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我国刑事申诉制度的若干构想(论文文献综述)
蒙丹琳[1](2020)在《我国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文中提出本文以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为研究主题,笔者查阅各类文献,了解和分析国内外有关刑事申诉以及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的具体规定和专着文章,并研究了相关的刑事申诉案例,通过与刑事申诉的参与人员例如办案机关工作人员、代理律师、申诉人等交流,以更深入地了解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的内涵、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思考如何完善这一制度。这一制度在我国存在的时间并不长,这与我国一直以来对于刑事申诉领域的重视程度有关,对于律师在其中能起到的作用明显认识不足,导致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该制度的研究不多,该制度建立完善的起步也较晚。实务中,个别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甚至对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持抵触的态度。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大家才慢慢开始注意到律师在信访、申诉中所起的作用,所以近年,我国才开始较为重视该制度的建立,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在一些地区也逐步建立试点。本文从阐述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的基本定义入手,分析了该制度的内涵和概念,将其范围定义在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其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查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判或者决定。在文中阐明了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意义:能够帮助当事人准确合法地提出申诉,平衡个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维护公平正义提高诉讼效率等。进而列举和分析目前我国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缺少立法支持和实操性规定,律师参与度低且整体素质不高,当事人认识能力和经济能力甚至行动能力都受到限制,申诉配套机制不完善,律师申诉权利保障不足等。与此同时,笔者还分别分析了出现的这些问题与困境的原因。笔者通过实践分析发现的现实问题并不是制度完善的障碍,而是为我们提供了完善的方向。因此笔者也就如何构建和完善我国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采用了问题导向法,提出了笔者的一些具体建议:从立法上需要明确刑事申诉程序属于诉讼程序之一,其具有诉讼的属性,并且确定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的定位和属性为实操提供法律依据,制定具体操作性强的刑事申诉代理律师的合法权利规定,将阅卷权、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落实;同时提出通过完善刑事申诉律师代理权受阻碍的救济途径,实行告知制度和特殊强制指定代理扩大律师代理范围,并建立科学的刑事申诉律师法律援助的遴选标准和考核标准等。以期通过顶层的制度设计,探索并逐步完善我国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达到解决当下该制度在实践中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和困境之目的。
张禹[2](2020)在《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改革进程不断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们对于民主、法治等方面的向往和需求不断增长。特别是进入新媒体时代后,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环境和公众参与方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任何司法个案的审判执行情况都可能引起群众的高度关注。媒体报道的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念斌案、张氏叔侄案等一些刑事冤错案及相关国家赔偿情况,一次又一次成为舆论焦点和公众话题。刑事冤错案件的发生,一方面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带来严重损失,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我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存在诸多问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颁布以来,我国已经建立国家赔偿制度。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刑事错案发现难、申诉难、追责难,国家赔偿标准低、范围窄、程序复杂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受害人及其家属在伸冤平反、寻求赔偿的道路上依然艰难,并很难得到与期待值相符的经济补偿数额。但对于媒体曝光度高、社会关注度高的冤错案件,受害人似乎会得到数额相对可观的补偿,所以较通过正常程序申请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很多受害人似乎更愿意寻借媒体力量,营造社会舆论。在这一过程中,案件很容易被媒体炒作、被大众误读,给法院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极大损伤。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纠正冤假错案给予了特殊关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要说有了冤假错案,我们现在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而要看到我们已经给人家带来了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对我们整个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我们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所以,我们在大力纠错的同时,应更重视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相关制度的完善,尽可能从源头阻塞漏洞,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因此,本文从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司法适用的理论研究入手,结合司法实践中发生在吉林省的“刘忠林案”、“金哲红案”、“闻金生案”三个较有知名度或代表性的国家赔偿案例,重点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我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的完善对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的概述。这部分内容主要从刑事错案的界定、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的界定、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的意义三部分分别进行论述。首先论述刑事错案的界定,具体包括刑事错案的概念、刑事错案的构成要素、刑事错案的法律特征三部分。其次论述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的界定,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制度具体包括行政国家赔偿和刑事国家赔偿,本文主要论述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的界定,具体包括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的概念和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的理论依据。最后论述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的意义,具体包括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三方面。第二部分,我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的案例。这部分内容主要列举三个发生在吉林省内的、在全国范围内较有知名度和代表性的案例,即“刘忠林案”、“金哲红案”和“闻金生案”。重点介绍三个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的基本情况,以点带面反映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关于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的具体情况,并对确定刑事国家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及司法考量因素进行分析,为下文分析我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以及提出相应解决对策作铺垫。第三部分,我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司法适用存在的不足。这部分内容主要从上述所举的三个案例反映出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着手,分析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原因。分别从刑事错案发现机制不健全、刑事国家赔偿制度不完善、司法理念三方面来阐述。刑事错案发现机制不健全方面,具体包括错案发现难、刑事申诉制度不完善和司法机关内部考核制度不完善三个方面,其中刑事申诉制度不完善中又包括刑事申诉主体混乱、受害人提起刑事申诉较难、刑事申诉理由不够具体明确、刑事申诉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四个方面。刑事国家赔偿制度不完善方面,具体包括适当赔偿原则不适应现代发展、刑事错案国家赔偿范围较窄、刑事错案国家赔偿标准低、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程序复杂、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五个方面。第四部分,国外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的研究及借鉴。这部分内容分别列举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和美国,大陆法系国家中的法国和德国,关于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可借鉴的立法与实践经验,为后续完善我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问题提供国外的相关经验。第五部分,我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的完善对策。这部分内容主要针对前文分析和总结出的目前我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不足,分别从健全刑事错案发现机制、完善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完善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的配套制度三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对策措施。健全刑事错案发现机制方面,具体包括建立刑事错案反应机构、完善刑事申诉制度、完善司法机关内部考核制度三个部分,其中完善刑事申诉制度中又包括增加刑事申诉的主体、明确刑事申诉的理由、明确刑事申诉的受理部门、畅通刑事申诉渠道四个方面。完善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方面,具体包括贯彻全面赔偿原则、扩大刑事错案国家赔偿范围、提高刑事错案国家赔偿标准、构建系统的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程序。完善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的配套制度方面,具体包括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完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两方面。从源头上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通过司法救助等补偿方式,尽可能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金石[3](2019)在《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长期以来,在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过程中,与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相关的问题始终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问题,2012年、2017年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带来的新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因此,检察机关如何尽快适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修改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强化检察监督职能,有必要结合我国各个时期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特点,继承以往不同时期民事检察制度的优势,并对域外民事检察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大胆吸收和借鉴他国先进的监督理念和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检察制度。检察改革是对检察体制和检察制度中某些不符合司法规律的因素进行革新。民事检察制度改革作为检察改革中的重要一环,对于检察改革的稳步推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体系,维护民事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通过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历史沿革的考察和阐释,探寻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规律和改革发展特点,认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具有以下改革发展规律,即监督理念趋向现代化,监督范围日趋全面,监督方式日趋多元,监督客体日趋侧重于程序;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具有以下改革发展特点,即制度价值取向逐渐丰富,制度地位逐步确立,制度体系日益完善,制度内容渐趋完备,制度成效日益显现。通过对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比较研究,梳理总结了域外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发展对我国的启示,即应当注重研究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发展规律;不断增强民事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日益趋同和扩大;公共利益救济需要检察机关强有力的参与民事诉讼等。通过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相关问题的研究,探寻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指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是权力制衡理论、司法公正理论、司法民主理论和公益保护理论等,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是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更好的维护司法民主、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更好的促进法制统一等,探明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完善的发展方向。通过对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实践困境的分析研判,揭示了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即监督范围愈加广泛而运行空间狭窄,监督方式多元而监督效力仍无保障,监督要求提高而监督能力仍有不足;对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即监督权能配置失衡,监督程序设置失当,制度规定系统性不足,进而探索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方向,即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合力”优化,促进民事检察程序优化,促进民事检察制度整体效能实现。通过在前文考证、比较、归纳、分析、探索的基础上,针对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完善立法、强化机制改革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制度的思路和对策措施,提出了要转变观念和创新理论,探索建立内在型监督模式,协调整合民事检察监督手段,科学完善民事抗诉制度,构建选择型民事申诉制度,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和完善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配套权力,完善保障机制等创新观点。最后,对全文进行了简要总结,对改革完善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应当遵循的谦抑性、有限扩张、有序扩张、实事求是等原则进行了阐述,并对下一步研究方向作出了展望。司法始终是国家法律治理的集中体现,司法的效果检验了国家法律治理的效果。就中国民事检察制度而言,立法者显然希望通过这一制度,促进司法公正,防治司法腐败。但198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民事检察制度虽然不断改革完善,却始终存在理论争议和实施阻碍,表明构建科学、完善的民事检察制度体系仍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历史分析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律、发展特点,比较分析了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相关内容,并总结归纳了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完善的启示,梳理总结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进而阐明了当前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现状,提出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完善建议,不仅可以为“依法治国”方略实施进程中如何科学运用法律制度实现国家、社会治理目标提供启发和参考,对于澄清民事检察制度的认识误区,校正异化的民事检察功能,解决民事检察工作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完善中国特色民事检察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王波[4](2019)在《刑事再审程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对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普通程序经司法改革与立法完善,总体上已经建成符合人权保障要求、能够实现司法公正的正当程序。但是,刑事再审程序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需要认真研究并加以完善。刑事再审程序事关法的安定性与公正性,事关权利救济与依法纠错等多元价值追求。刑事再审程序发动及其运行的过程,即是其多元价值相互博弈、权衡取舍的过程。从我国司法实践看,刑事再审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维护生效裁判权威与依法纠错相统一,主要表现为有限再审。有限再审既不是将再审作为一个特殊的审级程序,也不是禁止再审,而是划出再审边界对再审诉求进行规范和引导。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与国外的“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虽然在限制刑事再审的精神上是一致的,但仍有诸多不同,这些不同有些应当坚持,有些则需要改变。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限制刑事再审的原则还不大明确,刑事再审的纠错功能发挥的也不大理想,一定程度上制约刑事再审程序的功效。对此一方面要进一步加深对“一事不再理”或“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理解,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我国“鸣冤平反”的传统观念以及新中国建国以来长期秉持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刑事政策,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相关具体原则如再审不加刑原则等,兼采所长,拾遗补漏,以使我国限制刑事再审的原则可以在实践的基础上紧密联系我国实际,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的刑事再审程序创新。我国目前刑事再审程序的设计,还带有较强的职权主义色彩。虽然规定启动刑事再审的途径较多,从理论上讲无论是案件的当事人、案外人,还是公诉机关或审判机关,都可以引起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但实践中这些途径有的是畅通的,有的是闭塞的。按照目前的规定,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可以依职权自由启动刑事再审,而申诉人既没有直接启动再审的权利,其提出的任何再审理由都无法迫使司法机关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申诉人的诉求实际上扮演的是司法机关获取案件信息或者线索来源之类的角色。同时,目前我国刑事再审的启动理由并未对是否有利于原审被告人进行区分,对于不同再审理由的审查、认定的标准也没有加以差别,对于刑事再审案件的管辖、刑事再审的审级等方面的规定,也存在一些不足或者空白,制约了刑事再审程序作用的发挥。作者认为,在刑事再审程序改革过程中,要通过完善刑事再审管辖、审级确定等方面的规定,给予申诉人更为明确和简洁的司法指引;要严格限制司法机关提起对原审被告人不利再审的权力,要赋予申诉人更为刚性的申诉权力,确保刑事再审程序充分发挥其多元价值功能。从刑事再审程序的相关具体规定看,存在着一些貌似不重要但实际却影响至大的问题,比如对刑事再审的次数和提起再审申情的期限没有规定,造成刑事再审程序存在被恶意滥用的情况,典型个案常常引发诟病。刑事再审的次数、提起刑事再审的期限不受限制,意味着理论上来说,任何生效裁判都有可能被刑事再审程序随时、不断地推翻,刑事诉讼的进程可能永无终点,虽然这种极端情况几乎不会出现,但这种理论上的“可能性”还是会让生效判决、裁定的既判力蒙上阴影。如果相关当事人处于对任何生效裁判都有可能被推翻的担忧之中,法的安定性和权威性将无从谈起。另外,任何诉讼,审判结果往往有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如果案件可以无限制地进行再审或者启动再审的限制很低,诉讼中利益受损方自然会有不断通过再审而争取利益的倾向性,这是造成目前许多案件当事人反复申诉、长期缠诉的重要原因之一,直接后果就是大量的司法资源在处理无意义的反复申诉中被白白浪费,影响其他正常司法活动的进行。再比如刑事再审所涉的国家赔偿问题,《国家赔偿法》现有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刑事再审案件,必须是经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当事人才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这在理论和实践上显然都不利于对一部分错案当事人的求偿权的保护,那些轻罪重判、量刑畸重等错判的案件当事人,承受了不应当承受的判决和处罚,却无法获得相应的国家赔偿,显然难称公平正义,更为甚者,国家赔偿的这一不足还可能对个别刑事再审案件的实体审判结果产生不利影响。刑事再审的次数、期限限制、刑事再审中的国家赔偿以及其他类似的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空白之处或者不足之处,已是具有相当现实紧迫性的问题,是完善和发展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从个案看,刑事再审程序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本文对吉林长春孙氏兄弟涉黑案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研究,且对此案例的理解和思考实际上也是本文最初写作的缘起。在孙案中,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基于对刑事政策的不当的理解,为了追求有力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目的,而将刑事再审程序用以任意撤销原生效裁判,以及与其他案件并案审理从而达到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目的,在此过程中再审程序既没能纠错,也未能监督,对它的不当使用,反而使一个纠错程序变成了造就错案的帮凶。虽然只是一案,但案件涉及被告人众多——共有十六名被告人;涉及犯罪事实、罪名众多——共涉及十六个罪名,二十六起犯罪事实、十二起其他违法事实;时间跨度久远——从第一起犯罪事实开始,直到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审结案,前后共经历了二十一年;诉讼程序纷繁复杂——包括四个基层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以及后来撤销前述裁判并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的第一次刑事再审,直至最后最高人民法院的提审,期间案件的全部或部分在多级公、检、法机关之间不断流转,走过的刑事诉讼程序之多之复杂实属罕见。基于这样的特点,在这个案件中暴露和产生了许多值得重视和深入研究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就刑事再审程序而言,涉及到包括对刑事政策的正确把握和理解、刑事再审中的撤回起诉、刑事再审中变相加刑、再审重复追诉等多个方面的内容,这些问题大多在理论研究之中缺少较深的挖掘,或者是在实践中出现了与理论研究不同的侧重点或表现形式。案例研究能够为法学理论提供大量司法第一线的思考和智慧,值得理论研究高度关注。与上述案件类似的刑事再审案件,可能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会发生,如何防止刑事再审程序成为制造错案的手段,更是理论研究应当关注的重点问题。
苏海平[5](2019)在《刑事申诉理由研究 ——以甘肃省466份裁判文书为样本》文中研究指明刑事申诉是刑事诉讼活动中常见的法律现象。其既有维护当事人切身利益之救济功能,又不乏扞卫司法公正及法律权威之功效。科学的刑事申诉制度对于抑制公权力滥用也将发挥功用。由于刑诉法规定的标准过高,司法实践中的申诉出现了司法运行不良的状况,这无疑不利于刑事申诉目的之实现,并因此会带来司法公信力削弱等问题。本文从修改刑事申诉理由的角度出发,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从立法变迁角度探讨刑事申诉理由条款。通过将其分为新中国成立前后两个大的历史坐标来考察分析,认为条款本身的缺陷是导致申诉难、申诉滥的主要原因,也为其修改提供了立法理由。第二部分是刑事申诉的司法现状。主要内容为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刑事申诉立案受理及改判难、申请主体权利行使无先后顺序、刑事申诉理由可操作性欠缺、申诉无限制等就是司法中的常见问题。第三部分是刑事申诉理由条款的完善重构。首先指出刑事申诉目的之为统一法制与保障人权,接着指出诉讼构造应以理由规范为前提。其次从当前两种改进模式中选择符合实际情况的降低标准来达到完善建议。
杨天欢[6](2019)在《刑事申诉审查制度实证研究 ——以C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司法实务中出现了不少冤假错案被媒体曝光的情况,而冤假错案如何得以“沉冤得雪”更是公众密切关注点。作为一件已经被盖棺定论的“犯罪行为”以及一个被生效判决固定的“犯罪事实”,想要推翻它们唯有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以查明案件事实。刑事申诉则是开启再审程序的“敲门砖”,刑事申诉审查便是判断申诉是否足以提起再审的重要程序。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我国尚未形成较好严谨科学的申诉审查制度,司法系统直到2015年在聂树斌案中找到了突破。聂树斌案件(以下简称“聂案”)听证会的召开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关于刑事申诉审查制度的一次成功“试水”,鼓舞了司法界和学界对构建刑事申诉审查制度的信心。笔者曾于2018年在S省C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C市中院”)就该院刑事申诉审查制度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调研,通过研读学界对于刑事申诉审查制度基本构想的相关研究文章,以及实证分析了该刑事申诉审查制度的实践应用情况,以成此文。并仅以此文略陈管见,以期对我国刑事申诉审查制度的深入研究有所裨益。除前言与结论以外,论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就刑事申诉审查制度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概述。包括刑事申诉审查制度的含义及学者不同观点、国内外立法现状等。从立法层面介绍了我国刑事审理审查制度的条文规定现状。第二章主要介绍了C市中院现行刑事申诉制度的基本架构,总结了C市中院值得借鉴的经验及尚显不足之处。第一节介绍了C市中院刑事申诉审查制度的基本架构,第二节总结了C市中院现行刑事申诉审查制度值得借鉴的经验,包括C市中院申诉审查环节与再审审理环节界限分明,审查制度可操作性强,申诉方充分参与申诉程序,审查结果体系较为完整等。第三节主要提炼C市中院的不足之处。一是C市中院采用的形式审查的立案标准过于宽泛,未能很好的甄别不予立案的申诉,增加承办法官诉累。二是刑事申诉独立性仍未能体现。三是审查程序是否公开尚不明确,听证会制度未被引入,程序公开作为程序制度必不可少的特征,审查程序如何公开尚未予以确认。此外,本章节最后还简要介绍了聂案申诉审查过程中所呈现的一种极为理想的申诉审查程序。第三章归纳了刑事申诉审查制度的现有困境。申诉审查的现有困境主要包括:第一,刑事申诉立案方面。刑事申诉审查的相关法条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申诉独立性未能得以体现,申诉审查环节与再审审查环节界限易出现混同。第二,刑事申诉审查结果方面。审查结果的文书类型尽管较为全面,但其说理性的普遍不强,申诉人多次申诉、上访情况时有发生。第三,刑事申诉审查方面。刑事申诉的审查范围、审查组织、审查方式缺乏明确规定,听证环节结构亦无具体规定,申诉审查过程缺乏公开制度。第四,刑事申诉律师参与方面。刑事申诉审查程序缺少关于律师法律援助的相关制度,律师代理申诉有何种配套权利未予以明确规定。第四章主要立足于C市中院的申诉审查制度和聂案申诉审查程序之上,针对其中的不足之处,提出四点完善建议。第一,健全申诉审查制度立法体系。完善申诉审查制度的指导理念和相关立法,界明申诉环节和再审环节,申诉审查时彰显刑事申诉独立性。第二,明晰申诉审查结果说理标准。在审查结果必须进行释案说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文书的论证说理标准。第三,架构科学合理的申诉审查程序。一方面细化立案标准,确立刑事申诉审查的范围、组织和方式;另一方面听证环节采用听证会、听证程序并用,同时健全申诉审查程序的公开制度,突显程序公开性特征。第四,提升律师刑事申诉参与程度。完善律师在申诉审查环节代理申诉的配套权利,同时确立该环节法律援助制度,加强律师的参与程度,保障申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王振亚[7](2019)在《检察刑事申诉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几年来,一系列沉冤昭雪的错案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也将刑事申诉这一概念普及开来。刑事申诉作为一项救济制度,在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授权人民检察院为法律监督机关,也赋予其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责任。检察机关通过受理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对生效刑事裁判进行有效监督,从源头化解刑事申诉人与司法机关的矛盾。但是我国关于刑事申诉制度的法律规定比较零碎,散布在《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文件中,只有《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对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会遇到一系列的问题亟待解决,主要包括刑事申诉主体的混乱、刑事申诉管辖不科学、刑事申诉时效无限制、刑事申诉理由无限制、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完善几个方面的问题,对此分析存在的缺陷和弊端及背后的根源所在,并结合实践和国外相关制度提出一些建议,以求解决检察机关在刑事申诉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完善我国的检察刑事申诉制度,让刑事申诉在我国当前的法制环境下发挥应有的作用。
肖萍,李文艺[8](2019)在《刑事申诉案件分流机制的建构》文中研究表明申诉案件多头管辖、申诉期限不明等规范层面的问题,以及司法实务中刑事申诉案件积压、立案复查困难重重,均限制了刑事申诉制度的错案救济功能。当事人行使申诉权的高频与启动再审的低效形成鲜明对比,在通过司法解释改善申诉困境成效不彰的现状下,为更好地配合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有效推进,可转向申诉机制的整体性改良,将申诉案件的管辖主体重新分工。为解决申诉立案难、申诉滥等问题,可以将刑事申诉案件的事由划分为实体与非实体,法院审查非实体事由,检察院审查实体事由,并对数量较多的实体事由申诉案件推行强制律师代理,以筛选大量无理申诉案件。在此基础上,监狱内充分发挥监狱管理人员与驻监检察官筛选申诉案件的职能;监狱外强化驻点法院、检察院的值班律师以中立第三方身份辅助审查申诉案件。多措并举分流申诉案件,加之律师的高度参与,让刑事申诉活动迈向有序化。
许晔[9](2018)在《论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办案机制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申诉办案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主要途径之一。它通过对法院生效裁判或检察机关处理决定进行审查,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从而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有效监督法院、检察院的司法活动。本文从刑事申诉基本概念和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办案机制基本内涵着手,立足于现行法律、法规及控申检察实际,参考域外相关规定,分析检察机关办案现状和存在问题,结合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背景,提出了相应的合理化建议。除了绪论和结语外,正文部分主要探讨了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章简要介绍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相关概念,包括申诉、申诉权和刑事申诉等,通过与法院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等概念进行辨析,并对近、现代及域外刑事申诉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明确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的基本内涵、价值意义及其显着特点。第二章分析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的运行现状,通过对立法、政策及检察实践方面的阐述,结合部分案例,审视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也是写作过程的难点,通过对既有问题展开思考,并结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责任制改革有关要求,从立法、实践及改革等层面,提出优化办案模式、改进办案程序、整合办案资源的完善建议。
王祺国[10](2018)在《论刑事申诉制度的诉讼化改造——以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为切入点》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大以来,一批重大刑事冤错案在检察机关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得以纠正。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一直面临法律供给严重不足、监督效果不佳等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申诉的法律定位不明,程序规定缺失或过于笼统。应当树立有诉必理、依法纠错、有限再审的理念,对刑事申诉制度进行诉讼化改造,构建"向法院申请再审在先、向特定机构申诉在后"的有序救济模式,取消法院、检察院再审之诉后依职权单方否定生效裁判的权力,在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诉权的同时,依法维护司法裁判既判力。
二、完善我国刑事申诉制度的若干构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完善我国刑事申诉制度的若干构想(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一、刑事申诉制度概述 |
(一)刑事申诉的定义 |
(二)刑事申诉制度设置目的 |
1.有利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 |
2.营造规范正义的司法环境 |
3.定纷止争以维护司法权威 |
二、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的内涵和意义 |
(一)刑事申诉律师代理的概念 |
(二)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的意义 |
1.帮助当事人准确、合法提出申诉依据 |
2.平衡申诉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以保障申诉人私权利 |
3.有助维护法律尊严,提高诉讼效率 |
三、我国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缺少明确且具有实操性的规定 |
1.缺少刑事申诉诉讼属性的明确规定 |
2.现有规定实操性不强 |
(二)申诉人的认识能力和经济能力受限 |
1.申诉人认识能力和行动能力受限 |
2.申诉人经济能力普遍不高 |
(三)律师参与意愿不强,整体素能不高 |
1.刑事申诉案件办理难度大 |
2.申诉代理律师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且缺少专门培训 |
3.律师申诉代理的经济配套机制不完善 |
(四)律师申诉代理权利保障不足 |
1.缺少明确申诉律师权利的法律依据 |
2.权利救济途径与有效性不足 |
四、我国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的完善路径 |
(一)明确法律规定,建立告知制度和代理双轨制 |
1.明确刑事申诉诉讼属性 |
2.确立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以及法律定位 |
3.明确申诉代理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权利 |
4.建立申诉可委托代理律师告知制度 |
5.实行自愿委托律师代理与指定律师代理双轨制 |
(二)完善刑事申诉法律援助制度 |
1.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适当降低援助门槛 |
2.法律援助费用实行弹性化管理 |
3.扩宽法律援助资金来源 |
4.鼓励本地区的民间救助组织发展 |
5.借助高校和社会资源提高民间救助质效 |
(三)完善遴选律师标准和指派机制,提高职业素能 |
1.申诉代理律师以及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双重分级指派 |
2.实行指派代理与申请代理两种模式并行 |
3.建立科学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
(四)完善申诉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救济机制 |
1.地方司法机关和律协建立联动机制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 |
2.设置刚性的保障措施以合理配置司法机关权力 |
3.赋予一定限度内的律师执业豁免权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读硕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致谢 |
(2)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1.选题背景 |
2.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的概述 |
(一)刑事错案的界定 |
1.刑事错案的概念 |
2.刑事错案的构成要素 |
3.刑事错案的法律特征 |
(二)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的界定 |
1.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的概念 |
2.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的理论依据 |
(三)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的意义 |
1.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
2.提高司法公信力 |
3.维护社会稳定 |
二、我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的案例 |
(一)案例基本情况 |
1.刘忠林申请国家赔偿案 |
2.金哲红申请国家赔偿案 |
3.闻金生申请国家赔偿案 |
(二)确定刑事国家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及司法考量因素 |
三、我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存在的不足 |
(一)刑事错案发现机制不健全 |
1.刑事错案发现难 |
2.刑事申诉制度不完善 |
3.司法机关内部考核制度不完善 |
(二)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不完善 |
1.适当赔偿原则不适应现代发展 |
2.刑事错案国家赔偿范围较窄 |
3.刑事错案国家赔偿标准低 |
4.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程序复杂 |
5.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 |
(三)司法理念较传统 |
四、国外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的研究及借鉴 |
(一)大陆法系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 |
1.法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 |
2.德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 |
(二)英美法系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 |
1.英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 |
2.美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 |
(三)国外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评析 |
五、我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的完善对策 |
(一)健全刑事错案发现机制 |
1.建立刑事错案反应机构 |
2.完善刑事申诉制度 |
3.完善司法机关内部考核制度 |
(二)完善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 |
1.坚持全面赔偿原则 |
2.扩大刑事错案国家赔偿范围 |
3.提高刑事错案国家赔偿标准 |
4.构建系统的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程序 |
(三)完善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的配套制度 |
1.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
2.完善刑事错案的责任追究制度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及应用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述评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沿革 |
第一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历程 |
一、清末民事检察制度的萌芽 |
二、中华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
三、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民事检察制度 |
四、建国初期的民事检察制度 |
五、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
第二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规律 |
一、监督理念趋向现代化 |
二、监督范围日趋全面 |
三、监督方式日趋多元 |
四、监督客体日趋侧重于程序 |
第三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特点 |
一、制度价值取向逐渐丰富 |
二、制度地位逐步确立 |
三、制度体系日益完善 |
四、制度内容渐趋完备 |
五、制度成效日益显现 |
第二章 比较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启示 |
第一节 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一、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二、英美法系国家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三、前苏联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第二节 域外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发展的启示 |
一、应当注意研究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国情背景和发展沿革 |
二、不断增强民事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 |
三、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 |
四、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日益趋同和扩大 |
五、公共利益救济需要检察机关强有力的参与民事诉讼 |
第三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 |
第一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 |
一、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 |
二、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三、为了健全完善民事检察制度 |
四、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五、为了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
第二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
一、权力制衡理论 |
二、司法公正理论 |
三、司法民主理论 |
四、公益保护理论 |
第三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
一、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 |
二、更好的维护司法民主 |
三、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 |
四、更好的促进法制统一 |
五、更好的保障民事法律正确实施 |
六、更好的促进民事检察职能完善 |
第四章 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实践困境 |
第一节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一、监督范围日益广泛而运行空间狭窄 |
二、监督方式多元而监督效力仍无保障 |
三、监督要求提高而监督能力仍有差距 |
第二节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监督权能配置失衡 |
二、监督程序设置失当 |
三、制度规定系统性不足 |
第三节 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方向 |
一、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合力”优化 |
二、促进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优化 |
三、促进民事检察制度整体效能发挥 |
第五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路径 |
第一节 转变观念和创新理论 |
一、观念的刑民转换 |
二、理论的不断创新 |
第二节 探索建立内在型监督模式 |
一、外在型监督模式是现实需要的必然选择 |
二、内在型监督模式是可能的发展路径 |
第三节 协调整合民事检察监督手段 |
一、实然对应然的偏离 |
二、应然对实然的反应及改革 |
第四节 科学完善民事抗诉制度 |
一、完善民事抗诉监督事由 |
二、合理规范的设置民事抗诉程序 |
三、改造“上级抗下级审”的抗诉程序 |
第五节 构建选择型民事申诉制度 |
一、充分保护了诉权 |
二、充分实现了申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三、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的安定 |
四、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 |
第六节 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民事案件 |
二、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 |
三、不正当竞争和行业垄断等破坏经济秩序的民事案件 |
四、其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重大民事案件 |
第七节 规定和完善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配套权力 |
一、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调阅案卷材料权 |
二、完善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
三、赋予检察机关出席再审法庭的庭审监督权 |
第八节 完善保障机制 |
一、明确相关职责权限 |
二、强化民事检察队伍建设 |
三、完善省级检察院人财物统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刑事再审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孙案”再审的程序性问题及分析 |
第一节 案例介绍 |
一、案例特点综述 |
二、案情介绍 |
第二节 案例所涉刑事再审程序评析及讨论 |
一、案例的刑事程序概述 |
二、案例所涉刑事再审程序评析及讨论 |
第二章 域外刑事再审概述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再审 |
一、英国的刑事再审概述 |
二、美国的刑事再审概述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再审 |
一、德国的刑事再审概述 |
二、法国的刑事再审概述 |
第三节 混合制国家的刑事再审 |
一、意大利的刑事再审概述 |
二、日本的刑事再审概述 |
三、俄罗斯的刑事再审概述 |
第四节 国际人权公约中的刑事再审 |
一、国际人权公约中的刑事再审概述 |
二、各人权公约中刑事再审的比较讨论 |
第三章 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 |
第一节 关于再审的相关原则 |
一、再审相关原则——限制刑事再审原则 |
二、限制刑事再审原则的内在价值 |
三、具体适用规则 |
第二节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刑事政策的发展变化 |
二、对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反思 |
第三节 刑事再审价值取向的改革方向 |
一、刑事再审价值平衡 |
二、当前我国刑事再审原则的改革方向 |
三、刑事再审中相关诉权的重新定位 |
第四章 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 |
第一节 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理由 |
一、目前我国刑事再审的启动主体和理由 |
二、刑事再审启动的标志 |
三、刑事再审启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和完善的构想 |
第二节 刑事再审程序中的审查、启动主体 |
一、对刑事申诉的审查主体 |
二、法检的审判监督启动权 |
第五章 刑事再审程序审理阶段相关问题的讨论 |
第一节 正确处理刑事再审中的审前预断问题 |
一、审前预断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
二、审前预断之争议——源自与案卷中心主义的混淆 |
三、正确对待再审审前预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 |
四、完善建议 |
第二节 刑事再审的审级问题 |
一、再审的审级 |
二、针对这一问题的改革建议 |
第三节 刑事再审的限制——再审的次数和期限 |
一、刑事再审的次数 |
二、刑事再审的期限 |
第四节 再审不加刑原则 |
第五节 刑事再审所涉的国家赔偿 |
一、现有规定及分析 |
二、不足与改革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刑事申诉理由研究 ——以甘肃省466份裁判文书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刑事申诉理由条款立法变迁 |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以前的立法变迁 |
一、清末的申诉条款研究 |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申诉条款研究 |
三、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申诉制度的立法 |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后的立法变迁 |
一、建国初期的立法变迁 |
二、1979年《刑诉法》的立法概况 |
三、1996 年《刑诉法》修改的相关内容 |
四、2012 年《刑诉法》修改以来的立法变迁 |
第二章 刑事申诉的司法现状 |
第一节 数据来源及样本说明 |
一、数据来源及检索情况说明 |
二、检索结果可视化及样本的特点分析 |
第二节 我国刑事申诉理由中存在的问题 |
一、刑事申诉立案受理及改判难 |
二、申请主体权利行使无先后顺序 |
三、刑事申诉理由实操性不够 |
四、刑事申诉无时效及频次限制 |
第三章 刑事申诉理由的完善 |
第一节 刑事申诉的理论依据 |
一、刑事申诉制度的双重目的 |
二、刑事申诉的诉讼构造 |
第二节 刑事申诉理由的进一步完善 |
一、完善刑事申诉理由的两种模式 |
二、刑事申诉理由的完善选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刑事申诉审查制度实证研究 ——以C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文献综述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目标 |
四、研究思路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刑事申诉审查制度基本内涵和立法现状 |
第一节 基本内涵 |
一、刑事申诉审查制度的概念 |
二、刑事申诉审查制度的价值 |
第二节 国内外立法现状 |
一、国内立法现状 |
二、国外立法现状 |
第二章 现行刑事申诉审查制度的基本架构 |
第一节 C市中院刑事申诉审查制度的基本架构 |
一、申诉审查机构 |
二、申诉立案审查 |
三、申诉审查范围及审查组织 |
四、申诉审查的基本流程 |
五、申诉审查标准 |
六、申诉审查结果 |
七、申诉审查制度适用成效 |
第二节 C市中院申诉审查程序可供借鉴之处 |
一、申诉审查环节与再审审理环节界限分明 |
二、申诉审查程序可操作性强 |
三、申诉方充分参与申诉审查程序 |
四、审查结果体系较为完整 |
第三节 C市中院申诉审查程序的不足之处 |
一、申诉诉的独立性未能体现 |
二、形式审查的立案标准过于宽泛 |
三、审查程序是否公开尚不明确 |
第四节 经典刑事申诉审查制度的基本架构——以聂案为例 |
第三章 刑事申诉审查程序的现有困境剖析 |
第一节 刑事申诉立法有待完善 |
一、法条规定操作性不强 |
二、申诉诉的独立性未能体现 |
三、申诉环节与再审环节界限不清 |
第二节 申诉审查结果说理程度略显不足 |
第三节 刑事申诉审查程序亟需完备 |
一、审查范围缺乏明确规定 |
二、审查组织、方式缺乏明确规定 |
三、听证环节结构尚无具体规定 |
四、审查过程缺乏公开制度 |
第四节 刑事申诉的律师参与程度尚不够 |
一、律师配套权利缺乏 |
二、法律援助制度缺失 |
第四章 完善现行刑事申诉审查制度的对策研究 |
第一节 健全申诉审查制度立法体系 |
一、加强法条规定的可操作性 |
二、彰显刑事申诉独立性 |
三、界明申诉环节和再审环节界限 |
第二节 明晰申诉审查结果说理标准 |
第三节 架构科学合理的申诉审查程序 |
一、明晰刑事申诉审查的范围、组织和方式 |
二、以形式审查为主,细化不予立案标准 |
三、听证会、听证程序二者并用 |
四、确立申诉审查程序的公开制度 |
第四节 提升律师申诉审查程序参与程度 |
一、完善律师代理申诉的配套权利 |
二、确立刑事申诉法律援助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附件 |
(7)检察刑事申诉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动态 |
1.3.1 国内研究动态 |
1.3.2 国外研究动态 |
1.4 研究方法 |
第2章 检察刑事申诉制度概述 |
2.1 刑事申诉 |
2.2 检察刑事申诉 |
2.3 我国当前检察刑事申诉制度概况 |
2.3.1 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数量呈上升趋势 |
2.3.2 抗诉案件数量极少但检察建议增多 |
2.3.3 检察机关在刑事冤错案的纠正中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 |
2.3.4 检察刑事申诉工作仍然困难重重 |
第3章 检察刑事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
3.1 刑事申诉适格主体的界定问题 |
3.1.1 两类刑事申诉主体没有行使申诉权的先后之分 |
3.1.2 单位能否成为刑事申诉主体 |
3.2 刑事申诉管辖的合理设置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权问题 |
3.2.1 由原案起诉机关受理审查刑事申诉案件不太合适 |
3.2.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刑事申诉管辖权不明确 |
3.3 刑事申诉时效是否应当有所限制的问题 |
3.4 刑事申诉理由是否应当有所限制的问题 |
3.5 如何有效运用再审检察建议对刑事申诉的检察监督 |
3.5.1 对刑事再审适用检察建议的法律规格不高 |
3.5.2 有待明确刑事再审检察建议适用范围 |
3.5.3 需理顺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检法衔接关系 |
第4章 检察刑事申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
4.1 明确刑事申诉主体的顺位及范围 |
4.1.1 明确刑事申诉主体的顺位 |
4.1.2 单位亦可成为刑事申诉主体 |
4.2 进一步明确刑事申诉的管辖 |
4.2.1 试行刑事申诉异地管辖 |
4.2.2 明确附带民事部分的刑事申诉管辖 |
4.3 进一步明确刑事申诉的时效 |
4.4 对刑事申诉的理由加以限制 |
4.5 完备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以加强对刑事申诉的监督 |
4.5.1 确立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 |
4.5.2 明确刑事再审检察建议适用范围 |
4.5.3 完善检法工作衔接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刑事申诉案件分流机制的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引出:刑事申诉制度的现状与焦点 |
二、现实与困境:当事人行使申诉权的层层阻碍 |
(一) 申诉权与减刑、假释之间的悖论 |
(二) 饱受非议的刑事申诉制度 |
1. 反复申诉。 |
2. 申诉案件多头管辖。 |
3. 法院刑事申诉期限规定不全。 |
4. 信访削减刑事申诉制度的公信力。 |
三、整体性改良:刑事申诉案件管辖主体重新分工 |
四、出路与构想:刑事申诉案件分流机制 |
(一) 畅通监狱内部的申诉渠道 |
1. 消除服刑人员不敢申诉的因素。 |
2. 积极发挥监狱筛选申诉案件的职能。 |
3. 加强监狱内法律援助。 |
4. 联动驻监检察室与申诉检察部门的职能。 |
(二) 推行强制律师代理实体事由申诉案件 |
(三) 律师驻点法院、检察院值班审查刑事申诉案件 |
(9)论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办案机制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刑事申诉办案机制的意义分析 |
一、刑事申诉的概念把握 |
(一) 申诉、申诉权及刑事申诉的理解 |
(二) 刑事申诉的分析比较 |
二、检察机关刑事申诉的概念辨析 |
(一) 与法院刑事申诉活动 |
(二) 与刑事申诉检察工作 |
(三) 与涉检信访中的申诉活动 |
三、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办案机制概述 |
(一) 主要作用 |
(二) 特点归纳 |
第二章 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办案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
一、法律依据 |
(一) 增加了再审启动的法定情形 |
(二) 引进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
(三) 细化了刑事申诉的抗诉标准 |
(四) 适用了公开审查制度 |
(五) 丰富了启动再审的监督手段 |
(六) 修改了提请抗诉模式 |
(七) 明确了再审出庭机制 |
(八) 完善了刑事申诉办案程序 |
二、实践状况 |
(一) 立法的进步引发申诉信访量的激增 |
(二) 诉讼监督职能的增强难以改变刑事申诉的无序状况 |
(三) 案件办理多纠错少的矛盾叩问办案人员的职业尊荣感 |
(四) 申诉期限的不明确让申诉人心力交瘁 |
(五) 检察机关同样面临“申诉难”的困境 |
三、存在问题 |
(一) 申诉期限、次数的无限性 |
(二) 申诉管辖权规定的模糊性 |
(三) 申诉主体资格的无序性 |
(四) 审查范围的庞杂性 |
(五) 提起理由的不规范性 |
(六) 审查过程的不透明性 |
第三章 完善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办案机制的思考 |
一、立法层面的建议 |
(一) 限制刑事申诉权的行使期限和次数 |
(二) 明确刑事申诉案件的管辖权先后 |
(三) 规定刑事申诉主体诉权的行使顺序 |
(四) 增强刑事申诉理由的法定性 |
二、实践层面的反思 |
(一) 强化正确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理念 |
(二) 加强办案队伍建设 |
(三) 引导申诉人合理适度主张诉权 |
(四) 推动刑事申诉配套工作规范的建立完善 |
三、改革层面的设想 |
(一) 探索审查参与机制 |
(二) 探索诉讼化改造机制 |
(三) 探索第三方介入机制 |
(四) 探索异地审查机制 |
(五) 探索申诉和解机制 |
(六) 探索综合考评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刑事申诉制度的诉讼化改造——以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一、实证分析: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
二、原因分析:办案困境的立法原因和司法原因 |
(一) 立法原因分析 |
(二) 司法原因分析 |
1.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调查手段不足, 证据的充分性和证明力有很大的局限性。 |
2. 法定的检察监督方式单一、其它监督方式法律依据不足。 |
3.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能力不足。 |
三、他乡之玉:域外刑事申诉制度考察 |
(一) 刑事申诉的定位 |
(二) 刑事申诉的管辖组织 |
(三) 申请再审的主体 |
(四) 申请再审的理由 |
(五) 申请再审的期限 |
(六) 启动再审的具体程序 |
四、改革与完善:刑事申诉制度诉讼化改造的设想 |
(一) 理念的更新 |
1. 确立以诉权为保障的“有诉必理”理念。 |
2. 确立以救济为主的“依法纠错”原则。 |
3. 确立维权而不失“维稳”的有限再审理念。 |
(二) 程序的重构 |
1. 赋予刑事申诉人申请再审的主体地位, 构建“向法院申请再审在先、向特定机构申诉在后”的有序救济模式 |
2. 精心设计再审程序, 建立相关配套制度 |
(三) 特定机构的设置 |
1. 设立刑事救济特别委员会。 |
2. 取消法院、检察院在再审之诉后依职权单方否定生效裁判的权力。 |
3. 完善申诉终结机制。 |
五、结束语 |
四、完善我国刑事申诉制度的若干构想(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D]. 蒙丹琳.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2]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研究[D]. 张禹.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3]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D]. 金石. 吉林大学, 2019(02)
- [4]刑事再审程序研究[D]. 王波.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8)
- [5]刑事申诉理由研究 ——以甘肃省466份裁判文书为样本[D]. 苏海平.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 [6]刑事申诉审查制度实证研究 ——以C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D]. 杨天欢.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19(10)
- [7]检察刑事申诉制度研究[D]. 王振亚. 湖南大学, 2019(07)
- [8]刑事申诉案件分流机制的建构[J]. 肖萍,李文艺. 人民司法, 2019(01)
- [9]论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办案机制的完善[D]. 许晔. 南京师范大学, 2018(02)
- [10]论刑事申诉制度的诉讼化改造——以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为切入点[J]. 王祺国. 法治研究,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