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驰名商标的网上保护及法律应对(论文文献综述)
易继明,韩倩旎[1](2020)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文中研究说明商业标识能够发挥识别、区别、营销、品质保障功能,能够让特定商品、服务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并积累商誉,成为无形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更是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和形式,其作用也呈指数级增长。商业标识权是以商业标识为客体的无形财产权,权能包括专用权及禁用权。商业标识的种类主要包括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商品名称、商业外观及域名等,且不断扩张,包括广告语、商业形象等,也被纳入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而且,无论是传统的还是新型的,商业标识都有了新的使用形式,如搜索引擎关键字、网页元标签等。从符号学、心理学及市场营销学视角考察,商业标识的功能可以统称为传导功能,意即强调商业标识本身及其对公众的引导作用的动态变化过程。商业标识的传导功能来源于其符号本质和对公众的心理影响:商业标识、其对应的商品或服务、商业主体或品牌。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三元结构。而这个三元结构,正是商业标识真正呈献给公众的内容,对消费者从刺激产生、信息收集、作出决策到购后评价的整个心理过程,都具有强烈影响。商业标识在网络空间的传导,使商业标识的传导模式由线性转变为网状传导,单一的"专业传导者—受众"的关系逐渐向"传授合一"靠拢;商业主体通过在网络销售、网络公关和网络口碑打造中大量使用商业标识扩大其影响力,非商业性的网络口碑同时也进行了部分商业标识的口碑传导;商业标识正处于国家提倡、社会关注、市场重视、科技便利的传导环境之下,民众面对着网络空间中的海量信息,商业标识的文化内涵日益丰富和凸显。我国现实网络场景下,出现了两种有代表性的传导模式,即阿里巴巴"草根→品牌"模式和拼多多"品牌+山寨"模式,这也会影响到相应的民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根据是否达成合意,商业标识网络使用的民事责任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中,商业标识权利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商业标识中,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域名的使用和转让合同有法律文件明文提及,各类商业标识经常通过特许经营合同进行一揽子许可,因而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中可能涉及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中,网络用户可能因传统违法行为的网络表现形式、和域名或网站名有关的行为、关键词推广或网页元标签设置而侵犯他人商业标识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更易因用户的违法行为而构成帮助侵权,其事前注意义务和所承担的注意义务的水平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司法判断的重要依据。但是,即使是行为人确实使用了他人商业标识,也可能因构成合理使用、在先权利或权利人权利用尽等,而不被认定为侵权。
林思颖[2](2020)在《《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美国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简称TPP)后,其他缔约方于2018年3月18日在智利签署《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简称CPTPP)。CPTPP搁置了TPP中11项知识产权条款,主要集中在专利权、着作权及知识产权执法领域,而商标条款几乎被完整保留下来。CPTPP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相较于TPP有所下降,但仍远远超过TRIPs协议设定的最低标准。CPTPP知识产权条款压缩了TRIPs协议中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弹性条款的适用空间,剔除了有效协调私人利益和公众利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平衡的机制。在CPTPP区域内,发达国家几乎无需调整国内法律,与之相反,发展中国家将消耗更多的法律转换成本。虽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CPTPP各缔约方的经济影响仍是一个开放性的问题,但从资金流动的角度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明显有利于拥有大量知识产权的缔约方。可以认为,在知识经济时代,CPTPP知识产权条款是发达国家在区域内获取经贸利益的重要手段。然而从目前各缔约方的经济规模、国际影响力以及CPTPP未来扩容可能性来看,仅凭自身的吸引力和示范作用,都尚不足以支撑其发展成为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保护新标准。短期来说,只能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体系进一步碎片化。但是,随着包含与CPTPP相同或类似的知识产权规则的FTAs数量增加,这些规则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最终可能转化成为多边条约中的规则,形成新的国际标准,从这一层面看,CPTPP知识产权条款将助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水平的提升。由于我国与各缔约方保持着密切的贸易往来,CPTPP降低了启动边境执法等措施的门槛,加大侵权惩罚力度,将增加我国企业在海外面临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对我国对外贸易带来不利影响。同时,CPTPP保留的部分商标和执法条款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冲击较大,而这些条款的出现,也将严重阻碍我国目前和未来参与的自由贸易协议的谈判进程。此外,从CPTPP未来发展可能性来看,我国也将面临美国重返进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风险。为应对CPTPP知识产权条款可能对我国产生的影响。首先,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构建完善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其次,需要以知识产权适度保护为基本立场,科学制定FTA知识产权谈判策略,并合理利用多边、双边以及“一带一路”等区域体制,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提升我国在知识产权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再次,应坚持从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角度出发,循序渐进地调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最后,无论美国是否重返,都应以开放的心态面对CPTPP知识产权条款,不排除我国加入CPTPP的可能性。同时,应结合美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实践新动向,客观深入地研究被搁置知识产权条款,提前做好应对这些条款未来出现在多边或区域性场域的准备。
冯晓鹏[3](2019)在《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跨境电子商务(简称“跨境电商”)是不同于传统商业贸易,也不同于国内电子商务的新业态、新模式,跨境电商业务具有前沿性、新颖性、科技性的特征,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与政策问题的理论研究,深化对跨境电商领域的规律性、本质性、系统性认识,不断总结实务中出现的新业态、新动向,无论对于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具有前沿的指导意义。本文对跨境电商的基本概念、特征、分类进行了界定,并对中国跨境电商发展的宏观政策环境和发展概况进行了系统梳理。并按照跨境电商运营与合规两条主线分别对跨境电商所涉物流、税收、资金与信息安全保护、知识产权合规、走私风险应对相关法律和政策问题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探讨研究,然后分析了《电子商务法》实施后的跨境电商经营者监管法律制度。最后,综合全文的理论梳理和实务分析,结合笔者参与跨境电商立法及司法实务的丰富经验,提出了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未来政策走向和实务发展趋势的基本结论,并对跨境电商政策和立法趋势进行了预测研判。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有不同版本的定义,但各种概念的核心涵摄并无争议,可以概括为分属不同国家的交易主体,借助互联网等电子化通信手段促成交易(交易询价、谈判磋商、缔结合同、履行合同等),并以跨境物流或异地仓储的方式送达商品、提供服务、实现交易的跨境商务活动。广义上的跨境电商可以泛指在跨境交易的任一环节运用到电子商务技术的商业模式。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分类,根据可以分为平台企业、平台内企业和自建平台经营的企业,根据商品流向分为跨境进口和跨境出口,根据交易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贸易与跨境电商零售。跨境电子商务具有电子化、个性化、碎片化、高频次和低货值的特征。近年来,跨境电商在电子商务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乘着一系列国家重要政策支持和一系列重要事件推动的东风,呈现在迅猛蓬勃的发展态势,并且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这种新兴贸易业态驱动了科技创新、创造了就业机会、引领了消费潮流,将伴随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世界跨境电商大会、《世界海关组织跨境电商标准框架》审议发布、粤港澳“大湾区”的通关一体化建设等政策红利取得进一步长足发展。我国海关法将通关监管对象分为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境物品,而与跨境电商密切相关的是进出境货物与进出境物品。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从用途来看,进出境货物具有贸易性质,货物进出境是为了销售;从数量来看,进出境货物数量较大;进出境物品以合理自用数量为限,超出数量限制则会被海关认定为进出境货物;从外汇来看,进出境货物是购进或售出的商品,因此有对应的外汇收入或外汇支出;而进出境物品不属于贸易货物,因此没有对应的外汇收入或外汇支出;从税收来看,进出境货物征税内容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进出境物品仅在进境环节征收进口税;从许可来看,国家对部分限制进出境货物进行许可证管理;除了出境携带的文物外,一般进出境的物品不涉及行政许可问题。对于跨境电商涉及的物流通关主要法律问题包括: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的区分界定;直购进口和网购保税进口的基本通关监管模式;1039市场采购模式;跨境电商的常用进出口模式以及对跨境电商通关政策的探讨解读。税收征管法律关系是货物和物品在进出关境时所涉及的重要法律关系,对于跨境电商而言也不例外。与一般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相比较,跨境电商商品的进出口税收征管以一般的进出口环节税款征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为基础依据,但同时因为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对跨境电商的特殊管理规定而又有重要区别。与国内电商不同,出口跨境电商需面对各地域法律、经济制度等规则差异以及电商平台、消费者、银行以及境内外支付机构等多个主体间的关系,常面临汇率波动、外汇管制、资金安全等难题。收款结算是否安全合规、流程是否简单顺畅直接关系到出口跨境电商的核心利益。出口跨境电商的收退款方式、不同报关模式的影响、收结汇及人民币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平台的合规风险等不同纬度的问题,均会跨境出口资金流的合规运作。电子商务法通过具体条文规定与《网络安全法》紧密衔接,不仅强调了全体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注意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更特别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出了“保障网络安全”的义务与责任。网络安全的防护,一方面是对技术的高要求,如建立信息防火墙等;另一方面是对法律合规风险认识要求的提高,这需要电子商务经营者对相关法规有充分的理解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对于跨境电商经营者而言,不仅要了解境内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同时要注意境外国家或地区对于信息安全保护的特殊要求。对于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合规问题而言,为了克服电商领域假冒、侵权的顽疾,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电商经营者,尤其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中国海关近年来也连续开展了“清风”、“龙腾”等知识产权专项执法活动。此外,知识产权问题也是西方国家和企业“拿捏”中国外贸企业的手段之一。因此,如何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也避免被他人侵犯知识产权,成为了跨境电商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走私犯罪作为典型的法定犯并不像杀人放火的自然犯一样容易引起公众的关注,但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忽视由跨境电商和代购引发的新兴走私方式。“奢侈品平台走私案”、“跨境电商伪报贸易方式案”、“‘代购’被判10年案”等案例的出现说明走私风险离跨境电商并不遥远,跨境电商同样可能逃避海关监管,危害国家的税收监管和外贸秩序。跨境电子商务是新型的经济形式和新兴业态,从实质上来讲,跨境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的一个分支,自然应当适用电子商务相关的监管规则;同时因为又涉及到商品的进出口环节,因此也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进出口管制方面相关监管要求。跨境电商除了应当遵守电子商务的普遍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进出口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
吕奋超[4](2019)在《跨境电商环境下涉外商标权侵权的法律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跨境电商环境下,由于其跨境性、无国界性、虚拟性等特点,对传统的商标权侵权冲突法规范理论造成了巨大的挑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由其无界性和涉外商标权地域性保护冲突所引发的跨境电商环境下涉外商标权侵权判定困境。跨境电商环境下涉外商标权侵权判定困境的产生,最主要的还是因为跨境电商环境本身的无界性和全球化特点所造成的“商标使用行为地”确定不明,所以只要能够对跨境电商环境下的“商标使用行为地”进行确定,从而使“商标使用行为”能够落在明确的法域空间中进行判断,就可以解决困境。那么究竟该如何进行跨境电商环境下“商标使用行为地”的确认呢?本文讨论了两条路径。通过对这两条路径的考察可以发现,国际统一实体法路径不具有可适用性;而传统冲突法规范路径则具有适用的局限性,需要在传统冲突法规范路径的连结点上增加辅助因素,人为地对跨境电商环境下的“商标使用行为地”进行界分和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现有的主要冲突法规范,但在考察其规定后发现,其本身就存在着大量的缺憾,在跨境电商环境下更需要对这些缺憾进行补正。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本文主要阐释了基本概念和其各自特点,从而引出最主要的由跨境电商无界性和商标权地域性冲突引发的跨境电商环境下涉外商标权侵权判定的困境;其次,本文主要阐释了跨境电商环境下涉外商标权侵权判定困境的三种表现形式,分别讨论,总结出跨境电商环境下涉外商标权侵权判定困境的特点及其解决思路;再次,本文从国际统一实体法路径和冲突法规范路径这两条路径出发尝试解决困境。考察后发现,国际统一实体法路径不具有可适用性,而传统冲突法规范路径则具有适用局限性,需要对其进行重构;最后,本文根据之前得出的结论以及我国现有冲突法规范存在的缺漏,对我国现有的冲突法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提出制度建议。
王若邻[5](2019)在《域名抢注中的“恶意”认定标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互联网环境下,域名是市场主体重要的商业标识和无形财产,从法律上看是一种具有商业标识性的民事财产权益。域名抢注行为是伴随域名商业化使用出现的一种新型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背后既有经济原因又有制度原因,急需法律介入加以规制,以保障域名持有人、商标等传统商标标识权利人、消费者等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进而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域名抢注纠纷中的“恶意”认定问题是理论和实务中的难题,并在立法和司法上均引发了争议和分歧。产生这种分歧和争论的主观原因是“恶意”深藏于行为人头脑之中,通常不易为他人探知;客观原因是我国法学研究对“恶意”认识不够深入,“恶意”的内涵和外延迄今未有定论。“恶意”是域名抢注纠纷中的核心关键概念,是界定域名抢注行为是否成立的核心要件。域名抢注纠纷中的恶意有“明知故犯”和“不正当目的”两个层面的意思,与“故意”和“善意”均不相同。从对立法的体系化考察和规范考察可以得出结论,恶意要件有必要继续存在。并且鉴于域名权益的不确定性,需要由同样不确定的恶意概念去规制,以保证损害填补和行为自由的平衡。在解决“恶意”存在的必要性问题后,需要解决的下一个问题是如何使恶意认定标准更加清晰具体、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这需要对现有制度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制度做梳理和比较分析。通过梳理我国现行制度的发展历史与现状,可以发现现行立法存在分散且不协调、概念不明、附属于商标法等问题。通过查阅我国历年域名抢注纠纷判决书,可以发现立法上的问题已经影响了司法裁判,存在以客观结果作为推定依据、裁判尺度不一和过分倾向保护在先商业标识权利人等问题。另一方面,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和做法给我国恶意认定标准的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启示。我国在保护对象、行为类型设置以及立法模式方面可以借鉴和学习。最后本文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给出了完善建议。在宏观立法层面应当以《域名纠纷司法解释》为主体整合现有立法资源以实现域名纠纷两种解决机制之间的协调,还应当重视制定案例汇编和审理指南,以总结审理经验、细化认定标准。在微观立法层面,应当采取“列举+排除”的立法模式,修改现行规范,增加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恶意的行为类型,增加排除恶意条款。在司法层面,可以以“主客观相统一”为原则尝试总结恶意认定的一般审理思路,并且总结出一定的因素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恶意时的考量因素。
牟群鹏[6](2019)在《基于利益平衡的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7年1月13日,国务院发布《“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就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水平作出了重要指示。规划的第一项“重点工作”就是“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要求“健全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中医药、新闻作品、广播电视节目等领域法律制度。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和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健全国防领域知识产权法规政策。”和“制定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可以看出,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是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存在,会影响知识产权领域的利益平衡关系,限制我国知识产权强国的建设,亟待妥善解决。重点问题有四:一是着作权领域中合理使用空间受限。具体表现为技术措施的扩张不合理的阻碍了公众接触和利用作品,以及合理使用条款对公众利益保护不够充分。二是商标领域中权利保护和限制失衡。主要体现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过度运用和在后未注册商标保护欠缺。三是专利领域中公益保护有待加强。突出的问题是专利侵权诉讼滥用现象普遍、药品专利滥用行为得不到有效规制。四是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还有待加强。“华为公司”诉“IDC”反垄断案表明,我国对权利人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还缺乏法律上系统的应对措施。此外,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存在着法定赔偿额度偏低等新问题。为平衡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利益关系,建议采取以下措施,适当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现象。第一,审慎扩大着作权领域的合理使用范围。增加公众接触和获取作品的途径,同时,扩充合理使用条款。第二,适当调整商标领域的保护天平。重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机制,并强化对未注册在后商标使用者的并存式保护。第三,探寻专利领域中的利益平衡点。为此,需规范专利侵权诉讼行为,合理解决药品专利与公众需求之间的利益冲突。第四,加强竞争法的规制力度。可以细化网络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具体条款,加快出台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指南,减少对许可交易机制的强制性干预。
党晓林[7](2019)在《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商标权取得制度是商标体系的基石。在取得方式上,主要有使用取得和注册取得这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各有其优缺点。在历史发展上,首先确立的是使用取得,而随着商业发展需求,同时也基于使用取得制度上的一些弊端,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得到确立,但是也引入一些新的问题。不论采用哪种取得模式,取得制度都应该体现商标本质和实现商标功能。本文第一章从商标状况入手来阐述注册取得制度的现状和问题。针对我国采用的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在当前发展中出现的一些乱象,特别是商标抢注和商标囤积进行分析,不仅仅分析其现象,例如商标抢注的商标囤积的各种类型和相关案件等,更从其成因角度来分析,除了利益驱动和现实需求等表面原因,进一步从深层次剖析了注册制度的错误认知和制度缺漏等原因。本文第二章从历史和理论考证方面进一步剖析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首先,从历史发展视角来分析商标权取得模式和注册取得的确立过程,特别是注册取得确立的现实原因以及我国的注册取得制度的沿革等。其次,从国际视野对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进行了分析,通过对使用取得制度代表美国的立法和发展的分析,美国的使用取得制度中实际上也包含了注册取得制度的成分,而在针对使用取得转变为注册取得的代表英国的立法和发展的分析中,发现英国的注册取得制度中包含了大量的使用要素。进一步,在商标相关的国际条约中,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已经建立了世界范围内的注册取得制度,这也体现了国际贸易对注册取得制度的需求。最后,通过对注册取得的根据的分析,深入探究了注册取得与商标本质和商标功能之间的关系,即商标本质和商标功能是注册取得制度的基础,意思自治与法律确认体现了注册取得制度的性质,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体现了注册取得制度的价值。本文第三章阐述了商标权注册取得的制度设计,包括基本原则和实质要件以及注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在基本原则中,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与真实使用目的的相统一;在实质要件中,重点分析了显着性的内容和依据,特别是针对固有显着性的剖析以及与使用取得制度中显着性基础的对比,从中得出了注册取得制度中显着性判断的基础:法律推定的合理性。在最后一节,阐述了注册取得制度与商标使用的关系。在第四章,结合前三章中针对我国商标制度中乱象及其成因分析和注册取得制度的基础以及制度设计等内容,对我国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我国当前的商标注册取得制度中的众多问题的主要根源在于对商标注册取得制度的错误认知和当前注册取得制度中的一些制度缺漏,对此通过一些规制设置,使得注册取得商标权能够回归商标本质,例如对缺乏真实使用目的的申请和恶意申请的法律规则,针对未使用的注册商标的法律规则,以及注册商标权之间的冲突解决规制等。
陈长杰[8](2018)在《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互联网诞生至今已经将近半个世纪。一般而言,1969年9月2日被视为“互联网诞生日”。“互联网诞生日”就是为了纪念“数据交换测试”的成功,这一测试的初衷就是实现美国主要科学研究机构之间的互通和互联。这一想法最终由美国的高级计划研究署(ARPA)研发的“阿帕网”在美国西海岸的着名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获得成功。在2016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互联网同样以实际行动宣示着它的地位,其中的重要角色之一便是域名。“川普集团购买的域名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与特朗普名字相关的负面域名,比如DonaldTrumpSucks.com;一类是特朗普为竞选提前注册的宣传域名,比如Trump2016.com;其余是川普公司名下相关的产品名称域名。”1国内的实例则是一时间占据了各大新闻头条的雄安新区。2017年4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设立国家级新区雄安,据环球网报道,“与雄安有某种关联的域名已经面临着抢注的风险,并且有的已经开始明码标价予以销售。有的域名甚至售价不菲,比如“xiongan.com”域名的要价就高达176.4万,成功占据了与雄安有关的域名榜首的位置。,,2此外,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域名的商业化进程始终紧跟电子商务的脚步。作为互联网IP地址对应物的域名表现的本来仅仅是其“技术性”的一面。然而,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域名的“标识性”功能得到了巨大的开发。这也造成了作为互联网地址指示器的域名与传统世界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识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此外,域名发生变化的表现不止是功能方面的,更有形式方面的。域名形式方面的变化主要是,域名从最开始的“通用顶级域名”(gTLDs),到现在拥有了“新通用顶级域名”(newgTLDs)。域名与传统商业标识之间矛盾的加剧也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域名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还是给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尤其是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冲击。面临着这种冲击,我国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该何去何从是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面前一个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文章第一章内容是“域名本体概述:概念、分类、结构与管理”。域名是一种标识,这种标识可以用来定位网络设备和主机在互联网中的位置所在。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于2017年8月24日颁布并于2017年11月1日实施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中对域名给出了明确的的定义。根据该办法第六章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第(一)项规定,“域名,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IP地址相对应。”必须要首先予以承认的是,同任何其他事物的分类一样,采用不同的标准会出现不一样的结果,域名也不例外。目前,比较流行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三种,而且法律专家或者说研究域名保护的专家与域名投资人士往往采用不一样的方式。域名的层次构成是多重的,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前缀、中心域名和后缀。互联网数字分配局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等机构是目前世界上重要的域名注册和管理机构。第二章是“域名的价值再造:特征及功能扩张”。研究域名的法律保护制度,自然避不开对“域名的法律特征”和“域名价值”的深入分析。关于域名的法律属性构成之一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无形性;标识性;唯一性;排他性;时间性以及可复制性等。关于域名的功能,其除了具有传统的技术性和标识性功能之外,还具有了商业价值。第三章是“域名的法律地位:不同观点及其必要性分析”。关于域名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学者的观点不一。本章拟从分析域名性质确定的必要性入手,分析域名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进而得出域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新客体的认识。第四章是“域名与民事权益的冲突:冲突分类与案例分析”。现实中发生了许许多多的域名纠纷,概括起来主要可以分为如下四种:“域名与商标之间的纠纷”、“域名与域名之间的纠纷”、“域名与民法所保护的民事利益之间的纠纷”以及“域名注册申请人在域名注册过程中与域名注册机构之间产生的纠纷”。第五章是“比较考察:域名法律保护经验的域外借鉴”。域名法律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域名法律保护制度是一种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普遍存在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对域名进行制度构建,进而解决因域名产生于的与其他民事权益之间的冲突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制度各有其特点,分析其优点和缺点,可以为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某种程度的借鉴。第六章是“现状与问题: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困境”。在目前这个阶段,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还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程度有限。主要体现在:《商标法》不适合域名;《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限。第二,《域名司法解释》条文不够精细。第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文件位阶较低。第四,域名管理和裁决机制不合理。虽然行政程序在解决域名纠纷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但是域名行政管理缺乏效率也是不争的事实。比如我国现行域名规范对于域名争端的解决程序规定操作性欠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地位不明确以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争端解决中责任过轻等。第五,域名纠纷诉讼裁决缺乏效力等。主要是:判决在国外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局限性;诉讼对域名进行确权的局限性等。第七章是“路径选择: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对策”。域名法律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制约了这一制度的良好运行。因此,必须努力寻找合适出路以应对这些困境。可以考虑采取如下针对性的措施:第一,制定域名专门法律。要想对域名有更加完善的保护,就必须对“域名”进行特别的照顾,即对域名进行全方位仔细考量制定适于域名进行保护的专门立法。第二,完善域名注册的一些列程序。主要包括“构建域名注册防御体系”、“完善域名异议制度”、“设立专门纠纷处理机关”“充分发挥域名注册协议的作用”以及“采用域名注册续展制”等。第三,修订域名相关法律文件。对域名相关法律文件的修改的考量因素既有商标,当然也包括域名。具体措施是“修订《商标法》,吸收商标淡化理论”和“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对域名抢注的规定”。第四,规范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的职责。第五,完善域名司法解释,以及第六,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在解决域名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张舵[9](2018)在《跨境数据流动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跨境数据流动是当前世界经济发展、跨国企业经营中必不可少的环节。目前,对于跨境数据流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现有三大规则体系本身和个人信息安全两个方面,不仅缺少系统的研究,而且在跨境数据流动的个别问题的研究方面过于薄弱。本文将跨境数据流动合法性政策目标分为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数据保护和知识产权四个法律问题分别进行研究和探讨,将情况复杂、碎片化的跨境数据流动禁止和限制性规则进行清晰的归类,为认识和研究跨境数据流动法律问题提供基本框架,也有利于具体的立法建议和司法实践,在实现合法性政策目标的同时最小程度地对数据开放造成扭曲。最后,在对四个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后,提出消除跨境数据流动壁垒的法律措施。第一章为导论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对相关研究进行文献综述和评析、并介绍拟解决的关键问题、研究方法及创新点。第二章是跨境数据流动的相关概念、演进及问题。跨境数据流动是指可被计算机等互联网设备识别的数据跨越国界进行读取、处理、存储等活动。对于“数据”的界定,现有研究多以“个人数据”、“个人信息”和“隐私”角度为主,但是数据的内涵应远大于以上三个概念,跨境数据流动中的数据应以广义的“数据”概念为出发点,但是针对“个人数据”的规则显然属于规则中的重要部分。同时,对当前现有的三大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演进做了详述,并通过情景模拟的方式得出三种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制目的难以兼顾。最后,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合法政策目标分为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数据保护和知识产权四个问题,以便于下面章节的展开和进一步研究。第三章是国家安全问题。首先对国家安全例外的合理性进行论述,其次对目前网络空间行为准则的推进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国家主权原则应是制定准则的基础。随着“斯诺登”事件的发生,一些国家严格限制本国数据的跨境流动,仅在个别情形下规定了例外条款,正是基于国家主权行使的一种方式。再次,对互联网迅速发展下的网络空间主权进行阐述,通过比较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之间观念的分歧,网络空间主权属于传统国家主权的新发展的观点有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并提出以此为基础制定国际准则的关键点。最后,针对中国国情和立法执法现状,提出中国因应。第四章关于公共利益问题,首先对于公共利益的法律内涵进行阐述,以明确公共利益的法律边界。其次,基于公共利益的模糊性,在适用时应符合预防目的原则、比例原则和需要解释性原则。再次,对国家普遍禁止或限制的领域进行说明和分析,包括司法审判活动,严重犯罪的侦查、检察活动,海关、税务机关以及银行金融机构。除了这些普遍管制的行业部门,各国根据自身情况也会针对其他部门进行限制或监管。最后,分析中国现状并提出中国因应。第五章对个人数据安全保护,这部分国内外文献非常丰富,结合当前跨境数据流动三大规则体系——现存的欧盟数据保护指令、将于2018年5月生效的欧盟数据保护通用条例;APEC跨境隐私规则;欧美之间于2015年失效的“安全港协议”到新颁布的“隐私盾协议”。通过归纳总结,对于跨境数据流动的保护水平要求,数据控制者、使用者的行为限制,数据主体的个人权利,以及流通机制本身带来的制度壁垒进行论述,最后分析中国现状并提出中国因应。第六章关于跨境数据流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的发展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挑战,也呈现出新的特点。结合跨境数据流动情景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笔者发现,跨境数据流动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集中在版权、商标权以及工业、科学技术数据三个方面。因此,该章节对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分别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后结合中国现状提出中国因应。第七章在分别论述四种跨境数据流动法律问题之后,是消除跨境数据流动壁垒的法律措施。目前,实现跨境数据流动的方式有不同机制的相互承认、FTA在推动数据开放中的作用以及非机构性协调机制的示范、促进作用;并结合其他区域合作机制、国内法的规制完善进行讨论。最后是中国的举措,我国应加强跨境数据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在一带一路、RCEP中推进发展中国家的数据开放机制,并平衡好同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数据保护知识产生等法律利益。第八章是总结章节,对本文的研究成果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归纳,以及进一步研究的展望。
俞灵灵[10](2018)在《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文中研究说明移动电商领域竞争模式的升级、一般条款的抽象性和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使得法官在裁判时难以沿用传统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方式,难以用现有的具体规则去处理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站在移动电商的大背景下,从判决书本身出发对上述司法难点进行甄别考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59份判决书为样本,从宏观视角对样本进行实证分析,从微观视角对裁判的现状进行探究,发现法官难以厘清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对竞争关系认定态度模糊,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定存在疑问。而对竞争行为正当性判定存疑又具体表现为三点,一般条款适用泛道德化、说理论证两级分化及同等情形不同对待。在此基础上,本文探析了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官对法律的适用理论存在误读,一般条款本身的抽象性及道德性影响了法官理性审判,司法论证及配套机制的缺乏导致了法官难以寻得正义。经由剖析,本文分别从条文本身、法官本身及配套措施出发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即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严格法律的适用程序和加强说理论证以约束法官审慎裁判;提升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级别、优化电子证据机制和建立案例族谱以弥补配套措施的缺失。我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颁布,而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新法颁布前,法官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是依托旧法来实现的。新法的颁布完善了旧法在新商业时代所暴露出的弊端。而本文通过判决分析提出针对性建议也与新法部分所修之处契合。
二、驰名商标的网上保护及法律应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驰名商标的网上保护及法律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2)《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CPTPP知识产权条款产生的背景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成因与演变 |
二、现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困局 |
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趋势 |
第二节 CPTPP的产生与发展 |
一、初始阶段:《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P4协议) |
二、扩容阶段:《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 |
三、成型阶段:《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主要内容及变化 |
第一节 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主要内容 |
一、总则部分 |
二、商标和地理标志 |
三、专利相关规定 |
四、着作权和相关权利 |
五、执法方面的规定 |
第二节 从TPP到 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主要变化 |
一、缩小了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 |
二、缩小了可授予专利的客体范围 |
三、不再对药品和生物制剂的未披露数据提供保护 |
四、不再延长着作权和专利保护期限 |
五、降低了数字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力度 |
第三节 CPTPP知识产权条款变化的主要原因分析 |
一、美国退出TPP打破了知识产权条款重谈的博弈格局 |
二、最低保护标准原则的适用要求考虑各缔约方国情的差异 |
三、为了吸引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CPTPP |
四、为美国重返留下复谈的空间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影响分析 |
第一节 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潜在影响 |
一、将加剧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格局的碎片化 |
二、短期内无法直接推高现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 |
三、将进一步加剧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失衡 |
第二节 对各缔约方的影响 |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促进区域内贸易往来的效果尚不明确 |
二、可能极大冲击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 |
三、发达国家更易获取知识产权条款带来的经济利益 |
四、将阻碍东盟知识产权一体化进程 |
第三节 对中国可能产生的影响 |
一、严格的执法条款将给我国的对外贸易带来不利影响 |
二、可能阻碍我国参与的自由贸易协议谈判的进程 |
三、商标和执法相关条款可能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冲击较大 |
四、将面临美国重返进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应对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建议 |
第一节 健全和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 |
一、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与海外知识产权风险意识 |
二、构建完善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公共服务机制 |
第二节 提升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
一、科学制定符合国情的FTA知识产权谈判策略 |
二、合理利用现行多边或区域体制来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 |
第三节 循序渐进地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 |
一、尚无需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跨类保护 |
二、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三、完善知识产权边境执法措施 |
四、提高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
第四节 科学研判和应对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未来发展 |
一、不排除我国加入CPTPP的可能性 |
二、研判被搁置知识产权条款重返之可能性 |
三、关注美国国内知识产权立法和实践的新动向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读研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现状综述及反思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的成就与不足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案例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 |
(二)本文的不足 |
第一章 跨境电子商务的内涵揭示与实践进路 |
第一节 跨境电子商务语义分析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类型涵摄 |
一、三类企业形态 |
二、双向货物流向 |
三、两种交易性质 |
第三节 跨境电子商务的基本特征与演进趋势 |
第四节 中国跨境电商近年来的实践机遇 |
一、“一带一路”与粤港澳“大湾区”提供的发展环境 |
二、首届世界海关跨境电商大会释放的发展红利 |
三、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带来的发展机遇 |
第二章 跨境电商物流通关法律与政策体系解构 |
第一节 进出口货物与进出境物品通关法律制度诠释 |
一、“货物”与“物品”的海关法释义 |
二、“货物”与“物品”的通关流程比对 |
三、“关检一体化”的规范解析 |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新业态解读 |
第二节 跨境电商商品物流通关政策体系述评 |
一、跨境电商商品含义简述 |
二、跨境电商进口海关监管政策述评 |
三、跨境电商出口海关监管政策述评 |
四、市场采购模式的优势与风险述评 |
第三节 跨境电商进出口物流方式基本样态检视 |
一、跨境电商进出口物流选择比较研究 |
二、邮政小包通关政策实践原理提炼 |
三、三类快件通关监管政策扒梳 |
四、困境与出路:美国退出“万国邮联”的影响与对策 |
第四节 跨境电商特殊商品与特殊区域的通关政策解析 |
一、特殊进出口商品监管政策的价值定位 |
二、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通关便利化改革 |
第三章 跨境电商进出口税收征管法律与政策谱系 |
第一节 跨境电商商品关税征收法律制度规范分析 |
一、进出口货物关税法律制度概述 |
二、影响货物关税影响的三重因素 |
三、海关预裁定制度—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文本展开 |
第二节 跨境电商商品进口消费税征收法律与政策探析 |
一、进口消费税计征解析 |
二、进口消费税税率核算 |
第三节 跨境电商商品进出口增值税征收法律与政策简析 |
第四节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演进与评析 |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监管的政策演进 |
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综合税率的形成与展现 |
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计税方法 |
四、“汇总征税”的制度建构与实践优势 |
五、“代收代缴义务人”的身份与责任 |
第五节 跨境电商出口退税政策定位与机制设置 |
第四章 跨境出口资金流运作政策规制与风险防范剖析 |
第一节 跨境电商出口收退款方式政策规制分析 |
一、出口跨境电商收款主要方式评介 |
二、不同出口报关模式下跨境收款的政策推演 |
三、出口跨境电商退款资金风险及防范路径 |
第二节 现行政策框架下跨境收款风险研析与规避路径探寻 |
一、出口跨境电商收款结汇风险分析 |
二、跨境收款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政策梳理与研判 |
三、跨境电商平台收款的资金沉淀风险及防范措施 |
第五章 跨境电商信息安全保护法律比较研究与规范指引 |
第一节 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法》与《刑法》的规制比较 |
一、《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分析 |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面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第二节 域外制度镜鉴——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 |
一、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文本分析 |
二、《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法律渊源定位 |
三、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与GDPR的异同比较 |
四、跨境电商领域信息安全典型案例评析 |
第三节 跨境电商合法收集用户信息规范指引 |
一、征得用户明示同意 |
二、保障用户信息权利 |
三、建构应急机制 |
四、加强数据安全能力建设 |
第四节 海关行政监管过程中获取个人信息合法性的法理基础 |
第六章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研究 |
第一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概论 |
一、国内外法律与政策概述 |
二、跨境电商海关执法案例与执法特征 |
三、跨境电商商品侵权特征归纳 |
第二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理论蕴含 |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的法律适用认定阐析 |
二、海关执法对象认定的法律逻辑推演 |
三、行邮渠道海关监管实践的理论提炼 |
第三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规避进路 |
一、跨境电商避免侵权策略——基于《电子商务法》的要求 |
二、跨境电商避免被侵权策略——基于《商标法》的要求 |
第四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特殊法律问题研究——定牌加工(OEM)与平行进口的理论纷争 |
一、对定牌加工(OEM)司法实践的法理回应 |
二、平行进口问题的法律证成 |
第七章 跨境电商走私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
第一节 跨境电商走私的司法实践背景 |
一、跨境电商走私类型与特征 |
二、跨境电商企业与平台走私动机审视 |
第二节 刑法走私构成理论之于跨境电商领域的适用 |
一、跨境电商走私犯罪构成要件的规范评析与理论重构 |
二、“化整为零”与“低报价格”的走私手段 |
三、偷逃应缴税额计核的理论争议与解构 |
四、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责任考 |
第三节 跨境电商走私风险检视——从不同类型的典型案例为切入 |
一、电商平台“化整为零”包税进口走私案 |
二、电商企业伪报贸易方式走私案 |
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代购走私案 |
第四节 实践视域下的跨境电商走私风险防范指引 |
一、电商经营者风险规避方案 |
二、电商平台经营者风险规避方案 |
三、代购转型建议 |
第八章 跨境电商“母体性”普适规则与跨境零售的特殊规制 |
第一节 跨境电商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
一、跨境电商国内监管法律制度框架体系 |
二、跨境电商监管法律制度的域外借鉴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监管规定梳理 |
一、市场主体登记要求 |
二、对外贸易和海关登记要求 |
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
四、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要求 |
五、亮照经营及终止公示义务 |
六、健全信用评价体系 |
七、遵守进出口监管规定 |
八、其他义务 |
第三节 《电子商务法》中平台经营者的普适义务与责任 |
一、信息记录与留存义务 |
二、平台竞争的禁止性规定 |
三、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
四、平台审核和安保义务 |
五、平台先行赔付义务 |
六、其他义务 |
第四节 跨境零售进出口经营者的特殊监管要求 |
一、跨境零售进口平台监管制度 |
二、跨境零售进口平台内经营者监管制度 |
三、跨境零售进出口服务商监管制度 |
四、跨境零售进出口商品报关规定 |
五、跨境零售进出口作业场所监管要求 |
结论 |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研判 |
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政策研判 |
三、跨境电商法律与政策完善方向研判 |
四、走向全球:跨境电商国际标准中的中国经验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跨境电商环境下涉外商标权侵权的法律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来源 |
第二节 选题意义 |
第三节 国内研究动态 |
第四节 选题目的及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跨境电商环境下涉外商标权概述 |
第一节 涉外商标权的产生及其特点 |
一、涉外商标权概述 |
二、涉外商标权产生的原因 |
三、涉外商标权的特点 |
第二节 跨境电商概述及其特点 |
一、跨境电商概述 |
二、跨境电商环境的特点 |
第三节 跨境电商环境下涉外商标权侵权概述及其特点 |
一、跨境电商环境下涉外商标权侵权概述 |
二、跨境电商环境下涉外商标权侵权的特点 |
三、跨境电商无界性与涉外商标权地域性保护冲突引发的侵权判定困境凸显 |
小结 |
第二章 跨境电商环境下涉外商标权侵权判定的困境 |
第一节 “国内无商标权人”情形下的涉外商标权侵权判定困境 |
一、“国内无商标权人”情形概述 |
二、“国内无商标权人”情形下涉外商标权是否构成侵权的判定及其延伸 |
三、涉外商标权是否能构成“在先使用”的认定困境 |
第二节 “不同国家/地区同一商标权人”情形下的涉外商标权侵权判定困境. |
一、“不同国家/地区同一商标权人”情形概述 |
二、“不同国家/地区同一商标权人”情形下涉外商标权是否构成侵权的判定困境 |
第三节 “不同国家/地区不同商标权人”情形下的涉外商标权侵权判定困境. |
一、“不同国家/地区不同商标权人”情形概述 |
二、“不同国家/地区不同商标权人”情形下涉外商标权是否构成侵权的判定困境 |
小结 |
第三章 跨境电商环境下涉外商标权侵权判定困境解决路径 |
第一节 国际统一实体法路径 |
一、国际统一实体法路径的可行性分析 |
二、国际统一实体法路径的不可适用性 |
第二节 冲突法规范路径 |
一、冲突法规范路径的可行性分析 |
二、冲突法规范路径的适用局限性 |
三、冲突法规范路径的重构 |
小结 |
第四章 对我国跨境电商环境下涉外商标权侵权冲突法规范的制度建议 |
第一节 我国涉外商标权侵权冲突法规范 |
第二节 我国涉外商标权侵权冲突法规范之局限 |
一、立法表述不够严谨 |
二、未对“知识产权”概念进行界分 |
三、未在涉外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考虑跨境电商等互联网因素 |
四、“被请求保护地”概念不够明确 |
第三节 我国涉外商标权侵权冲突法规范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立法表述 |
二、界分“知识产权”概念 |
三、在涉外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考虑跨境电商等互联网因素 |
四、“被请求保护地”的明确和重构 |
五、最密切联系地原则的适用 |
六、涉外商标权侵权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不可适用性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研究成果 |
(5)域名抢注中的“恶意”认定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域名抢注概述 |
第一节 域名抢注的概念 |
一、域名与域名抢注 |
二、域名抢注与域名恶意抢注辨析 |
第二节 域名抢注出现的原因 |
一、域名与商标等商业标识的相似与交叉 |
二、域名商业价值巨大 |
三、域名注册制度的缺陷 |
第三节 域名抢注规制的法律途径 |
一、域名抢注纠纷的解决机制 |
二、各国域名抢注纠纷适用的法律 |
第二章 域名抢注中的“恶意”解析 |
第一节 “恶意”内涵及相关概念辨析 |
一、“恶意”的内涵 |
二、“恶意”与相关概念辨析 |
三、“恶意”在域名抢注认定中的地位 |
第二节 “恶意”概念的体系化考察 |
一、采用“恶意”概念的立法目的考察 |
二、“恶意”作为域名抢注行为构成要件的必要性 |
第三章 我国域名抢注行为中“恶意”认定标准的困境 |
第一节 立法困境 |
一、分散而低层级的立法现状 |
二、附属于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尴尬地位 |
三、法律规定的混乱与模糊 |
第二节 司法困境 |
一、被架空的“恶意”要件 |
二、对关键概念理解不统一 |
三、过分倾向保护在先商业标识权利人 |
第四章 “恶意”认定标准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ICANN下《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一、UDRP关于“恶意”的规定 |
二、相关案例评述 |
三、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美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一、《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中关于“恶意”的规定 |
二、ACPA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英国与澳大利亚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一、仿冒之诉概述 |
二、英国与澳大利亚的司法案例 |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一、“台湾地区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的恶意认定条款 |
二、“台湾地区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恶意认定条款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域名抢注行为中“恶意”认定标准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制定集中统一立法 |
一、整合分散立法 |
二、出台案例汇编与审理指南 |
第二节 采用“列举+排除”的恶意认定立法模式 |
一、修改现有恶意认定行为类型 |
二、增加新的恶意认定行为类型 |
三、增加“恶意”抗辩事由 |
第三节 构建恶意认定的一般思路与考量因素 |
一、恶意判定一般思路的初步构想 |
二、提炼恶意认定中的考量因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基于利益平衡的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思路与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思路 |
1.4.2 创新之处 |
第2章 基于利益平衡的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基本理论 |
2.1 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界定 |
2.1.1 知识产权滥用的内涵及外延 |
2.1.2 知识产权滥用的特征 |
2.1.3 知识产权滥用的类型 |
2.2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必要性 |
2.2.1 知识产权滥用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
2.2.2 知识产权滥用限制了再创新 |
2.3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 |
2.3.1 法益优先保护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 |
2.3.2 权利限制理论 |
2.3.3 拉美结构主义和依附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国外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现状和借鉴 |
3.1 WIPO在知识产权滥用规制上的引领和协调 |
3.1.1 《马拉喀什条约》对视障人士的扩大保护 |
3.1.2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对民间文学艺术的重视 |
3.1.3 IGC在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保护等方面的努力 |
3.1.4 WIPO Re:Search对被忽视疾病作出的突出贡献 |
3.2 美国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措施 |
3.2.1 谷歌数字图书馆案对合理使用的延伸 |
3.2.2 对专利侵权滥诉现象的规范 |
3.2.3 有关技术措施的法律制度 |
3.2.4 商标共存制度对在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
3.3 欧洲国家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措施 |
3.3.1 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三大基本原则 |
3.3.2 《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相关规定 |
3.3.3 微软案对自由竞争的侧重 |
3.4 对域外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借鉴 |
3.4.1 立法兼顾弱势群体和欠保护领域 |
3.4.2 司法注重利益平衡和自由竞争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主要问题 |
4.1 着作权领域中合理使用空间受限 |
4.1.1 技术措施的扩张阻碍了公众接触和利用作品 |
4.1.2 合理使用条款对公众利益保护不够充分 |
4.2 商标领域中权利保护和限制失衡 |
4.2.1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过度运用 |
4.2.2 在后未注册商标保护欠缺 |
4.3 专利领域中公益保护有待加强 |
4.3.1 专利侵权诉讼滥用现象普遍 |
4.3.2 药品专利滥用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 |
4.4 竞争法领域中司法和立法亟需完善 |
4.4.1 新反法的一些不足之处 |
4.4.2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不规范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基于利益平衡的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完善建议 |
5.1 审慎扩大着作权领域的合理使用范围 |
5.1.1 增加公众接触和获取作品的途径 |
5.1.2 增加新型的合理使用条款 |
5.2 适当调整商标领域中的保护天平 |
5.2.1 重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机制 |
5.2.2 强化对未注册在后商标使用者的并存式保护 |
5.3 探寻专利领域中的利益平衡点 |
5.3.1 规范专利侵权诉讼行为 |
5.3.2 合理解决药品专利与公众需求之间的冲突 |
5.4 加强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
5.4.1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领域的规制 |
5.4.2 完善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法规制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和现有成就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之反思 |
第一节 我国商标申请的现状 |
一、商标表象:巨额注册量下的商标大国 |
二、商标乱象一:商标抢注 |
三、商标乱象二:商标囤积 |
四、商标乱象的危害和忧虑 |
第二节 商标乱象的成因分析 |
一、利益驱动 |
二、现实需求 |
三、司法的困境:面对商标抢注和囤积的智慧与无奈 |
四、对注册制度的错误认知和制度缺漏 |
第二章 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历史和理论考证 |
第一节 历史发展中的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 |
一、注册取得商标权的产生和演变 |
二、商标注册制度确立的现实原因 |
三、我国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沿革 |
第二节 国际视野下的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 |
一、各国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现状 |
二、使用取得制度代表:美国的立法和实践 |
三、使用取得转变为注册取得的代表:英国的立法和实践 |
四、国际协调下的商标注册制度 |
第三节 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根据 |
一、注册取得制度的基础:商标的本质和商标功能 |
二、注册取得制度的性质:意思自治与法律确认 |
三、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价值: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
第三章 商标权注册取得的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注册取得与商标使用相统一的原则 |
二、诚实信用原则与真实使用目的 |
第二节 商标权注册取得之实质要件 |
一、显着性 |
二、在先性 |
三、非功能性 |
四、合法性 |
第三节 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下的注册程序 |
一、商标注册申请主体应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适应 |
二、注册取得制度的商标标识应采用可表征标准 |
三、相对事由的审查原则 |
四、异议程序的设计 |
五、审查原则、异议程序、异议理由之间的联动关系 |
六、注册程序上的公平与效率:与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比较 |
第四节 注册取得制度与商标使用 |
一、注册取得制度下注册商标的使用与保护 |
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与保护 |
三、使用原则下的商标使用 |
四、混合制度对商标使用的要求 |
第四章 我国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坚持商标注册制度 |
一、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是历史和国情的选择 |
二、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是国际大势 |
第二节 商标注册制度的实体问题分析 |
一、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使用目的要求的缺失 |
二、在注册程序中商标使用要素的缺失 |
三、在权利行使上商标使用要素的规制不足 |
第三节 商标注册制度的程序问题分析 |
一、注册主体上的问题 |
二、异议审查程序中的审查环节过多 |
三、审查程序各环节之间的配合 |
四、在商标注册各环节中缺少对商标使用的核查 |
第四节 完善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建议 |
一、建议的基础和基本思路 |
二、对缺乏真实使用目的申请和恶意申请的规制 |
三、针对未使用的注册商标的规制 |
四、注册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8)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节 选题由来与意义 |
第二节 主题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主要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域名本体概述:概念、分类、结构与管理 |
第一节 域名的渊源与概念 |
一、域名的渊源与发展 |
二、中国域名的渊源与发展 |
第二节 域名的概念、分类和结构 |
一、域名的概念 |
二、域名的分类 |
三、域名的结构 |
四、域名系统 |
第三节 域名管理与注册 |
一、互联网数字分配局(IANA) |
二、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 |
三、网络方案公司(NSI) |
四、互联网名称分配公司(ICANN) |
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
六、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域名价值再造:特征及功能扩张 |
第一节 域名的特征 |
一、域名的标示性 |
二、域名的唯一性 |
三、域名的排他性 |
四、域名的时间性 |
五、域名的稀缺性 |
六、域名的价值性 |
第二节 域名功能的扩张 |
一、技术性与识别性:域名功能的本质 |
二、商业性:域名功能的新维度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域名的法律地位:不同观点及其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域名性质确定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域名法律性质不同观点述评 |
一、关于域名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 |
二、域名性质的不同观点评析 |
第三节 域名法律性质的再认识 |
一、域名具有财产属性 |
二、知识产权概念的开放性 |
三、域名是新型知识产权客体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域名与民事权益冲突:冲突分类与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域名与商业标识的冲突 |
一、域名恶意抢注 |
二、域名善意抢注 |
第二节 域名与域名之间的冲突 |
第三节 域名与姓名权益的冲突 |
一、域名与利益之间的纠纷 |
二、域名与姓名权的纠纷 |
第四节 域名注册中的冲突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比较考察:域名法律保护的域外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联邦商标反淡化法》 |
二、《反网络侵占消费者保护法》 |
第二节 欧洲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英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二、德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第三节 日本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日本域名管理机构 |
二、日本域名注册和纠纷解决方法 |
三、日本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我国台湾地区与域名争议有关的法律文件 |
二、我国台湾地区域名争议处理机构 |
三、域名争议司法实践 |
第五节 国际组织对域名的法律保护制度 |
一、WIPO的《最终报告》 |
二、ICANN的全球性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现状与问题: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一、域名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 |
二、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三、域名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的适用 |
第二节 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问题 |
一、《商标法》等法律不能提供有效保护 |
二、《域名司法解释》规则不精细 |
三、《解决办法》等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
四、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不合理 |
五、域名纠纷诉讼缺乏效率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路径选择: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对策 |
第一节 制定域名专门法律 |
第二节 完善域名注册程序 |
一、构建域名注册防御体系 |
二、完善域名异议制度 |
三、设立专门纠纷处理机关 |
四、充分发挥域名注册协议的作用 |
五、采用域名注册续展制 |
六、规定域名预留制度 |
第三节 修订域名相关法律文件 |
一、吸收商标淡化理论 |
二、增加对域名抢注的规定 |
三、细化《域名司法解释》 |
第四节 规范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 |
一、明确CNNIC的性质 |
二、明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责任 |
第五节 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 |
一、司法裁判与域名争议裁决的关系 |
二、域名争议仲裁是一种特殊的仲裁措施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A: 部分法律文件对照表 |
附录B: 机构组织名称 |
致谢 |
(9)跨境数据流动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3 拟解决的法律问题及研究方法 |
1.3.1 拟解决的法律问题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创新点 |
第2章 跨境数据流动的概念、演进及问题 |
2.1 跨境数据流动的含义及相关概念 |
2.1.1 跨境数据流动的含义 |
2.1.2 数据的分类 |
2.1.3 跨境数据流动规制与数据保护法的关系 |
2.2 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的发展路径 |
2.2.1 国际、区域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发展 |
2.2.2 国家的单边规制 |
2.3 跨境数据流动规则演进的法律困境 |
2.3.1 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的立法目的冲突 |
2.3.2 跨境数据流动的法律问题类型 |
总结 |
第3章 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与国家安全 |
3.1 国家安全例外的合理性 |
3.1.1 国际贸易中的国家安全与跨境数据流动 |
3.1.2 国际投资中的国家安全与跨境数据流动 |
3.2 国家主权与跨境数据流动规则 |
3.2.1 以国家网络主权为基础制定跨境数据流动规则 |
3.2.2 国家主权在跨境数据流动领域体现为网络空间主权 |
3.2.3 网络空间主权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 |
3.3 维护国家安全法律措施的关键点 |
3.3.1 国内立法的内部效应 |
3.3.2 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则的外部效应 |
3.3.3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利益诉求的平衡 |
3.4 中国的现状及因应 |
总结 |
第4章 跨境数据流动中的公共利益保护 |
4.1 跨境数据流动中的公共利益 |
4.1.1 公共利益的法律内涵 |
4.1.2 跨境数据流动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
4.1.3 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
4.2 公共利益规则的适用 |
4.2.1 预防性原则 |
4.2.2 比例原则 |
4.2.3 需要解释性原则 |
4.3 特殊部门作为数据掌握者的专门规则 |
4.3.1 司法活动的特殊规定 |
4.3.2 海关、税务机关的特殊规定 |
4.3.3 银行、金融机构的特殊规定 |
4.3.4 医疗领域 |
4.4 中国的现状及因应 |
4.4.1 中国的现状 |
4.4.2 中国的因应 |
总结 |
第5章 跨境数据流动规制中的个人数据保护 |
5.1 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考察 |
5.1.1 《欧盟数据保护通用条例》机制 |
5.1.2 《APEC跨境隐私规则》机制 |
5.1.3 《欧美隐私盾协定》机制 |
5.2 跨境数据输入国/企业的保护水平要求 |
5.2.1 欧盟的数据保护水平要求 |
5.2.2 美国的数据保护水平要求 |
5.2.3 保护水平要求的互相融合 |
5.3 网络服务商的行为限制与数据主体权利 |
5.3.1 数据控制者、使用者的通知原则 |
5.3.2 处理儿童数据的特殊要求 |
5.3.3 处理健康数据等敏感数据的特殊规则 |
5.3.4 数据主体的权利 |
5.4 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评析 |
5.4.1 BCR规则的实施机制评析 |
5.4.2 CBPR规则的实施机制评析 |
5.4.3 欧美隐私盾协定的实施机制评析 |
5.5 中国的现状及因应 |
5.5.1 我国的现状 |
5.5.2 我国的对策 |
总结 |
第6章 跨境数据流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
6.1 数字经济中知识产权的特点和挑战 |
6.1.1 数字经济中知识产权的新特点 |
6.1.2 数字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挑战 |
6.2 跨境数据流动与互联网版权的法律冲突 |
6.2.1 跨境数据流动与互联网版权的冲突与协调 |
6.2.2 网络邻接权保护的法律冲突 |
6.3 跨境数据流规则与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冲突 |
6.3.1 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扩张 |
6.3.2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 |
6.4 工业、科学技术数据跨境流动的限制 |
6.4.1 工业、科学技术数据的限制规则 |
6.4.2 科学研究目的除外情形 |
6.5 中国的现状及因应 |
6.5.1 中国的现状 |
6.5.2 中国的因应 |
总结 |
第7章 消除跨境数据流动壁垒的法律措施 |
7.1 不同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相互承认 |
7.1.1 欧盟-APEC跨境数据流通规则的双重认证努力 |
7.1.2 隐私盾协议对欧美不同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协调 |
7.2 FTA在消除跨境数据流动壁垒中的作用 |
7.2.1 FTA本身对跨境数据流动的促进 |
7.2.2 TPP与APEC的相互促进 |
7.3 双边协调机制 |
7.3.1 合同机制 |
7.3.2 法律互助机制 |
7.4 多边协调机制 |
7.4.1 数据保护当局专业组织的间接推动作用 |
7.4.2 欧洲委员会推动跨境数据流动全球化的法律措施 |
7.5 中国的举措 |
总结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结论 |
8.2 进一步研究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以第一作者、编者及译者的姓氏拼音为序) |
二、期刊论文(以第一作者及译者的姓氏拼音为序) |
三、中文译着(以作者的国别拼音为序) |
四、英文着作以第一作者的名字字母为序) |
五、英文论文(以第一作者的名字字母为序) |
六、网站(以网站的名字字母为序)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问题的缘起 |
2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异质化探析 |
2.1 异于传统电商之移动电商新特征 |
2.1.1 不再囿于时空 |
2.1.2 集个性化数据 |
2.1.3 具有聚合效应 |
2.2 衍生的竞争行为较传统之不同点 |
2.2.1 表现形式迥异 |
2.2.2 对用户行为选择的更多限制 |
2.2.3 对证据机制的更艰挑战 |
2.2.4 对法官技艺的更高要求 |
3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裁判分析 |
3.1 宏观视角:所采样本的实证分析 |
3.1.1 以时间和地域为参数 |
3.1.2 以案由为参数 |
3.1.3 以被诉行为所涉的模块为参数 |
3.1.4 以判决依据为参数 |
3.1.5 以原告胜诉率为参数 |
3.2 微观考察:判决依据及理由的运用歧义 |
3.2.1 法法之间关系的歧义 |
3.2.2 竞争关系考察之歧义 |
3.2.3 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之歧义 |
4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裁判困境的理论溯源 |
4.1 知识产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剖析 |
4.1.1 规范层面: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 |
4.1.2 责任层面:竞合或独立 |
4.2 竞争关系判定之理论廓清 |
4.2.1 是否为前提 |
4.2.2 标准之厘定 |
4.3 不正当性的判断存疑之原因考察 |
4.3.1 一般条款本身具抽象性及伦理性 |
4.3.2 法官陷入适用困境和论证困境 |
4.3.3 司法配套机制不完善 |
5 完善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制度之建议 |
5.1 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 |
5.1.1 填补一般条款 |
5.1.2 明晰认定标准 |
5.2 审慎法官裁判以走出现实困境 |
5.2.1 严格适用程序 |
5.2.2 加强说理论证 |
5.3 升级配套机制以弥补缺失 |
5.3.1 提升审判级别 |
5.3.2 优化电子证据机制 |
5.3.3 建立案例族谱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目次 |
作者简介 |
四、驰名商标的网上保护及法律应对(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J]. 易继明,韩倩旎. 私法, 2020(02)
- [2]《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研究[D]. 林思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
- [3]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研究[D]. 冯晓鹏. 吉林大学, 2019(02)
- [4]跨境电商环境下涉外商标权侵权的法律适用研究[D]. 吕奋超. 华侨大学, 2019(01)
- [5]域名抢注中的“恶意”认定标准研究[D]. 王若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1)
- [6]基于利益平衡的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研究[D]. 牟群鹏.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9(05)
- [7]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研究[D]. 党晓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1)
- [8]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研究[D]. 陈长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9]跨境数据流动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 张舵.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8(05)
- [10]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D]. 俞灵灵. 中国计量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