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论文文献综述)
曹曾树,周艳晴,徐灵璐[1](2020)在《审计费用披露前后与审计师议价能力的关联性研究——来自中国A股公司的证据》文中指出为了探索法律规范强制上市公司公开披露审计费用背景及信息的不对称环境,审计师与上市公司间的议价能力成为学者关注的焦点。研究运用法律规范2000年披露时点前的2000—2001年、2002—2004年以及2016—2018年的数据作为研究样本,运用了多元回归分析,研究审计师议价能力与审计费用的公开披露前后的影响。研究显示,审计费用信息披露后,上市公司的审计费用有更多的议价空间;审计费用披露后反而让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费用变动间的因素,相较于披露前呈现稳定的现象;而2016—2018年的数据发现审计师与企业客户间已经没有可议价的空间,但客户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竞争影响依然存在。研究结果提供市场低价竞争监理证据、对审计师议价能力与市场信息不对称取得市场平衡间等因素具有应用价值。
孟铂林[2](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随着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更为重大。然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广泛的失灵,具体表现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失真;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存在自利性;以及,普通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本文立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整个体系,运用调查问卷、成本-收益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发现,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在披露规定层面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模糊性降低了违规披露的成本,相关规定的分散性则增加了合规披露的成本,且细化规定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在披露信息层面上,不断增加的披露信息不仅导致了监管上成本收益的失衡,而且导致了投资者吸收和运用披露信息上成本收益的失衡,此外海量的披露信息还扭曲了投资者的信息获取途径、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并且引发了上市公司之间的“马太效应”;在监管监督层面上,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关,以及投资者形成了一个“伞形”利益关联体系,由于利益冲突和监管“俘获”等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监督很有可能出现缺位问题。比较分析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路径,规范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的解决办法,在法律机制方面,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机制三个方面入手:在事前法律机制方面,可以通过立法,适当增加司法机关、监管机关和监督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通过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方式,进一步压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操作空间;在事中法律机制方面,应该着重保证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在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中增设同行评审环节,在审计业务和资信评级业务中重构委托-代理关系;在事后法律机制方面,应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与此同时,立足于“法律+技术”的视角,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问题,可以通过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可以通过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缓解披露信息的“数量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构建监管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监管合作、强化监管制约。
秦杰[3](2019)在《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文中研究表明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重大变革时期,在“放松管制、鼓励创新”的市场化监管思路和政策推动下,大量新的更为复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推出已是市场的客观需要和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产品创新的发展,投资者与证券商等主体的法律地位发生了此消彼长的变化,随即产生了新的利益冲突,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现实需求凸显。国内外理论界对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发展规律和操作流程都有研究,但大多数是从金融学、经济学或管理学角度进行观察的,交叉学科研究的风气较为盛行,较少有纯粹从法律视角探讨和构建私募股权投资法律制度的文献。可以认为,目前国内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研究成果还不足以令人信服地回答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心的问题,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如何给出私募股权投资确切的定义和法律特征?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特殊性在哪里?私募股权投资体现的法律关系有哪些?私募投资者需要的特殊法律保护需求是什么?现行法律对私募投资者是如何保护的、是否能够有效保护、保护的具体方式有哪些?如何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合格投资者进行圈定?如何在制度、法律、政策方面营造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快速发展的局面?如何在信息披露、退出机制,甚至整体监管制度等具体的手段和内容方面有效构建多元化的投资者利益保护措施和多层次的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制度......以上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一章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研究视角。本章主要从三个方面引出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研究落脚点。首先,聚焦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表现形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具体内涵进行界定,比较分析私募与公募的内在差异,进而区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其他相关品种的异同,然后,对私募股权投资的三种形式解读并分类整理了私募股权投资具体的基金类型;其次,提出当前我国法治背景下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价值考量,主要侧重豁免注册制下的效率价值体现、发行方式限制的公平价值考虑和有效保护投资者的秩序价值延伸;最后,提炼了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具体突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投资主体适格的制度缺陷、投资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要求模糊、投资退出各种方式的多重限制、法律监管的权责失范。第二章私募股权投资者主体地位的立法强化。本章主要分四个层次来论述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者的主体规范,并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建议。第一,基于私募投资者的立法刚需,归纳在制定投资者立法时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第二,通过梳理特定市场条件满足的准入性制度和考察投资对象与投资者的匹配性,分析我国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第三,评价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者立法规则现状,提出投资者主体立法规定的粗泛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定的散乱;第四,针对前述分析,提出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完善的宏观思考,建议对私募合格投资者可以分类规范,提出具体量化和质化标准,提出制度设计构思。第三章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分类保障。私募股权投资失败的主要风险之一就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投资判断失误,进而私募股权投资者保护的关键环节在于信息披露。具体而言,首先,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机理和内涵建设,论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机制的应然价值;其次,通过梳理具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信息披露中的实务问题,讨论当前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规制现状下可能涉及的犯罪后果和投资者利益救济情况,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法律评价。最后,从综合构建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统筹构建信息披露规则刚要、效率维度下的适度披露豁免设想和信息管理体系的示范性效应参与等四个方面提出以立法原则性要求为主、投资者合同自由约定为辅的私募信息披露制度合规建议。第四章规范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多元输出。当前我国退出机制的主要问题是退出方式不灵活,缺乏多样化退出途径,以至投资者利益受损时补救机制遭受束缚,可以将退出方式,特别是非上市情形下的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多元化、规范化以便投资者及时止损。具体而言,首先,分析了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选择的相关考量,包括影响退出方式的因素分析、四种退出方式的基本情况;其次,分别整理四种模式下的立法规制重心,且对具体实务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各种模式下的实务困难和问题;最后,针对上述问题分别提出立法完善建议。第五章统筹优化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监管。监管制度一直是法律保护的重中之重,要做好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必须站到整体法律监管的高度。整体监管,不仅仅关注于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更关注对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目标、监管原则和监管价值等监管理念的更新。而且必须厘清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主体及其监管职能的对应匹配,以解决实务中没人管、交叉管的现象。具体而言,第一,从监管原则、监管目标和监管价值三个板块的内容来锁定私募股权投资者保护的监管理念;第二,通过对监管行政机关和自律组织的监管职能梳理来分析当前我国监管的职能定位,强调权责对应,重视监管问责,并针对私募监管问题提出权责适配的统筹优化和路径实现建议;第三,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准入、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全局监管的立法完善建议。
葛其明[4](2018)在《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提出中国证券市场正进入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8年工作会议中亦已明确要“吸收国际资本市场成熟有效有益的制度与方法,努力增加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2决策层的发声和执行层的尝试均已明确,“包容性”与“适应性”是未来证券市场改革的重要方向。证券市场建设的关键在于基础性制度的完善,因而,“包容性”与“适应性”的改革一定意义上是扩大制度的应用情景,赋予制度以“差异化”的品性。而我国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亦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长及披露内容的增加,所披露信息的同质化和形式化时有发生,呈现共性有余而个性不足的情形。因此,为了突出信息披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有必要实施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本文旨在系统论述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内涵与规则,并总结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理念的现有实践,分析境外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中值得借鉴的经验,并对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设性的方案和建议。以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本文由绪论、正文六个章节,以及结论等内容构成。各部分的核心内容简述如下:绪论部分分别梳理了选题背景、文献分析、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创新及不足。通过文献分析可知,国内外对信息披露有效性的研究大多落入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领域,针对差异化披露的研究相对不足,我国学界提出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构想,但研究局限于方式的呼吁而缺乏体系的深度,在方法上也有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籍此,本文的研究目标是填补相关空白,提出了一个更全面的信息披露观察视角。为了实现研究目标,本研究以问题为导向,正文部分拟分别问答以下问题:差异化信息披露是什么?具有哪些法律特征与法律价值?境外法域下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及其价值与局限性是什么?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有规则及问题有哪些?我国证券市场推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否可以做,是否应该做,以及具体怎么做?这些问题的提出紧密围绕本文的研究目标,始终遵循“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论证逻辑。不仅如此,上述问题之间环环相扣,分析由表及里。同理,建立在全文研究的基础之上,为了更好地分析问题,本文选择的研究方法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正文第一章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理解析。本章旨在厘清差异化信息披露是什么?一方面,本章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基本内涵出发,梳理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定义和特征,另一方面,本章还透过差异化信息披露定义之乱,从不同的逻辑理路探寻了其内因。为此,本章对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各种定义进行了提炼总结,对其共性进行了甄别与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差异化信息披露的一般法律定义。本文认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以定义为:在一国或地区内,根据上市公司所在市场、所处行业及自身规模等属性的差异,就信息披露的标准做出不同规定,使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差异化的特点,进而促进信息披露有效性的一项制度。紧随其后,本章论述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内涵特征,并将差异化信息披露与选择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比较分析,旨在梳理差异,并通过差异性的展现,进一步澄清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概念的认识。围绕差异化信息披露作为一项证券法律制度应有的法学理论之义,本章论述了差异化信息披露与公平原则及效率原则的竞合关系,呈现差异化信息披露对于资本市场公平原则的维护和对于效率原则的提升。在分析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时,本章的讨论以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为脉络展开,构成前述内容的外延和深化,同时也与前文的特征论述形成呼应。本章还梳理重述了证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背景,从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结构划分、及质量衡量与评价标准三个方面加以梳理阐述,力求展现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价值解构,以历史发展与价值评价的视角,强调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意义,这既点题了本章叙述的目的,也是对全文论述的开启。正文第二章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模式的国际比较。本章的宗旨是呈现差异化信息披露有何种表现形式,及其背后的展开逻辑及实际效果。考虑到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模式各异,侧重点不一,本章依据差异化的标准对它们进行了分类,具体的类别包括区分行业、区分企业规模、区分流动性、区分发行规模及区分重要性水平。为了更好地展示不同法域内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制度细节,本章的几个小节又以法域元素展开排比论证。除了必要的差异化信息披露文本阐述,本文侧重于探析各种差异化披露模式的适用情景,以及结合有关披露情景证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实然影响力。本章在全文体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对差异化信息披露规则细节的分析叙述,旨在进一步厘清理论的发展脉络和方向,另一方面以此为基础,通过综合比较境内外各主要证券市场关于差异化信息披露在立法起源,基本法律理念,具体法律规定等诸方面的异同,为后续中国证券市场的个体讨论建立一个比较法的基础。正文第三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评价与问题分析。在第一章的理论铺陈与第二章的实务阐述的基础之上,本章提炼、总结了我国证券市场对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有实践,按证券发行市场(一级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二级市场)的逻辑划分方式分别展开分析。本章一方面基于法条研究,分析了持续信息披露阶段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的个性化披露的法律要求,及并购交易中权益变动报告的差异化对待,并以主板和创业板招股说明书为例,阐述了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现有的差异化披露的法律思想,紧接着,本章对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论述,指出存在法律规范的制度有效性不足、法律法规和披露规章过于碎片化,及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执行和操作难以把握等缺陷;另一方面,本章也基于实证研究,分析了几例因不重视差异化信息披露而导致信息披露失效的案例,如重庆啤酒信息披露失效事件和獐子岛信息披露失效事件。从理论联系实际,再从实际升华到理论,这一章的讨论,旨在全面展现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状,讨论其不足,并以此为基础,为我国证券市场最终形成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成熟建制提供借鉴和参考。本章始终不欲夸大制度的现实缺陷,而是希望客观、全面地认知问题,并引发学界与监管层面的思索。本章的写作安排同样是为后文的展开做铺垫,特别是为下文分析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改进和完善进路埋下伏笔。正文第四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本章既是对前文分析论证的呼应,也是后文得以展开的前提基础。本章指出,随着市场的迭代演进,现行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多年的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了适用性狭窄的缺陷: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功能角度而言,无法解决部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效能低下的困境,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价值角度而言,出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及证券市场营利属性的驱使,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也存在局部改造的必要。本章的分析既是站在现实角度的思索,也是站在理性立场的审视。正文第五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因素,是在法经济学的语境下进行的分析。从法律的价值看,法律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马克思主义认为,“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3这种利益关系影响着立法的价值判断与选择,促使着立法动机的产生,并引导着立法行为的价值目标。具体到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其调整的主要对象是上市公司、投资者及监管机构之间的三角关系,其中尤以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为重点。因此,对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利益关系的解构与分析,成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设计的有益视角,也是本章数理分析研究手段的应用基础。本章运用了博弈理论与实物期权两项法经济学的工具:其一,从探讨信息披露利益攸关方的角色定位出发,建立了博弈均衡模型,并以有限理性为假设,进行动态演化推演,获得了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设计受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成本、处罚强度、监管强度等因素的影响的结论;其二,将上市公司实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视为是在常规信息披露基础上的一项追加投资,进而将扩张期权与延迟期权的方法引入到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决策过程,得到的结论是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构建也受制度实施选择期,及企业的期望收益率两个因素的影响。具体而言,运用法经济学的工具分析获得的结论是:降低差异化信息披露成本、增加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加强监管并使监管强度达到一定程度、压缩制度实施的选择期、增大上市公司的期望收益率,这五项措施有利于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对这些细节的把握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成法并有效执行之关键影响因素的理解。本章最后将法经济学的研究结论与目前我国现有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中的差异化元素及片段结合,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将理论的发现回归到对实践的指导。正文第六章为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之构建。本章是基于前面诸章节的分析,提出对于我国构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分两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明确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本章阐述了有效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差异性原则,及自愿性原则。原则既是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发挥其应然作用的总体要求,亦是对其在我国实然境遇的应对建议。结合前文构建的分析框架,本章余下部分阐述了对于我国构建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首先是进一步明确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范畴,本章围绕差异化的区分标准及差异化的形式与内容展开论述;其次是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机制,本章从信息披露的内生机制,归责机制,属性认定机制,反馈机制及指引机制的健全完善五个层面提出建议;再次是建立健全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监管,本章围绕风险导向型监管与监管沙箱制度分别论述;最后本章提出了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完全港”制度作为制度构建的突破点之一,以平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鼓励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特征性信息,激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强制性”与“自愿性”之间的良性互动。我国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正处于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期,以差异化披露为切入点,它将为我们打开一扇研究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新窗口。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日新月异,证券发行模式注册制的改革亦箭在弦上,这些都为信息披露的改进提供了制度创新的基础,同时也是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时代呼唤。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关注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内容与形式,思考推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索改善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实施之进路,无疑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重要的理论价值。作为总结,我们应该清晰地认识到,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助力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发展完善的重要引擎。欲发动该引擎,在理念与制度设计上进行必要的调整不可或缺。
刘志洋[5](2018)在《基于股权特征的注册会计师服务需求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注册会计师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既是一种制度安排,监督社会经济健康运行,又是现代服务业,为其他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专业服务,此种论断凸显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在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改善投资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市场经济建立以来监管部门就认识到注册会计师制度的重要性,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进行了一系列尝试,如推动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合并重组等制度改革,然而此种促进机制更多地改善了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供给,而对企业自愿选聘高质量注册会计师服务,提高其需求水平缺乏应有的激励和治理机制。依据经济学理论,需求决定供给,培植企业高质量的审计服务需求和非审计服务需求才是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动力,从另一方面来说我国目前审计服务市场和非审计服务市场均是处于买方市场,且短期内以买方主导的市场格局难以改变,虽然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服务需求规模在不断扩大,但是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严重不足,并且受制于非审计服务损害审计独立性的负面消息导致我国企业对高质量非审计服务需求更是匮乏,故而本文将研究视角定位于探讨注册会计师服务需求驱动机制,关注企业选聘不同质量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的动机问题,挖掘企业高质量服务需求不足的制度成因,不仅有利于引导资本市场积极选聘高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服务促进行业发展,而且可以为监管部门制定政策弥补需求不足的制度漏洞提供智力支持。目前关于非审计服务需求影响机制的文献较少,虽然有部分国外学者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但是需求机理均是通过代理冲突理论进行解释,即代理冲突严重的企业为了传递审计独立性较高的信号而降低非审计服务需求水平,此种理论解释明显不符合我国制度背景及非审计服务需求现状;而关于审计服务需求驱动机理的文献虽然较多,但是研究视角单一,仅仅关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制度环境中的某一方面,忽视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复杂的制度体系,内部机制之间相互影响并且受到一定程度市场和法制环境的调节,导致研究结论只是从表象上揭示某一因素对企业审计服务需求产生影响,而并未深入分析各因素之间对审计服务需求的驱动机理。针对以前文献研究不足笔者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构建一个审计服务需求和非审计服务需求的理论分析框架并进行实证检验,将影响因素按照影响程度划分为内因和外因,依据内因是动力、外因是条件的机理构建调节效应模型进行检验。本文为了强化企业审计服务需求是利益相关者综合博弈的结果,在理论方面,深入解析我国上市公司委托代理问题,明确上市公司内部存在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链条上的相关人员对审计服务需求均会产生影响,又通过制度经济学博弈分析阐明利益相关者行为决策机理;在影响因素分析方面,将审计服务看作一种经济商品运用古典经济学对其需求机理进行阐述,并利用制度间相互依存的机制从微观制度和宏观制度两方面对审计服务需求的影响进行介绍。虽然目前关于企业非审计服务需求影响机制没有成型的理论模型,但是考虑到企业作为一系列契约的集合,其选聘非审计服务行为会受到契约相关人的影响,故而也将企业需求非审计服务水平看作是利益相关者博弈均衡的结果。进而基于利益相关者博弈均衡的视角构建实证模型进行检验,内在驱动因素股权特征既从质和量两个维度进行衡量,又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进行检验;外因方面分别从公司层面、市场层面和法制层面选取相关指标进行调节分析,其中公司层面的管理层和独立董事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可以认定其独立于企业股东而外生化为一种制度安排,随着管理层权力变化和独立董事有效性的变动而对企业股东的行为决策产生不同的制约作用。实证研究基于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资本市场环境,选取2007—2016年沪深两市同时购买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通过描述性统计分析、相关性分析和回归分析完成实证检验,并通过对实证结果的分析得出相应的研究结论;同时为了保证研究结论的可靠性,审计服务需求和非审计服务需求分别通过更换研究样本和缩小非审计服务研究范围,以及通过变量替换两种方式进行稳健性检验。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得出如下结论:(1)从总体上看,由于目前阶段相对于非审计服务需求来说,企业需求审计服务的水平较高,导致关于注册会计师服务总需求影响机理的实证结果与驱动审计服务需求的机制一致;(2)股权特征静态指标对审计服务需求和非审计服务需求影响结果类似,且不同的股权特征对两类服务需求有不同的作用,其中国有企业和两权分离度较大的公司需求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的水平均较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对两类服务的需求呈正U型关系,而中小股东随着其制衡作用增加同时提高企业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需求水平;(3)股权特征动态指标中股权制衡度变动和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对审计服务需求和非审计服务需求的影响相同,而机构投资者类型对两类服务需求的影响存在差异,稳定型机构投资者偏好高质量的审计服务,然而其与交易型机构投资者类似均对非审计服务质量需求较高,并无实质性差异;(4)两权分离度和股权制衡度对审计服务需求和非审计服务需求的影响受到一定外在条件的制约,且不同的外在条件具有不同的调节作用,从总体调节结果来看,大部分外因的调节机理与理论分析并不一致,此种现象的根源在于资本市场有效性水平较弱,同时受制于股东大会决策机制和服务委托机制,导致较强的董事会治理效率和良好的外部制度环境难以对实际控制人产生治理效应,也使部分中小股东产生错误认知而未充分利用良好的制度优势维护自身权益。本文实证结果表明两权分离度较高所引起的代理冲突并不能促使企业选聘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暗含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水平与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存在差异,弱化的资本市场环境致使两权分离度较高的实际控制人在实施机会主义行为时承担的经济后果较少,对其实施违规行为相当于是一种变相的激励机制;同时资本市场有效性较弱也使独立董事制度、市场化条件和法制环境难以发挥应有的治理作用。此种结论可以解释企业缺乏高质量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需求的部分原因,以及部分机制难以发挥效用的机理。这将为我国需要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有效性水平提供理论依据;同时增强投资者对资本市场有效性的认知,对其投资决策提供理论指导;也为监管部门积极推进制度化改革,制定措施引导企业自主选择高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服务提供经验证据。
陈秧秧[6](2017)在《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管制模式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证券市场上注册会计师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应。然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施以严苛管制成为当前国际主流趋势。英、美两国分别确立了以财务报告理事会(FRC)和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为核心的独立管制模式,取代行业自治传统。我国多部门管制模式使得监管资源分散,处罚效力不足,且重复管制致使成本叠加。从现实出发,现阶段我国应探寻政府主导下相对独立的管制架构,在会计信息编报、披露以及审计等三个核心领域实现管制整合与突破。
李晟[7](2016)在《上市公司审计收费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基于医药行业上市公司数据》文中认为2014年12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要求在审计服务提供方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放开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价格。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审计收费影响因素有新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我国医药上市公司群体十分庞大,截至2015年11月末,A股医药上市公司共计207家,约占A股全部上市公司总数的8%。本文选取医药行业上市公司数据,进而研究上市公司审计收费影响因素。首先回顾了审计收费相关理论,并分析总结前期文献。随后概括了我国医药行业特征、分类及发展趋势,并描述了当前审计收费现状。实证分析部分选用了2012至2014年医药上市公司共计528个样本数据。实证结果表明企业兼营两种以上业务模式、内销及出口业务并存、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公司资产规模等因素与审计收费显着正相关,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被收取了更高的审计费用。但会计师事务所的品牌规模、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及销售费用率与审计收费的相关性并不显着。这与之前学者研究得出的结论并不完全相同。本文最后从监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及企业自身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思考与建议,并对在该课题上的后续研究提出展望。
庄飞鹏[8](2015)在《非审计业务对审计市场绩效的影响研究》文中认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历史较短,相关制度还不够健全,当前整个行业的收入主要来自审计业务,这导致审计领域过度竞争,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诚信水平受到严重威胁。为改善这种现状,我国政府采取了有别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鼓励注册会计师行业拓展非审计业务市场。在此背景下,本文主要研究现阶段会计师事务所拓展非审计业务对审计质量和审计收费的影响以及资本市场对此的反应。首先,本文界定了非审计业务和审计市场绩效(包括审计质量、审计收费和资本市场的股价效应)的概念和范畴,说明了在实证研究中本文主要使操控性应计利润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变量,介绍了国外非审计业务的发展历史和国内非审计业务的发展现状,并以非审计业务对审计质量、审计收费的影响和第三者的反应为线索,结合规范和实证两个方面回顾了相关的研究文献,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研究的视角。其次,本文利用委托-代理理论、不完契约理论、寻租理论、知识溢出效应和产业组织理论分析了非审计业务对审计质量与审计收费影响。(1)根据委托-代理理论,由于在所有者、注册会计师和管理当局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过大以及效用函数不同等原因,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接受审计业务委托与非审计业务委托(联合提供)可能会导致审计独立性的削弱。(2)不完全契约使得委托-代理关系发生变异,进一步加剧了事务所联合提供的非审计服务对独立性的损害。(3)在审计活动过程中,由于相关主体所掌握的资源优势不同还会产生管理当局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相互寻租。(4)但事务所提供的非审计业务也会产生知识溢出效应,影响到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和审计收费。(5)根据“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之间相互关系的理论,本文认为事务所发展非审计业务有利降低其对审计业务的依赖,从而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收费;但非审计业务的发展也可能会发生事务所不惜以降低审计收费或审计独立性来招揽客户,然后通过联合提供的非审计服务来收取高额费用进行补贴。通过这些理论分析,本文认为非审计业务产生影响的最终结果取决各个方面的博弈。因此,本文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情况分别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具体的实证检验。1.在企业角度:(1)就企业联合购买的非审计服务规模(非审计服务费用与审计服务费用的比值)对审计质量的影响而言,总体上未发现联合购买的非审计服务规模对审计质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为此,进一步从其对审计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两个方面的影响进行了考察。在审计独立性方面,本文加入了企业所有者性质和法制环境两个调节变量,研究发现相对于国有控制企业,在非国有控制企业中非审计服务规模对审计独立性产生了负面的影响,进一步研究还发现这种关系仅存在于非国有控制企业处差的法制环境下。这说明在特定的环境下,企业联合购买的非审计服务很有可能成为企业“收买”注册会计师的手段,但好的法制环境能抑制这种消积作用。在专业胜任能力方面,本文加入了非行业专长调节变量后发现,相对行业专长而言,非行业专长的事务所联合提供的非审计服务规模越大,审计质量越好。这说明联合提供的非审计服务有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在稳健性检验中使用heckman两阶段模型控制了自选择性偏差后,这些研究结论依然成立。(2)就企业联合购买的非审计服务规模对审计收费的影响而言,本文采用了联立方程模型研究没有发现非审计服务费用对审计收费产生显着的影响。这说明现阶段企业联合购买的非审计服务还不会产生降低审计收费的知识溢出效应。2.在会计师事务所角度:(1)就事务所非审计业务规模对审计质量的影响而言,本文分别从横向与纵向两个方面的研究发现,非审计业务规模(事务所非审计业务收入与审计业务收入的比值)越大和相对于上年当年非审计业务规模增大(该比值是否增长)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审计质量更好;进一步结合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法制环境两个调节变量,研究发现相对于国有控制企业而言,当被审计单位为非国有控制时,非审计业务规模越大和相对于上年当年非审计业务规模增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审计质量更好;相对于好的法制环境而言,当被审计单位处于差的法制环境时,非审计业务规模越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审计质量也越好。这说明会计师事务所拓展非审计业务能够减少其对审计业务的依赖,增强审计独立性和执业能力,且在制度环境不利于提升审计独立性的情况下,其发挥了显着提升审计质量的作用。(2)就事务所非审计业务规模对审计收费的影响方面。从横向与纵向的实证结果显示,非审计业务规模越大和相对于上年当年非审计业务规模增大的会计师事务所收取了更高的审计费用,这说明现阶段会计师事务所发展非审计业务有助提高审计收费。3.在资本市场角度:本文使用事件研究法分别从以下两个角度进了研究。(1)就企业角度而言,为控制内生性本文选取了配对样本使用heckman两阶段回归模型进行的研究发现,财务报表中披露的非审计服务规模与公司股价累计超额收益率存在一定程度的负相关关系,且这种关系仅存在于非预期盈余为正的样本组、非国有控制企业的样本组中。这说明投资者会认为非审计服务的联合提供损害了财务报表的可信性,且在特定的环境下,还会放大这种疑虑。(2)就会计师事务所角度而言,研究没有发现事务所的非审计业务规模信息会对其客户的股价累计超额收益率产生影响,这说明投资者未把这一信息与企业报表信息的可靠性联系起来。综上研究结果,本文认为在现阶段注册会计师行业拓展非审计业务,总体上有利于缓解审计市场过度竞争,增强审计独立性、提升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胜任能力和增加审计收费;但审计服务与非审计服务的联合提供在特定的环境下可能会损害审计独立性,而进一步加强法制监管和相关信息披露可以起到较好的“监督”作用。本文还据此提出了促进非审计业务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1)以往研究非审计业务时,很少从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结构的角度进行研究。本文从这个角度进了研究且发现事务所非审计业务规模及其变化有助于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收费,且在制度环境不利于提升审计独立性的情况下,非审计业务规模及其是否增长发挥了显着提高审计质量的作用。(2)本文首次尝试从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两个角度研究发布的非审计业务信息所产生的股价效应。在企业角度的研究发现,财务报表中披露的非审计服务规模与公司股价累计超额收益率存在一定程度的负相关关系,且在特定的条件下还会放大二者的关系;但在会计师事务所角度的研究没有发现事务所的非审计业务规模对其客户股价累计超额收益率产生影响。(3)在研究企业联合购买的非审计服务规模对审计质量的影响上,分别从其对审计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两个方面并结合企业所有制性质、法制环境、首次接受委托、非审计行业专长对以往的研究做了更进一步的挖掘,并发现企业联合购买的非审计服务即存存削弱审计独立性的消积作用,也存在提升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力的积极作用,而良好的制度环境能抑制其消极作用。
李秋蕾[9](2012)在《中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会计舞弊预警、识别和处罚制度》文中认为会计舞弊问题一直是证券市场和研究界关注的热点。最近十年我国被查处的上市公司会计舞弊案件陆续增加,引发投资者损失严重、干扰市场正常运行、影响资源有效配置、降低投资者信心等一系列恶性后果。各国都将防控会计舞弊作为重要的监管任务,但由于会计舞弊行为的特殊性和监管制度、市场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会计舞弊监管在中外都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当前对我国会计舞弊问题的研究,大量集中在设计识别会计舞弊行为的模型,或寻找舞弊公司指征,系统研究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的很少。论文认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具有社会危害大、行为隐蔽、涉及面广和监管难度大等不同于一般违规行为的特点。要强化对会计舞弊的监管,有效抑制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应当从优化制度建设和执行的角度系统分析,建立一套完整的会计舞弊监管制度。论文采用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对我国现有监管制度和会计舞弊特征的分析,提出了中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的整体框架和具体内容。首先从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现状入手,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分析我国会计舞弊发生的动因和行为特征。然后研究了现行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构建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的总体设想。论文立足中国国情和市场特点,以制度分析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系统阐述了监管制度的三个主要组成部分:舞弊性会计信息披露前的预警监管制度、舞弊性会计信息披露后的识别监管制度和会计舞弊行为被确认后的处罚监管制度。对每一类监管制度,都针对具体的监管目标设计了明确的制度框架,从制度的基本要素、制度构成、运行方式、存在问题、解决对策等方面分别论述,提出了较为具体的制度建设思路和实施措施。论文的研究结论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根本动机是追求市场超额利益;现行制度的刚性监管弱化为会计舞弊提供了实施机会;公司治理缺陷为会计舞弊创造了实施条件;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引致了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1993-2010年期间被查处的会计舞弊案件反映出我国会计舞弊行为有舞弊金额高、舞弊行为持续时间长和社会损失大的特点。第二,对会计舞弊特征的实证分析显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手段主要是虚增利润和虚增资产。舞弊公司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地域分布与当地上市公司数量不成比例。舞弊公司的资产规模普遍偏小;营业收入、每股收益、营业利润率、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明显偏低。公司治理指标反映出一股独大现象突出、董事会规模偏大、独立董事和监事人数偏少的特征。第三,我国现行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的主要问题是:监管制度设计不合理、监管权配置不当、执行能力弱化、反映滞后、缺乏主动性、激励与约束机制不足等。论文构建的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制度包括预警、识别和处罚三个子制度。总制度和各子制度都包含制度框架和八项制度要素,各制度之间以及制度内部各组成部分间相互联系和作用,共同实现对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行为的监管。第四,会计舞弊预警监管制度,是以预防会计舞弊行为的实现为目的。通过制度建设、内部监督、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督来阻止上市公司对外披露舞弊性会计信息。通过基础制度的完善减少制度对会计舞弊动机的诱导,要改革发行制度、完善退市制度、强化会计准则的执行机制。通过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上市公司对会计舞弊的自我监管,包括股权制衡、规范董事会运作、内部监督体系建设和经理人治理等方面的完善。证监会和财政部建立应分类风险监控机制,实时监控上市公司行为。注册会计师要维护审计独立性和执业精神,在履行受托审计职责中实现对会计舞弊的监管。第五,会计舞弊识别监管制度,是以识别已披露的舞弊性财务报告为目的。借助会计舞弊识别模型等手段,以政府监管、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的三方力量共同快速准确查证会计舞弊行为。证监会作为会计舞弊政府监管的主导力量,通过监管权的优化配置和监管方法改进,实现对会计舞弊的有效稽查。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政府部门也应积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与证监会相互沟通配合。证券交易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自律组织和中介机构,通过自律监管规则的完善,切实行使对成员的监管义务。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合理引导媒体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形成对会计舞弊行为的社会监管氛围。第七,会计舞弊的处罚监管制度,是以惩罚会计舞弊者、补偿受损者和警示社会为目的,以强制力保障整个监管制度得以有效执行。对会计舞弊的处罚分析反映出,当前行政处罚、自律处罚和刑事处罚都表现出处罚制度不清晰、处罚主体权力受限、处罚标准过低、处罚手段单调和处罚执行不严等问题。行政处罚应当完善法规,协调法规间冲突,加大处罚力度,尤其是要改变罚款金额与会计舞弊金额或舞弊者收益间过分悬殊的状况。自律处罚应增加处罚方式,主动行使对成员的处罚权。改革民事诉讼制度,增加集团诉讼和诉讼支持制度,取消前置程序,鼓励会计舞弊受害人行使诉权。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建立惩罚性赔偿标准。通过罪目重归类和修改处罚标准,加对大会计舞弊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方军雄[10](2009)在《审计收费信息强制披露与审计环境的改善——来自中国审计市场的证据》文中研究表明2001年开始实施的审计收费信息强制披露规定,是改善了我国审计环境还是恶化了审计环境?本文采用三种相互补充的研究设计具体考察2001年开始实施的审计收费信息强制披露政策对我国审计环境的影响,结果发现强制披露规定颁布日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主审的上市公司的累计异常回报高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主审的上市公司,进一步研究发现,在审计收费信息首次披露后年度(2002—2003),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的差异显着缩小、审计质量显着提高。而且上述发现在国内小会计师事务所表现更为明显。这基本上支持审计环境改善的假说。
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论文提纲范文)
(1)审计费用披露前后与审计师议价能力的关联性研究——来自中国A股公司的证据(论文提纲范文)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一)审计费用 |
(二)审计费用和议价能力关联性 |
(三)公开披露审计费用之前的信息环境 |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一)理论基础 |
1. 信息不对称 |
2. 委托代理 |
3. 交易成本 |
(二)理论分析与提出假设 |
四、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二)变量的选取与定义 |
1. 解释变量 |
2. 模型设计 |
五、实证结果与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相关系数分析 |
(三)回归结果分析 |
1. 审计费用正残差与审计费用 |
2. 审计费用负残差与审计费用 |
3.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
六、结语和建议 |
(一)结语 |
1. 通过研究分析,得出了以下的结论: |
(二)建议 |
1. 政府角度: |
2. 会计师事务所角度: |
(三)研究创新点 |
(2)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自利性 |
一、上市公司文字叙述的模糊披露 |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盈余管理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报告的失真问题 |
一、律师事务所IPO尽职调查报告失真导致“业绩变脸” |
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失真导致“资本消失” |
三、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失真导致“评级失灵” |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失真导致“资产缩水” |
第三节 我国证券散户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 |
一、详尽披露导致的“过犹不及”问题 |
二、专业性导致的“知识壁垒”问题 |
三、散户投资者自身抗拒分析披露信息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 |
第一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糊且分散 |
一、规定模糊导致了低廉的违法成本 |
二、规定分散导致了高昂的披露成本 |
三、披露立法的困境 |
第二节 信息的单向棘轮:“数量至上”的误区 |
一、披露信息“大爆炸”的单向棘轮 |
二、数量问题导致了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失衡 |
三、数量问题导致了投资者成本收益的失衡 |
四、数量问题引发了潜在的其他影响 |
第三节 “伞形”利益关联体系下监督的缺位 |
一、保荐人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二、证券服务机构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三、监管机关所面对的利益诱惑 |
第三章 中美案例及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典型案例显示信息披露造假技术不断提升 |
二、监管趋严以及新的问题 |
第二节 美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蓝天案件”与“安然、世通事件” |
二、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中美信息披露制度比较分析 |
一、全面实施注册制对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二、美国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 |
三、技术进步对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影响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实现立法上的“刚柔并济” |
一、转移立法重心,实现“以柔克刚” |
二、制定标准模板,实现“以刚制柔” |
第二节 保证“看门人”的独立性 |
一、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 |
二、增加同行评审环节 |
三、重构委托-代理关系 |
第三节 完善监管督察机制和证券诉讼制度 |
一、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 |
二、完善相关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
第五章 “法律+技术”视角下的可行性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信息披露评级机制 |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评机制简析 |
二、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 |
第二节 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 |
一、顺应信息披露的单向棘轮 |
二、以个性“化繁为简” |
三、双轨体系与双重标准 |
第三节 构建数据共享机制 |
一、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原因 |
二、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思路 |
三、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沪深证券交易所2015年6月1 日—2018年12月31 日间上市公司统计表 |
附录2: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个人投资者中实际效果的调查问卷 |
致谢 |
(3)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研究视角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涵界定 |
一、私募与公募的内在差异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相关投资品种的区分 |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划分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价值考量 |
一、豁免注册制下的效率价值体现 |
二、发行方式限制的公平价值考虑 |
三、有效保护投资者的秩序价值延伸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 |
一、主体适格的制度缺陷 |
二、信息披露的要求模糊 |
三、退出方式的多重限制 |
四、法律监管的权责失范 |
第二章 私募股权投资者主体地位的立法强化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的立法刚需 |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关系解读 |
二、投资者立法规范的法律原则归纳 |
第二节 私募投资者的合格与适当 |
一、合格——特定市场条件满足的准入性制度 |
二、适当——投资对象和投资者的匹配性考察 |
第三节 投资者立法规制的现行评价 |
一、投资者主体相关立法粗泛 |
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定散乱 |
第四节 投资者立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
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宏观思考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设计的量化和质化 |
三、投资者分类规范的理想构建 |
第三章 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分类保障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机制的应然价值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机理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建设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实然评价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问题梳理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合规建议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的综合构建 |
二、信息披露规则刚要的统筹构建 |
三、效率维度下的适度披露豁免设想 |
四、信用管理体系的示范性效应参与 |
第四章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多元输出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的概括分析 |
一、影响退出方式的因素解析 |
二、四种退出方式的利弊衡量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的规制重心 |
一、上市退出:严格上市条件和程序 |
二、收购退出:关注再融资股份减持 |
三、回购退出:限制回购范围和数量 |
四、清算退出:斟酌解散申请权限制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立法完善 |
一、上市退出规制的立法优化 |
二、收购退出市场的规范搭建 |
三、回购退出范围的理性调适 |
四、清算退出程序的立法修改 |
第五章 私募股权投资法律监管的宏观把握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理念的锁定 |
一、强化自律优先的监管原则 |
二、注重投资者保护的监管目标 |
三、平衡效率与公平的监管价值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监管职能的定位 |
一、行政机关的职能配置和监管问责 |
二、自律组织的独立地位和辅助功能 |
三、监管职能的统筹优化和路径实现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的立法建议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准入的监管优化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区分要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分析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及不足 |
六、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理解析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基本内涵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界定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特征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辨析 |
第二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理基础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客体 |
四、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价值 |
第三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则与规则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则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 |
第四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特征 |
一、发展历程上经历了从账簿、报表、报告到多层次信息披露 |
二、结构上划分为发行市场信息披露与交易市场信息披露 |
三、法律规则上受制于披露质量与评价体系的检验 |
第二章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模式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行业属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S-K规章、S-X规章、行业指引、监管备忘录 |
二、香港:周年报告的参考披露材料、证券上市规则 |
三、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四之七 |
第二节 企业规模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S-B规章、过渡性披露格式、小型报告公司披露规则、新兴成长公司的信息披露 |
二、英国:主板市场与AIM市场的披露差异 |
第三节 流动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二条、第三条 |
二、适用性分析——尊重产品间的差异 |
第四节 发行规模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A规章的小额发行豁免、JOBs法案的众筹豁免 |
二、适用性分析——豁免与强制的平衡 |
第五节 重要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兼顾证券价格与投资者决策的二元重要性标准 |
二、日本:投资者决策角度的重要性标准 |
三、适用性分析——原则化规定的合理把握 |
第六节 域外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评析 |
第三章 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评价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证券发行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及评析 |
一、不同市场板块之间的制度现状及评析 |
二、同一市场板块下的制度现状及评析 |
第二节 证券交易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及评析 |
一、定期报告中的差异化披露 |
二、临时报告中的差异化披露 |
三、并购交易中的差异化披露 |
第三节 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
一、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自身的有效性不足 |
二、差异化制度呈现碎片化,缺乏体系的构建 |
三、差异化披露缺乏鼓励自愿披露的制度保障 |
第四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缺位的案例分析 |
一、重庆啤酒疫苗事件——形式化信息披露的危害 |
二、獐子岛事件——特征性信息被故意隐瞒 |
第四章 我国差异化披露法律制度构建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提升信息传递效率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尊重市场主体属性 |
四、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
第二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
一、国内已有碎片化的差异化信息披露经验 |
二、国外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供借鉴 |
三、理论上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符合多方主体的价值需求 |
四、实践中显示各方主体认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第五章 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法经济学与差异化信息披露 |
一、法经济学的定义 |
二、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
三、法经济学在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中的适用性分析 |
第二节 基于博弈理论的影响因素确认 |
一、博弈理论应用于信息披露研究的适用性 |
二、博弈模型的构建与收益分析 |
三、博弈模型的动态演化分析 |
第三节 基于期权理论的影响因素确认 |
一、期权理论应用于信息披露研究的适用性 |
二、应用扩张期权理论的因素确认 |
三、应用延迟期权理论的因素确认 |
第四节 制度建设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信息披露成本 |
二、违规处罚力度 |
三、监管强度 |
四、制度实施的决策选择期 |
五、企业的期望收益率 |
第六章 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之构建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一、有效性原则 |
二、重要性原则 |
三、成本效益原则 |
四、差异性原则 |
五、自愿性原则 |
第二节 进一步明确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范畴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区分标准之评析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形式与内容之分析 |
第三节 完善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机制 |
一、强化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内生机制 |
二、建立权责匹配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归责机制 |
三、规范上市公司差异化属性的认定机制 |
四、建立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反馈机制 |
五、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指引机制 |
第四节 建立健全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
一、建立风险导向型的监管模式 |
二、探索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监管沙箱制度 |
第五节 探索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安全港”制度 |
一、“安全港”制度的法律概念与法律特征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与安全港制度的法律契合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安全港规则设计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的工作 |
附录 |
(5)基于股权特征的注册会计师服务需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2 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框架 |
1.4 本文创新点 |
第2章 文献回顾与评述 |
2.1 审计服务需求文献综述 |
2.2 非审计服务需求文献综述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概念界定与机理分析 |
3.1 相关概念界定 |
3.2 注册会计师服务历史沿革、成因及现状 |
3.3 理论分析 |
3.4 数理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股权特征对审计服务需求影响研究 |
4.1 假设提出 |
4.2 实证研究设计 |
4.3 实证结果分析 |
4.4 稳健性检验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股权特征对非审计服务需求影响研究 |
5.1 假设提出 |
5.2 实证研究设计 |
5.3 实证结果分析 |
5.4 稳健性检验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股权特征对注册会计师服务总需求影响研究 |
6.1 假设提出 |
6.2 实证研究设计 |
6.3 实证结果分析 |
6.4 稳健性检验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研究结论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研究局限及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7)上市公司审计收费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基于医药行业上市公司数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的与内容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4 论文的基本框架 |
1.5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理论依据及文献综述 |
2.1 审计收费相关理论 |
2.1.1 审计收费含义 |
2.1.2 审计收费的构成 |
2.1.3 审计收费理论基础 |
2.2 审计收费研究文献综述 |
2.2.1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与行业特点对审计收费的影响 |
2.2.2 上市公司治理模式对审计收费的影响 |
2.2.3 审计风险对审计收费的影响 |
2.2.4 会计师事务所特征对审计收费的影响 |
2.3 文献综述总结 |
第3章 医药行业特征及审计收费分析 |
3.1 医药行业特点及分类 |
3.1.1 医药行业特点 |
3.1.2 医药行业分类 |
3.2 医药行业发展趋势 |
3.3 审计收费现状及定价放开影响 |
3.3.1 审计收费现状 |
3.3.2 审计定价放开的影响 |
3.4 医药上市公司审计情况 |
第4章 医药上市公司审计收费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
4.1 研究假设 |
4.2 变量定义 |
4.2.1 被解释变量 |
4.2.2 解释变量 |
4.2.3 控制变量 |
4.3 模型设计 |
4.4 样本数据 |
4.4.1 样本选取 |
4.4.2 样本数据来源 |
4.5 实证分析 |
4.5.1 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4.5.2 变量间的相关性分析 |
4.5.3 回归分析 |
4.5.4 实证结果 |
第5章 全文总结与研究展望 |
5.1 全文总结 |
5.2 建议与思考 |
5.2.1 会计师事务所均衡分支机构布局 |
5.2.2 企业加强内控管理,降低经营风险 |
5.2.3 政府部门完善市场监管机制,促进市场和谐发展 |
5.3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 |
附录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
附录3 我国A股医药行业上市公司清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8)非审计业务对审计市场绩效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 |
1.3 概念界定 |
1.4 研究思路 |
1.5 研究主要内容及框架 |
1.6 创新之处 |
第2章 非审计业务发展概述和文献回顾 |
2.1 国内外非审计业务发展概述 |
2.2 文献回顾 |
2.3 评述和启示 |
第3章 非审计业务对审计市场绩效影响的理论分析 |
3.1 现代契约理论 |
3.2 寻租理论 |
3.3 知识溢出效应理论 |
3.4 产业组织理论 |
3.5 小结 |
第4章 非审计业务对审计市场绩效影响的实证检验-基于企业的角度 |
4.1 研究假设 |
4.2 研究设计 |
4.3 数据来源和变量描述性统计 |
4.4 实证检验 |
4.5 稳健性检验 |
4.6 本章结论 |
第5章 非审计业务对审计市场绩效影响的实证检验-基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角度 |
5.1 研究假设 |
5.2 研究设计 |
5.3 数据来源和变量描述性统计 |
5.4 实证检验 |
5.5 稳健性检验 |
5.6 本章结论 |
第6章 非审计业务对审计市场绩效影响的实证检验-基于资本市场的角度 |
6.1 研究假设 |
6.2 研究设计 |
6.3 数据来源与变量描述性统计 |
6.4 实证检验 |
6.5 本章结论 |
第7章 研究结论、政策建议和局限性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局限性及后续研究设想 |
参考文献 |
博士期间学术成果 |
后记 |
(9)中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会计舞弊预警、识别和处罚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框架 |
1.2.2 研究方法 |
1.2.3 研究内容 |
1.2.4 创新之处 |
第2章 会计舞弊监管研究文献综述 |
2.1 会计舞弊的动因 |
2.1.1 会计舞弊的动机 |
2.1.2 会计舞弊的经济学原因 |
2.2 会计舞弊的手段和影响因素 |
2.2.1 会计舞弊的手段 |
2.2.2 会计舞弊的直接影响因素 |
2.2.3 会计舞弊的间接影响因素 |
2.3 会计舞弊的市场反映 |
2.3.1 国外会计舞弊的市场反映 |
2.3.2 国内会计舞弊的市场反映 |
2.4 会计舞弊的预警与识别特征 |
2.4.1 公司治理特征 |
2.4.2 财务指标特征 |
2.4.3 红旗标识 |
2.4.4 外部审汁特征 |
2.5 会计舞弊识别方法 |
2.5.1 L/W模型法 |
2.5.2 回归模型法 |
2.5.3 人工神经网络技术 |
2.5.4 其他识别方法 |
2.6 会计舞弊监管制度 |
2.6.1 鼓励自我监管 |
2.6.2 强化政府监管 |
2.6.3 促进社会监管 |
2.6.4 倡导综合监管 |
2.7 文献研究评述 |
2.7.1 国外文献评述 |
2.7.2 国内文献评述 |
第3章 会计舞弊监管的相关理论分析 |
3.1 基本概念界定 |
3.1.1 会计舞弊的涵义 |
3.1.2 会计舞弊与相关概念辨析 |
3.1.3 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的界定 |
3.2 会计舞弊的动因理论 |
3.2.1 冰山理论 |
3.2.2 三角形理论 |
3.2.3 “GONE”理论 |
3.2.4 风险因素理论 |
3.3 会计舞弊的基础经济学理论 |
3.3.1 产权理论 |
3.3.2 契约理论 |
3.3.3 有限理性 |
3.4 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理论 |
3.4.1 有效市场理论 |
3.4.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3.5 会计舞弊监管的理论依据 |
3.5.1 市场失灵理论 |
3.5.2 代理理论 |
第4章 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动因和特征分析 |
4.1 会计舞弊的动因分析 |
4.1.1 根本需要—获取市场超额利益 |
4.1.2 外部机会—制度不严监管弱化 |
4.1.3 内部条件—制约不足压力增大 |
4.2 会计舞弊的特征分析 |
4.2.1 手段和表现形式特征 |
4.2.2 规模和时间持续性特征 |
4.2.3 地域和行业分布特征 |
4.2.4 会计舞弊公司的治理特征 |
4.2.5 会计舞弊公司的财务指标特征 |
4.3 会计舞弊的社会影响分析 |
4.3.1 舞弊时间长,监管难度大 |
4.3.2 舞弊金额大,社会损失重 |
4.3.3 干扰市场运行机制 |
第5章 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的框架构建 |
5.1 现行监管制度的问题和改革方向 |
5.1.1 监管制度的重要作用 |
5.1.2 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
5.1.3 监管制度完善的必要 |
5.2 监管制度的目标设计和模式选择 |
5.2.1 证券监管制度的目标设计 |
5.2.2 证券监管制度的模式选择 |
5.3 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的总体框架 |
5.3.1 总框架结构 |
5.3.2 基础性要素 |
5.3.3 主体性要素 |
5.3.4 保障性要素 |
第6章 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预警监管制度—防范于未然 |
6.1 会计舞弊预警监管制度概述 |
6.1.1 预警监管制度的框架和要素 |
6.1.2 预警监管制度的理论依据 |
6.2 发行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建设 |
6.2.1 改革股票发行制度 |
6.2.2 完善公司退市制度 |
6.2.3 推进会计准则执行 |
6.3 基于自我约束的公司内部预警监管 |
6.3.1 股东会治理:所有者角度的监管 |
6.3.2 董事会治理:执行者角度的监管 |
6.3.3 监事会治理:监督者角度的监管 |
6.3.4 经理人治理:管理者角度的监督 |
6.4 基于实时风险监控的政府预警监管 |
6.4.1 政府实时会计舞弊风险监控机制 |
6.4.2 舞弊公司财务风险特征指数模型 |
6.5 基于受托责任的外部审计预警监管 |
6.5.1 审计失败与审计质量 |
6.5.2 独立性与利益冲突 |
第7章 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识别监管制度—昭然于析辨 |
7.1 会计舞弊的识别监管制度概述 |
7.1.1 识别监管制度的框架和要素 |
7.1.2 识别监管制度的理论依据 |
7.2 识别手段:舞弊信号的实证研究 |
7.2.1 会计舞弊识别特征研究 |
7.2.2 会计舞弊识别模型研究 |
7.3 证监会主导的政府识别监管制度 |
7.3.1 会计舞弊政府监管权配置 |
7.3.2 证监会监管权与监管方式 |
7.3.3 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管方式 |
7.4 自律及其他组织的识别监管制度 |
7.4.1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
7.4.2 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 |
7.4.3 其他中介和自律组织的监管 |
7.5 社会公众和媒体的识别监管制度 |
7.5.1 投资者监管与投资者教育 |
7.5.2 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管权 |
第8章 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处罚监管制度—警世于惩戒 |
8.1 会计舞弊的处罚监管制度概述 |
8.1.1 处罚监管制度的框架和要素 |
8.1.2 处罚监管制度的理论依据 |
8.2 会计舞弊处罚制度的实证研究 |
8.2.1 会计舞弊处罚情况分析 |
8.2.2 会计舞弊处罚的市场反映研究 |
8.3 会计舞弊的行政和自律处罚制度 |
8.3.1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问题 |
8.3.2 行政处罚的改进 |
8.3.3 自律处罚的问题和改进 |
8.4 会计舞弊的民事和刑事处罚制度 |
8.4.1 会计舞弊的民事责任承担 |
8.4.2 会计舞弊的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 |
8.4.3 会计舞弊的刑事责任承担 |
第9章 研究结论和展望 |
9.1 主要研究结论 |
9.2 研究的局限性和展望 |
9.2.1 研究局限性 |
9.2.2 研究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审计收费信息强制披露与审计环境的改善——来自中国审计市场的证据(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理论分析与假说提出 |
三、数据来源 |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
(一)审计收费信息强制披露规定颁布日的市场反应 |
(二)审计收费信息强制披露规定对审计收费的影响 |
(三)审计收费信息强制披露规定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
五、简单的结语 |
四、《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论文参考文献)
- [1]审计费用披露前后与审计师议价能力的关联性研究——来自中国A股公司的证据[J]. 曹曾树,周艳晴,徐灵璐. 辽宁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5)
- [2]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D]. 孟铂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3]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D]. 秦杰.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4]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葛其明.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6)
- [5]基于股权特征的注册会计师服务需求研究[D]. 刘志洋. 吉林大学, 2018(12)
- [6]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管制模式比较研究[J]. 陈秧秧. 证券法苑, 2017(05)
- [7]上市公司审计收费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基于医药行业上市公司数据[D]. 李晟.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8)
- [8]非审计业务对审计市场绩效的影响研究[D]. 庄飞鹏. 中央财经大学, 2015(12)
- [9]中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会计舞弊预警、识别和处罚制度[D]. 李秋蕾. 天津财经大学, 2012(06)
- [10]审计收费信息强制披露与审计环境的改善——来自中国审计市场的证据[J]. 方军雄. 中国会计评论, 2009(04)
标签:会计论文; 会计与审计论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论文; 会计师事务所论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