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刘赫男[1](2020)在《私益救助型众筹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私益救助型众筹,是指公民个人因陷入困境而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发起求助,投资方(捐赠方)以资金形式施以善意的一种大众筹资活动。新生事物的蓬勃发展与成文法的天然滞后导致近年来私益救助型众筹活动中的机会主义行为频发。本文在梳理私益救助型众筹概念及发展现状(第一章)的基础上,分析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第二章),并着重针对私益救助型众筹中存在的求助者信息不实问题、滥用众筹款项问题、剩余款项归属问题、民事欺诈救济困境等四大现实问题,分四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展开深入分析和论述,进而得出立法规制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必要,并对此类众筹的立法规制问题进行着重探讨,同时对具体制度设计提出可行性建议(第七章),以期促进私益救助型众筹之良性发展,填补社会保障体系和慈善事业之不足,并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贡献一份绵薄之力。本文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七章。第一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厘定与发展现状”。本章首先对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进行厘定,阐述了属于捐赠型众筹的私益救助型众筹之概念与特征,并详细梳理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与几种相近模式的异同;同时对私益救助型众筹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和国内相关立法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最后提出了私益救助型众筹目前存在的实践问题,这些问题成为第三、四、五、六章论述的基础。第二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关系”。本章首先论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中发起人与求助者的法律关系、求助者与捐赠人的法律关系,以及求助者(发起人)、众筹平台与捐赠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本章分析了私益救助型众筹发起人的权利义务、求助者的权利义务、捐赠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众筹平台的权利义务。第三章“求助者信息公开与众筹平台审查”。本章首先梳理了求助者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即知情权理论和公序良俗理论;其次,对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冲突与平衡进行了充分论述,欲平衡这些冲突,就要加大众筹平台的审查力度;本章的最后,论述了众筹平台审查求助者信息的必要性及正当性,并对众筹平台对求助者信息的审查形式进行了探讨,通过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考量,得出了合理的审查形式是“形式审查与有限的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的结论。第四章“所筹款项合理使用与众筹平台监管”。本章首先论述了基于负外部性理论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众筹平台对于所筹款项合理使用负有监管责任;其次,本章论述了众筹平台落实该监管责任的困境,即该监管责任既非法定义务,同时又因契约失灵导致监管责任落空;本章的最后,对众筹平台对所筹款项合理使用的监管方式进行了分析,并论述了监管方式的合理选择。第五章“剩余款项的合理归属与众筹平台监督”。本章首先论述了关于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的归属问题存在三种观点:一是归属于求助者,二是归属于捐赠人,三是剩余款项交由第三方管理。本章第二节主要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论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的合理归属问题,在综合考量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率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在私益救助型众筹的事由灭失时,将剩余款项返还给众筹平台作后续处理是一种妥当的制度安排。第六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民事欺诈”。本章首先阐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构成,对此类欺诈行为的类型及其行为属性进行了论述;同时本章还论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发生民事欺诈的诉讼类型: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均可作为捐赠人维权的诉讼类型,但由众筹平台代为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兼顾公平和效率。最后,笔者对在私益救助型众筹发生民事欺诈时众筹平台是否承担相应责任进行了探讨。第七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制度设计”。本章首先对私益救助型众筹立法中的利益衡量与立法规制模式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在上述理论和实践探讨基础上,笔者提出了私益救助型众筹立法规制的核心制度设计思路,包括四个主要方面:一是事前防范——众筹平台信息审查等制度设计,二是事中控制——众筹款项平台监管制度设计,三是事后监督——剩余款项合理使用制度设计;四是救济机制——平台责任与诉讼相关制度设计。
伊丽达娜·阿合买提江[2](2020)在《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处于B2C模式下的电子合同,其实质依然是一种合同,并且绝大多数也在电子交易合同范畴之内,不过其表现方式与传统方式不一样,基于此现阶段国内绝大多数学者都将其划归为电子合同之内进行研究,并未将其单独作为一个课题展开研究,所以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有一系列问题面临解决。由于互联网经济持续发展、增长,B2C模式下的电了合同原因也应当由于实践进步而得到相应的调整,并因与人们的权益越来越有关系而被当作新式的合同方式,所以文中展开关于B2C模式下签订电子合同时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的研究与探讨是极为必要的。第一部分,引言。介绍文章的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文章重点、难点、创新点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部分,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的概述。主要是对B2C电子商务模式概念,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的一般理论,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的要素进行梳理并归结国内的立法背景以及现状。第三部分,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主体的法律问题。通过探讨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主体的身份确认,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主体的缔约能力,B2C模式下电子合同中的电子代理人等问题,解释电子合同订立主体所遇到的法律问题,最后提出解决思路。第四部分,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程序中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对B2C模式下电子合同的要约,B2C模式下电子合同的承诺,B2C模式下电子合同的订立时间与地点进行归纳总结,解决订立程序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并最后提出解决思路。第五部分,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中效力判定的法律问题。通过对B2C模式下电子合同形式要件问题,B2C模式下电子合同意思表示问题和,B2C模式下电子合同效力待定、无效、可撤销问题分析,总结在B2C模式下的电子合同的效力判定的集中情况,并最后提出解决思路。
孙博亚[3](2020)在《电子缔约规则研究》文中指出现今,电子交易飞速发展,实质性地改变了传统的市场交易模式,从交易规则视角观察,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电子交易需要新的交易规则,这必然对传统交易规则带来挑战,其中最主要的挑战体现在合同法领域。电子合同作为电子交易的首选形式,与传统的纸质合同比较,存在众多不同之处,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不断显现,尤其是在合同缔结方面。以电子信息交换作为缔约手段,给传统合同订立领域带来革命性冲击,并从根本上打破了人们对于既有意义上缔结合同的认识,由于电子通信以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基础,具有无纸化和电子化的特点,使得电子合同缔结的诸多环节与传统的纸面缔约存在本质区别,如果继续适用传统的缔约规则调整电子缔约,难免会出现捉襟见肘的尴尬局面,因而,对以规制合同缔结为核心的相关法律制度作出调整是十分必要的,故本文选择电子缔约规则作为研究对象,以期能为电子缔约规则的体系化建构尽一份绵薄之力。本文以电子缔约规则为着眼点和出发点,采用规范分析、法解释以及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坚持问题导向,遵循体系化探索的逻辑思路,立足于归纳分散于不同领域的电子合同缔约规则,并试图通过对相关规则的体系化整合及对比分析,以期达到对电子缔约规则进行调整、完善和改良的目的。本文的结构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绪论部分从阐述电子合同的基本理论中提出问题,并进而明晰如何从制度层面打开创制电子合同缔约规则的思路。绪论讨论的问题是电子缔约制度的核心和基础问题,讨论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本选题在当代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重大价值。正文的五章以电子缔约规则为线索,分别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规则、电子缔约主体认定规则、电子缔约的常规模式、电子意思表示错误规则以及电子格式条款缔约规则等方面对电子缔约规则进行了审视和梳理,在介绍和比较分析中,提出了本文的论题即电子合同缔约规则应当以调整、完善以及改良的思路进行制度设计。本文第一章围绕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展开讨论,集中探讨了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形式规则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规则。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规则,因其直接关系到电子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故而引起各国的高度关注,并想尽一切办法设法使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视同为书面形式,以便消除电子交易的法律障碍,我国现行法也通过一定立法技术,使电子意思表示归属于书面形式范畴。但是电子意思表示所具有的独有特点即无纸化和电子化,决定了电子意思表示在事实上难以被传统的书面形式所涵盖,为此,本文从应然层面对电子意思表示究竟是否构成书面形式进行了深度分析,提出了未来合同立法对电子意思表示形式应当从协调各规则统一性视角作出进一步规定。至少在目前,应当基于电子意思表示无纸化特点,以及《民事诉讼法》增加电子数据证据类型的契机,从实体法层面明确电子意思表示的电子数据形式,以利于法律系统内部的协调与配合。针对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是电子意思表示书面形式的必然要求,因为数据电子信息通过电子通讯方式发出后,收件人收到的电子文本不具有唯一性,收到的电子文本永远只是原件的复制件,而电子意思表示构成原件的目的是为了以书证的证据类型运用于诉讼程序,基于目前证据类型的调整,有必要对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做出改良,制定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本文第二章系统地论述了电子缔约主体资格认定制度,基于网络技术对法律主体本质的冲击与挑战,本章回答了电子缔约主体需要身份识别规则的深层次原因,着力探讨了未成年人的电子缔约能力判断问题和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深度分析了缔约主体身份识别的两种主要方法即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对于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问题,在尊重与突破的进路中提出了调整思路。其具体调整思路包括:第一,进一步拓宽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的适用范围;第二,设置日常生活条款制度;第三,对于未成年人进行电子欺诈缔结的电子合同,应当依据电子合同的具体形态认定合同效力,不能一概而论。通过对关于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的不同观点进行了评述,指出在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电子人论具有合理性,在梳理缔约主体制度发展的历史脉络过程中,探究了赋予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思想根源,从而为电子代理人以主体资格入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电子代理人制度的立法选择提出了建议,即将电子代理人缔约纳入合同法律规范的调整范畴,并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代理人的概念,明确规定电子代理人进行要约和承诺的条件,建立电子代理人行为后果归属规则。本文第三章的内容是研究重点之一,本章主要以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为线索,在常规缔约模式下讨论电子缔约规则问题,由于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呈现出明显的技术性,因此与传统要约和承诺规则不同,需要从理论上给予全新的诠释,以便于通过对传统规则的改良,创设新的缔约规则。本文认为,电子缔约一般规则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效力认定问题,因而,本章是以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效力判定展开讨论的。主要回答四个问题:一是如何识别电子要约;二是如何确定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的生效时间;三是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能否撤回;四是如何判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合意。针对以上四个问题的研究构成本章的全部内容。针对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应当坚持《民法典》合同编确定的是否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标准,综合考虑信息发布者的主观意图,根据发布信息的实际情况,评价商品或服务信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约条件作出判断。针对第二个问题,本文首先对传统法律规范进行了解读和诠释,通过与相关国际组织的立法进行对比研究中得到启示,本文认为应采用规定数据电文发出与到达的时间以解决生效时间问题,同时基于公平分配风险的考虑,可以设立以检索时间为生效时间的补充规则,以解决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没有进入指定系统的问题。针对第三个问题,通过综合分析和评述不同观点,本文认为,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立法者何以赋权给当事人是基于法价值考量,是一种法政策选择的结果,权利因客观实际情况,暂时不能行驶或行驶有困难,从来都不是创设权利考虑的因素,也不应该成为不赋权给缔约主体的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撤销或撤回电子意思表示是法律赋予发送人的一项权利,依据赋权规则,他人不得随意加以剥夺。至于权利人因客观实际情况,暂时不能行使或行使有困难,不应成为创设权利考虑的因素,也不应成为不赋权给缔约主体的原因。针对第四个问题,本文认为,合意达成的判断规则应围绕合意内容的范围边界加以解读,具体标准为:第一,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一致;第二,当事人对必要条款有约定,以其约定内容进行判断;第三,受要约人不得就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本文第四章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规则进行了研究,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解决外在表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归责于表意人的问题,因我国没有设立意思表示错误规则,本文从司法实践入手,界定了电子错误的概念及涵盖范围,对电子错误的类型进行了划分,并主要考察了美国及国际组织的立法,提出了完善我国电子缔约错误规则的建议。通过对电子缔约错误类型的划分,以及对各国和国际组织的立法考察,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规则:第一,应当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错误的概念以及涵盖的范围;第二,应建立专门针对人为电子错误的规则;第三,在既有法律规范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自动信息系统错误规则;第四,应当规定电子错误的救济措施。本文第五章亦是文章的研究重点,本章以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为进路,系统地探讨电子缔约的非个别磋商规则。本章着重探讨了两个问题:一是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中的合意问题,即如何确保合意的充分性与真实性;二是如何突破电子格式条款缔约困境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应当为网络消费者提供更加合理的机会以助其了解并理解条款内容,同时对电商经营者施以必要的条款说明义务,帮助消费者在明确条款含义的基础上,做出缔约选择,提升缔约合意度。关于第二个问题,应当通过进一步提升格式条款内容的显着性、赋予网络消费者撤回权、构建冷静期制度以及设置有限阅读义务等一系列措施予以解决。结论部分,基于对电子缔约规则的体系化整理,发现电子缔约区别于传统缔约的本质属性,是整合电子缔约规则的前提,因此,本章以“电子缔约的特质对法律调整的影响”为题对论文的结论进行了阐释,由于在电子缔约过程中,电子缔约主体之间的沟通是通过数据电文的交互活动实现的,由此导致缔约双方依赖电商交易平台的指引进行缔约活动,这使得消费者作出的缔约选择具有非理性的冲动特质,在这样的前提下,法律调整电子缔约及电子合同关系的策略,恐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向公私法协同调整的综合治理路径的转向。
彭文杰[4](2020)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网络购物给人们带来了便利,也促进了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但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无纸化、复杂性等特点,网络购物在给消费者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如何在网络购物中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成为我们应当关注的问题。论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绪论,笔者首先介绍了本文选题的背景,以及其在理论探讨、制度构建和现实中的意义。随后笔者梳理了国内外研究现状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丰厚扎实的理论基础,介绍了论文采取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并对论文的创新性与在研究中遇到的问题作了简要说明。第二章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笔者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和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做了界定,从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点和网络购物消费者的特殊弱势地位出发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进行了说明,同时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也进行了说明,其目的意在体现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传统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同。同时,笔者也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意义也做了一个总结。第三章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评述,笔者归纳出了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法律渊源,并重点分析了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和面临的主要问题,为后文制度完善提供理论基础支撑。第四章发达国家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及其借鉴,主要通过对美国、日本、欧盟关于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法律保护,寻求对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方式。第五章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笔者认为制度完善应当从格式合同、隐私权保护、求偿权保护、建立网络购物撤回权信用档案制度上进行完善。
郑李静[5](2020)在《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效力问题探究》文中研究说明在信息时代的大格局下,伴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世界俨然成为了一个密不可分的网络经济体系,而未成年人也成为了网络主体的重要部分,网络成为他们学习、交往和娱乐的最低成本渠道和方式,他们通过游戏、聊天不断创造出专属于他们的新型网络语言,由于其自身心智和认知能力欠缺,对复杂的网络世界难以辨别和自控,尤其在新起的网络游戏、直播等领域,他们通过虚拟网络以网络电子合同方式进行交易,引发不少纠纷,而纠纷的背后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不断刷新着大众的认知,从2016年《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再到去年《电子商务法》的颁布,我国在未成年人以及电子合同各自领域的立法和理论都在不断完善,但将两者相结合所进行的研究却少之甚少,本文将以未成年人作为电子合同的出发点,通过近几年比较新起的游戏、网络直播打赏等领域出现的典型案例为视角,结合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缔约电子合同领域的现状及问题,通过对比国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立法经验,以期能够对我国该领域所遇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措施,来帮助解决司法实践领域的纠纷。本文一共分为四章内容,引言部分简单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第一章,主要介绍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的相关概念,主要包括关于电子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以及未成年人缔结的电子合同概要及特征;通过相关概念和特征的介绍,初步对相关概念有所了解。第二章,介绍当前国内未成年人缔结的电子网络合同的消费现状,并引入两个典型案例。第三章,通过前述案例并对比国内外研究现状,从而引出我国未成年人电子合同领域的现状问题,总结大致包括三个问题:电子合同中未成年人的缔约能力;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含欺诈订约)的效力;实践中被冒用身份的成年人举证维权和法院裁判的思路。第四章,通过前述国内外相关规定的现状对比和国内出现的主要问题,分析我国目前在未成年人电子合同领域的研究方向,并结合我国当前主流观点以及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提出自己的观点以及相应的完善建议。
杨雪[6](2020)在《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20年我国将基本实现5G移动网络全覆盖,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物联网成为一种常态,以阿里巴巴等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已经改变了大多数人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多便利,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当今时代最具活力的经济发展方式,并将以蓬勃之势继续发展下去,这是令人欣喜的。但电子商务长久健康有序的发展需要良好的法律环境的支撑,需要完善的制度和规则的规范。电子商务合同作为电子商务交易的核心,完善的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制度是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的重要一环。当前,传统的法律适用制度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来自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冲击和挑战,在复杂多变的时代形势下,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这一新事物的探索,从立法和实践层面逐渐优化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制度,助力国际电子商务发展,并针对我国当前在该领域的相关立法进行分析,期望能够为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制定贡献力量。文章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介绍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涵义界定和基本法律特征,为文章的后续写作作基础铺垫。第二部分围绕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讨论其在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中的法律适用的特殊性,以美国、欧盟的立法为例,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案例,分析各个法律适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被法官应用和解读及其可操作性如何。第三部分分析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给传统法律适用制度带来的挑战。包括对合同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挑战、对连接点的挑战以及对准据法的挑战。在对合同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挑战一节中,从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入手,分析传统合同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原则及其局限性,论证其无法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新需求;在对连接点的挑战一节中,分为对主观性连接点和客观性连接点两个层面进行论证;在对准据法的挑战一节中,主要围绕准据法的“落空”来阐述。第四部分是在前述的基础上对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制度的探讨。从我国关于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立法的现状和不足着手,以立法原则、立法标准为出发点,从优化意思自治原则、丰富最密切联系原则、弥补准据法的不足与保留适用强制性规定等方面为我国制定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规则提出一些建议。
孙泽洲[7](2020)在《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的蓬勃发展和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传统纸质合同受到了电子合同的巨大冲击。电子合同指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其具有覆盖面广、包容性高、便于操作等特点,越来越容易被大网民所接受。虽然电子合同适应了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节省了交易成本,但是由于它是依托虚拟的网络技术而缔结的,所以合同当事人无法知晓交易相对方的智力、年龄等身份信息。依据共青团中央发布的《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7月31日,我国未成年人网民规模已达1.69亿,普及率高达93.7%,明显高于同期全国人口互联网普及率,且城乡差距较小;因此,针对思维能力、认知能力尚存局限的未成年人缔结的电子合同,学术界产生了许多相关的新兴理论,而我国民事相关法律虽对电子合同有所涉及,但关于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的缔约能力、合同效力等相关问题还未完善。因此本文欲从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入手,将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分析与解决,并提出立法建议,具体而言: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的时代背景、相关文献综述、本文所用研究方法及研究意义。第二部分主要明晰相关理论,介绍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联系与区别,由此引出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的的自身特点及其界定方法,并对其基本概念进行阐述。第三部分则全面分析了未成年人在缔结电子合同过程中所遇到的几类问题,阐述网络发展对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带来的冲击。通过对两大法系中未成年人缔约能力规定的分析,综合论述电子合同中未成年人的身份如何识别、效力如何认定以及未成年人欺诈缔约的规制,考量世界主要国家在立法上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以期分析我国对未成年人缔结合同应如何规制。第四部分提出建议,在分析和总结了我国现行相关制度的不足以及国外先进立法以后,对相关法律应如何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电子合同、如何加快电子商务立法进程,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建议。
李明佳[8](2020)在《我国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电子合同,亦称电子商务合同。作为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催生出的产物,电子合同一经面世,就成为人们生活需要的“新常态”。完善的电子合同法律制度体系能够成为现实社会中解决电子商务争议的调节器,网络交易的保障书,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和社会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目前我国从法律层面将电子合同归为传统书面合同的一种,但国际上并未一致形成关于电子合同这一概念清晰明确的定义,而且电子合同与传统的书面合同在表现形式、订立过程、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多实质性的差别,再加上电子合同的种类繁多,均一定程度上颠覆了人们传统的观念和行为,也对传统的法律制度带来了冲击和挑战。传统的合同法规则与程序法规则并不一定适用于电子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如果电子合同在立法和司法上过于保守,将其限制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反而会限制交易的进行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关于电子合同的法律制度在立法中被屡次提及。2019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在电子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合同的要约、电子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随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16日稿)》(以下简称《民法典草案》)进一步细化了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等问题,为电子合同的规制提供了方向。可见我国的电子合同相关立法正在逐步追赶电子商务的发展脚步。本文建立在将电子合同根据当事人和交易类型的不同,划分为B2B(商对商的电子商务模式)、B2C(商对客的电子商务模式)、C2C(客对客的电子商务模式)类型的电子合同的基础之上,以B2C类型订立的电子合同为侧重点,通过对电子合同从合同法规则与程序法规则角度的梳理,试图找出我国立法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在文章开篇阐述了电子合同的概念、电子合同和传统书面合同的几点主要区别、三种不同模式订立的电子合同之间的区别以及目前关于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问题来明确电子合同的特殊性和电子合同需要制定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订立规则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从合同法角度重点分析了电子合同中数据电文的到达主义、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节点、电子合同的当事人等我国具体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以及立法中存在的问题。随后结合程序法,进一步分析电子合同关于管辖权和证据方面的困境与限制。通过对域外一些国家的关于电子合同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探索,为我国的电子合同法律制度建设提供新思路。最后,针对我国电子合同立法中不周延性等问题,本文提出了明确电子合同概念与具体分类、完善相关合同法订立规则(如适用法定确认收讫规则、参照适用英美法系国家中“生活必需品”的规定来判断无缔约能力人订立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在电子合同中增加犹豫期等)和完善相关程序法规则(如在管辖规则中由原告选择管辖法院、引进区块链技术保障电子合同真实性等)相关建议,从而使我国的电子合同规则制定着眼于世界,构建一个更加开放、更加完善的电子合同法律体系。
韩伟[9](2019)在《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法调整》文中研究说明当今世界的物流行业已经进入了“第三方物流”时代,第三方物流是一体化、系统化、个性化的新型商业服务模式,起源于企业物流业务的外包需求。然而与西方国家的第三方物流发展已经进入成熟期不同,中国的第三方物流仍处于起步期,不仅理论与实务对第三方物流的概念尚未达成一致认识,立法对第三方物流的调整也表现出碎片化、立法层级低、针对性不强的缺陷。从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调整出发,由于第三方物流合同具有长期性、动态性、复合性、信息性、程式性与专属性属于商事合同,且民、商法调整在基本原则、主体规则、行为规则、责任规则等方面都存在差异,所以对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调整应当由商法完成。围绕合同的要素以及不同阶段进行分析,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事特殊性及与其相关的现行法所存在的局限性和法律完善需求昭然若揭。第一是第三方物流合同订立的商事特殊性。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订立方式主要是竞争缔约和附和缔约。其中竞争缔约是以竞争方式订立第三方物流合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竞争缔约主要采取的是招标与投标方式,对此《合同法》以及《招标投标法》的规则都无法满足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法调整需求。附和缔约是以格式条款订立第三方物流合同,对此,《合同法》在格式合同使用人、格式合同缔约过程与结果、“格式之战”等规定上都存在不足。第二是第三方物流合同履行的商事特殊性。第三方物流合同基本上都是涉他合同,且往往既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对于这类合同,检验、履行标准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处理,以及不同的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义务,当前立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第三是第三方物流合同变更与转让的商事特殊性。由于第三方物流合同具有开放性与继续性的特点,所以对于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完善,立法应当从提高效率和尊重商业判断两方面入手。第四是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解除的商事特殊性。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解除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诸多共性,但是在预告解除、任意解除与非任意解除等规则方面,第三方物流合同需要与一般民事合同相区别,尤其是任意解除制度,该制度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之中应当被限制适用。第五是第三方物流合同终止的商事特殊性。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终止需要重点解决交易习惯与民事一般法存在冲突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时关注交互计算规则的适用。第六是第三方物流合同责任的商事特殊性。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从归责原则、责任制度形式、赔偿范围、责任赔偿限制到责任期间都存在商事特殊性,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责任体系是独立的商事责任体系。对于当前中国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规范的完善问题,理论上存在制定单独的《第三方物流法》、对现有法律规范逐一完善、在《合同法》中将第三方物流合同有名化三种立场,其中将第三方物流合同有名化应当是最佳选择。从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事特殊性出发,第三方物流合同有名化的具体方案应当包括规范概念的选择与界定、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条款、与合同订立有关的条款、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条款、与合同变更与转让有关的条款、与合同解除有关的条款、与合同终止有关的条款、与合同责任有关的条款的完善等几个方面。
林晨[10](2019)在《消费返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消费返利作为一种新型的促销模式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但是由于消费返利在国内的发展时间并不长,商业模式并不成熟,与之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也不够完善,因此许多维权漏洞和监管漏洞暴露出来。消费返利作为新鲜事物自盛行以来,给消费者带来了实惠,促进了交易的进行和经济的发展。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消费返利便捷的背后也存在着诸多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不仅是消费返利健康发展的阻力也是市场经济有序进行的绊脚石。消费返利分为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本文就狭义的消费返利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介绍消费返利的概念,消费返利是指当消费者从销售者处购买商品且满足约定的条件时,销售者或者中介将以某种正反馈的形式返还给消费者。本文就消费返利的主体,目的,时间,效果等方面对消费返利的特征进行分析。消费返利具有与其他促销形式相同的特征,例如主体的特定性等,但是消费返利同时也区别与其他的促销模式,例如时间上的限制性等。消费返利在分类上通常分为消费返券,消费返现和消费返点。但是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又可以进行其他方向上的细分。本文第二部分从两个角度对消费返利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划分和讨论,首先讨论了销售者直接返利的法律性质,学界对此观点不一,笔者认为这种返利行为的法律性质应当归类为买卖合同,因为返利行为的发生是消费者给予了相应的对价,并不是商家无偿赠与或者是附条件、附义务赠与的。对于第三方中介返利中第三方中介与合作商家的返利行为的法律性质学界的观点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存在第三方中介的商家对返利网站的返利行为属于具有居间服务合同性质的委托合同,而将第三方中介与消费者的返利行为的法律性质定性为服务合同。本文第三部分主要从消费者、监管、法律适用三个角度对消费返利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首先消费返利存在诸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本文主要就虚假宣传、欺诈和霸王条款三个方面进行讨论。经营者在宣传返利活动时,存在故意抬高价格或者使用引人歧义的宣传标语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同时事前抬高价格又涉及到了价格欺诈的范畴,另外经营者常常拖延返利兑现的时间导致返利周期过长,或是消费过后收到的返利低于约定的比例等等行为都属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返利,经营者都存在单方面制定霸王条款,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免除己方的主要责任,例如商场的最终解释权或者是提现门槛等。其次在监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文将通过第三方中介资格审核过于宽松和监管主体和职权划分不明确两个方面展开,资格审核过于宽松指经营者获得资质比较轻松,不需要经营者有资金方面的准入门槛,在退出上也没有具体相配套的制度规制,因此容易影响返利政策市场秩序,而对于经营者进入市场后又存在监管主体不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衔接不紧密等问题,目前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存在漏洞,有待完善。在法律适用上也存在诸多漏洞和不合理的地方,如经营者的责任承担不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难以适应消费返利这种新型的促销模式。在程序法上也存在管辖权不明的情况。因此需要我们从法律法规入手去完善消费返利制度建设。第四部分,本文主要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三监管模式,明确经营者责任承担和明确管辖权四个方面着手对消费返利的法律规制提出建议,试图探析消费返利法律规制的路径。
二、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私益救助型众筹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厘定与发展现状 |
第一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厘定 |
一、众筹兴起与众筹分类 |
(一)众筹兴起 |
(二)众筹分类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与特征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的特征 |
三、私益救助型众筹与几种相近模式的界分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与互联网慈善募捐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与公益众筹 |
(三)私益救助型众筹与个人网络公益(慈善)募捐 |
(四)私益救助型众筹与网络互助 |
(五)私益救助型众筹与私益募捐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发展现状 |
一、域外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发展现状 |
二、中国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实践现状 |
(一)中国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实践价值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发展规模与平台现状 |
三、中国私益救助型众筹的立法现状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合法性 |
(二)法律法规与行业自律 |
四、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实践问题 |
(一)求助者信息不实问题 |
(二)滥用众筹款项问题 |
(三)剩余款项归属问题 |
(四)民事欺诈救济困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
一、发起人与求助者的法律关系 |
(一)代理关系的成立 |
(二)无因管理的排除 |
二、求助者与捐赠人的法律关系 |
(一)附义务赠与说 |
(二)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 |
(三)附目的赠与说 |
(四)观点评述 |
三、求助者(发起人)、众筹平台与捐赠人的法律关系 |
(一)利他合同说 |
(二)居间关系说 |
(三)信托关系说 |
(四)观点评述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
一、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发起人的权利 |
(二)发起人的义务 |
二、求助者的权利与义务 |
(一)求助者的权利 |
(二)求助者的义务 |
三、众筹平台的权利与义务 |
(一)众筹平台的权利 |
(二)众筹平台的义务 |
四、捐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捐赠人的权利 |
(二)捐赠人的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求助者信息公开与众筹平台审查 |
第一节 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 |
一、求助者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 |
(一)知情权理论 |
(二)公序良俗理论 |
二、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边界 |
(一)求助者信息公开面临风险 |
(二)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冲突 |
(三)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利益衡平 |
第二节 众筹平台审查责任与审查形式 |
一、众筹平台审查求助者信息的必要性及正当性 |
(一)捐赠人的有限理性 |
(二)社交审核的局限 |
(三)众筹平台的声誉资本 |
(四)中立的第三方是信任的基石 |
二、众筹平台的审查形式 |
(一)众筹平台审查形式选择 |
(二)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辨析 |
(三)合理的审查形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所筹款项合理使用与众筹平台监管 |
第一节 众筹平台对所筹款项合理使用的监管责任 |
一、负外部性理论与众筹平台监管责任 |
(一)外部性理论及其法学阐释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外部性 |
(三)众筹平台的负外部性及其监管责任 |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众筹平台监管责任 |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平台的盈利模式 |
(三)私益救助型众筹平台之监管责任 |
第二节 众筹平台落实监管责任之困境 |
一、众筹平台监管责任并非法定义务 |
(一)直接适用的排除 |
(二)类推适用的问题 |
二、众筹平台监管责任之约定义务落空 |
第三节 所筹款项合理使用的众筹平台监管方式 |
一、众筹平台监管方式辨析 |
(一)一次性提现模式 |
(二)分期提现模式 |
(三)款项打给相关机构对公账户模式 |
二、众筹平台监管方式的合理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剩余款项的合理归属与众筹平台监督 |
第一节 关于剩余款项归属的观点交锋 |
一、剩余款项产生的原因 |
二、剩余款项归属观点交锋 |
(一)观点一:剩余款项归属求助者 |
(二)观点二:剩余款项返还捐赠人 |
(三)观点三:剩余款项交由第三方管理 |
第二节 剩余款项合理归属的利益衡量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归属问题的特异性 |
(一)不同于一般赠与合同的财产归属 |
(二)不同于慈善捐赠的剩余款项归属 |
(三)不同于私益募捐的剩余款项归属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归属的价值判断 |
(一)三种观点的比较分析 |
(二)剩余款项返还及合理使用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民事欺诈 |
第一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构成 |
一、实践中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欺诈类型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 |
(二)侵权的欺诈与违约的欺诈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欺诈行为的定性 |
(一)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 |
(二)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之诉讼类型 |
一、多人诉讼类型的选择适用 |
(一)共同诉讼 |
(二)代表人诉讼 |
(三)公益诉讼 |
二、众筹平台代为起诉的合理性及正当性 |
(一)众筹平台代为起诉的合理性辨析 |
(二)众筹平台代为起诉的正当性辨析 |
第三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平台责任 |
一、避风港原则与互联网平台责任 |
(一)避风港原则的产生与适用 |
(二)避风港原则的滥用与泛化 |
(三)互联网平台责任认定困难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平台责任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与其相应义务责任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平台责任辨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制度设计 |
第一节 立法利益衡量与立法规制模式 |
一、立法利益衡量 |
(一)利益冲突与立法规制 |
(二)立法中利益衡量的过程 |
二、立法规制模式 |
(一)网络新业态立法规制模式 |
(二)中国特色立法规制模式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立法的核心制度设计 |
一、事前防范——众筹平台信息审查等制度设计 |
(一)事前防范之利益整合 |
(二)事前防范之核心制度 |
二、事中控制——众筹款项平台监管制度设计 |
(一)事中控制之利益整合 |
(二)事中控制之核心制度 |
三、事后监督——剩余款项合理使用制度设计 |
(一)事后监督之利益整合 |
(二)事后监督之核心制度 |
四、救济机制——平台责任与诉讼相关制度设计 |
(一)救济机制之利益整合 |
(二)救济机制之核心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1.3.1 研究重点、难点 |
1.3.2 研究创新点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2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的概述 |
2.1 B2C电子商务模式概念 |
2.1.1 电子商务的概念 |
2.1.2 B2C电子商务模式 |
2.2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的一般理论 |
2.2.1 电子合同的界定 |
2.2.2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的特殊性质 |
2.3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的要素 |
2.3.1 电子合同当事人 |
2.3.2 电子意思表示 |
2.4 国内的立法背景以及现状 |
3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主体的法律问题 |
3.1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主体的身份确认 |
3.1.1 电子签名 |
3.1.2 电子认证 |
3.2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主体的缔约能力 |
3.2.1 自然人的缔约能力 |
3.2.2 法人的缔约能力 |
3.3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中的电子代理人 |
3.3.1 电子代理人的概念 |
3.3.2 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
3.3.3 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能力及效力 |
3.4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主体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思路 |
3.4.1 完善B2C电子合同的主体确认制度 |
3.4.2 完善电子签名以及电子认证制度 |
3.4.3 构建电子代理人制度 |
4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程序中的法律问题 |
4.1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的要约 |
4.1.1 电子合同要约的生效 |
4.1.2 电子合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鉴别 |
4.1.3 电子合同要约的撤销与撤回 |
4.2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的承诺 |
4.2.1 电子合同承诺的构成要件 |
4.2.2 电子合同承诺的生效 |
4.2.3 电子合同承诺的撤销与撤回 |
4.3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的订立时间与地点 |
4.3.1 电子合同的订立时间 |
4.3.2 电子合同的订立地点 |
4.4 完善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程序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思路 |
4.4.1 明确电子合同要约与承诺的生效时间 |
4.4.2 明确电子合同意思表示撤销与撤回规则 |
5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中效力判定的法律问题 |
5.1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形式要件问题分析 |
5.1.1 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 |
5.1.2 电子合同的签字要求 |
5.1.3 电子合同的原件要求 |
5.2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意思表示问题分析 |
5.2.1 电子意思表示的分类 |
5.2.2 电子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
5.2.3 电子意思表示的生效 |
5.3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效力待定、无效、可撤销问题分析 |
5.3.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电子合同 |
5.3.2 可撤销的电子合同 |
5.4 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生效力定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思路 |
5.4.1 明确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的效力 |
5.4.2 完善电子合同形式要件的特殊要求 |
5.4.3 明确不真实电子意思表示的救济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3)电子缔约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理论立场的预设 |
五、论文框架 |
第一章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 |
第一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形式 |
一、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概念 |
(一)贸法会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的界定 |
(二)我国法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的界定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法定形式 |
(一)贸法会的解决方案 |
(二)我国法的解决策略 |
三、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法定形式再思考 |
(一)电子缔约意思表示与传统书面形式不具有涵盖关系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形式并列存在的规范价值 |
第二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 |
一、电子意思表示书面形式对原件的要求 |
(一)传统法律中的原件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要求原件的原因 |
二、解决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要求的立法例 |
(一)联合国的立法 |
(二)美国的相关立法 |
三、我国立法上的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 |
第二章 电子缔约主体资格的认定 |
第一节 电子缔约人的主体性 |
一、电子缔约主体的双重属性 |
(一)电子缔约主体的自然属性:虚拟性 |
(二)电子缔约主体的法律属性:法律性 |
二、电子缔约主体真实身份的确认方法 |
(一)确认电子缔约主体真实身份的必要性 |
(二)确认的方法: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
第二节 电子缔约能力:以缔约主体资格认定为分析视角 |
一、自然人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 |
(一)电子缔约能力的法律构造 |
(二)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标准:传统与创新 |
二、企业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标准 |
(一)认定依据 |
(二)关于企业缔约能力的实务解决现状 |
(三)我国关于企业电子缔约能力制度的立法完善 |
第三节 电子代理人 |
一、电子代理人概念 |
(一)含义 |
(二)特征 |
二、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
(一)关于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观点及评析 |
(二)电子代理人具有主体性的理论基础 |
三、电子代理人的行为归属 |
(一)电子代理人行为归属的立法 |
(二)电子代理人行为后果归属 |
(三)电子代理人缔约程序 |
四、我国电子代理人制度的立法思考 |
(一)现行立法缺陷分析 |
(二)美国《统一计算机交易法》的规定及借鉴 |
(三)我国的立法选择 |
第三章 电子缔约的常规模式 |
第一节 电子要约 |
一、电子要约基本问题 |
(一)电子要约的成立条件 |
(二)电子要约的识别与电子要约邀请 |
二、电子要约的特殊法律问题 |
(一)电子要约的生效 |
(二)电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
第二节 电子承诺 |
一、电子要约的成立条件 |
二、电子承诺的方式选择 |
(一)我国法关于电子承诺方式的规定 |
(二)电子承诺中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
三、电子承诺的发出与生效 |
(一)电子承诺的发出与承诺有效期的确定 |
(二)电子承诺的生效时间与地点 |
四、电子承诺的撤回 |
第三节 电子合同成立 |
一、电子合同成立概说 |
(一)电子合同成立的本质:合意的形成 |
(二)电子合同成立的外观要件 |
二、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一)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
(二)电子合同成立地点 |
三、我国关于电子合同成立规则的不足与完善 |
(一)明确约定优先规则 |
(二)明确界定特定系统指当事人可以控制的邮件系统 |
(三)规定检索到达时间的适用规则 |
第四章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 |
第一节 电子意思表示错误的司法实践—以网络标价错误为例 |
第二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含义 |
一、学界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界定 |
二、本文的界定 |
三、电子错误的类型 |
(一)人为电子错误 |
(二)自动信息系统错误 |
第三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立法考察 |
一、主要国家的立法 |
(一)美国 |
(二)加拿大 |
二、国际组织的立法 |
(一)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 |
(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英文简称PICC) |
(三)贸法会的《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
三、关于上述立法的评述 |
第四节 我国关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立法解决 |
一、关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救济 |
(一)人为电子错误的法律救济 |
(二)自动信息系统错误的法律救济 |
二、立法完善 |
(一)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错误的概念以及涵盖的范围 |
(二)建立专门针对人为电子错误的规则 |
(三)在《电子商务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自动信息系统错误规则 |
(四)设立电子错误救济规则 |
第五章 电子格式条款缔约 |
第一节 电子格式条款概说 |
一、电子格式条款的规范解析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方式简述 |
(二)既有法律框架下的格式条款:概念、特点及法价值目标 |
二、缔约语境下的电子格式条款 |
(一)电子格式条款的涵义 |
(二)电子格式条款的特征 |
(三)缔约视角下的电子格式条款类型 |
第二节 电子格式条款订入规则 |
一、合理提请网络消费者注意规则 |
二、网络消费者同意订入规则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中的合意本质 |
(二)合意的保障规则 |
三、电子格式条款订入的限制规则 |
(一)异常条款排除规则 |
(二)不得与个别约定条款相抵触规则 |
第三节 电子格式条款缔约的困境及突破路径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困境 |
(一)消费者的认知局限与缔约策略选择的困境 |
(二)信息不对称与消费者知情决策的困境 |
(三)合意规则面临的困境 |
二、缔约困境的突破路径 |
(一)进一步提升条款内容的显着性 |
(二)构建冷静期制度给消费者以反悔权 |
(三)进一步完善电商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
(四)设置网络消费者的有限阅读义务 |
结论:电子缔约的特质及其对法律调整的影响 |
一、交易对象选择和缔约决策在电商平台限定的信息环境下进行 |
二、缔约对象主体资格和资信的审查完全由电商平台控制 |
三、缔约内容(基本条款)几乎全部由电商平台制定 |
四、法律调整电子缔约策略的可能转向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4 课题的创新性 |
第2章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
2.1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的界定 |
2.1.1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界定 |
2.1.2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界定 |
2.2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 |
2.2.1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点 |
2.2.2 网络购物消费者的特殊弱势地位 |
2.3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
2.3.1 经济进步与消费正义理论 |
2.3.2 发展权与安全权并重理论 |
2.3.3 公平与效率统一理论 |
2.4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意义 |
2.4.1 有利于构建电商行业信用体系 |
2.4.2 有利于保护市场竞争机制 |
2.4.3 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2.4.4 有利于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 |
第3章 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评析 |
3.1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法律渊源 |
3.1.1 法律层面 |
3.1.2 行政法规层面 |
3.1.3 部门规章层面 |
3.2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现状 |
3.2.1 合同法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3.2.2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3.2.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3.2.4 电子商务法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3.3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1 格式合同设定不完备 |
3.3.2 网购撤回权保障方式不完善 |
3.3.3 消费者隐私权遭受侵害 |
3.3.4 消费者求偿权主张困难 |
第4章 国外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及其借鉴 |
4.1 国外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
4.1.1 美国相关立法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
4.1.2 日本相关立法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
4.1.3 欧盟相关立法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
4.2 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4.2.1 国外立法对格式合同的规范 |
4.2.2 国外立法对撤回权的规范 |
4.2.3 国外立法对隐私权的规范 |
4.2.4 国外立法对求偿权的规范 |
第5章 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
5.1 健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理审查制度 |
5.2 建立网络购物撤回权信用档案制度 |
5.3 完善网络购物隐私权保护体系举措 |
5.3.1 推进我国网络消费者隐私权立法保护进程 |
5.3.2 确立网络购物消费者隐私信息的范围 |
5.3.3 鼓励行业自律净化网络经商的氛围 |
5.4 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求偿权的保护措施 |
5.4.1 健全网购信用评价机制 |
5.4.2 确立有利于网络购物消费者的专属地管辖原则 |
5.4.3 引入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
5.4.4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效力问题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论文选题的背景 |
(二) 论文选题的意义 |
一、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概述 |
(一) 电子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
(二) 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的概要及特征 |
二、未成年人电子网络消费的现状及相关案例 |
(一) 当前国内未成年人在网络消费现状 |
(二) 现代电子合同对传统合同的冲击 |
(三) “郑州8岁宋某偷用母亲手机网上游戏消费近万元”案例 |
1、案件事实概要 |
2、裁判结果及解释路径 |
(四) “北京15岁郑某65万购买直播平台虚拟币”案例 |
1、案件事实概要 |
2、裁判结果及解释路径 |
三、未成年人电子合同领域的现状及问题 |
(一) 关于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中缔约能力 |
1、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的研究现状 |
2、国内关于未成年人缔约能力规范 |
3、国外关于未成年人缔约能力规范 |
(1) 大陆法系国家的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制度 |
(2) 英美法系国家的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制度 |
4、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制度的问题 |
(二) 关于未成年人缔约电子合同(含欺诈)的效力 |
1、我国未成年人电子合同(含欺诈)的效力现状 |
2、国外关于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效力规范 |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未成年人缔约效力规定 |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未成年人缔约效力规定 |
3、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电子合同(含欺诈)的效力问题 |
(三) 关于未成年人电子合同司法实践中的维权和法院裁判 |
1、我国关于电子合同证据的立法现状与裁判规则 |
2、国外(地区)有关电子合同证据的规定 |
3、我国未成年人电子合同司法实践中的维权和裁判问题 |
四、关于完善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
(一) 关于我国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中缔约能力制度建议 |
1、对于传统民法理论的适用 |
2、适当放宽和细化未成年人缔约能力规定和范围 |
3、完善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收入认定规范 |
(二) 关于未成年人缔约电子合同(含欺诈)的效力建议 |
1、针对纯获利益认定的立法完善 |
2、细化与“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规定 |
3、完善未成年人电子合同欺诈缔约的相关规定 |
(三) 关于未成年人电子合同司法实践中的维权和裁判建议 |
1、证据举证方面如何进行补足完善 |
2、法官综合考虑法益价值序位优先性进行裁判 |
3、依据缔约双方的过错责任划分双方应当承担的后果 |
4、完善相关案件的司法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 |
四 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解析 |
第一节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涵义 |
第二节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
一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具有虚拟性 |
二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具有无纸性 |
三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具有即时性 |
四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具有去中心性 |
第二章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 |
第一节 意思自治原则 |
一 意思自治原则仍是首要原则 |
二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中的运用 |
第二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 |
一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补充原则 |
二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中的运用 |
第三节 强制法的适用——以电子消费合同为例 |
一 强制法在电子消费合同中的直接适用 |
二 强制法在电子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中的运用 |
第三章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对传统法律适用制度的挑战 |
第一节 对合同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挑战 |
一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 |
二 传统合同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及其局限性 |
第二节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对连接点的挑战 |
一 对主观性连接点的挑战 |
二 对客观性连接点的挑战 |
第三节 对准据法的挑战 |
第四章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
第二节 确立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原则 |
第三节 明确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标准 |
第四节 明确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实质问题的法律适用标准 |
一 优化意思自治原则 |
二 丰富最密切联系原则 |
三 弥补准据法的不足 |
四 保留适用强制性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致谢 |
(7)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及研究方法 |
一、国内外文献综述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的界定 |
第一节 电子合同的概念 |
第二节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 |
一、电子合同的缔约主体具有不确定性与广泛性 |
二、电子合同的意思表示具有特殊性和间接性 |
三、电子合同具有不稳定性和高风险性 |
四、电子合同生效之时间与司法管辖的不确定性 |
第三节 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的界定 |
一、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的概念 |
二、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的特征 |
三、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的分类 |
第三章 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的主要法律问题 |
第一节 电子合同中未成年人的身份识别问题 |
一、电子合同身份识别技术难题 |
二、身份识别涉及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 |
第二节 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缔约能力问题 |
一、未成年人有相应缔约能力 |
二、未成年人无相应缔约能力 |
第三节 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
一、未成年人电子合同效力的争议 |
二、有效的未成年人电子合同 |
三、效力待定的未成年人电子合同 |
四、可撤销的未成年人电子合同 |
五、无效的未成年人电子合同 |
第四节 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的特殊问题——欺诈缔约 |
一、冒用他人账户密码进行交易 |
二、在网上注册虚假的身份信息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完善电子合同中未成年人身份识别的法律规定 |
一、完善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等数字技术的相关立法 |
二、完善生物认证信息技术的相关立法 |
第二节 完善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缔约能力及追认权的法律规定 |
一、完善未成年人缔约能力的规定 |
二、确认未成年人自行追认合同的权利 |
第三节 完善未成年人电子合同效力判定的法律规定 |
一、完善未成年人行为效力的判定规则 |
二、明确胁迫和显失公平对未成年人电子合同效力的影响 |
第四节 明确未成年人电子合同欺诈缔约的法律救济 |
一、利用他人账户密码缔结合同的法律救济 |
二、注册虚假身份信息缔结合同的法律救济 |
三、明确未成年人欺诈缔约的归责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目的和意义 |
1.选题目的 |
2.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和不足 |
1.创新点 |
2.不足 |
一.电子合同概述 |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 |
(二)电子合同与传统书面合同的区别 |
1.表现形式不同 |
2.技术化与标准化要求不同 |
3.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 |
4.履行方式不同 |
5.违约救济的方式不同 |
(三)B2B、B2C与 C2C模式订立的电子合同之间的区别 |
1.自动交易的类型不同 |
2.在线展示商品的性质不同 |
3.交易双方的地位不同 |
(四)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 |
1.扩大解释法 |
2.功能等同法 |
二.电子合同特殊订立规则的立法缺陷 |
(一)电子合同的意思表示制度 |
1.数据电文采取到达主义的局限性分析 |
2.意思表示撤回与撤销制度存在的缺陷 |
(二)电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推定制度 |
1.权利能力推定制度 |
2.行为能力推定制度 |
(三)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节点 |
三.电子合同对传统程序法适用规则的挑战 |
(一)电子合同适用传统管辖权的困境 |
(二)电子合同作为证据使用存在的问题 |
四.域外国家的电子合同现状研究 |
(一)电子合同的订立规则 |
(二)电子合同的管辖权 |
1.美国 |
2.欧盟 |
(三)电子合同作为证据使用的探究 |
五.我国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电子合同概念与具体分类方式的明确 |
(二)电子合同特殊订立规则的完善 |
1.意思表示规则的完善 |
2.当事人缔约规则的完善 |
3.成立时间节点的完善 |
(三)电子合同管辖权的制度完善 |
(四)电子合同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则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A.连续出版物 |
B.专着 |
D.学位论文 |
致谢 |
(9)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法调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意义与切入点 |
二、第三方物流概念的界定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论文的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事属性与民商法律调整的差异 |
第一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事属性 |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定义 |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特征 |
三、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基本主体 |
四、第三方物流合同是商事合同 |
第二节 民商法调整差异的理论渊源 |
一、民商分立:偶然抑或必然 |
二、营利性:商法的核心特征 |
第三节 民、商法调整的具体差异 |
一、营利目标与市民生活区分下的法律原则差异 |
二、职业商人与一般市民区分下的主体规则差异 |
三、营业活动与一般法律行为区分下的行为规则差异 |
四、交易秩序保障与私法自治维护区分下的责任规则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订立的商事特殊性 |
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则 |
一、合同订立的基本方式 |
二、合同订立的特殊方式 |
第二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竞争缔约的独特性 |
一、以招投标为竞争方式 |
二、招投标过程具有程序性、技术性和有偿性 |
三、合同的成立条件与无效的法定情形具有特殊性 |
四、竞争缔约中的先合同义务独具特色 |
五、竞争缔约中的担保机制具有特殊性 |
六、竞争缔约须关注第三人保护问题 |
第三节 现行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竞争缔约的局限性 |
一、《合同法》调整的不足 |
二、《招标投标法》立法理念与第三方物流合同存在差异 |
第四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附和缔约的独特性 |
一、缔约主体都是商主体 |
二、名为格式条款实为个别协议 |
三、存在“格式之战” |
第五节 现行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附和缔约的局限性 |
一、与格式合同使用人有关的规定存在不足 |
二、与格式合同缔约过程及结果有关的规定存在不足 |
三、与“格式之战”有关的规定存在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履行的商事特殊性 |
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
一、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 |
二、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涉他合同的履行 |
第二节 涉他的第三方物流合同履行的独特性 |
一、涉及第三人是合同履行的基本特征 |
二、合同的第三人是集合体 |
三、合同的履行具有动态性、持续性与技术性 |
四、合同的关系结构中可能存在第四关系 |
五、合同履行中的争议条款解释具有特殊性 |
六、合同的履行障碍具有独特性 |
第三节 现行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履行的局限性 |
一、检验标准不一致如何处理 |
二、履行标准不一致如何处理 |
三、第四关系双方之间的义务如何认定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变更与转让的商事特殊性 |
第一节 合同变更与转让的概述 |
一、合同变更与转让的含义 |
二、合同变更的要件及效力 |
三、合同转让的要件及效力 |
第二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独特性 |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变更的独特性 |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转让的独特性 |
第三节 现行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变更与转让的局限性 |
一、简约化问题 |
二、商业判断或者说商法思维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解除的商事特殊性 |
第一节 合同解除概述 |
一、合同解除的含义及类型 |
二、合同解除制度辨析 |
三、合同解除的条件与效力 |
第二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解除的独特性 |
一、合同解除具有外部性、程序性、复杂性 |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允许预告解除但限制任意解除 |
第三节 现行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解除的局限性 |
一、《合同法》应区分民商事合同 |
二、《合同法》应当关注继续性合同 |
三、《合同法》还应当关注继续性合同的非任意解除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终止的商事特殊性 |
第一节 合同终止概述 |
一、合同终止的含义 |
二、合同终止的类型与效力 |
第二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终止的独特性 |
一、合同终止中存在民事一般法与商事交易惯例的冲突问题 |
二、合同约定的终止事由具有多样性 |
三、合同存在部分终止的情形 |
四、合同终止中存在交互计算的问题 |
第三节 现行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终止的局限性 |
一、交互计算规则的空白 |
二、交易习惯的忽视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责任的商事特殊性 |
第一节 商事责任的理论基础及分类 |
一、商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
二、商事责任的分类 |
第二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民事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分歧 |
三、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 |
四、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应然选择:严格责任 |
第三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的责任制度形式 |
一、责任主体的分歧与选择 |
二、责任标准的分歧与选择 |
第四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的赔偿范围与责任限制 |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的赔偿范围 |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的责任赔偿限制 |
第五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责任期间 |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责任期间的法律规定 |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责任期间的应然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规范的完善 |
第一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规范的主要问题 |
一、物流合同法律规则的碎片化 |
二、现有规则特别是《合同法》的商事属性不足 |
第二节 完善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调整的路径选择 |
第三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有名化的具体方案 |
一、规范概念的选择与界定 |
二、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条款 |
三、与合同订立有关的条款 |
四、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条款 |
五、与合同变更与转让有关的条款 |
六、与合同解除有关的条款 |
七、与合同终止有关的条款 |
八、与合同责任有关的条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成果 |
致谢 |
(10)消费返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消费返利概述 |
(一)消费返利的基本概念 |
(二)消费返利的特征分析 |
(三)消费返利的分类 |
二、消费返利法律性质分析 |
(一)销售者直接返利的法律性质 |
(二)第三方中介返利的法律性质 |
三、消费返利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
(一)消费者权益易受侵犯 |
(二)对中介资格审核不严格 |
(三)监管主体及权限不明确 |
(四)法律适用受到阻碍 |
四、消费返利法律规制建议 |
(一)引入信息披露制度 |
(二)规范格式合同 |
(三)完善监管模式 |
(四)完善经营者责任承担 |
(五)明确管辖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私益救助型众筹法律问题研究[D]. 刘赫男. 吉林大学, 2020(03)
- [2]B2C模式下电子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 伊丽达娜·阿合买提江. 新疆师范大学, 2020(06)
- [3]电子缔约规则研究[D]. 孙博亚. 吉林大学, 2020(08)
- [4]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D]. 彭文杰.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5]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效力问题探究[D]. 郑李静. 山东政法学院, 2020(12)
- [6]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杨雪. 郑州大学, 2020(02)
- [7]未成年人缔结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D]. 孙泽洲. 兰州大学, 2020(01)
- [8]我国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研究[D]. 李明佳. 山东师范大学, 2020(08)
- [9]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法调整[D]. 韩伟. 南京大学, 2019(01)
- [10]消费返利法律问题研究[D]. 林晨.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