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尽快建立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构想(论文文献综述)
黄锦南[1](2021)在《基于复杂网络方法的《哈萨克斯坦真理报》中国形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哈萨克斯坦是我国的世代友好邻邦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的首倡之地和先行先试地区。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进,中国在哈萨克斯坦媒体中的国家形象研究越来越受到各学科研究者的重视。然而,已有成果大部分采用了基于还原论的研究方法,并不能完全契合国家形象作为一个复杂系统其本身固有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特质,忽略了国家形象系统内部的动力学特征和涌现。因此,本论文将网络科学的复杂网络方法引入国家形象研究,以检验该方法在国家形象系统研究中的有效性。本文选取了哈萨克斯坦官方报纸《哈萨克斯坦真理报》为研究对象,收集了2014年7月至2018年6月的全部涉华报道和2019年12月至2021年2月与新冠疫情相关的部分涉华报道文本,构建了一大一小、一整体一局部的两种文本数据库,基于复杂网络方法,结合诸如国际关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相关研究成果以及中哈两国政府的各项大政方针政策,对“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在哈萨克斯坦官方媒体中的整体国家形象进行了全面挖掘和研究,并对新冠疫情背景下中国在哈官媒中的国家形象进行了具体的个案分析。研究结果显示,《哈真理报》涉华报道主要展现了以下4个角度的中国形象:(1)哈萨克斯坦的永久全面战略伙伴形象;(2)哈萨克斯坦的全方位支持者形象;(3)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形象;(4)灾害频发的国家形象。本论文的研究目的主要包括:(1)对国别区域研究的方法创新作出探索,尝试复杂网络方法在国家形象研究中的应用;(2)挖掘和呈现“一带一路”和新冠疫情背景下哈萨克斯坦官方报纸《哈真理报》中的中国形象;(3)为国家形象、国别区域、乃至其他领域研究者提供哈萨克斯坦官方报纸的客观中国形象数据和真实报道文本。
代婷婷[2](2021)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制》文中指出
冉垫[3](2020)在《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构建》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破产主体仅限于企业法人,个人不具有破产主体资格,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半部破产法”明显已经难以适应,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可以促进破产立法模式转变,解决部分“执行难”、过度借贷、政策性安排等问题,加快与国际接轨。我国在各个方面都已大体满足个人破产立法的要求,主要表现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得到逐步完善,《企业破产法》实施积累了丰富经验,民事执行领域具有许多成功改革经验,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也得到了建设发展。当前,我国应该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在借鉴其他国家个人破产法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我国社会实际的个人破产制度。积极而不盲目地汲取发达的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成果是有必要的,这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条重要途径,立法借鉴有了更高的要求,我们需要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学习各国个人破产制度的优秀之处。多个国家在家庭财产的处理、个人破产简易程序、消费者破产程序和电子化处理等方面成果显着,值得我们借鉴学习。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的核心就是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等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细致分析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利益保障的具体内容后,通过研究破产利益公平分配机制来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等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制度设计上应该灵活运转,结合个人破产立法理念和立法原则,以达到公平、高效的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等各方之间的利益的目的,自由财产制度、破产免责制度和破产失权复权等配套制度也应综合考虑来合理设置。因此,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具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出台时机已基本成熟,且利大于弊。从审慎的角度来看,我国引入个人破产法应避免通盘移植国外经验,大体可遵循“先严格,后适当宽松”的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结合社会现实,来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
赵文杰[4](2020)在《我国医疗卫生监督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医疗卫生监督是按照国家卫生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类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执法,对强化国民健康权益保护和保障公卫健康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构建健康中国战略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既往对医疗卫生监督相关理论研究绝大部分集中于自身实际,如关注人员数量、经费保障、工作场所、执法工具等物质性要素。但是,如何从行政法律视角下建设适合当下实际的卫生监督体系,相关研究很少,这也导致了医疗卫生监督的发展遇到了越来越大的问题。通过分析,当下医疗卫生监督主要面临着四大问题。问题一是卫生监督的执法权设置,卫生监督本身不具备单独的监督执法权,无法依照自身实际意愿进行执法。问题二是在工作职能上,医疗卫生监督内容多,范围广,对监督人员专业性要求高,而缺乏独立自主执法权很不利于工作开展。问题三是法律设计,当下的卫生法律法规缺乏体系性,以部门规章为主,非常杂乱。加上医疗许多法律法规过于滞后,许多新兴医疗技术因此难以得到有效监督。问题四是监督人员的法律风险大,执法手段有限,监督工作常常陷入被动。如何解决医疗卫生监督面临的困境,关键是要构建新型高效行政执法体系。通过分析过往研究,笔者提出了医疗卫生监督的“核心四环节”。环节一是建立完善预防监督体系,使用网络大数据提升风险评估的准确性,实现精准预测,做好未雨绸缪。环节二是打造医疗卫生监督的警示监督体系,实现低成本预防严重违法犯罪的目的,将违法信息关联至多个政府部门,让违法者寸步难行。环节三是保证卫生监督员的有效执法手段,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等新式执法手段,进行精准执法以替代撒网式督查,提升执法精准性。同时加强监督员自身的学习,养成良好的行政法制思维。环节四是打造过硬的执法稽查队伍。监督机构内部把好法律关,严控行政执法案卷质量,以医疗卫生监督质量为抓手,打造高效医疗卫生监督执法体系。通过以上四个途径,同时借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相互配合,共同提升医疗卫生监督的整体工作质量,并以此模板作为今后工作开展的可行性方式,为顺利推进医疗体制改革探索出有益的经验。
边疆[5](2020)在《对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对于美好幸福生活的追求,越来越多的个人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并进行信贷消费。市场经济在为人们带来机遇和回报的同时,基于经营能力弱、风险识别能力差、市场周期波动、自然灾害等原因,个人也会随时面临破产风险。回顾各国破产法的发展历程,从20世纪下半叶开始,由于经济的持续发展,社会形势的变化,人权理念的推广,个人破产制度从完全保护债权人本位主义开始向债务人保护主义倾斜并注重平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整体利益。在立法实践方面,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也都逐渐建立起以“一般破产主义”为立法模式的个人破产制度。遗憾的是我国尚未确立个人破产制度。经过我国政界、学界、实务界多年的研究、探索,对于个人破产制度构建已经基本达成共识。2019年,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特别提出要构建、完善并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本文从破产法的历史渊源与基础理论入手,借鉴国外及我国香港特区的实践做法,就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基础展开讨论并提出立法路径相关建议。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第二部分是个人破产制度概述。论述了个人破产的法律界定、法律特征从而总结出个人破产、个人破产制度等概念,并通过个人破产制度的历史演进说明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已成为趋势;第三部分从化解我国“执行难”和“执行不能”困境、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激励创新创业和抵御风险等方面分析了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必要性;第四部分通过对法律制度的健全、个人征信体系的完善等方面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基础进行阐释;第五部分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体例和立法主义选择进行分析并对破产免责、自由财产、失权复权及个人破产和解等核心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最后提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在立法中应结合我国国情“分主体、分地域、分阶段”地推进制度落地。
陈小双[6](2020)在《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建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破产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是对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特殊调节手段。我国目前所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1)颁布于2006年8月27日,该法适用范围为所有的企业法人。该法实施十几年来,在有效处置“僵尸企业”、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其适用范围有限,不适用个人破产,因而被学界称为“半部破产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个人破产法在我国一直没有出台。对应于企业破产制度而言,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其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每个人可能是债务人,也可能是债权人。所以,对于每个人来说,既是个人破产制度的遵守者,又是制度的受益者。因而我国应当尽快制定个人破产法。本文第一章和第二章对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认为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优化市场营商环境、规范个人经济活动具有必要性。随着央行个人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施行,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健全,不动产财产登记制度的成熟,一些地方法院破产法庭的先行试点,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积累了宝贵经验。特别是社会各界对于破产理念的接受程度有了明显提高。同时,国家相关部委也给予了充分重视,出台了相关文件。这些因素客观上为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提供了技术条件和实践经验,使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具有可行性。《民法总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原则等基本原则为个人破产制度提供原则性的指引,为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理论和制度基础。民事诉讼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为个人破产法立法提供了相应的支撑。第三章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情况进行评析,提出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的启示。第四章具体提出构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建议,认为个人破产法应当确认自由财产制度、破产免责制;在个人破产程序制度方面,应当考量破产申请人的诚信度,利用个人信用奖惩制度为个人破产制度顺利运行保驾护航。并对个人破产程序的管辖等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
王丹彤[7](2020)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之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活动呈现活跃状态,大量企业诞生。众多企业在面临公司债务时,公司执掌者与股东们往往会为公司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一旦公司面临破产时其往往承担着因破产遗留的大量债务负担,造成债务勾连不清,大量企业因此面临着破产压力时应退不退。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就有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缺失的影响。自2019年7月发改委等13部门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来,部分地方法院针对自然人破产案例进行了初步试行,标志着我国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时代已经到来。随着市场对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推广该制度在全国的应用势在必行。从自然人破产制度自身优势来看,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有着必要性和紧迫性。我国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应当结合当下经济社会发展与科学技术变革,借鉴国外已有的制度案例,设计破产免责制度、破产失权、简易程序、破产无效行为和撤销权,建设自然人破产制度相关的配套制度。
周玮强[8](2020)在《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及信用监管框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及信用监管框架研究,能够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服务于体育强国建设的理论探索和实践需要。构建商业性体育赛事信用监管框架是促进赛事平稳运行的关键,也是治理失信行为的有效手段。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及信用监管框架研究,对于完善体育行业信用理论体系,加强体育市场监管,提升商业性体育赛事自身治理能力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研究以我国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和信用监管框架为研究对象,以政策依据、信用监管框架的“SCRR”四维结构理论为研究视角,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专家访谈、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来阐释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的内涵,总结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原因、不良影响,阐释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的信用监管紧迫性,进而构建商业性体育赛事的信用监管框架。研究结论认为:(1)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是指商业性体育赛事中的参与方为了比赛中的个人或集体利益,违背诚信原则,采用不正当的行为,侵害到其他体育赛事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导致赛事的公平秩序被破坏。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可以划分为商业性领域与体育竞赛领域,商业性领域的失信行为表现为各赛事主体间没有做到公平交易、诚实守信。体育竞赛领域的失信行为表现为没有做到自由、平等的体育参与,缺乏公平竞赛精神。(2)从商业性及体育竞赛两领域进行产生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的原因分析,在商业性领域具有契约和道德约束不强、违约成本低、法律意识淡薄,强势地位严重等因素。在体育竞赛领域产生失信行为的主要原因有相关法规不完善、体育执法标准不一、体育道德建设不充分。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的不良影响不仅涵盖损害运动员身心健康、影响运动员的成绩和声誉,还包括引发商业性体育赛事观众基础流失、市场价值降低,造成社会道德受损、破坏社会公平,直接导致国家体育形象受损、影响国际体育地位。(3)从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及不良影响可以得出商业性体育赛事需要信用监管,但是目前商业性体育赛事信用监管尚不完备,所以需要构建完备理论框架来说明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的信用监管紧迫性。(4)商业性体育赛事信用监管框架是集合商业性体育赛事征信机构、整合赛事信用信息、法律及社会舆论监督、赛事信用监管部门、惩罚制度等子系统于一体,共同作用形成动态信用监督管理的框架。(5)构建商业性体育赛事信用监管框架是在信用监管的“SCRR”四维结构理论基础上增加了失信惩罚维度而构成的“SCRRP”五维信用监管生态,由结构维度(Structure),信息内容维度(Contents),规则及监督维度(Rule),功能维度(Role),惩罚维度(Punishment)而构成。其中结构维度是指设立征信机构与提高征信覆盖率;信息内容维度是指采集整理信用数据,形成信用档案;规则及监督维度是指法律监管以及社会舆论监督;功能维度是指形成赛事信用纠纷处理中心与临时仲裁庭;失信惩罚维度主要包括信誉罚、行为罚、限制授予荣誉和获得任职资格。
黄忠[9](2019)在《大平正芳对华外交理念及实践》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外交是内政的延伸,除了外交技巧和手法,它主要受到国内、国际环境的影响。战后之初,日本采取“吉田路线”,外交上对美依存,国内专注经济发展。随着经济发展及冷战局势的变化,日本主动或被动地追求自主外交,基于安全保障、经济发展、资源供给等问题,拓展外交的对象与形式,弥补和修复经济发展中的消极影响,同时欲积极承担国际责任。从战后之初的被动外交到自主外交冲动,在此过程中,其对华外交处于怎样的位置、又有怎样的变化,便是非常值得探讨的课题。大平正芳是战后日本着名政治家,出任第68代、69代内阁总理大臣,虽然执政时间不长,前后仅554天,但他长期处于自民党及其政权的中枢位置,尤其是历任池田勇人内阁、田中角荣内阁的外务大臣,在战后日本外交史上留下了深刻烙印。他处在战后日本政治、外交转型期,经历了中日邦交恢复等重大事件,推动中日友好关系发展,并且提出综合安全保障、环太平洋合作构想等,通过考察他的对华外交理念与实践,可以了解到战后日本对华外交的发展脉络。按照历史发展顺序,本文将大平正芳对华外交的理念与实践置于战后日本外交的大框架之中,结合大平正芳的政治、外交思想,辨析其对华外交理念在此过程中的“变”与“不变”,并指出其在战后日本外交史中的位置。除了序章和结论之外,全文共有五章。第一章首先是对战后初期日本的对华外交做了概述,指出冷战展开与日本对华政策的原点,并指出了大平正芳“椭圆哲学”及其政治理念。第二章主要论述了大平正芳与池田勇人内阁对华政策间的关系,包括大平正芳对安保问题的看法、其在“LT贸易”中的作用等。第三章阐述的是大平正芳与中日邦交恢复谈判,与此相关的还有“中国代表权问题”、“周鸿庆事件”、石油危机、《中日航空协定》等,此时已显示出了日本的自主外交意识。第四章是集中阐述了大平正芳对20世纪70年代日本政治、外交转折期的总结与展望,从中产生的自主外交意识在大平正芳内阁时期的对华外交中有所表现,如:对华日元贷款、缔结《中日文化交流协定》、访华等。第五章则是进一步论述大平正芳与新保守主义间的关系,并将此与中曾根康弘等新保守主义者作比较,从而抽出其对华外交理念在战后日本外交中的位置,以及他对中日关系本身的影响。本文综合运用了历史学、政治学、外交学等理论与方法,在战后日本外交发展的整个大背景下,基于大平正芳政治外交理念与日本对华政策间的互动,探求其对华外交实践的实质与价值。本文认为,在冷战环境下,大平正芳注重国内政治环境与国际舆论,在坚持对美协调的同时,积极谋求自主外交。在中日关系上,调和反共与贸易间的矛盾,但两岸坚持“一个中国”原则迫使其调整对华外交理念。大平正芳积极推动中日邦交恢复,表现出了老练的外交手腕和务实的行事风格,也体现其“椭圆哲学”的意蕴,以及他的敏锐洞察力和顺应时代潮流的决断魄力。在20世纪70年代的转折期,大平正芳积极摸索政治外交的新方向,提出“战后总决算”、“文化的时代”、综合安全保障、环太平洋合作构想、田园都市等理念,对战后“经济时代”的反思,显示出了“脱战后”以及对国家转型的自觉,这也为之后日本政府提起了方向性政策理念。从战后保守到全面保守、右倾化转变的过程中,大平正芳的理念与作用不容忽视,它既有浓厚的个人色彩,也有着时人共通认识的意味。
丁冬[10](2019)在《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法律体系的日益繁密,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法学的整体立场应该从“立法论”向“解释论”转向。这凸显出法律适用问题的重要性,司法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和角色被各方给予了更多期待。纠纷解决和规则供给,被视为司法功能的两个核心子功能。具体到金融商事领域,金融商事交易活动一方面共享着与传统民商事交易相类似的逻辑:交易活动都是通过合同来完成权利义务的分配,案件如果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议题,在法律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也更多地考量公平等因素。另一方面,金融商事领域受监管政策影响明显、体现出典型的风险交易特质,呈现出专业性、创新性、周期性等特征。金融商事领域的特殊性,对包括金融司法在内的金融法制如何作出有效回应,提出了更高的挑战。金融司法被期许在个案裁判的纠纷解决之外,更多的承担规则供给等功能,以发挥弥补金融市场规则供给不足、防范金融风险、实现金融司法与监管的协同,引导和规范金融商事交易和创新等一系列作用。在此背景下,金融司法专门化的解决方案被提出、论证和实践。通常意义上,一般性的理解是通过专门法庭或法院的建制,可以实现如下价值:一是提升审判效率;二是培养特定领域的审判专家,以更好应对本领域的复杂案件;三是在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等审判管理层级上设置专门化的金融审判机构,可以集中研究、发布金融审判政策,以达到适法统一,并通过司法能动主义来实现干预或引导金融市场的目标。以上三个价值分别对应司法效率、司法公正和司法能动性。就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方案而言,这些观点认为,通过专门化可以更加专业、高效、能动地解决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同时还可以更加灵活地“产出规则”,控制金融风险,规制交易行为,并指引金融商事交易活动。从历史考察的维度,从2008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成立首家金融审判法庭到2018年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上海法院在金融司法专门化过程中,走过了十年历程。以金融案件集中管辖为代表的实践探索,体现了强烈的实用主义考量。从实证分析的维度,金融司法在组织层面的专门化建制,并不意味着金融司法审判质效的必然提升。审判效率、公正和能动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以上海地区为例,2008-2016年的数据显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和信用卡(银行卡)纠纷案件占所有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90%以上。案件结构呈现出以传统金融商事纠纷为主的特征。上海地区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在一审法院的解决率达99%以上,案件年均上诉率不超过1%。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审理情况也显示,尽管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建构程度在7家基层法院呈现出不同的情况,但是金融审判组织建制的专门化程度,并未表现出与审判质效明显的关联性。一个初步结论是:金融司法专门化对大多数传统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审理没有实质性影响,不论是否有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建构,司法的总体表现都呈现出较好的审判质效水平。在新类型疑难复杂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处理上,金融司法也未能发挥理想状态下的规则供给功能。以证券市场违规增持纠纷案件为例,面对“难办的案件”(hard case),为了避免案件被改判,避免过度介入金融立法和监管的模糊地带,司法者选择了保守型的司法策略,最终未对投资者违反《证券法》慢走规则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作出裁判。通过填补金融商事规则的法律漏洞,提供裁判规则以实现金融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和金融商事交易行为的规制,这种理想化的描述,实际上并不贴合中国金融司法运作的实际。考虑到法律体制的刚性约束、金融司法的“个案主义”特征、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协调衔接、司法者“风险厌恶”的天然特征,以及对个案裁判可能发生的事系统性影响的预见能力不足等因素,使得金融司法在难办的案件中,选择稳妥的保守型司法策略成为必然。金融商事领域具有典型的“国家强制”特性,金融监管对金融商事活动的影响比较明显。因此,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协调,显得非常重要。从最近的金融司法实际表现来看,金融司法在如何正确地处理与金融监管的关系问题上,也出现了立场的偏移。为了表现金融司法对金融监管的回应和配合,金融司法在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性文件的供给和金融商事纠纷的个案裁判上,都存在以“政策逻辑”代替“法律逻辑”的倾向。特别是以福建天策保险公司股权代持纠纷等为代表的个案中,金融司法在金融商事交易行为效力的法律评价等问题上,表现出强烈的“政策逻辑”思维。不仅背离了金融商事司法长期以来审慎干预合同效力的立场,甚至出现了将金融监管行政规章引入金融商事交易效力判断的尝试,打破了合同立法的价值锁定和宪政安排考量,出现了司法立场的不自洽。金融司法超越自身角色范围,参与金融市场治理的做法,使得金融司法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功能均体现出偏移性。中国金融司法的建构,以域外经验学习作为正当性论证的重要依据。从金融审判竞争的视角,文章对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建法院的具体实践切入,分析了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域外经验。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在具体运作机制、法官选任、案件管辖等方面保持了相当的灵活性和开放性,阿联酋在总体实行大陆法系法律体制的模式下,甚至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内实施普通法系的法律体制。“法律与金融”理论认为,普通法系以更加灵活的判例机制来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和合同的执行,更有利于金融市场发展。而大陆法系的刚性特征,使得金融法制的表现并不理想。从比较法视野,处于刚性法律体制约束下的中国金融司法,如何能够适应金融商事交易的特点,在纠纷案件处理上保持开放性与灵活性,确实不无挑战。法系渊源对金融中心建设的影响,以及对金融司法专门化具体实践的影响,应当在对金融司法的功能定位与设计的讨论中,认真加以重视。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域外经验,无法构成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充分证成理由。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在宏观层面完成了组织建构和政治话语体系的表达。但,金融司法专门化也同时面临对司法专门化的常见非议和挑战。比如,广受质疑的利益俘获问题、“深刻但偏狭”(deep but narrow)的专业偏见对法律发展的禁锢、专门化未表现出专业性提升等。这些问题的解决,以及金融司法的流畅运作,有赖于进一步探索符合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审判运行机制。符合金融司法需求的专业审判人才培养机制的完善、金融司法灵活性探索空间的法律授权等制度安排,是金融司法专门化预期目标得以实现的关键。此外,金融司法纠纷解决和规则供给功能的发挥过程中,还需要妥善处理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关于金融法院功能定位的理想图景的表达,不能超脱于金融司法的逻辑。考虑到金融商事领域的创新性、专业性、周期性等特征,金融监管政策通常具有探索性的特点,总体上流变性、灵活性、权宜性等特征更强。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程序更为灵活,政策的纠错能力也更强。因此,金融司法不能成为完全追逐政策变迁的跟随者。无论金融监管政策如何波动,金融司法基于司法判断权、个案主义的本质特征,都应该保持司法的定力,以法律逻辑和标准来进行裁判,在金融商事交易法律效力等问题的司法评价上,保持立场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二、关于尽快建立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构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尽快建立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构想(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复杂网络方法的《哈萨克斯坦真理报》中国形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 研究对象 |
1.4 研究方法和思路 |
1.5 研究创新点及论文结构 |
2 整体中国形象系统网络构建与测量 |
2.1 关键词同现网络构建及其网络特性分析 |
2.2 网络层级分析及核心关键词节点提取 |
2.3 核心关键词节点内部网络构建及其加权聚类分析 |
3 中哈非经济关系属性聚类之中国形象分析 |
3.1 中哈首脑外交属性关键词节点聚类的中国形象分析 |
3.1.1 不断升级的全面战略伙伴形象 |
3.1.2 值得信任、不吝支持的好朋友形象 |
3.1.3 潜力巨大、优势互补的合作伙伴形象 |
3.2 中哈边境和安全合作属性关键词节点聚类的中国形象分析 |
3.2.1 中哈边境繁荣共建者形象 |
3.2.2 上合组织框架下哈重要安全合作伙伴形象 |
3.2.3 哈打击边境走私活动合作者形象 |
3.3 中哈人文交流属性关键词节点聚类的中国形象分析 |
3.3.1 哈萨克斯坦文化传播的支持者形象 |
3.3.2 中哈人文交流的推动者形象 |
3.3.3 丝路复兴的倡导者和实践者形象 |
3.4 关键词节点“2017 阿斯塔纳世博会”的中国形象分析 |
3.4.1 阿斯塔纳世博会的积极参与者形象 |
3.4.2 阿斯塔纳世博会的全方位支持者形象 |
3.4.3 历史悠久、底蕴丰厚的可持续发展大国形象 |
4 经济属性聚类之中国形象分析 |
4.1 哈对华出口属性关键词节点聚类的中国形象分析 |
4.1.1 哈对华出口贸易的积极推动者形象 |
4.1.2 哈出口贸易的重要市场形象 |
4.2 中哈交通运输合作属性关键词节点聚类的中国形象分析 |
4.2.1 富有成效的交通运输合作伙伴形象 |
4.2.2 哈过境运输潜力释放的驱动者形象 |
4.3 中哈投资合作属性关键词节点聚类的中国形象分析 |
4.3.1 中哈投资合作的推动者形象 |
4.3.2 带来多重利好和雪中送炭的对哈投资者形象 |
4.4 中国国内经济属性关键词节点聚类的中国形象分析 |
4.4.1 飞速发展、迎难而上的经济强国形象 |
4.4.2 攻坚克难、施工高效的基建强国形象 |
5 游离核心关键词节点之中国形象分析 |
5.1 游离核心关键词节点“技术”的中国形象分析 |
5.1.1 自主创新、积极进取的科技强国形象 |
5.1.2 科技惠民的社会主义大国形象 |
5.2 灾难属性游离核心关键词节点的中国形象分析 |
5.2.1 灾害频发的国家形象 |
5.2.2 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大国形象 |
6 中国形象之新冠疫情涉华报道个案分析 |
6.1 中哈关系属性关键词节点聚类的中国形象分析 |
6.1.1 哈永久全面战略伙伴形象 |
6.1.2 哈重要经济合作伙伴形象 |
6.2 中国国内抗疫属性关键词节点聚类的中国形象分析 |
6.2.1 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大国形象 |
6.2.2 医疗系统强大、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倡议的大国形象 |
7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3)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选题来源和研究意义 |
1、选题来源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1、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2、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方法、内容与结构 |
1、研究方法 |
2、研究内容与结构 |
(四)研究结论、创新与不足 |
1、研究结论 |
2、创新与不足 |
二、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一)构建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必要性 |
1、促进破产法立法模式转变 |
2、解决部分“执行难”问题 |
3、解决过度借贷问题 |
4、政策性安排的需要 |
5、加快与国际接轨 |
(二)构建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可行性 |
1、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 |
2、《企业破产法》实施积累的丰富经验 |
3、我国民事执行领域的系列改革经验 |
4、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发展 |
三、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理念与原则 |
(一)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理念 |
1、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2、兼顾债务人利益 |
3、维护社会利益、优化营商环境 |
(二)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原则 |
1、公平原则 |
2、高效原则 |
3、自治原则 |
四、个人破产立法的域外借鉴 |
(一)家庭财产处理 |
1、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破产机制 |
2、住宅贷款清偿程序 |
(二)个人破产的简易程序 |
1、少额管理程序 |
2、小规模个人再生程序 |
3、小额营业所得者简易重整程序 |
(三)消费者破产程序规定 |
1、消费者破产特殊程序 |
2、消费者司法外和解 |
(四)个人破产电子化处理 |
五、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主要制度设计 |
(一)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基本制度设计 |
1、破产条件 |
2、破产申请和受理 |
3、破产财产的范围 |
4、主管和管辖 |
5、债权申报 |
6、财产分配 |
(二)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配套性制度设计 |
1、个人信用和财产申报制度 |
2、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
3、债务人权益保护机制 |
4、刑事破产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及科研情况 |
(4)我国医疗卫生监督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医疗卫生监督的性质和作用 |
1.1 医疗卫生监督的性质 |
1.1.1 医疗卫生健康监督权的来源 |
1.1.2 监督机构设置 |
1.1.3 监督职责调整 |
1.2 医疗卫生监督的作用 |
1.2.1 医疗机构合法运营 |
1.2.2 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 |
1.2.3 其他监督职责 |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和局限 |
第2章 医疗卫生监督遭遇的法律困境 |
2.1 医疗卫生监督执法的欠缺 |
2.1.1 医疗卫生监督执法效能弱 |
2.1.2 医疗卫生监督法律的孤岛困境 |
2.2 医疗卫生监督中预防警示作用不足 |
2.2.1 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忽视了预警职能 |
2.2.2 重执法弱警示的沉重后果 |
2.2.3 新型医疗监管中预防警示的重要性 |
第3章 行政法视角下的卫生监督制度建设构想 |
3.1 建立医疗卫生监督动态行为理论 |
3.1.1 探索建立全面型卫生监督体系 |
3.1.2 医疗卫生监督综合监管体系 |
3.1.3 医疗卫生的行政化建构 |
3.1.4 完善医疗卫生预防监督系统 |
3.2 建立典型执法案例库辅助监督工作 |
3.2.1 医疗卫生执法案例重要性 |
3.2.2 完善医疗卫生警示预警效果 |
3.2.3 善用警示预警系统灵活执法 |
3.3 医疗卫生监督多部门联合惩处体制 |
3.3.1 医疗卫生系统信息化信用建设 |
3.3.2 医疗卫生监督联合惩戒模式 |
3.3.3 医疗卫生机构信用黑名单制度 |
3.3.4 完善追责体系改进执法效果 |
3.4 完善医疗监督内部稽查纠错体系 |
3.4.1 注重行政约谈 |
3.4.2 把控案件质量 |
3.4.3 强化考核机制 |
3.4.4 强化结果公示 |
第4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对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和不足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个人破产制度概述 |
1.1 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念界定 |
1.2 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特征 |
1.3 个人破产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二章 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
2.1 有利于实现个人破产制度的功能 |
2.2 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困境 |
2.3 有利于完善破产法律制度 |
2.4 有利于激励创新创业 |
2.5 有利于抵御各种风险 |
第三章 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基础 |
3.1 现行规范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奠定了法律基础 |
3.2 司法实践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经验支撑 |
3.3 征信体系的完善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提供了信息支撑 |
3.4 社会保障制度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制度支撑 |
第四章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路径 |
4.1 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模式 |
4.2 个人破产制度的具体设计 |
4.3 个人破产制度的推进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建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建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
二、市场营商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 |
三、个人经济活动需要进一步规范化 |
四、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有待进一步解决 |
第二章 我国建构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 |
一、我国已形成良好的信用体系 |
二、我国已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
三、地方法院试点工作贡献出智慧与经验 |
第三章 个人破产制度的国际立法实践述评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大陆法系国家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实践 |
(一)德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实践 |
(二)日本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实践 |
二、英美法系国家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实践 |
(一)美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实践 |
(二)英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实践 |
三、国外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设计构想 |
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取向 |
(一)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提供公平的保护 |
(二)为个体经济有序发展与市场高效运行提供保障 |
(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
二、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立法中的实体制度建构 |
(一)自由财产制度 |
(二)失权与复权制度 |
(三)破产免责制度 |
三、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立法中的程序制度建构 |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启动 |
(二)破产程序的终止 |
(三)破产欺诈逃债的责任与惩戒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
第一章 自然人破产制度概述 |
第一节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内涵 |
一、破产与自然人破产的定义 |
二、自然人破产与个人破产的辨析 |
二、自然人破产与法人破产的辨析 |
第二节 自然人破产制度立法的起源与发展 |
一、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起源 |
二、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
一、保护债务人利益的需要 |
二、构建现代破产制度的需要 |
三、实行自然人经济的需要 |
四、解决“执行不能”的需要 |
第二节 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 |
一、经济发展为破产制度孕育土壤 |
二、自然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
三、相关立法及具体判例的实践积累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域外自然人破产制度立法借鉴及启示 |
第一节 国外自然人破产制度立法 |
一、自由财产制度 |
二、自然人破产复权制度 |
三、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 |
第二节 国际社会立法对我国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启示 |
一、自然人破产存在的基础 |
二、破产立法价值取向趋势 |
三、立法模式的趋势 |
四、相关制度建设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自然人破产程序设计 |
一、申请程序 |
二、简易程序的制度设计 |
三、期限设计 |
第二节 制度实体设计 |
一、自由财产制度 |
二、破产免责制度设计 |
三、破产失权和复权制度设计 |
四、破产无效行为和撤销权制度 |
第三节 自然人破产制度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
一、自然人征信体系初步形成 |
二、配套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健全 |
三、重视专业法官和破产执业人员的培养 |
四、自然人财产登记申报制度逐步建立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及信用监管框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
1.4 研究对象、方法 |
1.4.1 研究对象 |
1.4.2 研究方法 |
2 研究依据 |
2.1 政策依据 |
2.2 理论依据 |
3 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内涵阐释 |
3.1 商业性体育赛事 |
3.2 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 |
4 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原因、不良影响 |
4.1 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 |
4.1.1 商业性领域失信行为案例 |
4.1.2 体育竞赛领域失信行为案例 |
4.2 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原因 |
4.2.1 商业领域失信行为原因 |
4.2.2 体育竞赛领域失信行为原因 |
4.3 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不良影响 |
4.3.1 对运动员的不良影响 |
4.3.2 对商业性体育的不良影响 |
4.3.3 对社会发展的不良影响 |
4.3.4 对国家体育形象的不良影响 |
5.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的信用监管紧迫性 |
5.1 商业体育赛事失信行为及不良影响需要信用监管 |
5.2 商业性体育赛事信用监管尚不完备 |
5.3 商业性体育赛事信用监管需要构建完备理论框架 |
6 构建商业性体育赛事信用监管框架 |
6.1 商业性体育赛事信用监管框架内涵及维度阐释 |
6.1.1 商业性体育赛事信用监管框架内涵阐释 |
6.1.2 商业性体育赛事信用监管框架维度阐释 |
6.2 商业性体育赛事信用监管框架的结构维度 |
6.2.1 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商业性体育赛事征信机构 |
6.2.2 使用者信息覆盖率—对主体信息搜索的全面性 |
6.3 商业性体育赛事信用监管框架的信息内容维度 |
6.3.1 信用信息数据—信息采集匹配整理 |
6.3.2 信息产品—形成信用档案 |
6.4 商业性体育赛事信用监管框架的规则及监督维度 |
6.4.1 法律—赛事法律监管 |
6.4.2 社会监督—赛事舆论法制监督 |
6.5 商业性体育赛事信用监管框架的功能维度 |
6.5.1 监管部门—商业性体育赛事信用纠纷处理中心 |
6.5.2 临时监管部门—重大商业性体育赛事设立临时仲裁庭 |
6.6 商业性体育赛事信用监管框架的失信惩罚维度 |
6.6.1 信誉罚 |
6.6.2 限制行为罚 |
6.6.3 限制授予荣誉和获得任职资格 |
7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访谈提纲 |
致谢 |
(9)大平正芳对华外交理念及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序章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战后初期日本对华外交与大平正芳 |
第一节 战后初期的日本对华外交 |
一、冷战的展开与战后日本 |
二、战后初期日本对华外交 |
第二节 大平正芳的“椭圆哲学”与政治观 |
一、大平正芳的农魂与中庸性格 |
二、“椭圆哲学”与中庸政治观 |
第二章 大平正芳与池田勇人内阁的对华政策 |
第一节 池田勇人内阁的成立及其外交政策 |
一、经济第一:宽容与忍耐 |
二、池田勇人内阁的外交政策 |
第二节 大平正芳与池田勇人内阁 |
一、大平正芳与日美安保条约修订 |
二、大平正芳与池田勇人关系 |
三、大平正芳的政治外交观 |
第三节 大平正芳与中日贸易 |
一、池田勇人内阁的对华经济政策 |
二、“LT贸易”协定的达成 |
三、大平正芳与对中出口维尼纶成套设备 |
第三章 大平正芳与中日邦交正常化 |
第一节 大平正芳与“中国代表权”问题 |
一、“一个中国”还是“两个中国” |
二、“后继国家方式”构想 |
三、大平正芳与“周鸿庆事件” |
四、大平正芳访“台” |
第二节 中日邦交正常化 |
一、大平正芳对华外交认识及理念 |
二、石油危机与日本的自主应对 |
三、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 |
第三节 大平正芳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
一、《中日航空协定》的达成 |
二、大平正芳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谈判 |
第四章 自主外交意识与大平正芳内阁的对华政策 |
第一节 1970 年代大平正芳的外交观 |
一、自主外交意识与国民性 |
二、大平正芳的安保认识 |
第二节 1970 年代大平正芳的政治观 |
一、大平正芳的“战后总决算” |
二、大平正芳的政治展望 |
第三节 大平正芳内阁的对华政策 |
一、大平正芳内阁的外交战略 |
二、对华日元贷款的实施 |
三、大平正芳访华 |
第五章 大平正芳的新保守主义与中日关系 |
第一节 大平正芳的综合安全保障论 |
一、文化的时代与大平正芳政策研究小组 |
二、综合安全保障的提出 |
第二节 环太平洋合作构想 |
一、环太平洋合作研究小组的设置 |
二、环太平洋合作构想的理念及展开 |
第三节 大平正芳与新保守主义 |
一、大平正芳新保守主义的意味 |
二、中曾根康弘与新保守主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10)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社会复杂性与司法可能角色的探讨 |
二、司法专门化的趋势化 |
三、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省思 |
四、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 |
第二节 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一、研究命题的实践价值与意义 |
二、研究命题的规范价值与意义 |
三、研究命题的前沿性和时效性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有关司法功能定位的理论研究综述 |
二、司法专门化的理论研究综述 |
三、有关金融、金融监管等研究的理论综述 |
四、有关金融法制研究的理论综述 |
第四节 主要研究方法 |
第五节 框架结构 |
一、博士论文架构的图示与说明 |
二、对篇章结构的解释说明 |
第六节 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一、主要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现代社会中司法的功能与定位 |
第一节 司法的基础理论:从概念法学到实用主义 |
一、司法的界定 |
二.司法理论的转向 |
第二节 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的司法功能二元论 |
一、司法功能的理论阐释 |
二、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 |
三、司法的规则供给功能 |
四、中国司法语境下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金融商事交易发展对金融法制的挑战 |
第一节 金融商事交易的发展及其特点 |
一、认识“金融”的不同维度 |
二、金融商事交易的特点:兼与传统民商事交易比较 |
三、小结 |
第二节 金融商事交易发展的法制挑战与回应 |
一、金融法制的基本概念与框架 |
二、传统法制对民商事交易的回应 |
三、金融商事法制面临的挑战与回应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三章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回应方案 |
第一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理论探索 |
一、金融司法的基本涵义 |
二、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理论构想 |
第二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实践路径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主要动因 |
二、域外司法专门化的实践例证 |
三、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具体实践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金融商事交易类型化、数量与纠纷解决 |
第一节 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 |
一、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 |
二、案件结构分析 |
第二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程度与司法的实际表现 |
一、分析对象的界定 |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质效分析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新类型案件与金融司法的回应 |
第一节 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发展 |
一、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特点与例证 |
二、司法介入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初步思考 |
第二节 新类型案件的司法选择与策略:以违规增持案为例 |
一、ST新梅案的处理与司法者面临的选择 |
二、ST新梅案中待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
三、ST新梅案中司法策略的分析 |
第三节 金融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的限度 |
一、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面临的难题 |
二、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的改进 |
第四节 小结 |
一、金融司法规则供给之理想功能的落空 |
二、与金融监管互动关系视域下的金融司法 |
第六章 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定位 |
第一节 “回应型”金融司法政策 |
一、历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与金融司法的回应 |
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金融司法政策剖面 |
三、对“回应型”金融司法政策的解释 |
第二节 强监管背景下金融司法裁判的转向 |
一、新近金融商事司法裁判的概况 |
二、引入金融监管行政规章来判断合同效力的尝试 |
三、金融商事裁判中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技术性解释 |
四、通谋虚伪表示在金融商事交易行为效力判定上的运用 |
五、小结:金融司法“监管化”的反思 |
第三节 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调衔接”的再定位 |
一、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关系的几种理论 |
二、中国语境下的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关系 |
三、走向何种程度的“衔接协调” |
第四节 小结 |
一、错位的金融司法 |
二、金融司法现实表现的再思考 |
三、基于宏观视角的简单分析 |
第七章 金融审判竞争视野下的司法供给 |
第一节 DIFC法院的构建与具体实践 |
一、DIFC法院的基本情况 |
二、DIFC法院的运作实践 |
第二节 DIFC法院建设及运作实践的启示 |
一、DIFC法院建设及其运作实践的特点 |
二、DIFC法院建设及运作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小结 |
第八章 代结语: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未来走向 |
第一节 一个初步的总结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发展脉络 |
二、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实际表现 |
第二节 司法专门化面临的非议与挑战 |
一、专门化带来的司法利益俘获问题 |
二、专门化对法律发展的禁锢 |
三、专门化未能表现出专业化水准的明显提升 |
四、专门化对传统司法体系的解构 |
第三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未来走向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再回顾 |
二、金融司法审判人才的培养机制问题 |
三、金融司法的“规则供给”问题 |
四、金融司法在权力版图中的合理定位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关于尽快建立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构想(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复杂网络方法的《哈萨克斯坦真理报》中国形象研究[D]. 黄锦南. 浙江大学, 2021(08)
- [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制[D]. 代婷婷.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构建[D]. 冉垫. 江西师范大学, 2020(01)
- [4]我国医疗卫生监督法律问题研究[D]. 赵文杰. 南昌大学, 2020(01)
- [5]对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D]. 边疆. 兰州大学, 2020(01)
- [6]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建构研究[D]. 陈小双. 西北民族大学, 2020(08)
- [7]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之研究[D]. 王丹彤. 黑龙江大学, 2020(07)
- [8]商业性体育赛事失信行为及信用监管框架研究[D]. 周玮强. 苏州大学, 2020(03)
- [9]大平正芳对华外交理念及实践[D]. 黄忠.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
- [10]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D]. 丁冬.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