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宋代配刑制度探析(论文文献综述)
陈赛聪[1](2020)在《宋元小说话本空间叙事研究》文中指出宋元小说话本是我国文学宝库中的瑰宝,其诞生与民间说话伎艺息息相关。它的创作群体与受众大多是普通的市井细民,所叙述的也大多是市井细民的故事,反映了宋元时期丰富多彩的市民生活,是宋元时期市井文学的代表。宋元小说话本不但其中的人物与故事情节带有明显的市井文学特色,而且它在空间呈现与叙写方面也同样如此:宋元小说话本中的空间都是普通市民常常出入的空间。本文从空间叙事学的角度关照宋元小说话本,探究宋元小说话本空间叙事艺术及其文化意蕴。本文所研究的宋元小说话本是指宋元时期经文人加工而成的话本小说中的“小说”家一类,包括《山亭儿》《三现身》《杨文拦路虎转》等共37篇。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研究宋元小说话本的空间叙事:第一章分析宋元小说话本中主要的空间类型及其文化内涵。根据空间的开放程度,宋元小说话本中的空间可分为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公共空间是指在小说话本中可供公众自由活动、交往的空间,具有开放性,宋元小说话本中的公共空间有茶坊酒肆、寺庙道观及官府衙门三类。私人空间是指私人所属的空间,一般是指私人的生活空间,具有私密性,宋元小说话本中的私人空间主要有私家花园和客店旅邸(在特定时段内它是客人私人专属的空间)两类。通过对宋元小说话本中的空间进行梳理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宋元小说话本在空间选择上倾向于选择城市中市民常出入的空间,这正体现了宋元小说话本市民文学的特点,反映了宋元时期市民文化的发展。第二章分析宋元小说话本空间叙事功能。在本章中,根据空间大小将空间分为区域空间、具体空间及空间构件,并分别探讨三者在宋元小说话本叙事中发挥的作用。区域空间是指故事发生地的区域地理位置,宋元小说话本中的区域空间主要有东京、临安以及偏远城市,东京和临安都体现着城市的繁华,不同的是东京寄托着宋朝人民神州陆沉之痛,带有一定感伤色彩,临安则展现着江南的风雅气度,营造着诗一般的境界。偏远城市距离政治经济中心较远,人们对它的了解远不如东京、临安,它主要营造了一种神秘的城市氛围;具体空间是指空间形态相对完整的建筑物,如家宅、庙宇等,它们在调控叙事节奏、构建立体人物、安排故事结构三个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空间构件是构成空间的部件,它包括空间分隔物和题壁空间,它们有推动故事发展和表现人物心理状态的功能。第三章分析宋元小说话本空间叙事语言。空间叙事语言是指小说在呈现空间时所使用的语言,宋元小说话本空间叙事语言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语言形式上韵散结合,韵语与散句在进行空间描写时又有各自的优势。二是宋元小说话本的空间叙事语言具有一定的空间感。三是宋元小说话本在进行空间描写时大量地使用了微观语言,以暗示作品中人物品质或叙事情景。
唐文海[2](2020)在《唐宋监狱安全管理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监狱历史的发展,是一个曲折的逐步完善的演化过程。随着监狱的产生和发展,狱政思想的形成和完善,监狱管理制度也建立起来。为了有效维护监狱的稳定,就需要制定一系列制度,从监狱设置、囚犯管理、狱史狱吏的保障与制约等各个方面入手。唐朝监狱立法较多,多在《唐律疏议》和《贞观律》等律法之中。其设置中央监狱有大理寺狱等,地方府、县皆有狱。监狱制度规范较为详尽,形成了系统的关于囚犯及狱吏责任制度。唐朝监狱立法与执法讲究宽仁慎刑,但仍难免出现峻罚和冤狱、淹囚等。宋代统治者在监狱的监管安全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为了保障监狱的安全正常运行,维持监狱内部稳定,立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监狱的管理。从囚犯进入监狱,到囚犯出狱,都有一套完备的律法、规定可供参考或执行。宋代监狱的安全管理体系充分地借鉴了唐代。唐宋对后世的监狱安全系统设置与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赵欢迎[3](2020)在《宋代刺配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宋代的刺配制度是对犯了重罪的犯人通过杖脊、刺面、配流的方式进行惩治的一种特殊刑罚制度,集合了杖脊、刺面、配流三种刑罚,性质可以说是数刑合一。宋代初期为了体现朝廷宽宥,除死刑之外的其他刑罚都折成杖刑代替处罚,这就导致了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问题,因此为了完善刑等也为了更好地对犯人进行惩处,刺配制度应运而生。起初,刺配制度主要是用来宽贷杂犯死罪,其中主要包括贼盗和犯赃等重罪,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引发了许多的问题。刺配制度的实施是个复杂的过程,包含了很多细节。例如具体的杖脊数量、脊杖规格,具体的刺的部位、刺的规格。除此之外,部送犯人前往配流地也是一项重要工作,其中既包括置籍等准备工作也包含具体押送过程中的各项问题,犯人的身份、犯人是否可以携带家属、犯人在被押送的过程中出现逃跑、身亡等。同时刺配地点的选择也是刺配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点,某地是否可以承接犯人,某地是否需要大量的犯人这些都会随时间的流逝而变化,所以刺配地点的变迁也是我们需要探讨的重点。犯人被判处刺配后,根据罪行轻重的不同会有不同的处置方式,部分犯人会被放还而部分犯人只能被一步步量移,而有的犯人终身都不能离开自己的刺配地点。因此,朝廷对犯人的恩宥问题也值得我们探讨。
钟文荣[4](2018)在《宋代文书档案违法的刑事处罚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宋代将各种文书档案违法纳入刑罚体系,依据违法主体、对象及后果的不同处以不同的刑事处罚。宋代文书档案违法的刑罚种类包括了《宋刑统》中所确立的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等5种及宋代的编管、配隶。
汪伦举[5](2017)在《宋代士大夫的肉刑法律观》文中认为肉刑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刑罚制度。自汉文帝废除肉刑后,关于肉刑的争议从未间断,宋代的肉刑议论则是整个过程中重要的一环。宋代肉刑争议所体现出刑罚观念既有对前人刑罚观念的继承,也有自身的独创,对后世刑罚理念产生深远影响。在宋人文集、《宋史》等文献中存有大量关于士大夫反映肉刑议论及其法律观念的史料。在梳理与回顾宋代刑罚制度、刑罚观念、肉刑争议及法律文化四方面的学术史及研究现状基础上,通过论述分析先秦及至宋代肉刑法律实践、肉刑争论及宋代出现肉刑争论的原因,反映了宋代士大夫以下肉刑法律理念:士大夫因“圣贤之意,观自然之理”的圣人制刑观、“善刑恶则无忧,恶刑善则凶至”的善恶法律观、儒家价值分殊的宽严法律观及“有罪当罚,无罪不罚”的刑罚虚实观念。宋代士大夫关于肉刑争论的法律理念与实践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主要有三个方面表现:一是宋代以后大规模议复肉刑活动的停止,肉刑在制度与实际应用方面有所恢复;二是重刑主义得到发展,轻罪重刑、“刑以弼五教”制刑趋势;三是理学“仁善”理论在刑罚适用中得到体现。宋代士大夫肉刑议论背后正是传统法律观念的特殊价值的反映。
熊飞[6](2013)在《宋代配隶刑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宋代配隶刑,是一种将犯罪性质严重的犯人决杖后押送到本地或外地服役,其中情节特别严重之人还要加以刺面之刑且并入军籍的残酷刑罚,其一身身兼杖、黥、徒、流、充军五刑,与许多古代刑罚有相似之处,却又不同于这些刑罚。配隶刑直接渊源于五代的刺配刑,但在此基础上又有所发展,可分为刺面配和不刺面配。宋代设立配隶刑的原因主要分为经济、政治和社会三个层面,设立配隶刑,既可以弥补实施折杖法后所带来的刑罚等级缺陷,又可以体现宋初统治者的仁人之心,宽贷死罪,借以缓和国内尖锐的阶级矛盾。宋代配隶刑的适用条件主要针对杖以上情重、坐死特贷和罪情尤重之人,其适用对象囊括了政治犯罪、经济犯罪、普通刑事犯罪和特殊适用对象等多种不同性质的犯罪,且打击层面随着配法的日益繁密而不断扩大。配隶刑的内容主要包括决杖、黥面和配三个方面,决杖分为臀杖和脊杖,黥面分为刺与不刺,配又可分为配流、配役与配军。配隶刑在执行时要遵循多项规定,且配隶场所五花八门,主要有配海岛、配牢城营、配本城营、配衙前、配官营监务及诸司务。其执行首先需得到有关部门的审批,然后再对犯人执行决杖和刺面之刑,待犯人决杖二十日后由官府派人押往各地服役。配隶刑在实施初期是不定期刑,只有遇到皇帝恩赦时才能对犯人进行拣选移放,否则配隶人服役终身。且并非所有人都能得到皇帝的恩赦,只有那些年老多病、侍亲养老、元犯情轻、特旨停放之人才能有机会遇赦拣放,而根据犯罪人的自身条件和旨意内容的不同,恩赦的方式又可分为量移、降配、拣选和放归四类。随着配隶刑适用范围的扩大,配隶之刑早已失去了其宽贷死罪的本意,而成为官吏们枉法狂滥的用刑工具。伴随配隶刑的弊端日益显现,朝廷内外对其进行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宋代统治者也从以下几方面对配隶刑进行了改革。首先,从配隶刑自身入手,对配法进行删定,且别立居役之法,对配隶刑确定不同刑期;其次,尝试恢复肉刑,借以弥补配隶刑等生刑无法有效遏制犯罪的软肋;最后,还设置了圜土之制,将犯人统一起来进行管理,使其“昼则役作,夜则拘之”。但是,所采取的这些措施,都收效甚微,且大多数改革都不免于流产,而配隶刑的弊端依然困扰着当局。配隶刑虽是有宋一代之王法,但其影响并不局限于当代,而对后世法制也产生了深远影响:元代的刺配刑、出军刑,明清两代的刺字刑、充军刑,都无不脱胎于宋代的配隶刑,且作为当世之常法,时常行用。宋代配隶刑,作为经常行用的主刑之一,其在有宋一代,既有其积极作用,又有其消极影响。积极作用表现在其体现了儒家的恤刑精神,威慑了犯罪,维护了吏治的清廉,具有一定的社会进步意义,而且配隶人还能为社会创造经济价值和增强国家的国防力量;但其消极影响也不容忽视,配隶刑的滥用,导致轻罪重罚,配隶犯的大量存在使国家财政不堪重负,配隶犯一旦逃亡对社会治安和外部安全都产生了巨大威胁,且配隶刑让受刑者身心受到巨大创伤,也不利于对犯罪者进行重新改造。但不管宋代配隶刑到底是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其作为有宋一代之王法,与宋代统治相始终,其中有许多方面,还很值得我们借鉴。
邱志诚[7](2012)在《国家、身体、社会:宋代身体史研究》文中认为人类身体除了是一种自然存在,也是国家权力、社会意识与文化传统建构而成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因此身体的历史就不仅是体质人类学意义上的进化史,也包括身体的社会史。本文除绪论、结论外共分四章。第一章论述宋代在身体认识方面取得的进步。中国从远古就开始了对人类自身身体的认识,积至战国、秦汉时期已有相当程度之了解,从《黄帝内经》等医籍、睡虎地秦简《封诊式》等出土文献中都可看到有关记述。到了宋代,对身体的认识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峰,最突出的成就一是在人体解剖实践基础上对身体生理结构产生了科学的、居于当时世界最先进水平的认识,二是在刑事检验实践中对身体损伤及尸体生物学变化的认识达到了空前水平。《区希范五脏图》、《存真图》、《洗冤集录》等作品就是宋人身体认识进步的结晶和表现,对宋以后直至晚清西方医学传入之前的中国古代生理学、医学有着重大影响。宋代在身体认识方面取得巨大进步既有朝廷重视医学发展、重视司法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刑事检验制度、社会文化相对普及和文人十大夫向医学积极靠拢、雕版印刷技术发达有利于医学知识广泛传播等外部因素的作用,也是传统医学内部发展的结果。出土宋墓古尸既可印证宋代尸体生物学认识的进步,又为宋人身体形态学描述提供了个体标本。第二章论述宋代国家权力对身体的惩罚与规训。宋立国伊始沿用唐、五代法律,太祖初年修成宋代第一部法典《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和第一部编敕《建隆编敕》。宋代立法律敕兼行、敕优于律。随着社会进一步发展,“律不足以周事情”,故需“敕、令、格、式随时修立”,此即两宋不断新修编敕的原因。这些法典确立起来的法律体系像一只看不见的巨灵之手调整着宋代国家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中国传统社会没有违法与犯罪的区别,违法即是犯罪,就会受到刑罚处罚,刑罚是国家最重要、最有力的社会关系调整手段。宋代主刑和唐代一样分为笞、杖、徒、流、死5个刑种21个刑等,但执行方式有了重大变化:笞、杖、徒、流四刑实行折杖法,死刑在决重杖处死、处斩之外增加了凌迟;附加刑方面除了承自前代的移乡、令众、安置、居住等外,增设了配、编管、羁管等刑种。这些新变革及其在宋代的演变反映了当时的社会局势,也反映出宋代国家身体规训权力技术的发展。宋人身体被它分类、被它限制或是被它伤害、被它毁灭,都体现出宋代国家权力对身体的惩罚与规训。尤其是编管、羁管的创设首次以“身体自由”作为刑罚对象,既是刑罚史上劳役刑转向自由刑的先声,更使“自由”这一个人重要权利客体第一次在历史天空上明确呈现。第三章论述教育对生徒身体规训方式在宋代发生的重大转变。先秦政教合一,礼乐之教教学内容即国家行政事务,此种教育本质上是一种实践教育、养成式教育,或者说在实践中使国子受到熏陶浸染自发养成人格,故口“长养国子”、“礼乐造十”。秦汉以后教育内容转为书本知识,礼乐教育传统本身亦成为知识对象。知识学习模式之下怎样培养十之德操?此即汉唐学校中学礼制度建立的背景及其所担负的历史任务,但象征化的、作为礼乐之教孑遗的学礼不可能解决问题,至宋代更趋于形式。同时宋代掀起了中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兴学运动,学校生徒激增。面对众多的学生,管理问题便浮出水面——这实际上是前一问题在新形势下的延续——于是“学规”应运而生,并最终在私学的影响、官方的推动和理学家热衷创办书院的助力之下普及于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宋代学规的兴起、普及标志着管理式教育的建立,此可称之曰“学规训十”。换言之,传统教育对生徒身体的规训模式在宋代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这是宋代兴学带来的学校教育规模化、体制化发展的必然。第四章以米代特出的汉民族文身和女性缠足现象为中心论述社会和传统对身体的再塑。文身是一种源远流长的特殊文化现象,世界各个民族在不同时期皆有此俗。宋代汉民族文身与其统治区域内各少数民族文身由于处于不同的民族发展阶段而具有不同的文化内涵,是唐宋变革期身体进入审美视域后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本章还对宋人文身及文身消除术所用药料、具体方法作了探讨;并重构了文身在宋代社会的传播过程,同时从此角度出发对宋代军队招刺及罪犯刺配起源提出了新解释。文身而外,宋人另一重要的身体再塑行为是缠足。本章通过文献与考古材料互证,指出宋式缠足与明清缠足的“小”脚不同,具有弓、纤/窄、较大的特征,并详绎了宋代缠足在时间、地域、社会阶层之间的流动谱系,指出缠足自宋迄清经历了一个由时尚经民俗、礼俗到内化为女性身体第二性征的演进过程。还进一步将文身和缠足纳入身体理论和社会性别理论视野,考察了社会、传统再塑身体的动力机制及宋代对中国社会性别关系形成史的“深描”。
梅象华[8](2011)在《刑法不得已原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出台后,刑法学界对大陆法系刑法谦抑原则的研究遂成为时髦话题。一般认为,谦抑原则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第一,刑法的补充性,即使是有关市民安全的事项,只有在其他手段如习惯、道德的制裁即地域社会的非正式的控制或民事的规制不充分时,才能发动刑法;第二是刑法的不完整性。如果像上面那样认为刑法具有补充性的性质,那么,发动刑法的情况自然是不完整的;第三是刑法的宽容性,或者可以说是自由尊重性。我国学者多主张移植此原则来指导我国刑事立法与实践,而彻底地坚持刑法谦抑原则的结果必然是立法上的非罪化、轻刑化和司法适用上的轻缓化,事实上,撰文刑法谦抑的学者得出的结论也是如此。谦抑原则说明刑法在维护市民安全事项上对于民事法、行政法和道德规范有谦让、抑制的一面,限制了刑法以刑罚为手段的调整范围,一定程度上给予和保障了公民更多的自由和权利,有其积极合理的要素,然放置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中是否适恰和妥当,是值得考究的问题。我国极少数学者在吸纳谦抑原则的合理内核后,结合我国刑法文化的历史传统和犯罪构成理论,指出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上必须以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传统为基础、以宪法规范为范围来设定入罪、出罪机制、行为不得已构成犯罪就不能无原则的谦抑和宽容了,即刑法不得已原则。刑法不得已原则不仅能体现刑事活动运行慎用刑罚,体现刑法人权保障机能也能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社会保护机能,并使二者平衡和协调。该论文除绪论外,共分五章,前三章为理论篇,后两章为适用篇。绪论。绪论部分主要就目前我国刑事立法修正频繁,对立法上将某些社会现象作为犯罪纳入刑法规范中究竟要遵循什么原则即为什么要将此种行为作为犯罪而不将彼种行为作为犯罪对待的思考;刑事司法上广泛盛行的刑事和解,是否违背了刑法不得已原则;刑事执行上某些对犯人的人性关怀制度出台,为什么现代很流行,其背后的价值指向是什么。这些都是促使写作该文的动因。第一章,刑法不得已原则的概述。大陆法系刑法谦抑原则应该是符合其定罪模式和犯罪成立理论,其在罪名上的繁多表明犯罪圈的宽泛也为刑法谦抑提供了现实依据。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在认定犯罪时四个要件齐备,则构成犯罪,出罪机能本身不如大陆法系成立三阶层理论明显,观念上没有谦抑的思维;我国犯罪概念不仅定性而且定量,很大程度上将大陆法系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早已排除出犯罪之外,形式上也缺乏谦抑的现实基础或者紧迫性。刑法谦抑原则不能得出或者不承认刑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刑法只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即具有断片性;而刑法不得已原则则认为刑法有自己独立调整对象,从逻辑上得出刑法的调整对象为全体公民基本人权和公民个人基本人权之间的冲突关系,基于朴素的紧急避险原理,为保护全体公民基本人权而不得已动用刑罚来剥夺公民个人(犯罪人)基本人权就具有正当化的根据。由于有犯罪“量”的规定性,国家就不能以全体公民基本人权保护为目的擅自剥夺犯罪人的基本人权,“不得已”在价值指向上更注重不轻易举起刑罚之剑。刑法不得已原则的概念为:在道德、习俗和其他法律不能有效调整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调整;如果不用刑法调整,相应的法律制度就会崩溃,人民群众利益从根本上将受到威胁。由此概念,得出其属性表现为:观念上的趋轻性、性格上的内敛性、技术上的量规定性和运用上的相对性。第二章,刑法不得已原则的功利性价值取向。价值指向主要说明为什么某些行为作为犯罪原因。国家是法律的制定者、实施者和执行者,代表全体公民的意志,刑事法运行各个环节应该体现国家的功利性(功利性是自由、秩序、效率和平等等价值的综合性判断)。而公民个人(犯罪人)的行为侵犯了全体公民基本人权,破坏国家的主流价值评价体系,违背国家管理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功利性,就可能被刑法进行否定性评价。犯罪人同样有自己的功利性选择,寻求自身不被刑罚处罚的利益最大化选择,即公民个人功利性。整个刑事运行过程,都应该考虑这两种功利的博弈和平衡,考虑其行为犯罪还是非犯罪、重罪还是轻罪。第三章,刑法不得已原则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该原则在刑法中应处于最根本性的地位,因其从刑法调整对象即调整全体公民基本人权和公民个人(犯罪人)基本人权的关系而得出不得已牺牲犯罪人的基本人权,这是审视刑法三大基本原则运用的基本要求,即形式上与实质上都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是否真的危及到全体公民基本人权;也是刑事政策制定的底线,是基本的刑事政策。其在刑法规范中应与刑法目的置于同一法条,即《刑法》第1条。第四章,刑法不得已原则对刑事立法的指导意义。犯罪三个特征为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该原则坚持对行为的危害性评价应以该行为实施所处时代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以及在此基础上上升为宪法规范的内容,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等因素来考量,刑事立法还有受到国际公约的影响;对行为的违法性上则从形式上与民法、行政法和道德边界来划分,指出刑法与这些法律和社会规范特点和表现不同;对行为的应受惩罚性上,坚持以报应为主兼采功利。这些在方法论上都坚持了客观事实基础判断犯罪三特征符合唯物史观。第五章,刑法不得已原则对刑事适用的指导意义。对于司法,基于刑法之不得已,对于裁判可能出现违情悖理的,根据全案事实能不作为犯罪就不作为犯罪,能用轻刑就用轻刑;对于行刑,能用非监禁刑就不用监禁刑。这样更突出对人的尊重和犯罪人的人权保障。基于客观事实的认定和人民群众不能容忍的事实,刑法也不能迁就。
蔡敏[9](2011)在《浅议宋代的配刑》文中指出配刑是宋代五刑之外常用的一种附加刑,以配役年限为主的配,类似于五刑中的流刑,但多数情况下重于流刑,为配隶法中的配役;以配地远近为主的配,主要指隶属于军籍的配隶,为配隶法中的配军。随着配刑法条的增多,用刑范围逐渐扩展,枉法滥配现象比较明显,配刑的滥用对宋朝的统治者、受刑者和社会风气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章健[10](2011)在《五代刑事法律制度变化及其影响》文中认为对五代刑事法律制度的评价,从宋代开始并一直延续至今,在不同的时期,人们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都进行过评判,所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很多学者对五代法制尤其是刑事法律制度的评价,持否定态度的观点居多。但笔者认为,五代时期的刑事法律制度与唐代相比,虽然有失严酷,但亦有进步之处。五代是一个风云际会的时代,彼时变乱频仍,局势动荡,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时势的变化,导致了五代刑事法律制度也随之发生较大的变化并呈现出自己的一些特点。五代继承了唐代的刑法原则,并使之更为明确和完善,比如在共犯地位的划分上,采用“同情”及“知情”的区分,是对唐代处理共犯原则的一重大发展。而五代在刑罚制度上的残酷化以及重法惩处盗贼等罪名,加重对某些犯罪的惩处,则要根据五代所处的历史环境来分析:一方面我们要认识到五代刑法趋于残酷的事实,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五代继承和沿用了唐代中后期的已经失于宽简的刑罚制度,又加上五代乱世,按照中国古代“刑罚世轻世重”“刑乱国用重典”的原则,其刑罚制度趋于严酷亦在情理之中。同时五代作为承唐启宋的过渡时期,其刑事法律制度的变化和发展对宋代及后世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对五代刑事法律制度的诸种变化予以考究,以探讨它对宋代及后世产生怎样的影响,就显得很有必要且极具学术价值。本文首先着重介绍五代刑事法律制度与唐代相比较产生的一些重大变化,继而从这些变化中总结出五代刑事法律制度自身呈现出的特点,最后在对五代刑事法律制度变化成因分析之后,深入探讨了五代刑事法律制度种种变化对宋代及后世造成的深远影响。全文分为三个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语。引言部分着重介绍了五代法制史研究的现状和相关的研究成果。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着重探讨了五代刑事法律制度较唐代产生的变化。五代的刑事法律原则在继承唐代基础上又有所变化和发展,表现在:官当和赎刑制度初期并无定制,后来规定的官当和赎刑在内容上,对官员的优容不如唐代;罪过认定上矫正了唐中后期的一些错误做法,恢复和发展了唐代前期确定的某些进步规定;共同犯罪的处理上区分“知情”与“同情”,实为一大创举,较唐代更为进步。五代刑罚制度较唐代有重大的变化,整体上趋于残酷,表现在:杖刑适用范围扩大,广泛使用配刑和刺配入刑,死刑执行方式也发生很大变化。五代在某些具体罪名的量刑上较唐代也有所不同,很多罪行的处罚在不同程度上有所加重。正文第二部份论述了五代刑事法律自身的特点。五代时期定罪时要依据敕的规定,敕的地位要高于律和格;五代刑法严苛,各代多制定峻法,而且多滥用酷刑和肉刑,刑罚更加残酷。正文第三部份探讨了五代刑事法律制度产生变化的原因以及这种变化对宋代及后世的影响。五代刑事法律制度变化的原因,除了社会政治经济形势这一根本因素之外,也与因其存续历史较短因而受唐中后期法律制度的影响较大有关。五代刑事法律制度的变化尤其在刑罚制度上影响巨大:一方面五代在刑罚执行上继承唐中后期的做法,进一步扩大杖刑的适用范围,对原有中国古代五刑体系中的笞、徒、流、死刑的适用造成了更大的冲击,对宋代影响甚大。宋代在五代基础上创折杖法,使原有的笞、杖、徒、流、死传统五刑,逐步在刑罚的实际执行中为臀杖、脊杖、徒刑、死刑五种刑罚所替代,最终导致旧五刑体系在宋代名存实亡。另一方面,五代广泛运用配刑和将刺配入刑、公开大量使用“凌迟”手法行刑、同时恢复肉刑的做法,为宋代及后世所继承发展,对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法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最终使得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刑罚日趋残酷。结语部分对五代刑事法律制度给以简单的总结。
二、宋代配刑制度探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宋代配刑制度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宋元小说话本空间叙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二、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
三、研究现状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宋元小说话本的空间类型 |
第一节 公共空间 |
第二节 私人空间 |
第三节 空间选择倾向 |
第二章 宋元小说话本的空间叙事功能 |
第一节 区域空间的意蕴营造 |
第二节 具体空间的叙事作用 |
第三节 空间构件的叙事效果 |
第三章 宋元小说话本的空间叙事语言 |
第一节 韵散结合的语言形式 |
第二节 叙事语言的空间性 |
第三节 微观语言的恰当运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唐宋监狱安全管理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唐朝监狱安全管理制度 |
(一) 监狱机构官员的设置 |
1 唐代监狱系统的人员设置包括官员和狱吏 |
2 经费保障 |
3 监狱分类建设和罪犯分类关押制度 |
(二) 监狱安全管理制度 |
1 系囚制度与械具制度 |
2 内部管理制度 |
3 特殊狱囚群体的照顾政策 |
4 劳役制度 |
5 监狱执法监督制度 |
6 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
(三) 构建监狱安全防范体系 |
1 应急处置体系 |
2 责任追究体系:狱吏责任追究制度 |
二 宋朝监狱安全管理制度 |
(一) 监狱安全管理制度 |
1 狱囚的安全保障 |
2 刑罚执行制度:囚犯的禁系 |
3 监狱执法监督制度 |
(二) 构建监狱安全治理的运行体系 |
1 安全防范体系:押解移送和狱情保密制度 |
2 安全排查体系 |
3 隐患整治体系 |
4 应急处置体系 |
5 责任追究体系:对狱官的安全追责 |
(三)构建监狱安全管理的保障体系 |
1 设施保障 |
2 监狱狱官系统保障 |
3 经费保障 |
4 监狱分类建设和罪犯分类关押制度 |
三 唐宋监狱安全管理制度对比 |
(一) 监狱管理制度比较 |
1 唐朝录囚与宋朝录囚比较 |
2 监狱建制的比较 |
(二) 唐宋朝监狱病囚制度比较 |
(三) 监狱吏卒管理制度比较 |
(四) 官吏卒地位 |
四 结论 |
引文注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着 |
致谢 |
(3)宋代刺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目的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一章 刺配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刺配的渊源及变迁 |
一、黥刑的变迁 |
二、流刑的变迁 |
三、刺配的变迁 |
第二节 刺配的适用范围 |
一、贷死 |
二、贼盗 |
三、其他犯罪行为 |
第二章 刺配制度的具体实施 |
第一节 杖脊、刺面的具体实施 |
一、杖脊 |
二、刺面 |
第二节 配流的过程 |
一、准备工作 |
二、部送 |
三、部送人员 |
四、配途中的问题 |
五、刺配的地点变化 |
六、对犯人的管理 |
第三章 刺配制度的相关问题与弊端 |
第一节 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
一、家属随行 |
二、量移 |
三、恩宥 |
四、犯人身份 |
第二节 刺配制度的弊端 |
一、肉刑对犯人的伤害 |
二、配法过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4)宋代文书档案违法的刑事处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文书档案违法处以死刑 |
2 文书档案违法处以流刑 |
3 文书档案违法处以徒刑 |
4 文书档案违法处以杖刑 |
5 文书违法处以笞刑 |
6 文书档案违法处以编配刑 |
结语 |
(5)宋代士大夫的肉刑法律观(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针对宋代刺配刑罚制度问题的研究 |
1.2 针对肉刑内涵、适用范围及执行方式问题的研究 |
1.3 针对肉刑观争议及其法律文化方面的研究 |
1.4 针对宋代刑罚观念的研究 |
第2章 宋代以前的肉刑法律实践及争论 |
2.1 先秦时期的肉刑法律实践 |
2.2 两汉魏晋时期的肉刑法律实践及争论 |
2.3 隋唐五代时期肉刑法律实践及争论 |
第3章 两宋时期的肉刑实践与争论 |
3.1 宋代肉刑制度的法律实践 |
3.1.1 刺配刑 |
3.1.2 法外肉刑 |
3.2 两宋时期的肉刑争论 |
3.2.1 北宋时期的肉刑争论 |
3.2.2 南宋时期的肉刑争论 |
3.3 两宋时期再度出现肉刑之争原因 |
3.3.1 刑罚体系失衡 |
3.3.2 刺配刑存在事实及当世社会问题的引导 |
3.3.3 儒家对“仁”的理解不同反应 |
第4章 宋代士大夫的肉刑法律理念 |
4.1 圣人制刑:因圣贤之意,观自然之理 |
4.1.1 义刑 |
4.1.2 教刑 |
4.2 宽严之论:儒家价值观的分殊 |
4.2.1 严刑 |
4.2.2 宽刑 |
4.3 善恶之论:善刑恶则无忧,恶刑善则凶至 |
4.3.1“去恶”善法 |
4.3.2“惠暴”恶法 |
4.3.3 善刑恶则无忧,恶刑善则凶至 |
4.4 虚实之论:有罪当罚,无罪不罚 |
4.4.1 非真罚 |
4.4.2 常刑 |
第5章 宋代士大夫肉刑法律理念对后世的影响 |
5.1 宋代以后大规模议复肉刑活动的停止 |
5.2 重刑主义得到发展 |
5.2.1 肉刑有所恢复 |
5.2.2 轻罪重刑 |
5.2.3“刑以弼五教” |
5.3 理学的“仁善”理论在刑罚适用中得到体现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宋代配隶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目的与意义 |
二、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趋势 |
三、论文的研究思路 |
第一章 宋代配隶刑概述 |
一、配隶的概念分析 |
(一) 配隶的概念 |
1. 配的概念 |
2. 隶的概念 |
3. 配隶的概念 |
(二) 配隶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1. 配隶与刺配 |
2. 配隶与配流 |
3. 配隶与配役 |
4. 配隶与配军 |
二、配隶刑的性质 |
(一) 配隶刑性质的争议 |
1. 流刑说 |
2. 加役流说 |
3. 配军说 |
4. 黥刑说 |
5. 从刑说 |
6. 主刑说 |
(二) 配隶刑是主刑 |
1. 配隶刑是宋代独立的刑种 |
2. 配隶刑是宋代最常用的刑种之一 |
3. 配隶刑不可能作为从刑 |
(三) 配隶刑与其他刑种的区别 |
1. 配隶刑与流刑 |
2. 配隶刑与充军刑 |
三、配隶刑的起源与沿革 |
(一) 配隶刑的起源 |
1. 配隶概念的起源 |
2. 配隶刑具体内容的起源 |
(二) 配隶刑在宋代以前的渊源 |
1. 隋代的配防 |
2. 唐代的配隶刑 |
3. 五代的刺配刑 |
(三) 配隶刑在宋代的发展变化 |
1. 在北宋时期的发展变化 |
2. 在南宋时期的发展变化 |
四、宋代配隶刑的设立的原因与目的 |
(一) 宋代配隶刑设立的原因 |
1. 经济原因 |
2. 政治原因 |
3. 社会原因 |
(二) 宋代配隶刑设立的目的 |
1. 完善刑制 |
2. 宽贷死罪 |
第二章 宋代配隶刑的适用 |
一、配隶刑的适用条件和对象 |
(一) 配隶刑适用的条件 |
1. 杖以上情重 |
2. 坐死特贷 |
3. 罪情尤重 |
(二) 配隶刑的适用对象 |
1. 政治犯罪 |
2. 经济犯罪 |
3. 普通刑事犯罪 |
4. 特殊适用对象 |
二、配隶刑的内容 |
(一) 决杖 |
1. 脊杖 |
2. 臀杖 |
(二) 黥面 |
1. 刺面 |
2. 不刺面 |
(三) 配 |
1. 配流 |
2. 配役 |
3. 配军 |
三、配隶刑的具体执行制度 |
(一) 配隶刑在执行中所遵循的规定 |
1. 各州均配 |
2. 侍亲降配 |
3. 衣食供给 |
4. 老患放停 |
5. 伤病就医 |
6. 身死就埋 |
7. 妇人免配 |
(二) 配隶刑执行的场所 |
1. 海岛 |
2. 官营监务及诸司务 |
3. 牢城营和本城营 |
4. 衙前 |
(三) 配隶刑执行的程序 |
1. 审批程序 |
2. 杖刺程序 |
3. 押送程序 |
四、配隶刑的恩赦 |
(一) 恩赦的对象 |
1. 年老多病者 |
2. 侍亲养老者 |
3. 元犯情轻者 |
4. 特旨放停者 |
(二) 恩赦的方式 |
1. 量移 |
2. 降配 |
3. 拣选 |
4. 放归 |
第三章 宋代配隶刑评析 |
一、配隶刑的滥用及其遏制 |
(一) 配隶刑的滥用 |
1. 用刑的泛化 |
2. 官吏的枉法滥配 |
(二) 配隶刑的改革 |
1. 配隶刑本身的改革 |
2. 恢复肉刑 |
3. 设置圜土之制 |
二、配隶刑的影响 |
(一) 对宋代的影响 |
1. 导致了宋代刑罚的重刑化倾向 |
2. 对宋代的刑罚体系产生了影响 |
3. 激化了当时的社会矛盾 |
(二) 对后世历代的影响 |
1. 对元代的影响 |
2. 对明、清两代的影响 |
三、配隶刑的功能分析 |
(一) 配隶刑的积极作用 |
1. 体现了儒家的“恤刑”精神 |
2. 对他人具有威慑作用 |
3. 具有一定的社会进步意义 |
4. 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吏治的清廉 |
5. 配隶人能为社会创造经济价值 |
6. 配隶人有助于增强国防力量 |
(二) 配隶刑的消极作用 |
1. 配隶刑的滥用导致轻罪重罚 |
2. 配隶溢额使国家财政不堪重负 |
3. 配隶人逃亡使社会治安恶化 |
4. 配隶戍边之人亡于塞外者易对宋朝廷构成威胁 |
5. 残酷肉刑对配隶人身心创伤甚巨 |
6. 配隶人面目遭毁无由自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国家、身体、社会:宋代身体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何谓身体史 |
第二节 学术史回顾与论文架构 |
第一章 宋代身体认识的进步 |
第一节 身体生理结构认识的进步 |
一 区希范五脏图:有明确记载的中国第一 次医学解剖成果 |
二 存真图:历代沿用的人体解剖图 |
第二节 身体损伤及尸体生物学变化认识的进步 |
一 身体损伤认识 |
二 尸体生物学变化认识 |
第三节 体防腐技术的新发展 |
一 宋代古尸出土情况概述 |
二 尸体防腐技术的新发展 |
第二章 国家与身体:宋代刑罚与身体 |
第一节 折杖法与凌迟:身体的国家记忆 |
一 折杖法:写在身体上的新政权成立宣言 |
二 凌迟:在个体身体上进行的国家战争 |
第二节 编配:身体惩罚权力技术的发展 |
一 配:打在身体上的权力符号及国家的人力资源需求 |
二 编管与羁管:“身体自由”成为刑罚对象 |
第三章 教育与身体:生徒身体规训方式的潜移 |
第一节 宋代学礼:礼乐造士传统遗则 |
一 礼乐造士:先秦时代士的生成史 |
二 汉-唐-宋学礼:礼乐教育传统式微 |
第二节 代学规:教育体制化实践新趋 |
一 教育体制化发展的必然:宋代的“兴学”与学规的兴起 |
二 宋代学规对生徒身体的规训 |
第四章 社会与身体:文身与缠足 |
第一节 文身:市民文化审美观照下的身体再塑 |
一 宋代文身之俗 |
二 身体进入审美视域:宋代文身何以成俗 |
第二节 缠足:男权社会对女性身体的改造 |
一 缠足起源和宋式缠足 |
二 权力与性别:男权社会对女性身体的建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8)刑法不得已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目录 绪论 |
一、选题动因 |
二、研究资料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写作思路、创新与困惑 第一章 刑法不得已原则概述 |
第一节 历史回溯——刑法谦抑原则 |
一、刑法谦抑在大陆法系犯罪体系中的和谐性 |
(一)刑法谦抑与大陆法系犯罪论的发展历程相和谐 |
(二)刑法谦抑与三阶层犯罪成立结构~29相和谐 |
二、刑法谦抑与大陆法系犯罪解释理论相和谐 |
(一)社会相当性理论 |
(二)期待可能性理论 |
(三)可罚的违法性理论 |
三、刑法谦抑在英美法系犯罪体系中的和谐性 |
四、刑法谦抑在大陆、英美法系犯罪体系中有其客观需要 |
(一)罪名范围广泛 |
(二)严格责任的存在 |
(三)刑罚制度上绝对并科主义的存在 |
第二节 现实证成——刑法不得已原则 |
一、刑法不得已原则概念 |
(一)概念来源——刑法调整对象 |
(二)刑法不得已原则与我国犯罪概念相和谐 |
(三)刑法不得已原则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相和谐 |
(四)刑法不得已原则与我国刑法重刑结构的特点相和谐 |
二、刑法不得已原则属性 |
(一)刑法的趋轻性 |
(二)刑法的内敛性 |
(三)刑法的限度性 |
(四)刑法的相对性 |
第三节 刑法不得已原则对刑法谦抑原则的超越 |
一、刑法不得已原则得出刑法是独立的规范系统 |
二、刑法不得已原则表明刑法具有限度性 |
三、刑法不得已原则能够解释刑罚适用的正当化根据 |
(一)紧急避险的正当化法理根据 |
(二)刑罚是全体公民对犯罪人的基本人权的紧急避险手段 |
四、刑法不得已原则能够说明刑法目的明确性 |
(一)刑法目的诸观点评述 |
(二)刑法的目的为保护全体公民基本人权 第二章 刑法不得已原则的价值取向 |
第一节 刑法不得已原则的功利性取向 |
第二节 刑法不得已原则之国家功利性 |
一、以“亲亲相隐”出入罪为例说明刑法的国家功利性 |
(一)关于“亲亲相隐”中“隐”与“不隐”的论争 |
(二)“亲亲相隐”中“隐”或“不隐”——国家功利观 |
(三)我国现当代的“亲亲相隐”制度的取与舍——刑法不得已原则为标准 |
二、以公有与非公有经济差异保护为例~228说明刑法的国家功利性 |
(一)刑法上的保护与惩罚呈正相关 |
(二)我国刑法对公有与非公有经济的差异保护合理性 |
(三)刑法的国家功利性对公有与非公有制经济不可能平等保护 |
第三节 刑法不得已原则之个人功利性 |
一、刑法不得已原则的属性体现了公民个人功利性 |
(一)刑法的内敛性体现公民个人功利性 |
(二)刑法的限度性体现公民个人功利性 |
(三)刑法的相对性体现公民个人功利性 |
二、刑法不得已原则反映犯罪人功利性要求 |
第四节 刑法不得已原则之国家和个人功利的平衡 第三章 刑法不得已原则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 |
第一节 刑法不得已原则是刑法的根本原则 |
一、刑法调整对象反映刑法不得已原则的根本性 |
二、刑法的紧急避险原理说明刑法不得已原则的根本性 |
(一)国权刑法和民权刑法都应遵循刑法不得已原则 |
(二)刑法既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又是“善良人与犯罪人的大宪章” |
第二节 刑法不得已原则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
一、刑法根本原则与基本原则的相同点 |
二、刑法根本原则与基本原则的不同点 |
(一)刑法不得已原则作为根本原则在位阶上高于基本原则 |
(二)刑法不得已原则在效力上高于基本原则 |
(三)刑法不得已原则在内容上不同于基本原则 |
第三节 刑法不得已原则与刑事政策的关系 |
一、刑事政策的含义 |
二、刑事政策不能背离公正价值 |
三、刑法不得已原则与刑事政策的关系 第四章 刑法不得已原则对刑事立法的指导意义 |
第一节 刑法不得已原则所确立犯罪圈的内涵 |
一、作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范围和特点 |
(一)对宪法保护的核心利益的危害 |
(二)社会主流价值对社会危害性范围的影响 |
(三)社会危害性的民众心理认同 |
(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衍射性、集束性和不特定性”特点 |
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范围与其他规范的边界 |
(一)与民法调整范围的边界 |
(二)与行政法调整范围的边界 |
(三)与道德调整范围的边界 |
第二节 刑法不得已原则确立犯罪圈在我国的反映 |
一、刑法不得已原则在我国犯罪圈划定上的地域性 |
(一)刑法不得已原则反映犯罪因地域而不同 |
(二)刑法不得已原则反映犯罪数额标准不同 |
(三)刑法不得已原则反映少数民族地区的刑法变通适用 |
二、刑法不得已原则在我国犯罪圈上的国际化要求 |
(一)刑法不得已原则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反映 |
(二)刑法不得已原则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反映 |
(三)刑法不得已原则对“《联合国反恐公约》”反映 |
三、刑法不得已原则在我国犯罪圈上的变异性要求 |
第三节 刑法不得已原则对刑罚圈的指导 |
一、刑法不得已原则对于配刑在价值上指导 |
(一)客观主义的按罪配置刑罚 |
(二)主观主义的按需配置刑罚 |
(三)配刑以报应刑为基准功利刑为修正 |
二、刑法不得已原则对于配刑在观念上指导 第五章 刑法不得已原则对于刑事适用的指导意义 |
第一节 刑法不得已原则对刑事司法的指导意义 |
一、不到不得已认定为犯罪时就不认定为犯罪 |
二、能用缓刑就不用实刑 |
(一)能用死刑缓期执行尽量不用立即执行 |
(二)能用缓刑尽量不用实刑 |
三、能用轻刑就不用重刑 |
第二节 刑法不得已原则对行刑的指导意义 |
一、对非监禁刑的执行的监管尽量落到实处 |
(一)非监禁刑的实际执行落空 |
(二)社区矫正制度弱化现行非监禁刑不足 |
二、对监禁刑的执行符合从轻情形要从轻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类参考文献 |
二、外文类资料 结语 有待深挖刑法不得已原则的理论矿藏 后记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浅议宋代的配刑(论文提纲范文)
一、配刑的性质及种类 |
1. 配刑的性质 |
2. 配刑的种类 |
二、配刑滥用的表现 |
1. 用刑的泛化 |
2. 官吏随意用刑 |
三、枉法滥配的影响 |
1. 就朝廷而言 |
2. 就个体受刑者心理而言 |
3. 就社会而言 |
四、总结 |
(10)五代刑事法律制度变化及其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五代刑事法律制度的变化 |
(一) 刑法原则的变化 |
(二) 刑罚制度的变化 |
(三) 部分罪名量刑的变化 |
二、五代刑事法律制度的特点 |
(一) 断罪多引敕文 |
(二) 刑法严苛 |
(三) 刑罚趋于严酷 |
三、五代刑事法律制度变化成因及其影响 |
(一) 五代刑事法律制度变化之成因 |
(二) 五代刑事法律制度变化的影响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宋代配刑制度探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宋元小说话本空间叙事研究[D]. 陈赛聪.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2]唐宋监狱安全管理制度研究[D]. 唐文海. 山东师范大学, 2020(04)
- [3]宋代刺配制度研究[D]. 赵欢迎. 青海师范大学, 2020(06)
- [4]宋代文书档案违法的刑事处罚研究[J]. 钟文荣. 档案学研究, 2018(02)
- [5]宋代士大夫的肉刑法律观[D]. 汪伦举. 南昌大学, 2017(02)
- [6]宋代配隶刑研究[D]. 熊飞. 南京师范大学, 2013(02)
- [7]国家、身体、社会:宋代身体史研究[D]. 邱志诚. 首都师范大学, 2012(09)
- [8]刑法不得已原则研究[D]. 梅象华.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7)
- [9]浅议宋代的配刑[J]. 蔡敏. 成功(教育), 2011(08)
- [10]五代刑事法律制度变化及其影响[D]. 章健.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