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执业保障有法可依(论文文献综述)
李奕[1](2021)在《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中律师的角色和功能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石贤平[2](2021)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文中指出目前司法部虽然制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但评估标准未能涵盖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死刑复核等全部环节,且相应的评估配套机制和法律保障措施尚未建立,因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尚未构建完成。探讨如何构建以及构建一套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来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是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面临的首要问题。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不但能够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也能够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与此同时,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正当性的主要体现是评估指标体系既是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也是法治评估的拓展与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评估指标体系还能够促使政府履行好刑事法律援助义务、增加政府决策的可信度、合法性以及增强政府对决策的调控能力。可行性主要体现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具有包括宪法、国际公约、政策法律等法源依据,尤其是《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同时还具有评估试点工作的实践基础,在国家评估标准、评估组织和评估人员保障、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等方面已经具备了构建条件。考察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现状后发现,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历了起步、探索、发展等几个阶段,2019年司法部出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及其评估说明是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里程碑事件,从此中国有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国家标准。尽管这一标准离评估指标体系尚有距离,但至少已经迈出了一大步。这一标准的出台也使得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增加为两种:一种是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另外一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裁判评估的的运行模式。两种模式下的指标体系构建理论既有相同点也有较大区别。此外,从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的运行现状看,其自行制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在评估试点运行中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仍存在诸多障碍,其中理念障碍是首要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理念的障碍主要表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对评估指标体系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重要性引起足够重视,导致评估标准制定时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指标设置不仅合理,指标体系运用上也较为随意,对评估结果基本不用等。机制障碍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独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遴选机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方法、尚未建立评估异议审查制度和评估结果运用制度,评估经费未纳入专门经费序列等。究其原因主要是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等。通过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中外评估指标既具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两者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等。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等。因此,中国在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要注意借鉴吸收域外经验,探索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和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要在以人民为中心和平等保护原则的指引下,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和技术构造性原则,满足全部评估指标构建要素的前提下,解决由谁来评估、什么时候评估、评估哪些阶段、在哪里评估等评估适用问题,构建出一套能够有效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保证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构建完成后需要确保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这需要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理念转型的前提下,首先对指标体系提供运行机制保障,多措并举地推进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不断完善运行配套制度。此外,要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保障,要在中国法律援助立法中正确定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将保障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作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朱泽然[3](2021)在《我国律师调解制度的优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朱晓君[4](2021)在《民事诉讼律师勤勉尽责义务研究》文中提出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矛盾纠纷的化解,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民事诉讼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参差不齐。对此,《律师法》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律师管理体制,有利于民事诉讼律师提升职业道德修养,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勉尽责义务是律师职业道德的首要义务。勤勉尽责就是要求民事诉讼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认真履行职责,对待工作要努力,不懈怠。但是,实践中民事诉讼律师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时仍然存在诸多缺憾,如对于律师勤勉尽责义务缺乏相应的判断标准与判断方法、律师惩戒机制不健全等,这些问题都阻碍了律师更好地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因此,完善民事诉讼律师勤勉尽责义务,必须明确勤勉尽责义务的认定标准与方法,完善律师奖惩机制。对民事诉讼律师勤勉尽责义务的研究,对提高我国民事诉讼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为我国律师制度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持。
张琪[5](2021)在《纳税服务社会化背景下我国税务律师行业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随着服务型政府的建立,纳税服务社会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成为税务机关以及涉税中介代理机构的重要任务。纳税服务社会化是纳税服务高度发达的重要过程,推动纳税服务社会化快速发展,不仅能够提升纳税服务市场的活力,也能够促进税收征管体系的现代化。我国税务律师是由律师行业不断演化而来,伴随着我国律师行业的不断发展,法律业务逐渐细化,律师专业化分工也越来越突出。特别是现代经济社会各项法律业务牵涉面较广,并且法律业务较为繁琐,单个律师的知识面很难兼顾到各方的影响因素。这在客观上也要求律师学习业务知识不能继续求全,而要对某方面进行深度的专业化学习。税务律师就是在纳税服务领域的法律业务逐渐深化产生的,并且拥有非常丰富的税法业务知识。特别是随着纳税收入不断增加,违法涉税案件也同比大幅度增加,很多中小企业在面对税务稽查、税务争议、税务听证、涉税刑事风险时,由于缺乏专业的涉税律师,容易导致重大损失。尤其是国地税合并后,税务系统内部重新构建了税收风险防控体系,将原来的国地税稽查部门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税务机关稽查力量,提升了税务系统的稽查能力。同时,在当前“大数据治税”的时代,税务机关更容易掌握企业的相关纳税信息。企业由此面临的压力也是空前的,企业在税务机关面前大量数据都是透明的,一旦企业的数据发生异常,税务系统内部会主动发出预警,税务机关进一步查明原因,很容易发现企业的涉税违规事项,导致纳税人面临的税务风险与日增多,这促使税务律师行业在纳税服务行业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但我国税务律师行业的发展也面临诸多问题,需要不断去完善。我国税务律师行业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相关法律的缺失和制约,是影响我国税务律师行业发展最大的瓶颈,由此导致了诸多问题,如行业法制建设滞后、行业监管制度不健全、执业范围较窄、以及税务律师行业人才稀缺且素质较低等问题。本文通过研究我国税务律师发展的起源、现状、以及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借鉴国外税务律师行业的经验,结合我国涉税服务领域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税务律师行业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具有操作性的建议,加强涉税服务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税务律师行业的监管,支持行业多元化发展和积极开拓业务范围,重视税务律师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的提升。以期通过上述措施能够促进税务律师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李星谕[6](2021)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律师惩戒制度研究 ——以上海档案馆馆藏档案为中心》文中认为律师制度是近代中国法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中律师惩戒制度是在近代法制改革和社会变迁的背景下形成的。律师惩戒是对律师的违规或不当行为所进行的惩罚。律师违反法律或职业守则的要求,将对当事人、社会以及法律造成难以估量的侵害,律师更应遵守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因此,建立和完善律师惩戒机制尤为重要。律师惩戒是律师违法违规后实施的一个重要措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关于律师惩戒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当时的司法实践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从清末引进律师制度的背景入手论述了最初律师立法的艰难历程,这是中国司法改革史上的重大成果。律师惩戒制度也是从萌芽到形成逐步发展起来的,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律师公会的出现为律师惩戒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土壤,北洋政府时期律师惩戒法规的设立标志着律师惩戒制度的初步形成,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律师惩戒法律法规逐步细化完善。民国时期的律师制度是法制进步的表现,律师惩戒制度使得律师制度更加规范,有利于实现律师惩戒、维护行业发展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更加公平。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律师惩戒制度概述,论述了律师制度及律师惩戒制度,对清末律师制度的诞生和民国律师惩戒制度的确立及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第二章围绕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律师制度展开探讨,论述了当时律师制度及律师惩戒制度的立法概况、惩戒缘由、惩戒种类、惩戒机关与惩戒程序等基本内容,还对律师惩戒程序中律师权利的保护及救济进行了分析。第三章主要是根据前述理论以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档案来考察当时的立法实施效果,当时律师惩戒制度的落实情况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主要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律师惩戒制度进行了评析。本文通过梳理民国时期律师惩戒制度的产生及修订过程,整合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律师惩戒制度的基本内容,对民国时期历年惩戒案例进行汇总分析和归纳,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律师惩戒制度在当时的意义和局限进行了分析。探讨其中的发展趋势和规律,以期更深入地了解认识当时的律师惩戒制度和实施效果,找出可资借鉴的理论价值和律师法律文化理念,加快完善我国律师惩戒制度,促进法治建设。
豆亚凡[7](2021)在《我国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维护研究》文中提出律师制度在保护当事人权益、保障控辩平等对抗、实现司法公正以及衔接律师国际化发展上具有重要的作用。未来,在法治社会的建设中,我国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所体现的价值将越来越大。本文通过调研浙江省内辩护律师执业权利行使的现状,深入分析目前我国辩护律师执业权利行使所存在的问题,从控辩平衡原则、人权保障原则等角度明确制度的优化方向。在比较法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维护的完善路径。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浙江省域的情况来分析目前我国辩护律师执业权利行使中的问题。从浙江省近十年发布的法规来看,我国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在立法规范,缺乏系统的立法保障并存在羁绊性法律规定;通过对浙江省500位辩护律师的问卷调查和访谈,发放了500份问卷,回收了496份问卷,去除一些无效问卷后,总共得到485份有效问卷,得出其自身维权意识淡薄,部分律师职业素养的缺失造成了无序竞争和行业挤兑现象,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不健全让辩护律师职业难以得到认可;对浙江省律协2017年-2019年的年度报告整理可知,律协维权职能发挥不足,异地维权让两地律协维权责任分配不明;在维权措施上,辩护律师豁免权的缺乏以及司法机关的干预管理,让辩护律师权利行使受到了很大阻碍,而在权利救济方面又缺乏完善的措施。第二部分,我国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维护的理论根基。通过对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维护,可以实现控辩平等对抗、保障人权,提高案件审判的效率,为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以及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提供保障,同时也是司法公正价值和程序正义价值的体现。第三部分,比较法视野下的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及其启示。主要选取美国、日本、德国、英国这四个国家,按照律师执业权利维护的重点要素,分别从立法规范、律师自我维权、律师协会维权机制这三个方面进行域外比较,总结域外国家对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维护的相关作法,以资借鉴。第四部分,我国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维护的完善路径。在制度规范上,要细化制度维权的专门规定,建立健全辩护律师执业豁免权的规定;在律师自身建设上,通过完善律师执业保险制度、律师互助救济制度,加强辩护律师自身执业权利侵害的防范与互助;在律师维权配套措施上,充分发挥律协维权职能,并且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并且依托科技优化律师维权;在权利救济上,畅通律师申诉控告渠道,辅之律师维权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和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提高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职能,使得律师制度能够真正发挥实效。
琳琳[8](2021)在《推动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发展——省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关于督促“两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建议》文中提出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律师执业环境明显改善。但律师执业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如律师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知情权等种种权利的执行得不到充分保障。这些情况引起了省人大代表、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建水的关注。2020年初,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他分别提出了两份建议,即:关于请求广东省检察院督促并规范下级检察院统一执法、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建议,关于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督促各级法院统一执法、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建议。
刘立宇[9](2021)在《关于注册会计师执业中信息收集权的探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上市公司舞弊案件频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前所未有的高度聚焦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从业二十多年的一位质量控制合伙人,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信息收集权,是导致审计失败的原因之一。《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实际上,
吴佳琪[10](2020)在《企业法务制度法制化研究》文中提出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这一重要论断指出了企业法务制度必要性和重要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导致我国的法治问题日渐突出,企业面临更繁杂的法律事务,随着公民、法人等主体们的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的不断加深,企业要集中更多的精力来处理这些法律事务。企业不单要顾及日常经营,也需要重视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但目前大多数的企业通常都缺乏及时有效的法律风险防控手段,仅在风险发生后,被动地通过诉讼的方式止损,这样不仅不利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也会蝴蝶效应般间接地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所以构建和完善企业法务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我国的企业法务制度从萌芽到发展只有不到四十年的时间,在实践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也存在着诸多地问题,如发展不均衡、制度不完善等。1997年,《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由国家经贸委颁布,规定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职业的准入门槛以及法律顾问的职责等,这一部门规章的颁布就正式象征着我国的企业法务制度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随之近现代以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颁布也使企业法务制度慢慢走入了社会的视野,在制度层面我国的企业法务制度日趋成熟化。但由于诸多社会因素的影响,社会和企业都还未重视和认可企业法务这个行业,这也导致许多的法律专业的人员缺乏做一名企业法务的积极性,企业法务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最终影响了企业法务制度的发展停滞不前。企业法务制度的产生是市场自然选择的结果,揭露出这个社会对于想要了解和处理法律事项的强烈诉求。如果很多企业不守法经营,这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所以如何完善企业法务制度让其在法制化的道路上更进一步显得尤为关键。本文对于我国的企业法务制度的现状与发展情况以及存在的弊端进行分析与研究,从法制化的角度切入,并结合自身的企业法务工作经验,提出了相应解决措施。
二、律师执业保障有法可依(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律师执业保障有法可依(论文提纲范文)
(2)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实证检验法 |
(三)比较分析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和研究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内涵评析 |
一、概念解读 |
二、相关概念界分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石 |
一、法治指数理论 |
二、有效辩护理论 |
三、控辩平衡理论 |
四、指定辩护理论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司法正义价值分析 |
一、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 |
二、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正当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 |
二、法治评估的拓展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 |
三、行政管理模式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功能分析 |
第二节 可行性分析 |
一、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法源依据 |
二、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践基础 |
三、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条件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沿革 |
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阶段 |
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评述 |
三、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述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 |
二、司法裁判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三、两种模式下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理论的异同 |
第三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现状:以H省试点工作为例 |
一、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基本概况及其评估指标 |
二、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数据样态及主要指标评估得分情况 |
三、对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的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障碍及其成因 |
第一节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障碍 |
一、理念障碍 |
二、机制障碍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构建障碍成因分析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目标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 |
二、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 |
三、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 |
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中外评估指标相似性分析 |
一、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
二、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 |
三、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 |
四、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 |
第二节 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 |
第三节 域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经验借鉴 |
一、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 |
二、探索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 |
三、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 |
四、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构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机理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要素 |
三、评估指标体系的适用范畴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内容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一级指标设置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设置:以一审审判阶段为研究对象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保障 |
一、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和运行能力现代化的理念转型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机制保障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的法律保障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中文专着(含外文译着) |
(二)中文论文类(含案例,报刊,文件) |
二、外文文献 |
(一)英文专着 |
(二)英文文献 |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议稿)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4)民事诉讼律师勤勉尽责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民事诉讼律师勤勉尽责义务概述 |
(一)民事诉讼律师勤勉尽责义务的概念 |
(二)民事诉讼律师勤勉尽责义务的特点 |
1.规范性 |
2.程序性 |
(三)民事诉讼律师勤勉尽责义务的主要内容 |
1.对法律的遵守 |
2.民事诉讼律师对当事人的勤勉尽责义务 |
二、民事诉讼律师勤勉尽责义务的比较研究 |
(一)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律师勤勉尽责义务 |
1.英国的相关规定 |
2.美国的相关规定 |
3.德国的相关规定 |
4.日本的相关规定 |
5.中国香港地区的相关规定 |
6.中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 |
(二)域外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律师勤勉尽责义务的启示 |
三、我国民事诉讼律师勤勉尽责义务的现状考量 |
(一)我国民事诉讼律师勤勉尽责义务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民事诉讼律师勤勉尽责义务的司法现状 |
1.案件概况 |
2.案件结果 |
3.经验总结 |
(三)我国民事诉讼律师勤勉尽责义务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1.律师职业道德素养参差不齐 |
2.认定依据不完善 |
3.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 |
4.律师惩戒机制不健全 |
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律师勤勉尽责义务的建议 |
(一)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培训,提高自身职业道德修养 |
1.组织律师职业道德培训 |
2.律师提高自身修养 |
(二)明确认定标准,完善认定方法 |
1.明确认定标准和认定方法 |
2.一般注意义务与特别注意义务 |
(三)加强律师行业自律,完善律师奖惩机制 |
1.发挥律师协会作用 |
2.完善律师奖惩机制 |
(四)完善相关立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
1.细化勤勉尽责义务范围 |
2.完善勤勉尽责义务的例外情况 |
3.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纳税服务社会化背景下我国税务律师行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目的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研究目的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创新与不足 |
1.4.1 论文的创新 |
1.4.2 论文的不足 |
2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纳税服务 |
2.1.2 纳税服务社会化 |
2.1.3 税务律师 |
2.1.4 税务律师与注册会计师和税务师的主要区别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2 供求理论 |
2.2.3 税收遵从理论 |
3 我国税务律师行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
3.1 我国税务律师行业发展现状 |
3.1.1 税务律师在我国的发展 |
3.1.2 税务律师的业务范围 |
3.1.3 税务律师事务所、行业规模及从业人员状况 |
3.2 我国税务律师行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
3.2.1 税务律师行业法律法规不完善 |
3.2.2 税务律师行业监管制度不完善 |
3.2.3 涉税法律服务市场开拓不足 |
3.2.4 税务律师人才稀缺且经验不足 |
4 国外税务律师行业发展情况及经验借鉴 |
4.1 部分发达国家税务律师行业发展情况 |
4.1.1 美国税务律师行业简介 |
4.1.2 日本税务律师行业简介 |
4.1.3 德国税务律师行业简介 |
4.2 国外经验借鉴 |
4.2.1 税收中介代理法律法规健全 |
4.2.2 执业准入制度比较完善 |
4.2.3 税务中介独立性较强 |
4.2.4 有效的奖惩机制 |
4.2.5 完善的职业保险赔偿制度 |
5 促进我国税务律师行业发展的建议 |
5.1 完善涉税服务行业相关法律制度 |
5.2 完善税务律师行业监管体系,建立惩戒机制 |
5.2.1 建立宏观层面的政府监管制度 |
5.2.2 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质量控制体系 |
5.2.3 加强税务律师行业独立性建设 |
5.3 积极开拓涉税法律服务市场,支持税务律师多元化发展 |
5.4 提升税务律师专业及职业道德素质 |
5.4.1 加强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完善准入制度 |
5.4.2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
5.4.3 加强税务律师从业人员执业道德教育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律师惩戒制度研究 ——以上海档案馆馆藏档案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四、课题研究的创新点 |
第一章 近代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惩戒制度的萌芽 |
第一节 律师制度及律师惩戒制度概述 |
一、律师和律师制度 |
二、律师惩戒制度 |
第二节 清末律师制度的引入 |
一、律师制度引入背景 |
二、律师制度引入过程 |
第三节 民国初期律师制度的建立及惩戒制度的萌芽 |
一、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律师公会的产生 |
二、北洋政府时期的律师惩戒制度的法律规定 |
第二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律师惩戒制度的建立 |
第一节 律师惩戒制度的发展 |
一、1927 年《律师章程》的颁布 |
二、1929 年《律师惩戒委员会规则》的颁布 |
三、1941 年《律师法》的颁布 |
四、1941 年《律师惩戒规则》的颁布 |
第二节 律师惩戒制度的内容 |
一、惩戒律师缘由 |
二、惩戒的处分种类 |
三、律师惩戒机关 |
四、律师惩戒程序 |
第三节 律师惩戒内容的缺失 |
一、律师公会权力受限 |
二、律师的合法权利被忽略 |
三、司法救济规定不足 |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律师惩戒制度的实施 |
第一节 从惩戒原因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律师惩戒制度的实施 |
一、违反律师入会、登录管理规定 |
二、滥收公费 |
三、未尽善良管理之注意义务 |
四、延滞诉讼 |
五、代理未回避 |
六、撰拟书状未署名盖章 |
七、唆讼搀越 |
八、有犯罪前科者充当律师 |
第二节 律师惩戒制度实施中的问题 |
一、不应受惩戒而被提付惩戒 |
二、程序瑕疵偶有发生 |
三、委托人之损失多归责律师 |
四、广泛使用兜底条款 |
第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律师惩戒制度评析 |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律师惩戒制度的意义 |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律师惩戒制度的局限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律师惩戒制度对当代的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法条 |
附录B:上海档案馆馆藏部分案例 |
致谢 |
(7)我国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维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辩护律师执业权利行使的困境——基于浙江省域的实践 |
(一)立法规范粗疏且单一 |
1.缺乏系统的立法保障 |
2.存在部分羁绊性规定 |
(二)维权意识淡薄且脆弱 |
1.律师自我维权意识的薄弱性 |
2.律师行业职业素养的欠缺 |
3.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缺失 |
(三)律协维权松散且迟延 |
1.异地维权各律协责任不明 |
2.律协维权委员会职能发挥不足 |
(四)模糊且有限的维权措施 |
1.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匮缺 |
2.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不完善 |
3.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措施的不明确 |
二、我国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维护的理论基础 |
(一)人权保障原则 |
1.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
2.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
(二)控辩平衡原则 |
1.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
2.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
(三)司法公正价值 |
1.推动实现实体公正 |
2.贯彻落实程序正义 |
三、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维护的域外考察与启示 |
(一)执业权利的立法维护 |
1.美国:明晰的执业豁免权 |
2.日本:完整的律师权益维护体系 |
3.德国:健全的卷宗查阅权 |
4.英国:完备的免受拘留特权 |
(二)辩护律师的自我维权 |
1.美国:自我保护意识的强烈 |
2.日本:拒绝辩护权的行使 |
3.德国:拒绝作证权的保护 |
4.英国:职业垄断权的保障 |
(三)律师协会的维权机制 |
1.美国:律协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制度全面 |
2.日本:地方律师会保障律师执业中立性 |
3.德国:律师执业权利维护部门分工明确 |
4.英国:律师协会自治管理维权 |
(四)域外立法对我国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维护的启示 |
1.加强对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实质性维护 |
2.强化律师自我维权意识 |
3.完善律师协会的管理和实质维权 |
4.建立完备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制度 |
四、我国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维护的完善措施 |
(一)建立健全律师维权法律规范 |
1.构建多层次一体化律师维权规范 |
2.确立明晰的律师执业豁免权 |
3.细化落实律师会见权 |
(二)加强律师行业的自身建设 |
1.完善律师执业保险制度 |
2.建立律师互助救济制度 |
3.构建维权联络员制度 |
(三)优化律师维权的衔接机制 |
1.落实完善律师科技维权 |
2.充分发挥律协维权职能 |
3.建立健全法律职业共同体 |
(四)完善律师维权的救济制度 |
1.拓宽辩护律师申诉控告的渠道 |
2.构建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标准 |
3.强化多部门联合调查制度的落实 |
4.完善检察监督的运行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件:浙江省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维护情况调查问卷 |
致谢 |
(8)推动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发展——省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关于督促“两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建议由来:律师执业权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完美的“音符” |
人大督办:推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全面有改善重点有突破 |
省法院:制定问题清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 |
省检察院:归结问题形成意见全面推行电子案卷 |
领衔代表:加强监督力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在实践中落地生根 |
(9)关于注册会计师执业中信息收集权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相关制度规定辨析 |
(一)审计准则关于审计证据的相关要求远高于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 |
(二)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的修订思路对审计证据的要求更高 |
1.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的修订范围和修订要点。 |
2. 中注协最新要求(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4号)规定: |
二、执业现实情况分析 |
三、律师和评估师借鉴的相关法律保障 |
(10)企业法务制度法制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创新点 |
第一章 企业法务制度法制化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法务的概念 |
二、企业法务制度法制化的概念 |
第二节 企业法务制度法制化的理论分析 |
一、企业法务制度法制化的相关概念及其关系原理 |
二、企业法务制度法制化是依法治企的现实需求 |
第二章 企业法务制度法制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企业法务制度法制化的必要性 |
第二节 企业法务制度法制化的可行性 |
第三章 我国企业法务制度法制化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企业法务制度法制化的现状 |
第二节 我国企业法务制度法制化存在的问题 |
一、企业法务制度缺乏高位阶立法 |
二、企业法务制度操作性不强 |
三、企业法务制度配套机制不健全 |
第三节 我国企业法务制度法制化的困境 |
一、法务岗位地位不高 |
二、社会法制观念落后 |
三、缺乏国家层面的有力推动 |
第四章 我国企业法务制度法制化路径 |
第一节 我国法务制度法制化的方向 |
一、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保障 |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
第二节 我国企业法务制度法制化的建议 |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
二、培养坚实的企业法务制度法制文化基础 |
三、增强国家对企业法务制度的立法工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律师执业保障有法可依(论文参考文献)
- [1]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中律师的角色和功能研究[D]. 李奕. 吉林大学, 2021
- [2]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D]. 石贤平. 吉林大学, 2021(01)
- [3]我国律师调解制度的优化研究[D]. 朱泽然. 常州大学, 2021
- [4]民事诉讼律师勤勉尽责义务研究[D]. 朱晓君. 内蒙古大学, 2021(02)
- [5]纳税服务社会化背景下我国税务律师行业发展研究[D]. 张琪. 河北经贸大学, 2021(02)
- [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律师惩戒制度研究 ——以上海档案馆馆藏档案为中心[D]. 李星谕.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7]我国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维护研究[D]. 豆亚凡. 浙江工商大学, 2021
- [8]推动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发展——省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关于督促“两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建议[J]. 琳琳. 人民之声, 2021(01)
- [9]关于注册会计师执业中信息收集权的探讨[J]. 刘立宇.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1(01)
- [10]企业法务制度法制化研究[D]. 吴佳琪.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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