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IEC中央办公室(CO)动态(论文文献综述)
刘春青,马明飞[1](2020)在《IEC标准版权保护最新政策解析》文中认为一直以来IEC非常重视标准的版权保护,自1993年与ISO共同制定标准版权保护政策后,不断制修订和完善其标准版权保护政策。2019年底,IEC发布了《IEC销售政策》和《IEC销售政策实施条件》两个版权保护政策文件。本文将对IEC这两个文件进行系统解析,并对IEC标准版权保护政策进行了综合分析,最后提出研究结论及对我国的启示。
任键林[2](2018)在《通风过滤净化系统对室内PM2.5颗粒污染物净化效力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大气雾霾污染日益严重。大气中的细颗粒污染物(PM2.5),不仅会影响户外人群健康,而且会被建筑通风系统带入或者通过围护结构缝隙进入室内。在室内环境中,吸烟、烹饪等室内源产生的PM2.5也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在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中使用空气过滤器或在房间内使用空气净化器来过滤颗粒物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防护方法。需要提出一种评价过滤系统净化效果的理论和实验方法,并把对人员颗粒物暴露量的控制作为研究的中心。首先,对办公室、机场航站楼、学校教室等公共建筑以及居住建筑通风过滤净化系统对PM2.5颗粒物净化效力进行了长期在线监测。实地调研结果表明,很多建筑通风过滤净化系统对室内PM2.5颗粒物的净化效力很低,甚至为负值。这就表明,现在建筑内的通风过滤净化系统由于设计、运行、维护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不仅不能有效地去除室内颗粒物,反而会把室外的颗粒物更多地带入室内。接着,深入探究了理想的单区模型、存在均匀室内源的多区模型及存在非均匀室内源的多区模型情况下,净化效力的影响因素。对于理想的单区模型,通风过滤净化系统的净化效力与其洁净空气输送量呈正相关,进而推导出与空气交换效率((6)正相关。把空气交换效率的概念引申到其他通风过滤净化系统中,给出了新风系统和循环风系统洁净空气输送量的计算公式和洁净空气能效比的计算公式。对于非理想的多区模型,利用多元回归分析的方法建立起净化效力同空气交换效率((6)和污染物去除效力ε的关系式。随后,从实地调研发现的现有通风过滤净化系统存在问题入手,借助理论分析和实验验证得到的模型和结论,对调研时净化效力较低的办公建筑通风过滤净化系统净化效力的提升提出改造策略。比起改造前,改造后的通风过滤净化系统净化效力有了明显提升。最后,利用荧光颗粒示踪标记技术深入研究了通风过滤净化系统对人员被动沉降暴露量的影响。发现不同工况下主动吸入暴露量减少率和被动沉降暴露量减少率呈显着线性关系。这表明之前关于通风过滤净化系统针对主动吸入暴露量净化效力的分析对于被动沉降暴露量同样适用。本研究给出了人体颗粒物被动沉降暴露量和主动吸入暴露量的准确关系式。
关颖雄[3](2016)在《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研究》文中认为笔迹鉴定,以解决可疑文书证据上的字迹是否为某人所写,以及多份可疑文书证据上的字迹是否为同一人所写等专门问题为任务,属于物证技术司法鉴定领域内文书司法鉴定类别当中的一个主要鉴定项目。从历史发展上看,笔迹鉴定也是司法鉴定(法庭科学)学科内少数几个因解决法律问题的需要而产生的专业。对笔迹鉴定人实施鉴定的过程进行质量监控,其实质是讨论鉴定人如何实施道德上的自律和技术权(力)的自我规则问题。笔迹鉴定的质量,客观上就是反映笔迹鉴定意见满足司法活动中案件事实认定环节的需求的程度。要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可行的途径是对影响司法鉴定的所有因素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笔迹鉴定的质量目标,就是为案件的事实认定者准确认定某份文书上的笔迹是否为某人所写的基本事实提供客观、科学的依据。笔迹鉴定质量监控,是司法鉴定质量监控理论在笔迹鉴定专业领域的具体应用,具体是指针对笔迹鉴定人运用笔迹鉴定方法从事鉴定活动的各个方面,是否能够满足司法活动中案件事实认定环节的需求而采取的监督和控制活动(措施)的总称。本文利用文献调查回顾、个案分析和比较研究三种主要方法,从公开的司法判决中,寻找、识别司法人员审查、评断、运用笔迹鉴定意见过程之中所在意的方面入手,逐步构建起关于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的框架。全文共分六个部分,即引言、笔迹鉴定概述、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的理论依据、笔迹鉴定人的岗位授权控制和能力监督、笔迹鉴定方法及其确认、笔迹鉴定实施过程的监控,以及结语。在引言部分,首先对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意义和研究价值等基本问题进行界定,并且通过相关中外文文献的调查和回顾后发现,当今尽管各界对于司法鉴定(法庭科学)质量的重视已成为各界的共识,然而,针对笔迹鉴定开展质量监控的相关理论研究总体仍是“稀缺”,难以满足实践的需求。理论研究的价值在于向实践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对笔迹鉴定而言,有正确的理论和思维方法,只是保障笔迹鉴定工作质量的基本条件,从鉴定机构和鉴定管理的立场和角度看,人们仍需要运用管理的方法和手段,保证鉴定人科学运用鉴定方法,以期实现笔迹鉴定之任务。本文的第一章是笔迹鉴定概述。要实现对笔迹鉴定进行有效管理,特别是就质量方面进行有效监控,则必须跳出单纯地“就技术论技术”的讨论。因此,有必要从开展鉴定质量监控的视角观察笔迹鉴定技术运行中的所涉及的基本要素。本章将鉴定技术和鉴定管理的视角加以整合,对笔迹鉴定进行概述,主要思路是从笔迹鉴定的对象和任务入手,对笔迹鉴定中的人员、材料、方法、实施过程以及鉴定结果当中的发现和解释等方面依次进行分析,为后续讨论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的理论依据奠定基础。可以说,正是笔迹鉴定的对象和任务决定了其自身活动的范围和边界。在开展鉴定质量监控的过程中,有必要针对鉴定活动的基本特点,包括其鉴定方法、鉴定人从事专业判断的内容,鉴定结果中的发现和解释等方面,并需要按照笔迹鉴定过程的要求进行相应布局,保证鉴定人员的能力持续满足实施鉴定的要求,确保鉴定材料满足法律和技术要求。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识别出影响笔迹鉴定质量的“人员”、“材料”、“方法”等因素的基本面貌。本文的第二章是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的理论依据。对笔迹鉴定开展质量监控的活动,其在本质上属于一种管理。在论及如何应当如何开展笔迹鉴定质量监控时,必须考虑到什么是笔迹鉴定的质量,以及究竟为“谁”而实施质量监控。在本部分,笔者通过考察公开报道的司法判决文书中,法官对于笔迹鉴定意见所采纳或排除的基本态度和观点,从而识别出一个重要的因素,即“可信”。笔迹鉴定意见的“可信”,构成了法官之所以采纳或不采纳某份笔迹鉴定意见的最为基本的依据。也就是说,说服法官采纳笔迹鉴定意见的核心因素,不是专家的资格和所谓的是否技术权威,而是要通过技术报告以及出庭作证,由鉴定人阐明其所得之结果,是基于应用普遍被认同的科学方法论而得到的。笔迹鉴定质量监控之目的,可以归结为:通过控制、监督,使得鉴定机构所出具的每一份笔迹鉴定意见,均是由具备能力的笔迹鉴定人,以符合学理和法理之方式,应用经过证实的可靠的鉴定方法得出的结果,并且该结果能够有效地让笔迹鉴定意见使用者所理解。从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的立场来看,首先,有必要确保鉴定人满足应用鉴定方法的能力,对拟采用的鉴定方法进行有效管理,包括证实能够正确地运用这些鉴定方法、按预期用途对鉴定方法进行确认等。笔迹鉴定实施过程中,鉴定人运用鉴定方法的过程必然涉及到诸多方面专业判断,需要鉴定人进行辩证思考和综合权衡。笔迹鉴定人实施鉴定的过程也必须接受法律规范的调控。鉴定实施前的预备阶段、分别和比较检验阶段、综合评断等阶段,无不涉及技术判断权的运用。而从管理实施之目标角度看,对其进行监督控制,主要是根据学理、法理以及本机构的实践惯例,去管控、约束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之权利。最后,由于鉴定意见最终是被侦查人员、检察官、律师、法官等非内行人使用的,鉴定意见当中蕴含的信息应当具备可被理解的特性,以清晰、准确的方式向通常而言是未经受过专门科学训练的“听众”,传递其发现和形成的专家意见。对笔迹鉴定意见文书可读性的评判,应当成为质量监督、控制的必然内容。理解笔迹鉴定质量监控之目的,明确笔迹鉴定与司法活动之关系,厘清看待笔迹鉴定质量的观点,最终是为了提出实施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的具体措施、途径和方法。对于司法鉴定机构而言,对鉴定人所采用的质量监控手段,主要是岗位授权控制和执业过程中的能力水平监督两条主要途径。前者的关键点,在于通过设置机制以确认、验证某人是否符合从事本鉴定项目的必要能力,即是否具备从事笔迹鉴定的能力的初始条件;而后者的关键点,则在于如何通过设置一定的机制并运用鉴定机构内部、外部的相关资源、途径,以确认、验证鉴定人是持续满足适用特定方法开展特定鉴定项目的能力,即能力是否持续获得满足。贯穿其中的主线是笔迹鉴定人的技术能力及其评价。而对笔迹鉴定实施活动的监控,可以从两个角度展开。第一个角度,属于“方法运行”的视角,即以鉴定方法为观察、描述的对象,其优点在于较为客观反映鉴定方法运行过程中的基本流程,有利于从技术的角度揭示方法运行之规律。第二个角度,属于“行为”的视角,即以鉴定人及其行为作为观察、描述的对象,其优点在于变换成为主体的视角后,能够较为容易揭示鉴定过程中的属于思维、感知等方面的内容,有利于深化对鉴定人运用鉴定方法的认识。笔迹鉴定实施过程的质量监控需要整合上述两个视角。本文的第三章是笔迹鉴定人的岗位授权与能力监控。实践证明,单纯地依靠鉴定人“自律”,难以实现质量控制和监督的目的,“他律”有其现实之必要性。所谓“他律”在本质上就是一种规制,体现在入口和过程两个方面。对笔迹鉴定人的岗位授权控制及其能力监控,是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的核心内容,其落脚点,就是确保笔迹鉴定人始终满足“可信”的状态。对鉴定人的岗位授权控制,就是指鉴定机构的管理层通过培训、考核,承认某人是否满足应用笔迹鉴定方法开展鉴定所需能力,并正式准许其履行鉴定岗位职责。在我国现阶段的司法鉴定人管理体制下,司法鉴定人获得行政许可是执业的前提,但获许可颁证仅为执业的充分条件,而且主管部门的审查以形式审查为主,单纯的法律控制有其局限性,因此,必要条件应是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人能否开展进行正式的承认。按照我国合格评定机构颁布的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精神,鉴定机构必须对鉴定人能否满足岗位需求进行管理,即岗位授权。司法鉴定机构有责任确保,笔迹鉴定人是有能力应用本机构采用的鉴定方法实施鉴定的。确保鉴定人的能力持续满足方法适用之要求,需要建立基本的程序和制度,根据相应的标准进行评价,最终形成关于鉴定人是否满足要求的判定。而对笔迹鉴定人实施的岗位授权和控制,牵涉到的主要问题就是鉴定人的能力评价。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鉴定人执业的条件,是行政许可的条件,其反映但绝对不能等同于鉴定人技术能力的条件。笔迹鉴定人是否确实具备开展鉴定的技术能力,很大程度上需要同行加以评判,尤其是在专业团体并未就该方面取得一致意见以及专业团体在鉴定行业中所扮演之角色并未明确时,每个司法鉴定机构自身管理层的判断就显得十分重要。笔迹鉴定人的专业技能主要体现在执行岗位任务,即实施鉴定的过程之中,评价主要就应当围绕鉴定实施的各个阶段而展开。同时,对于原来未取得鉴定人执业资格的评价对象,有必要结合执业前所参加的培训中的表现,通过多种具体的依托形式,以实现整体的、连续性的评价。无论是司法鉴定机构还是笔迹鉴定人,具备持续不断提升其专业技术的意愿,并积极落实为具体的行动、措施,保证可靠地运用鉴定方法所需之能力,这既是时代的必然要求,更是司法的内在需求。在笔迹鉴定人岗位授权和控制的技术评价整体模型中,总体上,每一环节均可以识别出具体的知识、技能和意识三个方面。各个阶段之间所需求的知识、技能和意识有一定的共通性。因此,在鉴定人技术能力的持续保证问题上,则需要变换为综合的视角,将各个阶段所需求的知识加以梳理、归类。经验表明,对笔迹鉴定人而言,保持其判断和评估的专门能力水平和层次的最主要途径,就是实践的磨练。对于新晋升的笔迹鉴定人,监督重点是其每年从事鉴定检案的数量,而且应当区分其在个案鉴定中所起的实际作用。对于鉴定人的出庭作证技能,则需要通过现场目击,以及对出庭作证准备材料进行技术审核的方式,结合其在资深邀请鉴定人指导下的工作阶段的技能表现,加以综合评估。同时,近年来,为落实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要求,我国司法鉴定领域广泛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工作,获实验室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逐年提升,定期参加能力验证计划,成为司法鉴定机构监控质量的必要的手段;司法鉴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计划所获得的评价结果,已经成为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按照学理的要求,能力验证作为一种质量控制手段,是需要与本机构的质量体系建设和运行结合起来的。将能力验证与笔迹鉴定人技术能力保证的若干监控依托形式的结合上,采用“盲测”的方式,可能在现阶段较为难以实现,但可以逐步过渡。实际上,将能力验证当成一种对笔迹鉴定人的“考试”并无任何问题,能力验证本身在笔迹鉴定领域中发挥作用的途径可以很广,包括确认鉴定方法是否可靠,确认鉴定人是否能够按照本机构所采用的鉴定方法实施鉴定,以及识别鉴定方法运用过程中的潜在致错因素等方面,其的确是质量控制的良好外部资源。然而,实验室管理者无法按照符合学理精神之要求运用能力验证计划,特别是强行将某些不属于其应有之功能加在其身上的话,这会带来潜在的反作用。本文的第四章是笔迹鉴定方法及其确认。按照现阶段我国笔迹鉴定技术标准化的总体架构,司法部部颁技术规范《笔迹鉴定规范》在内容上主要包括:笔迹特征的分类标准、《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标准、笔迹鉴定规程、以及签名鉴定规程等五个具体方面,其主要是适应现阶段我国笔迹鉴定的实践特点而设置的,是协调需要与可能、现实与将来之间的一个历史的产物,有其必要性,是我国广大文件鉴定工作者的智慧结晶。从流程上看,在笔迹鉴定实施过程包括鉴定材料的勘验、检查,分别检验过程中的观察、文件其他要素的检测(检验),比较检验,以及综合评断等环节,均涉及具体的方法。从方法所涉及内容的角度看,笔迹鉴定中的方法,主要包括特征分类的方法、特征确定的方法、特征比较的方法,以及综合评断方法等。对于司法鉴定机构而言,标准化工作的进展和成果,能够为其带来科学的、行内一致认同的鉴定技术(方法),并供其选择、采用。但是,方法(技术)之存在,仅为开展笔迹鉴定的充分条件,司法鉴定机构需要根据认可准则以及质量管理体系之精神,对笔迹鉴定人是否能够可靠地应用鉴定方法,满足鉴定要求进行确认。对于诸如笔迹鉴定、指纹鉴定、印章印文等同一认定类型的鉴定项目,其之所以出现人们常说的“失误”、“错误”,与其说是方法本身之科学基础存疑、不可靠,倒不如说是由于鉴定人运用方法过程之“不当”而导致的。笔迹鉴定方法确认的过程,是验证并提供可以客观评价之确凿依据,证明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对于某一个特定的鉴定方法(技术),是能够按照本机构已确立之流程、规范而实施,并满足检验、鉴定要求的。同时,对于笔迹鉴定人而言,其通过参加能力验证等外部活动,不断证实其自身是能够掌握并应用某一特定鉴定方法的。方法确认/验证的思想,就是需要鉴定机构运用资源和设置制度,通盘考虑技术运行中的各种因素,如“人员能力、设备条件、环境、方法设定条件参数的可靠性”等方面,从“法”的角度对影响鉴定质量的因素进行管控。笔迹鉴定中,鉴定人运用方法的过程,是理解、把握鉴定方法运行过程中的若干环节的过程,其是否确实能够满足鉴定需求,需要客观证据加以证实。由于方法确认本身是一项长期的研究和技术应用工作,需要鉴定机构投入大量的资源。现阶段,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实际发展状况,决定了大多数从事笔迹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可能并不具备开展方法确认的前提条件。所以,在应用方法前,其主要通过内部验证的方式,对《笔迹鉴定规范》所确立的技术方法是否符合预期检验目的和具体要求开展验证,并形成客观证据。也就是说,司法鉴定机构若需要采用《笔迹鉴定规范》作为本机构开展笔迹鉴定实施的具体方法,有必要对上述规范中建立的特征体系、特征确定方法、特征比较方法等方面是否能够满足笔迹同一认定的需求进行验证,并将相关过程记录归档保存,作为客观验证的证据。本文的第五章是笔迹鉴定过程的监控。笔迹鉴定过程,对笔迹鉴定人而言,其就是根据委托方所列的委托要求,对提交鉴定的检材笔迹和样本笔迹进行分别检验、比较检验和综合评断,最后形成鉴定意见报告的一组活动,必要时,这组活动的范围还会延伸到出庭接受质证的活动。笔迹鉴定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是自律与他律的有机统一,其目的在于向“司法”这一母系统证明,“鉴定”子系统所出具之书面报告,是鉴定人符合法理和学理要求地运用可靠鉴定方法而得到的结果。笔迹鉴定的实践表明,鉴定中潜在的导致错误的因素,主要分布在鉴定受理、鉴定中的检验、综合评断三个环节中,其中某些因素相对较为容易控制,如对于伪装笔迹的识别,通过持续训练、广泛讨论,可以得到有效控制;而某些因素,如综合评断中鉴定人形成主观确信程度的形成以及具体结论种类之选择,有时候就会显得较难控制和监督。通过识别出的“点”和监控“面”,建立“客观证据”为抓手,落实独立检验以及技术评审机制,是有可能对这些潜在的消极影响因素加以控制和监督的。笔迹鉴定人在严以律己之“自律”精神的指导下,需要就笔迹鉴定过程的所见、所想、所做用合适的方式加以表述和记载,并保证其合理、可靠性,这不仅是出于满足监管需求的形式化的“仪式”,更应是履行鉴定人“明智、诚实”运用专门知识之职责的实质表现。除了鉴定人本身的自律以外,技术复核人在笔迹鉴定实施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可以对鉴定人技术判断权之运行,实现有效的控制和监督。在根本上,技术复核人所扮演的,就是相对“超脱”于鉴定组或原鉴定人的客观的评审者的角色,需要其挑出某些原鉴定人可能忽略的方面,甚至纠正某些不客观的偏见。若鉴定组内意见不一致时,技术复核人在一定程度上会扮演着相对积极的中间人的角色,既主持讨论,引导鉴定组识别出分歧点之所在,又可以提供技术方面的参考线索,更可以根据司法鉴定机构质量体系文件所设定的政策,提请进入文件鉴定的特别程序。受理后的笔迹鉴定案件,最终是由具体的各个鉴定人完成,由不同的鉴定人组成鉴定组并作为承办案件的基本单位,是我国笔迹鉴定的特色。本门学科、专业的特点,决定着每一个笔迹鉴定人之“成长”过程和能力层次所处的相对“位置”,的确存在客观差别。也就是说,从开展鉴定质量监控的角度看,鉴定机构及其管理层必须承认各个鉴定人,在能力层次上和本领域中专业特长方面的差别,并根据这种差别,在实施具体的检验、鉴定工作前,在法律、技术规范等外部条框的限定下,作出最为符合本机构实质的具体选择。同时,司法审判活动所运用之实物证据,在被呈交法庭之前,大多经历调查(侦查)人员收集、运输、保管以及实验室检验、鉴定等一系列流程,这一流程中的各个环节,均有可能发生影响实物证据证明价值之可能性,确立笔迹鉴定材料流转的监督、控制规则,既是确保司法、执法活动中对证据保管(监管)记录链要求得到满足的重要措施,更是防止将不相关材料与鉴定材料相互混杂,或者防止将检材、样本相互混淆,影响鉴定的实施。由于在涉及其他理化检验项目时,需要对检材、样本材料采取有损检验,需要通过监督、控制规则,将鉴定实施过程中,针对鉴定材料所进行的处理、引起的变化等有效记录,以确保鉴定意见的可靠性。笔迹鉴定材料流转过程记录,需要遵循“流转过程记录的同步规则”以及“流转过程记录的充分性规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针对笔迹鉴定专业的特点,通过设置制度和程序,建立起多道“防火墙”,充分地信任、依靠同行的力量为鉴定技术应用过程的可靠性提供保证。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的实施主体所开展的全部工作,就是代表鉴定机构对鉴定组在实施环节中形成的鉴定意见和制作的技术记录进行复核和评审,以实现技术“把关”的目的,并使之符合本机构的质量方针和体系。这一环节所开展的监督、控制工作,应当遵从“全面覆盖,重点突出”、“遵从学理,讲求依据”等原则。笔迹鉴定材料流转至鉴定组后,由第一鉴定人首先按照各鉴定机构设定的内部作业流程开展检验。一般地,鉴定人在实施检验过程中所形成的记录,包括管理方面的记录以及技术方面的记录,前者如鉴定材料流转记录、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以及相关取样记录等,而后者主要就是指检验原始记录、特征比对表,必要时,还可能包括鉴定组内的鉴定人就具体个案进行讨论而形成的讨论记录等。笔迹鉴定组内的第一鉴定人完成鉴定并形成相应的结论后,其需要将鉴定材料流转至鉴定组内的其他鉴定人处,由其进行独立鉴定。鉴定组内的其他鉴定人形成的鉴定结论可能会与第一鉴定人所形成的鉴定结论产生分歧。另一方面,当鉴定组内形成一致意见后,案件材料和鉴定意见初稿将流转至技术复核人处,进入复查流程。在此过程中,技术复核主体也可能形成与鉴定组不一致的意见。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针对本机构鉴定人构成条件和实际,以及笔迹鉴定专业的特点,设置鉴定结论分歧解决机制,作为质量监控的组成部分。笔迹鉴定意见报告形成后,经过授权签字和程序审核后,最终就形成本系统向司法系统的输出。在鉴定质量监控的视角下,笔迹鉴定意见报告文本除了应当符合规范的“刚性”要求外,还需要从可读性方面进行审查。笔迹鉴定意见的可读性,即鉴定意见的使用者可从鉴定意见文本中解读出鉴定实施过程,并对鉴定人的主观推论过程(论点、论据和解释等)有较为全面的理解。笔迹鉴定意见文书所承载的内容,既反映检验、鉴定的客观过程,也反映鉴定人逻辑推论过程和结果,前者与后者是相互连结的统一整体,鉴定意见文书中的文字和图片部分互为支撑,相互对照。结论部分,笔者提出了在开展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的过程中,关键点就是笔迹鉴定人、笔迹鉴定方法运作两个要素,并梳理、提出了关于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的总体框架。下一步研究的方向,首先是关于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的全面提升。笔迹鉴定专业实践的特性决定了只有通过制度、文化、教育等方面综合协调,从“人”的角度出发,将笔迹鉴定作为系统看待的同时,也能准确把握笔迹鉴定运行的关键条件,充分运用“质量三角”模型提供的制度基础,切实推动笔迹鉴定人技术能力的提升,结合鉴定教育和文化的建设,才能为笔迹鉴定质量的提升形成坚实基础。同时,由于理论研究本身的系统性要求,在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的基础上,需要将研究视野延伸至物证技术司法鉴定的各个领域,研究带有共性的问题,实现物证技术司法鉴定的质量监控体系的完善,不断丰富、完善我国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的理论,更好地指导司法鉴定实践。
刘玮[4](2014)在《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研究》文中认为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序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稳步进行的基本途径,也是提高农村公共服务与管理水平、加大农户增产增收、促进农村和谐发展的重要前提,是当前和今后我国“三农”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近年来,党和政府对农村信息化建设做出了一系列的重要部署,但是,由于我国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没有明确的方向,很多工作还处于摸索阶段,造成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的推进受到层层阻碍。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关键环节,其实施可以加快科技成果与先进技术的交互、共享、推广和应用,促进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因此,研究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对我国的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的理论提升和实践创新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本文在多学科理论的支撑下,将标准化理论、公共品理论、系统论、信息资源规划理论与“双螺旋结构”理论与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充分结合进行了理论分析,先从“应然”视角通过文献资料分析了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再从“实然”视角通过实地调查,分析了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采取决策实验室分析法和受限因变量模型对当前影响我国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的内生性和外生性因素进行了综合分析和整理,并借鉴国内国际的经验,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旨在促进我国农村信息化建设的有序高效发展。本文通过理论和实证相结合的方法对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进行了探讨,得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观点与结论。首先,由于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较复杂,影响标准体系建设的原因也很多,从内生性和外生性两个方面都会对各地的标准体系建设和发展有所影响。其次,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应以“分散存储、集中管理、共享应用”为目标,构建出以组织体系、标准文本体系和实施体系三大子体系为基本内容的体系框架。最后,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应以政府为主导,以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为核心,建设成具有持续性、战略性的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
胡玮[5](2008)在《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与标准制定的调查研究》文中提出本论文在综合分析欧、美以及中国在医疗器械的管理方式、医疗器械标准方面的现状、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以及医疗器械标准的使用等信息和资料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目前医疗器械标准的管理与标准制定中存在的问题与弊端,提出自己的看法以及改善现状的建议。本论文分为三部分,首先是标准研究内容的基础部分。由于医疗器械监管模式是分析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的基础,本文开篇从产品风险/利益对比和产品完全生命周期两方面说明医疗器械的分类监管与动态监管过程,并对比分析了美国、欧洲以及中国的医疗器械产品监管模式。随后论文第二章是关于医疗器械标准的分类、技术法规、自愿标准、医疗器械国际标准制定组织等标准相关的基础内容。论文第二部分在对比分析美国、欧盟以及中国在医疗器械法规、医疗器械标准现状、标准管理机制、标准使用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及资料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目前中国医疗器械标准的管理现状、存在问题以及解决方案。由于中国要求所有医疗器械产品申请上市时均需要制定并符合标准,造成目前标准作为低风险器械的质量控制手段在精力与金钱上的浪费,而作为高风险器械的质量保证手段又不够的局面。因此标准作为一种质量控制手段在监管过程中并不能恰当的发挥它的作用。又由于中国过分强调标准作为针对产品的质量控制手段,造成目前中国医疗器械标准在针对具体产品的垂直标准上数量众多,而适用于所有产品的水平标准则数量不够。同样由于中国的医疗器械监管部门本身负责着医疗器械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又把标准看做控制产品质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造成管理机构的精力被大量浪费而管理效率降低。以上问题归根结底出于中国目前的医疗器械标准的管理机制并不完善,只有改善标准管理机制,才有可能解决标准管理中种种具体问题。论文第三部分重点放在医疗器械标准的制定上。依据上文中对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方面得出的建议,结合研究生期间实际参与的标准制定工作,指出目前我国医疗器械标准制定机构、制定人员、制定程序、制定时机、指标选择、检测方法验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贺天枢[6](1986)在《参加IEC/TC3“图形符号”及所属SC3A、SC3B、SC3C会议的报告》文中提出 Ⅰ概述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至九日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在西柏林召开第50届年会期间,IEC/TC3"图形符号"和SC3A "图表图形符号"、SC3B"图表制备、项目代号"、SC3C"设备用图形符号"也召开会议。参加会议的除我国外,还有澳、加、捷、丹、芬、法、西德、印尼、意、日、荷、挪、瑞
胡枚玲[7](2020)在《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文中提出二战之后,GATT主要致力于削减和约束关税壁垒,到WTO协定建立了对国家贸易政策的协调体系。WTO协定对一国的对外贸易规制措施建立了统一的纪律约束,比如关税、海关估价、原产地、反倾销等;对一国的国内规制措施也进行了约束,比如TBT协定、SPS协定、GATS协定等对国内规制措施明确了非歧视性、透明度以及不必要的贸易限制等要求。然而,WTO协定主要约束的是成员的贸易保护性国内规制措施,对规制约束的范围也有限,无力解决普遍存在的低效、重复的或非歧视性规制壁垒。而这些不受WTO约束的国内规制壁垒仍会对国际贸易带来负担。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监管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分必要的规制,在成员的规制自主以及自由贸易之间实现平衡。WTO似乎陷入了两难困境,造成这一困境的根源在于国家制定和实施规制措施时局限于国内思维,不仅可能会造成贸易壁垒也会导致成员之间的规制不一致从而增加贸易成本。解决这一困境的方式是在规制制定过程中引入国际思维,考虑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规制一致性,进行国际规制合作。如今世界各国还面临一系列全球化问题,比如环境、金融、健康或安全等,一国无法有效应对,也需要进行规制合作。由于WTO多哈回合谈判长期陷入了困境,对国内规制监管的改革难以推进成功。2012年,美国通过了13609号行政命令,明确提出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并寻求在区域贸易协定中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引入以“良好规制实践”为核心的规制合作,致力于国家内部规制的一致性,国内规制的透明与高效。美国相继在TPP、TTIP谈判中引入“规制一致性”或“规制合作”议题。随后,CETA、JEEPA以及USMCA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纳入了这一新型规制合作。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目标、模式、规则以及保障等形成的规制合作机制,正成为一种新的全球规范。而中国所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还没有引入此种规制合作,国内也没有形成系统的良好规制机制。因此,需深入系统研究规制合作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国际经贸协定如何更好的实现规制合作、中国国内规制改革的策略以及参与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方案。本文从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为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或控制形成了规制,而各国由于不同的历史、文化、政治或制度等原因在各自领域范围内形成了不同的规制,这种规制差异特别是不必要的规制差异会阻碍经济的全球发展。各国的规制差异不会自动达成和谐状态,会形成规制的冲突。有冲突就会有合作,国际规制合作机制可以有效化解规制冲突,促进经济的全球发展。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实践经历了从约束规制效果到约束规制过程、从约束歧视性规制到追求国内规制透明、一致、高效的转变,GATT时期注重国家的外贸政策的协调,WTO为代表的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关注国内规制效果的协调,新近国际经贸协定更追求规制过程的透明、一致与高效。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还面临诸多挑战,比如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规制合作模式的选择与确定、规制合作规则的安排、规制合作如何保障等。第二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目标不应该是单一,而应是多元的分层次的体系,要促进国际自由贸易和投资,提高国内规制质量和水平,保证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但要同时实现这些目标存在困境,要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需要规制自主,而规制自主可能导致贸易壁垒,还会造成规制的冲突。因此,需要首先在规制制定过程中统筹考虑这些目标的平衡;其次应明确特定条件下一些重要的目标予以优先考虑。要实现这些目标,应坚持规制主权原则、多元治理原则、成本效益原则以及规制一致性原则。第三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规制合作模式主要有委托代理模式、复合网络模式以及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主要采取的是委托代理模式,由于委托事项不具体,委托后果具有不可预见性,这一模式会引发成员国规制主权的担忧,也很难适应新产生的问题,虽然在具体领域探索了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但没有形成法律约束力;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确立框架目标,参与者在框架目标下自行实践,参与者定期汇报、公开评议,对框架目标进行定期修订。实验主义治理模式充分尊重了成员国的规制自主,通过不断实践进行评议不断提高,代表了未来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趋势和发展方向。第四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对国内规制的约束主要包括非歧视性要求、必要性要求以及国际透明度,鼓励采用规制等效与相互承认、国际标准等实现规制协调。其致力于消除贸易保护性措施,无力解决非歧视性的规制冲突,重视规制的效果而忽视了规制过程的约束,约束的范围也比较局限,在保障国内民主方面也存在一定局限,忽视了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规则更重视规制过程的透明度要求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创设了“良好规制实践”规则:包括内部规制协调审查、规制影响评估、透明度与利益相关者参与等,同时注重规制合作交流以及规制协调等,形成了新的规制合作范式。在规制合作的具体规则上,新近国际经贸协定各具特点,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也存在不完善之处:TPP/CPTPP的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通过示范引导成员实现“良好规制实践”,但不宜将一国的国内法律制度作为示范性要求,可采取问题导向式,使成员结合自己的国情进行实践;TTIP的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注重协调融合成员不同的规则,但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规制影响评估的必然选择,可以作为其中一项选择;USMCA的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更注重强制性的透明度义务,但不应是一国国内法律制度的直接输出,而应体现不同国家之间制度的融合。第五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规则采取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必要性”与科学性方面引起了质疑,还存在解决纠纷成本大、裁决过程不透明等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对传统规制合作领域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采取了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争端解决机制是半开放的,引入了金钱补偿机制,只有USMCA的有限的硬性保障机制具有普遍适用性。传统国际经贸协定还采取了软性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发挥了积极效用,存在的问题在于审议范围太广而深度不够,对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约束力不强,可以在全面审议的基础上增加分议题审议,有效衔接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与争端解决机制,加强贸易政策审议之后的后续监督。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普遍采取了软性保障机制,TPP/CPTPP建立了通知实施以及审议机制,TTIP采取部长级会议审议交流机制,USMCA鼓励成员之间寻求解决方式。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保障应采取硬性保障与软性保障的结合,鉴于规制涉及一国的政治法律体制,应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范围,完善软性保障机制,并建立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机制。第六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对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形成了一定的挑战,规制合作新范式对国内规制的高标准高要求也给中国的国内规制带来了挑战。中国需要从国际国内层面积极应对:国内层面,中国需要对国内规制进行“良好规制实践”的改革和优化升级,提升透明度,保障公众参与,建立系统的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建立规制协调机构,完善规制协调程序等;国际层面,中国可以考虑在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以及升级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不宜采取强制的规制合作规则,应选择协调式的规制合作规则,可以接受引导式的规制合作规则;设计合适的规制合作方案:应明确在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多元目标的协调;肯定各国的规制原则和程序;倡导进行规制影响评估,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必须步骤;在促进规制一致性上,注重透明度以及公众参与;鼓励推动采用国际标准、相互承认等;排除争端解决机制,强调规制合作的实验主义治理。中国需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制合作规则的制定,又需要主动进行国内经济和政府管理制度的改革,形成中国制度优势和“良好规制实践”,实现国际和国内法治格局的良性互动,提高中国全球经济治理的话语权。
温晋杰[8](2020)在《空天运输遥操作系统净评估与可信度认定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为了统筹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同发展,我国提出了“军民融合”国家战略,其核心是促进军民两个领域双向技术交流。空天运输是军民融合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先导行业,在空天运输嫦娥系列任务中,一个关键组成部分是地面控制中心通过空天运输遥操作系统推送操控信息实现月面巡视器无人自动巡视和科学就位探测。但是,针对我国空天运输领域信息技术国产、自主和可控的发展需求,我国还没有相当的空天运输遥操作系统设计、实施、测试和维护等方面的质量评估方法、技术、体系和标准,在技术层面还缺乏军民融合准入/准出评估机制。围绕上述研究背景和研究问题,本文应用净评估理论,提出了空天运输遥操作系统系统净评估方法,定量认定了探月工程嫦娥系列任务遥操作系统的可信度,建立了空天运输遥操作系统净评估体系,意图保障嫦娥五号任务万无一失,为空天运输领域军民融合战略落地提供技术保障。本文的主要研究工作和创新点如下:(1)首次将净评估理论引入空天运输领域,提出了利用形式化方法建立空天运输遥操作系统净评估指标体系数学模型,借助自主可控的自动化工具采集系统可信证据,从而实现遥操作系统可信度认定的净评估方法。在嫦娥五号任务联调联试过程中,通过净评估方法准确定位了遥操作系统全生命周期的不可信因素,解决了系统质量不可控的问题,实现了遥操作系统联调联试零差错。(2)以遥操作系统相关的软件过程文档、国家军用标准和空天运输领域特性作为净评估指标来源,利用形式化Z语言构建了遥操作系统净评估指标体系数学模型,保障了评估指标的准确性和全面性,解决了嫦娥四号和嫦娥五号任务遥操作系统净评估指标二义性和需求动态变化的问题,为遥操作系统可信证据自动化采集打下基础。(3)以遥操作系统净评估指标体系数学模型为输入,搭建了国产自主可控的空天运输遥操作系统可信证据自动采集平台。在嫦娥四号任务执行前,该平台自动采集了科学客观的嫦娥四号遥操作系统可信证据,确保了嫦娥四号遥操作任务圆满完成。(4)利用偏差最小化方法提出了层次分析法和熵权法结合的组合赋权法。针对数学理论赋权方法的不实际性问题,在航天信息资源国产化的前提下,借助可视化技术实现了近十年来国家载人航天和探月工程历次航天任务数据的长期保存,完成了净评估前期知识积累。同时,构建了遥操作系统净评估虚拟仿真环境,通过回放和论证净评估过程,实现了工程实践数据持续优化数学理论赋权模型的研究方案,提高了净评估指标赋权的可靠性和可信性。(5)针对空天运输领域信息技术自主可控的核心需求,在Windows和国产麒麟操作系统上完成了探月工程嫦娥系列任务遥操作系统的设计、开发、测试、维护和评估,实现了跨平台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航天任务信息推送平台,为嫦娥系列任务执行提供了安全保障。上述研究成果经探月工程二期实战检验,实现了遥操作系统可信度认定,精准实施并圆满完成了嫦娥三号和嫦娥四号任务,并通过了GJB 9001C-2017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为探月工程后续任务和火星探测任务信息系统的开发、质量评估和改进提供了技术框架。
刘可[9](2019)在《我国团体标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修订草案。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标准化法》共增加了19条规定,并在原来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种标准构成的标准体系中,新增了团体标准这一新的标准类型。团体标准法律地位的确立,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是我国从旧的标准体系向新型标准体系过渡的关键点,是我国的标准走出国门、走向世界的突破口。团体标准作为一种新的标准,在我国施行的时间较短,与团体标准相关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因此,有必要对团体标准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从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到团体标准的监管,系统的分析我国已经出现的与团体标准相关的法律问题和尚未出现在我国但在国外已有实践经验的团体标准法律问题,完善我国与团体标准相关的法律制度,为团体标准能够更好地发展保驾护航。研究我国团体标准的法律问题首先应厘清团体标准在我国的概念以及它区别于其他四种标准的特征。本文首先论述了我国团体标准的起源与发展,认为团体标准是具有规范性、自愿性、市场性、灵活性和开放性的,由市场主导的、社会团体制定的一种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的团体标准在制定、实施和监管中的法律问题,提出适合我国团体标准健康发展的意见与建议。通过对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法律问题的研究发现,本文认为除了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以外,与团体标准化活动相关的、能够满足国家发展团体标准的原则与目的的市场主体,均可以参与制定。团体标准在制定时,可能会需使用他人专利,这就要求制定主体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如果专利权人拒绝许可,制定主体可以根据事实寻求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团体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涉及的专利问题除了拒绝许可,还有信息披露不完全的问题。不完全的信息披露会给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带来较高的法律风险,因此,专利信息的披露需要更加明确和完善的程序加以保障。基于国内外的实践和研究发现,团体标准在实施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垄断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一方面团体标准化组织的成员众多,具备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潜力,团体标准的实施方式相对市场化,就可能会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需要反垄断机构进行规制。另一方面,实施者可能会出现侵犯专利权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司法机构根据我国停止侵权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适用专利侵权禁令。在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上,除了专利权外,着作权与团体标准也密切相关,制定团体标准的版权政策能够有效保护团体标准化组织的权益。此外,为鼓励团体标准的实施,应扩大团体标准的实施途径。在制定法律法规时援引团体标准会在很大程度上激励团体标准的实施,从而鼓励团体标准的制定和整体的发展。在团体标准的监督管理中,政府和团体标准化组织自身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行政机关应对团体标准进行全面的监管,包括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并通过主动检查和接受社会投诉、举报等方式,对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化组织的自我治理对于团体标准的监管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明确、严格的内部章程可以保障社会团体依法顺利的开展团体标准化活动,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进一步完善我国团体标准相关的制度建设,需要团体标准化组织、政府机关、司法部门的共同努力。团体标准化组织要制定严谨的团体标准制定程序,保障专利信息的披露;制定具体的团体标准管理章程,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政府机关应明确团体标准中专利许可的相关要求;确立竞争效应事前咨询制度;制定团体标准的援引规则,激励团体标准的实施。司法部门应完善团体标准的专利滥用抗辩制度、明确团体标准实施中垄断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原则,降低团体标准的法律风险。本文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首先,论文探讨了团体标准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程序和编号;其次,论文分析了在制定团体标准过程中,团体标准化组织会遇到哪些法律风险,应如何规避法律风险,以保护自身权益不被侵害;第三,论文总结了在团体标准实施阶段,团体标准化组织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具体分析了各违法行为的表现方式和遭受不法侵害时的救济方式;最后,论文首次提出了我国法律法规援引团体标准的规则。
李洋[10](2019)在《基于MVB总线的动车组单车调试系统的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中国高速铁路的迅猛发展,我国已全面掌握了动车组生产制造的核心技术。现阶段,中国标准动车组列车控制网络主要采用了由WTB总线与MVB总线构成的列车通信网络TCN,为了保证TCN网络的整体性能与通信质量,在列车投入运营前需对其进行调试,以达到动车组安全稳定运行的目的。本文针对动车组静态调试所使用的调试设备做出研究,通过对相应工艺需求、调试过程及列车网络特性和通信机理进行分析,自主设计了一套单车调试系统以满足实际调试需要。该系统主要应用于MVB网络没有总线主的单车调试过程中,模拟列车中央控制单元VCU实现发送控制信号、接收反馈信号的功能,不仅检验了 MVB网络通信质量,还实现了对各车载设备连接情况的检测。本系统硬件设计采用工业级控制计算机标准,依靠MVB网卡实现与待测车辆MVB网络的通信连接,从而实现了对车辆MVB总线上各个设备信号的采集显示与实时控制。软件设计采用SQL数据库与Java语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搭建了 MVB通信、用户数据库、界面设计三层拓扑结构,实现了登录用户的权限管理、调试数据的配置更新、各子系统点位的控制与监测等多种功能,通过更新用户数据库和配置文件可实现对多种车型的调试,既满足了实际调试需要,又利于现场数据修正。本单车调试系统具有集成度高、接口丰富、智能便捷、冗余性好、对动车组不同型号兼容性强等优势,可进一步提高动车组调试、检修、交付的效率。根据单车调试系统在实验室测试和现场联调中所发现的问题,对其进行软、硬件优化,同时提出三种升级扩展方案:通过多移动终端提高调试效率、节约人力成本;通过车端适配器实现硬线检测、完善调试功能;通过无纸化办公系统提高数字化程度、保证节能环保。单车调试系统作为高速动车组调试和维修的主要设备,提高了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企业的科技含量和经济效益,是实现动车组调试数字化、智能化、系统化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IEC中央办公室(CO)动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IEC中央办公室(CO)动态(论文提纲范文)
(1)IEC标准版权保护最新政策解析(论文提纲范文)
1 2019版IEC标准版权保护政策产生过程 |
2 政策分析 |
2.1 关于《IEC销售政策》 |
2.2 关于《IEC销售政策的实施条件》 |
2.2.1 明确了相关术语和定义 |
2.2.2 明确了适用的法律和争端解决的方式 |
2.2.3 明确了分销商的权利与义务 |
2.2.4 规定了可销售产品的种类与格式 |
2.2.5 规定了销售的方式与价格机制 |
2.2.6 规定了版税的税率 |
2.2.7 对销售IEC产品提出报告规定 |
3 IEC版权保护政策分析 |
3.1 IEC标准版权归IEC所有 |
3.2 在销售方面,采用主动销售和被动销售模式 |
3.3 严格监管规范第三方销售商行为 |
3.4 使用和销售IEC产品均要签署协议 |
3.5 对教育机构采取鼓励政策 |
3.6 建立及时报告制度 |
4 结论与启示 |
(2)通风过滤净化系统对室内PM2.5颗粒污染物净化效力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通风过滤净化系统净化效力的实验研究 |
1.2.2 通风过滤净化系统净化效力的理论研究 |
1.2.3 通风过滤净化系统对颗粒物被动沉降暴露量的研究 |
1.3 本课题的研究目的 |
1.4 本课题的研究内容 |
第2章 通风过滤净化系统净化效力实地调研 |
2.1 引言 |
2.2 办公建筑 |
2.2.1 背景介绍 |
2.2.2 研究方法 |
2.2.3 测试结果 |
2.2.4 本部分小结 |
2.3 机场航站楼建筑 |
2.3.1 背景介绍 |
2.3.2 研究方法 |
2.3.3 测试结果 |
2.3.4 本部分小结 |
2.4 学校教室建筑 |
2.4.1 背景介绍 |
2.4.2 研究方法 |
2.4.3 测试结果 |
2.4.4 本部分小结 |
2.5 居住建筑 |
2.5.1 背景介绍 |
2.5.2 研究方法 |
2.5.3 测试结果 |
2.5.4 本部分小结 |
2.6 小结 |
第3章 通风过滤净化系统净化效力影响因素的理论和实验研究 |
3.1 引言 |
3.2 单区模型 |
3.2.1 净化效力与洁净空气输送量正相关 |
3.2.2 洁净空气输送量的影响因素 |
3.2.3 空气交换效率的进一步引申 |
3.3 初始均匀室内源的多区模型 |
3.3.1 背景介绍 |
3.3.2 研究方法 |
3.3.3 研究结果 |
3.4 初始非均匀室内源的多区模型 |
3.4.1 背景介绍 |
3.4.2 研究方法 |
3.4.3 研究结果 |
3.5 小结 |
第4章 通风过滤净化系统净化效力的提升改造策略研究 |
4.1 引言 |
4.2 办公建筑 |
4.2.1 更高级别的过滤器 |
4.2.2 最小新风量 |
4.2.3 空气净化器 |
4.2.4 系统能耗 |
4.2.5 不同策略效果评估 |
4.2.6 改造前后净化效力的对比 |
4.3 新型通风过滤净化设备的开发 |
4.3.1 背景介绍 |
4.3.2 研究方法 |
4.3.3 测试结果 |
4.4 小结 |
第5章 通风过滤净化系统对人体被动沉降暴露量的净化效力 |
5.1 引言 |
5.2 人员活动引起的再悬浮颗粒物对被动沉降暴露量的影响 |
5.2.1 实验方法 |
5.2.2 颗粒物被动沉降暴露率 |
5.2.3 颗粒物再悬浮率 |
5.2.4 本部分小结 |
5.3 空气净化器对人体被动沉降暴露量的净化效力 |
5.3.1 实验方法 |
5.3.2 实验结果 |
5.3.3 本部分小结 |
5.4 小结 |
第6章 结论、创新点和展望 |
6.1 结论 |
6.2 创新点 |
6.3 展望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专利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3)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对象的界定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笔迹鉴定概述 |
第一节 笔迹鉴定的对象和任务 |
一、笔迹鉴定的对象 |
二、笔迹鉴定的任务 |
三、明确笔迹鉴定对象和任务的意义 |
第二节 笔迹鉴定的人员与材料 |
一、笔迹鉴定人 |
二、笔迹鉴定材料 |
第三节 笔迹鉴定的方法与过程 |
一、笔迹鉴定的方法 |
二、笔迹鉴定的过程 |
第四节 笔迹鉴定结果中的发现、解释及其表述 |
一、笔迹鉴定结果中的发现 |
二、笔迹鉴定结果中的解释 |
三、笔迹鉴定结果的表述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笔迹鉴定与司法活动的关系 |
一、讨论笔迹鉴定与司法活动的意义 |
二、笔迹鉴定与司法活动之间的互动 |
三、笔迹鉴定对司法活动的意义 |
第二节 笔迹鉴定意见被采纳原因的案例分析 |
一、案例概述 |
二、笔迹鉴定意见被采纳的原因讨论 |
第三节 笔迹鉴定质量的内涵 |
一、讨论笔迹鉴定质量内涵的意义 |
二、笔迹鉴定的固有特性 |
三、笔迹鉴定系统所满足的要求和满足的程度 |
第四节 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的理念和制度基础 |
一、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理念的意义 |
二、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理念的实质 |
三、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的制度基础 |
第五节 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的目的和手段 |
一、笔迹鉴定质量监控之目的 |
二、笔迹鉴定质量监控之手段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笔迹鉴定人的岗位授权与能力监控 |
第一节 笔迹鉴定人岗位授权与能力监控的理论前提 |
一、看待、理解笔迹鉴定人的方式 |
二、看待、理解笔迹鉴定人的具体观点 |
三、诉讼模式关注笔迹鉴定人的环节 |
第二节 笔迹鉴定人的岗位授权和控制 |
一、实施笔迹鉴定人岗位授权控制的依据 |
二、笔迹鉴定人岗位授权控制中的技术能力评价依据 |
三、笔迹鉴定人岗位授权控制的实施主体 |
四、笔迹鉴定人岗位授权控制的依托形式 |
五、笔迹鉴定人岗位授权的暂停、取消 |
第三节 笔迹鉴定人的技术能力监控 |
一、笔迹鉴定人技术能力的持续保证 |
二、能力验证计划对保证笔迹鉴定人技术能力的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笔迹鉴定方法及其确认 |
第一节 笔迹鉴定中的方法论 |
一、笔迹鉴定方法论是辩证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
二、笔迹鉴定方法论中的辩证概念(关系) |
三、笔迹鉴定方法论的运用 |
第二节 笔迹鉴定的方法 |
一、笔迹鉴定材料实地勘验的方法 |
二、笔迹特征的发现、记录方法 |
三、笔迹特征的比较方法 |
四、笔迹鉴定中的综合评断方法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方法的确认和验证 |
一、鉴定方法确认和验证概述 |
二、笔迹鉴定方法的确认和验证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笔迹鉴定实施过程的监控 |
第一节 笔迹鉴定实施过程监控概述 |
一、笔迹鉴定实施过程中的潜在致错因素 |
二、笔迹鉴定实施过程监控中的“点”与“面” |
三、笔迹鉴定实施过程监控的主体及其角色 |
第二节 笔迹鉴定受理环节的质量监控 |
一、笔迹鉴定受理环节质量监控的目标 |
二、笔迹鉴定受理环节质量监控的内容 |
三、笔迹鉴定组的构成及其控制 |
四、笔迹鉴定材料流转的监督、控制 |
第三节 笔迹鉴定实施环节的质量监控 |
一、笔迹鉴定实施环节质量监控的原则 |
二、对笔迹鉴定检验过程记录的监督和控制 |
三、笔迹鉴定结论分歧的解决机制 |
第四节 对笔迹鉴定意见文书的质量监控 |
一、设立笔迹鉴定意见文书可读性评价准则的理论依据 |
二、笔迹鉴定意见文书可读性的内涵 |
四、笔迹鉴定意见文书可读性的基本要求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本研究的主要观点 |
二、今后研究方向:笔迹鉴定质量的全面提升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NIST“笔迹鉴定流程图” |
附录二 ILAC指南《法庭科学过程模块》(摘译) |
附录三 ASCLD/LAB Legacy(2005 版)准则(摘译) |
附录四 笔迹鉴定人岗位授权和控制的相关规范性要求 |
附录五 笔迹鉴定人能力要求框架 |
附录六 ASTM制定的笔迹检验、鉴定相关标准体系 |
附录七 笔迹鉴定科学方法应用逻辑进路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图表目录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缘起 |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述评 |
1.2.1 国内相关研究文献述评 |
1.2.2 国外相关研究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及基本框架 |
1.3.1 研究内容 |
1.3.2 基本框架 |
1.4 研究思路与主要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主要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研究基本理论分析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信息、信息化与农村信息化 |
2.1.2 标准、标准化与农村信息标准化 |
2.1.3 标准体系与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 |
2.2 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的理论基础 |
2.2.1 标准化理论 |
2.2.2 公共产品理论 |
2.2.3 系统理论 |
2.2.4 信息资源规划理论 |
2.2.5 “双螺旋结构”理论 |
2.3 标准功能及标准化作用 |
2.3.1 标准功能 |
2.3.2 标准化及农村信息标准化的作用 |
2.3.3 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的作用 |
第3章 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的目标、思路及内容 |
3.1 目标体系的分析 |
3.1.1 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的总目标 |
3.1.2 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的纵向目标 |
3.1.3 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的横向目标 |
3.2 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 |
3.2.1 总体思路 |
3.2.2 建设原则和方法 |
3.3 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基本内容的构建 |
3.3.1 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程序 |
3.3.2 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的组织体系 |
3.3.3 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的内容体系 |
3.3.4 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的实施体系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的现状 |
4.1 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已取得的成就 |
4.1.1 农村信息化所取得的成就 |
4.1.2 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的发展及成就 |
4.2 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
4.2.1 标准体系建设方面 |
4.2.2 标准体系内容方面 |
4.2.3 标准体系的实施和评估方面 |
4.3 湖南省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3.1 湖南省农村信息化发展现状 |
4.3.2 湖南省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的现状 |
4.3.3 湖南省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湖南省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的影响因素分析 |
5.1 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的相关文献借鉴 |
5.1.1 研究方法的借鉴 |
5.1.2 农村信息化及标准体系影响因素的文献借鉴 |
5.2 影响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的内生性因素分析 |
5.2.1 DEMATEL理论模型及基本原理 |
5.2.2 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的内生性影响因素 |
5.2.3 结果分析 |
5.3 影响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的外生性因素分析 |
5.3.1 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的达标情况 |
5.3.2 Tobit理论模型及基本原理 |
5.3.3 基于Tobit模型的农村信息化标准的外生性影响因素 |
5.3.4 结果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国外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6.1 国外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的组织机构 |
6.1.1 国外信息化标准制定的组织机构 |
6.1.2 区域信息化标准制定组织机构 |
6.2 各国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的发展 |
6.2.1 英国——公益性的信息标准体系 |
6.2.2 德国——数据规范化的信息标准体系 |
6.2.3 法国——政府主导的信息标准体系 |
6.2.4 美国——多元化的信息标准体系 |
6.2.5 日本——国家标准为中心的信息标准体系 |
6.3 国外农村信息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6.3.1 全社会的高度认同 |
6.3.2 多层次的组织结构 |
6.3.3 多渠道的资金投入 |
6.3.4 较完善的法规政策 |
6.3.5 国际化的信息化标准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完善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的途径 |
7.1 积极调整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的思路 |
7.2 稳固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的组织体系 |
7.2.1 建立跨部门的信息标准研究机构 |
7.2.2 制定农村信息标准体系的研究规划 |
7.2.3 初步形成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体系 |
7.2.4 逐步建立标准体系管理的协调沟通机制 |
7.3 完善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的内容体系 |
7.3.1 加快农村信息术语标准的制定 |
7.3.2 加快农村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的制定 |
7.3.3 加快农村信息技术标准的制定 |
7.3.4 加快农村信息化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的制定 |
7.3.5 建立农村信息化标准的研制、修订和维护机制 |
7.4 强化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的实施体系 |
7.4.1 强化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示范区的作用 |
7.4.2 加强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的宣传力度 |
7.4.3 提高农村信息化发展水平 |
7.4.4 加快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实施的人才队伍建设 |
7.4.5 加大对农村标准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 |
7.4.6 建立与民众需求相对应的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 |
7.4.7 形成“公益+市场”的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运行机制 |
7.4.8 充分发挥农村行业协会的作用 |
7.4.9 健全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监督和评估机制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结论 |
8.1.1 深化了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的目标和思路 |
8.1.2 构建了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的基本内容 |
8.1.3 阐述了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的成就与问题 |
8.1.4 分析了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的影响因素 |
8.1.5 构建了系统化的地方标准文本 |
8.1.6 提出了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的完善策略 |
8.2 研究展望 |
8.2.1 实施评估的可行性推进 |
8.2.2 标准体系框架的权威性选择 |
8.2.3 内容分析的广泛性研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5)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与标准制定的调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符号说明 |
一、医疗器械管理基础研究 |
1.1 医疗器械风险与分类管理 |
1.2 医疗器械动态监管过程 |
1.3 本章小结 |
二、医疗器械标准基础研究 |
2.1 医疗器械标准的分类 |
2.2 技术法规 |
2.3 自愿标准 |
2.4 国际标准使用原则 |
2.5 国际标准制定组织 |
三、美国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与现状研究 |
3.1 美国医疗器械法律基础 |
3.2 美国医疗器械监管法规 |
3.3 医疗器械共识标准管理 |
3.4 共识标准应用举例 |
3.5 本章小结 |
四、欧盟医疗器械标准的管理与现状研究 |
4.1 欧盟医疗器械法规 |
4.2 医疗器械法规中的基本要求 |
4.3 指导文件 |
4.4 符合性评估 |
4.5 医疗器械协调标准管理 |
4.6 医疗器械协调标准现状 |
4.7 本章小结 |
五、中国医疗器械标准现状、问题以及解决方案 |
5.1 中国医疗器械管理法规 |
5.2 中国医疗器械标准 |
5.3 美、欧、中医疗器械技术法规比较 |
5.4 美、欧、中医疗器械标准现状比较 |
5.5 标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5.6 意见与建议 |
六、医疗器械标准制定机构以及制定程序 |
6.1 医疗器械标准制定机构 |
6.2 标准制定的标准化文件 |
6.3 我国标准制定程序 |
6.4 ISO标准制定程序 |
6.5 ISO/IEC标准维护 |
6.6 本章小结 |
七、医疗器械标准制定实践工作 |
7.1 产品标准制定程序 |
7.2 产品标准制定时机 |
7.3 产品标准制定过程中技术要求与指标的确立 |
7.4 标准制定的实践 |
7.5 本章小结 |
八、全文总结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附录 |
综述 |
美国医疗器械标准简介 |
综述参考文献 |
致谢 |
(7)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与主要结论 |
五、研究创新与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规制合作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规制的起源 |
二、各国规制的冲突 |
三、国际规制合作机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的实践发展 |
一、GATT 时期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协调 |
二、WTO为代表的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的协调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 |
第三节 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机制面临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 |
二、规制合作的模式问题 |
三、规制合作的规则问题 |
四、规制合作的保障与实施问题 |
第二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 |
一、确立规制合作的多元目标 |
二、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困境 |
三、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策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原则 |
一、规制主权原则 |
二、多元治理原则 |
三、成本效益原则 |
四、规制一致性原则 |
第三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第一节 规制合作的不同模式 |
一、委托代理模式 |
二、复合网络治理模式 |
三、实验主义治理模式 |
第二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以委托代理模式为主 |
二、对实验主义治理模式的探索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对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委托代理模式的改进 |
二、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 |
第四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第一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一、规制合作规则的现行要求 |
二、规制合作规则存在的问题与局限 |
三、规制合作规则的完善 |
第二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规则的新范式 |
一、国内规制程序:良好规制实践 |
二、规制合作交流:浅层次规制合作 |
三、规制协调与认可:深层次规制合作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不同规则 |
一、TPP/CPTPP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 |
二、TTIP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 |
三、USMCA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 |
第五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硬性保障机制 |
一、硬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软性保障机制 |
一、软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第三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的选择与完善 |
一、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 |
二、完善软性保障机制 |
三、建立对发展中国家规制合作的技术援助机制 |
第六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因素对中国的挑战 |
二、规制合作的新范式对中国国内规制的挑战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一、中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规制合作的现状 |
二、中国参与APEC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三、中国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现状 |
第三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应对策略 |
一、国内规制的改革与升级 |
二、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平台推动规制合作 |
三、中国参与的国际经贸协定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8)空天运输遥操作系统净评估与可信度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课题背景及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1 课题研究背景 |
1.1.2 课题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空天运输遥操作系统发展现状 |
1.3 航天信息系统故障导致的灾难 |
1.4 信息系统质量评估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1 国外研究现状 |
1.4.2 国内研究现状 |
1.5 论文研究内容与结构安排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结构安排 |
第二章 遥操作系统净评估理论基础 |
2.1 信息系统可信性定义 |
2.1.1 面向用户主体的定义 |
2.1.2 面向系统客体的定义 |
2.2 信息系统质量模型 |
2.2.1 面向过程的系统质量模型 |
2.2.2 面向产品的系统质量模型 |
2.3 信息系统相关的标准 |
2.3.1 国际通用标准 |
2.3.2 国家军用标准 |
2.4 净评估理论 |
2.4.1 净评估的内涵及特性 |
2.4.2 净评估研究现状 |
2.5 探月工程嫦娥系列任务遥操作系统介绍 |
2.5.1 业务流程介绍 |
2.5.2 质量控制措施 |
2.6 遥操作系统净评估要素 |
2.6.1 战略自动化 |
2.6.2 文本数据挖掘 |
2.6.3 形式化方法 |
2.6.4 软件测试 |
2.7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遥操作系统净评估指标体系构建及其形式化规约 |
3.1 形式化方法—Z语言 |
3.2 遥操作系统净评估指标体系结构的形式化规约 |
3.3 遥操作系统净评估指标内容及其形式化规约 |
3.3.1 软件过程文档 |
3.3.2 国家军用软件标准 |
3.3.3 空天运输遥操作系统领域特性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遥操作系统可信证据采集平台 |
4.1 动态可信证据采集 |
4.1.1 功能类可信证据采集 |
4.1.2 性能类可信证据采集 |
4.2 静态可信证据采集 |
4.2.1 源代码类可信证据采集 |
4.2.2 文档类可信证据采集 |
4.2.3 环境类可信证据采集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净评估指标权重计算 |
5.1 指标赋权法 |
5.1.1 单一赋权法 |
5.1.2 单一赋权法的组合方法 |
5.2 遥操作系统净评估指标赋权方法 |
5.2.1 AHP和 EWM的组合优化 |
5.2.2 不同赋权方法对比指标 |
5.3 构建对比判断矩阵的工程方法 |
5.3.1 航天信息资源国产化 |
5.3.2 航天系列任务信息传承与长期保存 |
5.3.3 知识本体构建评估知识库 |
5.3.4 空天运输遥操作系统净评估虚拟仿真环境 |
5.4 遥操作系统净评估指标赋权 |
5.4.1 权重计算 |
5.4.2 结果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遥操作系统净评估 |
6.1 空天运输遥操作系统的设计和实现 |
6.1.1 开发环境搭建 |
6.1.2 跨平台系统设计 |
6.2 嫦娥四号遥操作系统实际工程应用 |
6.3 嫦娥五号遥操作系统净评估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和展望 |
7.1 研究总结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附录 A Z语言词汇表 |
附录 B 探月工程嫦娥系列任务 |
附录 C 开源的证据采集工具 |
附录 D 常见的指标赋权方法 |
(9)我国团体标准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团体标准的概念与特征 |
第一节 团体标准的定义 |
一、我国《标准化法》中定义的团体标准 |
二、团体标准的法律属性 |
第二节 团体标准的特征 |
一、团体标准的具体特征 |
二、团体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比较 |
三、团体标准的作用 |
第三节 我国团体标准的起源与发展 |
一、团体标准的形成背景 |
二、团体标准法律地位的确立 |
三、团体标准的发展现状 |
第二章 我国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团体标准的制定概况 |
一、团体标准的制定主体与制定程序 |
二、团体标准的制定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团体标准的制定原则与构成要素 |
一、制定团体标准的三原则 |
二、构成团体标准的四要素 |
第三节 团体标准制定主体的范围探讨 |
一、团体标准制定主体的资格要求 |
二、社会团体作为制定团体标准的主体资格问题 |
三、参与团体标准化活动的相关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问题 |
第四节 团体标准制定中的拒绝许可 |
一、制定主体被拒绝许可的问题 |
二、拒绝许可的行为 |
三、拒绝许可的救济方式 |
第五节 团体标准制定中的专利隐瞒 |
一、制定程序中隐瞒专利的问题 |
二、信息披露环节中隐瞒专利的行为分析 |
三、专利权人隐瞒专利行为的规制 |
第三章 我国团体标准实施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团体标准的实施概况 |
一、团体标准实施的意义与途径 |
二、团体标准实施的现状与成效 |
第二节 团体标准实施中的反垄断问题 |
一、团体标准实施中的垄断行为 |
二、团体标准化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 |
三、团体标准实施中的垄断协议问题 |
第三节 团体标准实施中专利侵权禁令适用问题 |
一、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 |
二、美国“eBay案”的启示 |
三、我国停止侵权民事责任的适用 |
第四节 团体标准的着作权保护问题 |
一、团体标准着作权的一般规则 |
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 |
三、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节 法律法规援引团体标准的规则问题 |
一、团体标准援引制度的基本概念 |
二、法律法规援引团体标准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
三、法律法规援引团体标准的域外规则分析 |
第四章 我国团体标准的监督管理 |
第一节 行政机关对团体标准的监督管理 |
一、行政机关监管团体标准的一般规则 |
二、行政机关监管团体标准的现状 |
三、对团体标准化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的监管 |
四、对团体标准化组织实施团体标准的监管 |
五、行政机关监管团体标准的奖罚机制 |
第二节 团体标准化组织的自我治理机制 |
一、团体标准化组织自我治理的理论基础 |
二、团体标准化组织自我治理机制的规则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团体标准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 |
一、明确团体标准专利许可相关要求 |
二、细化团体标准专利信息披露制度 |
第二节 降低实施团体标准的法律风险 |
一、确立团体标准竞争效应事前咨询制度 |
二、明确团体标准实施中垄断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原则 |
第三节 完善团体标准相关法律规范的体系建设 |
一、完善团体标准的专利滥用抗辩制度 |
二、制定团体标准的援引规则 |
三、制定团体标准的版权保护政策 |
四、团体标准化组织自我治理的政策引导与法律规制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基于MVB总线的动车组单车调试系统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课题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列车控制网络国内外发展现状 |
1.2.1 国外列车控制网络发展状况 |
1.2.2 国内列车控制网络发展状况 |
1.3 单车调试设备国内外发展状况 |
1.3.1 国外单车调试设备发展状况 |
1.3.2 国内单车调试设备发展状况 |
1.4 论文组织结构 |
第二章 列车通信网络基础 |
2.1 TCN概述 |
2.2 绞线式列车总线WTB |
2.3 多功能车辆总线MVB |
2.3.1 MVB物理层 |
2.3.2 MVB设备 |
2.3.3 MVB数据格式 |
2.3.4 MVB端口 |
2.3.5 MVB介质访问 |
2.3.6 MVB主权转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单车调试系统硬件设计与选型 |
3.1 硬件需求分析 |
3.2 硬件主体设计 |
3.3 硬件选型 |
3.3.1 主板选型 |
3.3.2 显示屏选型 |
3.4 MVB网卡 |
3.4.1 网卡功能块 |
3.4.2 物理接口 |
3.4.3 网卡驱动安装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单车调试系统软件设计 |
4.1 软件需求分析 |
4.2 软件架构设计 |
4.3 工具软件介绍 |
4.3.1 WindowBuilder |
4.3.2 uCon嵌入式系统控制台 |
4.4 MVB通信实现 |
4.4.1 MVB网卡初始化 |
4.4.2 通信平台搭建 |
4.4.3 端口配置 |
4.5 用户数据库设计 |
4.5.1 数据表格分析 |
4.5.2 SQL数据库 |
4.6 软件界面设计 |
4.6.1 登录界面设计 |
4.6.2 主界面设计 |
4.6.3 操作界面设计 |
4.7 系统软件运行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系统联调与升级 |
5.1 系统测试 |
5.1.1 通信信号波形测试 |
5.1.2 现场联调 |
5.2 系统优化 |
5.2.1 CPU占用率优化 |
5.2.2 模拟量算法优化 |
5.2.3 硬件优化 |
5.3 联调问题解决与分析 |
5.3.1 无法控制车辆 |
5.3.2 继电器频繁切换状态 |
5.3.3 数据加载异常 |
5.4 调试结论 |
5.5 系统扩展 |
5.5.1 车端适配器 |
5.5.2 多移动终端 |
5.5.3 无纸化办公系统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单车调试系统MVB数据收发部分程序 |
附录B 单车调试系统主界面设计程序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四、IEC中央办公室(CO)动态(论文参考文献)
- [1]IEC标准版权保护最新政策解析[J]. 刘春青,马明飞. 标准科学, 2020(06)
- [2]通风过滤净化系统对室内PM2.5颗粒污染物净化效力的研究[D]. 任键林. 天津大学, 2018(06)
- [3]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研究[D]. 关颖雄.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4]农村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研究[D]. 刘玮. 湖南农业大学, 2014(08)
- [5]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与标准制定的调查研究[D]. 胡玮. 天津医科大学, 2008(12)
- [6]参加IEC/TC3“图形符号”及所属SC3A、SC3B、SC3C会议的报告[J]. 贺天枢. 仪器仪表标准化信息, 1986(06)
- [7]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D]. 胡枚玲.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8]空天运输遥操作系统净评估与可信度认定研究[D]. 温晋杰. 石家庄铁道大学, 2020(04)
- [9]我国团体标准法律问题研究[D]. 刘可.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1)
- [10]基于MVB总线的动车组单车调试系统的研究[D]. 李洋. 大连交通大学, 2019(08)