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论文文献综述)
杨觅[1](2021)在《我国海事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邬儒恩[2](2021)在《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问题与对策探讨》文中认为
侯瑞[3](2021)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法律监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具有新期待。行政权日益扩张,行政执法行为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我国行政监督制度则相对略显不足。夯实并稳步发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不仅是必要的,也符合检察机关的宪法属性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要求。本文以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为选题,采取文献分析法、规范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对比分析法等进行研究。论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历史发展沿革出发,对概念和研究范围进行科学界定,对该项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了分析。行政权及行政执法权的扩张是必然的,相比之下,我国的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制度是不够全面有力、亟需进一步完善的。一方面,基于《宪法》规定,检察机关具有开展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实践发展来看,检察监督有比审判监督更具主动性和灵活性的监督传统和方式。应当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使其在助力依法行政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第二部分梳理了我国关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对这项工作的实践情况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了该项工作存在的困境。近年来,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工作主要仍是依托于行政诉讼监督,并以行政公益诉讼、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三种较为重要的形式开展,在地方层面上,各地检察机关也在开展参与社会治理为目的的行政执法监督和“两法衔接”工作中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目前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存在的困境主要是规范依据不足、监督范围模糊、监督程序不统一、调查手段和监督方式不足、监督效力偏弱。第三部分针对上述困境,从完善行政执法检察法制保障、明确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范围、规范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程序、确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效力四个方面,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在法治保障方面,应当进一步提高相关法律位阶、完善实施细则;在监督范围方面,应当本着“突出重点、增强监督质效”和“合法性为主、合理性为辅”的原则合理划定监督范围;在监督程序方面,从案件受理、调查方式、监督方式三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在监督效力方面,一方面,虽然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程序性监督,也同样需要法律确认该项工作的监督效果;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创新工作方式,提升监督质效。期望该论文能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更好发挥作用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王延阳[4](2021)在《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研究》文中认为林业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和核心性的关键领域,林业行政执法是林业治理的主要法治机制,它在保护森林资源、实现生态治理现代化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何促使林业行政执法达到预期目标,提升林业行政执法效果,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机制。近年来,全国各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林业行政执法评估活动,其在推进林业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的同时,也暴露出林业行政执法评估的非规范化、非合理化以及评估标准与方法的非科学化等问题,因此如何有序地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达到通过评估实现林业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的目标,就成为具有重大研究价值的理论课题。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就是评估主体对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活动所进行的评价。实践中存在着国家主导型评估、社会主导型评估以及两者相互结合的合作型评估等多种评估模式。无论是哪种类型的评估,关键性的问题是评估标准、评估指标的选择和确定。这一核心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着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基于这一认识,本文试图在理论上构建一个相对合理的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指标体系:并试图从基础、延伸、社会评价和支持保障等四个维度拟定出切合林业执法实践的评估指标;进而以这些标准和指标进行实践中的实样进行实证检测,发掘出影响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约束条件、对现行的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工作提出有意义的改进对策。文章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也即第二章,主要是对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涉及的相关概念做出基本的界定,以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问题以及研究价值;第二部分是对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结构要素进行解析,分别对评估主体(评估模式的主要划分依据)、评估对象、评估标准、评估指标等要素进行探究,试图从理论上形成一个完整的林业行政执法评估过程的整体性认知;第三部分试图对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中的执法依据、执法过程以及执法监督三个关键环节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补充第二部分对评估要素分析的不足,凸显出对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过程性;第四部分是对林业行政执法评估结果的应用环节进行解析,通过这个环节的实际考查,进一步论证和说明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有效性条件和执法效果评估的应用价值。本文试图运用行政执法理论和效果评估理论,勾画出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结构要素和完整过程,形成一个相对合理、完整的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框架,以期为矫正实践中存在着的林业系统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随意性、非科学性提供理论指导和支持,为逐步建设起有效的、科学化的行政执法效果评估体系贡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
袁洋[5](2021)在《环境治理中的行政自制制度构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自制理论是晚近兴起的内部控权理论,是对传统行政法治理论的继承与创新,行政自制是指行政主体自发地约束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使其行政权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运行的一种自主行为,简单说,就是行政主体对自身违法或不当行为的自我控制,包括自我预防、自我发现、自我遏止、自我纠错等一系列下设机制。实践中,随着环境治理法治化的深入开展,环境执法权力的边界在逐渐拓宽,传统的外部控权理论难以适应当下的控权新要求,就立法控制而言,无论是新《环境保护法》,还是相关的部门规章,其先天性的缺陷在于难以准确对环境行政权加以限制,面对专业性较强的环境领域无法做到随机应变,与此同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受到行政权力干预,无法监督较高层级的行政权,也无法针对庞大且复杂的环境行政权进行严密的监控;就司法控制而言,司法机关由于其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其对环境行政权的控制范围较窄且时间滞后,尤其是在当下环境行政权行使范围较广的情况下,其是一种事后的被动纠错模式,不能起到事先预防的控权效果,加之环境行政权所属的领域专业性较强,法官在面对这一专门领域时缺乏相关的专业领域知识,导致纠错的能力不强,与此同时,司法机关作为一种外部控权机制,在面对专业性较高的环境领域进行控权时会产生较高的控权成本,也会造成环境行政权主观能动性的丧失。所以,随着环境行政权的逐渐扩张,需要突破传统的控权机制,转换行政控权思维,重视行政自制,从环境机关内部弥补外部控权机制的不足,完善行政控权体系。所以,在环境治理中当外部控权局限性凸显以及环境法治建设的深入开展,同时结合当下行政自制现象的普遍化,转变原有的控权理论和传统的控权思维,从环境行政主体自身出发,探索符合新时代环境法治建设需要的新理论已经成为了行政法领域的突出问题,所以,在环境治理中,一方面应当对外部控权机制作出肯定,同时将关注的焦点转到环境行政主体自身上,从环境行政主体自身出发,探索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的功能、方法、实践机制、现实困境、完善路径等方面,通过对环境行政裁量内部控权机制、环境机关内部分权制度、环境机关内部监督制度、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等机制进行探讨,分析其在实践中的运行机制及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从行政自制理论出发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实现环境治理的法治化。具体而言,本文通过五个部门来论述环境治理中的行政自制制度构建研究。引言部分,介绍了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的提出,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价值、研究方法等;第二部分,对环境行政的行政自制制度建构的法理分析,通过对其内涵、价值、功能、正当性进行简单的理论阐释。第三部分,主要通过对环境行政裁量内部控权机制、环境机关内部分权制度、环境机关内部监督制度、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四个方面介绍环境领域行政自制建构的实践展开。第四部分,通过举例归纳环境领域行政自制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分别从环境行政裁量内部控权机制、环境机关内部分权制度、环境机关内部监督制度、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四个方面针对实践中环境领域行政自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制度完善。环境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逐渐提出“权力清单”“领导责任制”“最多跑一次”“执法全过程留痕”等一系列的举措都在进一步丰富环境治理中的行政自制理论,以服务行政相对人为目标的行政自制促使行政机关实施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从而进一步推动了环境治理法治化的建设,改变了原有的通过外部控制来达到对环境行政权进行控制的单一机制,上述理论和实践机制都为行政自制理论的完善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通过借助行政自制理论使得在环境治理中实现环境治理的主动化、专业化、规范化,使环境行政主体自愿接受监督、自愿作出良好的行为、自主的对自己手中的权力加以控制,进而有力的推动环境治理的法治化。
武刚[6](2021)在《祁连山国家公园综合行政执法研究》文中指出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社会各界对整治、修复和保护祁连山生态环境给予高度关注,特别是围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根本上实现对祁连山生态环境的保护展开了全方位、立体式的探索与实践。历经三年多的试点工作,祁连山国家公园域内实现了“由乱到治”的跨越,依法治理祁连山成为广泛共识。在推动这一目标实现的过程中,要在遵循保护优先原则的基础上,着重考量以往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解决长期以来多部门执法导致的实际监管与治理缺位错位的现象。按照这一较为鲜明的问题导向,从中央的试点方案到地方的实施方案均把构建综合执法体制机制作为关键内容,以期通过国家公园内的综合执法实效推进祁连山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因此,立足综合行政执法理念与实践来探究依法治理祁连山的具体路径就更具现实价值与深远意义。综合行政执法在国家公园内的运行虽然鲜闻,但在国内外执法实践中确有采用,该种执法方式的运用深受特定领域、特定区域差异性条件的限制,执法程序及执法效果又与之独特的自然人文状况密不可分,可见历史性、系统性与复杂性成为该探究不可回避的重要特征。文章首先介绍以往祁连山依法治理过程中采用的体制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与短板,从而指出祁连山综合执法的现实性和针对性。随后以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开展为起点,梳理中央和地方在构建国家公园内综合执法机制的政策性要求,并对祁连山治理修复过程中已有的综合执法实践经验进行归纳和总结,为后续综合执法工作提供基础。此外,还要通过对国内部分国家公园现有执法体制机制的对比分析,考察综合执法实效及可推广经验;同时,对域外较为成熟的国家公园执法模式进行了解和研究,尤其关注各个国家公园在执法机构设置、执法权限配置和执法成效提升层面采取的具体措施,以期对祁连山综合执法提供有效借鉴。最后,在上述篇章的探究基础上,尝试从法律规范完善、执法权限优化、执法能力提升等维度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结合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司法审判等环节衔接的理论逻辑,形成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对策助力祁连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执法工作,促进祁连山依法治理长效有序推进。
张伟珂[7](2020)在《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立法:现状、趋势与框架》文中认为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规范存在着立法位阶较低、规范条文冲突、下位法侵犯上位法等问题,导致规范的强制力、公信力严重不足,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鉴于此,在国家层面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律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在一系列制度的建构中,应当以管辖权优先原则代替当前的刑事优先原则,实现案件双向移送标准的客观化,细化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审查运用规则,并对检察监督机制的内容加以充实。
陈慧[8](2020)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党十九大明确提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行最严格环境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一旦被破坏就很难恢复,保护生态环境要始终保持对打击污染犯罪行为高压态势,让法律长出“钢牙利齿”,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绝不姑息。生态美好是最大的美好,美好的生态需要有力的法治来保障。实践中,检察监督权常常受到环境行政权挤压和干涉,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简称环境“两法”衔接)严重“断裂”,监督失灵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本文在环境“两法”衔接问题研究基础上,以检察监督为切入点,进行详细阐述。笔者从五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研究背景、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的创新点。第二部分,基础理论。具体共分为三小节:一是环境“两法”衔接概述;二是对环境“两法”衔接运作模式分析;三是对检察监督职能定位四种理论探析。第三部分,笔者从收集的环境“两法”衔接典型案例、司法实践现状公布的数据,对案例和数据进行重点分析。通过研究找出衔接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成因分析。第四部分,梳理国外对环境“两法”衔接中检察监督相关规定,通过对立法及实践的研究,借鉴有益成果。第五部分,从三个方面提出对环境“两法”衔接完善的对策和建议:第一,检察机关应坚持的基本原则;第二,建议完善移送检察监督、追诉监督;第三,完善环境“两法”衔接在司法实践中工作制度。对环境“两法”衔接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环境“两法”衔接制度完善提供参考,实现环境保护案件移送顺畅,节约司法资源,切实保障生态环境权益。
杨冬丽[9](2020)在《云南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云南是中国最大的烟叶和卷烟生产基地。烟草无论是在国民经济中,还是在云南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都占有重要地位。由于烟草的特殊性,我国实行专卖制度,把烟草专卖管理纳入了国家行政执法体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作为专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利器。然而,随着我国加入WTO,控烟履约步伐的加快,以及“互联网+”背景下电子商务和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当前烟草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亟需找到病因、对症下药,变压力为动力,在危机中寻找新机。这不仅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必然要求,更是继续保持烟草专卖管理体制活力,充分释放专卖管理制度红利的客观需要。本文以云南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为研究对象,结合笔者多年在省、市、县三级烟草专卖局的工作经历,采用文献研究、实地调查、案例分析等方法,对云南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问题及对策进行了研究。全文共分成5章。第1章是绪论,简要介绍研究的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内容、思路与方法、创新点和不足;第2章,介绍烟草和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等相关概念,以及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第3、4、5章是本文的重点内容,按照现状调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总体架构,深入分析云南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问题成因,并从六个方面提出改进对策和建议。在研究中,笔者发现云南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既有全国烟草专卖管理的一些共性问题,又拥有自身独特的个性特征。比如,云南地处我国西南边陲,边境走私烟叶、卷烟现象较为突出,给边境联防联控及跨国联合执法机制提出了高要求;另外,云南是我国少数民族最多的省份,有相当一部分卷烟零售户和烟叶种植户都是少数民族,一定程度上给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增加了难度。因此,笔者希望本文的研究成果对提高云南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和水平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也能对其它省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产生一定的参考价值。
陈雷[10](2020)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权责配置的瓯海实践与优化对策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城市化的高度发展,城市管理的综合行政执法成为深化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重点,探索与优化城管部门的权责配置是进一步提高城市综合行政执法水平的关键。本文以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为研究对象,在进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试图归纳与总结瓯海区在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权责配置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的成因进行探索。最后,通过借鉴国外内城市管理权责配置的相关经验提出改善与优化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权责配置的政策建议。本文以新公共服务理论和公共规制理论为理论基础,采用文献研究、比较研究和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改革后瓯海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权责配置现状进行深入分析,包括执法机构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职权范围及权力与责任的配置。在此基础上发现,瓯海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权责配置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权力纵向的从属关系,同级部门职权的交叉,基层执法人员承担职能过多及执法存在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针对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权责配置存在的问题,本文对成因进行了相应的分析与总结。基于此,本文梳理了国内外城市管理权责配置的先进经验,并从理顺权力关系、合理分配部门职责与职责、完善执法依据、强化执法队伍及规范自由裁量权,加强监督权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综合行政执法权责配置的政策与建议。
二、建立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建立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3)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域外制度研究现状 |
(三)主要研究内容 |
一、概述 |
(一)历史发展沿革 |
(二)概念界定与研究范围 |
1.概念界定 |
2.研究范围 |
(三)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
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实证分析 |
(一)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 |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律中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 |
2.其他法律中的关行政执法检察监督 |
3.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 |
(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实践情况 |
1.行政公益诉讼 |
2.行政非诉执行 |
3.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
4.“两法衔接”工作中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 |
5.以参与社会治理为目的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 |
(三)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困境 |
1.规范依据不足 |
2.监督范围模糊 |
3.监督程序不统一 |
4.调查手段和监督方式不足 |
5.监督效力偏弱 |
三、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行政执法检察法制保障 |
(二)明确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范围 |
1.明确监督重点,提高监督效益 |
2.合法性监督为主,合理性监督为辅 |
(三)规范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程序 |
1.行政执法检察案件受理 |
2.行政执法检察案件调查 |
3.行政执法检察案件监督方式 |
(四)强化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效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四)本文的研究内容和主要研究方法 |
1.研究内容 |
2.主要研究方法 |
(五)本文创新点 |
二、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理论分析 |
(一)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价值分析 |
1.正义价值的追求 |
2.评估可以有效展示现状 |
3.评估能促进问题改进 |
4.评估能完善立法 |
(二)制约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关联性因素分析 |
1.法律本身 |
2.执法理念 |
3.执法主体 |
4.经费投入 |
5.外部环境 |
(三)林业行政执法效果及构成 |
1.林业行政执法的概念分析 |
2.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概念分析 |
3.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构成 |
(四)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 |
1.法律实施效果评估 |
2.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结构分析 |
三、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体系的构造 |
(一)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模式的选择 |
1.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国家主导型评估 |
2.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社会主导型评估 |
3.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国家与社会联动型评估 |
(二)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客体 |
1.评估对象的范围 |
2.选定有效的评估对象 |
(三)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标准 |
1.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合法性标准 |
2.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合理性标准 |
3.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技术性标准 |
(四)设定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指标的原则 |
1.关注林业行政执法目的 |
2.突出评估重点 |
3.评估指标量化 |
(五)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维度及指标 |
1.基础维度 |
2.延伸维度 |
3.社会评价维度 |
4.支持保障维度 |
四、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关键环节 |
(一)林业执法依据评估 |
1.执法依据的实施状况 |
2.执法依据中存在的问题 |
(二)林业执法体制评估 |
1.林业执法体制的现状 |
2.执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三)林业执法监督评估 |
1.执法监督的实施状况 |
2.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
五、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结果的运用:约束性条件及提升对策 |
(一)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法治化 |
1.完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相关立法 |
2.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 |
(二)林业行政执法运行机制规范化 |
1.完善相关程序立法 |
2.优化林业行政执法程序 |
(三)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常态化 |
1.强化纠错问责机制 |
2.完善内外部监督 |
3.全面铺开林长制 |
研究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环境治理中的行政自制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1.对探索环境治理法治化的新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
2.对形成有效的行政机关内部控权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
3.对树立环境行政服务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
(三)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综述 |
2.国内研究综述 |
(四)本文的研究对象、重点和创新点 |
(五)论述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对环境行政的行政自制制度建构的法理分析 |
(一)行政自制的内涵 |
(二)环境机关实现行政自制的缘由 |
1.环境行政外部控制机制局限性凸显 |
2.环境治理法治化的要求 |
(三)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制度的价值分析 |
1.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减少损害结果 |
2.有利于建设法治政府 |
3.提供环境行政权正当性的理论基础 |
(四)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的制度正当性 |
1.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的理论基础 |
2.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理论的目标定位 |
二、环境领域行政自制建构的实践展开 |
(一)环境行政裁量权内控制度 |
1.环境行政裁量权内控制度具有专业性 |
2.环境行政裁量权内控制度具有同步性 |
3.环境行政裁量权内控制度具有主动性 |
(二)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 |
1.深圳特区“行政三分制”改革内容 |
2.深圳特区“行政三分制”改革评析 |
(三)环境行政内部监督制度 |
1.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2.上级机关批准 |
3.环境执法“三项制度” |
(四)环境行政复议制度 |
1.环境行政复议主体的特定性 |
2.环境行政复议程序的选择性 |
3.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专业性 |
三、环境领域行政自制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
(一)环境行政裁量内控机制存在问题 |
1.环境行政裁量基准制定易“规则化” |
2.环境行政裁量基准内部机制乏力 |
(二)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存在问题 |
1.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缺乏宪法理论基础 |
2.环境行政内部分权主体之间权责不清 |
3.环境行政内部监督缺乏独立性 |
(三)环境行政内部监督制度存在问题 |
1.环境执法内部监督缺乏联动机制 |
2.环境机关内部监督运行机制不够完备 |
3.环境执法责任追究机制不够健全 |
(四)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存在问题 |
1.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存在争议 |
2.环境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 |
四、环境领域行政自制的制度构建 |
(一)环境行政裁量权内控机制的构建 |
1.建立环境行政裁量权责任机制 |
2.制定合理适度的环境行政裁量规则 |
3.建立环境行政裁量标准格次化机制 |
(二)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 |
1.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应当坚持适度原则 |
2.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应当确保内部资源共享与合理分配 |
3.环境行政内部分权主体之间应当权责清晰 |
(三)环境行政内部监督制度 |
1.构建环境行政内部监督联动机制 |
2.建立专门的环境行政执法监督小组 |
3.强化环境执法责任制 |
(四)环境行政复议制度 |
1.加强对环境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 |
2.健全环境行政复议机构 |
3.明确环境行政复议机关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祁连山国家公园综合行政执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祁连山生态保护行政执法的概况与困境 |
第一节 祁连山生态保护行政执法运行概况 |
一、执法机制的建立与发展 |
二、执法工作基本格局的形成 |
第二节 祁连山生态保护执法的主要问题 |
一、立法难以有效指导执法 |
二、执法效能与治理目标不相适应 |
第二章 构建祁连山国家公园综合行政执法的基础 |
第一节 推进国家公园综合执法的法理价值 |
一、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现实要求 |
二、国家公园综合执法的价值追求 |
第二节 祁连山国家公园行政执法改革经验 |
一、“联合”与“综合”的模式选择 |
二、现阶段综合执法取得的成效 |
第三章 国家公园执法实践考察与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公园立法与执法概况 |
一、美国 |
二、巴西 |
三、俄罗斯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公园立法与执法考察 |
一、三江源国家公园 |
二、武夷山国家公园 |
三、神农架国家公园 |
第三节 经验与启示 |
一、域外典型国家的制度借鉴 |
二、我国国家公园执法实践经验 |
第四章 祁连山国家公园综合行政执法发展进路 |
第一节 遵循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论逻辑 |
一、回归国家公园综合行政执法的价值 |
二、把握国家公园综合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强化综合行政执法的立法保障 |
一、增强现行立法的适应性 |
二、突出国家公园立法的针对性 |
第三节 提升综合行政执法的整体效能 |
一、遵循“因地制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
二、完善“垂直体系”平衡执法权配置 |
三、依托“森林公安+”模式强化行刑协同 |
四、立足“能动司法”促进行政与司法衔接 |
五、探索“智慧执法”破解时空制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7)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立法:现状、趋势与框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运行机制的规范描述 |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现行规范的总体特征 |
1.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范的法律定位不高。 |
2.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范的制定主体较多。 |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部门立法的结构特征 |
1. 不同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范的相同点 |
2. 不同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范的差异性 |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范运行的实践困境 |
(一)法律位阶较低弱化了衔接规范的约束力 |
(二)机制定位偏差削弱了衔接规范的执行力 |
(三)部门立法分割侵蚀了衔接规范的公信力 |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律化的正当性探讨 |
(一)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的必要性 |
(二)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的可行性 |
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立法框架的规范展开 |
(一)管辖权优先原则的法定化 |
(二)案件双向移送标准的客观化 |
(三)行政证据刑事诉讼效力的具体化 |
(四)衔接机制检察监督的实定化 |
结语 |
(8)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文献检索概况 |
1.3.2 国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研究 |
1.3.3 国内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理论研究 |
1.3.4 国内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研究分析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案例分析法 |
1.4.3 数据分析法 |
1.4.4 比较分析法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2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基础理论 |
2.1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缘由 |
2.2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运作模式 |
2.2.1 行政牵头主导运作模式 |
2.2.2 司法审查主导运作模式 |
2.3 检察监督职能的性质 |
2.3.1 司法权说 |
2.3.2 行政权说 |
2.3.3 法律监督权说 |
2.3.4 双重属性说 |
3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衔接问题分析 |
3.1 检察机关环境监督规范样态分析 |
3.2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典型案例 |
3.3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践考察 |
3.3.1 内蒙古 |
3.3.2 河北省 |
3.3.3 江西省 |
3.3.4 珠海市 |
3.4 实践中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的问题 |
3.4.1 移送当中监督困难 |
3.4.2 立案追诉监督失灵 |
3.4.3 起诉环节监督失效 |
3.5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的成因 |
3.5.1 监督范围狭窄 |
3.5.2 监督缺乏针对性和刚性约束 |
3.5.3 专业人才配备不足 |
4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域外经验及借鉴 |
4.1 俄罗斯 |
4.2 巴西 |
4.3 美国 |
4.4 德国 |
4.5 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5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的对策 |
5.1 坚持基本原则 |
5.1.1 依法监督原则 |
5.1.2 及时监督原则 |
5.1.3 有限监督原则 |
5.1.4 惩处与预防相结合原则 |
5.2 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监督机制 |
5.2.1 优化移送环节的监督机制 |
5.2.2 追诉环节监督 |
5.2.3 设立专门监督机构 |
5.2.4 构建多元监督体系 |
5.3 完善衔接工作制度 |
5.3.1 完善信息移送和报备工作 |
5.3.2 相互沟通协作 |
5.3.3 风险评估 |
5.3.4 提前介入 |
5.3.5 考核评价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云南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与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 |
第2章 核心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 |
2.1.1 烟草和烟草专卖品 |
2.1.2 烟草专卖 |
2.1.3 行政执法 |
2.2 理论基础 |
2.2.1 行政规制理论 |
2.2.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第3章 云南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现状分析 |
3.1 云南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体系架构 |
3.1.1 云南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主体 |
3.1.2 云南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对象 |
3.1.3 云南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范围 |
3.1.4 云南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依据 |
3.2 云南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
3.2.1 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 |
3.2.2 监督检查烟草市场 |
3.2.3 办理涉烟违法案件 |
3.2.4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开 |
3.2.5 加强烟草专卖队伍建设 |
3.3 云南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成效 |
3.3.1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效能有效提升 |
3.3.2 市场监管水平大幅提升 |
3.3.3 打击涉烟违法工作成效明显 |
3.3.4 烟草专卖队伍综合素质不断提高 |
第4章 云南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1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依据不健全 |
4.1.2 烟草专卖执法手段相对落后 |
4.1.3 烟草专卖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 |
4.1.4 烟草专卖联合执法机制不完善 |
4.1.5 烟草专卖执法队伍建设有差距 |
4.1.6 烟草专卖法制宣传不到位 |
4.2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烟草专卖立法的预见性和实效性还需进一步增强 |
4.2.2 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视度不够 |
4.2.3 执法监督力量薄弱 |
4.2.4 联合执法动力不足 |
4.2.5 队伍管理措施缺乏针对性 |
4.2.6 对构建良好执法环境的重视度不够 |
第5章 提升云南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水平的对策建议 |
5.1 健全烟草专卖行政法律法规 |
5.1.1 完善烟草行业立法工作机制 |
5.1.2 明晰涉烟行政执法部门职权范围 |
5.1.3 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
5.2 丰富行政执法手段 |
5.2.1 加大专卖执法硬件建设 |
5.2.2 强化信息化体系建设 |
5.2.3 引入柔性执法方式 |
5.3 健全执法监督体系 |
5.3.1 完善执法监督制度 |
5.3.2 建立立体化内部监管网络 |
5.3.3 强化社会监督 |
5.4 完善烟草专卖联合执法机制 |
5.4.1 建立烟草专卖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
5.4.2 优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
5.4.3 创新边境地区涉烟缉私打假新模式 |
5.5 加强专卖执法队伍建设 |
5.5.1 注重建立专卖队伍人才战略规划 |
5.5.2 提高专卖执法人员的综合素养 |
5.5.3 优化绩效考核 |
5.6 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
5.6.1 增强专卖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 |
5.6.2 提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的知晓度及维权意识 |
5.6.3 开展独具少数民族特色的法制宣传 |
参考文献 |
附录 访谈提纲 |
致谢 |
(10)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权责配置的瓯海实践与优化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创新之处及存在的不足 |
1.4.1 论文的创新 |
1.4.2 存在的不足 |
第2章 核心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概述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城市管理 |
2.1.2 综合行政执法 |
2.1.3 权责配置 |
2.2 相关理论概述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2 公共规制理论 |
第3章 温州瓯海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权责配置现状 |
3.1 温州瓯海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权责配置的必要性 |
3.2 温州瓯海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历史沿革及职能演变 |
3.3 温州瓯海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权责配置状况 |
3.3.1 组织架构 |
3.3.2 人员配置概况 |
3.3.3 综合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 |
3.3.4 综合行政执法的权力与职责的匹配 |
第4章 温州瓯海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权责配置问题及其原因 |
4.1 综合行政执法中权责配置存在的问题 |
4.1.1 执法权力纵向从属关系混乱 |
4.1.2 同级部门之间职权交叉 |
4.1.3 基层执法人员职能过多 |
4.1.4 执法权责配置未有充分法律依据 |
4.2 综合行政执法中权责配置问题成因 |
4.2.1 纵向条块管理不清晰、系统顶层设计不完善 |
4.2.2 横向权限配置混乱、责任划分不清晰 |
4.2.3 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混乱、执法内容复杂 |
4.2.4 综合行政执法力量配置不合理、权责动态匹配不足 |
4.2.5 城管职权确定缺乏法律依据、执法下沉不到位 |
第5章 国内外先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责配置先进经验与启示 |
5.1 柏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权责配置经验 |
5.1.1 柏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概述 |
5.1.2 柏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权责配置措施 |
5.2 北京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权责配置经验 |
5.2.1 北京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概述 |
5.2.2 北京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权责配置措施 |
5.3 国内外城市管理执法权责配置的启示 |
5.3.1 理顺上下权力关系 |
5.3.2 厘清同级部门的权责 |
5.3.3 完善基层执法队伍建设与权责配置 |
5.3.4 完善权责配置的法律法规依据 |
第6章 优化温州瓯海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权责配置对策建议 |
6.1 理顺权力关系,规范执法职权 |
6.2 厘清部门职责,加强执法配合 |
6.3 合理配置职能,提高执法效率 |
6.4 完善权责配置依据,健全法律法规 |
6.5 强化队伍建设,落实权责配置 |
6.6 规范自由裁量权,加强监督制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建立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海事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研究[D]. 杨觅. 上海海洋大学, 2021
- [2]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问题与对策探讨[D]. 邬儒恩. 四川大学, 2021
- [3]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问题研究[D]. 侯瑞.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4]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研究[D]. 王延阳.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5]环境治理中的行政自制制度构建研究[D]. 袁洋.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6]祁连山国家公园综合行政执法研究[D]. 武刚. 兰州大学, 2021(12)
- [7]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立法:现状、趋势与框架[J]. 张伟珂. 公安学研究, 2020(06)
- [8]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D]. 陈慧.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6)
- [9]云南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问题及对策研究[D]. 杨冬丽. 西南大学, 2020(05)
- [10]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权责配置的瓯海实践与优化对策研究[D]. 陈雷.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