两大困局——君权与相权的矛盾以及“吏治”问题,这两大问题为研究当代官僚政治提供了良好的镜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并走向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中国的责任政治形态也演变出了新的形式,并且责任政治也成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动力。对比之下,西方责任政治形态立足于“社会契约”,而中国传统社会的责任政治形态基于“伦理契约”。最后,本研究借鉴了社会学的分析框架,分别从观念、结构、行动的视角探讨责任政治的建构路径。观念维度中,观念层面的负责是一种“心灵的习性”。观念构成了责任行动的原因,是规导责任行为的价值或者文化要素。在政治生活中,行政人员应该以行政伦理为责任观念;公民应该以公共精神为责任观念。人类社会中的“道德金规则”可以被视为一种理想的责任观念。责任政治的结构可以分为“定责”“履责”“究责”三个方面:所谓定责结构,就是厘清责任如何被赋予;履责结构主要关注责任主体如何履行责任、如何实现责任的问题;究责结构是从惩戒制度入手分析责任的保障机制。行动维度的分析从行动本身入手剖析责任主体的能动性,强调了责任的意义是由责任主体主动赋予的,责任主体之间的交互关系构成了社会世界中有意义的责任关系。与此同时,主体应将反思性监控整合其中,以控制责任过程中的非预期结果,使得责任更能够符合主体之预期。总之,责任政治不仅会随着时代与国家的发展展现出新的形式,责任政治理论也尚留有许多问题需要补充与阐释,作为一项抛砖引玉的研究,希望责任政治理论能够丰富政治学的理论森林。
祝雅柠[5](2020)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文中研究指明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是金融市场的“灰犀牛”,几乎每一次金融危机都与其密切相关,如何解决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一直以来都是金融监管领域的重要命题。2008年金融危机使学术界与金融监管部门意识到金融机构行为监管已经不足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故提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以进一步完善与强化金融监管。2019年,帕特里克·博尔顿(Patrick Bolton)等四位欧洲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发表《金融体系终于稳健了吗?近十年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回顾与评估》研究报告,从经济学角度来看,金融监管改革尚未有效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并未遏制其过度风险经营倾向。实际上,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法律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其形成与运作产生重要影响。实践中,金融监管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缺乏自足性,通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解决其道德风险问题是后危机时代金融法与公司法交互与融合的重要命题,须针对金融机构的特殊公司治理改革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从而改变其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进一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尽管,我国金融系统并未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但我国特殊金融市场体制存在极为突出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并且,我国金融市场化正进入提速期,民营资本不断进入银行业,人民币国际化与资本可兑换的推进使金融业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与更宽领域开放,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与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意味着更高的制度要求与更国际化的视野。本文以我国金融市场为研究背景,结合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本土问题,借鉴域外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理论成果与制度改革经验,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具有前瞻性的法律制度改革研究:突破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从而为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转型、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提供法律保障。本文对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规制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道德风险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却被广泛适用于法学领域研究。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来看,道德风险并非风险而是由事后信息不对称形成的、产生或扩大风险的行为机制。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是激励相容理论,即对代理人的奖惩与其行为相关信息相联系,从而将委托人的成本与收益内部化为代理人的成本与收益,换言之,通过激励机制促使代理人为委托人利益行事。法律作为重要的激励机制之一,其通过要求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使相关社会成本与收益转化为私人成本与收益,从而通过个体行为的最优选择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优状态。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是多元的,包括金融安全网的设立、金融市场的创新等,其法律制度根源则是权利义务的失衡。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其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到自然人意志的影响,相较于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行为法维度上的权利义务失衡,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在组织法层面形成的权利义务失衡亦不容忽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既有传统的命令与控制型监管,也逐步确立了金融机构后设型监管,前者包括金融机构资本监管与结构性监管等措施,后者则是围绕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的董事会构成、董事、高管薪酬奖励等公司治理监管措施。但是,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与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错位、现代公司法激励机制缺失体系化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等因素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权利义务失衡,使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激励相容作用极为有限。并且,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与规制上存在本土化问题,即金融市场存在突出的政府隐性担保,且其正处于市场化提速期,金融体系的结构性变革、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进一步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但目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规制仍依赖于金融监管的强化,对我国金融机构隐性道德风险的规制效果极为有限。因此,有必要基于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特点,改革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重塑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权力配置、行为规则与权利义务安排,以填补金融监管空隙,调整金融机构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从而进一步解决我国政府隐性担保与金融市场化交织为主要发生机制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的确立当下是一个复杂多变的“公司的时代”,任何一种单一理论都不可能为公司治理的所有问题提供全部答案。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基于其与传统公司治理实践的客观差异,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需要理论上的演进指导制度上的改革。股东利益至上被认为是导致2008年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但英美等国在后危机时代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监管与立法上的改革,仍深受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的影响,聚焦于股东与经营者代理利益冲突,通过股东赋权强化监督经营者行为,实现股东与经营者利益的统一,实质上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公司利益以何为准的问题上给出与股东利益至上理论截然相反的答案。但是,以德国为代表,适用利益相关者保护公司治理目标的公司法国家,其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同样差强人意,一方面,利益相关者理论受制于难以界定利益相关者范围的固有问题,不仅存在较高的制度成本,还易引发金融机构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后危机时代,诸多学者围绕利益相关者理念提出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思路,即以董事信义义务制度为依托,引入债权治理。但是,与非金融业公司债权人风险厌恶不同,金融监管与金融安全网机制形成了债权人的风险中立,其缺乏激励与能力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然是一个更为独立的研究领域,英国学者安德烈亚斯·科基尼斯(Andreas Kokkinis)基于安德鲁·凯伊(Andrew Keay)提出的实体最大化与可持续发展(EMS)公司治理理论,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提出金融可持续发展(Financial Sustainability)理论,以规制道德风险,遏制金融机构过度风险经营,从而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该理论对以公司治理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具有重大的理论启发: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终极目标,立足于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体系化地重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克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制度内生因素,从而为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对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股东有限责任是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根源,公司人格否认适用条件缺乏预测性与可操作性、法官对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审慎态度、非自愿债权人集体行动困境等问题使其在实践中适用范围极为有限,难以解决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以2008年金融危机为背景,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为场域,影子银行的产生与扩张以及机构投资者的兴起表明,金融机构特殊性实质上改变了股东有限责任的理性预设,从而加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最终导致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负外部性问题产生的社会成本高于其带来的制度收益。实际上,相较于非金融业公司股东有限责任,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立法确认较晚,但其发展迅速,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不断积聚金融系统性风险,现有商事风险分配与控制机制不足以解决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故通过考察与梳理金融法与公司法学者提出的股东有限责任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股东双倍责任、股东比例责任、选择性股东责任、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比例责任以及股东加重责任,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阶段、金融体制特点以及相关立法现状,以类型化金融机构为前提,以“事实状态预设、权利与义务规则以及法律后果”为逻辑结构,重构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即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股东加重责任,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股东比例责任。四、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以2008年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市场实践为研究场域,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造成董事治理职责与激励机制的结构性扭曲,形成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实践与理念的偏差,从而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在路径依赖理论框架内,通过检视与反思金融机构内部公司治理改革实践,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强化对道德风险的规制作用极为有限,有必要在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指导下重塑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进一步改革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考察并分析既有董事信义义务制度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直接扩张董事勤勉义务适用范围、引入董事诚信义务与董事公共治理义务;在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结合金融立法现状,在不完备法律理论指导下,重置“强监管、弱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以渐进主义法律改革模式,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嵌入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规则,构建董事信义义务三元结构体系。以区分银行业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前提,前者应引入董事公共治理义务以解决我国银行依赖政府隐性担保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后者则通过引入董事诚信义务,纳入债权人利益,构建董事信义义务的三元结构,以实现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治理目标,从而起到规制道德风险的作用;反思与重构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构建利益相关者派生诉讼制度,使其成为实现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目标,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依托。五、金融机构监事会职能完善对道德风险的间接规制相较于其他行业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运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具有重要作用,应在“强化监事会实质性监督权力、优化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会监督权限配置以及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制度”问题上作出实质性的制度改革。与德国等国一样,我国监事会制度固有缺陷使其面临严重的公司治理困境,造成监事信义义务制度虚置,且我国公司监事会还存在独立性缺失、公司法激励与约束制度的结构性扭曲等本土化问题。以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结合我国公司内部特殊的监事会——独立董事复合监督结构,借鉴德日等国监事制度相关立法经验,通过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监督职责赋予其实质性的监督权力;构建针对监事会监督职能特点的薪酬制度与信义义务制度,确保监事会独立性的同时,激励其充分行使监督职权,从而在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上发挥金融机构监事会内生的、间接的规制作用。
郭延龙[6](2020)在《技术人工物设计伦理转向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技术人工物是通过技术实践活动而生成的存在物。1993年兰德尔·迪珀特(Randall Dipert)最早关注该主题,1998年前后荷兰技术哲学家克洛斯(Peter Kroes)和梅耶斯(Anthonie Meijers)将其发展为成熟的研究范式。现阶段,技术人工物的功能与伦理价值的失衡、价值与责任的复杂关系、多元化的伦理治理等问题涌现,迫切需要对技术人工物设计伦理转向问题进行系统地探究。本研究旨在通过技术现象学还原法、归纳与演绎法等方法,探析技术人工物设计伦理转向背后的哲学基础、“物律”设计方式以及技术治理路径。具体研究内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对技术人工物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进行了论述,并针对技术人工物设计伦理转向的相关文献进行综述,提出了研究设计思路、技术路线和创新之处。第二,对技术人工物设计伦理的相关概念进行词源、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以唐·伊德(Don Ihde)“人-技术”关系理论、拉图尔(Latour)“人工物社会”思想和维贝克(P.Verbeek)“道德物化”的思想为理论依据,在此基础之上展开下一步的深入探究。第三,基于拉图尔“人工物社会”的思想,从技术人工物中历史唯物论的“人本”孕育、“非人”的新唯物论产生、“非人”的扩展三个阶段进行考察,系统地论证了“去中心化”情景下技术人工物,如何从“人本”至“非人”的拓展历程。同时,结合共享单车“去中心化”的具体案例进行诠释。第四,在维贝克“道德物化”的思想基础上,系统地论述了技术人工物的道德意向性、道德自由和道德中介的作用,认为技术人工物的技术程度决定了道德物化程度。同时,结合智能穿戴服装的具体案例进行诠释。第五,基于以上研究基础,通过设计者的道德敏感性捕捉与识别、情感投射与移情、创造性想象与超越,运用仿生设计的情景模拟、虚拟与现实的情景模拟、设计价值的情感模拟,结合强制式调节设计、引诱式调节设计和劝导式调节设计的方式,探索技术人工物设计的“物律”方式。同时,以保姆机器人为例,诠释具体实践语境中的“物律”设计。第六,对技术人工物设计伦理的责任与价值进行细分,对技术行动者、社会行动者和元层面行动者,进行“问责”与建构性技术评估。结合公众参与、共享式、社会契约的公平合作进行调节反馈,最终通过技术内在关系路径、混合式系统路径和价值敏感设计路径,进行不同程度的技术设计与治理。同时,以基因编辑婴儿案例进行反思,针对其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诠释。最后,技术人工物设计伦理转向的研究,是从技术内在关系的路径切入,以“物准则”的视角探讨技术设计伦理的全过程。本研究提出了“设计即治理”的技术治理方式,用技术道德化的“前置式”设计方式,将“善”技术功能和物理结构“写入”至技术人工物中,以期待通过技术人工物的“物律”设计方式,为构建人类美好生活世界贡献力量。
刘鸿宇[7](2020)在《企业伦理行为研究》文中认为改革开放前的单位作为政治、经济、伦理复合功能的社会实体,承担着生活生产、政治动员、道德教育等社会职责。改革开放后,社会承认并赋予了企业利益主体与独立法人的地位,企业成为了承担市场职能最主要的行为主体。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分化导致企业的伦理行为实践出现了分歧与差异:以工具理性为行动法则而缺少伦理规约的企业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取向做出损人利己的不伦理行为;而重视价值理性与伦理规约的企业则以道德责任主体的身份在参与市场活动并承担社会责任,其伦理实践方向仍在探索的道路上。可见每个企业均有着不同的道德意识发展水平,其伦理行为呈现出不同的价值取向,伦理实践水平亦是良莠不齐。因此对企业伦理行为进行建构,改善并提升企业伦理实践力,在其伦理行为中探寻求利与求德的平衡点,对于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是极为必要的。企业伦理行为是企业作为实体性的道德主体在现实伦理场域中展开的关涉价值取向与善恶判断的道德实践活动,对企业伦理行为的建构必须从实体性的道德主体与现实伦理场域出发,为企业的伦理实践活动提供有效的主体动力与外在规则导向。具体研究内容如下:企业伦理行为是基于企业道德主体能动性与外在伦理场域导向性的现实呈现。企业建立在契约关系与组织制度的基础之上,在其形式上具有普遍性与现实性的统一,是社会创生的伦理实体。与此同时企业亦是个体与集体相统一的整体性行为主体,具有自我道德意识与自主行为,是实体性的道德主体。企业道德意识与意志的发展构成了其道德能动性的内在精神动力;伦理场域则构造了企业“目的—手段”链的外在规范性成分,将社会价值与规范成分需求融入到企业伦理行为之中,确保企业经济与社会活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企业伦理行为的发生逻辑可以从行为的意图、规则与后果三个方面进行阐释:基于利益相关者关怀的伦理意图促进了企业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信任互惠,保证了利益分配的公正合理性以及企业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环境决定着企业组织伦理制度的确定及其外部规范性价值的关联,以社会激励或强制性的手段规导企业伦理行为的发展方向;负责任的企业道德主体对其预见性的后果负责并证明行为的正当性,履行应尽的道德义务与社会责任。企业伦理行为理想类型中包含着“知”、“场”与“行”三个方面。“知”即为企业道德主体的自觉、自控、自律等能动力,与企业成员道德素质、集体道德良知紧密相关的,成为伦理行为发生的内源性动力;“场”即为伦理场域,是企业伦理行为发生外在性规则与强制性措施,具有客观现实性与稳定性,是企业伦理行为形成的外在导向;“行”即为企业伦理行为,它是在企业道德主体能动力与伦理场域外在压力的结合中产生的。当企业道德主体能动力不足时,在外界伦理场域的压力下,企业呈现出一种被动式的伦理行为模式;当企业道德主体能动力得以提升时,企业呈现出一种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自觉伦理行为模式。企业伦理行为的实践致成方案则是从企业伦理能力、企业伦理制度与企业伦理精神三个方面进行建构。其一,企业伦理能力构建在于通过培养企业伦理认知力、意志力与实践力来提升企业伦理行为能动性;其二,企业伦理制度建构是基于伦理场域客观规则与企业道德目标相结合的伦理行为实践导向机制;其三,企业伦理精神建构从企业公民的角度来看,是社会责任与伦理精神相统一的精神动力导向机制。
吴涛[8](2020)在《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从生态环境的视角看,“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然内在地包含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的生态环境的需要,也即对绿色美好生活的需要。然而,严重的生态环境危机显然已成为制约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态环境需要得以满足的最主要因素之一。因此,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要与当前的生态环境越发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之间,现实地存在着矛盾与对立。破解这一矛盾的根本路径是,每一个公民都能够自觉地承担起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责任,即绿色责任。而这无疑又需要通过积极开展公民绿色责任教育来实现。由此可见,研究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之迫切呼唤的理论回应,选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新时代具有自己独特的实践镜像和时代特征。然而,新时代又是一个生态环境危机不断扩大的风险时代。科学应对全球生态风险,破解生态环境危机,促进我国发展方式的革命性变革,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无疑都需要公民自觉地进行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践履绿色责任。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科学发展无疑也现实地要求将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纳入自身的学科体系之中。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从内涵上看,是指直面越发严重的生态环境风险与危机,对公民所开展的有关应该“为何”与“如何”履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教育,是弘扬新时代公民的绿色责任理念、增强新时代公民的绿色责任规范意识、培养新时代公民的绿色责任情感、培育新时代公民的绿色生活习惯与绿色生产方式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它的开展能够发挥传授绿色知识、唤醒绿色需要、激发绿色行为、增进绿色幸福与催生绿色审美等重要功能。正因如此,这一教育活动具有培养新时代的绿色公民、推进绿色发展战略的实施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重要社会价值。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资源。这一教育活动的理论基础一是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文明理论,二是由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历代国家领导人创造性地提出的中共党人的生态文明与绿色发展理论;这一教育活动的思想资源一是以“天人合一”、“道法自然”、“众生平等”为价值内核的中华传统生态思想文化,二是西方的生态公民教育思想。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是一项科学的教育活动,因而它有特定的内容体系与方法系统。为了科学地回应新时代对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现实需要、有效地培育与提升公民的绿色责任意识,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内容必然包括公民绿色责任理念教育、公民绿色责任规范教育、公民绿色责任情感教育、公民绿色生活习惯培育与公民绿色生产方式教育等方面的内容且由它们构成完整的内容体系。与之相呼应,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要综合运用理论教授法、情感渲染法、忧惧启示法、实践锤炼法、榜样垂范法等教育方法,将加强科学知识的传授、注重情感氛围的营造、促使忧患意识的形成、强调行为实践的锻炼与重视“绿人”垂范的引领等有机地统一起来。唯有如此,新时代公民绿色教育才能取得切实的成效。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现实地存在被边缘化、我说你听、重知轻行、唯德倾向与赏罚分离等几个现实性问题。而究其原因,缺乏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整体意识、教育者为中心观念的宰制、实践育人价值的被忽略、缺乏对幸福教育价值的认知、对权利责任相统一的认知不足等,无疑是造成这一教育活动存在问题的主要因素。而努力解决这些现实问题以完善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则现实地需要采取以下几点对策: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教育思想指导公民绿色责任教育,建构四位一体的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体系,将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部分内容融入到现代法治教育之中,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渗透公民绿色责任教育,通过绿色文化建设提升公民的绿色责任意识,把绿色责任知识传播纳入到媒体传播全过程以及发挥民间组织对公民绿色责任能力的训练作用等。
高军龙[9](2019)在《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的场合,从不同的视角,根据不同的内容,以不同的方式多次强调了中国共产党人应该勇于担当和坚决履行的政治责任。在着力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新时代,研究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非常重要和必要。何为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从何而来”?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何以实现?这些问题无疑需要理论界、学术界进行深入思考和系统阐释。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概念厘定,是本研究的逻辑起点。在多视角对“责任”“政治责任”“新时代”等相关概念界定的基础上,界定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概念及其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责任政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的关系。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生活中所出现的责任,是党和人民所赋予的、党员领导干部所负担的、能够“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应为政治行为,以及没有践行或没有践行好应为政治行为时所承担的实际所为政治行为带来的否定性后果。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本质上不仅是主动与被动相统一的责任,还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责任,更是“应然”与“实然”相统一的责任。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产生与发展有着深厚的思想渊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政治责任思想是其理论来源,中国传统的政治责任思想是其思想资源,域外政治责任思想是其思想借鉴。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党员领导干部始终都以强烈的政治担当与责任担当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以实干践行使命。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员领导干部通过履行宣传并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的政治责任、履行让中国人民“站起来”的政治责任、担当政治上“做老实人”的政治责任,推动了中华民族从东亚病夫到“站起来”的伟大飞跃的实现。改革开放以来,党员领导干部通过履行传承并坚定共产主义信仰的政治责任、履行让中国人民“富起来”的政治责任、担当政治上对党忠诚老实的政治责任,推动了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到“富起来”的伟大飞跃的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进入了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被赋予了新的内容。为了更好地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实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中,进一步压实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的政治责任、落实始终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的政治责任、履行让中国人民“强起来”的政治责任、落实坚决执行新时代党的政治路线的政治责任、进一步担当在政治上对党绝对忠诚的政治责任。通过对十八大以前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和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具体内容的分析与梳理,探寻到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具有更加鲜明的政治性、更能体现广泛的群众性、具有更强的意识形态性、具有更强的溯及力、更凸显一定的限度性、更能体现普遍的支配性。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原则是指政治责任实现所依据的准则。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实现体现为政治责任的履行和政治责任的承担。因而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原则应从履行责任与承担责任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具体而言,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权力制约的原则、党务公开原则等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基本原则,以推动责任的履行。倘若部分党员领导干部不履行或未履行好自身的政治责任,就必然会在全面贯彻和落实“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等新时代政治问责原则的基础上,接受问责,承担相应的否定性后果,即承担责任。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原则事关政治责任目标的实现。无论是对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基本原则的坚持,还是对新时代政治问责原则的贯彻与落实,都必然会通过推动和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担当与履行好政治责任的方式,促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共产主义等政治责任目标的实现。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最终要落脚在责任的实现上。在具体的责任实现过程中,无论是对政治责任的担当与履行,还是在不履行或未履行好责任时对否定性后果的承担,都需要责任主体、责任客体、责任介体、责任环境四要素的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具体而言,需要通过责任主体路径,充分发挥作为责任主体的党员领导干部的主导作用;通过责任客体路径,充分调动作为责任客体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通过责任介体路径,发挥作为责任介体的党的监督制、问责制以及“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党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的保障和桥梁作用;通过责任环境路径,发挥作为责任环境的党内良好政治生态的熏陶、内化作用。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从理论层面上看,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实现,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政治责任思想,创新升华了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思想,在理论上批判了自由主义和党内政治虚无主义;从实践层面上讲,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实现,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党的领导权威,有利于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的实践中实现党的初心和使命,有利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利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王红梅[10](2019)在《现代管理伦理作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管理伦理是处理各种管理关系的道德规范体系,是对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的道德原则,更是管理体系追求的人文理性精神,是现代管理发展追求的应然状态和为之努力的方向。作为一个综合性概念,它兼具行为规范性、道德理想性、精神价值性等各种特征。本文首先从管理伦理的角度审视了现代管理在制度、手段、责任、信念、精神等方面的缺陷,进而把管理伦理引入现代管理实践,探索运用管理伦理的视角和方法去消除现代管理存在的各种问题。以综合型思维的视角把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管理的终极动机,把社会的整体和谐作为管理的根本目的,把对个人、组织和社会的多元责任统一起来作为整体的责任追求,用公平、效率和民主多元价值取代单一的效率价值,把人文伦理手段和工具理性手段有机结合起来以实现现代管理的新格局和新秩序。其次,基于上述意图,本文以伦理学中存在的基本伦理类型:规范伦理、美德伦理、责任伦理和信念伦理为主线,尝试建构现代管理伦理的四大伦理体系。指出上述四种伦理在管理伦理制度完善、管理主体德性养成、管理责任践行和管理伦理精神塑造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指出四者在作用方向、作用机理及作用方式上存在着明显不同,只有通过四者的有机结合,相互补充,才能使管理伦理有效作用于现代管理,减少管理实践中非伦理行为的发生,督促管理主体履行对员工、利益相关者、社会、生态等方面的伦理责任,使现代管理更适合于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整体进步。再次,为了保证四大管理伦理能够有效发挥作用,本文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次提出了个体机制、组织机制、社会机制三大作用保障机制。最后,结合我国现代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从分析中国传统管理伦理对现代管理伦理建设的积极意义及限制性入手,提出了相应的建设之策,为我国现代管理伦理建设提供有益借鉴,促进我国现代管理的良性运行和发展。
二、科学的责任与道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科学的责任与道德(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本选题国内外研究情况 |
(一)国内研究概况 |
(二)国外研究概况 |
三、法律化路径说明 |
(一)道德的法律化 |
(二)本文法律化路径思考 |
第一章 法学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
一、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沿革 |
(一)中世纪后期西欧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萌芽 |
(二)1900-1950:企业社会责任的萌芽阶段 |
(三)20 世纪50-60 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形成 |
(四)1970 年代: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时期 |
(五)1980-1990 年代:补充性理论的蓬勃发展 |
(六)21 世纪: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化 |
二、我国法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探讨 |
(一)法律概念之争与法律条文解释之辩 |
(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的多元视角 |
(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困境 |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司法实践 |
(一)企业社会责任司法判例概况 |
(二)企业社会责任在判决中的运用 |
(三)企业社会责任司法实践的困境 |
四、对企业社会责任中“责任”概念的再认识 |
(一)何为“责任” |
(二)法学中有关“责任”的探讨 |
(三)企业社会责任是何种“责任” |
第二章 《民法典》第86 条的理论探讨 |
一、《民法典》第86 条立法沿革 |
(一)早期立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 |
(二)2005 年《公司法》第5条中的“社会责任” |
(三)《民法典》第86 条的出台 |
(四)《民法典》第86 条文义解释 |
二、《民法典》第86 条的法律原则性质研究 |
(一)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法律性质之争 |
(二)法律规范理论:规则与原则的区分 |
(三)《民法典》第86 条法律性质:法律原则 |
三、作为法律原则的《民法典》第86 条解释 |
(一)体系因素解释:民商合一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原则 |
(二)目的因素解释: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价值补充 |
第三章 《民法典》第86 条的司法适用 |
一、指导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法律规则的解释方法 |
(二)劳工保护 |
(三)消费者保护 |
(四)环境保护 |
(五)案例分析 |
二、裁判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裁判功能——用于法律漏洞补充 |
(二)法律漏洞认定 |
(三)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 |
(四)案例分析 |
三、评价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评价功能——价值衡量的依据 |
(二)怎样进行衡量——比例原则 |
(三)案例分析: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刘富君劳动争议案 |
第四章 对《民法典》第86 条的补充——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为依据 |
一、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
(一)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
(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方法 |
二、标准:作为法律的补充 |
(一)什么是标准 |
(二)标准与法律的关系 |
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对第86 条的补充 |
(一)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
(二)企业社会责任国内标准 |
(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实践中的运用 |
(四)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补充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2)政治责任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问题的缘起: 法治建设的倒逼效应 |
二、研究基础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体例安排 |
第一章 基本范畴分析 |
第一节 责任的起源 |
一、责任的人性起源 |
二、责任的社会起源 |
三、责任的语义起源 |
第二节 责任的界定 |
一、责任的内涵分析 |
二、责任的外延分析 |
三、责任与义务范畴辨析 |
第三节 政治责任 |
一、政治责任的界定 |
二、政治责任与相关范畴辨析 |
三、政治责任的分类 |
四、政治责任的评估 |
第二章 政治责任法治化及其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 |
一、政治责任法治化的界定 |
二、政治责任法治化的范围 |
三、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形态 |
第二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动力:法治理论中的权力制约思想 |
一、古典自然法学理论中关于政治责任法治化的阐释 |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政治责任法治化的阐释 |
第三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支撑:政治与行政的二分 |
一、政治与行政的分离及相关性分析 |
二、政治与行政二分的实践 |
第四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规范:政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理论 |
一、政治宪法学与规范表达 |
二、行政法理论与职责规范 |
第三章 国外官员政治责任法治化实践 |
第一节 转型国家的代表——俄罗斯的政治责任法治化 |
一、俄罗斯官员的主要范围 |
二、俄罗斯官员政治责任法治化的主要形态 |
第二节 西方法治国家代表——美国的政治责任法治化 |
一、美国官员的主要范围 |
二、美国官员政治责任法治化的主要形态 |
第四章 我国官员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实践探索 |
第一节 我国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法治化的现状 |
一、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在党内法规中的主要内容 |
二、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在国家法律中的体现 |
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中政治责任的关系 |
第二节 我国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法治化的问题及原因 |
一、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契入:宪法责任追究及问题 |
二、政治责任法治化的深化:党政融合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反思 |
第五章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实现路径 |
第一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价值维度 |
一、正当性是政治的核心价值 |
二、法律正义与职责配置 |
三、政治正当性向法律正义的转换 |
第二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规范维度 |
一、政治原则向法律原则的转换 |
二、从政治规则向法律规则的转换 |
第三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实践维度 |
一、政治责任实践——民主决策与多数决原则 |
二、政治责任法治化运行与司法审查 |
三、从“多数决”向“司法决”的转变 |
结论 ——一个难点,一个起点 |
一、追本溯源: 从哪里来?向哪里去? |
二、理论构建: 为什么?做什么?怎么做? |
三、法治实践: 寻找共性,探求规律 |
四、曲径探幽: 一个关于法治理想的未尽话题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3)当代大学生道德责任生成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理论意义 |
1.1.3 现实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综合评述 |
1.3 主要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论文的主要难点和创新之处 |
1.4.1 论文的主要难点 |
1.4.2 研究创新之处 |
2 道德责任生成的相关概念及其理论基础 |
2.1 道德责任的概念界定 |
2.1.1 道德 |
2.1.2 责任 |
2.1.3 道德责任 |
2.2 大学生道德责任生成的相关定义 |
2.2.1 大学生道德责任的内涵 |
2.2.2 大学生道德责任的特征 |
2.2.3 大学生道德责任生成 |
2.3 道德责任的理论支撑与借鉴 |
2.3.1 人的全面发展理论 |
2.3.2 道德发展理论 |
2.3.3 责任伦理思想 |
2.3.4 儒家伦理思想 |
3 当代大学生道德责任履现状分析 |
3.1 当代大学生道德责任履行现状分析 |
3.1.1 当代大学生道德责任履行的现状 |
3.1.2 调查问卷 |
3.1.3 调查结果分析 |
3.2 当代大学生道德责任存在的问题分析 |
3.2.1 整体状况 |
3.2.2 具体问题 |
3.3 当代大学生道德责任问题的成因 |
3.3.1 大学生自身因素影响 |
3.3.2 家庭环境影响 |
3.3.3 学校教育环境的影响 |
3.3.4 社会外部因素影响 |
4 当代大学生道德责任生成的原则及内容 |
4.1 当代大学生道德责任生成的目标 |
4.1.1 培育大学生道德责任意识 |
4.1.2 提升大学生道德责任素养 |
4.1.3 养成大学生道德责任行为 |
4.2 当代大学生道德责任生成的原则 |
4.2.1 自主性原则 |
4.2.2 同向性原则 |
4.2.3 一致性原则 |
4.2.4 渐进性原则 |
4.3 当代大学生道德责任生成的内容 |
4.3.1 大学生道德责任认知 |
4.3.2 大学生道德责任情感 |
4.3.3 大学生道德责任能力 |
5 当代大学生道德责任生成路径 |
5.1 当代大学道德责任生成的教育路径 |
5.1.1 自我教育、自我反省 |
5.1.2 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
5.1.3 优化高校的教育方式 |
5.2 当代大学道德责任生成的实践路径 |
5.2.1 深化大学生道德责任社会实践 |
5.2.2 搭建大学生道德责任实践平台 |
5.2.3 营造良好的道德责任实践环境 |
5.3 当代大学生道德责任生成的保障机制 |
5.3.1 导向机制 |
5.3.2 激励机制 |
5.3.3 调控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致谢 |
(4)论责任政治:政治生活的责任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对象 |
二、责任政治的相关研究述评 |
(一)国内责任政治相关研究述评 |
(二)国外责任政治相关研究述评 |
三、研究方法与论证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证思路 |
四、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责任政治的内涵阐释 |
一、责任的概念框架 |
(一)责任的词源考释 |
(二)责任研究的诸学科视角 |
(三)责任的概念框架与基本关系 |
二、责任政治的基本内涵 |
(一)责任政治的构词法与基本界定 |
(二)责任政治涵义的辨析 |
(三)责任政治的逻辑基础 |
第二章 责任政治的思想脉络 |
一、西方责任政治观念的演进 |
(一)伦理政治观中的责任政治观念 |
(二)伦理政治观的解体与社会契约论的诞生 |
(三)走向现代社会的责任政治观念 |
二、中国责任政治观念的源流 |
(一)儒家思想中的责任政治观念 |
(二)其他思想流派中的责任政治观念 |
(三)近现代责任政治观念的嬗变与分流 |
三、中西责任政治观念的比较 |
(一)中西思想传统与政治认知模式 |
(二)“权利优先”抑或“责任优先” |
第三章 责任政治的历史演变 |
一、西方国家建构中责任政治形态的变迁 |
(一)城邦与共和时代的责任政治形态 |
(二)“前现代国家”中责任政治的逻辑 |
(三)早期现代国家进程中责任政治形态的发展 |
(四)成熟现代国家中责任政治的塑造 |
二、中国政治发展中责任政治形态的发展与嬗变 |
(一)中国古代分封制的责任政治形态 |
(二)“大一统”社会中的责任政治形态 |
(三)中国古代责任政治运作之困局 |
(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责任政治形态 |
三、责任政治形态的中西比较 |
(一)西方“社会契约”下的责任政治形态 |
(二)中国“伦理契约”下的责任政治形态 |
第四章 责任政治的建构路径 |
一、观念维度下责任政治的建构 |
(一)观念的解释力 |
(二)作为行动原因的观念 |
(三)道德金规则:一种理想的责任观念辨析 |
二、结构维度下责任政治的建构 |
(一)责任政治中的定责结构 |
(二)责任政治中的履责结构 |
(三)责任政治中的究责机制 |
三、行动维度下责任政治的建构 |
(一)建构社会世界意义的责任行动 |
(二)反思性监控对责任行动的修正 |
(三)行动理论重思与责任行动的核心 |
结语:责任政治的未来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概念界定 |
四、研究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前提问题:廓清规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基本认识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内涵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表现 |
三、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危害性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理论探析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信息经济学解释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法理解释:权利义务失衡 |
三、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的本土化问题 |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检视与反思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基本原理:激励相容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实践的困境与局限 |
三、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及其法律意义 |
四、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公司治理路径 |
第二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股东利益至上理论 |
一、股东利益至上的理性基础与理论范式 |
二、股东利益至上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股东利益至上的价值困境 |
第二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理论 |
一、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基本原理 |
二、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适用迷局 |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基本原则 |
一、原则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应服务于社会整体利益 |
二、原则二:以金融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
三、原则三:金融可持续发展下改革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 |
第三章 直接规制股东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 |
第一节 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有限责任 |
一、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机理 |
二、股东道德风险的公司法规制:公司人格否认 |
第二节 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检视与改革 |
一、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沿革 |
二、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异化与规制虚空 |
三、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限度突破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反思与重构 |
一、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路径选择与立法模式 |
二、金融机构股东责任规则的建构思路 |
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规则设计 |
第四章 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
第一节 传统公司治理中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 |
一、全球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实践视阈下董事激励与约束的法律考察 |
二、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检视 |
三、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反思 |
第二节 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
一、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必要性 |
二、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路径 |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方案 |
第三节 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强化 |
一、我国金融领域监管与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重置 |
二、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立法路径 |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司法路径 |
第五章 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监事职能完善 |
第一节 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原理与现实困境 |
一、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 |
二、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金融机构监事会监督职能之完善 |
一、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制度 |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职责 |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机制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本土化问题与制度改革 |
一、金融机构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供给现状 |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法律制度评估 |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制度改革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6)技术人工物设计伦理转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技术人工物的功用与伦理价值失衡 |
1.1.2 技术人工物设计的价值和责任复杂性 |
1.1.3 技术人工物设计的伦理治理问题多元化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技术人工物研究综述 |
1.3.2 技术哲学伦理转向研究综述 |
1.3.3 技术人工物设计伦理研究综述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图 |
1.5 论文的创新之处 |
1.6 本章小结 |
第2章 技术人工物设计伦理转向相关概念与理论依据 |
2.1 技术人工物设计伦理的相关概念 |
2.1.1 技术人工物的概念界定 |
2.1.2 设计伦理的概念界定 |
2.2 技术人工物的属性和类型 |
2.2.1 技术人工物的属性 |
2.2.2 技术人工物的类型 |
2.3 技术人工物设计伦理转向的理论依据 |
2.3.1 唐·伊德“人-技术”关系理论 |
2.3.2 拉图尔“人工物社会”思想 |
2.3.3 维贝克“道德物化”思想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技术人工物设计伦理转向之“去中心化” |
3.1 技术人工物设计中的“人本”孕育 |
3.1.1 “人-机器”的身体解放 |
3.1.2 从“视觉”扩展到“知觉”的身体经验 |
3.1.3 “人本”技术情景的成熟 |
3.2 技术人工物中“非人”的产生 |
3.2.1 “人”与“非人”的认知 |
3.2.2 “去中心化”的行为 |
3.2.3 “非人本”的存在 |
3.3 技术人工物设计中“非人”的扩展 |
3.3.1 “非人”行动者的扩充 |
3.3.2 “时间”与“空间”的鸿沟 |
3.3.3 多元“他者”的共生 |
3.4 “去中心化”案例诠释:共享单车 |
3.4.1 “去中心化”的技术设计模式 |
3.4.2 共享式的“非人”行动者 |
3.4.3 复杂的“去中心化”连带责任关系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技术人工物设计伦理转向之“技德” |
4.1 技术人工物的道德意向性 |
4.1.1 “能力”层级的意向性 |
4.1.2 “指向性”层级的意向性 |
4.1.3 “多元稳定”的意向性 |
4.2 技术人工物的道德自由 |
4.2.1 道德主体的自由 |
4.2.2 技术权力的自由 |
4.2.3 物准则的自由 |
4.3 技术人工物的道德中介 |
4.3.1 道德中介的“放大”与“缩小”作用 |
4.3.2 道德中介的“居间调节”作用 |
4.3.3 道德中介的“异化”作用 |
4.4 “技德”案例诠释:智能穿戴服装 |
4.4.1 走向设计伦理驱动的“第三阶段” |
4.4.2 “道德化”的技术设计过程 |
4.4.3 弥合生命器官的“不在场”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技术人工物设计伦理转向之“物律” |
5.1 设计者的道德想象 |
5.1.1 道德敏感性捕捉与识别 |
5.1.2 情感投射与移情 |
5.1.3 创造性想象与超越 |
5.2 设计与使用的情景模拟 |
5.2.1 仿生设计的情景模拟 |
5.2.2 虚拟与现实的情景模拟 |
5.2.3 设计价值的情景模拟 |
5.3 技术人工物的道德调节设计 |
5.3.1 强制式调节设计 |
5.3.2 引诱式调节设计 |
5.3.3 劝导式调节设计 |
5.4 “物律”案例诠释:保姆机器人 |
5.4.1 创造性的道德想象 |
5.4.2 情感化的交互设计 |
5.4.3 “物律”式的生活调节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技术人工物设计伦理转向之“技术治理” |
6.1 技术人工物设计的责任与价值 |
6.1.1 技术人工物的责任与价值范围 |
6.1.2 技术人工物设计的责任分配 |
6.1.3 技术人工物塑造的“美好生活” |
6.2 行动者的建构性技术评估 |
6.2.1 技术行动者的建构性技术评估 |
6.2.2 社会行动者的建构性技术评估 |
6.2.3 元层面行动者的建构性技术评估 |
6.3 技术人工物设计的调节反馈 |
6.3.1 公众参与式的责任消解 |
6.3.2 多元行动者的共享 |
6.3.3 社会契约的公平合作 |
6.4 技术人工物设计的技术治理路径 |
6.4.1 技术内在关系的治理路径 |
6.4.2 混合式系统的治理路径 |
6.4.3 价值敏感设计的治理路径 |
6.5 “技术治理”案例诠释:基因编辑婴儿 |
6.5.1 科学价值与公共责任的失衡 |
6.5.2 多元行动者技术监督的缺失 |
6.5.3 技术治理路径的不完善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7.2.1 研究不足 |
7.2.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 |
(7)企业伦理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问题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 |
第一章 企业伦理行为的理论内涵 |
第一节 伦理视域中的企业 |
一、企业的概念 |
二、企业作为创生性的伦理实体 |
三、企业作为实体性的道德主体 |
第二节 企业行为的哲学分析 |
一、行为与行动的哲学辨析 |
二、企业行为的概念 |
三、企业行为的伦理分析 |
第三节 企业伦理行为 |
一、企业伦理行为的涵义 |
二、企业伦理行为的界定 |
三、企业伦理行为的特征 |
四、企业伦理行为的异化 |
第二章 企业伦理行为的发生逻辑探究 |
第一节 企业伦理行为发生逻辑的哲学观 |
一、基于功利主义的发生逻辑 |
二、基于义务论的发生逻辑 |
三、基于综合社会契约论的发生逻辑 |
第二节 企业伦理行为发生的逻辑类型 |
一、组织伦理逻辑 |
二、社会压力逻辑 |
三、角色代理逻辑 |
四、社会绩效逻辑 |
第三节 企业伦理行为发生逻辑的论证 |
一、意向——利益相关者导向逻辑论证 |
二、环境——规则导向逻辑论证 |
三、后果——道德责任主体导向逻辑论证 |
第三章 基于实证研究的企业伦理行为理想类型建构 |
第一节 企业伦理实证研究概述 |
一、道德事实 |
二、伦理实证转向 |
三、伦理实证方法 |
第二节 企业伦理行为的主体动力因分析 |
一、扎根方法 |
二、访谈资料的收集、编码与范畴提炼 |
三、主体动力因模型的建构 |
第三节 企业伦理行为的场域因子分析 |
一、组织伦理场域的界定 |
二、研究设计与过程 |
三、场域因子的回归分析 |
第四节 企业伦理行为理想类型建构 |
一、类型Ⅰ—内源性动力行为 |
二、类型Ⅱ—导向性动力行为 |
第四章 企业伦理行为的实践致成 |
第一节 基于道德主体的企业伦理能力建构 |
一、伦理认知力 |
二、伦理意志力 |
三、伦理实践力 |
第二节 基于伦理场域的企业伦理制度建构 |
一、公正价值观建构 |
二、伦理认同机制建构 |
三、利益相关者信任机制建构 |
第三节 基于企业公民的企业伦理精神建构 |
一、企业公民的界定 |
二、企业责任自由度设计 |
三、企业伦理精神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作者简介 |
(8)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外文献综述 |
(二) 国内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标与内容 |
(一) 研究目标 |
(二) 研究内容 |
四、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社会背景与学科依据 |
一、新时代的实践镜像与特征分析 |
(一) 新时代的实践镜像 |
(二) 新时代的特征分析 |
二、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生成的社会背景 |
(一) 全球生态环境危机日益加剧 |
(二) 我国发展方式的革命性变革 |
(三)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 |
三、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生成的学科依据 |
(一) 与时俱进: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发展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
(二) 公民绿色责任教育:新时代赋予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新课题 |
(三) 公民绿色责任教育对促进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发展的价值 |
第二章 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内涵、功能与价值 |
一、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内涵 |
(一) 责任与绿色责任 |
(二) 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 |
(三) 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 |
三、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功能 |
(一) 传授绿色知识 |
(二) 唤醒绿色需要 |
(三) 激发绿色行为 |
(四) 增进绿色幸福 |
(五) 催生绿色审美 |
四、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价值 |
(一) 培养新时代的绿色公民 |
(二) 推进绿色发展国家战略 |
(三)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
第三章 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理论指南与思想资源 |
一、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理论指南 |
(一) 马克思恩格斯的生态文明理论 |
(二) 中共党人的生态文明与绿色发展理论 |
二、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思想资源 |
(一) 中华传统生态思想 |
(二) 西方生态公民教育思想 |
第四章 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内容体系与方法系统 |
一、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内容体系 |
(一) 绿色价值理念教育 |
(二) 绿色道德规范教育 |
(三) 绿色家园情感培育 |
(四) 绿色生活方式教育 |
(五) 绿色生产方式教育 |
二、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方法系统 |
(一) 理论教授法,加强科学知识的教授 |
(二) 情感熏陶法,注重情感氛围的营造 |
(三) 忧惧启示法,促使忧患意识的生成 |
(四) 实践锻炼法,强调行为实践的锤炼 |
(五) 榜样垂范法,重视“绿人”典范的引领 |
第五章 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解析 |
一、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存在的问题 |
(一) 现实对待上的“被边缘化” |
(二) 教育模式上的“我说你听” |
(三) 方式建构上的“重知轻行” |
(四) 教育设计上的“唯德倾向” |
(五) 机制运用上的“赏罚分离” |
二、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中的问题的原因解析 |
(一) 缺乏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整体意识 |
(二) 教育者为中心观念的影响 |
(三) 实践育人价值的被忽略 |
(四) 缺乏对幸福教育价值的认知 |
(五) 对权利责任相统一的认知不足 |
第六章 新时代完善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对策 |
一、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教育思想指导公民绿色责任教育 |
(一) 习近平生态文明教育思想及其对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价值 |
(二) 习近平生态文明教育思想指导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基本要求 |
二、建构四位一体的公民绿色责任教育体系 |
(一) 四位一体及其对促进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价值 |
(二) 建构四位一体的公民绿色责任教育体系的基本要求 |
三、将公民绿色责任教育有机地融入现代法治教育 |
(一) 现代法治教育及其对完善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价值 |
(二) 公民绿色责任教育有机地融入现代法治教育的基本要求 |
四、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渗透公民绿色责任教育 |
(一) 国家治理现代化及其对促进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价值 |
(二) 国家治理现代化中渗透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的基本要求 |
五、通过绿色文化建设提升公民的绿色责任意识 |
(一) 绿色文化建设及其对提升公民绿色责任意识的价值 |
(二) 通过绿色文化建设提升公民绿色责任意识的基本要求 |
六、将公民绿色责任知识传播纳入媒体传播的全过程 |
(一) 媒体传播及其对促进公民绿色责任知识传播的价值 |
(二) 公民绿色责任知识传播纳入媒体传播全过程的基本要求 |
七、发挥民间组织对公民绿色责任能力训练的作用 |
(一) 民间组织及其对公民绿色责任能力训练的价值 |
(二) 发挥民间组织对公民绿色责任能力训练作用的基本要求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
(二)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三)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研究现状的反思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拟采用的研究方法 |
(二)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学理概述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说 |
一、“责任”概念的语义分析 |
二、“政治责任”概念的界定 |
三、“新时代”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 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界说 |
一、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涵义 |
二、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分析 |
第二章 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理论来源、思想资源及借鉴 |
第一节 理论来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政治责任思想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政治信仰思想 |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向人民群众负责的思想 |
三、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政治目标责任的相关论述 |
四、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党内问责思想 |
第二节 思想资源:中国传统的政治责任思想 |
一、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 |
二、修身正己、廉洁奉公的思想 |
三、儒家大同思想 |
第三节 思想借鉴:域外政治责任思想 |
一、古希腊时期的政治责任思想 |
二、近现代时期的政治责任思想 |
三、当代西方兴起的政治责任思想 |
第三章 十八大以前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具体体现 |
第一节 党员领导干部在实现“站起来”的伟大飞跃中的政治责任 |
一、履行宣传并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的政治责任 |
二、履行让中国人民“站起来”的政治责任 |
三、担当政治上“做老实人”的政治责任 |
第二节 党员领导干部在实现“富起来”的伟大飞跃中的政治责任 |
一、履行传承并坚定共产主义信仰的政治责任 |
二、履行让中国人民“富起来”的政治责任 |
三、担当政治上对党忠诚老实的政治责任 |
第四章 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在实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中的政治责任及其特征 |
第一节 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在实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中的政治责任 |
一、进一步压实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的政治责任 |
二、落实始终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的政治责任 |
三、履行让中国人民“强起来”的政治责任 |
四、落实坚决执行新时代党的政治路线的政治责任 |
五、进一步担当在政治上对党绝对忠诚的政治责任 |
六、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主动意义上的政治责任间的关系 |
七、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被动意义上的政治责任 |
第二节 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主要特征 |
一、具有更加鲜明的政治性 |
二、更能体现广泛的群众性 |
三、具有更强的意识形态性 |
四、具有更强的溯及力性 |
五、更能凸显一定的限度性 |
六、更能体现普遍的支配性 |
第五章 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原则与目标 |
第一节 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基本原则 |
一、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 |
二、权力制约原则 |
三、党务公开原则 |
第二节 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问责原则 |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的原则 |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
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原则 |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
五、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的原则 |
第三节 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目标 |
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
二、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
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
四、实现共产主义 |
第六章 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实现之道 |
第一节 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实现的主体路径 |
一、进一步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 |
二、大力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修养 |
三、进一步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 |
四、进一步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能力 |
第二节 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实现的客体路径 |
一、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意识和能力 |
二、大力增强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 |
第三节 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实现的介体路径 |
一、全面贯彻和落实党的监督制和问责制 |
二、始终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 |
第四节 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实现环境的路径选择 |
一、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 |
二、构建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运行机制 |
三、加强党内政治文化建设 |
第七章 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实现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
第一节 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实现的理论价值 |
一、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政治责任思想 |
二、创新升华了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思想 |
三、在理论上批判了自由主义 |
四、在理论上批判了党内政治虚无主义 |
第二节 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实现的实践意义 |
一、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党的领导权威 |
二、有利于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的实践中实现党的初心和使命 |
三、有利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
四、有利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及科研情况 |
(10)现代管理伦理作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现代管理伦理基本问题界定 |
第一节 管理、伦理和管理伦理 |
一、伦理与道德 |
二、管理和伦理 |
三、管理伦理的基本内涵 |
四、管理伦理的基本属性 |
第二节 前现代管理发展及伦理特征 |
一、前现代管理的历史发展 |
二、前现代管理的管理伦理特征 |
第三节 现代管理及其工具理性特征 |
一、现代管理及管理范式转换 |
二、现代管理的工具理性特征 |
第四节 现代管理伦理及其主要内容 |
一、现代管理伦理的概念提出 |
二、现代管理伦理对现代管理危机的回应 |
三、现代管理伦理的主要内容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现代管理伦理的产生及价值诉求 |
第一节 现代管理伦理精神失落及回归诉求 |
一、现代管理伦理精神失落的主要表现 |
二、现代管理伦理精神失落的原因分析 |
三、现代管理伦理精神失落对现代管理伦理的诉求 |
第二节 现代管理伦理的产生条件 |
一、现代管理伦理产生的经济条件 |
二、现代管理伦理产生的科技条件 |
三、现代管理伦理产生的思想条件 |
第三节 现代管理伦理的基本价值诉求 |
一、现代管理伦理对制度公正的价值诉求 |
二、现代管理伦理对美德回归的价值诉求 |
三、现代管理伦理对社会责任的价值诉求 |
四、现代管理伦理对公共精神的价值诉求 |
五、现代管理伦理对管理效率的价值诉求 |
六、现代管理伦理对人本回归的价值诉求 |
七、现代管理伦理对卓越目标的价值诉求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现代管理伦理的基本作用与作用机理 |
第一节 现代管理伦理的基本作用 |
一、现代管理伦理的价值导向作用 |
二、现代管理伦理的规范作用 |
三、现代管理伦理的评价作用 |
四、现代管理伦理的凝聚作用 |
五、现代管理伦理的激励作用 |
六、现代管理伦理的调节作用 |
第二节 现代管理伦理的作用特点 |
一、广泛性 |
二、义务性 |
三、形式灵活性 |
四、行为自律性 |
第三节 现代管理伦理四大体系的作用机理 |
一、现代管理制度伦理对管理行为的约束机理 |
二、现代管理美德伦理对管理主体的塑造机理 |
三、现代管理责任伦理对管理责任的践行机理 |
四、现代管理信念伦理对管理主体的精神激励机理 |
第四节 现代管理伦理四大体系的作用限度及内在关联 |
一、现代管理制度伦理的作用限度 |
二、现代管理美德伦理的作用限度 |
三、现代管理责任伦理的作用限度 |
四、现代管理信念伦理的作用限度 |
五、现代管理伦理四大体系作用的内在关联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现代管理伦理作用实现的保障机制 |
第一节 现代管理伦理作用实现的个体机制 |
一、道德情感、良心、义务感:美德养成的内在心理机制 |
二、鉴别力、抉择力:解决伦理困境的能力机制 |
第二节 现代管理伦理作用实现的组织机制 |
一、正式制度:组织内部硬性约束机制 |
二、非正式制度:组织内部软性约束机制 |
第三节 现代管理伦理作用实现的社会机制 |
一、社会舆论:社会文化氛围机制 |
二、社会荣誉:社会评价激励机制 |
三、榜样示范:社会价值牵引机制 |
四、社会制度体系:社会规范控制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传统管理伦理的扬弃与现代管理伦理建设 |
第一节 中国传统管理伦理对现代管理伦理建设的积极意义 |
一、中国传统管理制度伦理对现代管理伦理建设的积极意义 |
二、中国传统管理美德伦理对现代管理伦理建设的积极意义 |
三、中国传统管理责任伦理对现代管理伦理建设的积极意义 |
四、中国传统管理信念伦理对现代管理伦理建设的积极意义 |
第二节 中国传统管理伦理在现代管理伦理建设中的局限性 |
一、中国传统管理制度伦理在现代管理伦理建设中的局限性 |
二、中国传统管理美德伦理在现代管理伦理建设中的局限性 |
三、中国传统管理责任伦理在现代管理伦理建设中的局限性 |
四、中国传统管理信念伦理在现代管理伦理建设中的局限性 |
第三节 中国现代管理伦理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一、中国现代管理制度伦理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二、中国现代管理美德伦理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三、中国现代管理责任伦理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四、中国现代管理信念伦理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四、科学的责任与道德(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D]. 彭钰栋.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2]政治责任法治化研究[D]. 邱曼丽. 中共中央党校, 2020
- [3]当代大学生道德责任生成路径研究[D]. 何丽华. 西安理工大学, 2020(12)
- [4]论责任政治:政治生活的责任逻辑[D]. 张力伟. 吉林大学, 2020(08)
- [5]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D]. 祝雅柠. 吉林大学, 2020(08)
- [6]技术人工物设计伦理转向研究[D]. 郭延龙.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20(01)
- [7]企业伦理行为研究[D]. 刘鸿宇. 东南大学, 2020(01)
- [8]新时代公民绿色责任教育研究[D]. 吴涛.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1)
- [9]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研究[D]. 高军龙. 江西师范大学, 2019(05)
- [10]现代管理伦理作用研究[D]. 王红梅. 黑龙江大学, 20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