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川省民族法学研究会工作报告(论文文献综述)
彭璐瑶[1](2021)在《垄断行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经济后果研究 ——以国家电网四川省混改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擘画出了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蓝图,全会《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带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迈入关键阶段,国有企业改革大力提速。作为国企改革的行动指南,《意见》明确了改革的首要原则,阐明了改革的主要目标,细化了改革的模式方法,其中特别提到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改革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并在新一轮国企改革中将国有企业划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分类施策,从改革、发展、监管及考核方面赋予不同的思路和对策,由此向我国传统垄断领域如电力、石油、军工等迈出实质性步伐。作为我国最重要的特大型能源骨干央企,国家电网全面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将给垄断行业带来关键启示,其改革方针、改革路径和改革方式等值得钻研探讨,因此本文以案例分析为手段,采用归纳演绎法、比较分析法和事件研究法进行研究,全文共七章,第一章为导论,包含研究背景及意义、研究内容及结构、研究方法以及预期创新。第二章为文献综述,首先从全局角度梳理国企混改的动因、路径与经济后果,其次将视角缩小到国有企业分类混改的必要性、股权结构设置和竞争中性的研究,进一步地,聚焦垄断行业国有企业混改的必要性和控制权归属,最后落脚民族地区与国有企业相互影响的研究。第三章为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起首分别罗列垄断行业和民族地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相关制度,然后在界定有关概念的基础上,应用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垄断行业国企混改动因,作为本文的理论基础。第四章为电力行业现状及趋势,剖析案例公司所在行业的现状、困境和发展趋势,以此引入案例。第五章为案例介绍,详细陈述案例主体的基本信息和混改历程。第六章为案例分析,基于前述文献及理论,结合行业状况,从微观角度深刻剖释案例公司参与混改可能存在的动因,而后对比分析案例公司混改前后的长短期绩效、治理效率以及经济变化。第七章为研究结论及建议,根据前文分析,归纳研究结论,提出相关建议。通过上述研究发现,垄断行业混改是以国有企业牵头非国有企业进行整合,不同来源的国有股东能够形成一定程度的相互制衡,改善国有企业经营,提升企业效率。混合源的国有股东能够形成一定程度的相互制衡,改善国有企业经营,提升企业效率。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够引导国务院国资委转变监管模式,减少政府干预,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同时,逐步放开市场化招聘,畅通国有企业进出渠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对于扎根民族地区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仅能够解决企业自身的弊病,还可以给民族地区带来一针强心剂,有助于当地经济高质量发展。本文的贡献主要体现在:第一,着眼于不同国有资本之间的混合,跳出传统双向混合的模式,丰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对国有企业改革思路进行有效补充。第二,关注关系国民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兼具公益性和商业性的垄断行业,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研究视角从竞争性行业延伸到垄断行业,为垄断行业国企提供有益借鉴,促进企业发展。第三,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相结合,国有企业肩负一部分社会责任,对于地区及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比较混改前后案例企业的绩效、治理效率和地区经济发展成果,提出合理建议,以期促进地区发展,为从脱贫攻坚平稳过渡到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苏彬[2](2021)在《改革开放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历程与经验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宣传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党在宣传战线上的重要任务之一,党中央历来对此高度重视。无神论宣传教育在近年来取得丰硕成果,但在现实中,仍有少数党员“不信马列信鬼神”,宣传无神论仍面临缺乏学科支撑、频频遭受污名的境遇。因此,对改革开放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历程及经验启示进行梳理和总结,对于推进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学科建设,廓清对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成见,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大量文献研究可以发现,改革开放以来的无神论宣传教育可分为五个时期:改革开放初期,无神论宣传教育清除了“左”的错误,根据毛泽东“研究宗教,批判神学”的批示精神,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推进马克思主义宗教学学科建设,为无神论宣传教育确立了理论前提,构筑了学科基础;改革开放全面展开时期,党中央对新时期无神论宣传教育作出总体部署。但在学术界关于“宗教是人民的鸦片”争论之后,无神论宣传教育逐渐失去学科支撑而走向式微,导致有神论的影响失去了制衡力量而持续扩大;上世纪90年代,针对社会转型和神秘主义影响所带来的伪科学、封建迷信蔓延,一批专家学者联起手来大力宣传无神论,协助中央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使无神论宣传教育在世纪之交站在新的起点之上;新世纪之初,面临“宗教热”的蔓延和境外宗教渗透的加剧,中央有关部门就无神论宣传教育和抵御境外宗教渗透作出部署,中国社会科学院成立了无神论的实体研究机构,为无神论宣传教育长远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宗教极端主义的崛起和有关无神论宣传教育的争议,党中央坚决遏制宗教极端思想蔓延,提出“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大原则”等新论断,开辟了无神论宣传教育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全新局面。通过总结这段历程可以发现,无神论宣传教育在不同历史时期总能根据当时的形势,调整工作重心,勇担时代责任,应对风险挑战,在与有神论进行长期思想斗争的过程中表现出此消彼长的发展态势。在新时代进一步推进无神论宣传教育,中央的清醒和重视是基本前提,学者的责任和担当是有力推动,地方和部门的贯彻落实是重要依托,群众的发动和参与是坚实基础。
杨川渝[3](2020)在《制度自信视域下民族区域自治运行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史航宇[4](2020)在《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翻译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加速,体现公平、正义、平等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但刑事诉讼翻译制度却一直处于立法和司法的边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地域之间人口流动性增强,各地公安司法机关受理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聋哑人的刑事案件不断增多,语言不通成为办理此类案件的一大难题,直接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翻译人员作为诉讼参与人之一,其作用是为少数民族、聋哑、外国及无国籍的被追诉人提供翻译帮助,消除刑事诉讼各环节的沟通障碍,以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但目前我国立法对于翻译制度的规定都过于原则化,理论基础也较为薄弱,司法实践中缺少细致规范的标准。鉴于此,为更好地保障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领域的语言权利,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域外考察法、交叉研究法对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以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刑事诉讼翻译制度概述。包括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含义、刑事诉讼翻译人员的特征、刑事诉讼翻译活动的分类以及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立法现状。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理论基础。该部分从刑事诉讼目的的角度出发,提出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理论基础应包括语言权利理论、人权保护理论、有效惩罚犯罪以及程序正义理论。第三部分,分析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该部分按照翻译活动的进程,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来考察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从立法、司法、社会、行业特性四个层面来剖析以上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考察域外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有关规定。主要对国际法律文件、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混合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翻译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考察,综合分析、科学借鉴。第五部分,对改进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通过借鉴域外经验,立足我国国情,提出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完善构想。
龚梦川[5](2020)在《论民族区域自治从理念到制度的历史演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世界上多民族国家众多,解决民族问题的路径不尽相同,我国实行的是民族区域自治。我国历史上已经形成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漫长的岁月里共同生存繁衍,在不断的交往交流中融合发展,形成了特有的民族格局和民族关系,具有政治上的统一性和经济文化上的整体性。基于这样的国情,我国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协调民族关系的基本方式。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经历了从理念形成、付诸实践到确立为制度的演进过程,并不断发展与社会各阶段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族区域自治宪制地位得以确立,其政治地位实现了法律化,并上升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的实施,维护了国家统一,增进了民族团结,促进了各民族社会经济文化共同发展,对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伴随着国家各方面事业向前快速发展,社会结构转型,我国民族关系呈现出新的变化。作为协调民族关系基本方式的民族区域自治也需要在发展中进一步完善。在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和强化“制度建设”的当下,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的形成、实践与发展,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制度自信”的同时,我们应赋予民族区域自治新的理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框架之下,坚持以“统一与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为价值引导,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展开。本文除导论、结语外,共分四章。第一章“我国的民族关系及其协调”,简要概述了我国民族的构成及其特点、由此特点决定了我国的民族关系与特点,并论述了近代中国民族关系的发展与协调理念,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协调民族关系的基本方式。我国自古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构成有其自身的特点,各民族因交往交流形成的民族关系也有悠久的历史,这是我国采用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基础。我国民族关系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协调民族关系的方式也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第二章“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形成”,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思想萌芽、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理论基础、民族区域自治理念形成。理念,是一种理性的观念,在民族区域自治思想萌芽到理念形成的过程中,内涵得到不断发展充实。通过实践,结合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也从简单地提出民族平等的口号,废除民族压迫,扩展到帮助发展少数民族社会的经济文化,保护宗教信仰等多个方面。中华民族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民族共同体,包含着各有特色的各民族,各民族之间有着共同的利益,在兼顾整体与特殊、历史与现实的基础上,民族区域自治理念形成了多层次的内涵。第三章“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的实践”,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理念形成后付诸实践的几个重要阶段,即民族区域自治在局部的成功实践,在更大范围内的实践、宪制地位的确立及在我国的全面实施。在起初“试点式”的实践基础上,中国共产党不断总结研究并深化了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内涵,建立了第一个县级民族自治政权豫海回民自治政府。随后民族区域自治在更大范围内进行了实践,内蒙古自治政府的建立,成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经验,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初具雏形。民族区域自治理念通过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局部实践,再到更大范围内的推行,传播了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帮助少数民族从封建剥削和民族压迫中获得解放,建立了自治政权,发展了少数民族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第四章“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民族区域自治”,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政治地位的法律化,随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由我国的重要政治制度上升为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始终遵循着自身内含的价值引导,在不断平衡中发展完善,发挥着协调国家与民族、民族与民族、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之间关系的重要作用。探讨了在社会发展的新阶段,我国各领域民族关系的诸多变化,因此协调民族关系需要理念的更新,坚持民族区域自治需要坚持以“两个结合”为价值引导,加强制度建设,回应新时代民族关系协调的制度诉求。
苏杰[6](2020)在《中国特色的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研究》文中指出对口援藏、对口援疆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类型。如果以1979年全国边防工作会议正式确立改革开放时期全国性的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为开端,迄今为止该政策已经走过40余年的发展历程,其中以1994年正式启动的对口援藏、1996年正式启动的对口援疆工作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纵观整个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理论和实践不难发现:它是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缩小民族与地区发展差距、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重要途径之一,一直是我国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制、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口支援民族地区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的同时也受到学界和社会上的一些质疑和批评,需要从学理层面对该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理论支撑、基本内涵、实施绩效等问题进行研究并给予必要的辨析与澄清。全面、科学、系统地认识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是当前我国民族理论界和实际民族工作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以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方法论为理论工具,在对有关研究文献进行梳理以及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考察基础上,通过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学科的研究视角,同时借鉴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历史学等多学科的理论知识,在“理论——政策——实践”的分析框架下,首先从区域协调发展、政府间关系、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两个共同”、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相关理论的源头去认识和考察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理论支撑,进而结合对口援藏、对口援疆等典型案例的分析,对其基本内涵以及实践过程等进行全面论述,并提出如何坚持、完善和创新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思考和建议。总体上力图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从理论层面回答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理论支撑是什么?二是从政策层面回答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基本内涵、制定背景与原因、典型特征及其与民族法规建设、民族关系发展的内在联系是什么?三是从实践层面回答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发展过程、经验与挑战以及如何推进政策的完善和创新等方面的问题。文章主要由七章构成。第一章为绪论,主要对选题缘由与价值、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范围思路与方法、重点难点与可能的创新之处等进行分析。第二章为理论阐释,主要包括对口支援概念界定、类型划分、基本属性、理论支撑等。第三章为政策内涵分析,主要包括政策文本内容、政策工具使用、价值取向、制定背景与原因、典型特征等。第四章主要围绕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与民族法规建设、民族关系发展的内在联系进行论述。第五、六章为实践检视,从当代中国民族工作实践的角度分析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沿革、实践经验与挑战,提出坚持、完善和创新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思考和建议。第七章为结语,提出本文的初步研究结论,阐述关于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中国特色”的认识,指出研究不足之处以及可以进一步深化和拓展的研究方向。本文认为,从中华民族大家庭的立场出发,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是基于国家责任和情感道义的兄弟民族之间互帮互助与互惠互利相结合的制度机制。守望相助、命运相依是大家庭的“家规”,在经济生活方面给予特别扶持、在文化生活方面给予特别尊重,在社会生活等方面给予特别照顾,是大家庭的“家教”。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集中彰显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体现了“四海一家”“四海之内皆兄弟”传统观念下中华民族互帮互助、团结协作的民族精神和优良传统,是在我国独特的政治文化以及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现实国情中孕育和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宏观民族政策。同时该政策也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广泛运用于西部大开发、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等其它经济战略或政策措施中,在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体系中共同构成一个政策主体相同、政策目标相近、政策效果相辅相成的特色政策群,成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题中应有之义,呈现出鲜明的理论特色、制度特色、道路特色与实践特色。坚持、完善和创新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必须讲两分法、两点论,正确处理好“输血”与“造血”、硬件与软件、物质与精神、供给与需求、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交钥匙”与“交支票”、“见物”与“见人”、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对口支援与互利合作等十个方面的重要关系问题。
肖雅予[7](2019)在《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广州市为例》文中指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民族平等与团结、城市民族工作的发展等,需要引起重视。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政治参与权、就业平等权、发展权等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近年来,随着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数量急剧上升,在给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带来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挑战,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就业权、受教育权及社会保障权等仍得不到充分保障。本文以广州市为例,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问题及对策展开研究,既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少数民族权益,遏制歧视和伤害少数民族人民言行的发生,促进少数民族人口顺利融入城市生活,也是对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必要回应。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为直接对象,综合运用民族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知识,在厘清概念、特点、国内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运用问卷调查法及深入访谈法对广州市的110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现状、问题、影响因素及应对措施进行调研。通过调研,笔者发现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维护权益的主体文化水平整体不高、权益保障的行为选择呈现多样化趋势、权益保障需求多元化且具有民族特色。根据现状,笔者发现当前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仍存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业平等权、文化教育权、风俗习惯权、宗教信仰权、享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权等得不到充分保障的问题,这与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权益保障工作机制相对不够健全、主体对权益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到位、主体的维护权益意识待加强及主体适应能力不足等因素是密切相关的,需要通过完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城市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的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上下联动的机制、加强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以及努力提升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自身能力等对策加以解决。
马盟[8](2019)在《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基于我国现行相关立法的实证分析》文中指出清真食品作为一种特殊的食品,其特殊之处表现在对食品的成分及食品的生产加工方式有与宗教相关的“禁忌”规定,在我国这种禁忌规定与10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有关。因为各地方的风俗习惯不同,清真食品在中国的发展拥有着它本身的特色.我国对清真食品的法律规定仍然以“中央立法--地方立法”这样的一个形式存在:中央立法对清真食品的管理没有作出比较系统全面的规定,具体的法律管理制度基本上都是以地方立法的方式体现出来的。我国目前约有24部专门性地方立法对清真食品作出了管理规定。据此,对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的研究,最基本的有两个思路,第一是系统研究,即对此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介绍;第二是在现行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中找出其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解决方案。本文为更全面系统的论述清楚我国现行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选择了第一种思路,主要从以下七个部分做了研究:第一是对选题意义、研究方法等进行介绍,另对清真食品管理的研究现状做了综述,分析国内外对清真食品管理的主要研究方向.第二是对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的情况进行研究,主要对清真食品的界定、世界主要代表国家的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以及我国现行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特点和主要组成部分做了研究介绍.从第二章开始就详细研究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中的具体内容,依次是第二章我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管法律制度,第三章我国清真食品包装、标识法律制度,第四章我国清真食品法律监督制度,第五章我国清真食品管理的法律责任。最后从上述制度的内容和实施过程中总结出我国现行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中得出第六章的对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的评价及完善建议作为总结。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发现对清真食品的管理存在着很多问题,并不是可以简单的通过对法律制度的研究就能解决这些问题,如清真食品“不清真”、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不能面面俱到等。本文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作出任何观点创新和理论创新,而是想通过对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梳理,试图对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作出全面、详细及客观的介绍,为今后研究清真食品相关理论问题的学者和自己提供制度上的研究基础。
叶鲁[9](2019)在《《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研究 ——以湖南省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法律的作用在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推动经济的发展。而在现实立法过程中,由于立法者的认知水平局限导致立法条文不够完善以及法律相对滞后于社会的发展等局限,就需要相关配套条文去细化、解释以及完善原有的法律。因此“配套立法”的问题就相应提出。而聚焦我国的民族法领域。一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第73条的规定要求中央和地方相关主体须完善其配套立法;另一方面,从实践层面来看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主体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不断深入实施,地方配套立法面临的特有的一些问题也逐渐引起学术界的关注,笔者在有必要继续按照配套立法的前提下,结合地方的具体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的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加以分析和论证。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一般法律的配套立法的概念到具体《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的概念进行梳理并试着去定义和界定范围;第二部分以具体的湖南省的民族自治地方去分析取得成效基础之上的现阶段出现的问题;第三部分在问题的基础之上分析成因和借鉴周边省份的民族自治地方配套立法的相关经验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希望接着实证研究的客观视角为现行《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的良性发展提供可参考的路径。
谢毅[10](2018)在《论我国自治州的立法权》文中研究说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各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全面发展都需要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基础和保障。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管理分为三级,自治州处于中间位置,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同时,自治州具有民族自治地方与一般行政区划的双重法律地位。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全国30个自治州获得地方立法权。即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州人民政府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自此,自治州享有完整的立法权,包括自治立法权和一般地方立法权。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对自治州的立法权重新进行梳理。本文试图在宪法学的视角下,并借鉴民族法学研究成果,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中央与地方分权的交叉点作为切入,重新厘定自治州的立法权,明确界分自治州的自治立法权与一般地方立法权,在理论上对自治州立法权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清晰的阐述,从而达成对自治州法律地位的“正位”,实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法律体系的目的。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自治州的历史沿革、宪法语义及其双重法律地位。第二部分重点阐述自治州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权,包括其权力的特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变通、补充规定制定权的行使以及自治立法权的变通性和相对独立性。第三部分讨论自治州作为一级地方行政区域而享有的一般地方立法权,即自治州在《立法法》修改后所获得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并分析了该权力的从属性特征。第四部分则在立法依据、立法性质、权限范围、效力等级等方面对自治州的两种立法权进行了比较,论证二者的联系与区别,达到理论上对自治州立法权的梳理和明晰。最后一部分基于前文的梳理对两种立法权的竞合与消解关系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并尽可能提供一些笔者所想到的在接下来的立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希望引起读者的关注与研究。对于“自治州立法权”的探讨,在理论上可以拓宽民族法学的研究领域,丰富宪法学部门的内涵,在实践中有助于更清楚地认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在我国立法体系中特殊而又复杂的地位。通过借鉴和吸收学界目前的研究成果,将法学研究与地方自治制度以及民族问题相结合,有利于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走向规范化和实用化,力求在理论上、制度上和今后的法律规范上能体现出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进一步重视,以便更为有效地发挥民族法律法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特殊作用。
二、四川省民族法学研究会工作报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四川省民族法学研究会工作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1)垄断行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经济后果研究 ——以国家电网四川省混改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及结构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结构 |
1.3 研究方法 |
1.3.1 归纳演绎法 |
1.3.2 比较分析法 |
1.3.3 事件研究法 |
1.4 预期创新 |
2 文献综述 |
2.1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相关研究 |
2.1.1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动因研究 |
2.1.2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研究 |
2.1.3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经济后果研究 |
2.2 分类混改的相关研究 |
2.2.1 分类混改的必要性研究 |
2.2.2 分类混改的股权结构设置研究 |
2.2.3 分类混改的竞争中性研究 |
2.3 垄断行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相关研究 |
2.3.1 垄断行业混改的必要性研究 |
2.3.2 垄断行业混改的控制权研究 |
2.4 民族地区国有企业的相关研究 |
2.4.1 国有企业对民族地区的经济贡献研究 |
2.4.2 民族地区对国有企业的发展影响研究 |
2.5 文献述评 |
3 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 |
3.1 制度背景 |
3.1.1 垄断行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相关制度 |
3.1.2 民族地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相关制度 |
3.1.3 国家电网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背景 |
3.2 理论分析 |
3.2.1 相关概念界定 |
3.2.2 基于产权理论的分析 |
3.2.3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 |
3.2.4 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分析 |
4 电力行业现状及趋势 |
4.1 水电行业集中于四川省民族地区,发展渐缓 |
4.1.1 水电电力发电量占比下滑 |
4.1.2 水电投资力度下降 |
4.1.3 水电开发程度已经处于较高水平 |
4.1.4 水电市场竞争格局稳定 |
4.2 电力发展受多种因素限制 |
4.2.1 主营业务受国家政策影响大 |
4.2.2 人事任命多由政府决定 |
4.2.3 水电业务受自然环境限制 |
4.3 电力行业发展趋势 |
4.3.1 泛在电力物联网建设 |
4.3.2 “云网融合”规模化发展 |
5 国家电网四川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案例介绍 |
5.1 国家电网四川省混改的主体信息 |
5.1.1 岷江水电的基本信息 |
5.1.2 国网信通产业集团的基本信息 |
5.1.3 加拿大威尔斯的基本信息 |
5.1.4 龙电集团的基本信息 |
5.1.5 西藏龙坤的基本信息 |
5.2 国家电网四川省混改的历程 |
5.2.1 方案研究制定阶段 |
5.2.2 方案落地及实施阶段 |
5.2.3 方案具体内容 |
5.2.4 国家电网四川省内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总结 |
6 国家电网四川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案例分析 |
6.1 动因分析 |
6.1.1 提升国有企业的业绩 |
6.1.2 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 |
6.1.3 助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
6.2 国家电网四川省混改的绩效评价 |
6.2.1 短期绩效评价 |
6.2.2 长期绩效评价 |
6.3 国家电网四川省混改的治理效率分析 |
6.3.1 股东治理层面 |
6.3.2 董事会治理层面 |
6.3.3 监事会治理层面 |
6.4 国家电网四川省混改对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分析 |
6.4.1 助推民族地区产业结构升级 |
6.4.2 联营单位与子公司共同助力精准扶贫 |
6.4.3 结合地方优势引入高新技术产业 |
7 研究结论及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1.1 混改有助于提升垄断行业国有企业的效率 |
7.1.2 垄断行业国有资本之间的融合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 |
7.1.3 国企间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助于社会责任承担,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
7.2 研究建议 |
7.2.1 明确垄断行业改革目标,分类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
7.2.2 与分类改革相匹配,建立完善公司机制 |
7.2.3 将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国家战略相结合,带动民族地区发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的科研成果 |
(2)改革开放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历程与经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现状及述评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方法和理论基础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理论基础 |
1.4 核心概念阐释 |
1.4.1 无神论 |
1.4.2 马克思主义无神论 |
1.4.3 无神论宣传教育 |
2 改革开放初期无神论宣传教育的重启 |
2.1 改革开放初期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形势 |
2.1.1 宗教工作的拨乱反正 |
2.1.2 对个人崇拜问题的反思 |
2.2 确立无神论宣传教育的理论前提 |
2.2.1 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研究宗教 |
2.2.2 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指导无神论宣传教育 |
2.2.3 反对封建主义和蒙昧主义 |
2.3 构建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学科基础 |
2.3.1 恢复宗教研究机构 |
2.3.2 启动宗教学学科建设 |
3 改革开放全面展开时期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式微 |
3.1 改革开放全面展开时期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形势 |
3.1.1 在全面改革开放中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
3.1.2 在清除精神污染中对待宗教问题的“慎重”态度 |
3.1.3 在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中克服“左”的思想 |
3.2 中央对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决策部署 |
3.2.1 “中央19号文件”对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定位 |
3.2.2 “八二宪法”制定中关于“宣传无神论的自由”的争论 |
3.2.3 1990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对无神论宣传教育的重申 |
3.3 无神论宣传教育在学术研究中的失语 |
3.3.1 关于“宗教是人民的鸦片”的争论 |
3.3.2 中国无神论学会的停摆 |
3.3.3 无神论在“宗教与文化”研究中的缺位 |
4 世纪之交“法轮功”的成势与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新起点 |
4.1 世纪之交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形势 |
4.1.1 中国的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 |
4.1.2 世界范围内神秘主义的影响 |
4.1.3 美国和苏联对人体特异功能的研究 |
4.2 “无神论无人讲”与“法轮功”的成势 |
4.2.1 “特异功能热”的形成 |
4.2.2 伪科学和伪气功的发展 |
4.2.3 “法轮功”的组织化扩张 |
4.3 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新起点 |
4.3.1 响应新号召:批判封建迷信和伪科学 |
4.3.2 凝聚新力量:重建中国无神论学会 |
4.3.3 承担新任务:协助中央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 |
4.3.4 营建新阵地:创办《科学与无神论》杂志 |
5 新世纪之初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新任务 |
5.1 新世纪之初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形势 |
5.1.1 “宗教热”从农村向城市蔓延 |
5.1.2 境外宗教渗透的加剧 |
5.2 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协同推进 |
5.2.1 中央六部委出台加强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文件 |
5.2.2 抵御境外宗教渗透与防范校园传教 |
5.2.3 成立无神论研究机构 |
6 十八大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新局面 |
6.1 十八大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形势 |
6.1.1 宗教极端主义的崛起 |
6.1.2 “党员信教”与“信徒入党”问题的争论 |
6.1.3 无神论宣传教育争议再起 |
6.2 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创新发展 |
6.2.1 “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大原则” |
6.2.2 遏制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 |
6.2.3 拓展无神论宣传教育的阵地 |
7 改革开放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的经验启示 |
7.1 中央的清醒和重视是做好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基本前提 |
7.2 学者的责任和担当是做好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有力推动 |
7.3 地方和部门的贯彻落实是做好无神论宣传教育的重要依托 |
7.4 群众的发动和参与是做好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坚实基础 |
8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在学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翻译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刑事诉讼翻译制度概述 |
1.1 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含义 |
1.2 刑事诉讼翻译人员的特征 |
1.2.1 主体独立性 |
1.2.2 知识专业性 |
1.2.3 活动依附性 |
1.3 刑事诉讼翻译活动的分类 |
1.3.1 以翻译对象为标准 |
1.3.2 以翻译形式为标准 |
1.4 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立法现状 |
2 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理论基础 |
2.1 语言权利理论 |
2.2 人权保障理论 |
2.3 有效惩罚犯罪 |
2.4 程序正义理论 |
3 刑事诉讼翻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3.1 翻译活动事前存在的问题 |
3.1.1 聘请翻译人员的情形较为随意 |
3.1.2 翻译人员的适格缺乏统一标准 |
3.1.3 公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能否担任翻译人员存在争议 |
3.2 翻译活动事中存在的问题 |
3.2.1 翻译人员的权利义务尚不明确 |
3.2.2 翻译人员的参与机制不规范 |
3.2.3 翻译活动难以监督 |
3.2.4 翻译人员的中立性难以保证 |
3.2.5 刑事诉讼文书翻译有待规范 |
3.3 翻译活动事后存在的问题 |
3.3.1 对翻译人员的责任追究难以实现 |
3.3.2 翻译异议救济程序尚不完善 |
3.4 刑事诉讼翻译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4.1 立法层面:法律规定过于粗疏 |
3.4.2 司法层面: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
3.4.3 社会层面:法律翻译人才不足 |
3.4.4 行业特性层面:翻译失真现象难以克服 |
4 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域外考察及启示 |
4.1 国际法律文件有关规定 |
4.2 英美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 |
4.2.1 美国 |
4.2.2 英国 |
4.3 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 |
4.3.1 俄罗斯 |
4.3.2 德国 |
4.4 混合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 |
4.4.1 日本 |
4.4.2 意大利 |
4.5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一些特色规定 |
4.6 域外刑事诉讼翻译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 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完善 |
5.1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应当考虑的因素 |
5.1.1 普适性与地方性 |
5.1.2 应然性与实然性 |
5.1.3 当前性与前瞻性 |
5.2 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具体完善 |
5.2.1 建立翻译人员准入及储备机制 |
5.2.2 明确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情形 |
5.2.3 规范翻译人员的参与机制 |
5.2.4 明确翻译人员的权利义务 |
5.2.5 建立刑事诉讼翻译监督机制 |
5.2.6 完善被追诉人权利救济程序 |
5.2.7 规范刑事诉讼文书翻译 |
5.2.8 尝试引进智能翻译技术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5)论民族区域自治从理念到制度的历史演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第一章 我国的民族关系及其协调 |
第一节 我国的民族关系 |
一、我国民族的形成与构成 |
二、我国民族构成的特点 |
三、我国的民族关系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民族关系的协调 |
一、近代中国民族关系的协调理念 |
二、民族关系的协调与其发展相适应 |
三、我国民族关系的协调方式 |
小结 |
第二章 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形成 |
第一节 作为民族关系协调有效方式的民族区域自治 |
一、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萌芽 |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形成与特点 |
一、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形成 |
二、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特点 |
小结 |
第三章 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的实践 |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由理念到实践 |
一、红军长征深化了民族区域自治理念 |
二、民族区域自治在豫海的局部实践 |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从实践到制度 |
一、民族区域自治在内蒙古的有效实践 |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初具雏形 |
三、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特点 |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宪制地位的确立 |
一、《共同纲领》将民族区域自治确立为国家制度 |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全面实施 |
小结 |
第四章 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民族区域自治 |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
一、民族区域自治政治地位的法律化 |
二、民族区域自治由重要政治制度到基本政治制度 |
第二节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协调变化中的民族关系 |
一、新时期民族关系协调面临的问题 |
二、更新理念协调发展中的民族关系 |
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要坚持“两个结合” |
第三节 回应新时代制度供给需求完善民族区域自治 |
一、制度自信背景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二、强化制度建设过程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6)中国特色的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与价值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范围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范围 |
1.3.2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重点难点和创新之处 |
1.4.1 重点难点 |
1.4.2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对口支援的理论阐释 |
2.1 对口支援的概念 |
2.1.1 对口支援概念的界定 |
2.1.2 对口支援的类型划分 |
2.2 对口支援的属性 |
2.2.1 公共政策属性 |
2.2.2 制度与体制机制属性 |
2.3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理论支撑 |
2.3.1 区域协调发展理论 |
2.3.2 政府间关系理论 |
2.3.3 民族政策与民族工作原则相关理论 |
2.3.4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 |
第3章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内涵分析 |
3.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文本分析 |
3.1.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文本的概况 |
3.1.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政策工具 |
3.1.3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价值取向 |
3.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制定的背景原因 |
3.2.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制定的背景 |
3.2.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制定的原因 |
3.3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典型特征 |
3.3.1 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相统一 |
3.3.2 互帮互助与互惠互利相统一 |
3.3.3 民族政策与政策工具相统一 |
第4章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与民族法规及民族关系的互动 |
4.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与民族法规建设的互动 |
4.1.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法律化的成效 |
4.1.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法律化存在的问题 |
4.1.3 在依法治国中推进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法律化 |
4.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与民族关系发展的互动 |
4.2.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实践中的民族关系意蕴 |
4.2.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与民族关系发展的辩证关系 |
4.2.3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实践中的民族关系调控机制 |
第5章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实践过程与基本经验 |
5.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实践过程 |
5.1.1 初步萌芽时期(1949—1978年) |
5.1.2 初步探索时期(1979—1982年) |
5.1.3 快速发展时期(1983—1991年) |
5.1.4 优化提升时期(1992—2009年) |
5.1.5 纵深推进时期(2010年至今) |
5.2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实践的基本经验 |
5.2.1 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 |
5.2.2 资金和项目是重要基础 |
5.2.3 对口支援干部人才是关键 |
5.2.4 科学规划是重要前提 |
5.2.5 改善民生和产业带动是着力点 |
5.2.6 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根本 |
第6章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挑战与对策建议 |
6.1 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面临的挑战 |
6.1.1 兼顾发挥发达地区优势与增强民族地区内生动力 |
6.1.2 兼顾满足民族地区共性需求与特殊需求 |
6.1.3 兼顾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与提高社会力量有效参与 |
6.1.4 兼顾加强政策执行与强化政策绩效评估 |
6.2 完善和创新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的对策建议 |
6.2.1 正确处理好“输血”与“造血”的关系 |
6.2.2 正确处理好硬件与软件的关系 |
6.2.3 正确处理好物质与精神的关系 |
6.2.4 正确处理好供给与需求的关系 |
6.2.5 正确处理好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关系 |
6.2.6 正确处理好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的关系 |
6.2.7 正确处理好“交钥匙”与“交支票”的关系 |
6.2.8 正确处理好“见物”与“见人”的关系 |
6.2.9 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 |
6.2.10 正确处理好对口支援与互利合作的关系 |
第7章 结语 |
7.1 初步研究结论 |
7.2 研究不足与进一步深化之处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7)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广州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内涵与特征 |
第一节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内涵界定 |
一、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 |
二、合法权益保障 |
三、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 |
第二节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特征 |
一、权益维护主体的文化水平整体不高 |
二、合法权益保障行为选择的多样化 |
三、权益保障需求多元化且具民族特色 |
第二章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理论资源和实践经验 |
第一节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理论资源 |
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溯源 |
二、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溯源 |
第二节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实践经验 |
一、国内实践经验 |
二、国外实践经验 |
第三章 广州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广州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
一、政治权益保障不充分 |
二、经济权益部分受损害 |
三、文化权益保障不到位 |
四、社会权益保障不完善 |
第二节 广州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
二、权益保障的工作机制相对不够健全 |
三、主体对权益保障政策的了解不到位 |
四、主体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有待加强 |
五、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适应能力不足 |
第四章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应对措施 |
第一节 完善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 |
一、国家加强对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保障 |
二、增强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权益的保障 |
第二节 加大城市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的工作力度 |
一、贯彻执行城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相关规定 |
二、进一步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制度以及政策 |
三、建立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法律援助中心 |
第三节 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
一、加强管理部门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互动 |
二、强化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的监督机制 |
三、重视社区建设在城市民族工作中的作用 |
第四节 加强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相关宣传教育 |
一、加强民族理论与政策的宣传教育 |
二、积极开展社区维权意识普及活动 |
三、强化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了解 |
第五节 努力提升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自身能力 |
一、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政治参与能力 |
二、提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经济适应能力 |
三、强化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文化适应能力 |
四、增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交往能力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一、调查问卷 |
二、访谈提纲(一) |
三、访谈提纲(二) |
四、访谈记录(节选)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表 |
(8)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基于我国现行相关立法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的研究综述 |
(一) 国内对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的研究 |
(二) 国外对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的研究 |
三、研究思路、方法及内容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研究内容 |
第一章 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 |
一、基本概念辨析 |
二、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的意义 |
第二节 世界主要代表国家的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 |
一、美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 |
二、英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 |
三、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 |
四、马来西亚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 |
五、印度尼西亚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 |
六、世界主要代表国家对清真食品管理的特点和难点 |
第三节 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
一、我国历史上的清真食品管理 |
二、新中国成立以后 |
第四节 我国现行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的初步形成、特点和主要组成部分 |
一、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初步形成 |
二、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的特点 |
三、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 |
第二章 我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管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我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
一、我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管法律制度的概念及内容 |
二、我国各地方相关立法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的规定 |
三、我国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准入条件的特点 |
第二节 我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法律制度 |
一、我国清真食品认证标准体系 |
二、我国对“清真标志”的法律管理制度 |
第三章 我国清真食品包装、标识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我国清真食品包装法律制度 |
一、清真食品包装的概念 |
二、包装对清真食品的影响 |
三、我国对清真食品包装的相关法律规定 |
四、我国清真食品包装准入制度 |
第二节 我国清真食品标识法律制度 |
一、我国清真食品标识概述 |
二、我国各地方相关立法对清真食品标识的管理规定 |
三、我国清真食品标识的标示内容 |
第四章 我国清真食品法律监督制度 |
第一节 我国清真食品法律监督制度概述 |
一、我国清真食品法律监督制度概念 |
二、我国清真食品法律监督的重要性 |
三、我国清真食品法律监督制度的构成 |
第二节 我国清真食品监督的主体 |
一、我国清真食品监督主体的概念 |
二、我国清真食品监督主体的特点 |
三、我国清真食品监督主体的主要职责 |
四、我国清真食品监督主体间的协调 |
第三节 我国清真食品的社会监督制度 |
一、我国清真食品社会监督的概念 |
二、我国对清真食品社会监督作出规定的相关法规 |
三、清真食品社会监督的种类和特点 |
四、我国清真食品管理社会监督下的信息共享制度 |
第五章 我国清真食品管理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责任概述 |
一、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责任的概念及意义 |
二、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责任主体 |
三、我国清真食品法律责任的类型 |
第二节 我国清真食品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
一、我国违反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规定的法律责任 |
二、我国清真食品监督管理中的责任 |
三、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责任的特点与不足 |
第六章 对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的评价及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对我国现行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的评价 |
一、我国现行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的优点 |
二、我国现行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的不足 |
第二节 对完善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对清真食品进行法律管理时应注意文化的适应性 |
二、完善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体系 |
三、完善清真食品认证制度的设立模式 |
四、加强对清真食品社会监督的法律规定 |
五、加强我国清真食品法律责任的管理规定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研究 ——以湖南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1章 《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概述 |
1.1 “配套立法”的内涵 |
1.1.1 广义的配套立法 |
1.1.2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立法 |
1.2 《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意义 |
1.2.1 符合国情因素的必然选择 |
1.2.2 完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必然要求 |
1.2.3 满足不同民族自治地方治理差异的需求 |
1.3 《民族区域自治法》对配套立法的要求 |
第2章 湖南省《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实践 |
2.1 湖南省《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概况 |
2.1.1 出台了省级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
2.1.2 湘西州出台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2.1.3 相关自治县出台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2.1.4 第三方参与主体配合立法工作推进 |
2.1.5 坚持配套立法与改革意图相结合 |
2.3 湖南省《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问题 |
2.3.1 立法队伍数量不足 |
2.3.2 立法制定存在缺陷 |
2.3.3 立法实施不畅 |
2.3.4 立法监督不完善 |
第3章 湖南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不足的成因及对策 |
3.1 湖南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不足的成因 |
3.1.1 人员配备机制不完整 |
3.1.2 法律对一般地方立法和自治立法制定范围界定不明 |
3.1.3 上位配套立法制定进程缓慢影响地方自治立法的推进 |
3.1.4 配套立法监督机制不足 |
3.2 完善湖南省《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的建议 |
3.2.1 借鉴吸收周边省份自治地方经验完善配套立法 |
3.2.2 完善湖南《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的思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我国自治州的立法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来源与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 |
一、我国自治州的法律地位 |
(一) 自治州的沿革 |
(二) 自治州的宪法语义 |
(三) 自治州的双重法律地位 |
二、自治州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 |
(一) 自治州自治立法权的特点 |
(二) 自治州的自治条例 |
(三) 自治州的单行条例 |
(四) 自治州的变通、补充规定 |
三、自治州作为地方行政区域的立法权 |
(一) 自治州有限扩大的地方立法权 |
(二) 自治州的地方立法权具有从属性 |
四、自治州的自治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比较分析 |
(一) 民族区域自治不是简单的央地分权 |
(二) 创制性立法权与执行性立法权 |
(三) 自治立法权权限范围大于地方性法规权限 |
(四) 自治立法权效力等级高于地方立法权 |
(五) 法律性与法规性的有机统一 |
五、对自治州双重立法权的反思 |
(一) 自治州自治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的竞合 |
(二) 自治州双重立法权的相互替代 |
(三) 自治州双重立法权有效行使的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四川省民族法学研究会工作报告(论文参考文献)
- [1]垄断行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经济后果研究 ——以国家电网四川省混改为例[D]. 彭璐瑶.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2)
- [2]改革开放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历程与经验研究[D]. 苏彬. 北京科技大学, 2021(02)
- [3]制度自信视域下民族区域自治运行研究[D]. 杨川渝. 西南民族大学, 2020
- [4]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翻译制度的完善[D]. 史航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5]论民族区域自治从理念到制度的历史演进[D]. 龚梦川. 西南民族大学, 2020(03)
- [6]中国特色的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政策研究[D]. 苏杰. 西南民族大学, 2020(03)
- [7]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广州市为例[D]. 肖雅予.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2019(02)
- [8]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基于我国现行相关立法的实证分析[D]. 马盟. 云南大学, 2019(03)
- [9]《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研究 ——以湖南省为例[D]. 叶鲁. 西南民族大学, 2019(03)
- [10]论我国自治州的立法权[D]. 谢毅.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标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社会改革论文; 语言翻译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